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13 15:30:13 晓凤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种子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种子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种子管理制度

  种子管理制度 1

  仓库管理制度

  1、质量检验制度:种子收购入库,必须坚持做好田间纯度检验和场地质量检验关,场地质量检验按国家标准,凭证收购。场地质量检验重点做好水分、净度、发芽率三关,杜绝不合格种子入库。

  2、储藏保管制度:良种入库要分品种堆放,要有明显的品种标记,堆高要适度掌握,要定期检查仓温,建立仓温管理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严格做好夏粮薰蒸,正确、合理、科学用药,确保种子质量和薰蒸效果,努力达到四无仓库。

  3、杂物保管制度:除种子以外的各种物品,都应有专人负责,切实抓好保管,麻袋要根据不同成色,分别包装,整齐堆放,各种机械加工包装设备,要定期进行保养,确保正常运转,对其它杂物要分门别类,整齐堆放。

  4、账务管理制度:仓库建立存销账,有专人负责记帐,凡入仓的种子要有进仓单,凭证入帐;凡出仓的种子要有发票单据,凭票记帐,对于供应的种子要分品种日清月结,达到帐实相符。

  6、进仓出仓制度:凡公司种子进出一律凭票结算,要一式二份单子,购种方、仓库各执一份,要有经手人签字,确保正确无误。

  7、种子加工精选制度:凡公司供应的种子,一般都要加工精选,要根据每年的不同品种、数量,确定加工精选时间,要正确计量,确保精选质量,确保供应时间。

  8、检查督促制度:仓库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检查,仓库负责人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有关问题要督促做好,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9、安全卫生制度:仓库要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做好防盗、防火防电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杜绝事故隐患,同时做好卫生工作确保办公室、仓库、场地整洁,努力创造一个优美的环境条件。

  种子贮藏管理制度

  1、生产岗位责任制:要挑选责任心、事业心强的人担任这一工作。保管人员要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关部门要对他们定期考核。

  2、安全保卫制度:仓库要组织人员巡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不出事故。

  3、清洁卫生制度:做好清洁卫生工作是消除仓库病虫害的先决条件。仓库内外须经常打扫、消毒,保持清洁。要求做到仓内六面光,仓外三不留。种子出仓时,应做到出一仓清一仓,出一囤清一囤,防止混杂和感染病虫害。

  4、检查和评比制度: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气温、仓温、种子温度、大气湿度、仓内湿度、种子水分、发芽率、虫霉情况、仓库情况等,根据种子仓库情况开展“五无”仓库的评比。“五无”种子仓库是指种子贮藏期间无虫、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无混杂。通过评比,交流贮藏保管方面的经验,促进种子贮藏工作的开展。

  5、建立档案制度:每批种子入库,都应将其来源、数量、品质状况等逐项登记入册,每次检查后的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和保存,便于前后对比分析和考查。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6、财务会计制度:每批种子进出仓库,必须严格实行审批手续和过磅记账,账目要清楚,对种子的余缺做到心中有数,不误农时,对不合理的额外损耗要追查责任。

  物资器材库管理规定

  一、物资器材库是存放各类物资器材的重要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二、所有物资器材必须严格使用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动用,确需动用,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使用,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擦拭、保养并及时入库。

  三、认真搞好各种物资器材的登记、统计,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四、经常保持室内的卫生整洁,做好仓库的防火、防潮、防蛀和通风工作。

  五、物资器材库实行专库(柜)存放,专人保管。

  六、严格执行管理、保养规定,做到无损坏、无丢失、无锈蚀、无霉烂变质和被盗。

  种子管理制度 2

  种子检验制度:

  一、对本公司基地生产的种子进行田间纯度检验和室内检验。

  二、对从外公司调进的种子进行有关项目指标的检测检验。

  三、对作好的检验原始数据整理、填写检验报告单。

  四、必须按检验规程进行操作,检验报告单要填写清楚。

  五、不定期地对种子检验员进行种子检验操作考察。

  质检部主任职责:

  1、在公司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的质量检验工作全面负责。

  2、制定田间检验计划和扦样计划,确保按时完成。

  3、负责审核检验结果报告单,对本部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4、负责调配本部人员的工作,检查其是否履行本岗位职责。

  5、对本部检验业务、执行标准、操作规范性负责。

  6、负责审核仪器设备更新、物品购置的报告,报经理批准。

  7、对本部检验仪器、环境安全、整洁、有序负责。

  8、负责本部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考核。

  9、负责本室的'质量监查工作。

  检验员职责:

  1、负责本公司生产的种子田间纯度检验和室内检验。

  2、负责有关单位、个人的委托检验。

  3、熟练掌握种子分级标准,品种标准,严格执行种子检验操作规程。

  4、作好检验原始数据的整理,填写原始记录表,检验结果报告单,对原始记录、结果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5、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定期保养、校正仪器设备,对

  仪器设备出现的故障及时报告部主任并作好记录。提出仪器设备等物品购置计划报部主任审核。

  6、保持检验室的整洁有序。

  扦样员职责:

  1、熟练掌握扦样知识和方法,严格按标准程序进行,对所扦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2、负责对调出、调入的种子做好共同扦样、封样工作。

  3、负责样品的登记、保管、处理工作。

  档案管理员职责:

  1、负责本部所有文件、资料、原始记录、检验结果报告单的整理归档工作。

  2、对档案内容的齐全、存放有序、便于查找负责。

  3、协助检验员作好检验工作。

  种子管理制度 3

  1.加工任务的调配,加工通知的审核、登记和执行。

  2.加工计划的检查和进度控制工作。

  3.费用预算的控制与管理,加工成本控制。

  4.加工效率的管理与改善,方法的改进。

  5.操作规程的.制定,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方法组织实施。

  6.编制设备采购、维修、报废计划,并经批准后实施。

  7.生产加工现场管理,生产现场财产管理。

  8.生产负荷统计和产销平衡调度,实施成品、半成品存量控制。

  9.加工过程质量控制,质量自检。

  10.安全生产检查与处理。

  11.负责各个分厂的协调工作。

  12.与营销各部门沟通、联系、协调。

  13.内部员工培训。

  种子管理制度 4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于林业生产、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林木种子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处理。

  第六条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不成熟林分抢采掠青以及损坏母树的树皮、树干、枝条和幼果等,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子。

  第七条采集林木种子应当在采种期内进行。

  采种期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子成熟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因特网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八条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采集的林木种子及时进行脱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

  第九条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销售。

  第十条生产、销售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种植材料(苗木)、无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可以不经过包装。

  第十一条已经包装的林木种子需要进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第十二条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林木种子标签。

  林木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两种。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注明品种审定或者认定编号,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

  第十三条林木种子标签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生产者和经营者依照规定的格式印制使用。

  第十四条属于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林木种子库中贮藏林木种子。

  第十五条林木种子库应当具备与所贮藏的林木种子相适应的干燥、净种、检验设备及温度、湿度测量和调节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林木种子入库贮藏前和出库时,种子库的管理者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将林木种子的净度、含水量和发芽率等质量指标记载于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中。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的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在贮藏期间,种子库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检验,及时记载温度、湿度、霉变和病虫害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贮藏期间林木种子的质量。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

  第十九条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的对象和重点是:

  (一)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贮藏的用于销售的林木种子;

  (二)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林木种子。

  第二十条林木种子质量抽查任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执行。

  承担质量抽查工作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执行林木种子质量抽查任务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下达《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知书》。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持《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知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抽取样品并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完成质量抽查任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抽查结果报送下达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

  质量抽查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总结;

  (二)抽查结果汇总表;

  (三)林木种子质量总体状况评价;

  (四)有关单位提出异议、复验等问题的处理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质量抽查结果,及时公布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报。

  第二十四条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对其生产者、经营者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种子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种子管理制度(通用10篇)10-19

《种子》教案06-03

种子的梦想02-27

种子的旅行08-01

种子·阳光06-09

“蒲公英“种子05-27

种子的诗歌06-30

精选《种子》的教案05-16

神奇的种子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