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制度(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制度1
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农民工学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建人〔20xx〕82号)、湖南省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的通知》(湘建人教〔20xx〕144号)、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xx〕39号)和《关于建立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人教〔20xx〕3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贯彻“政府推动、企业主办、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人教、建管、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管理权辖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商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农民工学校建设的政策、办法和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各地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设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农民工学校的备案、督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长沙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长沙市以外省内其他地方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6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在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
第三条
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按照“企业设立学校,学校建在项目”的原则,由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组建管理,工程项目部负责实施具体教学培训活动。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任农民工学校校长,项目部委派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或有教学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任教学负责人,负责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和后勤管理。
第四条
按湘建人教〔20xx〕314号文件要求,工程项目开工时,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向本地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设立农民工学校备案。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备案后,应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会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申请备案的农民工学校进行实地踏勘,经勘察符合农民工学校设置条件的,予以备案;未达到设置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达到设置标准再行备案。
第五条
各市州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省建设厅呈报备案汇总表(附件1),省建设厅将农民工学校备案情况在湖南建设网上统一公示。
第六条
完成主体工程后一个月内,农民工学校在自查、自评基础上,向当地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提交农民工学校总结材料。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考核评估细则》(附件2)对其进行考核评估,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估意见。考核评估合格的企业,可向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注销备案。
第七条
应当设立农民工学校的建筑工地,自开工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农民工学校仍不能正常备案;或虽正常备案,但未申报考核评估;或考核不合格的,均视为未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学校。未按规定在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的企业和项目经理,由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认定上报省建设厅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并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市州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创建情况纳入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及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成为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的重要部分。
第九条
农民工学校教学及活动场地可依托建筑工地会议室、食堂、活动室设立,或在建设工地搭建临时用房时统筹安排农民工学校专用教室。教学场所必须安全可靠,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教室内必须配置课桌椅、黑板、电视机、DVD播放机等必需教学器具。教室门口悬挂“××公司××项目农民工学校”校牌,规格为60cm×40cm。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农民工学校建设情况,聘请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建设类专业院校师资等担任专兼职教师,并颁发聘书(附件3)。各市州、县(区)应逐步建立农民工学校师资库,实行本区域农民工学校师资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农民工学校按省建设厅颁发的指导性教学大纲,拟订实施性教学计划,安排教学日程。培训教材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荐的教材。农民工学校的培训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同时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明礼仪和职业道德等知识培训。教学工作应结合工程实际因材施教,采取适合农民工的形式和方法进行。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每月集中授课时间不少于8课时,到课率不低于85%,每次教学活动必须留存影像资料。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安排专职人员,对教学活动实行跟踪巡查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农民工学校要根据农民工特点,结合形势任务及企业发展要求,开展有意义的文体活动、劳动竞赛活动、争做文明市民评比活动,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同时,应充分利用农民工学校平台,加强农民工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加强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农民工学校要建立师资管理、学员管理、教学管理制度,并按照省建设厅下发的文本格式(湘建办〔20xx〕11号),建立教学日志、学员台帐、教学台帐。各类文件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教室内张贴农民工学校章程、学员守则、教学计划,建立学习园地,开展学习心得交流;教室附近设置宣传栏,宣传时事、政策和农民工学校好人好事。
第十四条
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站,应按程序和要求及时对农民工学校培训的学员开展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对鉴定合格者,应及时将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发放给农民工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对建筑工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对农民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农民工学校创建和农民工教育培训费用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记入建设工程造价不可竞争费用。企业各项农民工培训政策性提留、国家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和社会公益性资金均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本地区半年度农民工学校考核评估情况(附件4)报省建设厅,并根据考评结果,按照农民工学校创建备案数15%的比例,评选本地区优秀农民工学校,在本地区公示和表彰。“优秀农民工学校”作为省优质工程评选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各市州在本地优秀农民工学校中,于年底向省建设厅推荐全省年度“十佳农民工学校”候选名单,省建设厅对农民工学校创建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后,确认“十佳农民工学校”,授予湖南省建筑工地十佳农民工学校证书和奖牌。对获得“十佳农民工学校”的建设工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评选的优先条件。
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制度2
(一) 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贯彻“政府推动、企业主办、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在西安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研究制定农民工学校建设的政策、办法和措施,统筹管理农民工学校的创建和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建委科技教育处负责,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全市农民工学校的备案、督查、考评和日常管理;市城乡建设干部学校(市城乡建委培训中心)负责全市农民工业余学校教学活动的具体指导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城六区内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学校创建和教学工作由市建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区建设局积极配合;城六区以外区、县(含“四区两基地”,下同)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学校创建和教学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建委的统一指导。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两基地”规划建设局都要有局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在所属建设教育培训站设立农民工学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报我委备案。
(三)农民工学校由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组建管理,工程项目部负责实施具体教学培训活动。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任农民工学校校长,项目部委派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或有教学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任教学负责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承包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建设单位也要通过不同途径对农民工学校的建设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建设施工企业在两个以上建设工地建有农民工学校的.,应实行总校、分校制,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教学管理体制。
(四) 农民工学校开展教学活动所需费用主要由工程承包企业负担,可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2.5%提取)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中安排。市建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础教材编写和印制,向全市各农民工学校配发。
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制度3
1、按规定在项目部成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场所可放在食堂或会议室,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网络,制定农民工业余学校教育计划。
2、农民工学习内容主要有安全知识、操作技能、职业道德、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及权益保护等。
3、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学习培训的方法可采取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如演讲、挂图、影像等。
4、农民工业余学校应根据现场环境及职工心理状态变化及时调整,做好节假日、农忙季节前后的教育工作。
5、农民工业余学校的老师可聘请有关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或有关专家。
6、为鼓励职工参加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各项活动,项目部可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7、补充内容:
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制度4
一、公司成立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活动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负责业余学校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
二、公司成立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总校,各项目部成立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明确教务工作负责人,贯彻落实教学大纲,严格执行教学计划,配合做好教学工作。
三、实行每周教学,开课时间应保证1~2个课时。
四、授课人员应认真备课,熟悉教材,力求通俗易懂,做好各课教学考试的命题、出题和阅卷工作,认真听取授课情况反馈并改进。
五、各班组必须按时到校上课,不得无故缺席,班组到课率不得低于85%;各学校教务负责人负责对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和统计,作为班组考核和优秀学员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教室内应配备必需的教学设施,尽量做到功能多样。
七、落实专人监督管理好业余学校校舍、桌椅等公共财产,执行损坏赔偿制度。
八、组织开辟学习园地,通过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交流学习心得,表扬好人好事。
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以下简称民工学校)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建设,规范办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xx〕19号)、住建部等中央五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xx〕200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工作的意见》(浙建建〔20xx〕5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工学校是指设立在建设工地,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作业人员进行非学历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公共服务的平台和管理服务体系。
第四条民工学校办学,以“项目党建”为引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平安工地”创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办、工地建校、社会参与”的办学模式,塑造“杭州工匠”精神,培育新时期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第五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领导全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管理工作,并实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工作原则。
市建委设立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负责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做好全市民工学校的统一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完成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通过检查、考核、调研等形式,了解各区(管委会)、县(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的办学情况,完善制度措施,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服务民工学校建设管理工作;
(三)督促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企业民工学校总校(以下简称企业总校);
(四)组织协调开展全市性民工学校活动;定期组织编印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刊物,做好工作交流和情况通报;
(五)组织十佳民工学校、优秀民工学校及各类先进的评选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管委会)、县(市)住建局(以下简称各住建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督促辖区企业和建设工地建立民工学校。督促辖区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民工学校总校,全面规划、部署和指导本企业所属工程项目民工学校建设工作;检查辖区内建设工地是否按要求成立项目民工学校,并明确校长、教务负责人、师资配备及教学计划。
(二)做好辖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辖区范围内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教育培训、工程技术和质量安全部门以及党团组织、工会组织作用,积极开展送技能、送知识、送服务进工地活动,为民工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初审民工学校、示范民工学校的创建。对准备创建示范民工学校的民工学校进行初审,同意后报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发放“参选示范民工学校”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荐十佳民工学校和优秀民工学校候选名单。在参选示范民工学校中,通过层层评选、公示后,推荐出参评十佳民工学校和优秀民工学校候选名单,上报到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评选。
第二章 标准化建校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民工学校办学主体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办好所承建工程的民工学校。
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积极支持主办企业办学。鼓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各种方式联建民工学校。
施工现场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接受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管理,积极组织所属民工参加民工学校的学习,配合做好办学及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企业应保障民工学校的办学经费,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一部分及部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民工的教学培训费用。
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建立企业总校。
企业总校实行企业管理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一)成立以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领导的民工学校总校教学组织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所承建工程民工学校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动态检查监督教学活动,全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以“项目党建”为引领,建立工地党组织,通过工地项目网格党建和党建联建,推进民工学校的建设,通过建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发挥项目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完成廉政文化进工地的教育宣传工作;
(三)建立企业总校及所承建工程民工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落实巡查、督查工作;制定年度教学计划和劳动竞赛计划,确保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协助制定企业职业技术岗位工人的培训教育计划,并付诸实施;
(四)建立由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外聘教师、社会各界志愿者相结合,组成10人以上相对稳定的总校教学师资队伍,为民工学校提供师资保障;
(五)根据企业实际,编制或统一采购各承建工程民工学校的培训教材,定期对本企业所承建工程民工学校教学师资队伍进行培训。
第九条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一)成立由校长领导,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有关负责人参加的教学管理机构,配备教务负责人,定期召开教务工作例会;
(二)建立包括民工学校章程、党建指导员、教学管理办法、学员守则和奖惩制度等内容的教学管理制度,形成长效办学机制;
(三)围绕工程建设任务和民工学校教学要求,根据施工组织、分项节点、作业进度、技术规范和民工生产生活应知应会的要求,制定年度、月度和专项教学计划,科学安排教学内容,分期分批地组织教育培训;
(四)组建由企业总校师资、项目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外聘教师和社会各界志愿者组成的5人以上,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师资力量,保障教学活动;
(五)设立党建指导员,由工地党组织负责人履职,纳入民工学校教学管理机构,并公示上墙;负责落实项目党建推进民工学校的建设,协调工地项目网格党建和党建联建活动,落实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建设,参与民工学校日常教学活动,监督民工学校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依托民工学校平台,加强项目党建和企业文化建设,完善工程项目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组织开展工地项目网格党建和党建联建,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落实社会各界进工地“送政策、送文化、送健康、送安全、送温暖”等关爱民工活动,加强与民工的沟通交流,解决民工实际问题,发挥民工学校的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第十条民工学校办学应结合施工现场管理要求,运用“工地融媒体”等互联网平台,推进网络化教学与管理,落实常态化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确保民工参学率和岗前培训率达标;坚持“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就学什么”的原则,把办学贯穿于民工生产生活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始终;坚持“产学结合,绩效考核”的原则,把办学绩效作为企业考核项目管理建设的重要条件之一;积极开展评优活动,提升办学氛围,促进工程建设。
第三章 规范化办学
第十一条杭州市范围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工期6个月以上、参与工程建设的民工总数超过50人的房屋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等建设工地,工程建设期间应建立民工学校。
符合上述条件,但建设工地内确无场地搭建民工学校设施的,可采用租赁场地等其他形式创建民工学校。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搭设建设工地临时设施时,根据工程建设作业人员规模,同步规划建设民工学校设施,配建能够满足基本教学要求的,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教室。采用活动房配建教室的,应选择底层为宜。教室门口应悬挂(规格不小于60cm×45cm)统一标识“××公司××项目民工学校”的标牌。
民工学校应配建阅览室、文体活动室。民工学校办学期间,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占用、拆除教室及其教学设备。
第十三条 民工学校应配置黑板、视频设备、网络设施等必需的教学设施和不少于30名学员使用的桌椅;教室内统一悬挂民工学校章程、办学机构网络、教学管理制度、师资配备、教学计划、学员守则和奖惩制度等告示牌;建立反映教学动态和学员情况的“学习园地”,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十四条民工学校教学内容分必修课和自选课。必修课以提升民工技术技能、做人做事应知应会的基本常识教学为主,具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文明施工、文明礼仪、道德法制、权益保障、健康卫生、普法教育等课程。自选课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技术规范、工程进度和民工素质的实际情况,结合形势发展、项目管理的新要求,因地、因时、因人设置课程内容。
第十五条民工学校应广泛借助各种社会资源,积极为民工提供公共服务,满足民工多样化的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并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组织学员开展知识竞赛、劳动竞赛、技术观摩、操作比武等学以致用活动;举办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主题活动,丰富民工业余生活。
第十六条民工学校应有较全面的教学活动计划,每月集中教学或活动一般不少于4次,教学活动总时间不得少于8课时,民工实名参学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七条民工学校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教学台账》统一文本的要求,配备专人,及时收集和整理反映办学过程的台账,包括学校概况、教学活动、办学成效及学员事例等原始资料和高清图片,并将民工学校办学及活动开展情况,按要求及时上传“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民工学校教学台账作为考核验收依据之一。
民工学校教学台账不得弄虚作假,照片不得重复使用,民工签到要真实,不得代签。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所承建工程在开工后10天内,由企业总校发文成立项目民工学校,明确校长、教务负责人、师资配备及承担的教学任务;30天内将《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登记表》上传至“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各住建局应根据职责,加强对所管辖民工学校的指导服务,解决企业办学中的实际问题。市、区两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民工学校作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服务平台之一,并在日常现场检查时同步对民工学校开展相关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对产学结合办学予以指导和服务。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走访区、县(市)建设工地,调研和掌握民工学校办学新情况。
第二十条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顶,道路、河道、轨道交通等市政项目完成总工程量70%后的1个月内,民工学校主办单位持《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验收申报表》《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验收评分表》和总结材料,通过网上“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向民工学校所属住建局申请考评验收。各住建局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合民工学校日常运行情况,对民工学校进行实地考评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考评验收合格的民工学校,应在工程完工前继续保持正常办学,不得在工程完工前拆除教学场所。
第五章 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坚持示范民工学校创建制。民工学校主办单位创建示范校的,在民工学校建立时提出申请,报经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悬挂“参选示范民工学校”匾牌,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考评得分90分(含)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予“示范民工学校”称号:
(一)教室单独设立,面积50平方米以上,配置有不少于30名学员使用的桌椅,教学设施齐全;
(二)办学时间超过半年;
(三)结对共建主题实践活动有特色且成效明显,民工参与率高;
(四)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劳务用工管理制度齐全、工作台账规范,作业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五)建设工地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无有责投诉、未发生民工劳资纠纷行为;
(六)办学活动被行业部门通报表扬或《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专刊》宣传报道。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在“参选示范民工学校”中,以复核及公开演示的形式,评选十佳民工学校和优秀民工学校;同时评选办学工作和结对共建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民工学校优秀学员等,树立典型,调动企业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三条 民工学校考评验收合格作为“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评选的基本条件之一;民工学校考评验收不合格的工地,不得评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
民工学校办学实行现场与市场联动机制, 民工学校办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对民工学校建设管理中受到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表彰的相关企业,在年度评优、推优中予以优先考虑。对应建未建或办校考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其所在企业参与各类评选时视情予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以“杭州市建设行业网上民工学校”专栏、《民工学校专刊》为载体,建立全市民工学校信息员队伍,落实企业总校及“参选示范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民工学校主办单位应及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加强办学典型宣传,引导企业办学创先争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修订《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验收评分表》、制定《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教学台账》统一文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宣发〔20xx〕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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