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11-28 15:25:57 好文 我要投稿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集合[15篇]

  在现在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集合[15篇]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责任到人,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并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对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四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门负全部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六条 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上层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四)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

  (五)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真是向上层反馈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夸张虚浮或者瞒报、迟报,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公司,团结同事,协作共赢

  第七条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有效的贯彻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是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规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热爱公司,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原则

  第八条 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秉承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执行

  第九条 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行政部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董事会负责对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作责任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酌情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二)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数据材料、办理有关事项或者做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拖着不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巨大的;

  (八)工作时间或者值班时间擅自离岗、串岗、空岗,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对应该参加的会议和学习,随意迟到、早退或者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

  (九)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十二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三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种类

  第十七条 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停职;

  (四)调离岗位、降薪、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以及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酌情二者可以并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坚持己见,擅自做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与以法定代表人-元的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20xx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元以内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处以1000--20xx元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出20xx元以上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以权谋私,挪用资金在5000元以下的,予以当事人警告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挪用资金在以上的,予以当事人辞退或开除处分,勒令嫌弃退回资金,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xx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xx—5000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以1000-20xx元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降薪和调整岗位,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xx元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责任追究的查处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1、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建议。

  2、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通报;

  3、站领导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站领导的意见;

  4、工作检查及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5、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举报;

  6、其他可发现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七章

  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顺利实施,保障项目的安生生产,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3.各部门的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负责人,要对每个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5.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7.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8.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9.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0.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1.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第三条 行政追究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级 降薪 6.撤职调离岗位 7.留用查看 8.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 9.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第五条 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检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8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xx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xx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xx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xx元。

  3、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xx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xx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20xx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生产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其它安全责任追究

  第七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以上矿领导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xx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xx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xx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报矿党政研究处理。

  8、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200元。

  9、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第八条、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对矿分管领导负责。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施工单位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实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到期未进行复查验收,又未向矿调度及分管领导汇报。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3、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落实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5、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制止,提出处理意见交安检科执行,并向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6、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规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在检查工作时不认真,走马观花,而导致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8、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每次罚款500元。

  9、业务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办公例会。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10、不安排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指派人员不到位。每次罚部主管200元。

  11、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不听安排。每次罚款200元

  12、负责职工培训的部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或单位领导的要求对井下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以便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保互保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由各区队周二、五各组织学习一次,安检科牵头,每旬检查一次。凡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培训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九条、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责任追究: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落实整改。如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单位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0。

  2、对自己管辖区域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xx元。

  3、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而不加以制止的,每次罚款500元。

  4、各单位领导必须协助好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对本单位“三违”人员纵容、包庇或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每次罚款500元。

  5、技术员人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必须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并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6、各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现场盯住落实,并把处理情况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清楚。

  7、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例会。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200元。

  8、部门管理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否则,查到一次罚款500元。

  10、区队负责人没有对新调入本队的员工签定师徒合同,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1000元。

  第十条、特殊工种安全责任追究

  1、安排未经过上岗培训的人员上岗的,罚当事人2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2、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或假汇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3、井下所有岗位工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一次脱岗罚款500元。

  4、安全员、瓦检员对当班范围内出现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拦,揭示警标;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调度室和矿领导汇报,否则,每发生一次罚款5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必须盯着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盯着督促处理,又不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20xx元。

  6、安检员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不立即进行制止的。每次罚款50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时放炮母线必须拉到规定安全距离,严格执行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8、放炮员必须做好火工品管理,炸药分开存放在专用工具箱内、并上锁,装配引药必须避开电器设备。炸药严禁乱丢乱放,否则一次罚款5000元。

  10、变电工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每次罚款500元,若造成事故罚款500-5000元。

  11、检身工必须严格检身,对在井下查出带烟火、酒后下井,每次罚检身工200----元。

  12、对喝酒、携带烟火、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者,一律罚款200----元;并对牵涉到的责任人罚500元。

  13、井下发现睡觉的:安检员、瓦检员一次罚款500元;其它工种睡觉每次罚款200元。在井下发现一个卧铺罚责任单位100元,同月同一单位达到三次,罚单位负责人500元。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采、掘、机、运、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采煤、掘进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检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做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产整改一次罚款该头(面)500元。

  2、各单位管辖内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每发现缺一处,罚单位主要领导200元,设施不齐或设施齐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罚当班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3、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每查出一台,罚款区队元,负责人20xx元,并责令立即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4、严禁在井下乘坐皮带、发现一次罚款当事人20xx元。严禁在井下进行扒、蹬、跳,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0元。

  5、辅助运输队干部,出现以下现象的车辆不得安排下井,刹车失灵、无刹车、照明不齐、铃声不响等,否则视为违章指挥;工人发现以上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开车,否则发现每次罚款200元。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的材料和设备,违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人,违章指挥者罚款300元。

  7、发现局扇吃循环风,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其余落实到责任人,发现一处有害气体超限作业罚瓦检员500元。

  8、按《规程》、措施的规定安设的传感器,不能正常报警、断电的,当班必须处理好,否则每台次罚责任人200元,单位不安排处理的,罚值班领导或调度员200元。

  9、对制止“三违”现象的职能部门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侮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xx元罚款,使人致伤或死亡的,承担伤者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2

  幼儿园安全管理是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幼儿园保教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幼儿园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应当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抓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和“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思想,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以对幼儿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一、幼儿园园长和分管领导、幼儿园安全责任区的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员分别为幼儿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

  二、幼儿园各安全管理责任区域坚持有岗就有职,有职就有责,岗职对应,职责对等原则。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区域的责任人因公因私请假,幼儿园必须安排该责任区域临时责任人,确保岗位有人,临时责任人负有该责任区域一切职责。

  三、幼儿园负责人、分管领导、幼儿园安全管理员、各安全管理责任区域的责任人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识、全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查严防,防微杜渐,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全园教职工应高度负责,严守岗位,确保幼儿人身安全,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严禁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如园内出现各种事故和体罚幼儿情况,要进行分析,作好记录,追究责任,根据情节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不得延误。

  五、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幼儿园年度目标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

  六、在幼儿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奖惩分明;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程度,给予事故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并给予罚款、调离工作岗位、解聘等处理。

  1.对安全工作擅自脱岗、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2.对安全工作不重视、管理不力、存在麻痹、厌倦、懈怠情况的。

  3.安全工作管理职责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对安全事故可预见、可避免而因个人主观原因未能预见、避免的。

  5.对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处置不力,措施不当的。

  6.存在安全隐患,经上级有关部门或安全管理员提出警告,整改建议,限期整改,而无有效改进措施或拒不整改的。 7.因保教管理操作方式不当,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被家长投诉,造成幼儿园负面影响的。

  8.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报告不及时或作虚假报告。

  9.安全工作通讯不畅,不能做到令行禁止的。

  10.因上述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使幼儿生命财产、公私财物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七、对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重大事故交上级处理。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3

  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维系着师生健康,是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的保证,事关校园稳定和学校安全。为切实履行好疾控中心工作职责,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目标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要在第一时间启动传染病防控预案,全体职工全力参与应急处置,及时把患者送到医院接受治疗,班主任通知到家长配合治疗,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把危害降到最小。

  二、实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校长是履行疾控工作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应急工作人员的调度和队伍组建,资金与应急物资保障,部门协调等方面工作。分管安全的副校长是履行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具体责任人,参与防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指挥并参与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现场调查、提出控制策略与措施等工作,随时把握工作动态,及时整理报告工作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校医负责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纪律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积极协助分管领导督促检查防控方案的落实,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班班主任是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各自岗位上抓好中心防控工作方案的落实,熟悉掌握传染病疫情防控策略,开展疫情及卫生事件风险因素评估,加强疫情监测检验,及时反馈报告疫情信息。要在传染病防治,特别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上给中心领导当好参谋,给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责任追究严明纪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影响防控工作开展的,或在工作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严肃处理。

  凡责任不落实,工作懈怠,处置不力、不服从安排者,严肃处理外,给予经济处罚。

  1、遇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服从统一安排调遣,或到岗不尽责的教职工,扣发当月津补贴(绩效工资)的50%,并责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后果的作一年的待岗处理。

  2、各岗位人员要认真解答群众咨询,服务不到位导致群众投诉的,每人次扣发当月津补贴(绩效工资) 20元,当月被投诉3人次者,扣除当月津补贴(绩效工资) 50%,年度被投诉5人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作待岗半年处理。 3、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班主任要及时向校领导上报本班学生疫情情况,疫情报告人王志稳要及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报及时准确。对于上个环节中出现错误和延误的责任人要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给与经济处罚。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4

  一、防控工作必要性及防控目的当前,正值传染病高发季节,流脑、乙脑、水痘、腮腺炎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甲肝等肠道传染病疫情仍时有发生,从而使我校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形式更加的严峻,为有效防止传染病在我校的'发生与流行,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防控工作安排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深入研究防控工作措施,增强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保护学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领导。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加大防治力度,落实综合措施,依法开展防控。

  全面落实工作责任,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明确职责,强化措施。一把手亲自抓,绝不走过场,联合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疫情主动搜索,进一步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检测制度和筛查工作,做好疫情报告工作,落实晨检制度,对因病缺勤、缺课的学生进行调查追踪,落实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发现的传染病患者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蔓延。体卫处直接负责。

  3、强化宣传,普及防治知识。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引导学生加强体育锻炼,注意室内通风换气和保暖,提高广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安全与健康教师在课上积极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确保每个学生的身体健康。

  4、积极开展疫苗接种工作,提高学生免疫水平。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流脑、水痘、腮腺炎等传染病流行的最有效措施。我园要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疫苗接种方案,做好针对学生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提倡、鼓励学生接受基础免疫,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5

  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教育局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以赴保障师生的健康安全。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工,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上下一致、齐心协力,努力做好安全工作。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本着“加强管理、完善机制、沉着应对、有效预防、依靠科学、措施果断”的原则做好安全工作,建立和实施安全工作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

  第一、发挥党员领导干部身先士卒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思路,形成事事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安全网络意识。、

  第二、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从思想上从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发扬求真务实、严抓落实的工作作风,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

  第三、坚持校长负责制,部门责任首问制,明确责任、完善机构、建立应急机制。

  第四、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工:

  组 长:孙志良(校长);(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

  组 员:耿忠仁(总务主任)(负责保障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使用,督促课堂安全、卫生安全),王 岩(大队辅导员)(负责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检查整改存在于学校的安全隐患、负责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在工作中做到“五个必须”即①必须宣传到位。②必须强化制度。③必须措施到位。④必须保证信息的及时交流与畅通。⑤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安全工作精神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定。

  第五、全体教师要与学校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对所教学生有安全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排查隐患,做到下情上通,保障安全。

  第六、班主任对本班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责任义务。每位任课教师对自己的.课堂和组织的活动负有安全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每位教职工对校园中自己见到或知道的安全事件负有及时处理的责任义务。相应专用教室负责所使用教室的设施和课堂安全。

  第七、全体教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及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6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校长一把手为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全校传染病防控的组织和决策。

  如果决策失误,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校医为学校疫情报告人。

  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把疫情上报给寿光市疾控中心和教育局体卫艺办公室,对疫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学部、各口分管校长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各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为责任报告人。各班主任做好“晨、午检”、“消毒、通风并记录”、“因病缺勤情况登记”等规定工作,按时将表格收齐存档;在发现本班学生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及时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家长;对缺勤的学生要及时问明情况,如是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及时向学校医务室报告,如知情不报或留学生继续上课,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学校的`学生、全体教职员工发现自己发烧、腹泄等情况或已确定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主动向班主任和年级组长报告,班主任和年级组长要及时向“各口疫情联络人”报告,如知情不报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学校所有的教职工和学生要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发现自己或家人或校内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报告本口负责人和疫情报告人。如知情不报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如发生食物中毒,除由上级追究校长的责任之外,要追究分管领导、食堂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岗位的责任人如果不按要求做好预防工作,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学校的有关防病信息,除按正常渠道外,不得擅自在学生、教师、家长和新闻媒体发布,注意正确宣传,防止师生恐慌,以维护学校稳定。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疫情,否则将追究责任。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7

  为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地防范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3%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综合考核奖金,取消年级组学期评优资格。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建立安全网络,强化安全职责

  班主任→课任教师

  安全副校长→政教处→门卫

  校长→总务处→工作人员

  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学生在体育课和两操活动的安全由体育教师负责,体育教师为第一责任门卫安全卫生由门卫负责,门卫为第一责任人。

  学生在校内活动场所活动,出现安全事故,在场教职工为第一责任人。

  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类相关人员安全工作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二)安全副校长:是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三)办公室主任:是学校综合治理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综治档案和安全档案的建立,制订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若因档案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则应负管理责任。

  (四)政教主任: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工作。若因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五)总务主任: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和食堂、餐厅等设施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必须同安全办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六)教务主任:负责教育教学活动组织中的学生安全,组织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检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七)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教育和排查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规则。要按时放学,不得提前或延迟放学时间,以确保学生回家路上的安全。班主任要对学生加强防溺水,防雷击、防火等教育,教育学生上下楼梯不拥挤,如有集会,班主任应站在楼梯口,组织学生上下缕梯,防止楼道口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劳动时,必须特别加强安全教育,同时要全程参与,不得擅离现场,学生在班级活动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负主要责任。

  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直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八)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课堂教学应结合学科特点,渗透安全教育,配合班主任经常性地对本班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对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调课、迟到、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等。

  (九)其它岗位人员: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坐班,严格出入门登记制度,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教学时间,学生无班主任批条,不得出校门;上学和放学期间,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校内;禁止在校内零卖和晒物;禁止滞留校外人员或学生在门卫室。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水电工:定期检查校内用电用水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用水。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值周干部:严格履行《值班工作条例》,到岗及时,责任落实,督促到位。如因失职、渎职出现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实验管理员:对有毒化学药品要加强管理,防止有毒药品被盗,造成中毒事故发生;教育并监控学生实验操作过程。

  学生家长: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四、学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全校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

  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追究责任规定和要求

  1、上课时间出现学生打架斗殴等安全事故,由当时任课教师负全部责任,一次扣当事人工资10元。

  2、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有学生或其家长投诉经查属实,一次扣当事人工资20元。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权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课余时间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班主任、值日老师、值日行政领导的责任,比例按3:4:3责任界线划分。

  4、学生放学,班主任或当班教师要护送学生出教学楼。值班干部要负责学生安全出校门,如果出现安全问题,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学生从校门逃出校外,追究门卫人员责任,班主任负连带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较坏影响,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6、在重大活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由教育教学活动负责处室和班主任负全权责任。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岗位空缺,导致安全事故按旷工计算,并追究赔偿损失。

  7、学校干部在值日或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中,玩忽职守造成的责任事故除按要求扣工资外,实施工作解聘。

  8、在上级安全卫生检查活动中,因责任人工作不到位或失职,学校受到批评,扣除当事人1分、负责处室主任1分,分管校级领导2分。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全体领导和老师都要提高认识,在思想上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重视安全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努力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学校发生安全事故,除了校长应负领导责任之外,要根据事故的情节,发生的原因等,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由责任线相关人员比例赔付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8

  一、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程,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具体落实。各机构负责人要建全所分管安全工作的各种制度及实施方案,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教处负责学生的安全,经常性地向学生宣传安全常识和法律常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每周要深入到班级、学生中了解安全情况。

  三、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外出,如需要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提前向负责人申请,经过学校批准后,则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外出活动必须保证学生安全,防止任何事故发生。

  四、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在校的安全(包括本人的课堂教学及课间活动),保护好本班的`公共财产和教学设施。课任教师负责本课堂学生的安全,班主任和课任教师直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安全,如有事故发生,相应人负直接责任并追究责任。

  五、午间管理教师、晚跟班教师负责本辖区(班级)学生的安全,如有事故发生,相应人负直接责任并追究责任。

  六、行政值周负责当日学校的安全工作,值日教师负责辖区当日学生的安全工作,如有事故发生,相应人负直接责任并追究责任。

  七、总务处负责学校的财产安全及教师的安全,要经常检查学校地面一切建筑设施,教学设施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措施,确保学校财产万无一失。

  八、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各方面安全,如图书管理员、电脑管理员、实验电教管理员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检修器材、电线等设施,防止一切事故发生,保证正常教学。

  九、加强学校门卫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闲人自由出入,不得随意离岗,保证昼夜值好班。

  十、学校安全要实行一票否决制,即班级发生事故,班集体和班主任及相关教师不得评模、评优,教师及其他管理人员因辖区发生事故,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与量化考核结合。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9

  为确保我园正常教学秩序顺利进行,维护园纪园规,保障师生安全,重视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园长是幼儿园第一责任人,各办公室负责人是各科室第一责任人。

  2 、认真执行目标责任制,落实各项检查和防范措施,每月考核一次,若没有违纪情况和检查次数、时间、人员到位,可获安全责任奖。

  3 、凡对安全工作做出成绩者,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有突出贡献者幼儿园将给予特别嘉奖。

  4 、安全防范检查措施不落实、不到位,按考核扣除安全责任奖,考核根据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

  5 、发生安全事故,按规定扣除安全奖,事件较为严重的还将扣除年终奖,并实行"一票否决",各级部和当事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 、发生重大事故,召开现场会议,分析情况,做好善后工作。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7 、发生重大事故,追究各科室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是幼儿,除追究幼儿责任外,幼儿所在班级的教师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0

  一、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校园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三、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到岗,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公物设施、定期排查水、电、暖、气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负责学校食堂、学生影响加餐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做好相关的安全记录,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政教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七、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八、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一、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赔偿、暂缓进职、不进职、职称缓聘、不聘、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考核一票否决。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1

  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的稳定,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强化管理,标本兼治。确保学校财产及师生的安全。为了明确责任,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我们将对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问责。特制定责任感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

  学校校长、中层以上带班领导、村小校长,值日、值宿教师,工人和其他担有安全责任的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1、当值人员在当值期间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到岗后首先做好接交,写清到岗时间,接交时的实际情况,若接交情况填写得不清,出现问题要追究接岗人员全部责任。

  2、当值人员当值期间,不经领导准假,不按时接交者或提前离岗,一律按漏岗处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当值期间,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要按价全部赔偿经济损失。

  4、当值人员当值期间,对上级下达安全方面的文件要求,要及时传达,落实到位,如有贻误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5、当值人员当值期间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消除,防范措施不具体,又不及时上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未建立切实可行的学校或班级安全检查常效机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险和报告,导致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当值人员(含正常上班时间)因工作不力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以及给学校的财产造成损失、给师生生命财产造成威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各村校要建立安全工作日检查、周总结、月汇报制并坚决执行,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2

  为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县教育局、财政局有关要求,以及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成立由学校、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初审和申请,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二、资助原则:

  不得降低条件及标准,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随意扩大资助范围,不得将财政供养家庭和非困难家庭子女列为照顾对象。

  三、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家住农村地区(持农村户口)并在农村学校就读的,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寄宿生生活费的'学生。

  3、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资助:

  (1)孤儿(含艾滋孤儿)、烈属、军属家庭困难的子女,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向所有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的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的乡镇、村、组张贴公告等途径公开资助信息。

  3、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在学校和所在村、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县资助中心审核确定。

  5、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6、资金的发放。学校在收到县下拨的资金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助的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五、资助资金实行单设科目、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对于出现问题的严肃查处。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3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金山张堰镇留溪佳园小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六)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八)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九)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十一)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四条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部门监管是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张堰镇食品安全办报请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化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技中心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生产服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张堰工商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张堰镇食品药品专管员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张堰镇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其他部门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职责,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

  第六条 本办法由金山张堰镇留溪居委会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留溪居会

  20xx年3月10日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4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防溺水安全教育责任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溺水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校长

  1.没有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及会议要求布置开展防溺水宣教活动的。

  2.布置防溺水宣教活动没有进行督促检查,造成宣教活动流于形式的。

  3.不重视防溺水安全教育的。

  二、分管校长

  1.没有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及会议要求布置开展防溺水宣教活动的。

  2.布置防溺水宣教活动没有进行督促检查,造成宣教活动流于形式的。

  3.对于防溺水宣传教育事情没有认真落实,宣教材料没有及时整理的。

  三、法制安全处

  1.没有按照校长要求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的。

  2.布置教育工作但未检查落实或系统整理的。

  3.未制定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的。

  四、总务处

  防溺水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未落实防溺水相关物质经费的。

  五、年级组和各科室

  没有及时有效配合相关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动的。

  六、班主任及相关教师

  未能按时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防溺水宣传教育工作的.。

  防溺水安全事情义务追究制度

  防溺水安全工作追究制度

  为使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安全、防止学生溺水事故的重要工作责任明确,特拟定《防溺水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教职工上至校长,下至班主任、副班主任、安全协管员,工友,必须明确各自责任,哪个环节出问题,必须依照工作制度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二、凡是当场发现本校学生属于违反“六不准”正在游泳而不制止的教职工,有群众或学生反映来学校的,要予以严肃的批评。若发生溺水事故要追究相应的渎职责任。

  三、各班要将安全宣传教育按要求做好,并做好记录。不然,若发生溺水事故,将追究正副班主任相应的义务。

  四、各班要加强管理,监督到位,若管理不善,学生在上、放学路上私自游泳发生事故,将追究正副班主任相应的责任。

  五、各班必须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将学生“六不准”和家长“四知道”让家长了解。学生不来上课,立即与家长联系。若无家庭联系的情况下,各班、门卫都不能将学生放出校门。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5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求实、务实、抓落实”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县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党建经济责任状中目标责任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置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上级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群众反映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上级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业务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单位领导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领导,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和年终的考核相挂钩,落实以上措施,一般应该遵循下列程序。

  2、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追究责任对象。

  3、听取被追究对象的申辩

  4、需要调整的干部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后,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由主管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与被追究对象进行谈话。

  6、履行相关的手续。

  六、安排与使用:

  1、对调整后的干部按新的职务和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调整后的干部,如果工作成绩突出、作风转变、在新岗位上表现突出的,可以建议县委重新提拔使用。

  七、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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