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管理制度(共13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绿化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绿化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规范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成本。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绿化部。
3.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内容
总经理审批合同、物资申请
分管总助审批标书,审核/审批合同、物资申请
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合同,审核/审批物资申请
部门经理组织编制标书、合同评审及竣工验收
工程主管协助编制标书,确定施工方案,监督施工过程
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督施工,编制竣工验收资料、物资申请
现场施工人员组织施工、物资验改、工程记录
绿化员负责协助施工、养护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标书的编制
4.1.1标书内容包括:招标函、合同样本、报价表。
4.1.2绿化部在收到委托方的招标信息后,工程主管、部门经理组织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并参与甲方安排的答疑,结合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向甲方咨询有疑问之处。
4.1.3部门经理负责按招标要求组织专题会议,由分管总助、绿化部及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并审核标书。
4.1.4经部门经理和分管总助审批的标书由专人按指定时间、方式送达招标方。
4.2中标后,按《合同管理程序》进行合同评审后方可签订合同。
4.3由部门经理任命工程项目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前期准备并按甲方要求进场施工。
4.4根据工程施工的要求,按《绿化部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物资采购。
4.5项目负责人按《绿化部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组织施工,保质按时完成。
4.6绿化部会同地产公司进行初验(必要时品质管理部参与),对验收不合格的`地方积极给予整改。
4.7初验合格后由工程项目养护组按合同规定养护期进行养护。
4.8 竣工验收
4.8.1按合同验收的时间,绿化部组织竣工验收。
4.8.2 竣工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准备竣工验收报告资料。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
a.物资采购单
b.施工图
c.苗木清单
d.技术资料和隐蔽工程资料(指喷灌工程)
e.竣工图(须有竣工效果图,可以实景拍摄)
f.设计变更记录、签证等
g.竣工和使用注意事项
h.其他必备资料
4.8.3竣工验收报告资料应装订成册,由绿化部保存。
4.9工程完工验收交接后,根据工程施工的有关数据按甲方要求的格式进行工程结算。
4.10保修期满后向相关的物业服务中心移交相关的资料,如苗木清单、技术资料和隐蔽工程资料(指喷灌工程)、竣工图(须有竣工效果图,可以实景拍摄)。
5.相关文件
vkwy7.2.2-z01《合同管理程序》
vkwy7.5.1-j01-01 《绿化部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vkwy7.5.1-j01-06 《绿化部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6.记录表格
vkwy7.2.2-z01-f1 《策划方案/合同评审记录表》
绿化管理制度 篇2
人民医院绿化管理工作制度
1、负责绿化管理的后勤管理科应按照布局合理、层次分明、景点突出、搭配得当的原则,根据医院工作计划,制定出绿化工作的专项规划。
2、后勤管理科在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拟定出年度的绿化工作专项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进行专项工作总结,存档备查。医院每年应保证在绿化工作方面有一定投入。
3、绿化工作管理人员应根据季节和需要,做好栽、补、灌、育等具体安排,努力使绿化工作的.若干环节制度化和规范化。
4、医院职工应积极参与绿化管理工作,爱护医院的一草一木。教育子女和提示他人遵守社会公德和医院规章制度。
5、后勤管理科可根据医院奖惩条例制定绿化管理工作奖惩细则,报院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6、后勤管理科负责对维护医院绿化的好人好事和违反绿化管理规章的人员提出奖惩意见。
绿化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为实现水晶坪村创建“市级园林村”,加强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居民居住品质、打造人居和谐、生态文明的友爱村,根据国家有关绿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订本绿化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范围内所有绿化规划、建设与管理。绿化类别包括公园、公共道路、住宅庭院、古树名木等各种形式的公共、私人场合绿化。
第三条:城村绿化采取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直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绿化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村政府负责对全村区域范围的绿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各村对本区域范围的绿化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私人庭院应做好各自范围内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义务,培养良好的爱护植物、呵护环境的生活习惯,不破坏绿化、不损坏绿化设施,任何公民有权阻止损害绿化的行为,并有权得到相应的奖励。
第七条:要进行绿化总体规划编制,已编制绿化规划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
第八条:全村绿化推进工作,按照区分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开展,村民活动中心区范围、移民新村为绿化工作的重点,白界公路两侧绿化为道路绿化工作重点。针对村内建筑以群众自建、散建格局为主,聚集性的新村较少的特点,强化新村内部庭院绿化,加大力度宣传群众宅院绿化。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提高群众保护意识;加强村村自然风貌,在加强绿化工作的同时,注重突出乡村自然山水、田园风光的'特色。加强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对文物古迹场所重点加强保护。
第九条:对全村绿化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绿化总指标目标如下:
1、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县领先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逐年增长;
2、绿化覆盖率达到33%以上;
3、道路绿化、美化,要能体现本地特色。
4、认真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95%,尽责率在90%以上;
5、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乡村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第十条:乡村绿化应当选择适合本地种植的植物,构成科学合理乡村生态植物群落,美化村容。
第十一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单位内容绿化建设,应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并有权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应指导。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鼓励群众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
第十四条:个人庭院绿化由居民个人负责;
第十五条:禁止向绿化用地倾倒废弃物,禁止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化带及其他绿化设施。
第十六条:村区范围内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确因更新或者建设需要,需要砍伐的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树木、花草等种植物应当加强管理,防治病虫害。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或以树木作为支撑物;
(二)践踏草坪,肆意挖掘苗木等行为;
(三)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划痕缠绕铁丝;
(四)其他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
第十九条:古树名木由有关园林部门进行鉴定,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理人员,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进行表彰予以一定奖励。
(一)在乡村绿化建设,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
(二)植树、栽花、种草成绩突出的;
(三)保护绿地、树木有功的。
第二十一条: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绿化管理制度 篇4
1.将所有校产校具登记造册。新增或损耗的要及时登记或注销。账册一式三份,总务处、财产管理员、财产使用部门各执一份。
2.财产实行统一管理。学期初,将有关财产分发到各处室、班级,各室都要建立财产清单,一式二份,期末会同有关科室对财产进行检查、清点。
3.做好财产的保养工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凡要报损的单价在l00元以下的财物由总务主任批准,100元以上的由校长批准。
4.校园绿化做到有计划地科学种植,及时护管。
5.根据花草树木的'特点,进行勤修、勤剪、勤施肥、浇水、喷洒药水。
6,做好有关会议会场布置的花盆摆放工作。
绿化管理制度 篇5
一、学校公物人人要爱护、珍惜公有财产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好思想、好品德。
二、学校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赔偿分现金、实物两种,也可限期装修;赔偿现金标准为实物价格的1倍或2倍,视无意和故意损坏进行界定。
三、赔偿原则应在当天,一次交付或在一星期之内,逾期则从重处理。
四、以实物抵偿或负责修理后,原则上在三天内办好,不得拖延。
五、谁损坏谁赔偿,不能自觉承认,态度恶劣者从重处理。
六、所欠赔偿现金或实物均登记入册、签字存档。
绿化管理制度 篇6
一、经常保护库区的清洁卫生,创造良好的.储粮环境,合理规划绿化区域,美化库区,为建立文明仓区奠定基础。
二、建立卫生区包干,定区域,定人员,结合“四无粮仓”检查,切实做好仓区的清卫工作,仓区严禁堆放杂物,保护道路平坦通畅,及时清理基建废料及垃圾,明沟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
三、坚持仓区天天一小扫,七天一大扫,半月彻底扫,一年一次粉刷白化,包括防潮沥青的涂刷,仓内坚持出一仓清一仓,消毒一仓。
四、厕所、洗刷间各科室轮流天天打扫,责任到人,保护清洁。
五、绿化区域要专人负责,花木草坪要精心培育,定期施肥、浇灌,努力提高花木草坪的成活率,平时做好防病防虫除草工作,越冬前要有防寒过冬的措施。
六、花坛要经常保护清洁、整齐,严禁在花坛上堆放杂物,绿化区的花木要定期修剪,专门造型,严禁攀折,为造就一个花园式仓区而努力。
绿化管理制度 篇7
为了绿化、美化办公区域环境,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爱护花草树木人人有责,全体员工要高度树立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积极做好单位环境的绿化美化工作。
二、绿化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做好绿化区域内花草树木的栽培和维护管理工作。
三、绿化工作人员要定期培土、施肥、除草、浇灌,全面养护,保证花草树木的正常生长,并保管好绿化工具。
四、制定绿化美化的长远计划,严格规划、科学管理,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树木、花草,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做到美观得体,协调一致。
五、单位的花草树木,不准随意攀、折、砍、采;不准穿越、践踏绿地、绿篱带、花园、草坪;不准向花园、绿地内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绿化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行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
(二)对招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三)组建评标专家库;
(四)接受投诉、查处园林绿化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实施部门和职责)
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标人的资格、受理招标文件备案;
(二)组织信息、负责养护招投标项目登记;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核准中标结果;
(四)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分歧;
(五)承担评标专家库成员的日常考核和评估;
(六)指导和监督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原则)
市绿化局对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招标范围和规模提出指导意见。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对招标人的一般要求)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须招标的养护项目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交易场所)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以下简称园林分中心)是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项目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服务机构。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应当在园林绿化分中心进行。对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收取。
园林绿化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养护交易所涉及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反对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
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投诉和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绿化局监察室、市绿化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招标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养护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养护项目;
(三)紧急整治的养护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专门负责养护招标的工作部门;
(三)有2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持以上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三条(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机构签定合同,并持委托合同副本及招标机构资格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条件)
(一)养护招标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并且资金已落实;
(二)具备养护招标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信息)
招标人应当在“绿化”门户网站()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连续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住所;
(二)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发包范围和基本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十七条(入围方式)
(一)全部入选法
所有符合养护项目招标人资格要求的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均可成为投标人。
(二)资格预审法
对规模较大的或者园艺养护技术要求较高的养护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法。资格预审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评审要求,但不能以预先确定投标人的数量作为评审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
(三)随机确定法
当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要求采取随机确定法,从所有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中随机确定投标人,但投标人最低限额不少于7家,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发包范围及内容、养护期限、养护等级要求、资格要求、资金来源、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现场踏勘日期、投标答疑会日期、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等要求、投标截止时间、承包方式等内容;
(二)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草案;
(三)技术规范及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以及应附的表格、公函等示范样本。
(五)评标的标准与办法。
(六)对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的认定。
(七)评标办法。
(八)工程量清单及绿化养护现场图。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澄清)
招标文件交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期限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二天,应当持招标文件样稿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部分也应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踏勘和答疑)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投标人获得踏勘现场的机会应当平等。
招标人对任何投标人做出的答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二十二条(信息保密)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规避招标)
招标人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属于规避招标
(一)擅自改变养护项目资金来源或者用途;
(二)虚假招标或者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
(三)将部分项目排除在具体招标范围之外;
(四)其他不招标或者不公开招标的行为。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加投标的养护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养护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备招标人对投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的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的报价应当保证其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项目。
(三)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撤消)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封口处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二)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遗失。
(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
(四)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的变更和补充)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补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投标保证)
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应视标底的大小,按养护工作量的百分之一收取,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二十九条(投标保证金的退回)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退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定合同的;
(二)在领取招标文件并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提交后又撤回的;
(三)被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的`;
(四)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
第三十条(投标截止期限)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共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一致投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商定,突出一个投标人,其他投标人作为陪衬参加投标;
(三)招标人将投标情况透露给投标人;
(四)招标人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六)招标人和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七)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无效投标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签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四)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市绿化管理局建立的养护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参加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对评标专家施加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的管理)
评标专家应当是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与养护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经济类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库成员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需要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和更新的,对在评标过程中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资格,应当报市绿化局同意。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委员会足够的阅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供书面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将评标过程与结果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进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协查各类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评标办法)
根据养护项目的不同特点,招标人可以分别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的澄清)
经招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或者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九条(废标)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不能对报价较低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三)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第四十条(中标候选人)
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中标)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拨款或者财政资金拨款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约的,可以依序确定其他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定标后,招标人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重新招标)
有效投标不足3个(不含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评标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未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表。
第四十四条(结果公示)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及时将中标有关情况告知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及时将中标情况信息在“绿化”门户网站(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进行公示3天。在公示3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合同的签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履约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中标人须提供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百分之十的履约担保。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七条(合同履约)
中标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备案的处理)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内容,以及招标机构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在招标人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四十九条(行政管理措施)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公正度评价)
市绿化局监察部门负责招标投标公正度评价工作,对反映招投标不公正的项目,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例外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绿化管理制度 篇9
校园绿化是美化、净化校园环境的关键,是展示校容校貌的自然生态亮点,是陶冶师生情操的有效途径。为加校园绿化养护管理力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校园绿化的总体规划、布局设计须托专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并充分论证。学院绿化的'实施必须从学院实际出发,依据绿化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严格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调整规划的应经过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校园绿化养护管理由后勤保障岗位责任人负责,学院成立是以分管院领导、后勤保卫处、后勤保障岗位责任人组成的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后勤保障岗位责任人负责校园绿化养护管理日常工作,对社会绿化企业提供的绿化养护质量监督管理。
(三)、公共区域摆放盆景或花卉计划均由后勤保卫处编制,报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经论证审批后,由后勤保卫处根据计划组织实施,盆景或花卉摆放到位后负责日常养护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公共区域摆放的盆景花卉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安排调度,其他人员不得自行移动。
(三)、各部门摆放盆景或花卉计划均由相关部门编制,报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经论证审批后,由后勤保卫处根据计划组织实施,盆景或花卉摆放到位后日常养护由各部门负责。
(四)、校园内名贵树种、名贵盆景、型树木应根据树种、规格、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台帐及时养护管理。凡出现自然枯死,萎谢的必须由后勤保障岗位责任人填写注销单经后勤保卫处处长签字后才能销账,人为因素造成的枯死,萎谢追究后勤保障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校园以及有关处室四季摆放的盆景、花卉,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出校园,也不得随便赠送他人。盆景花卉带出校园,门卫必须凭各部门开具的出门证放行,教职工个人的盆景花卉存放校内养护的,在进校时应先到后勤保卫处登记注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作为学院所有。
(六)、校园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实行公开招标选择专业的社会绿化企业进行养护管理。养护过程出现的枯死、冻死、干死的树木、灌木、常绿观叶植物均由社会绿化企业按原采购价赔偿或赔偿同规格同品种的树木、盆栽。
(七)、校园绿化中的乔木、盆景、花卉、草坪师生共同维护,任何人不得随便踩踏草坪、攀摇树杆、采摘花朵,校园建设工程涉及绿化时需提前申请向后勤保卫处申请,批准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损坏学院树木、花卉、草坪者给予批评、通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处以以罚款。
绿化管理制度 篇10
医院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确保医院绿地整洁美观、花草树木繁茂,绿化设施完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医院绿地,但有特殊状况确需临时占用医院绿地的,应报医院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向医院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在绿地里停放车辆、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堆放物品、追逐嬉闹及其他有损绿地的行为。医院绿化专业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确保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的顺利进行。对于影响医院绿化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征求医院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确定保护绿化措施。修剪树木时,需经医院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管理单位委托绿化专业管理机构进行修剪,并支付修剪费用。对于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的树木,应当加强保护,不得随意砍伐或移植,有必要移植的应当经过专业机构评估和移植。
古树名木是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医院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为确保古树名木能够正常生长,管理养护职责部门或个人应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进行精心的养护管理。如果古树名木自然死亡,应及时报告医院绿化主管部门处理。禁止进行以下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①在树干上乱刻、乱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钱丝;
②用树木作施工的支撑物;
③在树冠周围边缘以外地面3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或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害的,以下损害市民健康为原则。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更好地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研究、生活环境,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了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城市绿化街道、广尝小游园、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街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由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单位自建的院内绿化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化绿地,由其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城市绿化绿地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绿化绿地管理制度,持续绿化绿地树木花草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及时修剪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在绿地里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堆放物品、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他有损绿化绿地的行为。
城市绿化管护人员要尽职尽责,要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认真做好绿化苗木栽植和维护管理工作,预防虫害,搞好防治工作。城区绿化实行职责包干制,各管护人员要做好本职责区的锄草、松土、施肥、浇水、修剪、清除垃圾等日常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好本职责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保护绿化和绿地设施人人有责。
一是不准爬树折枝采花,偷挖苗木花卉。
二是不准摇树、剥皮、刻划、订钉。
三是不准在树木乱拴乱挂晒物品。四是不准穿越、踩踏绿篱、花坛、草坪。
五是不准向绿化区、绿带、绿地、花坛内乱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六是不准损坏一切绿化设施。
电力及其他线路需修剪树木时,务必向主管单位申请,经同意后,由主管单位派人员监督修剪,不经许可不准随意乱砍。
绿化管理制度 篇11
一、目的
完善制度,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
二、适用范围
各物业公司(处)绿化班
三、职责
1绿化工认真执行公司制度,按要求做好各类苗木的绿化、养护工作。
2绿化队长负责绿化工作的全面管理,并做好各项制度的落实与监查工作。
2-1按制度要求,对油料、各类农机具等,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并做好登记。
3管理部主管对'绿化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管理要求
1、公共绿地管理:
1熟悉掌握小区的绿地面积及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和发展绿地面积,保证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化完好率达96%以上,并且按不同花草树木的特性,合理种植品种和数量;
2熟悉花草树木的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对较为名贵、稀有或数量较大的品种,在适当醒目位置,标示其名称、种植季节、生长特性、管理方法等,以便住户和客人欣赏和增长科普知识;
3针对不同品种的植被特性,按时进行浇灌、培土、施肥、排水、清除枯枝死叶、消灭病虫、清除杂草和修剪造型等,不断丰富和提高绿化内容;
4及时清理绿地内的枝叶和杂物,保持绿化环境整洁;
5对遭受损害的花木要及时进行修补、扶持和补栽,确保绿地环境的观瞻效果;
6经常巡视绿地状况,制止任何人践踏草坪、倾倒垃圾、污物污水、攀枝折花,或用树木晾晒衣物等行为;
2、绿化机具管理
1正确使用和自觉爱护绿化机具,尽力减少损耗和不必要的损坏;
2绿化机具和机动三轮每日出、入库存放,都要进行检查,使用人要做登记,使用完毕入库前要进行除垢处理,分类摆放整齐;
3机具发生损坏、丢失时,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对损坏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状况等做好纪录;能进行使用的,要及时修理,保证正常使用,机具使用完好率应保持在90%以上;
4绿化机具禁止对外借用,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并履行规定手续后方可借用;在借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和丢失时,要照价赔偿并做文字记录;
5绿化机具有专人进行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长期不使用的'机具;要按规定进行必要的维护;
6建立健全机具管理台帐,分类造册登记,定期盘点检查。
3、浇灌用水管理
1合理安排浇灌时间,避开用水高峰,缓解居民用水与绿化浇灌可能发生的冲突;
2绿化浇灌需启用大流量用水时,必须事先向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经允许后方可启用;
3浇灌过程中应维持开启时的基本流量,严禁私自加大或减少流量,保持水压稳定;在关闭流量前,应事先向相关人员联系,经允许后方可全部关闭,防止水压过高引发的设备设施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操作者承担责任;
4绿化工在浇灌时,必须手持水管,严禁放任自流,以杜绝资源浪费。对不按规定执行者,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同时对物业主管处以200元罚款。
4、绿化库房的管理
1非指定人员禁止进入绿化库房动用机具和各类消耗物品;
2库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物品分类摆放整齐,对易燃品有毒药品和其他消耗品严加管理,每周进行一次彻底清扫;日常保持库房内通风、防晒、防水、防锈、防尘;
3机具各类配件要登记造册纪录,不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或私自挪用;
4绿化机具和配件消耗品的库存量应掌握节俭原则配置,不准大量库存积压。
五、管理程序
5.1绿化队长每周至少对整个小区的绿化养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管理部主管每半月至少对整个小区的绿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各种农机具、油料的管理、使用保养及各种记录,每季度检查1~2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3物业总公司对各公司'绿化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对不严格执行制度的人员,一经发现,从重处罚,同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绿化管理制度 篇12
1、学校以校园绿化、净化、花园化为绿化建设规划,成立绿化领导小组。
2、凡校园一切绿化举措必须接受校绿化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安排,校绿化领导小组必须按学校绿化的宏观布局统筹安排校绿化工作,克服随意性和短期行为。
3、学校边角地、景点、道旁的花卉树木的栽植与保护必须由绿化领导小组指导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负责人必须尽职尽责勤培勤护,对人员稠密的.地方,要有妥善的措施予以保护。
4、爱护校容校貌和花木,不得损坏花木,不得在校内种瓜菜和散放家禽、家兽,违者要依情节轻重予以教育,罚款和处分,由绿化领导小组具体执行。
5、校园绿化内容要紧步时代潮流,用常青树逐步取代落叶阔叶树,花卉要多样,常青浅草覆盖面要不断扩展,做到校园年年有新貌。
6、树内禁止开枪打鸟,禁止私人伐树,砍树枝,违者一经发现,由领导小组予以批评和罚款。
7、以上违章处罚条例由校绿化领导小组具体拟定。
绿化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人居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市园林管理处受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山体以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城建规划、环境保护、房产、公安、农林、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保护包括以下资料:
(一)花坛、游园、绿地、绿化带等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二)城市街道树木的种植、养护、管理;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的审查、批准、验收;
(四)单位及居民居住区庭院绿化的指导、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用心支持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合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市区内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认建、认养、认管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利用庭院进行绿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制止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权利。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务必包括绿化设计。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单位总占地面积的30%。单位内部现有绿地面积低于30%的,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他建设。建设单位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务必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否则规划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务必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校园、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因客观环境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收费依据《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缴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统一上缴市财政局,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设计方案的确定或改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审查;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绿化建设资金为工程总造价的25%;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务必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广场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树木、绿地、花卉等的绿化,由所在单位负责。并理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并理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损坏公共绿地。因建设需要务必砍伐或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乔木50株,灌木50丛、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第(一)项审批权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各类管、线、建筑物在施工时,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务必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修剪的,由绿化管理部门修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移植和砍伐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经批准更新或移植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并保证成活。原地无法补栽的,应当缴纳补栽树木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异地补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需要或特殊原因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落实补偿措施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占用已构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需要临时占用已构成的城市公共绿地,经批准后,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务必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与其签定《恢复绿地保证书》,并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好处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古树名木的,务必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围圈树木;
(二)距绿地、花坛一点五米内及行道树冠下设置有炉灶的摊点;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职责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按设施原造价赔偿。
第四章:法律职责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补办手续;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或不贴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绿化建设;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绿化费总额12倍的绿化延误费;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每株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花草树木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第二十四条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绿地的,或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理绿化用地的;临时占用期满的,责令限期退还、清理、恢复原状,从侵占或占用期满之日起,按占用地每平方米每一天510元罚款,并追究主要职责者的行政职责。
第二十五条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25倍的罚款。盗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10倍罚款。
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处以盗窃花木、绿化设施价值3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执法人员务必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执行公务时,应配带标志,持证上岗。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按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职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二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行政处罚,务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罚款务必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个人罚款金额在3000元以上,对单位、组织罚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来源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城市绿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30日发布的《延安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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