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监控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校车监控管理制度(通用1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校车监控管理制度 1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及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别是配合县教育局安稳股校车监控平台监督,特制订该制度:
一、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二、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车时间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下车。
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十一、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校车监控管理制度 2
为确保幼儿园校车的行车安全,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对幼儿园校车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4、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定规章制度,并按制度去操作,尽量将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保证孩子们的安全。
校车监控管理制度 3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校车驾驶员、看护人员管理制度: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不疲劳驾车。
4、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按规定行车路线和停靠站点行车。
6、接送完幼儿后,在教师检查车辆后再一次检查车辆有没有遗漏幼儿及门窗。
7、接车教师提前10分钟做好接送幼儿准备工作,认真清点接送幼儿数量。
8、接送教师认真填写乘车幼儿花名册(上下车一一点名需家长确认签字)九、接送教师定期对幼儿进行乘车安全教育,杜绝在车内玩耍嬉戏。
9、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10、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其接走学生。
11、接送完幼儿做好车内卫生,并仔细查看车内有无遗漏幼儿或物件。
12、严格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校车监控管理制度 4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学生乘车时随车教师要按照乘车名册,清点学生人数,确认每个接送点上、下车的学生,学生凭乘车卡乘车。如有学生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车和下车地点、被家长接走或缺勤学生等特殊情况,随车老师要及时跟踪调查反馈,并做好记录。
二、随车教师在接送学生结束时,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学生被遗留在车厢内,后方可按动校车巡视按钮。
三、随车教师必须提醒司机要遵章守规,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随车教师必须在学生上车坐稳后,确保没有安全隐患,方可让司机启动车辆前行。
五、随车教师在学生上车后,迅速安排学生坐稳,不要大声斥责和殴打学生,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发现驾驶员有饮酒现象、校车超载或更换驾驶人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要制止校车运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七、在车内时刻注意学生的'乘坐情况,教育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不要离开座位、不做危险动作等。
八、要切实做好与家长或监护人在接送点的交接工作,家长或监护人凭乘接送卡接收学生,随车教师要认真填写学生乘车记录,并做好对乘车记录的保管与移交工作。
九、遇有紧急情况,首先将学生疏散到安全区域,优先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同时要迅速报警,并与学校、校车服务公司联系处理后续事务。
校车监控管理制度 5
1、本校所用校车须为按照国家校车标准制造的中小学专用校车。
2、本校校车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校车接送牌,并注明行驶路线和编号,在进出校门时必须挂好。未载学生上路行驶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标志和停车指示标志。
3、严禁酒后驾车,在接送学生时不准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代驾。
4、不开违章车、斗气车、故障车、英雄车。
5、驾驶校车时需中、低速行驶,注意避让,避免急刹,车门车厢未关闭不准启动校车。
6、按规定定期检测校车,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内部整洁不出脏车。
7、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烟、进食、接听手机、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8、校车上路前必须对车辆的制动、转向、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进行排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
9、校车驾驶员行车途中要注意车载各类仪表的工作情况,发动机、底盘是否存在异响、制动转向系统是否正常。
10、接送学生时需开启gPS卫星车辆定位导航系统和3g实时监控系统。
11、必须办理50万/座的校车座位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2、车辆未停稳时,禁止开门上下学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车辆动向。
13、校车接送学生遇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应加大车辆横向及纵向距离。
14、校车应在公安部门核准的线路上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15、在核准线路上确有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应提请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标准对上述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限速标志、警告牌等。
16、校车行驶速度不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或遇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时速不超过20公里;在校内行车不超过5公里。
17、校车随车需带好有效灭火器、安全锤、停车警告标志、急救箱、车内通道禁止堆放杂物保持畅通。
18、校车禁止在接送学生途中进入加油站加油,应在空车时加足油料。
19、校车上有学生、发动机引擎熄灭前,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20、副驾驶座位上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21、校内禁止鸣笛,禁止在校内设置禁行标志的路段行驶和停靠。
校车监控管理制度 6
为了保证幼儿乘车的人生安全,切实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根据《湖北省校车管理办法》,以及幼儿园其他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校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制度要求,创建平安、和谐幼儿园。
1、驾驶员必须持有交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等合法证件。
2、校车驾驶员应有3年以上安全行车的经历,并在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3、驾驶员必须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重大、传染性疾病或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驾驶员在行车期间严禁在车内吸烟、接打电话、与他人闲谈等危害幼儿身体及生命安全的行为。
4、每天行车前,驾驶员应认真检查车辆,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行车安全。如有安全隐患不能出车的,驾驶员应提前通知幼儿园相关部门,以便幼儿园及时调换其他车辆,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5、行车时驾驶员应文明行车、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管人员管理,做到不违章、无事故。行车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不随意改变行车路线。行驶中安全礼让,不超速、不抢道、以保障乘车安全为首要责任。
6、驾驶员熟悉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对可能发生的行车中会出现的问题,事先做好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应沉着冷静处理,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及时向幼儿园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协商处理方案。
7、有幼儿上、下车时,必须车停稳后方可打开车门。停车点如有积水、或道路施工等情况,应选择其他安全停车点停车。幼儿安全上、下车后,驾驶员确认无误,方可关门、起步。
8、如遇市政道路施工封闭道路的,驾驶员应及时通知幼儿园领导及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调整行车路线。
校车监控管理制度 7
为了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
1、负责全校乘车学生的接送,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熟悉行车路线,学生接送站名和时间,准时、平稳行车,确保学生身心安全;
2、爱护车辆,加强检查、保养,保证车辆的完好状态,随时准备执行任务;
3、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交通事故和违章驾驶情况的发生;
4、在学生乘车时,要中速行驶,注意避让,协助跟车官员做好安全工作;
5、除做好本职工作外,接受学校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安排。
二、奖惩考核
(一)惩罚制度
1、严禁迟到或早退,违者罚款30元/次,一年中累计10次或一个月累计达到3次违规者,学校予以解聘;
2、严禁旷工,违者罚款100元/次。一年中累计3次或一个月累计旷工达2次者,学校予以解聘;
3、驾驶员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有违规造成交通处罚或引发事故者,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驾驶员须及时提醒或告知学校车俩的保养及年检信息并及时予以保养或检验,若由未提醒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和交通处罚,由驾驶员负责;
5、严禁疲劳驾驶,若有投诉在开车过程中打瞌睡或没有精神的,视情节严重处以50-200元/次的罚款。
6、严禁酒后驾驶,若有发现或有投诉的,学校予以直接解聘;
7、禁止驾驶员开快车,如果有同车成员或有投诉车速过快的,视情节严重处以20-100元/次的罚款。
8、驾驶员应保持车内的'卫生整洁,不在车内吸烟,如有投诉或经检查不符合卫生标准者,处以20元/次的罚款。
9、为保证行车安全,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禁止拨打或接听手机、禁止收发短信,如有投诉,处以50元/次的罚款。
10、因驾驶员原因造成的其他重大事故,将予以解聘处理并扣发所有剩余工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所有不良后果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二)奖励制度
1、凡一学年考核中无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需学校承担经济责任的事故。
2、按规定给予全部资金,发放时间为每学年结束后。
校车监控管理制度 8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校车监控平台管理作如下规定:
1.校车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校车所服务的学校(幼儿园)。校车监控,实行市级(公安、教育、交运)、乡镇(街道)、学校(幼儿园)三级监控管理。学校(幼儿园)对本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市级、乡镇(街道)对学校及运输企业履职情况以及全市所有接送学生车辆运行监管情况进行监督。
2.校车运行线路及停靠站点必须严格执行校车许可审批制度,初始运行轨迹必须要经市教育、公安、交运部门以及所属乡镇(街道)、学校(幼儿园)联合现场确认并将相关信息固化输入监控平台,接受监控管理。
3.校车监控平台的所有信息仅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依据,平台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平台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私自调阅或录制平台相关信息。若确因工作需要须调阅信息,当事单位须书面向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方调阅。
4.校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监控设备交付使用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本校车车载监控设备的完整、安全,确保校车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人为破坏现有车载监控设备,严禁私自改变设备的安装位置及供电模式,严禁遮挡设备。
5.校车在非接送学生的时间段,必须严格执行校车停放制度,不可随意更改校车的使用用途。若因学校(幼儿园)临时需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必须要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所属乡镇(街道)和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市公安、教育、交运部门以及所属乡镇(街道)、学校在监控过程中发现校车的违规违法行为,应立即截取相关证据,书面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将责令其停止校车运营,直至取消其校车许可资质。
校车监控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完善校车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根据《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佛府〔xx〕71号)、《佛山市三水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三教发〔xx〕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xx)的标准、在区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并已申领了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应全部纳入校车监控系统,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水区校车监控系统包括以下设备:
(一)硬件:设备总体由GPS 视频一体主机、四个1080p 高清摄像头、一个720p 高清摄像头、一个480G 固态硬盘构成,或更高配置的硬件。
(二)软件:包括电脑监控操作系统与手机APP,系统具有车辆实时查看、历史回放、各类管理报表、各类监控报警、视频实况、校车线路管理等功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无特指,均包括第三条所列设备。20xx 年1 月1 日前纳入监控平台管理的专用校车免费安装使用,此后接入安装的专用校车需要交纳设备相关费用。
第二章权属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校车监控系统属于使用区财政资金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运行,使用权归属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授权镇(街)教育行政部门、校车运营单位、学校(幼儿园)使用。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提供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服务及系统性能监管和技术支持。
第三方服务公司接到报障信息72 小时内安排上门维修,高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报障服务电话40xx1。
第六条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校车监控系统管理。主要包括:负责系统日常运营资金的申请和使用;负责授权镇(街)教育行政部门、校车所属单位等对监控系统的使用,并监督使用情况;负责对违规使用情况作出认定及作出奖罚决定;负责与系统建设单位的联络协调;负责校车监控中心管理和使用,统筹校车车载设备后续维护保养等。
第七条 镇(街)教育行政部门是辖区内校车车载设备管理和使用直接责任单位。镇(街)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校车车载设备、校车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监督辖区校车所属单位对车载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等。
第八条 校车运营单位、学校(幼儿园)负责落实校车车载设备日常管理,有责任与义务保障校车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为乘坐校车的学生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保障学生的交通安全,落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措施,保障系统正常有效运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 区教育局使用系统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统筹系统维护与通讯保障工作;
(二)制定系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使用培训;
(三)监督镇(街)教育行政部门、校车所属单位落实系统使用管理要求;
(四)负责校车监控统筹管理和全区校车运营监管工作。
第十条 镇(街)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系统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利用校车监控平台监督辖区范围内校车监控系统日常使用工作,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汇报区教育局;
(二)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校车所属单位做好系统使用管理工作;
(三)将校车所属单位使用监控系统情况纳入校车许可审批中“有健全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工作体系之中。
第十一条 校车所属单位使用系统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建立专门的车载设备管理制度。
(二)建立专门的乘坐校车管理制度,明确上下车等管理要求。
(三)严禁人为破坏设备,严禁改变设备安装位置,严禁遮挡设备。
第十二条 车载设备变更安装、拆卸、新装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由校车所属单位提出申请,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加注审核意见,报区教育局批准同意之后,组织第三方公司的设备维护部门进行拆卸安装与回收。
设备变更安装、拆卸、新装产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四章监督与违规处置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校车运营单位、学校(幼儿园)、第三方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校车监控系统所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包括对帐号密码、车辆数据、图片信息、监控视频等信息的安全保护。未经区教育局的批准、授权,各镇(街)教育局、学校(幼儿园)、校车运营单位、第三方服务公司不能擅自对外发布校车监控系统所获取的任何信息。有意或无意泄露相关保密信息,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校车所属单位、学校(幼儿园)都有对校车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维护设备的完整、安全,主动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资产管理有序、安全,以及系统使用高效。
第十五条 车载设备人为变动处置需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保质期内,设备自然损耗(非人为破坏)的,由指定的设备维护部门进行免费维护更换。人为移动改变设备安装位置的,由指定的设备维护部门恢复位置,并对设备进行性能监测,保证符合设备安装初始状态要求;过程中产生所有设备维护与人员工时等费用,均由造成此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人为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由指定的设备维护部门恢复原状,过程中产生所有设备维护与人员工时等费用,均由造成此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应对造成上述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信息、车辆车牌以及违规事实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相关台账资料。
第十六条 设备损坏处置遵守以下要求:
(一)使用与管理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造成该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市场价赔偿,并承担安装等费用。
(二)人为故意破坏设备或变卖设备的,管理部门应报告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法予以处置,并按照(一)款要求追缴赔偿;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幼儿园)、校车运营公司在校车运行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在发现上述情况之后,应迅速开展调查处置,限期整改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教育局,由所属镇(街)教育部门或区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述情形的处罚措施:
(一)对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述情形,应当视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校车安全技术不达标,不符合取得校车许可条件,依据《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情节轻重,对校车所属单位做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运整顿、吊销校车使用许可等处罚。
人为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由相关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由区教育局暂停该校车使用许可半年,直至完成整改达到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后方可恢复校车使用许可。跨区域行驶的校车有二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则由区教育局取消其跨区域行驶许可,校车所属单位不能再报审该校车跨区域行驶线路。
(二)情节严重的,除按照(一)款处理之外,还应当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进行追加处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区教育局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条款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校车监控管理制度 10
为加强校车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管理,确保校车车载智能终端设备正常运行,有效监控校车运营实况,规范校车运营行为,确保乘车学生、幼儿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平台监控工作
(一)已安装车载智能终端设备的校车统一由校车卫星定位监控服务公司安排专人进行监控,监控服务公司由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代理,监控平台设监控服务公司,公司地址在隆回县桃洪镇桃花路xx号(移动公司隆回公司与隆回县交通运输局之间),服务电话:xxx。
(二)监控人员每天在校车运行期间,即学生上学时段(6:00-10:00)和学生放学回家时段(14:00-18:00)进行实时监控。
(三)监控人员及时处理平台报警警情,对车辆违章情况如实记录,并及时电话通知违章车辆照管员及车主,责令立即改正,不及时改正的,报县校车办查处。
(四)对未上线的失联车辆和监控数据不正常的车辆,监控人员及时通知车主或校车管理单位负责人督促车属单位去安装点维修。
(五)监控人员认真填写《隆回县校车动态安全管理台账》,并于每周星期一向县校车办报送上周车辆监控情况登记表。
(六)在工作需要时,监控人员执行校车办临时安排的值班任务。
(七)动态监控数据在智能设备中应保存6个月以上。
(八)视频监控服务公司对车载设备提供日常维护和技术咨询。
(九)监控平台的服务电话24小时畅通。
二、安装维护工作
(一)视频监控服务公司(经纬公司)要与各车载设备安装维护点落实维护责任,做好安装与维护准备,随时响应安装与维护任务,做到24小时服务。
(二)因特殊原因需要上门服务的,服务公司要积极提供,及时安排技术人员上门服务,必要的费用,由所受服务单位承担。
(三)车载设备安装后三年内因安装问题、设备质量问题或自然磨损问题而出现的非操作不当、非故意破坏的`自然故障,由服务公司免费维护。
(四)车载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监控服务公司,或直接与原安装维护点联系,安装维护点联系电话如下:
1.隆回县"蓝盾汽车修配厂"(隆回县汽车西站东出口对面),经理:胡明乐 电话:xx。
2.隆回县"车行天下"汽车修配厂(隆回大桥二桥北岸沿江大道下游300米处),经理:范建英 电话:xx。
3.隆回县"鸿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桃洪镇环城路西"中国石油加油站"、" 丽港汽修厂"对面),经理:谢立军 电话:xx。
三、校车单位职责
(一)凡作为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专用校车,必须安装车载智能终端设备,与"校车监控服务平台"联网,接受卫星定位视频监控,否则禁止提供校车服务,违者以"黑校车"论处。
(二)爱护车载终端设备,防止设备损坏,并教育学生、幼儿爱护车载终端设备,不拨弄、推拉、碰撞、敲打设备,以免设备损坏、失效。
(三)校车运营期间,保持在线状态,不得失联失控。
(四)车主或司乘人员经常检查、密切注视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向监控平台报告并去各自的安装点维修,尽快恢复运行功能。
(五)在视频车载终端的日常使用中,驾驶员对主线及配件问题应妥善处理,如有松动,要及时加固,并报监控平台或安装维护点处理,不得擅自拖拽主线,以免端口脱落乃至设备损坏。
(六)驾乘人员要注意环境卫生,做到环境整洁,空气干燥,不使水、油等液体接触视频设备,在车辆洗刷、维修中要防止注水、注油,以免电子仪器受损、失效。
(七)服从监控平台指令,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八)严格依法依规运营,禁止下列违规行为:
1.故意遮挡、移动摄像头而使上传图像不清或不能反映车内全景。
2.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使用反监控手段,造成卫星定位装置无法正常使用、车辆动态数据无法上传;
3.非专业维修人员私自打开GPS视频定位系统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
4.未经平台运营商允许私自拆卸GPS视频设备及设备内硬盘和SD卡、ISM卡;
5.使用手机卡接收卫星视频定位信号,人为屏蔽、干扰GPS视频接收信号,影响公司正常管理和调度;
6.未经允许擅自关闭GPS视频仪器(按压关闭按键);
7.无故乱按紧急报警按钮,造成不必要的紧张和混乱。
四、违规处理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将在校车安全管理年度考核中扣减所在乡镇政府、中心学校的目标管理分,并按每次200元的标准核减下拨乡镇校车办的工作经费。
(一)私自拆卸、故意破坏终端设备而影响视频监控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监控、离线失联的。
(三)故意遮挡、移动摄像头影响监控效果的。
(四)超员、超速、疲劳驾驶。
(五)无校车驾驶资质者驾驶校车(驾驶人调包)的。
(七)校车驾驶人在操作中吸烟、闲聊、使用手机的。
(八)校车不按审批线路运行、跨区域接送学生、幼儿的。
(九)校车运送学生时搭载无关、闲杂人员及货物的。
(十)校车运送学生无随车照管人员、或照管员中途下车的。
校车监控管理制度 11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司机在学生乘车时仔细对照乘车名单,清点学生人数。
二、如有学生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车、下车地点或被家长接走,司机要做好记录。
三、司机在接送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名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学生,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四、司机在接送学生结束时,必须对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学生被遗留在车上。
五、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每小时40公里)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杜绝违规驾驶。
六、司机必须在学生上车坐稳后,确保没有安全隐患,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七、司机在学生上车后,迅速安排学生坐稳,不得大声斥责和殴打学生,且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司机每次出车后,更换车套、并打扫车内的卫生。
九、协管员应认真管.学生侯车和上下车,不得无故缺勤。
十、司机不得喝酒、疲劳、吸毒、吃药后驾驶,不得找其他司机代班。
以上十条,请司机严格遵守。
校车监控管理制度 12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应急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具体程序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及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3年以上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经历证明;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3、县级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由交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配备校车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校车使用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证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身份证、县级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送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如依法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其是否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查验,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五)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当校车使用许可的申领条件发生改变,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违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有关限速要求。
(五)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对于我市部分涉农区县因冲并镇,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审核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工作,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抄告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校车年检、运行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对其道路运输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七)财政部门要指导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八)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九)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向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义务和监督权利。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违规责任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二)学校违本细则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政府办理校车标牌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三条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为五年。
校车监控管理制度 13
为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行,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综治办、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综办发[XX]3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学校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负责领导、督促、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校车运行情况检查,并作好记载。
2、签订校车租赁合同。聘用校车驾驶员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交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合格。校车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经交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3、建立校车档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建立教师跟车管理制度。派专人每日跟车,负责清点乘车人数、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制止超员、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跟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日志。
5、定期对学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乘坐校车的相关规定。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6、经常督促驾驶员检查车辆安全状况,保障行车安全。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责任感。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违规与事故处理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二、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车时间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下车。
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十一、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校车监控管理制度 14
一、总则
1.管理目标
为使学校校车统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学校轿车、客车等的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及保险事项、年检,均适用本制度。
3.权责单位
(1)总务部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校长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二、校车管理制度
1.校车购置
(1)购置各类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2)校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由总务部门提出报废,并提出专案购置申请。经总务部门主管确认,并呈校长核准后,指定专人选购。2.校车使用
(1)每辆车由总务部门指定专门的司机负责驾驶,非学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
(2)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校车使用申请单”(若载有物品,需随附物品放行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交校长办公室统一调度(填写“派车单”)。未依规定申请者,不得用车。
(3)公务校车应设置“校车行驶记录表”,派车人应登记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总务部门每月抽查一次。
(4)校车使用前应对校车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备总务部门一同处理。
(5)公务校车不得作非公务事务用。
(6)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7)公务车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3.保养
(1)各类校车由总务部门安排专人(一般指该车驾驶员)每周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则每日须清洗,以防生锈。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人负责,须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损。
4.修理
(1)凡学校校车,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总务部门上报、检查、核准、备案后,由该校车司机送学校指定维修厂维修。
(2)公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紧急送修,应先报总务部门主管核准。
(3)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5.油料
(1)油料油票由管理部统一购买,由驾驶司机填写领油申请表获准后领用。
(2)每月管理部主管应将耗油量及行驶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费。
6.事故处理
(1)学校各类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校车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即刻与总务部门主管联络,学校总务部门主管应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3)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总务部门负责处理。
(4)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一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7.保险、年检
(1)本学校各类校车的投保作业统一由总务部门负责。
(2)校车年度检验应由总务部门会同责任司机负责。
【校车监控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校车监控的管理制度通用05-23
校车监控的管理制度(通用21篇)04-06
幼儿园校车监控的管理制度(通用6篇)04-23
幼儿园校车监控管理制度(通用21篇)08-18
校车公司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04-03
校车司机管理制度01-30
学校校车的管理制度04-24
校车使用的管理制度09-13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06-15
监控平台管理制度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