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29 08:31:03 好文 我要投稿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5篇[热门]

  在现在社会,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作社的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5篇[热门]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

  11月11日,青桥驿镇召开村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培训会,本次培训由分管扶贫社副镇长蒋攀攀主持,主要围绕如何提高村级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进行了系统培训,镇机关全体干部、各村“四支队伍”全体成员、各村扶贫互助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共50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会上,副镇长蒋攀攀解读了《留坝县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从股东的构成、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的职责和义务、股权设置、民主监督、财务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知识解析和案例分析;并对《留坝县村级扶贫互助合作社公益类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分享了兄弟乡镇在扶贫社运行管理中的优秀举措和先进做法。

  会议要求,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各村要组织村上的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各扶贫互助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要全面熟悉系统掌握扶贫社的各项业务流程和相关要求,切实发挥好扶贫互助社助农增收作用。二是健全监督管理。各村要高度重视扶贫互助社扶贫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监事长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严格对照相关财务监管制度,及时对扶贫社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不断提高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

  截止目前,全镇6个行政村扶贫互助合作社已实现全覆盖,149户贫困户全部加入扶贫社,累计入股11.59万元,带动非贫困户109户入股19.2万余元,通过扎实扶贫互助合作社运行,进一步提振了村“四支队伍”和全体村民发展产业的动力,还促进了全镇产业的发展壮大,为贫困户产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增加了群众的经济收入,提升了满意度。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2

  合作社为规范其财务行为,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本,请参考。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xxxxx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xxxxxx-xxxxxx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xxxxxxx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3

  1、合作社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使用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成员产品。

  2、积极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等稳定畅通销售成员产品

  3、合作社应优先收购成员产品,严格按规定的质量标准等级确定价格,对待成员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成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履约守信,不贪小利。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4、合作社要依据市场行情,及时公布交售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以及交售要求,组织成员及时采收、整理、分级、包装,使产品适时进入市场。

  5、合作社成立销售产品质量检验小组,确定专人,定期对收购、储存、调运的.产品以及待交售的产品,分社员、分生产场,分产品种类、分质量规格,分客户、分市场建立台账,做好统计分析,以指导、调度好加工、储存和销售。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规范供销合作社的行为,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保证供销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在国家扶持下由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自愿入股组成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是加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城乡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之一。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办社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的企业依法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六条 本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本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支持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制

  第七条 供销合作社的基本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使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

  (二)研究制订并实施本社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意见,加强内部管理,搞好教育培训;

  (三)组织、指导所属企业、单位及下级社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对重要农业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的要求及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情况与意见,为社员和社员社搞好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供销合作社由下而上逐级入股联合组成。上级社制定的基本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下级社应当执行。上级社与下级社应当加强合作与联合。

  第九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的资产归本级社所有,由本级社授权其经营管理和有偿使用。所属单位对其所占用的资产负有保值和增值的责任。

  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代表会议制。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3至5年。有关供销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确认。

  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推选产生。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社的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社务委员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和执行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主任负责制。供销合作社主任是供销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对社务委员会负责。供销合作社主任应接受社员(社员社)监督。

  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正、副主任由县级社提名,经同级社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者由县级社聘任,经同级社务委员会确认。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的正、副主任分别由同级社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市和县级社主任的任免和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社的同意,并按供销合作社章程有关程序规定予以确认。

  第三章 供销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以集镇为中心,按照经济区域设置,不设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乡(镇)所在地可设分社或站。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一县一社”,实行供销合作社县级和基层之间组织一体化。

  第十四条 新设立供销合作社必须经上一级社审核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的合并、分立与终止,须经同级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报上一级社批准,或由上一级社社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供销合作社企业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供销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二)聘任和解聘所属企业和单位的负责人;

  (三)审批所属企业和单位的重大经营、投资决策;

  (四)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五)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自主确定经营形式、分配形式,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

  (六)其他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社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三)接受并完成国家和地方政府委托的任务;

  (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为农服务能力;

  (五)依法缴纳税金;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八条 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

  第十九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在城乡建立综合性经营服务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经营服务机构的设置,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乡建设和社员的需要,通盘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协调发展。

  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坚持方便群众购销、便于领导和管理、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设置综合商场、综合门店、专业公司、专业门店、饮食服务、加工、修理、仓储、运输和其他生产经营服务机构;在人口较集中的村落可设置供销分社或站;在行政村兴办综合服务站或委托社员办代购代销店,同农民联办商店等。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设置专业公司,在城市和集镇建立批发市场、贸易中心、商场、连锁商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供销合作社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投资举办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界的企业集团、综合商社、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境外企业。

  第二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不受城乡分工、行业分工、商品分工、经营层次和经营品种的限制。对于国家实行专卖、专营的商品和其他业务,只要供销合作社具备相应条件,都可以委托其经营或代营。

  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业和其他二、三产业。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增加出口创汇。

  供销合作社应当根据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扩大经营范围,繁荣城乡经济。

  第二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购销结合、批零结合、联购分销、分购联销、综合经营、专业经营、集团经营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可以自营、联营、代理、代办,还可以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行股份经营。

  在供销、信息、科技、运输、加工、储藏等方面,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积极推行贸工农一体化,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第六章 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动员和组织全体职工,保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供销合作社的企业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强化经济责任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大中型企业要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的资产由社务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供销合作社应当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社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会制度。建立和实行互助合作、基金调剂制度。年终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本社章程和上一级社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选举制、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供销合作社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积极开展成人教育,兴办文化科学教育事业。

  第七章 供销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应当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管理,完成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保证政府宏观调控措施的实现。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进行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应当把发展供销合作社事业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信贷、税收、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供销合作社,享受国家和政府扶持当地经济发展所实行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和财产、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和限制经营范围,不得非法干预其内部机构设置和用人自主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地方城市建设规划占用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经营网点、设施等,要有偿使用,给予相应的补偿。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并要兼顾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利益。政府委托的任务应当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供销合作社因执行政府委托的任务而发生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销合作社有权拒绝、控告、检举,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平调供销合作社人、财、物,干预供销合作社资产处置权的;

  (二)限制、截留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供销合作社经营自主权的;

  (三)对供销合作社实行摊派,以及对拒绝摊派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五)其它侵犯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由政府部门作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进行处理;由政府作出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由供销合作社组建的各种专业合作社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本省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5

  一、机务区管理员负责场、库设施的管理工作,保持整洁,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二、指导车组人员,使农业机械达到制度要求的.停放保管状态,并有权制止未达到要求的机具进入场库。

  三、农业机械入场、库长期停放和离场、库,参加作业时机务区管理员要同车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对场、库内长期停放保管的农业机械,机务区管理员要保证安全的责任。

  五、管理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并及时向机务队长报告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由于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导致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直至行政处罚。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6

  一、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淌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安排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农夫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方案与审批、审批与选购、选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特地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铺张,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依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

  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财务账款管理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当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

  事人负责准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缘由,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财务审批管理

  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省”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需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xx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xx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在xx元以上的开支和投资(或者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以上的费用开支和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2倍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争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方案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须齐全,凭证必需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扎帐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订正,甚至责令由责任人赔偿。

  六、财务公开方法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状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状况、盈余安排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须热忱接待社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七、购销价格管理

  本社购销产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亮化管理。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假如有变化,缘由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八、社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社员账户,由财务人员具体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安排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安排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提高养殖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养殖业务有一定经验和技能的自然人组成的合作社。

  第三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充分利用合作社成员的优势,共同开展养殖业务,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四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坚持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协调,并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经营,诚信守法。

  第五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重视会员的意见和决策,尊重合作社成员的平等权益。

  第六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成员资格

  第七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形式。

  第八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备养殖业务的经验和技能;

  2. 自愿加入合作社,并认同合作社的宗旨和理念;

  3. 守法经营,具备良好的信誉;

  4. 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5. 具备合作社经营所需的资金和资源。

  第九条 加入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需要向合作社提出申请,并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和养殖业务经验。

  第十条 合作社对于加入成员的审核应当进行全面、公正、公开的评估,认真保护合作社和成员的利益。

  第三章 合作社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益:

  1. 有平等参与合作社管理和决策的权利;

  2. 有平等分享合作社经营所得的权利;

  3. 有对合作社的监督和投诉的权利;

  4. 有接受和提供合作社技术培训的权利;

  5. 有充分了解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6. 有参与合作社分红和纳税的权利;

  7. 有平等享受合作社服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必须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 必须按照合作社的规定认真开展养殖业务;

  3. 必须按时缴纳合作社的会费并参与合作社经营所需的资金投入;

  4. 必须保护合作社的利益,共同承担合作社的风险和责任;

  5. 必须支持和配合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6. 必须遵守养殖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合法、安全。

  第四章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成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合作社经营的养殖品种、规模和区域。

  第十四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养殖环境和设施,确保养殖的安全和高效。

  第十五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养殖技术和管理体系,提升养殖的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益。

  第十六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养殖计划,合理安排养殖资金和资源的使用。

  第十七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收支的合理和透明。

  第十八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成员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养殖业的发展。

  第五章 合作社的分红和退出

  第二十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收益的`分配应当根据成员的投入和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分红可以以现金形式或者以股权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有权根据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在合适的时机退出合作社。

  第六章 合作社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成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小组,对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参加监事会或者监事小组的选举和议事,监督合作社的运营。

  第二十五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合作社联合社或者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的修改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解散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并及时通知合作社成员。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的争议解决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养殖专业合作社所有。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8

  一、油料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明确各种油料性能、标号和分类,不能混用或借用,如混用、错用造成事故由油料员负责。

  二、各种油料进出必须使用油料出库单,帐物相符,按规定加油,计量准确,车组领取后签名或盖章,私人不经领导批准不得加油。

  三、主油净化必须使用三过滤,提高主油清洁程度,付油有搅拌器,黄油有加注器。

  四、油库必须安全可靠,门窗牢固,防火设备齐全。

  五、在油料3 0米内不准吸烟,车辆加油时要熄火进行加油,加完油后,不得在离油库5 0米以内保养机具。

  六、常年保持油库内外的清洁卫生,安全防火.

  七、坚持常年回收废料(机油、柴油、齿油)。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9

  一、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别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互相分开,互相牵制、互相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浪费,又不能弥补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确实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财务账款管理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好,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财务审批管理

  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节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xx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xx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在xx元以上的开支和投资(或者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以上的费用开支和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2倍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计划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须齐全,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构成的决议作为根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扎帐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责任人赔偿。

  六、财务公创办法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须热情接待社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七、购销价格管理

  本社购销产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确实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假如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八、社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社员账户,由财务人员具体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根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0

  一、社务公开的内容

  1、本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

  3、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情况;

  社员在合作社入股情况,公积金、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其它捐赠量化到社员个人账户份额情况;

  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情况;

  社员盈余分配、投资收益分配等情况。

  4、国家对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它捐赠收支、使用、管理情况。

  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聘请、解聘及其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情况,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工作业绩情况。

  6、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收益情况;

  本社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收益情况。

  7、本社办公费、旅差费、招待费等、宣传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情况。

  8、涉及本社社员利益,社员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社务公开的形式

  1、公开栏公开。在合作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2、会议和公开信公开。通过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发放社务公开内容资料,宣读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合作社定期印发社员公开信公开社员应知内容。

  三、社务公开的时间

  基本社务每季度末公布,每年定期公开四次。财务公开内容每月公开一次。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布。

  四、社务公开的程序

  1、监事会根据本合作社的实际情况,依照政策法规和社员的'要求,提出社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理事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多种不同形式,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公布;

  3、监事会建立社公开档案备查。

  四、意见反馈

  每次村务公开后,理事会负责收集、听取、接受社员反映的询问、意见和投诉,并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理事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

  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7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社员对社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门人员调查、核实、纠正,督促整改落实。

  五、监督管理

  对不按规定进行社务公开的,监事会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

  对弄虚作假、欺瞒社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理事会按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罢免职务和除名;

  对社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合作社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1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会费、社员股金、经营收益、专项拨款、社会捐助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元以上,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建设及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帐。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优先计提积累,并按以下顺序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

  (2)提取风险金;

  (3)向投资者分红;

  (4)向社员分配。

  八、合作社设会计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帐和明细分类帐,作好资金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及负责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及合作社财务收支、帐款划转和支取。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2

  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

  二、新购农业机械,必须及时到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四、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达到良好技术状态,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严禁年老体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严禁随意改装农业机械或改变农业机械结构。

  八、拖拉机通过村镇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儿童追车、扒车。

  九、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不准超速和违章载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十、农业机械在进行田间作业或其它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切实加强防护措施。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3

  1、保管好保养间的`各项工具,不得丢失和损坏工具。

  2、听从经理及队长的管理,做到谁叫随到,服务周到,保证质量。

  3、负责保养间室内外卫生、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4、负责保养间的一切安全问题,出现问题由修理工负责。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4

  第一条为深化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全省脱贫攻坚大会精神,充分发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在带动贫困农户介入林业生产、推进生态建设、实现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扶持发展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意见)(晋林改发〔20xx〕25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精准扶贫工作规范的通知)(晋林造发〔20xx〕49号)、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完善和规范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意见)(晋林改发〔20xx〕51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结合我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及林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成立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扶贫期间合作社成员达20个以上,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成员总数60%以上,主要承当造林绿化任务的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数量、合作社成员人数原则上与造林任务量相匹配。

  第五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组建:

  (一)鼓励优秀人才领办。合作社领办人必须具有牵头能力、组织能力、管理能力、资金垫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鼓励具有一定出资、筹资能力,有绿化工程所需设备,能够组织承当造林绿化任务的民营企业法人、营造林绿化公司、林业大户、技术人员、村干部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发起、领办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带动贫困农户介入造林绿化。

  (二)支持贫困人口介入。积极支持本县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介入林业项目建设,获取相应的劳动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成员比例不低于60%,每个贫困劳力自由选择,但只能够参加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规模。组建合作社时,入社成员的人数必须达20人以上,并以适度规模为宜。

  (四)合作社出资额。合作社可根据吸收的贫困人口情况,确定出资额度,成员能够用货币出资,可以以用林业生产有关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五)组建程序。

  1、建立内部组织与章程。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发起人应参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发〔20xx〕190号),制定合适本社特点的章程,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本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经过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严格执行。

  2、入社贫困成员审核。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办人须将所有入社成员登记造册,具体注明贫困人口与非贫困人口相关信息,汇总造表到县扶贫部门进行入社贫困人口信息审核,获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

  3、登记注册。获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后,合作社领办人持审核许可材料、工商登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4、办理造林绿化资质。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按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领(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六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

  (一)对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方式以室内培训和实地现场示范培训为主。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室内集中培训和一次实地现场示范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为合作社领办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及带班人员。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集中培训后,各合作社必须对入社成员进行培训,保证全员培训上岗。

  (四)承当县级重点工程的合作社在开工前必须经过县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管理人员的实地现场示范培训。

  (五)每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必须积极参加造林绿化和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术培训,主动邀请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开工现场示范培训。

  第七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工程承揽:

  (一)本县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原则上由本县注册并获得造林绿化资质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承揽施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可以以承揽我县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林业项目劳务性施工作业。

  (二)合作社承揽施工任务原则上服附属地管理,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在本乡(镇)范围承揽。对县级重点示范工程,县林业主管部门能够统筹、调配、优选使用全县范围合作社。

  (三)工程承揽全部采用议标形式,详见(五台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施行造林绿化工程议标办法(试行))(五政办发[20xx]37号)。

  第八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贫困人员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强对入社贫困人员的教育,积极引导入社贫困人员全员参加劳动。在承揽的工程施工中,必须保证参加造林绿化等劳动的贫困人员数量占入社成员数量的60%以上,保障贫困人员劳务收入。

  2、在工程施工经过中,允许合作社临时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劳动,以覆盖更多的贫困人口和保证工程进度。但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须经县扶贫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为保证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合作社须加强对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的经过监督,建立“日台账、旬汇总、月总汇”报告制度。合作社对天天参加劳务的'人员(包括贫困人口、非贫困人口)信息建立台账记录,每10天进行一次汇总,每月将汇总情况报送建设单位一份。

  4、工程建设单位须加强对合作社参加工程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派出的跟班作业监管人员要及时把握参加劳务的人员总数,记入“施工作业管理台账”。

  (二)工程质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级管理、分层责任落实制度。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合作社三级管理,压实责任。县林业主管部门须派出包乡(镇)技术员对工程进行包片管理,负责技术指导、培训、质量监督。各乡(镇)分管领导详细负责,并对每个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乡(镇)干部跟班作业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合作社在施工经过中,必须有施工经理,必须有技术人员跟班施工作业,负责技术把关,并建立、记录好施工进度、质量、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台账。合作社领办人要经常深化工地,协调解决工程施工经过中出现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

  2、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设计)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浇水、管护等作业程序必须把关到位,不得随意变更造林树种、苗木标准、整地规格,保证工程质量。

  3、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三)工程进度管理。

  1、造林专业合作社须严格根据(施工合同)要求落实工程进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保证工程进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员、物资、苗木等准备,推进工程有序施行。

  2、对组织准备不到位、工程施工进度滞后的合作社,建设单位要下发“工程进度催工通知书”要求加快进度,对进度严重滞缓、屡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务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四)工程档案管理。

  造林专业合作社和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并要求装订归档、专人保管。工程档案包括任务文件、投资计划文件、议标文件、项目合同、施工台账、验收申请、验收报告、项目施工计划、监理材料、总结报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合作社必须加强对入社成员的安全教育,发放安全教育手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树立安全生产防备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在施工期间,合作社须给参加施工作业的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安全险项。

  (六)工程检查验收。

  工程检查验收在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下,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第九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xx〕15号)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以及与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成员参加林业生产的天数和领取的劳动报酬一并计入成员账户;对合作社施行项目构成的资产和财政补助合作社建设构成的资产,必须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须按成员劳动力交易量(额)返还成员。

  (二)承当林业建设项目的合作社,无特殊情况应保证入社成员中的贫困劳力常年劳务天数占总工程量的80%以上,确保入社贫困劳力年劳务收入达4000元以上,并保证根据造林亩投资总额的45%支付贫困劳力劳务费用,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参加劳务的收入标准与入社贫困人员一致。

  (三)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盈余返还成员部分以及劳务收入、补偿费用均采取“福农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经入社社员签字确认,由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全程监管,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十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考核与退出:

  (一)考核与奖励。

  1、对承当造林绿化任务的合作社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完成任务的面积核实率、质量合格率、入社贫困成员参加劳动率、贫困成员参加劳务收入、组织管理、参加培训、档案管理等指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对全县介入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进行从高到低排队,实行“星级”合作社评选,排名前10名的推选为“五星级”合作社,优先参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介入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将严肃问责,并予以处理。

  (二)退出及动态管理。

  1、对入社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合作社贫困劳力全年未参加承当的造林绿化工程的,可根据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经合作社申请后,重新吸收相等数量的贫困劳力,成员退出与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与县扶贫部门审核同意后,变更有关材料。

  2、建立淘汰机制。承当造林绿化项目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记入不良诚信名单。对连续两次工程建设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十一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从事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监委、审计、财政、林业、扶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5

  一、财务会计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及其他文书资料,会计账簿、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资源共享资料要实行专柜存放,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对合作社的.会计资料、承包合同等应装订成册,专柜存放,由现任出纳负责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交接、销毁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1-28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优选]11-29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5篇(推荐)11-29

农民合作社大会纪要04-11

种植合作社经营情况09-30

学籍管理制度11-17

校舍管理制度11-17

组织管理制度11-17

成本管理制度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