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10-13 15:43:28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精华(11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章程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司章程精华(11篇)

  公司章程 篇1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xx,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七条 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以货币出资 万元,出资时间: 年 月 日。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第二十二条 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章程 篇3

  公司自治主要是股东利用公司章程来实现的,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我设计治理空间的主要工具,所以公司章程自治是实现公司自治乃至私法自治的载体。

  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带来了一场“章程的革命”,把公司章程重新定位于公司自治的重要手段,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张扬个性,对公司章程作出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的个性化设计,还章程自治以本来面目。尤其是公司关于内部治理方面的意思自治得到重视,新《公司法》大大扩充了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范围,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股东诉权的诉诸、股东资格的继承,乃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对自治理念的追求处处可见。

  一、公司章程自治的法学基础:公司契约理论

  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合同的产物,“一系列合同的联结”、“一组明示和默示的交易组成的网络或者称为合同的联结体。公司法的作用应该不是强制股东和其他缔约人,而是要为他们达成各自的目的提供方便。而且公司法不应该将所有的公司统一为单一模式的治理结构,因为企业的参与者需要建立最有益于公司的结构模式。公司契约理论把公司治理看作契约,在本质上是参与人治和博弈的结果,只有在契约显失公平时,法律才进行干预以保护实质的公平。

  公司契约理论与公司的私法属性相结合,它提供了一种私法的视角,将公司看作当事人合约的产物,为反对国家不当干预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公司契约理论实际上认为,公司法人是个人签订合约的产物,公司法的功能是承认和保护组成公司个人的利益和意思自治,这就为公司章程自治找到了法学上的依据。

  二、章程自治与公司自治的关系

  (一)公司自治是公司法赋予公司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公司制度的生命之源。更重要的是,公司自治是实现科学治理结构的前提性条件,正如有学者所说:“如果企业不能真正独立,企业对自己行为的独立责任就是一句空话,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就必然流于形式。”公司自治的主要依据有两个: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法律就是公司法以及一些配套的法规、规章,它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而章程是靠发起人和股东制定并通过的,他体现了发起人和股东的意志。因此,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途径。

  (二)章程对公司自治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从公司章程的作用来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其次,从公司章程的内容来看,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性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权利义务分配等,可以视为公司内部“小宪法”,体现了当事人较强的合意性。再次,从公司章程的效力来看,章程虽然是由发起人制定,是发起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并非单纯是发起人之间的协议,它的效力及于公司本身、股东、经营者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公司本身、股东乃至经营管理层都要受到章程的制约,要依照章程行事,当然也依照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同时,各项公司的组织机构也依照章程产生并依照章程运作。最后,公司章程自治法规的性质也说明了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机制。

  (三)章程自治以公司自治为目的和最终指向。由于现代社会中威胁公司自治的主要力量来自国家权力,但只有以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国家权力才有能力有效地干预公司自治。因此,衡量一国公司自治程度的指标就具体化为该国公司制度法律中强制性规范的数量及其规范事项,也就是公司章程有效选出法律规范,即做出不同于法律给定模式的制度安排的能力,这一过程即为章程自治。通过章程自治,股东可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充分发表意见,从而制定富有个性的适合本公司发展的公司章程,从内部管理机制上排除政府的不当干预,实现公司治理的完善和资本运作的正规化,这些都为公司自治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因此公司自治是章程自治的目的和最终指向。

  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自治的扩张:以“公司股东权益的章程自治”为例

  20xx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就多达73处,在数量上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在内容上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的设计,在涉及股东之间权利义务设置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权利行使的具体程序上,赋予了公司章程相当大的自治权。下面就以“公司股东权益的章程自治”为例,探讨一下章程自治对股东权益的重大影响。

  (一)股东表决权行使规则的章程自治。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体现了资本的本质,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是,除了资本因素之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往往具有相互信赖的关系,出资的多少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贡献的多少,更不能代表股东对公司实际情况的熟悉与了解程度。因此,为了尊重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对公司内部事务的自治安排,《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但是”的规定是一个飞跃,它跳出了以往“以资论权”的圈子,表决权这个抽象概念不再简单具体为出资比例了。只要股东们同意就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根据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贡献的大小来划分表决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能实际上并不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资比例。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公司法》的灵活性,给予公司章程以更大的自治权。

  (二)股东收益权的章程自治。《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里的“全体股东约定”实际上是涵盖了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设计之意,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对于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也规定:“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资本、实物资本、权利资本及各种经营资源,因其持有人(包括股东和公司)不同,其对公司的贡献、对市场的贡献各不相同。因此,对于“分红权”、“优先认缴资本权”允许章程自治,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也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三)股东诉权的章程自治。《公司法》新增两处条文规定了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首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本条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如果存在违反章程的瑕疵,无论是内容瑕疵还是程序瑕疵,股东均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说明董事、高管违反公司章程造成股东利益损害的,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获得救济,行使股东诉权,提起直接诉讼。以上条文表明,公司章程已经成为股东起诉的重要依据,为股东提起诉讼提供了理由。

  四、章程自治的理论意义和价值

  现代公司自治的实质,是以社会为本位,法律合理干预下的以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自治为基础的法人自治。而章程是股东意志的体现,是实现股东自治的重要工具,能够通过一系列规则的制定,对股东权益加以固定化和明确化,对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规定责任承担,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在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章程自治在促进资本运作的规范运行方面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发展市场经济,离不开合理、高效的公司资本制度。基于此,规制较为宽松的公司资本制度更有利于公司实践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它要求公司法对某些公司资本规则不做硬性规定,而是将权利赋予公司章程,任由公司自身自由规范。股东的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是复杂的过程,需要大量细致的规则加以规制,章程自治可以在补充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商事运营需要,对公司资本规则加以细化规范,为股东投资和公司资本运作提供具体的规范依据,以保证公司资本运转的灵活、高效,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 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决定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篇5

  (_____年___月___日股东大会通过)

  (_____年___月___日股东大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登记名称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条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条公司经____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由原___市单位改组后,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股本总额为________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七条公司发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万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万股。

  第八条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条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公告刊载于至少一种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全国性中文日报上。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发、代销。

  第三章股东、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条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额享有本章程载明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人股。

  对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币计值,以人民币购买。

  第十八条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抵押。

  第十九条任何自然人或社会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额时,公司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收购或提起仲裁、诉讼。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董事局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增减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下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大会或者I事局的决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的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五)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六)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利机构。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决定扩大或改变股份认购范围及交易方式;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东大会决定需要由其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年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局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开会议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内,将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两次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局主席书面委托的执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可以举手表决,也可以投票表决,具体采用方式由董事局决定。

  第三十二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享有发言权。股东发言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股东发言应提前登记。

  股东口头发言,每次大会期间以不超过十人为限,发言时间应有限制。要求发言者超过十人时,以持有股份较多者为先。

  股东书面发言,由董事局印发全体到会股东。

  董事局应对股东发言中提出的质询、批评或者建议,作出明确答复。

  第三十三条股东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所持股份有效证明,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总裁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局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七条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八)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批准并授予名誉董事、名誉监事、名誉员工等荣誉称号,以表彰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三)拟订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九条换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局提名;增补或者改选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由上届董事局提名;增补或者改选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条董事局设董事局主席一人,执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由董事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产生。

  第四十二条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局主席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总裁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会议提前通知应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条董事局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四条董事局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局在表决时,每个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在争议双方表决相持不下时,董事局主席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董事局在对第三十条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项内容做出决议时,须由全体董事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通过;其他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董事局会议在讨论、表决与某董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议案时,该董事应主动回避。但在计算出席董事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人。

  应当回避的董事未主动回避时,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议。该董事对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议持有异议时,由董事局表决决定。

  第四十七条董事局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局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局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未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局会议;

  (二)检查董事局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局汇报;

  (三)签署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总裁,其中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总裁对董事局负责,副总裁对总裁负责。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除应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局会议。

  第五十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董事、总裁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五十三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担任公司管理职务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裁。

  第五十四条董事、总裁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五条董事、总裁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裁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五十六条董事、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略)

  第八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

  第六十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据此制定《公司劳动管理细则》。

  第六十五条公司保证安全、文明生产,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

  第六十六条公司有义务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税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条公司依法向国家纳税,执行国家税收法规。

  第六十八条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条公司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拟订,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条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现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七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四条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的分月、分季与公历相同。

  第七十五条公司一切凭证、报表、账簿均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六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依法审查验证后予以公告。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本部,供股东查阅。

  第七十八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按审计法规实行审计。

  第十一章终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终止并实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产。

  第八十条出现上述情况终止经营时,依法律规定组成清算小组,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结清公司全部债权、债务后,若有剩余资产则按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条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二)由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事项,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项时,应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各条款中所谓某数额"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本公司股东大会。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关于该公司性质、宗旨、任务、成员、机构、活动规则等的基本规定,用以规范公司对内、对外的全部计划及进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组织大纲和行为准则,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债权人等了解有关情况的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和通过时间两项。

  ①标题。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称+文种组成。如《___ ___永生制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过时间。位于标题之下,需写明年、月、日,并用小括号括起来。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内容较多,通常采用章、条、款的形式来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意见》中,要求公司章程应载明如下内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称、住所;

  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的方式及其股份发行范围;

  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及其权益、每股金额;

  股份转让办法;

  股东的权利、义务;

  (7)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其职权;

  (9)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1)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2)公司利润的分配办法;

  (13)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14)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终止与清算办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办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规定的事项。

  公司章程 篇6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

  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公司章程 篇7

  公司章程细则的内容

  公司章程细则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内部规则,调整有关成员的权利、董事的权力与义务、红利分配以及利润资本化等事项。如果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种类,也规定于章程细则。

  公司条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其章程细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记其章程细则,将被推定为《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细则模板适用于该公司。为了保持选择适用该模板条款的灵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记其章程细则。如果公司的章程细则未明确排除或修改该模板中的规则,这些规则将是适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该模板,应在其章程细则第1条具体规定。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规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除第24条(有关股份转让)之外,适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应包括《香港公司条例》第29条第1款的规定。

  公司章程细则的修改

  《香港公司条例》第13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大纲的条件,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其章程细则的规定。任何修改均被视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册署登记的公司章程细则,需要通过特别决议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条中对修改章程细则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响不同股份权利的修改或添加。这显然是为了保护特定种类股份的持有者,因为他们可能不具有足以否决特别决议的表决权。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公司对其章程细则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责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细则以防止对小股东的压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过特别决议再次修改其章程 细则,撤销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还可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宣布公司对章程细则的修改无效。在实践中,法院将允许公 司对章程细则所作的绝大多数修改,因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员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许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员的章程细则条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的法律效力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3条,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一经登记,对公司和公司成员均具 约束力。公司各成员,无论是否是章程大纲的.签署者,均受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

  这种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 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公司和各成员之间构成了合同,产生两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员通过章程细则的规定受到公司的约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员的约束;

  (2) 各成员在同其它成员的关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因此,如果某成员未能遵守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规定,其它成员可对该成员起诉,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诉;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资格作为成员,也不具有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权利。因此,在章程细则中有关董事酬金的规定,在董事成为公司成员的情况下,不能由该董事执行。此类规定只有在同该董事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规定的情况下,才是可执行的。

  公司章程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四十二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

  如果股东约定,股东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那么就相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将第二十三条改为“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面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等;如果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注:股东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

  第二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注:也可不设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公司章程 篇9

____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公司章程 篇10

  兹委托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打印济南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章程。委托期限:20__年5月20日至20__年9月20日。

  济南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

  20___年5月20日

  公司章程 篇11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xx,身份证:__________,前去你局办理提取______公司章程并打印。望贵局给予帮助!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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