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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精选33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2、凡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熟悉相关业务知识,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3、在新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组织本单位新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到负责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集中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取证手续。
4、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建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档案和台帐,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组织或督促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到负责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办理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超期未进行复审的不得上岗操作。
5、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学习的内容包括: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特种设备业务知识、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分析、故障排查处理,故障应急处置技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事故案例剖析教育等;安全教育分为班组教育、车间教育和厂级教育,班组教育每月应安排业务知识学习一次,教育学习记录应存入档案。
6、及时安排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等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学习考核记录存入档案。
7、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奖惩制度,经常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情况的检查,每年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技能、工作表现的考核奖惩,考核意见存入档案。
8、按规定定期配发特种设备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改善特种设备操作条件,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队伍。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
1、特种作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取得作业资格证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没有职业禁忌证者)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5、加强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教育和管理。安全环保部积极认真地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体检工作。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凡内部调换工作单位时,需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
9、凡安排无证或无效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主管领导,以违章指挥论处,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3
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许可证》。
2、《设备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6、在设备内高处作业应按标准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7、在设备内动火就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8、《设备内作业安全许可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班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5
1、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2、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6、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7、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在设备内动火作业,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9、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10、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11、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12、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4)清理现场。
13、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6
1、《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管理。
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办理。由工艺技术员负责制定设备隔绝安全措施,填写交出相关栏目内容,由主管领导负责设备交出审批。
3、《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所在单位的主管厂长终审审批。
4、设备内特殊作业和交叉作业由设备所在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主管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由分厂分管厂长终审审批。审批人必须严格检查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由值班长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5、进入设备内作业时:
(1)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管道安全隔离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6、进入设备区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要求,有毒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许可规定。
7、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禁止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8、监护人由设备交出单位审批人指派熟悉工艺生产、掌握安全和防护急救的人员担任,并备有良好的防护器材且会正确使用。
9、已经排除了着火、爆炸、中毒、窒息危险的设备内作业应由检修单位配备监护人员。
10、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1、本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作业单位,一份由管理部门留存。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
1、制订《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机械电力处负责管理。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和安全措施。
2、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设备计划检修的项目(大、中、小)由设备所在单位下达,并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填写检修项目、地点、时间和检修要求,将一、二联交检修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到设备所在单位办理相应的工艺处理。由工艺技术员或主管领导负责编制工艺处理措施和签字。岗位主操作人员负责落实执行工艺处理的内容后,方可交出《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值班长监督执行。
4、计划外零星检修和抢修项目,由设备所在单位下达《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工艺处理措施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或主管领导制订。工艺处理措施由岗位主操作工执行,值班长监督执行。
5、设备检修如须高出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制定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测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修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7、制订施工中安全措施栏目,指一般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制填写,并负责监督执行。如果施工中可能影响化工生产或者化工生产某些因素可能危及安全检修,应由设备所在单位和检修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由分厂生产副厂长或主管工程师进行最终审批。
8、检修人员每次检修和中断检修后再次工作前,必须主动找工艺操作人员检查验证,以免配合不当,发生事故。
9、制订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0、制定《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自留一份,机械电力处、设备所在单位各存一份。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监局的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施。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四条 凡需购置特种设备,购置前应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报告,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实施购置。
第五条 购置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从省级以上认可的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购置。
第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 凡是在我厂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在开工前,由用工单位负责审查其安全资质证及有关证件,同时与生产科签订安全协议,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将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证件、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经审查合格后,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由使用单位写出验收报告,并附上图纸及技术资料和施工方案等资料,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检验和技术鉴定,合格后颁发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的车间及设备动力科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要提前把检验计划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全)负责与公司联系校验事宜。有关车间及设备动力科负责安排具体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的车间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需化学清洗时,使用车间、科室要提前一周将所用清洗队伍资格证、清洗方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备案。委托市质监局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委托市质监局进行验收,验收时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及生产科(安全)参加。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需报废的,由主管科室写出申请报告,经厂领导批准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并向市质监局办理注销。
第十三条 气瓶所有的附件必须齐全(防震圈、瓶阀、瓶帽)、安全可靠,如发现缺少安全附件或损坏的、瓶体有油脂的,严禁使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效验,要达到齐全、准确、安全可靠,并做好记录。
起重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要定期检查,要达到齐全、灵敏、安全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取暖用锅炉必须按规定配备相适应的软水设备,保证锅炉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设施的作业人员极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台帐。应制定突发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预案。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9
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事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0
第一条为加强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第三条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设备作业。
第四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进入与盛有有毒、有害、易燃、可燃或能令人窒息的气体、液体容器或管道相连的设备(密闭空间)必须采用盲板隔离,盲板要有标识与登记。
第六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向相关的工艺部门提出申请。
2、工艺部门负责对要进入设备进行隔离、清洗、吹扫、空气置换等工艺处理,工艺值班长负责填写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工艺值班长根据作业现场情况,组织作业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落实作业条件和其它补充措施(与本次作业有关的具体措施前划“√”,其中1—10条由工艺监护人员确认签字;11—16条由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它补充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工艺监护人员和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安排对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作业条件逐项检查、确认,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在设备内部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与盲板隔离图(或表)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工艺部门经理助理以上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在进设备(受限空间)许可证上签字。
3、安全管理部门主管最后确认无误后签字批准作业。特殊情况下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以上任何签字不允许别人代签。
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如进入装有催化剂等有特殊要求的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要经生产部门经理审查、批准。
第七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化验分析
1、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对氧含量进行化验分析;其它分析项目由工艺值班长确定。
2、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都要取样,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量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2%,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特殊要求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分析报告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作业,必须再次进行化验分析。
间断作业则需要重新分析,重新办理许可证(间断30分钟及以上为间断作业)。
3、化验工负责进设备的相关分析工作,填写化验报告单,在《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第八条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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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加强对高压设备维修的管理,预防不安全作业引发的打击、冲击、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高压设备维修作业的管理,县域公司参照执行。
2.术语
高压设备维修作业是指在设计压力不小于10.0MPa的设备、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的维修行为。场站包括母站、子站、标准站、L-CNG站等,成员企业其他类似场站可参照执行。设备包括:压缩机、储气井、加气机、卸气柱、顺序控制盘、高压气化器、储气瓶组、缓冲罐等高压设备。
3.高压设备维修作业的准备
3.1凡属高压设备维修作业,必须按照本公司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3.2作业前应根据该次作业的对象和条件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出危害并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3申请人作业前应编制维修作业方案,包括组织安排、人员分工、安全措施等,包含拆除作业、恢复供气作业。
3.4作业前应由现场负责人对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知晓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
3.5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范围、环境、人员资质和状况、安全措施等全面检查,确认满足作业条件方可下达作业指令,并记录。
3.6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组织专门的培训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3.7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3.8对维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确认处于正常状态。
4.高压设备维修作业的实施
4.1严禁无证、超范围维修。
4.2作业人员严禁擅动作业范围以外的设备。
4.3归口管理部门人员指定人员实施现场监督。
4.4严禁带压进行维修作业,作业前属于维修范围的'管道及设施必须卸压,且应检测压力并记录。
4.5能拆卸的设备应安排在非防爆区进行维修。
4.6监护人应针对安全措施进行专项检查,对作业过程进行监护。
4.7恢复供气时,要严格按照检修方案实施,全面落实安全监护工作。
4.8通气后要进行泄漏性检查;CNG压缩机工作前,要对压缩机进行人工盘车。
5.高压设备维修作业的结束
5.1现场负责人应会同有关维修人员确认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5.2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5.3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安全措施设备等应及时拆除。设备、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应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5.4现场负责人会同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5.5维修后累计运行一定小时数后应对该次维修范围的设备应再次进行检查,具体由各部门根据设备说明书等确定。
6.现场应急处置
6.1现场负责人应明确作业人员的应急分工;作业人员应熟悉应急处置措施,会使用应急器材和物品。
6.2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品,并建立清单。
6.3如出现异常情况,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运行管理部门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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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执行岗位负责制,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章指令。
2、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与其他工种积极配合,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3、要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上岗作业,上岗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4、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主张,违反施工程序。出现事故要及时上报,发现隐患要立即组织人员整改,不得拖延。
5、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组织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能力。
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善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对于违章作业者能及时予以提出。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3
一、总则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规定内容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3.10、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3.12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3.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四、附则
4.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4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办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 安全环保办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 安全环保办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 程序
4.1 特种作业的'范围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压力容器操作;
高、低压电工。
4.2 安全环保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安全主任必须建 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4.1 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4.2 安全环保办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4.3 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检验。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装卸人员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气的`充装设备和lng站充装人员。
第三章特种设备要求
第三条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四条充装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充装设备的.档案、台账、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条充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严禁超期运行。
第七条充装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充装操作规程
第八条槽车对位后,检查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条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第十条每班充装工都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条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第十四条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第十五条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第十六条接好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第十七条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第十八条作业中遇到电机发热、雷电交加时应停机停泵。
第十九条操作过程起火时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用石棉被盖槽罐口,拉阀断电、拉报警电铃、拨打119报火警.110救援、关死上下游阀门,汽车开离火场,启动消防水源冷却着火罐和邻罐。
第二十条配置两个轮式、四个手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立式贮罐从底部阀门输入,卧式贮罐将管子伸入贮罐底部输入,严禁从顶部向下猛烈喷射。
第二十二条作业开始后,要有一人专门巡视管道,预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顶溢满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lng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6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等。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职责
4.1.行政部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2.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5.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5.6.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6.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
6.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4.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7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职工作和工作范围。
3、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班前班后检查本人所使用的机械、机具,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6、严禁机械、机具带病工作。
7、特种作业人员严禁酒后操作。
8、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8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0
一、基本条件
1、特种作业人员指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 85)和原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作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二、培训考核与发证
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单位组织申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驾驶证》,方准独立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三、复审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要按规定定期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2、复审内容:
(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2)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3)进行健康检查。
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定员、定人、定岗持证。必须调动时要经有关部门同意。
4、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
5、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1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持证上岗。
3、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24学时。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5、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6、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操作环境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拒绝作业或停止作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2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项目施工安全,加强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及各外协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证过期的继续培训。
2.项目部安全科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四、“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部必须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3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用人单位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请项目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我项目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含电梯)作业;
(四)架子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室外电梯);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八)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操作工;
(九)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电梯、吊篮)检测工、维修工;
(十)桩基操作工;
(十一)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山西核发部门进行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第三章项目职责
第七条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山西地方标准、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八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一条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通知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检举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接受采纳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等。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
(一)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十八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5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1、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1.2、危险物品保管
2、综合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生产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3、生产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报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4、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安监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从事相关工作。
6、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7、“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原证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委会补发。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9、综合管理部每年根据本公司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10、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生产副经理批准同意。
11、对违章作业或指挥者,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持证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11.1、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11.2、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11.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11.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6
1、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厂内机动车辆、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的安全管理。
2、职责
(1)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登记、定期检验、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2)各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及日常检查。
(3)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A、特种设备采购前应确定供方具备该特种设备制造资质,并查验其相关证明材料。
B、特种设备采购执行公司《基础设施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及相关制度。
C、所购特种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
A、物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及维修。
B、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必须由依法取得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报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C、承接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特产办要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
A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使用单位要将登记标志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B、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C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要对其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D、特产管理办公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整改。
(5)特种设备检验
A、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进行检修、送检,并做好记录。
B、特产管理办公室要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在存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7)法律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7
1、特种作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取得作业资格证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没有职业禁忌证者)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5、加强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教育和管理。安全环保部积极认真地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体检工作。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凡内部调换工作单位时,需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
9、凡安排无证或无效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主管领导,以违章指挥论处,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8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厂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6、制冷作业;
7、液化气充装作业。
第三条厂人事劳资处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第四条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六条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市锅炉检测所、市电业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9
1、安全科是特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每年的特员配备和培(复)计划,并进行组织落实。
2、凡是特种作业人员,在与矿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服务期限,另行与矿签订服务协议,否则,必须按服务时间扣减培训费用。
3、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对实行岗位固定工资制的特员,一律实行服务押金制。即以培训费用为限,按每月200元逐月从工资中扣出培训费用。服务期满后,全部退还。同时对工作认真负责、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加一倍返还服务押金,以示对工作的奖励。
4、为鼓励特种作业人员稳定岗位工作,对实行固定工资制的特员实行特种作业工龄工资制。其工龄工资标准,瓦检员为30元/年,其它特员为20元/年。
5、与我矿现行工资分配制度相适应,所发生的特员奖励及工龄工资费用,由工资发放的单位或区队进行支付。但为确保支付兑现,统一由矿财务进行代扣代付。
6、各施工队负责人是特员选拔配备和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对所需特员认真进行选拔配备。严禁不经考核而随意选拔任用特种作业人员。否则,经矿检查发现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每人次处罚500至1000元。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30
1. 总 则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2.2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和行车司机等。
2.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3.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3.1在安装新购置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2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生产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3.3改造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3.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4. 特种设备的使用
4.1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4.2安环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3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4.4安环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起重机械二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4.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最近一次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部门应当向公司设备工程处书面申请,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5. 特种作业人员
5.1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
5. 2 锅炉、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5.3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5.4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 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将审验合格手续复印上报安环处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安环处同意。
6.管理
安环处负责全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组织特种设备审验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掌握本项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检查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执行情况。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31
1、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起重机械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登高架设作业。
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色盲且视力、听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需要。经参加相关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前,应参加相关部门的复审培训。未经复审的不能继续上岗操作。
4、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所指定掌握的`机械性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设备构造、懂设备原理、懂设备性能、懂设备用途;会正确操作设备、会日常保养设备、会排除设备故障。严格按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和机械事故,确保安全。
5、掌握消防知识,有消防要求的应参加消防培训取证,取得消防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32
1、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操作公司特种设备的工作人员。
2、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机动叉车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制冷作业人员。
3、叉车驾驶作业是指:仓储部门成品及原辅材料的'装卸;电工作业是指:高低压配电设备操作与维修;制冷作业是指:氨压缩制冷设备的操作与维修;
4、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取证和持证上岗要求;
执行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操作证件,方可独立作业。
5、公司、厂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执行液态奶事业部人力资源处下发的《事业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内部鉴定上岗规定》和《关于特种作业、关键岗位操作人员上岗、转岗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事业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否则,不准上岗。
6、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试进行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准上岗。
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3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 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 电梯操作、维修。
4.1.6 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 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3.1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合格,并定期进行验证、复审。
4.3.2 培训形式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 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 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 考核和发证
4.4.1 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2 考核内容由发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4.4.3 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 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 复审
4.5.1 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 复审内容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 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 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 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 管理职责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3 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6.1.4 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 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 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 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监察部
4.6.3.1对特种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及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3.2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实施安全措施的监督。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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