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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结合医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辐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工作岗位要求
第三条 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 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第五条 接触辐射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笔。
第六条 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报告单报告。
第三章 辐射防护
第八条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九条 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条 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第十一条 严格检查门窗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二条 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委托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第十四条 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
第五章 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科室负责人应接受医院举行的相关培训,科室内部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影像操作规程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所有新入职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意外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不明原因停电、机房大面积漏水等情况时,应立即关闭电闸,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向医院医务部和后勤保障处报告,同时做好病人的安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关闭电闸,使用灭火器灭火,拨打火警电话,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向医院保卫处、医务部及相关部门汇报,并且采取自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医院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故时(如发现SARS患者),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向医院医务部和相关部门报告,随时等待医院及上级卫生部门的指示。
第二十三条 操作过程中,机器突然损坏,应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必要时向医院办公室、医务部报告,随后及时与工程师联系,进行维修。
第七章 意外射线损伤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或病人遭遇意外射线损伤时,操作者首先应立即关机,切断高压电源。
第二十五条 立即将遭遇意外射线损伤的有关人员送至职业病科,必要时送急诊科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放射工作人员受遭遇意外射线损伤的,还要将其个人剂量笔交到后勤保障处,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测量所受放射剂量。
第二十七条 追踪观察遭遇意外射线损伤有关人员的健康状况,做好随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2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6、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7、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五章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防止使用。
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并专人专管。
第六章人员培训制度
1、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要在思想上、认识上高度重视,要把一些思想过硬、能力突出、认真负责的职工安排在放射性工作岗位上。
2、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3、对操作水平高的职工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得从事此岗位,确保安全。
第七章监测方案
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单位必须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委托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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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随着医学的进步,各类医疗设备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其中包括一些具有辐射特性的设备。为了确保医院辐射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保护医务人员、患者和环境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辐射工作的范围与内容
1、医院辐射工作范围
医院辐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和工作:
(1)CT扫描机的使用和维护;
(2)放射治疗机的使用和维护;
(3)核医学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4)X射线机的使用和维护;
(5)其他具有辐射特性的医疗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2、辐射工作的内容
(1)辐射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和使用;
(2)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辐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的建设与维护;
(4)辐射工作的监测与监测数据分析;
(5)辐射工作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
三、辐射工作的管理机构和责任
1、医院辐射工作领导小组
由医院负责人任组长,核医学科、放射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医院辐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医院辐射工作。
2、辐射安全管理人员
医院设立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辐射工作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制定辐射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2)组织辐射工作的培训与考核;
(3)监测和分析辐射工作的监测数据;
(4)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5)辐射工作事故的'调查与报告。
3、辐射工作人员
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包括具有辐射从业资格证书的医务人员和相关科室的技术人员。辐射工作人员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规定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做好辐射工作安全防护;
(4)及时报告工作中的异常情况;
(5)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演练。
四、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辐射设备的采购、验收和安装
(1)采购时,应对辐射设备的性能指标、辐射防护措施等进行全面评估;
(2)验收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性能符合要求;
(3)安装时,应遵循相关规定,并做好辐射防护设施的建设。
2、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1)新聘辐射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辐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辐射工作知识和技能的更新与提升。
3、辐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1)医院辐射工作区域应设立明显的辐射防护标识;
(2)辐射工作区域应设置防护门、防护窗等设施,确保辐射工作的安全进行;
(3)辐射防护设施和装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4、辐射工作的监测和数据分析
(1)医院应配备辐射监测设备,随时对辐射工作环境和人员进行监测;
(2)对监测的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做好辐射安全管理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5、辐射工作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
(1)医院应制定辐射工作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2)发生辐射工作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理;
(3)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以便采取有效的措施和防范。
五、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及时进行修订;
2、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保持辐射工作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3、辐射工作人员应全面了解本制度的规定,并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辐射工作人员发现辐射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辐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5、医院辐射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开展辐射工作的检查与审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辐射工作的安全进行。
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确保医务人员、患者和环境的健康与安全,提高医院辐射工作的诊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医院应加强对辐射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以适应医疗技术的发展和需求的变化,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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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莫志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四、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科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拟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由主任负责。年度评估报告包括射线装置使用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八、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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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五、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六、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七、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八、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九、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十一、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二、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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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放射性治疗,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制度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为我单位射线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设置专管人员负责,装置的保管、使用、安全及防护工作。
二、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放线工作,保证放线工作场所安全。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健全安全、保卫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措施防治辐射事故的发生,一旦出现事故立即上报环保部门。
四、放射科专职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要保证射线装置单独存放,不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存,确保存放场所能防火、防电、防水、防盗。
五、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火和应急措施知识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六、建立射线工作人员的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每年对射线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上报环保局备案。
七、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督,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我单位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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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守国家放射性防护,环保规章制度,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放射性安全管理的'安全员(实验室安全员),协同学校保卫处安全保卫人员一起定期对放射性实验室的安全进行检查。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进入放射性实验室,必须出示上岗证。
4、从事放射性实验教学的指导教师和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5、放射性实验室必须有醒目的辐射警示标志。
6、放射性实验室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7、放射源暂存库有专人管理。
8、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和使用放射源必须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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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射线装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
2、主动、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3、本医院成立射线装置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设立专、兼职管理人员。每年由相关部门对使用的射线装置进行一次检测。
4、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5、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对本院的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7、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8、设置明显的射线装置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9、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维护、管理,使用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
10、使用射线装置进行诊疗时,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11、当发生丢失等事故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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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室机房设置位置要合理,应考虑到周围环境的安全。要有足够的面积和高度,周围墙壁、门窗均应达到防护标准。
2、各类X线机透视及照片的.最高照射条件应在安全使用范围之内,对转让或修复的旧机器,必须要求达到防护标准才能使用。
3、在每次检修时,更换与防护有关的零部件后,应请有关防护监测机构再次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应尽量减少受检者的X线照射,避免重复检查,对非受检部位应加强防护。儿童、孕妇及妇女月经期间尤应重视,必须接受检查时,应尽量减少下腹部接受不必要的照射剂量。除重危患者外,检查室内应减少陪人或尽量缩短陪伴时间。
5、必须配备受检防护用品,如腰系防护巾、防护三角等。
6、放射科候诊处应达到防护要求。患者一般不得在机房内候诊。
7、在摄片时,必须要有封顶的防护铅垒,不宜用铅屏风代替。
8、对刚开始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到有关防护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领取辐射安全证书,方能参加放射专业工作。凡从事X线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9、医护人员接触X线时,必须戴铅眼镜、铅手套、铅帽及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并佩带个人辐射线剂量计。
10、医、技、护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保健假和营养津贴。休假期间严格避免再接受X线照射。
11、女性辐射工作人员在妊娠的前4个月,应避免直接接触射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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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相关法规的要求,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
2.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3.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相关手续。作为诊疗机构,依法取得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4.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获得许可并经监测合格后再正式投入使用。
5.辐射工作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识、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防止人员受到意外照射。
6.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期间由单位安排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8.依法对本单位射线装置工作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编写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报告除总结本单位全年辐射工作外,还包含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结果。
9.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各项整改意见。
10.配备辐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指导受检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11.加强安全责任意识,排除各项安全隐患,做好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安全保卫,防止无关人员随意出入。
12.制定辐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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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莫志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四、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科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拟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由主任负责。年度评估报告包括射线装置使用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八、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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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莫志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四、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
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科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拟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由主任负责。年度评估报告包括射线装置使用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八、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
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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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院长及分管院长领导下,成立放射领导小组,科主任负责全面防护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放射防护工作,保护人群及工作人员防护安全。
二、 放射科X线检查场所和环境:必须按部分标准进行防护处理和屏蔽,并警示。
三、 严格掌握X线检查的适用范围,正确合理地使用X线检查,对受检查者及携扶者,放射工作人员均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四、 在场所许可证范围内开展工作,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工作量须登记上册。
五、 保证X线诊断设备处于正确状态,各种仪表指示准确。
六、 机房布局合理,不准堆放无关杂物。
七、 加强防火、防盗管理。在发生辐射装置丢失、被盗、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报公安、环保和卫生部门。在报告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事故中丢失、被盗、火灾中的'辐射装置种类,以便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4
1. 放射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2. 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3. 射线装置作业时,工作人员要使用剂量监测设备监测辐射剂量。剂量监测设备要定期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不合格的,应予以修理或报废。
4.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 应当对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态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每年1月31 日前上报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6. 检测工作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7. 发生放射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应采取应急措施。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5
为保障生产人员及公众健康,免受不必要的辐射剂量,特制定《辐射安全管理和预防制度》
一、从事放射性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并取得《放射性工作人员证》:
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二、放射性物质操作管理规定
1、变更现有工艺流程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经辐射安全部门审查辐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得当。事先需做“冷试验”。
2、液体取样、镀芯、焊封及籽源表面去污、检漏必须在有负压30~200Pa的密闭箱内操作。籽源箱外传递,需有辐射屏蔽,严禁用手直接取拿籽源。
3、125I及89Sr移液操作应在铺有滤纸的搪瓷盘上进行。
4、禁止用裸露的手直接取拿放射性物质,操作开放射性碘[125I]时应戴两层乳胶手套。
三、放射性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管理规定
1、辐射水平较低及人员不经常工作区域,用巡回检查方式测量辐射水平变化;人员连续工作区域安装辐射水平报警装置,可现场音响报警,亦可在剂监值班室远距离监测。若监测点辐射水平异常,应及时检查原因。
2、报警装置按GB18871—2002要求,预设报警阈值(5μSv/h)。
3、当出现报警信号,剂监员应赶赴现场检查报警原因,并作出相应安全措施。
4、检查工作场所表面污染水平,若超过限值,应及时去污,去污后仍严重污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扩散。
四、放射性物质辐射屏蔽安全管理规定
1、生产中产生的放射性物质(成品籽源除外)均需测量其辐射水平,并分类管理、存放。
2、较强放射性的液体应装瓶密闭置于屏蔽铅罐内,较强放射性固体放入厚质塑料袋内并扎紧袋口,置于屏蔽容器内,屏蔽容器表面辐射水平应满足辐射安全防护要求。
3、一般放射性物体置于瓶内或塑料袋内,并远离人员经常逗留处。
4、成品籽源应按“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执行,属Ⅰ级运输其屏蔽装置应保证屏蔽体外表面辐射水平小于5μsv/h。
五、辐射防护安全监测质量保证规定
1、剂量监测员应掌握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熟悉剂量仪器工作原理,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2、剂量仪器仪表使用前均需经国家有资质单位校验合格发证,确定其使用范围及测量精确度。
3、剂量仪器仪表每1~2年由有资质单位复验。
4、重要监测仪器若工作不正常应及时送生产单位修复,并经校验后使用。
六、辐射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度
1、在非控制区与控制区之间设立辐射安全监测值班室,由剂监员值班检查。
2、检查进入控制区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穿戴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口罩、工作鞋、帽;是否有禁止带入控制区的'物品(食物、烟、酒、饮料),通讯设备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件。
3、发放、回收、登记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远距离监测工作现场辐射安全情况。
5、监测工作人员体表、工作衣等表面辐射污染水平,并要求及时去污;禁止人员自行将沾有放射性的物件带出控制区。(体表>4Bq/cm2,工作衣>40Bq/cm2时)。
6、监测控制区内空气放射性核素浓度水平,当超过限值应检查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空气中125I浓度>300Bq/m3,89Sr浓度>300Bq/m3时)。
七、个人辐射剂量监测建档管理规定
1、进入放射性控制区工作人员均需佩带电子直读式个人剂量计。
2、剂量计佩于前胸(铅围裙后面)。
3、工作时不得将剂量计取下放在别处。
4、工作完毕交还剂量计,由剂监员登记当天累积剂量,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若剂量值异常(当天累积剂量>25μSv时),剂监员与当事人共同调查原因,并作出记录。
5、定期监测工作人员甲状腺中125I活度并记录,连续生产时应每周一次,不连续生产时至少每月一次。
八、放射性废物(液)收集、存放、处理规定
1、高、中放废液和Ⅰ、Ⅱ类固体废物及报废成品籽源应分别收集在密闭玻璃容器和厚质塑料袋内,每1~3个月集满后装入金属屏蔽体内,存放在废物库地槽。除碘过滤器当吸附率降低至烟囱排气口放射性浓度明显增加或过滤器辐射水平达到报警值时,更换并作为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2、低放固体废物收集在塑料袋内扎紧袋口存放在低放废物存放室。
3、低放液体经放射性专用管道排放至专用放射性废水衰变池。每池废水收集一年后停止收集,静置两年后,按GB18871—2002要求经批准后排放。
4、经烟囱排入大气的放射性物质含量,每半年至1年收集取样,若超过排放标准,应采取措施减少放射性物质挥发量,并及时检查或更换除碘过滤器。
5、放射性废物存放均由仓库保管员负责,生产人员配合,剂监员监督,放射性废物库实行双人双锁。
6、废物进出废物库均按照放射性废物的性质、包装物内容、表面剂量率等内容填写“送贮放射性废物登记表”,并编号登记后存放在指定位置。
7、存放废物库的废液浓度降至小于4×106Bq/L后排入低放废水衰变池与池内低放废水一起处理。
8、固体废物比活度降至允许标准后,经批准后作为一般废物处理。
九、成品放射性籽源安全运输规定
1、合格成品放射性籽源应密闭在玻璃小瓶内,并用3mm厚铅罐屏蔽,置于直径10cm有盖铁皮罐内,最外包装为22×16×12cm3纸板箱,各层之间垫防震动填充物。
2、外包装表面最大辐射水平达到Ⅰ级运输标准(小于5μsv/h),内外包装容器均贴有说明标签和三叶放射性标志。
3、运输前均需办理运输许可证。
4、籽源发运需有检测部门(人员)和核查部门(人员)签章(签字)的“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明书”。
5、退回的成品籽源亦按上述各条规定办理。
十、辐射防护安全自行检查制度
1、在总经理领导下,由主管安全负责人、主管生产负责人和剂监员组成,下设辐射安全监测值班室。
2、由主管安全负责人定期培训、考核放射性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知识,熟悉并掌握制订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检查并执行协议,纳入考绩范围。
3、剂监员定期检查各类辐射监测仪器工作情况,确保工作正常。
4、重要监测仪器(如个人剂量计、表面污染监测仪)每1~2年送国家法定计量部门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一、放射性同位素操作个人卫生规定
1、从事放射性工作前,体检合格,取得当地卫生部门培训合格发放上岗证。
2、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进食、吸烟、饮水和在工作场所存放食品等。
3、皮肤暴露部分若有破裂,应包扎严密。
4、工作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按规定分类收集存放,严禁随意丢弃。
5、个人剂量计必须佩带胸前(铅围裙后面),不得将个人剂量计放在别处。
6、工作时发现剂量计记录异常,应及时通知剂监员。
7、工作完毕后应清场,将带有放射性的物件(包括籽源)清理后放在指定地点。
8、工作完毕后交还个人剂量计,登记当天累积剂量,同时检测工作服等是否污染,超标者应及时去污,养成工作结束后洗手去污的良好习惯。
十二、辐射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1、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液态放射源倒翻、操作箱手套破裂、设备及人员严重污染;操作箱门未关,负压消失形成正压,操作箱内严重污染的液体大量挥发到箱外,被工作人员大量吸入;气体排放系统高效过滤器全部破裂或检修后未安装,箱内严重污染的放射性物质挥发后直接排入厂外大气中。
2、应及时报告剂监员及辐射安全负责人,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3、测量被污染人员污染部位及辐射水平,尽快去污。眼睛、口腔严重污染时应立即就医。
3、1操作箱内发生的溶液倒翻事故,应及时吸干、擦净,并检查箱内负压等是否正常。
3、2操作箱手套破裂时,应及时检查操作人员手部污染情况。
3、3当放射性液体大量挥发到箱外,应及时测量空气中放射性浓度。
4、测量事故地点辐射水平,寻找事故原因;确定污染范围并去污,防止事故扩大。
5、收集与事故有关资料,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整改措施,填写《放射性事故报告表》。
6、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卫监发[1995]第48号文《放射性事故管理规定》确定事故等级。
7、按照事故等级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接受指导。
十三、放射性区域物品携出控制区管理规定
1、放射性区域内含有易挥发的放射性碘[125I]物质,区内任何物件均有可能被放射性污染,随意带出放射性区域将可能涉及周围非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及环境污染。
2、任何从放射性区域带出的物体(液体),均须经有关主管批准,并经当班剂检人员测量辐射水平及表面污染情况。高辐射的物件需经屏蔽包装后才能带出,表面辐射水平超标的物件,应及时去污,达到合格后才能带出。
3、携出放射性区域的物件均须登记其携出目的、去向、存放地点等。
十四、环境核辐射监测管理规定
1、根据GB12379—90《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对于放射性同位素利用活动,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其环境核辐射监测主要应针对放射性排出管的排放口或排放途径进行”这一条文。本企业生产属放射性同位素利用活动。因此,正常运行条件下环境检测对象为:高烟囱排气口空气中125I和89Sr放射性浓度(或烟囱口附近地表辐射水平,每年监测一次)以及低放废水池排放水放射性浓度,低放水浓度在需要排放时监测,该二项工作应在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监督下进行并写出环境影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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