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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四害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除四害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除四害管理制度 1
一、鼠类防治
1、防鼠:
(1)利用各种肯效措施,杜绝外环境鼠类侵入室内。
(2)室内所有物品堆放整齐,无杂物乱丢。室内各种材料、废弃器物都用容器盛放,加盖密闭。
(3)食品仓库堆放符合规格,即离地20-30厘米,离墙10-20厘米
(4)室内无洞穴、墙洞和垂直管道通口,空调通口用水泥、油灰堵塞或铁皮补上,夹层天花板无破损
(5)下水道、地沟、排气扇和通风口加铁丝网。
2、灭鼠
公司内灭鼠用鼠笼,由后勤部每月对各室进行一次灭鼠。
二、蟑螂防治
1、防蟑
(1)减少缝隙,对木器、电器开关等蟑螂易躲藏的地方用油灰、水泥等堵缝,大缝及时修补。
(2)控制食源,室内不遗漏食品残屑,工作后保管好食品垃圾。
2、灭蟑
(1)毒饵灭墇定期投放,少量多堆,投于蟑螂栖息活动场所。
(2)药物灭蟑,用灭蟑杀虫剂直接喷洒于蟑螂栖息处或用来蟑片熏杀蟑螂。
除四害管理制度 2
一、组织领导
为提高职工健康意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降低四害密度,加强对除四害的工作力度,决定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除四害领导小组成员每季度各开一次会议,研究本单位除四害情况及方法,并制订除四害的工作制度。
二、灭鼠工作
⒈把除四害工作列为本单位爱卫工作、创建文明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人人参予,个个动手,家家户户不留死角。
⒉灭鼠工作坚持经常与突击相结合,防、灭相结合,药物与工具相结合,每季度开展一次药物突击灭鼠活动,常年有灭鼠工具,有切实可行的.防鼠措施。
⒊及时清理室内外杂物,经常检查仓库、墙角、墙缝、鼠洞,及时堵塞,对鼠笼、鼠夹应及时投放和清理。
三、灭蝇、灭蚊工作
⒈彻底清除蚊、蝇孳生场所和卫生死角,翻盆倒罐,清除积水,不乱倒乱丢垃圾。
⒉定点、定人、定时对孳生场所进行药物喷洒消灭。
⒊完善防蝇设施,垃圾箱有盖有门,密封存放垃圾,厕所定人打扫,定时喷洒药水。
四、灭蟑螂工作
⒈每年每季秋季开展药物消灭蟑螂突击活动。
⒉饮食、食品存放处必须开展经常性的灭蟑螂活动,确保“药
⒊职工家庭厨房要经常彻底清理蟑螂栖息场所,并搞好室内外卫生,清洗厨房每个角落,确保饮食卫生。
除四害管理制度 3
为加强对卫生工作的考核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良好工作环境,确保卫生工作全面达到创建要求,现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爱卫委小组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施分工负责制。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位置,扎实做好各项卫生工作。
二、坚持长效管理的原则,实施卫生包干责任制。各科室卫生包干区要专人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卫生全面达示。
三、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月大整治,要清除卫生死角,办公场所卫生要达到创建要求。
四、积极参与局(公司)组织的卫生整治工作,严格考勤,确保人员落实到位。
五、积极配合局(公司)做好除四害工作,有专人负责,不准乱倒垃圾,乱扔烟头和杂物。大小便要及时冲洗,保持厕所卫生整洁。
六、定期进行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消除“四害”,由办公室派专人实施负责。
七、在城客户服务部的卫生工作由网建办负责,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八、扎实做好健教工作,定期组织辅导上课,每季一期健教专栏,内容要广泛全面,不断更新,确保健教的'实效性。
九、局(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检查考核评比,并与当月奖金兑现挂钩,同时将各科室考核得分作为年终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确保各项卫生指标达到文明城市、文明机关要求。
除四害管理制度 4
为了更好地搞好除“四害”工作,全面完成县局安排的除“四害”工作任务,有效地灭杀“四害”、降低传染病发病率,确保全校师生身体健康,提高全体师生文明水平和卫生意识,加强管理,注重效果,杜绝不安全事故,特制订红山中学除“四害”管理制度指导我校除“四害”工作。
一、除“四害”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校委会的直接安排下进行。除“四害”工作主要由总务处负责进行,双休日由值班人员负责进行,节假日由值班人员负责。
二、除“四害”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师生人身安全的工作。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各个环节严密安排,不出任何漏洞和事故。
三、药品采购由总务处负责,胡会春负责编制采购计划、校长审批,购买由胡会春负责,到卫生局指定地点购买,防疫站指定的专用药品。
四、药品保管,由总务处刘少锋负责,确定干燥阴凉的.库房存放,每次用药,药品出库严密手续,不少发、不多发,在库房处不留多余药品。
五、药品配制由胡会春负责配制,严禁不懂药口性能的人员随意配药。
六、药品投放、喷撒由裴瑞龙、刘少锋、苏承勇负责,该回收的药品要定时放、定时收回,严防药品外流。
七、药品投放点的确定由胡会春负责选定,重点投放的的地点为第一学生灶、第二学生灶、教工灶、医疗室、小卖部、师生厕所。
八、注意安全防护,要配齐器具、喷雾器、毒饵盒、小针管、口罩、手段,严防工作人员中毒和其他师生及家属中毒,如发生中毒症状,如头晕、恶心、呕吐、四肢酸困等不良反映及时与医疗室医生联系,及时抢救用药和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将中毒人员送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除四害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和流行,保障城乡人民身体健康,改善生活、工作环境,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除四害活动。
本办法所称除四害,是指通过各种有效方法消除四害,使其密度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第三条除四害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是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新闻、文化、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除四害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采取净化环境、消除和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做到人人动手,消除四害。
第五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执行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统一的除四害活动;
(三)制定除四害规划,督促、检查年度目标的落实,组织考核、评比、验收;
(四)进行除四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爱国卫生运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除四害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除四害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和技术的培训以及除四害密度的监测。
第八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服从其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规章制度,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条食品加工、饮食、粮食、水产、酿造、畜牧、生物制药、旅游、环卫、市政、房管、园林、电力、客运交通、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等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养护及废弃物处理等过程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的孳生和繁殖。
第十一条单位和住户应有防、灭鼠措施,并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
食品、饮食、水产加工、仓贮等行业应设置严密的防鼠设施,加强防范,将鼠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二条单位和住户应妥善处理垃圾、粪便等一切易招蝇生蛆的孳生物,消灭成蝇,将蝇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三条单位和住户应严格控制和整治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将蚊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四条单位和住户发现蟑螂,应及时用毒杀、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将蟑螂的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五条在全市性的除四害活动中,各单位所需除四害药、械的品种和数量,向所在区(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县爱国卫生运动主管部门申报,并由区、县爱国卫生运动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落实供应。
单位和住户在全市性的除四害活动中,应按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时间,积极行动,科学用药(械),实施有效杀灭。
第十六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市范围内除四害专用药、械进行监督管理,并由法定机构进行检测。
在本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配制、销售、使用伪劣的或国家禁用的`除四害药、械。
第十七条各区、县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公益性除四害服务组织,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并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设立营利性除四害服务组织或增加营利性除四害服务项目,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除四害服务组织可向无力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单位和住户提供有偿服务,并按照统一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各级爱国卫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除四害服务组织应当保证工作质量,凡未达到除四害效果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除四害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市乡人民政府及所辖村民委员会的除四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四害管理制度 6
第一条为有效地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四害是全市人民的共同任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领导下由市爱卫会办公室主管。
各区(市)、县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爱卫会根据需要设立除四害管理监督员,具体承担除四害监督管理任务。除四害监督管理员由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应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治。
第五条 开发除四害活动所需药物应由市爱卫会办公室认可并由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加工、分装或经营,以保障人畜口安全和杀灭四害的效果。
第六条 开发除四害活动必须使用市爱卫会办公室规定的药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格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七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办公、教学、居住区等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和个体工商户的除四害工作,由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责;公共地区的除四害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多个单位共用或居民居住的楼群、院落的除四害工作,由当地爱卫会协调安排落实。
各单位应确定传人负责除四害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除四害档案。档案必须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可根据需要建立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组织,承担本辖区内除四害的研究、试验和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从事消毒杀虫服务工作。消毒杀虫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爱卫会办公室和市物价局共同核定。
第九条 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组织系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由市或区(市)、县爱卫会办公室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开展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都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消灭老鼠。食品、饮食、仓库等特殊行业应完善防鼠、灭鼠措施。一切单位和场所都必须达到国家灭鼠先进城市要求的`标准,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百分之三,用鼠夹法测定不得超过百分之一,鼠征阳性房间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都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室内外苍蝇孳生。一切单位和场所都要达到国家灭蝇先进城市要求的标准,食品饮食行业、单位餐厅、厨房、操作间、库房、办公室和学校教室、医院病房,都应达到无蝇。居民住室、职工和学生宿舍、普通工作间的有蝇房间不得超过百分之三,有蝇房间的蝇数不超过二只。生产、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地、桶)、厕所及时清理,定期洒药,不得有蛆蛹孳生。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都应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杀灭蟑螂。一切单位和场所都必须达到国家卫生城市要求的灭蟑螂标准。房间蟑螂侵害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五。有蟑螂房间的成虫数不超过五只,有蟑螂未孵化的卵荚的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二,有卵荚房间查见的卵荚平均数不超过二个。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都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控制室内外蚊虫孳生。及时排除积水,对各类积水地(缸)、地下室、阴阳沟、灌渠、河道等均应采取防护、消毒杀虫措施,不得孳生子。有蚊房间不超过百分之五。有蚊房间的蚊数不超过三只。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除四害成绩显著的;
(二)在除四害组织协调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超过除四害规定标准的,由市和区(市)、县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个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居民住户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加倍处罚。
第十六条 委托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组织除四害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如被处罚款,由该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组织承担。
第十七条 现场处罚应有除四害管理监督员两人以上参加,出示市爱卫会签发的执法证件,并不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外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市或区(市)、县爱卫会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四害管理制度 7
严格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除四害考核标准》和《**市**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考核评价标准》中除四害要求,坚持“条包块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做法和“打早、打少、打小”的原则,广泛、深入、持久的开展除四害工作。
一、建立除四害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使除四害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年初制订除四害工作计划,年末有总结。
三、建立除四害责任制,并落实责任人,明确任务和要求。做到责任区域有人管,除害工作有人做,灭害责任有人负。
四、搞好除四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四害”危害人人知,除害工作人人管,提高干部职工的除害意识。
五、做好机关环境卫生工作,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清除卫生死角和暴露垃圾,铲除四害孳生场所。
六、除四害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除害对策,组织检查、评比,奖勤罚懒,并将除害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除四害管理制度 8
第一条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群众除四害与专业服务机构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其下设的市、县(市)、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除四害工作实行责任制。
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用地、地下设施,其使用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
(二)住宅房屋的公共楼道、楼间空地、地下设施等环境,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
(三)露天集贸市场,其主办单位为责任单位。
(四)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单位;停建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单位。
(五)道路、人防工程、公共地下设施、公园、广场、园林绿地,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单位。
(六)铁路、公路、轻轨、河湖及其界定的范围,其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
(七)其他空地,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责任单位;没有使用人的,县(市)、区爱卫会为责任单位。
住宅房屋的室内环境由住户负责四害的防控与杀灭。
第六条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除四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除四害所需资金实行政府投入和责任单位出资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投入的除四害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爱卫会的规定开展和参加除四害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杀灭鼠、蚊、蝇、蟑螂。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场所,责任单位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十条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可以采取堵鼠洞、设置地漏、箅盖洞口、毒杀、粘捕等方法防鼠灭鼠。
鼠密度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单位办公室、学校教室、宾馆、旅店、招待所、餐饮单位、食品行业、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托儿所、居民住室、列车以及窗口单位和其它公共场所不得有鼠洞、鼠粪、鼠迹和鼠咬。
(二)特殊行业(粮食、生产资料、土产日杂、果品、旧物收购、车站等)及各类仓库有鼠迹房间感观检查不得超过2%,粉迹法阳性率不超过2%,鼠夹法捕获率不得超过1%。
旧房拆迁改造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旧房前进行灭鼠投药。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做好清除积水、平整洼地等工作,控制和消除蚊虫孳生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
蚊密度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浴池、托儿所、医院不得有蚊。
(二)集体宿舍每室蚊数不得超过2只。
(三)静水湖内蚊幼不得超过2只/1000毫升。
责任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蚊聚集。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使用防蝇门窗,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蝇灭蝇。
蝇密度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垃圾箱、垃圾中转站集装箱不得有蛆。
(二)垃圾场成蝇数量每视野不超过10只。
(三)旱厕有活三龄幼虫不得超过2只/500毫升,水冲厕所室内基本无蝇(每厕不超过2只)。
(四)生产或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苍蝇幼虫孳生,不得有成蝇。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室、学校教室、商场、副食(食品超市)、窗口单位、室内市场、医院、旅店、托儿所、集体宿舍等场所,苍蝇数不得超过2只/50平方米。
(六)酿造、豆制品、粮油、屠宰、毛骨、皮革、废品收购等单位每房间蝇数不得超过2只。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消除蟑螂栖息孳生条件,采取堵洞抹缝、修补门窗、网盖洞口,放置毒饵、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蟑灭蟑,清除卵鞘,杀灭蟑螂。
蟑螂密度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浴池、饭店、托儿所、医院、工厂车间休息室、列车无蟑螂。
(二)工棚每房间蟑螂数不超过2只。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除四害药物。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有效除四害预防及控制措施的责任单位,由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以及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害侵害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以及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责令改正,对超过规定标准三倍以下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超过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爱国卫生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9日起施行。
除四害管理制度 9
一、成立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并有分管人员具体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使除四害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年初制订除四害工作计划,年末有总结报告。
三、建立除四害责任制,并落实到责任人,明确任务和要求,做到责任区域有人管,除四害工作有人做。
四、搞好除四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四害”危害人人知,除害工作人人做,提高全体师生的除四害意识。
五、紧抓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清除卫生死角和暴露垃圾,铲除四害孳生场所。
六、坚持春、秋季以灭鼠为重点的`除“四害”活动,做到购药到位、投药到位、器械落实到位、经费和消杀技术人员到位。
七、坚持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清除“四害”孳生场所,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八、健全和完善各类档案资料,对开展的各项除四害工作及时记录。
除四害管理制度 10
严格按照《争创省级示范文明城区除四害考核标准》中除四害要求,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完善各项环境治理措施,有效控制四害孳生地,注重科学合理用药,积极开展除四害工作。
一、建立除四害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使除四害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年初制订除四害工作计划,年未有总结。
三、建立除四害责任制,并落实责任人,明确任务和要求。做到责任区域有人管,除害工作有人做,灭害责任有人负责。
四、搞好除四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四害”危害人人知,除害工作人人管,提高干部居民的除害意识。
五、做好办公室环境卫生工作,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清除卫生死角和垃圾,铲除四害孳生场所。
六、除四害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除害对策,组织检查评比、奖勤罚懒,并将除四害工作列入目标考核的内容。
除四害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块块监督”和专业队伍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除四害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三)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照本办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行业爱卫会在同级爱卫会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业的除四害工作。
第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除四害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传染病疫区、疫点内除四害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测工作;
(三)开展除四害科研工作;
(四)对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等区域内除四害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居住区的除四害工作,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爱卫会负责。
第八条开办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上街区爱卫会备案。
第九条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从事除四害工作,并收取一定的药物和劳务费用。
第三章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各单位、居民区应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3%,鼠征阳性房间不得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得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内,鼠迹不超过5处。
第十一条各单位、居民区房间蟑螂侵害率不得超过3%,有蟑螂房间的成虫、若虫数平均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房间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二条各单位、居民区应及时排除积水,对消防缸(池)、河道应采取防护、消杀措施,预防蚊幼孳生,蚊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饮食行业、集体食堂的餐厅、厨房、操作间、食品加工车间、库房等重点单位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等一般单位,应采取设置防蝇设施等措施,防止蝇幼孳生和成蝇聚集。防蝇设施合格率及蝇幼、蛹的检出率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生产、生活垃圾必须密闭存放,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定期洒药,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蝇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除四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使用除四害药物应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十五条因使用除四害药物发生药物中毒、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向县(市)、区爱卫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除四害档案,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爱卫会设立除四害监督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市爱卫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各级爱卫会负责除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除四害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除四害监督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检举、举报,有关部门应保护检举、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对公民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或者投诉,爱卫会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核实、查处。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除四害成绩显著的;
(二)在除四害组织协调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四害孳生、密度超标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使用除四害药物,造成中毒事故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垃圾箱(站、池、桶)、厕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四害大量孳生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爱卫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1991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除四害管理制度 12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害(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推行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除四害措施。
第四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除四害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除四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居民(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住户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应当保证除四害经费,对公共环境以及全市或全区(县)临时性除四害活动经费予以补贴。
第六条单位负责本单位内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除四害工作;住户负责所居房屋及院落的除四害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街巷的除四害工作。
未划入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其他公共环境的除四害工作由该公共环境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的规章制度、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单位和住户应当采取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添设防范设施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九条单位和住户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清除蚊蝇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方法消灭蚊蝇及其幼虫,使蚊蝇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一)对厕所、下水道口、垃圾桶(箱)、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积地等一切易于孳生和聚集蚊蝇的场所,必须分别采取冲洗、消毒、打扫、平整等卫生措施,防止蚊蝇孳生、聚集,及时消灭蚊蝇和蚊蝇幼虫。
(二)保持单位责任区域、住宅院落公共卫生和家庭卫生,做到室外无蚊蝇孳生地,室内无蚊蝇。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饲养禽畜,应搞好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清除蚊蝇孳生条件。农村菜区堆肥场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垃圾处理场、粪库、粪池等由其所有者或管理、使用者做好卫生保洁工作,粪库、粪池应加盖予以密封。在蚊蝇孳生季节,应当对上述场所定期喷洒低毒杀虫药。
第十条单位和住户发现蟑螂应当及时采取灭杀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所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宾馆(饭店)、招待所、集贸市场、医院、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废品收购站、动物园及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场所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并有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除四害工作纳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对四害防治设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在全市或全区(县)性的除四害统一行动中,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市或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部署,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实行有效的除四害措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物及器械。
第十五条设立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向所在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处罚:
(一)未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采取有效除四害措施,致使四害密度等指标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一下罚款。
(二)未按第十一条规定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或者无人负责除四害工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采取统一的除四害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物及器械的,由有关机关按照药物及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或者食品卫生管理的行为,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除四害管理制度 13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的要求,促进我校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提高学生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本着科学、全面、可比性原则对我校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进行检查和督促。
二、成立“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主要任务
(一)、灭蟑螂工作:
1、坚持“标本兼治,以治为本”的原则,合理使用环境、物理、化学等综合防治方法,分段实施。
2、广泛开展蟑螂普查普治工作,发现有蟑螂侵害的部位,要认真做好蟑螂孳生场所的综合治理。
3、要把涂挂药物及滞留喷洒作为化学防治的主要手段,有美洲大蟑螂侵害的部位,要采取烟熏的办法,对下水道进行处理,有效地杀灭蟑螂。
(二)、灭鼠工作:
1、大力开展鼠类孳生场所的环境综合防治,继续治理垃圾,堵塞鼠洞,发动师生,消除杂物,铲除鼠类隐藏场所。
2、继续完善灭、防设备,加强对灭鼠设施的管理和应用,抓好防鼠门、挡鼠板、防鼠台三道防线。各类通道和通风的地方加防鼠钢网,从根本上提高各行各业的防鼠能力。
3、认真做好春冬两季的统一灭鼠工作,加强对厕所、寝室、图书室的管理,采取综合措施,控制鼠密度。
4、以坚持铲除鼠类隐蔽、孳生场所为住,设立防鼠设施,采取定期药剂灭鼠。
(三)、灭蚊工作:
1、灭蚊工作要同灭蝇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早动手,消灭越冬蚊蝇和第一代蚊蝇。
2、广泛发动师生,开展以翻盆倒罐为主要内容的'小型积水容器的控制,及时清排雨水和污水。
3、要定时定量投放生物杀幼剂,防止蚊幼孳生。
(四)、灭蝇工作:
1、积极推广垃圾袋装化,实行密闭存放。
2、加强对公厕、废弃物的管理,保证无蚊蝇孳生。
3、认真掌握施药的时间,统一行动,确保药物的效果。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和各责任人要高度重视“除四害”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措施,确保100℅完成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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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除四害领导小组,实行书记或主任负责,并有分管员具体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使除四害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年初制订除四害工作计划,年末有总结报告。
三、建立除四害责任制,并落实到责任人,明确任务和要求,做到责任区域有人管,除四害工作有人做。
四、搞好除四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四害”危害人人知,除害工作人人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除四害意识。
五、紧抓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清除卫生死角和暴露垃圾,铲除四害孳生场所。
六、除四害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制定除四害措施,组织检查、评比,并将除四害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七、明确奖惩激励制度,对在除四害工作中积极配合、任务完成出色的集体与个人给予表扬;对不服从管理者,经教育仍不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组织力量清扫,加倍收取药费和劳务费。
八、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对开展的各项除四害工作及时记录,完成书面材料,建立除四害工作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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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控制和消除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国家卫生城市考核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中心城市除“四害”工作适用本规定。各县区城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商店及工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应积极宣传除“四害”知识及管理规定,增强人民群众除“四害”意识,树立“人人除‘四害’、家家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易招致和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
第七条各单位、居民住户应采取多种措施消灭老鼠。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鼠密度标准:
(一)夹日法测定低于1%;
(二)粉迹法测定低于3%;
(三)鼠迹阳性房间低于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四)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xx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八条各单位、居民住户及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疏通阴沟等工作,严格控制所辖范围内的蚊子孳生场所。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蚊虫密度标准:
(一)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二)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厕所、垃圾箱及废弃物的管理,积极采取措施,消灭苍蝇。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苍蝇密度标准:
(一)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阳性房间平均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二)蝇类孳生地应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十条各单位、居民住户要采取多种方法杀灭蟑螂。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蟑螂密度标准:
(一)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的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二)有活蟑螂卵鞘的.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三)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一条除“四害”工作按下列职责分工:
(一)河道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共厕所(贮粪池)由环卫部门负责;
(三)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及设在主要街道上的垃圾箱、桶由环卫部门负责;小街小巷内的垃圾箱(桶)及社区内垃圾箱(桶)由当地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四)窨井(缸)、下水道由建设部门等责任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六)单位内部由各单位负责;
(七)居民住宅内部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爱卫会负责除“四害”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和领导;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承担具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建立除“四害”工作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并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单位应有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五条各街道可根据当地除“四害”工作的具体情况,成立区域性除“四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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