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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通用10篇)
现如今,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1
第一章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一节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制度,为了使其有效实施,及时进行了修补。
2、公司环境保护的任务,是保证在公司正常生产中防治污染,保障职工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经济效益。
3、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类。”
4、公司、科室、车间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定生产工作计划时,必须对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安排,并认真实施。
5、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6、职工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者不得打击和报复。
7、在公司干活的外包工、建筑队和其它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节防治污染、保护环境
1、积极防治厂区和生活区的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粉尘等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和危害。
2、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搞好技术改造,使“三废”不产生或少产生,把“三废”消灭在生产工艺过程中。
3、加强管理,搞好设备维修,防止跑、冒、滴、漏,避免事故发生,减少“三废”的排放量。
第三节环境保护机构职责
公司的环境保护机构设在环保科,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
2、拟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标准和技术方案、措施、制度、奖惩。
3、制定环境保护长远计划和近期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
4、根据环境检测情况,提出改善措施。
5、积极宣传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提高广大职工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第四节奖励和惩罚
1、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违犯本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造成污染、破坏环境,危害职工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罚款,对污染严重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的环境设施包括:VOC吸收装置、事故水池等。
2、各种处理设施须做到:
(1)经设施处理后排放的废气、噪音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各种处理设施应纳入所在车间的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书及各项规章制度。
3、各种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报环保科审查和批准。
(1)需暂停运转的;
(2)须拆除或者闲置的;
(3)须改造或更新的。
4、各种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物大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5、以上环保设施环保科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有违犯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环保科有权给予一定的处罚,并且纳入厂内经济责任制考核。
6、未经环保科批准,擅自做出将环保处理设施停止运转或闲置,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做出处罚。
第三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同时”管理办法
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适合本公司的“三同时”管理办法。
1、凡是公司在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规定,并加强监督检查。
2、在进行技改或扩建项目时,产生新污染源的须提出相应的治理方案,并报环保科审批,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决算中,要列出环保治理设施投资额,并由环保科负责监督实施。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把检查污染治理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凡污染治理工程没有建成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对外排污染物的监督管理,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和降低环境污染,特对我公司外排污染物制定该管理办法:
1、公司的外排污染物主要是:VOC装置处理后废气和噪声。
2、VOC装置处理后废气和噪声,须达到国家规定污染物外排标准。
3、废渣和废弃物应存放于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禁止任意排放和丢弃。
4、所有噪声大,振动大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要采取消声、隔声、防振装置,达到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
5、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对任意排放废气、废水造成大气、水体污染以及人身伤害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6、公司内废渣、废弃物不按规定点堆放,要纳入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环境监测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噪声监测
(1)监测地点:有噪声源的操作室及公司周围噪声(公司南、东、北、西)
(2)执行标准:车间内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噪声暂行卫生标准》,车间环境内噪声85分贝,公司噪声执行GB12348—20xx《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的Ⅲ类标准,即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分别为65dB(A)55db(A)。
2、每月对噪声监测点进行监测,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月底纳入当月考核。
3、为了及时掌握环境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质检中心要依照上述分析频率进行认真准确分析,并于当天上报,及时反应当天情况。
第六章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思想,该思想将整体污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运用于生产过程。
为改善公司生产环境,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取得最优化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制定公司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一、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及成员
为保证公司清洁生产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公司特成立清洁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车间清洁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全面加强车间的清洁生产工作。
二、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1、各车间、专业、生产大班操作人员要及时有效的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间及相关部门进行检修处理,检修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物料回收,防止物料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和物料损失。
2、随时检查装置、设备的运转和备机备用情况,确保装置长周期稳定运行,尽量减少因设备性能对生产装置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非正常停车次数,确保装置稳产、高产。
3、一次水使用完毕后,要随手关闭阀门,杜绝“长流水”现象。
4、按时开关生产装置内的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降低电耗。
5、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职工的实际操作能力,确保装置稳定运行,减少意外停车次数。
6、积极开展清洁生产“金点子”活动,大力提倡公司员工提合理化建议,不断优化工艺操作,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三、清洁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1、公司财务科负责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财务预算,对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保证预算结果的准确性。
2、清洁生产方案经可行性分析完成准备实施时,公司财务科负责可行性方案实施资金的落实。
3、财务科负责建立清洁生产专用帐本,记录清洁生产方案投入及方案实施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清洁生产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可作为公司清洁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
四、清洁生产考核办法
1、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巡检制度进行巡回检查,应巡检不及时导致意外停车并造成污染环境的,按巡检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违反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规定的,严格按照设备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3、对“长流水、长明灯”等严重浪费行为,公司每发现一次对车间主任罚款100元/次,当班值班长罚款50元/次,当班相关主操罚款20元/次。
4、公司定期进行安全业务、清洁生产培训并进行考试,根据考试成绩进行经济考核。公司将对业务素质高、技术过硬的个人奖励50—200元,并作为年终评定岗位明星、先进工作者、优秀团员的凭证;对于考试成绩较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的罚款20—100元。
5、公司制定的工艺操作规程和故障处理方法,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否则按相应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6、公司对在工艺优化、节能降耗、人员管理、废物利用等清洁生产工作中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较多的个人奖励50—200元,合理化建议一旦被采纳,公司将对个人奖励100—500元。
第七章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公司的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公司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预防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日常的隐患排查)的隐患排查,及时根据隐患产生的原因,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
3、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环境风险排查:
(1)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2)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
(3)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4)现场生产管理或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
(5)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4、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期、延期。
5、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
6、其他各部门及人员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应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公司主要领导,以保证尽快解决。
7、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8、对于由于资金或技术问题等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实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9、对需要整改的环境隐患问题,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资料,要认真填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0、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给于经济处罚,由此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对所排查的隐患问题,要有隐患排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治理台帐,要存档备案。
13、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要向负责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14、对已整改或未整改的隐患问题都要做为下次排查的重点。
15、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管理。
16、对因排查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依据公司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17、对在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18、隐患排查方式和频次
(1)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生产工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等内容。
(2)根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不同,排查可分为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公司应建立以日常排查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治理隐患。
综合排查是指公司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一年应不少于一次。
日常排查是指以班组、工段、车间为单位,组织的对单个或几个项目采取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其频次根据具体排查项目确定。一月应不少于一次。
专项排查是在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专门性排查。其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公司可根据自身管理流程,采取抽查方式排查隐患。
(3)在完成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1)出现不符合新颁布、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等情况的;
2)公司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3)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
4)公司管理组织应急指挥体系机构、人员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5)公司生产废水系统、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事故排水系统发生变化的;
6)公司废水总排口、雨水排口、清净下水排口与水环境风险受体连接通道发生变化的;
7)公司周边大气和水环境风险受体发生变化的;
8)季节转换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地质地震灾害预报的;
9)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
10)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本地区其他同类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
12)公司停产后恢复生产前。
19、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
公司应当定期就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操作要求、隐患排查治理案例等开展宣传和培训,并通过演练检验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可操作性,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如实记录培训、演练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将培训情况备案存档。
20、建立档案
及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公司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排查表、隐患报告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培训和演练记录以及相关会议纪要、书面报告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至少留存五年,以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
第八章危险废物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3、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油漆桶。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环保科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环保科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1、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1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1、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2、公司环保科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6、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7、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金海立公司相关制度或依法进行处罚。
五、组织机构
1、危险废物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组长:xxx组员:xxx
2、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现场管理人员配置:
现场管理人员:xxx现场操作人员:xxx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某某公司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管理、减少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承包矿山建设、开采的单位。
第二章 原则和目标
第三条 公司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创建生态和谐矿山和建成绿色矿山体系为主要目标,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准则,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根本方针,法制化、规范化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公司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是实现矿产资源集约化、开采方式环保化、生产工艺清洁化、道路运输无尘化、闭坑矿区生态化, 防止、减少矿山开采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矿山与周边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避免发生矿山环境保护责任事故和环境投诉事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分业务管理、分级负责和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公司负责监管矿山承包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矿山承包方负责具体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不得超量、越界开采,保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合规、到位。
第六条 公司生产部负责统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 矿山建设期生态环保管理要求
第七条 新、改、扩建矿山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所需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列入工程预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应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有关批复要求,落实工程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周围环境,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的污染影响。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整与恢复在基建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做到验收程序规范、内容完整、信息公开合规,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 逐步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加工工艺自动化,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
第五章 矿山运行期生态环保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涉及矿山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不断进行学习,依靠科技手段、方法,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
第十五条 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法的要求。
第十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如下:
(1)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部门与责任人,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矿山开采工序应配套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明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定期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监测方法应符合相关要求;
(3)对易产生粉尘的钻孔、爆破等作业,应当在施工过程中,通过除尘装置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作业中产生的粉尘;
(4)矿物堆场和临时料场应采取防止风蚀和扬尘措施,矿山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5)现场禁止进行燃烧秸秆、垃圾及其他产生烟尘、废气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如下:
(1)采矿不应对河流生物、河岸植被、河流水环境功能和防洪安全造成破坏性影响,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水体内洗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装贮车辆和容器;
(2)禁止通过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违规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矿山生产过程应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矿山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机械维修冲洗废水及其他废水等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并定期完成自行监测工作;
(4)矿区沉淀池、隔油池、雨水收集池、化粪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均应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
(5)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建设雨水截(排)水沟,宜回用于矿区绿化。
第十八条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如下:
(1)矿山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落实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2)根据各类设备噪声、振动的产生机理,合理采用各种针对性的'降噪减振技术,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减少或抑制噪声与振动的产生;
(3)爆破等产生较大噪声的工作应避免夜间作业,合理安排爆破时段,减少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确需作业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4)厂界噪声、振动必须符合排放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如下:
(1)矿山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管理,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建立矿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
(2)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转移、贮存、销售、利用、处置等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如果在处理、处置、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与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排放标准要求;
(3)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均应按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开展,须符合国家与地方危险废物处置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必须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4)露天贮存的废渣、废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暂存场所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设置,贮存场所禁止混入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生活垃圾应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6)应对露天矿剥离的表土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单独堆存在矿山后期土地复垦时利用。
第二十条 涉及矿山管理的部门和承包方在矿区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矿山建设、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形象等建设过程中应逐步按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要求进行建设,实现矿山的绿色发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矿山承包方积极推进建设现代数字化矿山,加强技术工艺装备的更新改造,如采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二十二条 鼓励矿山承包方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控制技术、智能技术,实现矿山企业经营、生产决策、生态环境保护和设备控制的信息化。
第六章 矿山闭矿及生态恢复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要求实施生态环境恢复工作,逐步恢复区域生态系统功能。
第二十四条 矿山关闭前,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并在实现生态恢复治理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闭坑退出。
第二十五条 矿山关闭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如下: (1)应及时拆除现场机械设备、物资和临时设施,清除现场各类杂物、垃圾及污染物。对于现场不能处置的污染物,应外运到专业处理场处理;
(2)应按照绿色矿山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工作;
(3)应根据恢复治理设计要求做好场地恢复,结合现场情况,尽可能按原始地形地貌平整,难以复原的地段,应按恢复治理设计方案平整,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4)场地覆土厚度及土质应符合恢复地类的复绿要求,应形成有利于林木植被恢复的地表条件,充分利用工程开采前收集的表土做排土场表层,覆盖土层厚度根据植被恢复类型和场地用途确定。恢复为农业植被的,覆土厚度应在50cm以上,恢复为林灌草等生态或景观用地的,根据土源情况进行适当覆士。干旱风沙区等排土场不具备植被恢复条件的,应采用砂石等材料覆盖,防止风蚀;
(5)植被恢复宜林则林、宜草则草、草灌优先,恢复后的植被覆盖率不应低于当地同类土地植被覆盖率,植被类型要与原有类型相似、与周边自然景观协调。不得使用外来有害植物种进行排土场植被恢复。已采用外来物种进行植被恢复造成危害的,应采取人工铲除、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措施及时清理;
(6)露天采场的场地整治和覆土方法应根据场地坡度来确定,水平地和15°以下缓坡地可采用物料充填、底板耕松、挖高垫低等方法;15°以上陡坡地可采用挖穴填土、砌筑植生盆(槽)填土、喷混、阶梯整形覆土、安放植物袋、石壁挂笼填土等方法并保持平台和边坡稳定,边坡恢复措施及设计要求应符合GB 50433的相关要求,边坡治理后应保持稳定;
第七章 环境隐患排查与风险防控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涉及矿山管理的部门和矿山承包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风险和现场作业风险识别机制,做到风险分类、分级管控,建立风险清单。
第二十七条 涉及矿山管理的部门和矿山承包方应当逐步建立风险隐患排查监管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建立风险隐患登记和现状评估,记录环境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信息,保障重大环境隐患整改的人力、物力、资金投入。
第二十八条 涉及矿山管理的部门和矿山承包方应当依据有关标准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和应急能力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的程序发布,并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报企业环境应急协作单位。
第二十九条 涉及矿山管理的部门和矿山承包方应落实环境危险物质、环境风险装置设备监管责任,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定期做好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做到应急设施符合要求、应急物资贮备齐全、应急措施处于应急状态。
第三十条 涉及矿山管理的部门和矿山承包方应当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特点相适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3
一、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依据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本事、工艺和产品。进取实施清洁生产审计并自觉实施清洁生产,创立“环境友好型企业”。
二、要建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健全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并纳入正常管理,记录环保设施的运行数据并建立环保档案,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到达95%以上。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能源利用率,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凡是经过检修、更换设备能够解决污染问题的,要及时停产检修、更换设备。
四、必须在查清污染现状和排污底数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付诸实施。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环保工作满意率到达90%以上。
五、现有化工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必须贴合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实行以新带老的原则,一并解决新老项目污染问题,确保增产不增污。
六、与原辅材料供应方、协作方签订的原料供应服务协议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
七、挥发性原料、产品的储存必须采用密闭设施,储罐必须设置呼吸阀、压力调节装置或采用内浮顶储罐,原料、产品装卸要采取回收处理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八、挥发性原料、产品在输送、储存过程中,安全阀、管道、容器中排放的气体必须回收或采用其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取样分析要采用在线闭路采样。静密封点泄漏率坚持在万分之五以下。
九、生产装备贴合相关清洁生产标准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要求,设备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要坚持在98%以上。
十、企业对排放的废气必须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生产原料、产品的装卸要采用自动密闭装卸设施。生产设备所有排气口排放废气必须全部收集并采用回收、吸收、吸附、催化燃烧等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理,到达排放标准要求,严禁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十一、对散发恶臭污染物等化工异味的设施必须采取密闭处理,并对恶臭污染物采取净化回收措施处理,以到达企业厂界外无化工异味的要求。
十二、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必须在清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并达标排放。废水输送管道及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废气回收处理设施,防止化工异味气体挥发。
十三、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厂内固体废弃物的临时储存场要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建设,固体废弃物在厂内的临时贮存场应设置防止渗漏、密闭防止化工异味气体挥发以及污水、废气回收处理设施。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到达100%。
十四、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可用尾气,不参加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介质,都要回收利用或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十五、对生产和设备检修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残液或有机溶剂,必须做到本厂分档、循环套用于生产,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后出售给具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对设备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要统一收集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十六、各废气排放点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十七、国家、省颁布新的标准后执行新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4
1 目的
通过对生产、生活活动的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生产、生活造成的环境影响,达到改善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的目的。
2.范围
适用于公司项目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对环境污染的控制、防治和管理。
3.职责
3.1 项目部:
3.1.1 负责监督相关单位对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对施工现场各种污染进行控制。
3.1.2负责从技术上做好施工过程中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
3.1.3负责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活动过程中用水、用电的节能降耗控制和有害废旧物品的3.1.4负责汽车尾气的污染控制,食堂及生活锅炉的污染控制,生活区噪声、生活污水的控制。
3.2 项目专业公司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大气污染、扬尘、噪声、废渣的控制以及所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和控制。
3.3资产管理部负责在新购机械设备选型时,考虑机械设备对环境的影响。
3.5机械化公司负责现场施工机械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
3.6物资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
4 管理制度
4.1化学品及油品的控制
4.1.1物资公司负责化学品及油品的接收及检验,在接收过程中保证外包装无破损,发现泄漏应及时退还供货方。
4.1.2施工单位在使用化学品及油品时,应保证无跑、冒、滴、漏现象,废油应及时收集于指定的容器后,交物资公司集中处理,严禁将废油直接倾倒。
4.1.3锅炉水压及化学清洗后的排放,项目部要负责制定方案,并与业主方联系排放到指定地。
4.2 噪声控制
4.2.1施工作业指导书要涵盖施工活动、机械生产噪声的控制措,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同时做好作业人员的防护工作,工程管理部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
4.2.2在声源处利用隔音、吸音、消声器等方法降低噪声。
4.2.3现场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具降低噪声的影响。
4.2.4增加绿化面积降低噪声。
4.2.5进入生活区的车辆不准高音鸣笛。
4.2.6锅炉吹管要编制吹管降噪措施,当地环保部门有要求时,方案和措施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4.2.7加强宣传教育,生活区内养成讲文明、讲礼貌的良好习惯,自觉控制音响、音量、以免妨碍他人。
4.3大气污染控制
4.3.1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塑料及其它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3.2禁止在生活区、办公区附近从事露天喷砂和散发粉尘恶臭及有害气体作业。
4.3.3积极使用低污染灭火器材。
4.3.4生活锅炉大气污染的防治。
4.3.4.1使用燃煤锅炉时燃煤选用含硫量低,发热量高的煤种,以充分燃烧,降低排放,使用燃油锅炉时,选用雾化燃烧装置,充分燃烧。
4.3.4.2 燃煤锅炉烟气应采用除尘装置,并定期检查除尘器的使用情况,保证除尘器的正常运行。
4.3.5路面扬尘大气污染的控制
4.3.5.1车辆限速行驶。
4.3.5.2 路面洒水。
4.3.5.3 车辆上路要将车轮清理干净。
4.3.5.4 管沟开挖时要做好浮土的管理。
4.3.6各种车辆尾气排放执行相关的国家法规。
4.3.7易挥发性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密封好,优先选用环保型化学品。
4.3.8砼的作业场所应做好防护措施;水泥和泥土运输过程中采取封盖措施,防止扬尘。
4.3.9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中的废弃物按要求进行分类,由责任单位统一处理。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5
为加大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2、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生产废水、生产废渣综合利用、烟尘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生产。
3、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保小组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4、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
二、环境管理机构及职责
1、公司环保组
公司环保组织架构图如下:
2、公司环保组其主要职责是发挥管理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公司的环保规划和目标及全年工作计划;负责全公司环保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并及时上报有关环保报表。
3、各单位要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总则,负责制定环保工作年度计划、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污染事故的`处理。
4、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污染源治理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经公司审查后列入年计划,并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治理一项、验收一项、运行一项。
5、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有害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排放。
6、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污水治理,减少污水排放量;坚持做好生产废水闭路循环和生产废水综合处理工作。
7、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噪声污染。
8、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健全管理制度:
(1)、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主体设备同时运转、同时维护保养;
(2)、环保设施由专人管理,按其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运行记录;
(3)、实行环保设施停运报告制度,使用环保设施如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填写《环保设施停运报告》并上报环保组。
9、执行国家环境报告书制度;执行国家“三同时制度”;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0、及时上报环保报表,做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
11、搞好环保宣传教育和和技术培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全公司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12、努力做到清洁生产,治理好公司的污染源,减少和防止污染物的产生。
13、绿化、美化环境,加强树木、花卉、盆景、景点的管理,建成“花园式”工厂。
14、引进和推广环保先进技术,开展环保技术攻关。
15、加强环保档案管理,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三、环境监测
1、定期由公司环保监测室人员进行大气环境监测,做好记录,并将化验结果定期报送公司环保组。
2含铅废水设置在线监测系统。
四、奖励与处罚
1、公司将对下列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着者;
(2)、在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推广应用洁净技术、防治污染、综合利用工作中有重大贡献者;
(3)、在防止污染事故或对污染事故及时报告的有功人员。
2、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将上报公司监督检测中心环保部处,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100—1000元罚款:
(1)、拒绝环保办公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3)、未对原有污染源进行治理,再建对环境有污染建设项目的;
(4)、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突发性事件不及时上报公司环保组的;
(5)、凡有污染源单位,因自身管理不善造成污染事故,被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第二章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第五条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第六条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条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五)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六)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第十五条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办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第六章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条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接受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7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要求,实施源头控制,避免新投资项目形成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改造、运用和调试项目。
第三条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法》
《环境保护法》
《消防法》
第四条定义
三同时: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职责
一、制造管理部是“三同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三同时”工作的综合组织和协调。参与投资项目“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依照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职业健康卫生、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三同时”手续;建立和保存“三同时”项目档案。
二、行政管理部保卫处负责依照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投资项目消防安全“三同时”手续;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并完备档案技术资料。
三、规划发展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立项,负责投资项目“三同时”的申报,并向设计单位提供与“三同时”相关的方案、技术资料和数据。对工艺调整、设备定型、材料更换等技术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技术措施方案,列入项目整体实施计划。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四、财务部门应确保项目“三同时”的资金投入;对未进行“三同时”的投资项目不予立项、审核和结算付款;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五、设计单位根据项目主体设计方案和“三同时”评估意见,提出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设计方案。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六、施工单位应按照投资项目“三同时”设计方案,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申请验收;确保“三同时”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参与“三同时”项目评估、审核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论组织改进,达到设计标准。
第六条 管理内容
一、项目的申报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投资项目正式批准后,规划发展部必须向制造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填写《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申报表》(见附表一)
(二)财务管理部在投资项目总额中,必须包含项目的“三同时”治理投资费用,若该项目无“三同时”投资必要的,必须在《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申报表》中注明。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由制造管理部向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申报执行“三同时”程序:
1、建成后有新的环境污染产生和排放的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
2、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项目,必须办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
3、对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健康有危害因素的投资项目必须办理职业卫生“三同时”;
4、特种设备投资项目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二、项目“三同时”方案评估、评价
(一)制造管理部根据项目申报资料组织对该投资项目进行“三同时”评估和评价,可采用下列方式:
1、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进行内部评估、评价;
2、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组织评估、评价的单位应根据评估、评价结果,提出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三同时”的设计依据。
三、项目“三同时”的'设计
(一)项目设计单位根据“三同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三同时”设施纳入主体项目设计方案;不具备相关专业设计资质的,可委托设计。
(二)报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的“三同时”项目,其主体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设立“三同时”专篇文本资料。
(三)设计工作结束后,设计单位将初设方案按审批流程和权限报批后,转入施工程序。
四、项目“三同时”的施工
(一)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二)规划发展部对“三同时”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制造管理部对“三同时”设施采购、安装、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索取相关的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
五、项目“三同时”的验收、运行
(一)规划发展部在投资项目完工后,主体工程验收的同时,验收“三同时”设施。并填写《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验收表》(见附表二)报制造管理部。
(二)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该项目未完工,财务管理部不予结算付款。
(三)规划发展部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制造管理部。
(四)规划发展部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五)申报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三同时”项目验收,由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六、投资项目“三同时”治理设施范围
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类:
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
尘、毒、害治理设施
采光和照明
安全通道和安全操作空间的布局设计
安全标志、标识、标线、信号装置、安全色度。
通风、降噪、保暖设施
物流安全设计
消防安全类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设计
消防通道、疏散出口设计
报警装置、警示标志配置
灭火系统:包括消防用水源、喷淋装置、消防栓、灭火器材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设施
电气防爆设计
环境保护类
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的处置、治理设施
生态环境设施(绿化、卫生)
其他类
防雷系统设施
电气安全设计
防洪排水功能设施
地质灾害预防设计(滑坡他、塌方、塌陷、地震、泥石流等)
第七条 报告和记录
《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申报表》
《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验收表》
《安全评价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八条 附则
本制度由制造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8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 公司负责人是环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我公司环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四、环保科是环境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环保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科室必须把环保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
七、 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环安部的指导和监督。
八、废气、废渣、废水的收集、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九、公司应当制定环境突发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一、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环科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三废”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二、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十三、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网络、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9
1.目的
为确保有效控制公司在施工生产、生活、办公等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有效利用并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保障员工和相关区域的民众健康,不断提高环境绩效,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环境保护的管理和施工生产、办公、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控制及资源能源的利用。
3.编制依据
3.1 GB/T-20xx《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3.2 GB/T-20xx《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3.3公司《管理手册》(A版) 3.4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4.职业与权限
4.1生产副总经理
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制度的实施。
4.2技术质量部
是本制度的主控部分,负责对本公司在施工生产、办公、生活等过程当中发生的净化物的掌握和资源能源的利用进行指导、监视、搜检。
4.3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是本制度的相关部门,负责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对污染物的控制和资源能源的利用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4.4项目部
是本制度的具体实施部分,负责对本工程部发生的净化物和主要能源的有效利用实施掌握和管理。
5.管理要求
5.1施工准备
5.1.1工程工程开工前,工程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想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时,其中应包括环境保护管理的方案和措施;也可单独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和措施。
5.1.2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确定项目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公司《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5.1.3项目部应明确项目环境保护负责人及其岗位职责。
5.1.4工程部应依据本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案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配备和设置环境保护的相关办法。
5.1.5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按照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办理相关排污许可证。
5.2污染物控制
5.2.1污水、废水排放管理
(1)污水、废水分类:
a.生活污水。如食堂清污污水、厕所污水、浴室污水等;
b.施工污水。如混凝土搅拌,砌体湿润、水磨石施工、装饰材料切割、人工挖孔桩施工等过程当中发生的污水。
(2)污水、废水排放的掌握标准:
污水、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
(3)污水、废水排放掌握措施
a.施工现场应在适当的位置如混凝土搅拌站、砂浆搅拌站、洗车点等处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施工污水应有组织地排入沉淀池,经深沉并检测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河流,并尽可能二次利用,节约水资源。
b.基坑喷锚支护、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水磨石等施工时,应在适当的地点设置深沉池,排放的废水必须排放深沉池内,经二次深淀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置或河流,或者二次利用。
c.工程部应定期在深沉池出口对排放的污水,进行ph值检测并形成记录,一旦发现超标,必须采纳响应措施。
d.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对沉淀池、排水管沟等进行清理,确保污水排放畅通,沉淀有效。
e.食堂必须设隔池池,并定期进行清理。
f.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厕所必须设化粪池,化粪池应做防渗处理。化粪池内粪便等污染物应委托环保部门定期抽排,并与其签订协议。禁止将化粪池粪便排入市政管道或河流。
5.2.2烧毁物管理
(1)废弃物分类:
a.有毒有害废弃物。包括:水泥袋,外加剂袋、柴油桶、汽油桶、油漆桶、废旧的色带、复写纸、碳粉、医疗垃圾、墨盒、废电池、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料等;
b.无毒无害废弃物。包括:钢筋头、木料头、PVC管头、书籍、报纸、纸张、包装箱(盒)、白色垃圾、烟蒂、烟灰、茶叶渣、泔水等。
(2)废弃物控制措施
a.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对有有关操作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包含含废弃物控制的相关要求。
b.对废弃物的管理应从源头做起,坚持最水化的原则,方法得当、合理用材、杜绝浪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控制:
(a)推行工序、工艺改革,达到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如:合理划分流水段;强化模板施工控制,从而最大范围减少室内抹灰;加强管理,最大程度避免返工。
(b)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加强材料管理。
(c)模板加固牢固,防止浇筑混凝土时胀模、跑模。
(d)浇筑混凝土时入料准确,防止随意遗撒,要严格掌握混凝土标高,防止超高。
(e)钢筋翻样要公道,下料遵循先长后短的原则,料头公道利用。
(f)木材公道利用,杜绝长料短用。
(g)周转材料及时清理回收。
(h)抹灰要随时清理落地地灰,坚持当日材料当日用完。
(i)产品的包装,应当供货方回收或及时回收处理。
(j)其他可减少废物物的措施。
c.可回收各类包装袋和钢筋下脚料、盒、张纸等应分别存放,做好标识,统一处理。
d.建筑垃圾的控制应加强建筑渣滓的回收再利用,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渣滓,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渣滓,施工园地生活渣滓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渣滓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渣滓站,由有资历的清运供方进行清运。
e.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置。
5.2.3噪声控制
(1)噪声产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施工机械和机具:如挖掘机、运输车、上料铲车、空压机、气泵、混凝土输送泵、混凝土振捣捧、蛙式打夯机、木工机具、打桩机及石材切割机等大噪声机具等;
b.施工活动:模板加固、钢模板修理、野蛮装卸、物体撞击、人为大声喊叫等;
c.举动地点:搅拌机棚,木料加工棚,施工作业面及其它发生高噪音的作业场所。
(2)噪声掌握的标准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音控制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的规定,即:昼间不得超过70dB,夜间不得超过55dB。
(3)噪声控制措施
a.工程部施工管理职员应识别可能发生的噪声源,在地有关操作职员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包含噪声防治的措施。
b.在布置施工现场时,应尽量将强噪声设备设置在远离民民区的一侧,并采纳降低噪声措施。
c.防噪设施使用前应进行验收,使用过程中由专项负责人对其有效性进行监督维护;
d.施工机械必须按《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验收、维护和保养,保证施工机械的正常运转和传动部们的平稳运行,机械操作职员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e.塔吊信号工应采用无线对讲机通话。
f.模板拆除时,禁止猛烈砸击,钢模板修理埋要远离民民区。
g.使用混凝土输送泵时,应将泵管(尤其在转弯处)固定牢靠,不得高速运行;优先选用环保型振捣棒,振捣时防止空转,尽量避免触振钢筋和模板。
h.装卸货物时要轻拿轻放,制止发生强噪声。
i.施工现场夜间施工时,场界噪声超过55dB的工序严禁施工;但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除外;因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夜间工的.,必须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取得合法的夜间施工手续,且在工地门口竖立“夜间施工告示牌”。
j.搅拌机棚、木工棚、混凝土地泵使用前必须进行封闭,尽量使用隔声、吸音材料。
k.搅拌机棚和木工棚内的操作人员,大理石、花岗岩、瓷砖的切割操作人员以及其他处于噪声值大于85dB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耳罩,且连续工作不得超过4h,超过4h需进行休息。
i.办公区、生活区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严禁职员高声喧哗,电视、音响不能音量过大。
n.在噪声敏感区施工时,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进行监测,超标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5.2.4扬尘掌握
(1)扬尘的分类:
a.金属尘:包括金属物除锈,电焊、氧焊、氩弧焊、碰焊等焊接所产生的粉尘;
b.水泥尘:包括石灰粉以及水泥搬运、储存、砼自搅拌过程当中发生的粉尘;
c.木屑尘:刨、锯木料、夹板等发生的粉尘;
d.土扬尘:基坑开挖土尘、道路土尘、砂石尘、装饰面砖切割、落地灰土尘等。
(2)扬尘控制措施
a.工程部施工管理职员在地有关操作职员进行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扬尘掌握措施要求。
b.施工现场非作业区应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项目部对现场易飞扬物质应采取有效措施,如晒水、地面硬化、围档、密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
c.施工现场主要通道要进行软化处理,其他裸露地表尽量进行软化或绿化,合时洒水降尘;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适当进行绿化和美化。
d.土方施工阶段,采纳洒水、掩盖等措施,到达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e.输送土方、渣滓、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纳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f.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吊运。
g.现场自搅拌混凝土时,应地搅拌站进行围挡或封闭等降尘措施,并对水泥、砂、石等进行覆盖。
h.装饰面砖、砖砌体等的切割作业应安排在室内进行,边切割边放水降尘。
i.木料、夹板的刨锯作业应在封闭的木工间内操作,必要时操作人员须戴好防尘口罩。
j.在室外用除锈机进行钢筋除锈作业时,应将除锈机用机罩封闭,防止铁锈随风飞扬。
k.清理建筑和生活垃圾时,先适量晒水降尘后,再用盛装清运,清运时严密覆盖、防止遗洒,严禁高空抛掷。
l.施工现场道路清扫和楼层清扫前应洒水降尘,防止二次污染。
m.食堂油烟排放出口应设档板,炊事炉灶应使用清洁燃料,防止污染周围社区。
n.施工现场严禁焚烧产生烟尘的任何物品,尤其如废旧轮胎、橡胶制品、泡沫、塑料、木材下脚料等。
5.2.5光污染控制
(1)光污染的产生主要是指电焊机发出的弧光、夜间施工的强光。
(2)应统一现场照明灯具的规格,使用之前配备定向式可拆除灯罩,便于夜间照明只照射施工区而不致影响周围居民。
(3)焊工及直接操作职员穿着长衣、封领、封袖、长裤、皮鞋,工地避开职员集中时焊接。
5.3材料与资源利用
5.3.1材料节约
a.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的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
b.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公道放置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
c.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当,措施得当。保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
d.材料运输工具适宜,装卸方法得当,防止损坏和遗洒。根据现场平面布置情况就近装载,制止和减少二次搬运。
e.采纳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脚手架等的周转次数。
f.优化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管线路径等方案。
g.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准确计算采购数量、供应频率、施工速度等,在施工过程中动态控制;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减少资源消耗;优化钢筋配料和钢构件下料方案,钢筋及钢结构制作前应对下料单及样品进行复核,无误后可批量下料;优化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方法,减少方案的措施用材量。
5.3.2周转材料
a.应选用耐用、维护与拆卸方便的周转材料和机具;模板应以节约自然资源为原则,推广使用定型钢模、钢框竹模、竹胶板;施工前应对模板工程的方案进行优化;优化高层建筑的外脚手架方案,采用整体提升、分段悬挑等方案。
b.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房采用周转式活动房;现场围档应最在限度地利用已有围墙,或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围档封闭。
5.3.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a.提高用水效率,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采纳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
b.施工现场供水管网应根据用水量设想布置,管径公道、管路简捷,采纳有效措施减少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损。
c.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宜设立循环用水装配。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采用节水系统和节水器具,提高节水器具配置比率。工程姑且用水应使用节水型产品,安装计量装配,采用针对性的节水措施。
d.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5.3.4节能措施
a.制订公道施工能耗指标,提高施工能源利用率。
b.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
c.施工现场分别设定生产、生活、办公和施工设备的用电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计量、核算、对比分析,并有预防与纠正措施。
d.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工作面,以减少作业区域的机具数量,相邻作业区充分利用共有的机具资源。安排施工工艺时,应优先考虑耗用电能的或其它能耗较少的施工工艺。避免设备额定功率远大于使用功率或超负荷使用设备的现象。
e.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使机械设备保持低耗、高效的状态。选择功率与负载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避免大功率施工机械设备低负载长时间运行。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种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降低各种设备的单位耗能。
f.施工用电及照明。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灯具,临时线路合理设计、布置,临电设备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具。
5.3.5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a.节地措施
应根据施工规模及现场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设施,如临时加工厂、现场作业棚及材料堆场、办公生活设施等的占地指标。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废弃地和死角。
b.姑且用地保护
应对深基坑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红线外临时占地应尽量使用荒地、废地,少占用农田和耕地。工程完工后,及时对红线外占地恢复原地形、地貌,使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c.施工总平面布置
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做到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为施工服务。
2)施工现场搅拌站、仓库、加工厂、作业棚、材料堆场等布置应尽量靠近已有交通线路或即将修建的正式或临时交通线路,缩短运输距离。
3)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应采用经济、美观、占地面积小、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且适合于施工平面布置动态调整的轻钢活动板房等标准化装配式结构。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分开布置,并设置分隔设施。
4)施工现场围墙宜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保护土地。
5)临时设施布置应注意远近结合(本期工程与下期工程),减少和避免大量临时建筑拆迁和场地搬迁。
5.4环境保护紧急情况管理
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时,执行公司《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6.支持性文件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环境与安全搜检管理制度》
《环境身分识别评价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10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单位管段内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为…………以及所能影响的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三条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贯穿铁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确保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二节 工作体系
第四条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相关领导和部门成员为组员的环境保护管理小组,保证环境保护工作自上而下有效的实施。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各架子队应成立相应的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小组。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进场管理人员的环保宣传和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环保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二)严格执行设计要求,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将环保措施落实到施工全过程。
(三)负责做好环保措施实施记录、工作总结及文档管理,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六条 各架子队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进场施工人员的环保宣传和教育,提高全员环保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二)严格执行设计要求,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将环保措施落实到施工全过程。
(三)编制详细环境保护的施工措施。
(四)及时向项目经理部汇报施工中出现的环境保护问题,认真执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指示。
(五)负责做好环保措施实施记录、工作总结及文档管理,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三节 保护重点
第七条 各架子队有责任采取措施防治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任何环境污染。
第八条 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详尽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和计划,按规定报批。
第九条 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应严格控制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必要时可采取隔声罩、声屏障等临时降噪措施,将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990)要求的标准之内。
第十条 在城镇范围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十一条 为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应对人口稠密地区的施工场地、施工道路进行硬化或采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十二条 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运输或堆放必须遮盖或适当 洒水湿润。运输时可采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
第十三条 运转时易产生粉尘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场)、大型碎石场、灰土拌和场等必须配备防尘设备。
第十四条 各架子队应确保使用的运输、装卸、挖掘等施工机械工况状态良好,并使用清洁燃料,保证其尾气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 各种主要临时施工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碎石场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 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应严格控制工程破坏植被的数量,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外,严禁发生其他形式的人为破坏。
第十七条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铁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种。第十八条 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施工场地和施工营地的良好环境状态,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应设置垃圾箱统一收集后,按照环卫部门的统一要求集中处理;施工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随意乱泼乱排,应设置临时排水设施统一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排入地方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 冲洗集料污水、隧道施工渗水、钻孔泥浆污水等含有悬浮物的施工污水,必须采取过滤、沉淀等处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 施工期间,应对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存放严格管理,防止在雨季或暴雨时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第二十一条 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和维修时产生的含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应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处理后再行排放。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产生的废弃土、砂、石料等,在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以后应及时清理,统一收集,妥善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防止对河道、溪流造成淤积。
第二十三条 如有采石场,采石场的位置,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应特别重视其中噪声、爆破引起的地下振动、公共安全等问题。采石场的位置,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沿线施工过程中,如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附近施工,应做好防火及安全工作,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在雇用合同中增加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节 施工、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工作。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要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了解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对重点工序和重点施工地段进行重点检查,了解环境保护工程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项目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环境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步施工,各工区环境保护工程不达标的不予验收,不予验工计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与安质部应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日常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的不力的工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由环保审批机关组织。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向业主报检,责任工区不得进行结算。
第五节 文明施工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路基
1、现场施工中应有防止大气、噪声(振动)污染、水土保持和保护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2、临近居民区施工产生的噪声不应大于现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界限》(GB)的规定,强夯场地与建筑物间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振或防振措施。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震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影响时,应进行监测。
3、采用粉状材料对路基填料进行现场拌和施工时,应避免在大风天气作业,施工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并采取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考虑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5、岩溶地段注浆作业应加强地面观测,注意环境保护,及时清理浆液污染物。
6、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冲洗设施、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7、不得随意占用或破坏与施工现场周围相邻的土地、道路、绿地以及各种公共设施场所;不得影响人们进出通行的道路和正常的`活动。
8、取土场的设置应根据各地段取土性质、数量并结合路基排水、地形、土质、施工方法、节约用地、环保等,统一规划。取土后的裸露面应按设计采取土地整治或防护措施。取土场的位置、深度、边坡应结合当地土地利用、环保规划进行布置,不得随意取土及在水下取土。取土场、复耕土存放处应设置明示标志,标志制作和安装符合《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
9、弃土堆(场)的位置与高度应保证山体和自身稳定,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农田、水利、河道、交通和环境等。不能满足时应加设挡护或采取其他措施。弃土堆放处应设置明示标志,制作和安装符合《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
第三十条 桥梁
1、临近居民区施工产生的噪声不应大于现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界限》(GB)的规定。
2、钻孔桩施工应设置泥浆循环系统,防止泥浆外溢污染环境;沉淀池和泥浆池应分开设置,并设置防护栏。
3、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冲洗设施、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4、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水、废油及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也不得排入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中。
5、不得随意占用或破坏与施工现场周围相邻的土地、道路、绿地以及各种公共设施场所;不得影响人们进出通行的道路和正常的活动。
6、弃土堆(场)的位置与高度应保证山体和自身稳定,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农田、水利、河道、交通和环境等。不能满足时应加设挡护或采取其他措施。弃土堆放处应设置明示标志,符合《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
第三十一条 搅拌站
1、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废水沉淀池和洗车区,布设排水系统,设置明示标志,标志的制作和安装符合《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
2、地面应定期洒水,对粉尘源进行覆盖遮挡。
3、每次混凝土拌合作业完成后,及时清洗机具,清理现场,做到场地整洁。
4、临近居民区施工生产的噪音不应大于现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界限》(GB)的规定,否则应进行监测。
5、应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设备冲洗设施、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6、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水、废油及生产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也不得排入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中。
7、水泥、粉煤灰等材料进料时,要注意材料罐顶的密封性能,当粉尘较大时,应暂时停止上料,待处理完成方可继续。
8、定期、专人进行搅拌站的清理和打扫,保持搅拌站内卫生。
第三十二条 材料加工场
1、易产生粉尘、有害气体的材料加工场、存放场应采取除尘、有害气体净化措施,且远离生活区、居民区,尽量将加工厂设于场地下风向。
2、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水、废油及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也不得排入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中。
3、加工剩余的短小材料或废料要合理回收,充分利用。
4、严禁将不易腐化的合成材料、化工原料等擅自埋入地下。
第三十三条 便道、便桥
1、便道便桥设专人养护,定时清扫,定时洒水抑尘。
2、有条件的工程要求选择混凝土路面,以减少扬尘以及对周边农作物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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