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19 20:54:55 夏杰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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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种子管理制度(通用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种子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种子管理制度 1

  1、加工任务的调配,加工通知的审核、登记和执行。

  2、加工计划的检查和进度控制工作。

  3、费用预算的控制与管理,加工成本控制。

  4、加工效率的管理与改善,方法的改进。

  5、操作规程的'制定,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方法组织实施。

  6、编制设备采购、维修、报废计划,并经批准后实施。

  7、生产加工现场管理,生产现场财产管理。

  8、生产负荷统计和产销平衡调度,实施成品、半成品存量控制。

  9、加工过程质量控制,质量自检。

  10、安全生产检查与处理。

  11、负责各个分厂的协调工作。

  12、与营销各部门沟通、联系、协调。

  13、内部员工培训。

  种子管理制度 2

  种子检验制度:

  一、对本公司基地生产的种子进行田间纯度检验和室内检验。

  二、对从外公司调进的种子进行有关项目指标的检测检验。

  三、对作好的检验原始数据整理、填写检验报告单。

  四、必须按检验规程进行操作,检验报告单要填写清楚。

  五、不定期地对种子检验员进行种子检验操作考察。

  质检部主任职责:

  1、在公司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的质量检验工作全面负责。

  2、制定田间检验计划和扦样计划,确保按时完成。

  3、负责审核检验结果报告单,对本部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4、负责调配本部人员的工作,检查其是否履行本岗位职责。

  5、对本部检验业务、执行标准、操作规范性负责。

  6、负责审核仪器设备更新、物品购置的报告,报经理批准。

  7、对本部检验仪器、环境安全、整洁、有序负责。

  8、负责本部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考核。

  9、负责本室的质量监查工作。

  检验员职责:

  1、负责本公司生产的种子田间纯度检验和室内检验。

  2、负责有关单位、个人的委托检验。

  3、熟练掌握种子分级标准,品种标准,严格执行种子检验操作规程。

  4、作好检验原始数据的整理,填写原始记录表,检验结果报告单,对原始记录、结果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5、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定期保养、校正仪器设备,对仪器设备出现的'故障及时报告部主任并作好记录。提出仪器设备等物品购置计划报部主任审核。

  6、保持检验室的整洁有序。

  扦样员职责:

  1、熟练掌握扦样知识和方法,严格按标准程序进行,对所扦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2、负责对调出、调入的种子做好共同扦样、封样工作。

  3、负责样品的登记、保管、处理工作。

  档案管理员职责:

  1、负责本部所有文件、资料、原始记录、检验结果报告单的整理归档工作。

  2、对档案内容的齐全、存放有序、便于查找负责。

  3、协助检验员作好检验工作。

  种子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xx市农林局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四)经xx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九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生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类和品种;地点可以明确到区县及乡(镇);有效期限为3年;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注明。

  第十条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予和常规优质油菜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xx市农林局核发。市、区辖(指徐汇、长宁、普陀、杨浦、闸北等区)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由xx市农林局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xx市农林局审核,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可以向xx市农林局申请审核,报农业部核发。

  第十二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检测仪器配备应达到一般肿又柿考煅榛沟谋曜?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2名以上经xx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四)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配备开展种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净度分析等检验项目的必要仪器,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1名以上经xx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二)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三)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四)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设备;

  (六)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xx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七)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第十六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计量合格证书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二)自有品种的证明;

  (三)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程序:

  (一)申请者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重点核查申请者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知。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四)申请者持审批通过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第3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凭《营业执照》向审批机关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其他经营者代销种子的,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xx市农林局制作的《代销种子委托书》,按《代销种子委托书》的格式如实填写;

  (三)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子填写,经营范围涵盖所有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或农作物的,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核发许可证的,越权部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核发许可证的工作中,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种子管理制度 4

  仓库管理制度

  1、质量检验制度:种子收购入库,必须坚持做好田间纯度检验和场地质量检验关,场地质量检验按国家标准,凭证收购。场地质量检验重点做好水分、净度、发芽率三关,杜绝不合格种子入库。

  2、储藏保管制度:良种入库要分品种堆放,要有明显的品种标记,堆高要适度掌握,要定期检查仓温,建立仓温管理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严格做好夏粮薰蒸,正确、合理、科学用药,确保种子质量和薰蒸效果,努力达到四无仓库。

  3、杂物保管制度:除种子以外的各种物品,都应有专人负责,切实抓好保管,麻袋要根据不同成色,分别包装,整齐堆放,各种机械加工包装设备,要定期进行保养,确保正常运转,对其它杂物要分门别类,整齐堆放。

  4、账务管理制度:仓库建立存销账,有专人负责记帐,凡入仓的种子要有进仓单,凭证入帐;凡出仓的种子要有发票单据,凭票记帐,对于供应的种子要分品种日清月结,达到帐实相符。

  6、进仓出仓制度:凡公司种子进出一律凭票结算,要一式二份单子,购种方、仓库各执一份,要有经手人签字,确保正确无误。

  7、种子加工精选制度:凡公司供应的种子,一般都要加工精选,要根据每年的不同品种、数量,确定加工精选时间,要正确计量,确保精选质量,确保供应时间。

  8、检查督促制度:仓库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检查,仓库负责人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有关问题要督促做好,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9、安全卫生制度:仓库要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做好防盗、防火防电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杜绝事故隐患,同时做好卫生工作确保办公室、仓库、场地整洁,努力创造一个优美的环境条件。

  种子贮藏管理制度

  1、生产岗位责任制:要挑选责任心、事业心强的人担任这一工作。保管人员要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关部门要对他们定期考核。

  2、安全保卫制度:仓库要组织人员巡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不出事故。

  3、清洁卫生制度:做好清洁卫生工作是消除仓库病虫害的先决条件。仓库内外须经常打扫、消毒,保持清洁。要求做到仓内六面光,仓外三不留。种子出仓时,应做到出一仓清一仓,出一囤清一囤,防止混杂和感染病虫害。

  4、检查和评比制度: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气温、仓温、种子温度、大气湿度、仓内湿度、种子水分、发芽率、虫霉情况、仓库情况等,根据种子仓库情况开展“五无”仓库的评比。“五无”种子仓库是指种子贮藏期间无虫、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无混杂。通过评比,交流贮藏保管方面的经验,促进种子贮藏工作的开展。

  5、建立档案制度:每批种子入库,都应将其来源、数量、品质状况等逐项登记入册,每次检查后的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和保存,便于前后对比分析和考查。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6、财务会计制度:每批种子进出仓库,必须严格实行审批手续和过磅记账,账目要清楚,对种子的余缺做到心中有数,不误农时,对不合理的'额外损耗要追查责任。

  物资器材库管理规定

  一、物资器材库是存放各类物资器材的重要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二、所有物资器材必须严格使用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动用,确需动用,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使用,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擦拭、保养并及时入库。

  三、认真搞好各种物资器材的登记、统计,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四、经常保持室内的卫生整洁,做好仓库的防火、防潮、防蛀和通风工作。

  五、物资器材库实行专库(柜)存放,专人保管。

  六、严格执行管理、保养规定,做到无损坏、无丢失、无锈蚀、无霉烂变质和被盗。

  种子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于林业生产、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林木种子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处理。

  第六条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不成熟林分抢采掠青以及损坏母树的树皮、树干、枝条和幼果等,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子。

  第七条采集林木种子应当在采种期内进行。

  采种期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子成熟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因特网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八条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采集的林木种子及时进行脱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

  第九条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销售。

  第十条生产、销售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种植材料(苗木)、无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可以不经过包装。

  第十一条已经包装的林木种子需要进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第十二条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林木种子标签。

  林木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两种。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注明品种审定或者认定编号,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

  第十三条林木种子标签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生产者和经营者依照规定的格式印制使用。

  第十四条属于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林木种子库中贮藏林木种子。

  第十五条林木种子库应当具备与所贮藏的林木种子相适应的干燥、净种、检验设备及温度、湿度测量和调节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林木种子入库贮藏前和出库时,种子库的管理者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将林木种子的净度、含水量和发芽率等质量指标记载于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中。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的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在贮藏期间,种子库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检验,及时记载温度、湿度、霉变和病虫害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贮藏期间林木种子的质量。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

  第十九条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的对象和重点是:

  (一)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贮藏的用于销售的林木种子;

  (二)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林木种子。

  第二十条林木种子质量抽查任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执行。

  承担质量抽查工作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执行林木种子质量抽查任务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下达《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知书》。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持《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知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抽取样品并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完成质量抽查任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抽查结果报送下达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

  质量抽查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总结;

  (二)抽查结果汇总表;

  (三)林木种子质量总体状况评价;

  (四)有关单位提出异议、复验等问题的处理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质量抽查结果,及时公布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报。

  第二十四条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对其生产者、经营者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种子管理制度 6

  一、种子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资质管理

  种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包括种子生产许可证等。严格审核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有能力生产合格的种子。

  品种审定与登记

  严格执行品种审定和登记制度,只有通过审定或登记的品种才能进行生产。加强对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和推广,确保新品种的适应性、稳定性和优良性。

  生产过程管理

  (1)种子生产基地选择:选择适宜的生产基地,确保土壤、气候等条件符合种子生产要求。

  (2)生产技术规范:制定严格的生产技术规范,包括播种、施肥、病虫害防治等环节,确保种子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质量监控:建立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对种子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二、种子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资质管理

  种子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包括种子经营许可证等。严格审核企业的经营条件、人员素质和售后服务能力,确保其有能力经营合格的种子。

  品种管理

  (1)品种合法性:经营的种子品种必须是通过审定或登记的`合法品种,不得经营未经审定或登记的品种。

  (2)品种适应性:根据当地的气候、土壤等条件,选择适宜的品种进行经营,确保种子的适应性和丰产性。

  质量管理

  (1)进货渠道管理:建立严格的进货渠道管理制度,确保从正规的种子生产企业进货,保证种子的质量。

  (2)质量检测:对进货的种子进行质量检测,包括纯度、净度、发芽率等指标,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包装标识管理:种子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标识清晰、准确,包括品种名称、产地、生产日期、质量指标等信息。

  三、种子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

  (1)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种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打击假冒伪劣种子,维护种子市场秩序。

  质量追溯

  建立种子质量追溯制度,对种子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全程追溯,确保种子质量可追溯。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能够及时追溯到源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投诉处理

  建立健全种子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种子储备管理制度

  储备计划

  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制定种子储备计划,确定储备品种和数量。

  储备管理

  (1)储备库建设:建设符合标准的种子储备库,确保种子储备的安全。

  (2)储备种子质量控制:对储备种子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储备要求。

  (3)储备种子调用: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及时调用储备种子,保障农业生产用种。

  五、种子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技术培训

  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其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水平。

  技术咨询

  建立种子技术咨询服务体系,为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解决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信息服务

  建立种子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种子品种、质量、价格等信息,为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总之,种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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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子生产管理制度

  品种选育

  (1)加强新品种的选育工作,投入足够的科研力量和资金,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品种创新。

  (2)建立科学的品种选育程序,包括亲本选择、杂交组合、后代筛选等环节,确保选育出的品种具有优良的性状和适应性。

  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1)选择适宜的地区建立种子生产基地,确保基地的土壤、气候、水源等条件符合种子生产的要求。

  (2)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田水利设施、道路、仓库等,提高种子生产的保障能力。

  种子生产过程管理

  (1)严格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确保种子的纯度、净度、发芽率等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2)加强种子生产过程中的病虫害防治和田间管理,减少病虫害对种子质量的影响。

  (3)对种子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记录种子生产的各个环节和质量情况。

  二、种子经营管理制度

  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1)从事种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2)加强对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定期对种子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法吊销其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质量管理制度

  (1)种子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种子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种子进货、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2)种子经营单位要对所经营的种子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种子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质量不合格的种子,要及时进行处理,不得销售。

  种子标签管理制度

  (1)种子经营单位销售的种子必须附有标签,标签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品种名称、产地、生产日期、质量指标等。

  (2)加强对种子标签的管理,对标签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种子,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种子监督管理制度

  种子质量监督抽检制度

  (1)建立种子质量监督抽检制度,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种子进行质量抽检,确保种子质量安全。

  (2)对抽检不合格的种子,要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种子市场监管制度

  (1)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维护种子市场秩序。

  (2)建立种子市场信息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种子市场动态,为种子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种子纠纷处理制度

  (1)建立种子纠纷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种子质量纠纷和侵权纠纷,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种子纠纷处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公平、合法。

  四、种子储备管理制度

  种子储备计划制定

  (1)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和种子市场的供求情况,制定种子储备计划,确定储备品种和储备数量。

  (2)种子储备计划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物资储备体系。

  种子储备管理

  (1)建立健全种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种子储备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储备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2)定期对储备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和更新,确保储备种子的活力和发芽率。

  种子储备调用

  (1)在农业生产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调用储备种子,保障农业生产的用种需求。

  (2)种子储备调用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调用的种子数量准确、质量可靠。

  总之,种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种子管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种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种子管理制度 8

  种子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确保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以下是种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种子生产管理制度

  品种审定制度

  对新选育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进行审定,确保其适应性、丰产性、抗逆性等符合要求。

  未经审定的品种不得生产、经营和推广。

  种子生产许可制度

  种子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种子生产活动。

  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包括生产设施、技术人员、检验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种子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种子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种子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种子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包括种子亲本的选择、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治、收获、加工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种子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种子生产企业应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记录种子生产的全过程,包括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生产技术措施、质量检验结果等。

  种子生产档案应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查询。

  二、种子经营管理制度

  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种子经营活动。

  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包括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技术人员、检验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种子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种子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种子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种子经营过程的质量控制。

  包括种子进货渠道的选择、种子质量检验、种子包装、标签标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种子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种子经营企业应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记录种子经营的全过程,包括种子品种名称、进货渠道、销售对象、销售数量、质量检验结果等。

  种子经营档案应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查询。

  种子广告管理制度

  种子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的`实际情况,不得夸大其词。

  三、种子使用管理制度

  种子选择制度

  农民在选择种子时,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种植习惯等因素,选择适宜的种子品种。

  可以向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种子经营企业等咨询,了解种子的特性和适用范围。

  种子质量检验制度

  农民在购买种子时,应要求种子经营企业提供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确保种子质量符合要求。

  如发现种子质量有问题,应及时向种子经营企业或有关部门反映。

  种子使用技术指导制度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加强对农民的种子使用技术指导,提高农民的种子使用水平。

  包括种子的播种时间、播种方法、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四、种子监督管理制度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种子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种子市场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确保种子质量符合要求。

  抽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不合格种子依法进行处理。

  种子执法检查制度

  种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种子违法行为。

  包括无证生产、经营种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种子纠纷处理制度

  种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种子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种子纠纷。

  农民在使用种子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可以向种子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种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管理制度 9

  一、种子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资质管理

  种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包括种子生产许可证等。严格审核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有能力生产合格的种子。

  品种审定与授权

  种子生产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品种审定制度,只有通过审定的品种方可进行生产。同时,保护新品种的知识产权,确保品种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未经授权不得擅自生产。

  生产过程管理

  (1)基地选择:选择适宜的种子生产基地,要求土壤肥沃、气候条件适宜、隔离条件良好,以保证种子的纯度和质量。

  (2)田间管理:严格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田间管理,包括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等,确保种子生产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去杂去劣:在种子生产过程中,及时进行去杂去劣工作,去除不符合品种特征的植株和杂质,保证种子的纯度。

  质量检测

  (1)田间检验:在种子生长的不同阶段进行田间检验,检查种子的纯度、生长状况和病虫害情况,对不符合标准的地块及时采取措施。

  (2)收获后检测:种子收获后,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包括水分、纯度、净度、发芽率等指标的检测,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种子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资质管理

  种子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服务能力。对经营企业的场所、人员、设备等进行审核,确保其能够合法、规范地经营种子。

  品种管理

  (1)品种合法性:经营的种子品种必须是通过审定的合法品种,不得经营未经审定或假冒伪劣的种子。

  (2)品种适应性: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土壤等条件,向农民推荐适宜的种子品种,确保种子的适应性和丰产性。

  质量管理

  (1)进货检验:种子经营企业在进货时,必须对种子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进货的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库存管理:对库存种子进行妥善管理,保持种子的良好储存条件,防止种子受潮、霉变、虫蛀等。

  (3)销售服务:向农民提供优质的种子销售服务,包括种子的使用说明、技术咨询等,确保农民正确使用种子。

  标签管理

  种子包装上必须附有规范的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品种名称、产地、生产日期、质量指标、使用方法等信息,确保农民能够准确了解种子的相关信息。

  三、种子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机构与职责

  设立专门的种子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种子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查处种子违法行为等。

  监督抽查

  定期对种子市场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检查种子的质量、品种合法性、标签规范性等。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种子市场的质量安全。

  违法行为查处

  严厉打击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包括生产假冒伪劣种子、未经审定品种、虚假宣传等。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维护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

  信息管理与服务

  建立种子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种子质量信息、品种审定信息、市场动态等,为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种子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种子质量追溯制度

  追溯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种子质量追溯体系,实现种子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追溯。通过信息化手段,记录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信息,确保种子质量可追溯。

  追溯信息管理

  对种子质量追溯信息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上传追溯信息,接受监督管理。

  追溯责任追究

  对种子质量问题实行追溯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能够迅速追溯到问题的源头,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通过以上种子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种子质量安全,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种业的健康发展,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的种子保障。

  种子管理制度 10

  一、种子生产管理制度

  品种选育

  (1)加强新品种的选育工作,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开展种子科研创新,提高种子的质量和产量。

  (2)建立严格的品种审定制度,对新选育的品种进行科学、公正的审定,确保其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符合要求。

  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1)选择适宜的地区建立种子生产基地,确保基地的土壤、气候、水源等自然条件符合种子生产要求。

  (2)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地的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

  (3)对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严格的管理,建立健全生产档案,确保种子的质量可追溯。

  种子生产过程管理

  (1)严格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确保种子的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2)加强种子生产过程中的病虫害防治和田间管理,减少病虫害的发生,提高种子的质量。

  (3)对种子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种子生产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种子经营管理制度

  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

  (1)从事种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种子经营活动。

  (2)严格审核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发放许可证。

  (3)加强对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定期对持证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对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吊销许可证。

  种子质量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种子质量检测体系,加强对种子质量的检测和监督,确保种子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所经营的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3)对质量不合格的种子,要及时采取召回、销毁等措施,防止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

  种子标签管理制度

  (1)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所经营的`种子进行标签标注,标签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加强对种子标签的管理,对标签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种子,要责令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种子监督管理制度

  种子监督检查制度

  (1)建立健全种子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种子市场的规范有序。

  (2)种子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建立健全种子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种子质量投诉,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对种子质量投诉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3)对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种子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种子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种子突发事件的能力。

  (2)对种子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件扩大。

  (3)对种子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四、种子法律法规宣传制度

  加强种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法律意识。

  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种子法律法规和种子知识,营造良好的种子市场环境。

  定期组织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进行种子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种子的能力。

  以上种子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加强种子管理,确保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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