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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精选16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1
一、指导原则
为做好我场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保密局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
通过机关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林场工作方面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保密管理要求
1.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场、科室负责人和计算机操作人员对本部门在互联网上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2.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采取系统身份认证、权限控制、数据保护等保密监控措施。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不得联网。
3.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直接、间接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4.对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进行审批。国家秘密、内部事项、涉及政治、军事、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比较敏感的信息不准上网。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损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四、信息公开保密审批程序
1.办公室负责全场网站维护及信息公开的协调工作,各分场、科室负责本部门信息收集上报,办公室负责信息保密检查及指导工作。
2.各种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履行保密审批程序后,方可发布。
3.各分场、科室须将所要公开的信息如实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批单,经本部门领导、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发布。
五、责任划分
1.各分场、科室对所提供上网发布的.信息负责,并须严格审查本部门发布的信息,不得将国家秘密及其他不得上网公开的工作秘密在网上发布。
2.上网发布的信息如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按国家关于泄密问题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管理,加快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信息资源的运作成效,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的定义:
1、行政信息: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目的为行政传达的一切文字资料、电子邮件、文件、传真。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上传下达、平级传送的行文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归属于日常行政管理。
2、市场信息:集团公司业务销售的客户文件、来往传真、电话、客户档案;集团公司业务应用的电话记录、报价、合同、方案设计、投标书等原始资料、电子资料、文件、报告等。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客户沟通、文字记录、资料收集分析、业务文件编写等。归属于业务经营管理。
第三条、信息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执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以提高企业效益和管理效率,服务于企业总体的经营管理为宗旨。
第四条、信息管理工作要贯彻“提高效率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方针,细致到位,准确快速,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降低信息传达的失误失真延迟,有力辅助行政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执行。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全资下属集团公司(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机构的信息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信息管理机构与相关人员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集团信息中心,集团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信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人员。
第七条各企业行政部依据《行政管理条例》负责相关行政信息的日常管理;实业公司销售中心办公室独立负责市场信息管理。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参照集团公司设立信息经理或专门信息管理的人员。
信息管理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电脑技术人员、文员。
第八条、集团信息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整个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所有信息的汇总和档案管理。对全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依据《行政管理条例》,各企业行政负责人主要负责行政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集团信息中心设企业信息专员,主要负责市场信息的系统化、专业化管理。企业信息专员分为行政信息和市场信息两个岗位。
企业信息专员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参与编制总经理办公室主持的信息管理制度。(行政信息专员)
2、在销售中心总监指挥下,负责市场经营中各类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市场信息专员)
3、与行政部联合处理日常工作中关联到业务机构的行政工作。(行政信息专员)
4、辅助指导集团公司其他各部门业务的信息统筹处理。(行政信息专员、市场信息专员)
5、对集团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6、集团信息中心日常负责监察集团全系统的业务信息管理和活动;负责搞好全系统业务人员关于市场经营信息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信息中心人员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信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保密制度和其他行政制度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接受指示后执行具体处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支持信息管理人员坚持原则,按信息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集团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信息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有关工作。被撤销、合并单位的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信息文件资料移交清单和造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节、行政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行政信息的定义,行政信息主要产生、传递、应用于集团公司行政活动中。
第十六条、行政信息管理主要依据集团公司《行政管理纲要》中下列规定进行: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管理中心管理规定;
4、集团公司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5、集团公司值班管理制度;
6、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考虑集团公司业务竞争的特殊性质,行政信息管理不再涉及集团公司营销类(客户)信息、技术类信息和财务类信息。
第四节、市场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依照市场信息的定义,市场信息主要产生、传达、应用在市场业务经营管理中。
第十九条、市场信息来源分类:业务(客户)信息、非业务市场信息。
1、业务(客户)信息:客户购买公司产品的电话、传真、函件、电子邮件;公司、客户之间业务沟通电话、传真、文件、函件、电子邮件;客户公司公开的资料;市场人员收集的客户秘密资料;销售中心情报人员传呈的报告、资料;针对客户的分析报告等。
2、非业务市场信息:网络、报刊、杂志和各种信息渠道收集的行业性文章、资料;竞争对手资料、文件、报告;公开的技术性资料;外围媒体、机构传送到集团公司的电子邮件、函件、资料;公司内部业务分析文件、报告;其他与市场业务经营和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信息中心市场信息专员直接在销售中心总监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集团网站的建设、维护、更新和对外信息发布,并开展网络商务系列工作。
2、负责业务(客户)信息的接受、整理、初步分析和传呈销售中心总监,建立、保管客户档案并不断维护;
3、在销售中心总监的指挥下,负责与客户的电话、电子邮件的信息交流,负责与客户文件资料函件的撰写、整理、内部报批、外部发送;
4、负责按照《区域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协助各市场机构对业务信息的收集,督促各市场机构将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呈报到集团公司,整理、分析各市场机构业务信息形成客户分类档案,并及时将重要的信息报告给销售中心总监;
5、负责定期撰写公司业务市场分析报告,协助公司销售决策;
6、监察、收集、整理竞争对手情报资料;收集、整理、分析行业性文章、资料;
7、负责直接业务情报、业务信息的整理。
8、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政信息专员在各级行政负责人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非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日常打印、复印等文字文件电脑处理工作和负责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负责公司非市场事务的洽谈和管理、日常信息交流;
3、接收、整理、呈报、发送非直接业务单位(如媒体机构)的信息文件资料;
4、集团公司内部一般性业务管理文件的拟稿;
5、各种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料工作;
6、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信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制度中下列具体规定: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中心管理规定;
4、安全保密制度。
第五节、其它
第二十三条、信息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没有脱离具体行政活动、业务活动而独立的信息工作,所以信息管理的最终目的,检验信息管理工作的成效标准,是业务工作、行政工作的效果和执行效率。
第二十四条、本信息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颁布、解释、修改,集团信息中心和各级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3
质量是企业生命,质量信息则是维持企业生命的血液,质量信息工作是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我厂质量信息畅通和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的管理机构
1、供销科为企业质量信息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厂各种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和处理工作。
2、各车间、科室的质量信息工作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从而组成我厂质量信息的管理网络,保证我厂质量信息的畅通。
二、质量信息管理(一)质量信息管理的主要任务
1、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各种质量信息。
2、对质量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加工、整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的反馈。
3、利用各种质量信息,准确地反映和预测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供领导决策。
4、掌握用户使用产品的情况,收集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发展动态。
(二)质量信息的处理
1、供销科按照质量信息管理规定填写质量信息反馈单,汇总到质检科,对反馈来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剔除不真实部分,以保证质量信息的准确性。为做好这项工作各科室要设专职或兼职质量信息员并建立质量信息台帐。
2、质检科经过对质量信息分析后,确定由责任部门进厂处理,责任部门要填写信息记录单,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质检科并结案归档。
3、为了促进质量信息的正常运运行和有效利用,对开展质量信息处理不当,耽误信息传递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4
1.目的:规范员工对生产现场的整理,实现均?、安全、文明生产、提高业务素质,提高经济效益、达到优质、高效、低耗具有重要意义。
2.范围:公司生产车间
3.内容:
3.1质量管理
3.1.1各车间应严格执行《程序文件》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协调工作。
3.1.2对关键过程按《程序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排除,使质量始终处于稳定的受控状态。
3.1.3认真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巡检),操作人员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要做到自检,检查合格后,方能转入下工序,下工序对上工序的产品进行检查,不合格产品有权拒绝接收。如发现质量事故时做到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排除不放过,预防措施不制定不放过。
3.1.4车间要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不转序。
3.1.5严格划分“三品”(合格品、返修品、废品)隔离区,做到标识明显、数量准确、处理及时。
3.2工艺管理
3.2.1严格贯彻执行工艺规程。
3.2.2对新工人和工种变动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有师傅指导方可上岗操作,生产技术部不定期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
3.2.3严格贯彻执行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生产,对图纸和工艺文件规定的.工艺参数、技术要求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按规定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3.2.4对原材料、半成品、零配件、进入车间后要进行自检,符合标准或有让步接收手续方可投产,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3.2.5严格执行标准、图纸、工艺配方,如需修改或变更,应提出申请,并经试验鉴定,报请生产技术部审批后主可用于生产。
3.2.6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新材料应用必须进行试验、鉴定、审批后纳入有关技术、工艺文件方可用于生产。
3.2.7新制作的工装应进行检查和试验,判定无异常且首件产品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3.2.8在用工装应保持完好。
3.2.9生产部门应建立库存工装台帐,按规定办理领出、维修、报废手续,做好各项记录。
3.2.10合理使用设备、量具、工位器具,保持精度和良好的技术状态。
3.3定置管理
3.3.1定置摆放、工件按区域按类放置,合理使用工位器具。
3.3.2及时运转、勤检查、勤转序、勤清理、标志变化,应立即转序,不拖不积,稳拿轻放,保证产品外观完好。
3.3.3做到单物相符,工序小票,传递记录与工件数量相符,手续齐全。
3.3.4加强不合格品管理,有记录,标识明显,处理及时。
3.3.5安全通道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不得阻碍
3.3.6消防器材定置摆放,不得随意挪作他用,保持清洁卫生,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3.4设备管理
3.4.1车间设备指定专人管理
3.4.2严格执行公司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设备保养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4.3做到设备管理“三步法”,坚持日清扫、周维护、月保养,每天上班后检查设备的操纵控制系统、安全装置、润滑油路畅通,油线、油毡清洁、油压油位标准、并按润滑图表注油,油质合格,待检查无问题方可正式工作。
3.4.4设备台帐卡片、点检记录、运转记录齐全、完整、帐卡相符、填写及时、准确、整洁。
3.4.5实行重点设备凭证上岗操作,做到证机相符.
3.4.6严格设备事故报告制度,一般事故3天内,重大事故24小时内报生产主管或公司领导 .
3.4.7坚持八字要求,即:整齐、清洁、安全、润滑,做到“三好”“四会”“五项纪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保养好。
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五项纪律:即: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整洁,并按规定加油,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通知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3.4.8设备运行中,要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维修,不离岗(设备运行过程中),对设备响声、温度、压力有异常时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3.4.9操作人员离岗位要停机,严禁设备空车运转。
3.4.10保持设备清洁,严禁泡、冒、滴、漏。
3.4.11设备应保持操作控制系统,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3.5工具管理
3.5.1卡物相符,个人长期使用的工具做到领用卡与实物相符,丢失赔偿,使用量具时轻拿轻放,不敲刀刃具,不乱拆工装模具。
3.5.2各种工具量具刃具应按规定使用,严禁违章使用或挪作他用。
3.5.3精密、贵重工具、量具应严格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3.5.4严禁磕、碰、划伤、锈蚀、受压变形。
3.5.5车间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或已损坏的工具、量具、刃具。
3.6计量管理
3.6.1使用人员要努力做到计量完好、准确、清洁并及时送检。
A量具必须保持完好无损,零件、附件无丢失,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送技术品质科以便检查、修理、鉴定。
B禁止使用过期或不合格量具,做到正确使用、轻拿轻放、严禁碰撞,使用后擦拭干净,较长时间不使用时要涂油,正确放置。
C所有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按合格证书填写的有效期或技术部的通知自觉及时送检。
3.6.2凡自制或新购计量器具均送技术品质科检测中心检查,合格后办理入库、领出手续。
3.6.3严禁用精密度较高的计量工具测量粗糙工件,更不准作为他用,不得使用非法计量单位的量具。文件、报表、记录等不得采用非计量单位。
3.6.4凡须报废的计量器具,应提出申请报技术部。
3.6.5各单位应按需要合理配备计量器具。
3.6.6对不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或造成损坏、丢失者,应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罚款。
3.7能源管理
3.7.1积极履行节能职责,认真考核。
3.7.2开展能源消耗统计核算工作。
3.7.3认真执行公司下达的能源消耗定额。
3.7.4随时检查耗能设备运行情况,杜绝跑、冒、滴、漏,消除长流水现象,严格掌握控制设备预热时间,杜绝空车运行。
3.7.5未经允许不得私接耗能设备、设施、器具。
3.8劳动纪律(同行政部下达的管理制度)
3.8.1车间可据公司制度,具体制定管理细则,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8.2车间做到奖罚分明,帐目齐全,分配公开、公正。
3.8.3严格现场管理,要做到生产任务过硬、技术质量过硬、管理工作过硬、劳动纪律过硬、思想工作过硬。
3.8.4经常不定期开展内部工艺、纪律、产品质量自检自纠工作。
3.8.5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努力达到岗位技能要求。
3.8.6认真填写各项记录、管制表、台帐、做到及时、准确、清晰、完整、规范。
3.9文明生产
3.9.1车间清洁整齐,各图表美观大方,设计合理,填写及时,准确清晰,原始记录、台帐、生产小票齐全、完整、按规定填写。
3.9.2应准确填写生产记录、内容包括设备、工装、工具、卫生、安全等。
3.9.3室内外经常保持清洁,不准堆放垃圾,下班提前5~10分钟进行地面清洁、设备保养、规范物品摆放。
3.9.4车间地面不得有积水、积油、尘垢(生产过程中允许有浮尘存在,但下班应该进行清理)。
3.9.5车间内管路线路设置合理、安装整齐、严禁跑、冒、滴、漏。
3.9.6车间内管沟、盖板完整无缺,沟内无杂物,及时清理,严禁堵塞。
3.9.7车间内工位器具、设备附件、工作台、工具箱、产品架各种搬运小车等均应指定摆放,做到清洁有序。
3.9.8车间合理照明,严禁长明灯,长流水,长风扇。
3.9.9坚持现场管理文明生产、文明运转、文明操作、根治磕碰、划伤、锈蚀等现象,每天下班要做到设备不擦洗保养好不走,工件不按规定放好不走,工具不清点摆放好不走,相关记录没填写好不走,工作场地不打扫干净不走。
3.9.10边角料及废料等分类放到指定地点保管。
3.10安全生产
3.10.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3.10.2经常开展安全活动,开好周例会,不定期进行认真整改、清除隐患。
3.10.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10.4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
3.10.5特殊工种作业应持特殊作业操作证上岗。
3.10.6学徒工及其他学员上岗操作应有师傅带领指导,不得独立操作。
3.10.7生产、检验记录即使填写,班后认真检查,清理现场,关好门窗,对重要材料要严加管理以免丢失。
3.10.8非本工种人员或非本机人员不准操作设备
3.10.9重点设备(如数控中心),要专人管理,卫生清洁、严禁损坏。
3.10.10消防器材要确保灵敏可靠,定期检查更换(器材、药品),有效期限标志明显。
3.10.11加强事故管理,坚持对重大未遂事故不放过,要有事故原始记录及时处理报告,记录要准确,上报要及时。
3.10.12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及时上报。
4、奖惩:
4.1生产部每周最少2次不定时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按上述要求打分评比。
4.2生产部每天上下班对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按上述要求进行打分、评比,进行全厂公示。对于全月综合评分超过90分,分别给予前三名100元、80元、50元的奖励。连续三月获奖的,奖金翻倍。
4.3对于全月评分不足60分的,每低于60分一分,罚款2元,并全厂通报。
4.4对于车间现场管理的奖惩金,在连同当月的工资一并发放。
5、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第三天后执行。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5
(1)网络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发布、传递及存储在网络设备中的信息。
(2)学校网络使用的Internet域名由市电教网络中心统一规划和管理。
(5)学校的各类信息系统实行分级安全管理,不同的用户根据不同的授权获得授权范围的信息。
(6)学校的Internet电子邮件服务仅限于与工作有关的通信业务,不得通过电子邮件传输涉密信息
(7)学校的Internet信息服务主要用于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关的通信业务,用户应控制查阅娱乐性的内容和调阅下载大量占用网络通信流量的影视和音乐等多媒体信息。
(8)任何人不得利用学校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9)为了确保学校网络传输的信息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学校的公共财产不被滥用,信息处在必要时可采取技术手段,对用户使用的信息流量和网络资源进行配额管理,对用户的电子邮件和Internet查询的信息进行过滤。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6
一、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检查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能出现的故障,应有防范、补救和排除等措施。
二、上机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工作日志;机房的'安全、防火制度,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
三、建立信息工作人员考核奖惩机制,保持信息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信息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信息管理工作。
四、人口计生部门把信息化培训作为年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落实。
五、信息工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取得省级信息管理部门认可的任职资格,持证上岗。
六、信息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旗级以上计生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信息管理,畅通安全信息渠道,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准确处理各类安全信息和资料,切实提高对安全信息的分析、统计、处理能力,更好地发挥用安全信息指导安全生产和预防安全隐患的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公司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安全信息系指在公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行车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生产安全隐患、设备隐患、治安事件、管理问题、职工违章违纪及其它影响安全生产的信息。
第三条安全信息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凡反馈的安全信息,必须做到件件真实、来源可靠、实事求是,具有可追踪性,杜绝虚假信息、失效信息、重复信息,保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
2、准确性原则。各类安全信息的数据统计和综合分析,要做到全面、客观、准确,避免错、漏信息的发生。
3、时效性原则。安全信息的反馈要及时、快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周期提报,不得人为拖延,影响信息畅通。
第四条充分利用办公信息系统网络资源,通过信息交换中心,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传递安全信息,逐步实现安全信息网络化管理。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要完善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对安全信息的报道、反馈、处理等环节应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安全信息工作管理的闭环。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领导职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超前预测、超前防范,及时处置安全生产重要信息,组织解决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公司安委会等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和贵州铁路实业集团公司,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突发安全生产重大事件,审核或直接向贵州铁路实业集团公司(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发生的安全重要信息。
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指导分管部门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审核分管部门日常向贵州铁路实业集团公司(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安全重要信息;按规定参加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对分管部门安全信息进行分析,查找倾向性、关键性问题,指导分管部门制订整改措施,掌握整改措施实施进度,督促危及安全的.倾向性、关键性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整改。
第七条安委会职责:公司安委会是公司安全信息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公司安全信息的收集、统计、综合分析,跟踪处理领导督办的信息,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安全情况及重要信息,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安监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反馈安全信息,按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八条部门职责:公司各部门是安全信息的主体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信息的收集,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公司安委会报送、反映、通报安全生产信息。
第九条信息主要来源:
1、安全事故信息;
2、领导干部监督检查信息;
3、公司安委会监督检查信息;
4、公司各部门检查发现、反馈的信息;
5、上级通报的信息;
6、其他信息(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等)。
第十条信息分类:安全信息分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其他安全信息
事故信息包括:行车安全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火灾、爆炸、中毒、治安、交通事故信息。
其他安全信息包括:严重威胁行车安全,劳动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重大隐患;未构成事故,但对于行车安全有影响,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特种设备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运输不畅,装卸车多,卸车困难;公司布置的安全工作重点落实情况;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上级通报的信息;各种安全报表资料;明确要求上报的材料(活动安排工作小结,整改结果等)和其它有关影响安全生产的信息。其中:事故信息为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事故信息传递要求
1、行车安全事故信息
凡施工装卸作业、调车作业、轨道车辆故障中断行车的信息,货场部发生或收到后,要认真做好记录,立即报告公司安委会,公司安委会在事发1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地点、事故概况、初步影响范围、事故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报集团公司安监部,详细情况24小时内书面上报。
2、人身伤亡事故信息
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不论原因、责任、伤亡人员归属情况是否属于工伤事故,相关部门都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公司安委会,安委会电话速报集团公司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和党群工作部(工会)。
3、特种设备事故信息
发生严重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有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或有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货场部立即报告公司安委会,公司安委会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部、质量技术部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4、火灾、爆炸、中毒、治安、交通事故信息
1)火灾、爆炸一般以上事故,治安事件、交通(涉及人员轻伤)、中毒事故,公司安委会事发2小时内电话报集团公司安监部。
2)发生较大治安事件、交通安全事故(重伤及以上严重事故苗子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公司安委会电话速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并于2日内书面上报。
3)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火灾大事故、重大治安事件、重大交通事故及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公司安委会电话速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并于20小时之内书面上报。
4)发现或收到事故信息,除立即报告主管上级部门外,应向驻站民警通报和报案。
第十二条其它信息传递要求
1、发生或收到未构成安全事故,但对行车安全有影响,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公司安委会要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并在公司交班会上通报。
2、集团公司布置的安全重点落实情况、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安全通报信息,公司安委会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上报信息处理情况。
3、集团公司明确要求上报的材料(活动安排、工作小结、
整改结果等),公司安委会必须按规定时期上报。
第三章综合分析处理
第十三条信息的综合分析
1、公司安委会定期对本系统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按照等级管理和时效管理要求,纳入本系统安全问题库。
2、公司安委会结合公司的安全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上级通报的信息定期进行综合分析。
3、公司安委会每月定期对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月度安全分析报告(纪要)。
4、公司把安全生产信息纳入日交班、周大交班等会议及时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信息处理
1、公司各部要充分利用安全信息的预测功能、许价功能、导向功能,把信息作为安全决策的重要依据,运用信息正确指导安全工作。
2、对安全信息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不弄清责任不放过;不分析管理原因不放过;不制定措施不放过。
3、针对安全信息反映的倾向性问题采取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强化控制等多种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对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各部门反馈的安全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反馈。
5、建立安全问题库,从信息的收集、分析到处理形成动态的闭环管理,保证安全信息畅通和有效利用,对上级通报、反馈的安全信息,公司各部要按要求及时上报调查处理及整改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信息中心,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安全生产信息进行隐瞒、迟报、越级上报,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未按规定上报的信息分为漏报、迟报、错报。凡未上报视为漏报;凡超过规定时限上报,视为迟报;不符合完整、准确、质量要求者,视为错报。
第十六条公司安委会对各部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将抽查检查情况纳入季度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公司安委会按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促进工程管理信息在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区域公司、项目部以及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同时加强与外部相关方的沟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程序适用于工程管理方面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信息、沟通、协商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国家有关的规定、标准等,负责与集团公司领导、主管部门、甲方、各职能部门、区域公司之间的有效沟通。
2.区域公司:负责收集地方有关的规定、标准等,负责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地方主管部门、甲方、项目部之间的有效沟通。
3.项目部:负责收集与工程相关的信息,负责与区域公司、甲方、监理之间的有效沟通。
第二章外部沟通
第5条外部主管部门。沟通的内容包括:
1.国家颁布的关于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类标准等。
2.安全标化工地、创优工程等创优指标的申报。
3.施工许可证、质监、安监等手续办理。
4.协助做好上级的专项检查、临时检查等迎检工作。
第6条行业协会。沟通的内容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关于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行业标准、有关文件及各种活动信息和通知等。
第7条客户。沟通的内容包括客户回访、顾客投诉等。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客户回访,顾客投诉可参看《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第8条监理。沟通的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
第三章内部沟通
第9条与上级沟通。沟通的内容包括上级下达的指令、通知、文件等。
第10条与下级单位沟通。沟通的内容包括下达的计划、任务、安排等。
第11条与平级沟通。沟通的'内容包括协作的方案、事项、杂务等。
第12条单位内部沟通。沟通的内容包括工作的安排、组织、协调等。
第四章沟通方式
第13条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
1.定期会议。包括年度质安会议、季度检查总结会议、区域公司月度检查会议、定期培训会、项目部周例会等。
2.不定期会议。包括专项检查会议、临时协调会等。
第14条文字形式。包括制度文件、通知、报表、报告等。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
第15条通讯工具。包括信息平台、网络、电话、传真、快递等。
第16条走访。包括定期走访和不定期走访。
1.定期走访。包括客户回访、例行检查等。
2.不定期走访。包括客户投诉调解、关系协调等。
第五章工作方法
第17条信息沟通专员。集团公司与区域公司应落实信息沟通专员,促进建立信息沟通网络。
第18条信息收集。由专人负责收集信息,填写《文件收集列表》。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国家、行业的法规、制度、标准等,区域公司负责收集地方的相关规定,项目部负责收集与工程相关的信息。区域公司与项目部将收集的内容定期上报到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汇总存档。
第19条信息分类。收集到的信息按照质量、安全、设备等进行分类,分发到各职能模块,以便信息能得到及时的处理与执行,填写《文件发放列表》,发放文件的同时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
第20条信息沟通。部门领导负责信息的沟通顺畅,包括外部、内部的信息,建立信息发布、共享平台,由专人负责信息的发布,确保发布的及时、准确性。
第21条信息反馈。信息接收方由专人负责确认信息的收到和反馈,反馈的信息由专人负责传递到相关职能人员,以便能得到及时的处理。
第22条信息存档。由专人负责信息的整理和存档,编订成册,制成统一目录,以便查阅。
第六章附则
第23条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24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5条附件:
(1)文件收集列表;
(2)文件发放列表;
(3)文件发放登记表。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在本市行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社会组织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与社会组织约定不公开捐赠人或者受益人自然人信息的,不予公开。
社会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平台,负责推进和监督其登记的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工作。
属于府信息公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和各级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五条社会组织应当自以下信息产生或者变动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登记和重大备案事项;
(二)经核准的.章程;
(三)负责人、理事和监事名单;
(四)年度工作报告;
(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六)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
(七)税收优惠、资助补贴、府购买服务情况;
(八)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或论坛、举办展览、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
(九)受到奖励或处罚情况;
(十)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十一)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及重要会议信息;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社会团体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主动向会员及时公开本组织的管理和财务信息。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登记主管机关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当年6月30日以后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从次年起走年度工作报告。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内部治理情况;
(三)上年业务活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履行信息公开的情况;
(六)监事意见;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应当公开,第(七)项信息应当由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基金会的年度检查报告应当全文公开。第三章公开方式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社会组织应当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对社会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该社会组织的活动地域。
第九条社会团体在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一经公开,一般不得随意修改;确需变更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其发布的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和补充;信息更正后,应当公开更正的相关内容和理由,并宣布原信息无效。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社会组织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通知其及时更正。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团体发布的信息不实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对公开信息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并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公布;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因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作出列入决定机关移出异常名录。第十三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情况,应当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等级评估、评选表彰、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指示,可以作为其他部门开展委托事项、购买服务、策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法章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10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行长(董事长)或行长(董事长)授权人签发。第八条本会会长(理事)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行长(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董事会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或披露董事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监事会或单个监事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或披露协会未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有关人员损害协会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专册保存。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归档。第十六条本会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当公开的信息,对未公开的、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负有直接责任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11
一、主动公开范围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管理和社工服务相关的文件;机构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事项方面:影响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服务或者终止某种社会服务的预报,以及其他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
3、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机构财务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构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员工、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5、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以及机构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机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机构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机构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2、机构专门的信息专刊;
3、机构门户网站;
4、机构宣传栏;;
5、机构关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
四、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1、机构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通过机构公报、机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各部门应当在机构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机构各项目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治信息;
4、机构各项目点应当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机构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3、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1、机构各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2、机构各个项目点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3、机构信息的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5、机构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6、违反机构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机构信息公开检举指正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构检举指正。
2、检举指正内容。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不履行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机构信息内容、机构信息公开指南和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机构信息的;
3、检举指正形式。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检举指正。机构各个项目点及其部门必须设开监督信箱1至2个,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12
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健全和规范工作程序,努力形成各尽其职,协调配合,信息通畅,资源共享的运行格局,全面提升我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社区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如下:
一、建立信息联络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街道的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准确、有效,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联络制度。
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每个社区确定一名安全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上报工作。
2、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各社区在定期检查报送消防检查信息的基础上,报送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各种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重大事故查处信息等。办事处食安办负责将社区报送的信息统一整理汇总,并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3、安全信息报告时间:有关食品安全检查报表,每周报送一次;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专项整治信息,要及时上报;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等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并向街道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上报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并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告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隐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街道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或报告。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13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统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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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涉水信息安全与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铜陵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原则
公司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在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审查方式
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方针,既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信息安全。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采用“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部、室对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由信息发布机构进行复核,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签发后方可对外发布。
信息发布应填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批手续。
四、罚则
公司将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考核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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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镇范围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关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机关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机关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16
第一条 为深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由分管领导终审后鉴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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