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制度

时间:2025-12-03 19:27:59 好文 我要投稿

经营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营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规范处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加强对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工程效益,有效控制项目经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处工程项目的投标、合同签订和管理、预结算、民工结算、营业执照使用、项目经理的管理等事宜。

  三、经营部组织机构及成员

  1、建立以主管经营总工为组长,以经营部长、经营副部长为投标管理领导小组。

  2、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管理单位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主要职责是确定组织并编制投标标书,负责编制中标工程的合同内容,编制工程预结算和民工结算,负责协调资质的使用和管理。

  3、小组成员由预算员、资料管理员、综合资料员。主办部门是技术部。

  四、经营经理职责

  1、负责全处经营管理工作,拟定经营管理办法并负责实施。

  2、负责投标工作。分析信息的实用性,并且将正确的信息上报经理进行决策。

  3、负责全处的预(决)算管理工作,工程造价人员的培训。

  4、负责核准合同内容和工程项目造价,并掌握合同履行和结算审核情况。

  5、负责处的各类证件的审验,委托审核等管理工作

  6、管理资质和项目经理的使用,并掌握使用情况。

  7、协助经理完成其它工作。

  五、经营部部长职责

  1、贯彻有关规章制度,全面负责经营部工作。

  2、主持投标工作。负责招投标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投标工作。

  3、负责公司(预)决算管理工作,及时督促基层各单位收集各类隐蔽记录、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并且对(预)决算进行审定。

  4、负责全处的合同的签订,统计工作,监督合同履行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

  5、主持全处的`经营工作,主持每周一的经营例会。

  6、配合技术质量部和生产安全部完成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

  7、配合主管经营总工完成其它工作。

  六、经营部副部长职责

  1、遵纪守法,遵守处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保秘密。

  2、协助部长收集招投标信息,进行投标工作。

  3、经常深入现场,根据合同工期确定的目标,加强对现场的监督。

  4、配合领导完成其它工作。

  七、预算员工作职责

  1、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保守公司秘密。

  2、负责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收集、分析。

  3、负责编制投标的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和总价,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后的结算书和结算书的审核。

  4、负责收集基层各单位各类隐蔽记录、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并整理、归档。

  5、配合领导完成其它工作。

  八、综合资料员

  1、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保守公司秘密。

  2、负责公司招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归档工作。

  3、负责公司对外、对内合同履行完成情况,归档工作等进行考核。

  4、负责月、季、年工程量的统计管理工作。

  5、负责公司每周一调度会,做好会议记录工作。

  6、负责公司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

  7、配合领导完成其它工作。

  九、资料管理员

  1、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保守公司秘密。

  2、负责合同、投标文件的归档,项目经理和营业执照使用登记及项目经理解卡。

  3、项目经理和工程造价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4、负责结算资料档案的管理。

  5、负责营业执照和项目经理使用的登记。

  6、配合领导完成其它工作。

  十、资质使用制度

  1、资质使用必须经过经营部部长对使用人或单位进行初审;

  2、经营部部长报主管经营负责人审批;

  3、主管经营负责人送经理批准;

  4、经理批准后由经营部资料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经营管理制度2

  一、经营目标与经营计划

  1、公司委托经营单位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经营集团旗下经营单位,并为其经营业绩负责。负责人在一定的经营、财务与人事授权下,设定考核期(原则上为半年)和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标准,统筹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2、负责人经试用合格,本人自愿接受经营业绩指标考核的,与集团签订《经营管理责任书》,内容包括:

  A、经营范围与负责人责任;

  B、考核期;

  C、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标准(经营目标);

  D、经营业绩与工资、奖金;

  e、授权流程。

  3、《经营管理责任书》由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管委”)代表公司与负责人签订,报集团总裁审批:获得批准的,由集团发布任命通知;未获批准的,重新签订《经营管理责任书》。

  4、任命通知下达后,负责人依据《经营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责、权、利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工作。

  5、《经营管理责任书》中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标准,是集团下达到经营单位的经营目标,原则上分为:月度经营目标和考核期经营目标。负责人应带领经营单位全体员工努力实现经营目标。

  6、考核期结束,经营目标完成,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下阶段经营目标,集团经管委会审后,再签定下阶段《经营管理责任书》。

  7、作为达成经营目标必须的步骤,经营单位负责人应按月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经营政策和策略;

  B、收入与支出预算;

  C、拟开拓的新项目、新收入;

  D、对可能实现的经营业绩进行预测。

  8、经营计划既是负责人向全体员工传达经营策略、安排布属工作的指导文件;同时作为向经管委汇报的工作材料。负责人应按月向经管委提交经营计划,并在月度经营分析会上予以回顾。

  二、经营收支预算

  1、在经营目标责任下,为确保经营计划的实施,负责人应制订收支预算,对实施经营计划所产生的收入和支出进行预测,收支预算也是经营计划的组成部分。

  2、收支预算按财务部界定的收支项目和划分规则进行,不得擅自拆分与合并。收支预算应作到量入为出,以扩大收入、控制成本为基本原则。

  3、收入预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经营收入;

  B、新增项目收入;

  C、其它可能产生的收入。

  4、支出预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营业成本;

  B、管理费用;

  C、财务费用等。

  5、收支预算原则上按月制订。作为经营计划的附属文件,对内用于指导经营单位控制成本、开源节流;对外上报集团经管委,用于在月度经营分析会上予以回顾。

  三、经营者责任

  1、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确保以下事项:

  A、本单位所管理的公司资产完好无缺;

  B、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工作;

  C、不得以损害公司资产利益和品牌资源为代价达成目的;

  D、所采取的经营方式不得给公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害公司名誉。

  2、责任人应明了《经营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要求,依据授权流程开展经营管理工作。

  3、责任人应积极配合集团其它经营单位开展的,有利于提升关联单位经营业绩的活动;保持与集团、兄弟单位的协作和沟通。

  4、责任人应确保经营单位保持良好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管理和监督,促使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积极认真开展工作。

  5、负责人有义务遵守集团的经营、财务和人事管理政策和规则,接受集团审计与监督。针对问题可进行必要的申诉,但应无条件接受集团经管委的最终决定。

  四、经营业绩与工资、奖金

  1、负责人的薪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分别按月、按考核期根据其业绩表现予以发放。

  2、负责人在试用期间未签订《经营管理责任书》的,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发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3、签定《经营管理责任书》,下达负责人任命后,如按月完成经营目标,则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4、不能按月完成经营目标的,发放基本工资,无绩效工资;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经营目标的,经管委将根据负责人实际情况采取调整措施,必要时更换负责人。

  5、整个考核期内的实际经营成果超过规定的经营目标的,在考核期结束,一次性发放超过部分的计提奖金。奖金的具体计提办法在《经营管理责任书》中予以规定。

  五、月度经营分析会议

  1、月度经营分析会议是集团对各经营单位月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经营状况的分析与总结会议,每月5日召开(节假日顺延),会程1天。

  2、月度经营分析会议由经管委召集、确定出席人员和确定会议地点,总裁秘书担任会议记录。

  3、财务部应提前将各经营单位的月度财务报表报送至经管委和各负责人,以便提前作好相关准备工作。

  4、经营分析会议属于公司重要会议,各负责人和通知出席人员必须到会,并认真分析、总结,参与讨论。

  5、各负责人在会议上汇报的内容包括:

  A、上月经营情况回顾;

  B、本月经营计划;

  C、提请经管委审批或协调的事项。

  6、针对上月经营情况,经管委应及时给予指导和指示,纠正错误思路,会同负责人分析原因,找出不足。并对经营单位提请审批和协调的事项出具意见。

  7、会议应形成和明确本月经营思路,各负责人应在会后提交本月经营计划。

  8、总裁秘书在会议结束1日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机要经经管委确认后,全文呈报集团总裁、公司领导;抄送各职能部门;分拆抄送至各经营单位。

  六、经营单位管理

  1、经管委是经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对经营单位的运营负有督导、监控和指导责任;各负责人是经营单位的最高管理人员,对经营单位经营状况和业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负责人通过经管委授予的权力,调配资源实现经营目标。获得的授权包括:经营授权、财务授权和人事授权。获得授权的前提是经营状况正常,预期能够完成经营目标。

  3、经营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A、依据批准的经营计划和收支预算组织人力、物力开展经营;

  B、在合法状态下,以增加营业收入为目,开发新项目;

  C、不改变资产原功能条件下的各项创收举措。

  4、财务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A、正常经营管理情况下,费用支出的批准权力;

  B、经授权的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5、人事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A、经批准的岗位编制下,基层员工的招募与调整;

  B、获得基本预算的前提下,人员工资的合理调整;

  C、获得行政人事部确认下,管理岗位的招募、调整和任命;

  D、正常经营管理情况下,奖金的分配。

  6、当经营管理情况非正常时,包括可能导致经营业绩急剧下滑或亏损的,负责人应及时向经管委汇报并依照批示开展工作。

  7、发现经营单位业绩非正常大幅下滑或亏损时,经管委应当组织调查,及时进行政策调整,必要时替换负责人。

经营管理制度3

  为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稳步实现,塑造重视价值创造的绩效文化,有效发挥绩效考核的评价和引导功能,建立责任风险与薪酬收入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班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快速起步,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出资人的价值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营业绩考核的原则

  1、战略核心原则。经营业绩考核要紧紧围绕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确定评价标准和评价目标,推动公司近期和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2、绩效导向原则。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充分体现强激励、硬约束,使经营班子的收入水平与责任、贡献紧密关联。

  3、可持续发展原则。经营业绩考核既要关注现实经营业绩,更要关注和倡导均衡、健康、可持续发展。

  4、客观公正原则。考核评价要符合客观事实,考核结果要以各种经审计的统计数据和客观事实为依据。

  二、经营业绩考核的管理机构

  (一)经营业绩考核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是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管理机构,经营班子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董事会的职能:

  1、负责审议经营班子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负责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

  3、与经营班子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4、组织对经营班子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5、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经营班子实施奖励和处罚,确定绩效薪酬发放。

  6、经营班子对考核结果提出申诉后的复核和调处。

  (二)经营业绩考核办公室

  董事会经营业绩考核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负责经营业绩考核的具体工作,其职能是:

  1、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拟定经营班子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协助董事会收集汇总考核指标目标值;

  3、协助董事会组织实施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4、对考核结果进行计算统计汇总;

  5、依据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提出薪酬发放建议;

  6、组织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签订;

  7、董事会交办的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的其他工作。

  三、经营业绩考核的范围

  本办法考核的经营班子是指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领导班子正职和领导班子副职。

  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及事业部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公司制定,经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四、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运营指标、战略发展指标、风险预警指标及年度重点工作目标。

  1、基本运营指标包括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毛利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

  2、战略发展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科技研发、工法或标准制定、品牌维护、市场占有率、人才培养等指标。

  3、风险预警指标包括安全生产、质量标准、法律诉讼等方面指标。

  4、年度重点工作。根据不同发展阶段所需完成的重点工作,可以在上述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或年度重点工作要求。

  董事会将根据初创阶段或者特殊发展时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需要,对上述考核指标进行组合性选择,具体考核指标、所占权重及计分规则在当年的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五、经营业绩考核的方式

  对经营班子的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两部分。

  1、年度考核期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任期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由董事会决定。

  3、任期考核是对年度考核的完善和延伸,引导经营班子关注中长期发展,力求考核工作更加精准、更加规范、更加有效。

  4、董事会将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适时制定任期考核办法。

  六、经营业绩考核的`程序

  (一)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确定

  1、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由经营班子根据董事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结合年度经营预算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有可能影响考核结果的重要事项等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基本运营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2、董事会根据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及市场形势、公司发展规划、实际经营状况等情况,在年度经营预算的基础上,参考同行业情况,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跟经营班子沟通后确定。

  (二)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签署

  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由总经理代表经营班子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调整

  考核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市场形势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考核指标明显不适用时,经营班子可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调整的,可依据董事会意见对相关考核内容进行调整。

  (四)经营业绩考核动态监督

  考核期内,董事会对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动态监管。经营班子要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经营管理情况及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警示,督促经营班子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提交整改方案。

  (五)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考评

  总经理应在年中、年末向董事会进行述职,并在考核期满90日内向董事会提交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报告。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对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评价意见。考核工作一般在次年的6月底前完成。

  (六)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调控

  董事会可根据政策法规、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技术变革等外部环境变化,以及人力资源、财务状况、政策支持等内部因素,对考核结果进行合理调控,以确保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七)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

  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将考核结果反馈给经营班子,并进行绩效面谈,分析存在的差距,确定下一步的改进措施,以便更好的指导、帮助、激励和约束经营班子成员。

  (八)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申诉

  如经营班子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进行反馈。董事会收到反馈意见后,负责组织核实相关考核内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经营班子反馈核实结果。复议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绩效薪酬的计算

  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算和兑现经营班子的绩效薪酬。经营班子正职的绩效薪酬计算方法:

  绩效薪酬=(年度目标薪酬-基本年薪)×绩效考核系数绩效考核系数=年度绩效考核得分÷100经营班子副职的年度薪酬,根据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合理拉开差距,在正职实际年度薪酬的0.7-0.9之间确定,具体分配系数由董事会研究确定。

  (二)年度目标薪酬的确定

  经营班子正职的年度目标薪酬由董事会根据当年市场和行业薪酬水平、经营管理难度、考核指标确定、人才引进需要、社会平均工资增幅、物价水平等因素,结合上一年度的实际经营业绩、人均产值和人均创利等情况在当年的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进行明确。

  (三)特别奖励

  年度经营业绩或者专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时,董事会可以对经营班子实施特别奖励,也可以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班子成员实施特别奖励。

  (四)相关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减发经营班子或者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酬:

  1、由于管理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形成潜亏或者不良资产增加的;

  5、无正当理由,实发工资总额超过核定工资总额或者人均增幅超过核定比例的;

  6、进入稳定发展期后,员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

  7、未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的。

  八、薪酬管理

  1、经营班子成员的基薪根据标准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认的兑现标准发放。

  2、经营班子成员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均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3、经营班子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4、经营班子成员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董事会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按照具体收入设置明细账目,逐笔如实记录,单独核算。

  5、经营班子成员经批准在子公司、分公司或事业部兼职的,不得在子公司、分公司或事业部领取兼职收入。

  6、经营班子成员不能超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总额之外,领取其他的收入。

  7、因工作需要,经上级或董事会决定经营班子成员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九、附则

  1、建立经营班子年度薪酬增长与员工平均工资增长挂钩的机制,让员工共享经营成果。

  2、本暂行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本暂行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经营管理制度4

  总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精典汽车快修美容连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属各连锁店的经营管理行为,满足中心管理决策的需要,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置信基本法》和中心的规章管理制度,针对连锁店的组织活动、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由四川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汽车美容、快修、装饰等业务。下属单位为各连锁店,连锁店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接受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样服务,实行进货、价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统一,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

  第四条中心的基本理念是:服务源自精典。

  第一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中心是经四川置信资产管理公司授权的下属单位,代表四川置信资产管理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条中心是各连锁店的控股股东,连锁店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接受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店长是所任职连锁店的管理者,行政上隶属于中心,接受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四条连锁店应按照中心统一的组织章程规定事项,接受中心的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章连锁店的权利义务

  一、连锁店的权利

  第一条连锁店经中心授权合约生效之日起,可以且必须以“四川置信资产精典汽车快修美容连锁”的商标营业。

  第二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共同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装修、改装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用中心统一的管理方式经营。

  第五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经营计划的执行。

  第六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购中心统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

  第七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用中心统一制定的操作流程.

  第八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考核办法.

  第九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实行中心统一制定的薪酬标准.

  第十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培训.

  第十一条连锁店享有中心提供的商业信息的权利。

  二、连锁店的义务:

  第一条连锁店应执行中心管理层作出的一切决议事项。

  第二条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连锁店不得坐支收入,每日营业款必须上缴中心。

  第三条连锁店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应按照中心统一的形象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连锁店自理。如连锁店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连锁店应负完全责任。

经营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药、神精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药、神精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药、神精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药、神精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经营管理制度6

  为保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食品经营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保持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安全卫生。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有效的法定证照。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帐制度。采购食品严格检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食品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并如实记录购进(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购进(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及购销台帐保存两年以上。

  四、严格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经营“三无”、过期霉变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标签管理规定。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六、严格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发现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报告监管部门,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七、食品经营户为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自觉接受职能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经营管理制度7

  农资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1、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电源、电闸等带电设施的'安全。

  2、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注意保养、更换、添置,确信完好有效;堆放的农资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4、随时检查农资及其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避免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整理或调换,对过期农资及时酌情处理。

  5、在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使用防护器具。

  6、在经营场所明显地方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字样。

经营管理制度8

  药店计算机管理制度

  1、计算机出入库系统

  要求软件系统能够对包括资质在内的效期自动管理,比如xx供货商资质中许可证到期,系统会自动停止对禁止从该供货商中进货录入。并且要求系统软件不能够随意删除更改、提前录入、后期补录数据。

  2、自动监测和记录库房、冷藏运输设备温度的设备

  取消温湿度手工记录,防治弄虚作假;要求温度能够自动记录、检测,对冷库更是要求是能够自动检测、记录、显示、调控、报警;记录仪器要求核准或者校订。这种设备肯定会要求上,估计到时市场上会有这种一体机的.,并且数据还就应能够暗中修改。

  3、冷库供电。

  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

  4、药品运输车辆

  明确提出药品储运就应使用封闭车辆,但是也提出应有相应的保温和冷藏措施;最经济实用的不如在箱货车装一台车载冷藏箱。该规范(gsp)出台后还会有实施细则出台,期盼实施细则出台后再做进一步计划。

  5、验收养护室设备

  未对验收养护室可见异物检测仪、标准比色液、千分之一分析天平做出书面要求。

经营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

  (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章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第十七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者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

  (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存储的;

  (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第十九条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如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产品应当单独存放。

  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

  (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

  第二十三条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企业应当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

  (五)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

  (二)相关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

  (三)经营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

  (四)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拆零的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冻设备中,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四)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示。

  第二十六条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零售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者检定记录。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对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相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行验证。

  第三十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鼓励经营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

  (二)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

  (三)具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五章采购、收货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

  (一)营业执照;

  (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四)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必要时,企业可以派员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企业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交运情况当场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当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

  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第三十七条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第三十八条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验收记录上应当标记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第三十九条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四十条企业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收货和验收时,委托方应当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协议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入库、贮存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入库记录,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进行合理贮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说明书或者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二)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等措施;

  (三)搬运和堆垛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垛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医疗器械包装;

  (四)按照医疗器械的贮存要求分库(区)、分类存放,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

  (五)医疗器械应当按规格、批号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库房地面、内墙、顶、灯、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保留有足够空隙;

  (六)贮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

  (七)非作业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贮存作业区,贮存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行为;

  (八)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贮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三条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自营医疗器械应当与受托的医疗器械分开存放。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医疗器械有效期要求等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内容包括:

  (一)检查并改善贮存与作业流程;

  (二)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

  (四)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

  (五)对冷库温度自动报警装置进行检查、保养。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区,然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第七章销售、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医疗器械批发销售给合法的购货者,销售前应当对购货者的证明文件、经营范围进行核实,建立购货者档案,保证医疗器械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第四十八条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数量、单价、金额;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三)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对于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第四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据,记录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零售单位、经营地址、电话、销售日期等,以方便进行质量追溯。

  第五十条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应当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一)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符;

  (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一条医疗器械出库应当复核并建立记录,复核内容包括购货者、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数量、出库日期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发货内容标示。

  第五十三条需要冷藏、冷冻运输的医疗器械装箱、装车作业时,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第五十四条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运输医疗器械,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五十五条运输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的冷藏车、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显示温度、自动调控温度、报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第八章售后服务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企业与供货者约定,由供货者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或者由约定的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可以不设从事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者人员,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或者经过厂家培训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六十条企业应当及时将售后服务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第六十一条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投诉。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货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互联网经营医疗器械应当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营管理制度10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主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一、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

  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

  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二、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应当建档记载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

  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三、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1、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

  2、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识;

  3、监督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贴牌”食品;

  4、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

  5、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发现进场交易有重大问题的食品,及时报告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6、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协议;

  7、督促经营者主动为消费者出具信誉卡,作出公开的质量承诺;

  8、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9、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10、对入场销售的食品,应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而不签订的,或者不严格审核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出现问题的,将其清除出场。

经营管理制度11

  为加强本公司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经营的第一责任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全面负责,对公司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经营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等;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目标,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责任人抓好安全工作,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4、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努力实现安全经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

  5、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编制事故状态下的紧急疏散、撤离预案及演练。

  7、解决安全措施实施所需费用(保障安全投入所需费用)。

  8、组织全员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9、亲自主持或委托分管安全副经理主持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听取有关安全的工作汇报;掌握本公司的安全状况;及时组织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经营中的.问题。

  10、主持对安全经营的检查、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积极参与、支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对所有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11、至少每月对公司各部门进行一次现场巡视、检查.掌握一线实际情况,听取员工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公司的安全经营动态。

  12、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奖惩.

1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经营管理制度12

  一、设立事故专职人员、规定人员职责,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臵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的登记、上报和反馈;现场调查;原因分析;采取控制措施;作出处臵决定等工作。

  二、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经常浏览查阅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网,及时注意当前有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如有接到或发现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后,处臵小组立即按要求仔细询问有关情况,填写情况记录,提出初步控制意见,情况比较严重的要立即上报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人员调查、核实、处理。

  四、在知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卫生、质检等部门,并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作出阶段性报告。

  五、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下列措施:

  (一)、协助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二)、立即停止有关食品的采购、食用,对可疑中毒食品及有关食品工具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三)、积极配合卫生、食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四)、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其所有物品。

  2、封存被食用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在取得食品监督部门的同意后,再及时清洁消毒。

  六、总结分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吸取教训、认真反省,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并提出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加强有关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加强有关物件的清洁消毒。

  八、严格检验,做到不合格、不卫生的食品不采购、不食用。

经营管理制度13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体育服务为宗旨,体育经营为手段,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市场。

  本规定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咨询;

  (五)体育经纪活动;

  (六)其他经营性体育活动。

  第四条xx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依法负责对本市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税务、物价、财政、卫生、劳动、文化、市容、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场所和设备;

  (四)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还必须经其他部门审核同意的,从其规定。

  体育行政部门接到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从事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以下称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

  第七条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范围、时间、地点。需要变更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向体育行政部门交纳管理费。

  第九条体育活动经营者在核准登记范围内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体育活动经营者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诉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体育活动经营者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法经营,维护体育经营场所秩序,保证体育经营场所的安全、卫生。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从事有损于身心健康、渲浸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和赌博等活动。

  第十一条体育活动经营者举办体育竞赛或者表演活动的,应当确保竞赛或者演出质量,并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观众的安全负责。新晨

  第十二条体育活动经营者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场地、报酬等资料,报当地税务部门备案。

  举办重大的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还必须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场次等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教练、技术培训咨询,指(辅)导、应急救护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证照,方可上岗。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有关证照的人员上岗。

  第十四条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变更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时间、地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体育活动经营者聘用未取得有关证照的人员上岗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文化、卫生、市容、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和赌博等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xx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经营管理制度14

  一、门店店堂前的招牌应完好、干净。店堂内地面、墙壁、顶棚无积尘,无污染物,无蜘蛛网,无碎屑剥落。店堂内的清洁应按时清扫,并随时保持货柜、货架、各类商品和各种用具的清洁和卫生。

  二、药品货柜上安装的柜门应完好,取用商品后应准时关好,以防止异物、灰尘、老鼠或其它动物进入造成药品和其它商品污染。

  三、门店全部人员要留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留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修指甲、勤洗手,工作服应勤洗勤换,保持干净。

  四、门店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必需进展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资料要保管两年以上,留存备查。

  五、凡发觉员工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应准时调离接触药品的岗位。

经营管理制度15

  “xxx”商场为家具、家居产品专业商场,所有人及经营管理人为xx市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xxx”商场为入住经营业户(以下简称业户)提供经营场所。本经营管理办法由xx市xx置业有限公司制定,管理公司拥有随实际情况调整本管理办法的权利。业户与管理公司签定入场经营合同的同时,视为双方均认可并承诺遵守本管理制度的所有内容。

  一章经营场地管理

  一条、经营场地划分权利归管理公司所有

  管理公司将“xxx”内可经营面积分区划块给业户使用。区块的划分与分配的权利归管理公司所有。业户无权自行将所使用的场地另行划分转租、转包给他人。

  二条、各项费用及收费方式

  1、场地使用费按度定价,双方签定入场经营合同的`同时,业户向管理公司一次性付清场地使用费用及管理押金元;

  2、取暖费、物业费由业户自行承担,由管理公司在签定入场经营合同的同时代收。

  3、业户自行承担所使用的水、电费用,须自行及时交纳。

  4、业户应自行负责依法交纳经营中国家机关征收的税、费。管理公司不承诺办理相关税、费的减免事宜。

  三条、关于续签合同

  业户应在原合同期限截止前日向管理公司提出续签申请,经管理公司同意后,管理公司告知业户续签单价、续签期限,方可续签。业户未按期提出续签申请的,视为业户自动放弃,原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管理公司收回该场地使用权。

  四条、关于场内装修

  1、入场经营时,业户必须对所持经营场所进行装修,装修方案须事先经管理公司审核认可后方可施工。业户对场地内的装潢、电器等设备,如需变更、整修维护、增设或移动时,应事先以书面通知管理公司,并附装潢平面及施工配电图等,取得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费用概由业户承担。正式施工期间,业户应派人员监工,以维护商场安全,并由管理公司随时检查,装修完工前须经管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场经营。

  2、如业户未按装修方案装修,或装修中出现违规行为,管理公司有权拒绝业户入场经营并责令业户进行整改,超过日未整改完毕的,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双方签定的入场经营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业户自行承担。

  3、业户的铭牌及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甲方的整体布局。未经管理公司许可,业户不得私设标牌及广告。

  4、管理公司有权对“xxx”商场内的,业户所持经营场地以外的空间进行调整、改造、装修,业户无权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关于对品牌的要求:(略)

  五条、关于退场

  1、如业户入场经营合同到期,业户须在合同终止前付清应付款项并将所持商品及装修物撤离出场,将经营场地恢复原状,管理公司验收后返还应付管理押金。

  合同到期之日起,经营场地内所有遗留物品、装修物全部无偿归管理公司所有。合同到期的,管理公司不负责另行提供业户用于清理库存、甩货的时间,因业户合同到期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管理公司概不负责。

  2、因业户违反本管理规定内容,造成管理公司终止双方所签定的入场经营合同的,在管理公司通知业户终止合同后日内,业户须撤离出场,场地使用权由管理公司收回,管理押金不予退还。超过日起,该场内所有遗留物品、装修物无偿归管理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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