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部部长安全职责

时间:2025-08-22 14:17:55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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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部长安全职责

技术部部长安全职责1

  第一条、 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施工、试生产及竣工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 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规程;

  第四条、 在产品设计、工艺布置、工艺规程、工艺装备设计时,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标准和规程,充分考虑到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 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第六条、 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第七条、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的技术教育与考核,推广安全技术方面的'先进经验;

  第八条、 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九条、 在确定项目设计、技术要求时,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研究、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同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并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条、 领导本部门人员做好工艺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

  第十二条、 由董事长(总经理)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技术部部长安全职责2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要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4条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

  第5条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部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在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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