药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5-07-17 07:39:12 制度 我要投稿

药品管理制度[集锦15篇]

  在当下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药品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药品管理制度[集锦15篇]

药品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药、神精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药、神精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药、神精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药、神精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药品管理制度2

  为加强医院药品、耗材管理,保证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药品、耗材进销存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对药品、耗材的管理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差货赔偿”的管理办法进行。由药剂科负责日常工作,财务科监督管理。

  二、药品、耗材的购进:药剂科必须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1、严格进货渠道,认真索取供货方资质,随货同行。

  2、购入的药品、耗材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并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批准文号。进口药品应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并盖有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生物制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药品检验报告书》,采购冷藏药品、耗材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冷链运输清单和冷链交接单。采购特殊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特殊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3、验收实行双人负责制,由库房管理人员和采购员负责。验收时必须对产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等逐一进行核查,并对其外观性状、质量、包装进行感观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可疑,应迅速查询拒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处理。凡验收合格入库的产品,必须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员要签字盖章。

  4、验收合格的.药品、耗材由会计专职人员录入息系统,保证录入息与验收原始记录一致。

  5.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药品和耗材有效期后一年以上,但不得少于三年。

  6.采购药品和耗材时,必须认真核对价格,药品会计应做好调价工作,并妥善保管相关单据。并且全院药品和耗材的调价金额会在月度统计报表中进行增减。

  7、药品采购员应与供货单位互通息,协助药库管理员做好破损、效期药品和耗材的协调工作。对失效、破损的药品和耗材由药品会计在HIST系统内做好退货或报损处理,药品、耗材报损率不得超过千分之三。

  三、药品、耗材的销售:

  1、药品销售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凭本院执业医生或助理执业医生处方方可调配,药师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

  2、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3、严禁私自串换药品。对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而又不符合退药的情况下,由主治医生开具处方,在处方上注明所需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并附付处方,付处方上注明换药理由,换药数量。

  四、药品、耗材的贮存:

  1、药品应按贮存要求,设定相应的温湿度条件,将药品分别存放于常温库(区)、阴凉库(区)、冷藏库(区),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坚持每日定时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从而保证药品的储存质量。

  2、对库房(药房)药品、耗材进行有效管理。对近效期的药品设立近效期标志。库房验收时,对有效期限在六个月内的药品、耗材拒绝入库,特殊品种和临床急需品种除外。

  3.药库(药房)管理员定期汇总、分析、上报长期存放的药品耗材等维护检查情况和质量息。从而减少报损和产品积压。

  五、药品、耗材统计:

  (一)、药房每月盘底,库房每季度盘底。

  1.盘点准备

  (1)、对仓库和药房药品、耗材进行整理。对不合格品、过期药品定置存放,并建立相应的电子帐,由相应的库管员和药房负责人进行后续处理工作;

  (2)、及时对药品耗材存放位置进行维护,确保药品、耗材存放位置与货架号一致。

  2.盘点实施

  (1)、盘点主管负责人发放盘点表。并根据盘点人员数分每两人一组进行盘点,一人负责点实物,一人负责在盘底表上填数,凭盘完的盘点表换新的盘点表。

  (2)存货应按实物填写。实物与账实相符的,在存货底部“存货”栏内打,不符的,填写实物数量。

  (3)、盘点负责人对总盘点表审核后,交由财务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并交专人录入系统。

  3.数据处理

  (1)、数据录入系统时一人负责报数,一人负责录入,确保准确无误。

  (2)盘点单录入时,如盘点数字与系统数字不符,应立即由专人负责核实。验证结果应由审核人和盘点人签字确认。

  (3)药品盘点金额与系统账面金额基本一致,盘点结果视为有效。

  (2)对账物相符率有一定要求。终止妊娠药品、毒性药品、贵重药品和耗材应100%相互一致,常用药品账目间差异率不得超过2%(差异率=(实物数量-账面数量)/销售量*100%)。

  (3)盘底完成后,药房(药库)应及时更新药品耗材台账。

药品管理制度3

  药品淘汰的范围。临床使用量小(连续三个月总量消耗≤45个最小包装单位)并且可以被替代的药品;在临床治疗中出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在临床使用中严重违反医院行风管理规定所涉及的药品;讨论通过的新药,在三个月试用期间用量很少(三个月总量消耗≤45个最小包装单位)的品种。

  1、新药引进后,由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开始对试用药品的不良反应进行重点监测。

  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对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临床反映大的药品进行汇总,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汇总及处理意见表》。

  3、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有权作出暂停使用的决定。

  4、对于在临床使用过程中严重违反医院有关行风规定所涉及的药品,由监察室向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报告。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

  5、对于在临床使用中出现严重不合理使用的品种,院长有权作出行政干预决定。

  6、所有淘汰的或停止使用的药品都应在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并说明情况。

药品管理制度4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企业在面临突发事故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对,减少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急组织体系的建立

  2、预案编制与更新

  3、应急培训与演练

  4、事故报告与响应流程

  5、资源配置与保障

  6、评估与改进机制

  内容概述:

  1、应急组织体系的.建立:明确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包括应急指挥部、应急小组及各职能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条不紊地执行任务。

  2、预案编制与更新: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涵盖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定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保持预案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3、应急培训与演练: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知识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事故报告与响应流程:规定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以及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和步骤,确保快速有效地响应事故。

  5、资源配置与保障:确定应急资源(如救援设备、物资、人员等)的储备和分配,保证在应急状态下能及时调动和使用。

  6、评估与改进机制:对每次应急演练和实际应急响应进行评估,找出不足,持续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药品管理制度5

  合理用药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注意时间、剂量、药物、给药途径和正确利用。

  1、减少药物种类、慎用新药。如果同时服用5种药以上,老人因不良反应而跌倒的几率会高很多。

  2、说明书里的禁忌使用、慎用内容,要格外注意。老年人肾功能在逐渐减弱,服用药效比较强的药要注意。如果服用了降压药、止疼药、降糖药、治疗帕金森药物、治疗心脑血管疾病药物或感冒药,一定要看看说明书,以防用药后引起不良反应而跌倒。而且降糖药在老年人群中有发生低血糖的危险。一次低血糖的昏迷带来的身体损伤,会消耗掉10年血糖稳定的功劳。还应注意容易引起便秘的药,以防引发脑出血。此外,要注意易引起尿潴留的.药物,特别是老年男性前列腺疾病患病率越来越高,如果本身患有前列腺肥大,再用此类药物,会带来严重后果。

  3、中西药不能随意混用。比如,很多老年高血压患者在吃降压药的同时,还长期吃中药,其实这是不科学的,最好请中医辨证施治。

  4、不随意停药、减药或急于求成加大剂量,不随便推荐别人用药。比如,治疗脑部疾病的药、失眠的药,都是从小剂量开始。对于高血压患者来说,不能骤然停药,否则特别容易引发脑出血。

  5、认真记录自己服用后发生过敏的、吃了没效果的药。比如磺胺过敏,一般间隔几十年后仍会在身体同一部位发生不良反应。

  6、注意服药时间,按时吃药。一般他汀类的药晚上吃效果比较好,降压药早晨吃效果比较好,以防夜间进入睡眠后血压骤降。关于用药时间,可定上闹铃或将时间写在药盒上。

  7、给药途径要注意。有些药不能掰开吃,有些药不宜嚼碎吃。

  8、药品的保存。医院药品都有严格的储藏条件,是冷冻保存,20℃以下,还是8℃以下都有严格要求。家庭储备药物大家一般都不注意这些。很多心脑血管疾病的老年患者习惯准备一些硝酸甘油应急,但时间尽量不要超过3个月。

  9、用药出现副作用应及时告诉药师,每次就诊时,最好带上正在服用的药物清单或药盒。比如,如果正在服用抗凝血药物,去拔牙、修牙时候,一定要告诉大夫,以防拔牙时出血过多。糖尿病患者打胰岛素改变注射部位也应告诉大夫。

药品管理制度6

  1、目的:对冷藏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冷链管理的管理规定。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有冷藏药品管理。

  4、责任:门店收货、验收、储存、销售人员。

  5、内容:

  5.1、经营冷藏药品的,应有配套的调控和显示温湿度冷藏设备。冷藏设备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之处;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5.2、冷藏药品的收货区应在阴凉或冷藏环境中,不得置于露天、阳光直射和其他可能改变周围环境温度的位置。收货前,如能当场导出随行的温度记录仪记录数据,应查看并确认运输全程温度符合规定的要求后,方可接收货物;如不能当场导出随行的温度记录仪数据,应暂移入规定温度的.待检区,待获得运输全程温度数据并确认符合规定后,才能移入合格品区。冷藏药品收货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冷藏药品运输交接单,做好实时温度记录,并签字确认。冷藏药品的收货、入店通常应在15分钟内完成。

  5.3、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对其运输方式、运输设施或设备内温度、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对不符合温度要求运输的应拒收。

  5.4、冷藏药品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同时包括发货方温度记录仪编号、收货时间、入库的时间等。

  5.5、零售药店已出售给消费者的冷藏药品,退回后不得再次进行销售。

  5.6、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冷藏药品需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以保证药品在适应的温度下,便于携带。

药品管理制度7

  一、专人专柜负责药品效期管理,建立有效期药品登记部。入库和发出时对药品的有效期要进行逐一计算机登记。

  二、有效期药品购入、请做到有计划,对用量少的品种不宜多存。如发现有效期在6个月内,可尽早拆零促销。有效期药品应按抗生素、生物制品、化学药品分类,根据其性质和对储藏条件的要求,分别置于干燥阴凉处(约20℃或冷藏2~10℃)。效期远的药品放在效期近的后面。

  四、药剂科调剂员发放药品时,必须按药品有效期的`长短及入库的先后,由近及远、顺序发出。

  五、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每个月30号清查一次,逐药按效期整理,对效期在6个有内的药品及时折价、拆零发放处理(保证商品的拆零质量),促销不出导致过期的申请损耗解决。

  六、有效期药品在效期内发生变质(如沉淀、变色、潮解)或因某种原因超过有效期者,应停止发出使用,并查明原因上报。

  七、人员变动交接时,要清点有效期药品,并双人签字。

  八、药剂科调剂人员要熟悉效期商品库存、发放情况,合理做好进货计划,避免过多效期药品进入科室,造成药品过期变质。

  九、发放到患者手中的药必须估计在药品用完之前并不超过有效期。

  十、效期药品在每个月1号前要上交。

  药品有效期:是指该药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它是控制药品质量的指标之一。

药品管理制度8

  为建立有效的冷藏、冷冻医疗器械运输应急预案,对冷藏、冷冻产品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预案。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认真学习贯彻《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有关要求,对所发生的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迅速作出快速反应,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的产品质量与安全。

  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

  组长:王国立

  副组长:赵帅

  成员:韩再兴

  联系电话:15810665111

  三、预案工作内容

  1、严格执行公司冷链运输的操作规程。

  2、冷藏、冷冻产品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设备故障突发事件,运输司机要作出快速反应,在运输车里事先预备冷藏箱或者保温箱,以便及时将冷链产品及时从故障车中取出放进备用的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如发生停电等情况,应将车内的发电机及时启动,防止因设备故障影响产品质量。

  3、冷藏、冷冻产品在运输途中如发生异常天气影响及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造成在途时间过长而影响产品质量,运输司机应时时查看产品的贮存温、湿度,并应及时同客户联系,做好延时接货的准备工作。

  4、积极采取运输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运输车辆的安全防范,产品出库时,由复核员将车辆的车门锁等检查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产品盗抢、遗失、调换等事故。

  5、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同公司领导小组取得联系,取得相应对策积极有效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

  6、日常必须保证冷藏车的燃料充足,避免因燃料耗尽,造成温度超标。

药品管理制度9

  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在煤矿安全事故突发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救援行动,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并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影响。这一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构建起全面的应急管理体系。

  内容概述:

  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急预案编制: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对措施、职责分工和救援流程。

  2、救援队伍组建: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定期进行训练和演练,提升救援技能和协同作战能力。

  3、设备设施配备:确保救援设备设施完好,包括通信设备、救生器材、救援车辆等,并定期维护保养。

  4、安全教育与培训:对矿工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6、信息报告与协调机制:建立快速的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事故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对外协调。

  7、应急演练与评估: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改进。

药品管理制度10

  1、药剂人员必须熟悉识别失效期药品的各种表示方法,以保证药品符合规定。

  2、效期药品的请领、采购要做到有计划,对用量少的品种,不宜多购、多存。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入库,对接近失效期的药品要依据临床需要谨慎地限制入库。入库验收时,要逐一清点,并逐批在单据及微机内记录其失效期。

  3、同类的有效期药品,按品名规格集中存放,再按失效期先后排列、发放有效期药品时要做到'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药'的.原则。建立效期药品一览表,并挂贴于各部门醒目的地方,库房计算机及手工帐也要注明效期,以便于计划、检查和发放。

  4、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发放,报经领导批准后予以核销处理。

  5、发现破损、过期药品以及吸潮、霉变药品,及时列出,及时登记,并向科主任汇报。

  6、每季度有专人填写药品报销单,准确计算报销药品金额,经科主任签字后送交药品会计复核销帐。

药品管理制度11

  化学专业使用的化学药品种类较多,而且大多数有一定的毒性,有的是易燃易爆物品,为了用好管好化学药品,保证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药品的储存制度

  1.1化学药品到货后,班组结合药品的性质及使用范围,一般分析配药用药品由化验室班长,大宗药品的验收工作化学专工必须在场,通知亿鼎中心化验取样化验并出具正规化验单。检验合格后移交库房管理员保管,管理员结合药品的性质对药品进行分类存放,入库和发放应进行认真登记(或记帐)。

  1.2化学药品应储存在通风、干燥、避光的房间里。

  1.3对于易燃易爆的药品应专设储藏室,或放在专用的铁柜里,钥匙由专人保管,对爆炸性物品应单独存放在指定房间或隔离存储,严禁将氧化性和还原性药品放在一起。

  1.4存放易燃药品的房间里尽量保持低温,一般应保持在30℃以下。

  1.5剧毒药品应放在专用柜中,并且加锁,使用时必须详细记录数量。

  1.6药品保管人员每周一次检查药品储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班长消除。

  1.7药品库要由两个熟悉化学药品特性的化验人员管理,并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1.8药品库的帐、卡、物必须一一对应,记录清楚。

  1.9库房内严禁明火,库房内的电线要定期进行检查、更换,消除隐患,危险品要按要求分类存放并加强管理工作,库房门上悬挂“当心腐蚀”等警告牌。

  2、药品的使用制度

  2.1库房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化验室班长或化学专工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2.2药品在出库时必须经过核对登记,双方签字后方可领用。

  2.3对于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必须经过专工同意后方可出库。

  2.4配置好的溶液要根据试剂的不同性质,放在不同的试剂瓶中。

  2.5试剂瓶标签大小应与试剂瓶大小相称,书写要工整,标签应贴在试剂瓶的中上部。

  2.6试剂瓶应整齐地排放在实验品架上或玻璃柜内。

  2.7过期的试剂溶液要及时倒掉更换。

  2.8没有标签的试剂不准使用,以免出现差错。

  2.9试剂瓶的标签应注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人和配制时间。

  3、药品存放的分类

  3.1无机物

  3.1.1酸类:盐酸、硫酸、硝酸、磷酸等

  3.1.2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氢氧化钡等

  3.1.3盐类:钾盐、钠盐、铵盐、镁盐、锌盐等

  3.1.4氧化物:氯化锌、氯化镁等

  3.1.5碱金属:钾等

  3.1.6其他物品:氨水、联胺等

  3.2有机物:由于电厂所用有机试剂很多,因此可分:易燃品、液体、固体、指示剂等。

  3.3药品应按其性质不同分类存放。

  4、一般消防知识

  4.1化验室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4.2实验室着火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使用不同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如酒精着火应用湿抹布或干砂灭火、药品储藏室易燃品着火应用干粉灭火器。

  4.3常用的灭火剂使用范围如下

  5、化学专业药品检验规定

  为保证化学专业药品的质量,大宗药品入库前都应取样化验,根据化验结果确定药品质量后确定入库。

  化学专业使用的药品主要有:①31%工业盐酸、②31%左右工业烧碱、③分析纯联氨、④分析纯氨水、⑤磷酸三钠、⑥次氯酸钠、⑦亚硫酸氢钠、⑧反渗透膜阻垢剂等。以上药品均有不同程度的腐蚀性、可挥发性、刺激性及可燃性。

  5.1化学药品到货后,由化验班长安排专人对药品进行验收检查工作。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否则按药品质量不合格退回。

  5.2对药品进行检验的人员必须了解药品的特性。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药品取样污染及代表性不强。

  5.3进行药品的检验工作应根据该药品的性质及使用范围进行。

  5.4化学药品检验工作时,应使用必备的安全用具,专用工具等。

  5.5化学药品的检验方法必须按照具体的国家标准进行。

  5.6药品检验人员应将药品检验结果详细记录在化验单上,并上报专工和主任。

  5.7药品检验合格并经专业批准后才能移交库房管理员保管。

  5.8装卸酸、碱、联氨等危险化学用品应现通知专业专工、安全员到场监护。

  6、检查考核办法

  6.1库房管理员违反规定发放药品,违反一次根据情节严重考核100—200元。

  6.2易燃易爆药品用多少领多少,杜绝将危险药品私借他人,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6.3运行使用的仪器药品由管理员或当班班长发放,并做好记录。违反本条例考核责任人50元。

  6.4化验班长应对库房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未及时整改考核化验班长50元。

  6.5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房进行盘点,盘点情况要及时向化验班长汇报,并根据药品消耗情况及时做好补充计划每月上报化验班长,对库房管理不负责任,对生产造成影响的,根据情节严重考核责任人100—500元/次。

  6.6化验室所有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等危险药品必须放在专门的危险药品柜内,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放。违反本制度考核化验班长50元,库房管理员100元。

  6.7药品库没实现双人双锁,考核专业专工100元/次。

  6.8所有药品的容器上,均应帖有明显齐全的标签,并分类存放,违反本制度考核化验班长30元,库房管理员50元。

  6.9严禁将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药品及其它容易相互起反应的药品混放在一起,违反本制度考核化验班长50元,库房管理员100元。

  6.10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热电厂危险药品必须有明细台帐,出入库药品应有详细的登记,做到帐、卡物相符,违反本制度考核化验班长50元,库房管理员100元。

药品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加强近效期药品管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二、定义

  近效期药品是指药品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特殊规定的药品除外。

  三、职责

  药库、各调剂室、制剂室、各科室(或病区)须每月对在库药品进行养护和清查,并建立专册对近效期药品进行登记,对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认真监控其使用情况。

  1、药库在验收药品时应严格检查药品有效期,对于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原则上应拒绝收货。临床急需暂时又无远效期药品供应时,对于有效期在3-6个月的药品可适当备货,但配送企业须承诺在效期内用不完时能无条件退货。药库发出近效期药品时,须通知领药部门对其重点监控,但对于有效期≤1个月的药品不得发出。

  2、各调剂室、制剂室对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应根据以往使用记录,分析近效期药品使用情况,对在近3个月内能够使用完的近效期药品应留用,并认真监控其使用情况,每月应重点检查。

  3、根据以往使用记录,若在近3个月内不可能使用完的近效期药品,应在距有效期止3个月前与其他调剂室调剂使用或调换远效期药品,以保证近效期药品顺利使用。各调剂室之间应互通有无,在可以协调使用的情况下,各调剂室不得推诿、拒收。

  4、各调剂室均无法调剂使用的近效期药品,应在距药品有效期止3个月前的.1周内一次性退回药库,并认真填写“调剂室退库通知单”。药库保管员应核实近效期药品,查看入库记录和出库记录,核实其他领用部门是否存在同批次药品,发出近效期药品退货通知,通知各调剂室将全部近效期药品集中到药库一起退货。

  5、各科室(或病区)备用的急(抢)救药品应“用陈存新。

  四、特殊规定的药品近效期管理办法

  1、药品有效期在1年半以内的药品,近效期药品退库时间为距药品有效期3个月前1周。退库办法按上述规定执行。

  2、近效期药品退库后,无远效期药品供应时,为保证临床用药的连续性,采购员需与配送企业联系,保证近效期药品能顺利退货的前提下可继续使用。远效期药品一旦到货,应立即进行近效期药品的退货手续,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3、对抢救药品、临床治疗不可间断且无同类替代品种的药品,在已使用至距药品有效期3个月内仍无远效期药品供应时,需上报科主任,如科主任同意且配送企业保证将来能够顺利退货,则可继续使用,远效期药品一旦到货,应立即与供货商调换,并办理退货手续;若供货商不能保证退货,则应及时退货;若临床急需使用,应采取现用现进方式,并由临床科室或患者一次性记账领用。

  4、临床特殊申请的临时采购药品,在配送企业无远效期药品供应时,应征求临床意见;按申请数量购进时,临床科室应一次性记账领取,原则上不受理退药事宜,极特殊情况下可退药,但应报科主任审批签字。

  5、对自制制剂和委托加工制剂应重点监控。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应在距有效期3个月时,在各调剂室间调剂使用;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应在距有效期1个月时,在各调剂室间调剂使用。临近有效期尚无法用完的,应按《药品报损、销毁制度》进行报损。

  五、近效期药品管理的相关责任

  1、各调剂室在近效期药品调剂过程中,应本着相互协助、保障药品合理使用、避免药物资源浪费的原则,做好调剂工作。

  2、药库、各调剂室、制剂室应认真做好每个月的药品有效期检查工作。对近效期药品需调剂或退库的应认真检查,一次性进行调剂或退库。

  3、药库保管员应对退库药品进行核实,询问各调剂室及制剂室该药的使用情况,通知退药截止时间。必要时,协助完成各调剂室之间近效期药品协调工作。库管员应统计本周发生的退库品种及数量、批号、效期与采购计划,一同交采购员,签字并填写日期。

  4、采购员接到采购计划和退药品种后,一并进行采购和退货,并电话督促配送企业完成药品退货工作。

  5、科室(或病区)备用的基数药品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的,由科室(或病区)承担相关责任。

药品管理制度13

  【应急预案】

  一、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立即停药,平卧位,就地抢救,并迅速报告医生。

  二、立即皮下注射0.1%盐酸肾上腺素0.5~1mg,小儿酌情减量。如症状不缓解,每隔30mim再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0.1%盐酸肾上腺素0.5ml,直至脱离危险期,注意保暖。

  三、改善缺氧症状,给予氧气吸入,呼吸抵制时应遵医嘱给予人工呼吸,喉头水肿影响呼吸时,应立即准备气管插管,必要时配合施行气管切开。

  四、迅速建立静脉通路,补充血容量,必要时建立两条静脉通路。遵医嘱用升压药维持血压,应用氨茶碱解除运支气管痉挛,给予呼吸兴奋剂,此外还可以给予抗组织胺及皮质激素类药物。

  五、发生的心跳骤停,立即进行胸外按压、人工呼吸等心肺复苏的'抢救措施。

  六、密切观察患者的意识、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尿量等变化,患者未脱离危险前不宜搬动。及时、准确地记录抢救过程。

  【应急流程】

  立即停药

  平卧

  皮下注射肾上腺素

  改善缺氧症状

  补充血容量

  解除支气管痉挛

  发生心脏骤停行心肺复苏

  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告知家属

药品管理制度14

  一、本中心易制毒化学品只供检验室检测样品时使用。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由分管的中心副主任全面负责,中心办公室和检测中心负责人监督实施。

  三、易制毒化学品由中心药品库房负责购买、管理,单独建帐。

  四、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时卖方应持合法证照,在确认证照合法时才予购买。

  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应有二人管理,二人同时到场后才能领取药品,严禁借用和赠送。

  六、药品库房管理人员每年的6月和12月向市缉毒队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年购买、使用、储存等情况。每年的.1―3月到市缉毒队进行年审。

  七、领取易制毒化学品时,检验室持检测中心负责人审批手续,二人以上到中心药品库房登记领取。

  八、检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做实验时必须建立台帐,注明使用量、存余量、使用人,每年6月和12月初向中心药品库房报领用量、使用量、存余量。

  九、检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需专人管理,帐日清晰、准确。严禁流失他人之手。

  十、需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经领导批准后由检验科二人以上会同中心办公室人员共同处理。

  十一、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操作程序,造成易制毒化学品外流的,将查找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药品管理制度15

  1、目的:为了做好对库存、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门店药品保存质量过程管理。

  4、责任:门店养护员负责实施本制度。

  5、内容

  5.1、门店应配备药品养护人员,负责对本店保存的药品进行养护检查,以保证药品质量;

  5.2、门店养护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获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3、养护员应每日巡回检查店内药品储存条件与保存环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3.1、养护员每天上午8:30-9:30下午2:30-3:30两次对店堂的温湿度进行检测,并做好完整记录。发现不符合药品规定陈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调控措施并记录。

  5.4、药品到货质量验收合格即视为第一次养护检查合格,每月对陈放店内一个月以上的药品进行养护和质量检查,做好“养护检查记录”。养护记录内容要完整、真实并保存至少五年;

  5.5、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翻晒、筛选等方法进行养护。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5.6、对易潮湿、霉变、变质。虫蛀、裂片的药品要增加检查次数;

  5.7、检查中有质量疑问的中药饮片,按“门店质量查询管理制度”执行;

  5.8、检查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立即报告门店质量管理人员。按“门店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5.9、对近效期(距药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9个月的药品)药品,门店养护员每月底填写“近效期药品催销表”,交门店负责人实施催销;

  5.10、不同剂型的'药品要有针对性的运用不同的养护检查方法:片剂应重点检查有无裂片、霉变;胶囊剂,应重点检查有无漏粉、囊壳破碎等;颗粒剂,应重点检查有无潮解、结块等;糖浆剂,应重点检查有无霉变沉淀物析出,是否混浊药;中药饮片,应重点检查饮片有无发潮、霉变、虫蛀,一旦发现发潮、霉变现象,应立即采取翻晒、挑选等措施,确保中药饮片的质量。

  6、相关表格:养护检查记录表、近效期药品催销表、温湿度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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