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优选【1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籍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籍管理制度1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光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状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务必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状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群众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贴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适宜的年级学习。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各校应严格执行我区的《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十项规定》应建立健全防辍控流机制,和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状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区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到达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贴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成都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初等学籍专用”字样钢印。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资料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一样状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透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状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忙他们改正错误。
学籍管理制度2
1 、入学初各班必须上报学籍
2 、学生入学,凭户口办理手续,由班主任注册后方可入学。
3 、后转入学生必须持转学证,学籍卡,入学通知书由校务处注册办理手续后方可入学。
4 、学生因病休学要有医生休学报告书(医院证明)。经校务处批准。到中心学校备案后发给休学证明。(期限不超过一年)休学后一般不能提前复学,有特殊原因提前复学须经医院证明。
5、学生转学要家长当面报告原因,并办理转学证。经中心学校备案。待要回回执后发给学籍卡。
6、每学期初学生学籍管理人员必须查清学生人数,及时填写学生变动情况登记表,掌握在校生的情况。
7、对于学籍需要变动的.学生。要有齐全的手续,学籍管理人员方可办理此项业务。
8、班主任必须与学校紧密联系,保证所报学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学生学籍的正常管理。
9、学生学籍由班主任认真、如实填写,按时交学校统一妥善保管。
10、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学生学籍。
学籍管理制度3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院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本院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由本人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经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由学籍科编制新生学号(学号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并印制新生名册到教学系,各系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考生基本资料、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记载单、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表、奖励及处分记载和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系需将本单位学生注册情况统计汇总交学籍科。
第二章学习纪律
第八条学生须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九条学生应当按学院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考试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条除节假日期外,学生不得擅自离院。有事、有病须离院者,应当到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应报交学院教务处批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经请假(续假)或未获批准而离院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教师可根据本《细则》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考勤,考勤记载是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和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五条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学院规定和纪律行为的,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查课程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出勤、课堂讨论、完成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超过40%。
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课程设计(论文)等方式进行,根据该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者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为30%。
大型作业(设计)和生产(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操作考试或者答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的考核,根据学生完成设计(论文)的质量和答辩等情况,由答辩委员会(小组)综合评定。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小组)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小组组长)签名后生效。
第十六条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可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数量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条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生所在系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并参考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签名后交系秘书,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和教师签署的学生成绩表,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成绩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单位查阅。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院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查阅或复查成绩评定确实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学生所在系上报教务处更改,各系负责将查阅或复查结果通知申请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院《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成绩。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核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批准后,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缓考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无故或者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交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实验达到或者超过实验课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的;
3、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总量的二分之一的;
4、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任课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缺课”、“缺交作业”、“缺交实验报告”、“缺做实验”、“考试迟到”等有关字样。
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考核成绩不及格但高于40分(含40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上报,但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时前几种情况据实录入,后一种情况按60分录入。
第二十七条凡是因旷考、考试违纪作弊、因缺课等原因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成绩太低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均应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条重修重考组织管理办法
1、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加补考的,可以申请课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
2、重修学生人数较多(公共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以上)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部门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重修人数较少的'课程(公共课20人以下,专业课10人以下),学生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该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3、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当重修课程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学习,经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并接受教师指导,冲突部分学时以自学方式进行重修。
4、学生重修课程须交纳少部分教学成本费。重修费按课程重修学时分级收取。
5、重修重考成绩据实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
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学生学业警示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未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修读要求,学院将及时给予学生学业警示,提示学生努力学习,若仍继续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将被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退学等。
第三十条对学生学业警示的相关规定
1、学业成绩警示:必修课不及格达4门者(含4门);
2、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6门(含6门);
3、降级处理: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8门者(含8门)。
4、退学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0门者(含10门);
5、退学处理: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2门及以上者(含12门);
6、学业警示时,统计及审查学生学业修读情况的截止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五周。
第三十一条学业警示实施办法
1、每学期第5周,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业警示审查工作,并将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及通知书下发各系。
2、每学期第6周各系必须将学生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必须有相应的送达证明。学业警示通知书的第一联学生留存,第二联教学系保存,第三联交回教务处。各系辅导员应多与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沟通,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加强自我管理,努力勤奋学习。
3、本警示制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专科转入本科;
3、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年级的;
4、已转过一次专业的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5、应予退学的;
6、转入专业学生名额已满,专业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其转专业要求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呈教学院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规定的实践环节,转入前所修课程成绩及格的,若与转入专业计划中同类课程相比,学时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该课程成绩有效。课程的学时或者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其课程成绩无效,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重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作任选课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经转入系对其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估后,要求其重新学习的课程达到或超过8门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三十七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原因不宜在本院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或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的;
3、入学时已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5、已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6、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宜转学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省内转学,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查,教学副院长批准,转入学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学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获准转学的学生,学院负责将其个人档案及录取名单复印件移交到转入学校。须转户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过程中,应当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某种特殊或正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户口可以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教学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院的规定交纳学费。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本院可保留学籍1年,期满后仍未回学院注册的,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受学院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院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升(留)级、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操行表现和学业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正常学年内,学生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含8门)不到12门的,应予留级,转入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1、本科学生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的;
2、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2年未完成学业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四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因病、因事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的;
6、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学生正常毕业所在学年(本科为第四学年,专科为第三学年),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者,由学生提出申请,并获学院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上,应按照学年的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学生所在系提交《退学学生处理意见书》,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院发出的《退学决定通知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由学院教务处负责上报教育厅备案。
2、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20天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并离校。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学生本人无法办理手续者,由学院通知家长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业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领回。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
3、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擅自离校的,不发给退学证明。
5、学院不负责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的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本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并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加2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三条凡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或提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五十六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离院手续,不得滞留本院。
第五十七条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请一次结业后回校考试[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由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下一年级的毕业,前大补考试,或者由教务处组织的单独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系安排并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后回校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及格”。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结业后回校考试”字样。
逾期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或者参加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学位授予
第五十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核在正常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各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由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因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受到学院处分的;
3、因违反纪律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的;
4、学院认为其他不宜授予学位的。
第六十一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在系按照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初审,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六十二条学生毕业离校后,一般不得申请补授学位。对于因违反纪律受过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一年以后两年内做出成绩者,学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待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后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毕业生的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毕业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20xx年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对于条例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学籍管理制度4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省教人社厅、市人社局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转学制度
1、因家庭迁移,家长工作调动、部队转业复员,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就读的,应先与我校学生科联系,开出接收证明后,再到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学籍档案到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2、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出我校,应先向我校出具报告,交存接收学校开出的接收证,经班主任签字,学生科负责人同意后,办理转出手续。
3、转入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在该年级学生学籍号末尾依次编定学籍号,并在备注栏注明转人时间和转出学校;转出的学生,应及时注销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转出时间和转入学校。学生转出,学籍卡片与学生随转,但学籍记载表须在学校存档。
4、学生的转人必须先办手续后进校。转出转人手续的办理时间统一规定在每学期开学的'前三天至后三天,过期不予办理。
二、休学、复学制度
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学生科长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2、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劝其休学。
3、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再办一次休学手续,但连续休学只限两次,如仍不能复学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
4、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病休复学者,学校应审查住院结帐单和病愈证明。不按规定办理休学复学手续者,不能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5、学生休学,其学籍应予注销。待学生复学时在下一年级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休学、复学时间和原在班级。并交存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
三、退学
1、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生科长审核、校长批准,可以退学。学校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①一学期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50节(按每天6节课计算)以上者;
②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
3、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其学号不能顶替,学籍档案不能销毁。
四、学生奖励、处分制度
1、各班班主任要以《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鉴定,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鉴定要客观、中肯,要有利于学生进步。学生鉴定要上学籍表,每期期终交学生科存查。
2、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
3、对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批评、处分。
①对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
②警告处分由学生科长审批;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审批;留校察看须经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③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消处分。
④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应存人学生学籍档案;撤消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退出,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一起存人学校文书档案。
五、在籍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1、新生入学后,以班为单位造好“新生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报省和全国学籍系统自动生成学籍号;每位新生依次编号,学籍表和学籍卡片按规定存学生科。
2、对每位在校学生的学籍资料严格保密,除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学籍管理员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学生的有关资料。
六、学籍管理员交接制度
1、学籍管理员应相对固定,确因学校工作需要,需要调整的,需在年初决定安排,并优先安排原则性强、工作认真、懂计算机的同志担任学籍管理员。
2、学籍管理员异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主要有:各年级学生花名册、学籍表、成绩册、异动学生名册、转入(转出)学生清况、教师业务档案等,并按图书档案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学籍管理员办理异动交接手续时,在学生科长指导下进行,并由学生科长签字验收。
七、学籍管理评价制度
1、学籍管理一年一评,评价时间在每年年底。
2、学籍管理评价内容包括:学生花名册、学籍表、成绩册、异动学生册、转人(出)学生情况、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
3、学籍管理员要坚持原则,严格学籍、学历、成绩证明的发放手续,严格学生转人(出)手续,对不按原则办理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4、学籍管理员应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表册,工作异动时要向承接人员办好交接手续,并由学生科科长验收。
5、学校每学期不定期检查学籍管理情况两次以上,并纳入学籍管理员月工作评价,与结构工资挂钩,对年终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年进行撤换。
学籍管理制度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学校张贴招生通告,徐汇区招生考试中心审核入学条件,学校根据招生办下达的名单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录取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学生分班花名册,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上海市小学学生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务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6、班主任根据要求填写好学生电子档案网上信息(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新。
二、转学
1、徐汇区招生考试中心全权负责我校的转学工作。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经徐汇区招生考试中心审查后发给转学通知单,学校凭转学通知单,接收办理转入手续。学生转出由学校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区教育部门备案。
2、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学生出境、出国;
(3)其他一些特殊原因。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学校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四、重读与跳级
1、义务教育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因身体原因,病假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务会讨论批准方可重读。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五、毕业
学校学制为五年,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后,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并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籍管理制度6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重生入学:
1)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2)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3)报名时需带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
4)重生报名后,学校将重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分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5)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前8位为区代号;第9—11位为学校代号;第12—15位为年号(入学年级);第16、17位为班级编号,第18、19位为学生编号。
三、转学:
1、转入:
⑴、先考试,测验合格后,我校开出“同意接收”证明,并到我县教育局普教股盖章。
⑵、将此证明XXX,同时从原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也就是要两章齐全),并从原校取回“学生登记表”。
⑶、持原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与“学生登记表”到我区文教XXX注册登记。
⑷、将(3)中的两表交到我校存档。
2、转出:
⑴、持吸收学校吸收证明(有该校校印与上级主管部分印章)到我校管理转出手续。
⑵、我校开出转出证明,并交还学生登记表(留复印件)。
4、休学复学: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1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不能按时复学写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续办休学手续。
五、跳级、毕业、升学:
1)研究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区教育局测试后可以跳级。
2)小学毕业班学生,一律升入初中继续研究。 六、管理权限:
1)学校有一名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并妥善保存。
学籍管理制度7
一、 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 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读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照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符合在我市借读条件的学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学校借读。
1、借读条件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要对借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借读学生学籍,同时报教育科备查。
2、手续办理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学校开具的借读证明信到教育科审核盖章;乡镇之间小学借读的到乡镇中心校审核盖章。学生借读应在学期初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3、借读学籍的管理
借读生可把学籍表带到借读学校,以便填写学生成绩、评定、奖惩情况。但原学校要保留学生借读证明,保留好借读学生学籍。借读生要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四)休学和复学
学生确实因伤病不能坚持上学,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调查后由学校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开具休学证明一式两份,乡镇小学到中心校审批。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批准其复学,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要严格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
三、 努力实现学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特强调以下几点:
1、全市统一编排中小学生学籍号
严格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籍号,中小学生学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
第一、二位为唐山代码“02”;第三、四位为县(区)代码,迁安为“26”;第五、六位为入学年份代码,取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学校代码;第十位是学校类别代码,小学为“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为学生代码,从0001开始编排。各校一定要连续编排,不得留空号。
2、统一时间、统一方式注册学生学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学学籍验章和新生学籍的建档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的变动情况,实行中小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月报制度,小学以镇乡中心校为单位。
3、加强领导,严肃认真的抓好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各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必须由专人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观政策,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统计准。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管理混乱的单位,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学籍制度(二):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制度
水沟镇中心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沟镇中心小学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和建档
第三条 小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对已有电子学籍档案的学生小学升初中的情况,参见后述升学说明。
第四条 班级建档。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况,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生班级信息,班级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条 新生建档。各学校务必按系统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生的基本信息档案,相关说明如下:
a. 学生编码。学生编码是识别学生的唯一标识号,学生转学、借读、升学等学籍异动均不改变学生编码。学生编码在新生新建档案时由系统自动分配。
b. 学生类型属性。是指非普通就读生(随班就读、借读生、残障生等),新建学生档案时,务必录入正确。
c. 姓名。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
予以保留。
d. 学生所在班级、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独生子女等信息,务必全部录入准确。
e. 监护人建档。每个新生建档后,必须再建立该生的家庭档案,至少要录入一个监护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
f. 学生照片上传。每个新生建立文字档案后,必须给该生上传一张近期免冠登记电子数码照片。
第六条 贫困生的认定与取消,由学校管理员提出认定或取消申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三章 学籍异动
流失(辍学)
第七条 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原因,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转 学【学籍制度】
第八条 转出转入学校都在本市的,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按有关程序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指定转入学校及班级,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同意接收后,经学籍异动审批部门审核通过,该学生的电子学籍自动进入转入学校。
第九条 由其它省市转入,按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借 读
第十一条 参见前述学生类型,将学生的类型更改为借读生。 退 学
第十二条 按流失处理,记录正确的流失原因。
留 级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落后的学生,由学校根据留、跳级的相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休学、复学、死亡
第十四条 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建有档案的流失学生,重返学校继续学习时,均应按复学情况进行处理,无需再为其建立新的电子档案。由需复学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将该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复学后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按前述转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可办理休手续,由学校向休学审批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学生死亡,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生流失栏中注明。
毕业、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成绩符合毕业、结业规定,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交毕、结业申请,并填写
正确的毕业证书编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或初始建档时发生错误(如重新分班、学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录入错误)时,学校必须及时进行修改,保证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学生法定临护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学籍管理员必须及时在系统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确反映监护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照片的更新上传。照片与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够置换学生照片来更新,应先分别在系统里下载学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传覆盖,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对应。如果找不到与文字信息对应的照片,要及时上报并补照后上传。
第二十二条 班级的毕业和调整。现有班级因为毕业、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学校管理员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条 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后,转入学校必须进行接收确认后,县区级管理员才对审批通过。学校管理员应及时查看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确认。
第二十四条 小学高年级整班转学。因教学的调整,乡镇内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升级就读高年级时,需整体转入某个中心
小学,乡镇学籍管理员须正确的进行整班转学的操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合并。由乡镇管理员提出合并请求,县区级管理员审核后自动生效,被合并学校的学生将全部自动转入目标学校。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的指定和更换。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必须为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指定落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装备,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员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识,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码(或口令)给他人,并杜绝共用同一账号的情况(可据需要在系统中新建用户)。所有用户在系统中的任何录入和修改更新,系统将自动记录用户名和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授权用户,不得在系统中任意篡改数据,严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条 各区县学籍管理员每周至少要登陆系统两次,查看下辖学校管理员提交的各种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此管理办法录入、修改、审核相关数据,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学籍管理制度8
一、学籍号管理制度
(一)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
20xx年8月22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此前,一些地方对学籍的规定管理不够严谨,出现一人多籍、人籍分离、有人无籍等问题。学籍管理办法实施后,学校将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申请学籍号,杜绝“虚假学籍”、“重复学籍”等问题。
他介绍,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二)将有助管理“高考移民”
杜柯伟表示,此前学籍管理主要在地方教育部门,随着城镇化加快,流动人口增加,出现了与当前流动学生学籍管理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加之当前出现的“高考移民”、大城市择校、随迁子女就读、留守儿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困难,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电子学籍系统。
(三)可跟踪择校状况变化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罗方述介绍,将实现对学生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包括学籍注册、日常管理、毕业升级、招生入学、统计分析等功能。从应用上讲,可以通过对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观测,了解到类似于择校问题的现状及变化。
20xx年10月底前全国将完成中小学生信息采集录入。采集工作将采取家长签字、修改留痕等技术手段,可实现逐级核查、永久追踪,从技术上防止随意修改学生学籍信息。
(三)北京20xx年下半年将衔接全国系统
对于中小学生的学籍号,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北京就对学生实行了一人一号,后续正考虑和教育部的全国系统进行衔接,计划在20xx年下半年完成。
在此前北京的学籍系统中,学生标志是依据学生特定身份信息生成的,如身份证号,这个原则在北京和全国系统是一致的。“北京先期实行的号,会统一替换为全国号”,届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就可以与全国系统进行数据传递共享。
该负责人表示,北京的电子学籍系统已经实行了近10年,在学籍管理、考试报名、课改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广泛应用。20xx年按照教育部部署,已基本完成全国学籍数据的增补和核对,系统对接技术准备已完成,上周北京自建系统已接受教育部的评审。
二、学籍号管理规定
20xx年8月5日,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教育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的学籍号。
通知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作,对本省(区、市)学籍进行查重、查错,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问题学籍清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各省(区、市)内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xx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结束后,教育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的学籍号。[2]
通知还要求各级教育机构加快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明确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做好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建立和学籍正常变动(升级、升学、毕业等)、学籍异动(转学、出境学习、休学、复学、留级、跳级、辍学、死亡等)的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
学籍管理制度9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广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状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学期向区教育局基教科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条 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负责完成(或协调班教组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录入、核对、变动状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光完成。
第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四条 严格控制班额。贴合条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长审批,教导处负责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班主任应及时办理接收学生的相关事宜(不得拒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学
第五条 学校管理员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1、班主任负责学籍的录入:一年级新生在市系统中需一个个录入(若年龄不够的学生需家长到校填写承诺书);七年级新生录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实际人数进行核对相关资料。
2、学籍核对:每个学期开学后进行,检查本班实际人数与市系统人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转学
第六条 转学操作办法
1、中途转入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对学生资料;如属市外转入,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并录入该生的学籍信息,同时需要家长带给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有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学校、接收学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个章),并带给全国学籍号(L开头),由班主任交给学校学籍管理员。
2、中途转出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如转出市外,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同时需要家长带给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齐上述的四个章),由班主任交两份给学校学籍管理员。班主任还需跟踪全国学籍系统,联系家长,要求对方学校提出接收申请,以确保全国学籍异动的操作。
说明:凡是因为转学而变动学籍的务必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确认,所以要有转学表作凭证。
(三)、休学和复学
第七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复印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状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2。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3。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三、其他
第八条 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第九条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时光完成相应的学籍工作的,则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扣发当月相关的班主任管理效益奖。
第十条 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保证其理解义务教育,杜绝辍学现象。学生转学而不办理转学手续的,亦作辍学处理。(如果本班出现辍学现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评优评先资格,包括校级的优秀班主任。)
学籍管理制度10
一、新生入学
一年级新生入学,按上级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时龄儿童入学,并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本、父母房产证、接种证等证件办理报名注册手续,新生按学校规定进行编班,不得挑选班级。
二、转学
转入学生,因户口迁移到本校的服务范围或父母在本地区工作或投亲的并具有本地区正式户口的学生,有正式的转学联系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转入本校就读。
转出学生,因户口迁移,更换住址、父母工作调动等到外校学习,须由家长事先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填写转学联系表,家长持联系表到鱼峰区教育局审批,批准后,接到学校填写的.“同意接受”加盖公章后将表送回学校,学校开出转学证明,转学手续应在学期末结束前或学期初一周内办理。
三、借读
1、无柳州市区户口的进城务工子女申请到本校上学的,在班额人数空缺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在本校借读。
2、按上级文件在本校借读的学生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借读费。
四、休学
1、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休学者,由学生家长持本地医疗单位的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准许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如未康复要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2、休学期满的学生根据情况回原班或插入相应年级的班级。
五、留级
按上级文件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
六、毕业
我校小学毕业生经参加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学籍管理制度11
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幼儿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幼儿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幼儿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幼儿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幼儿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幼儿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幼儿,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幼儿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幼儿违反《小幼儿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幼儿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幼儿。要做好学习困难幼儿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学籍管理制度12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转学制度
1、因家庭迁移,家长工作调动、部队转业复员,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就读的,应先与我校教务处联系,开出接收证明后,再到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持家长调令、本人的市区居民户口证明,学籍档案到普教股办理转入手续。
2、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出我校,应先向我校出具报告,交存接收学校开出的接收证,经班主任签字,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后,开出转学证,再到普教股办理转出手续。
3、转入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在该年级学生学籍号末尾依次编定学籍号,并在备注栏注明转人时间和转出学校;转出的学生,应及时注销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转出时间和转入学校。学生转出,初中生学籍卡片与学生随转。
4、学生的转人必须先办手续后进校。
二、休学、复学制度
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务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2、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劝其休学。
3、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再办一次休学手续,但连续休学只限两次,如仍不能复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4、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病休复学者,‘学校应审查住院结帐单和病愈证明。不按规定办理休学复学手续者,不能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5、学生休学,其学籍应予注销。待学生复学时在下一年级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休学、复学时间和原在班级。并交存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
三、退学
1、根据教育法规定,初中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四、升级、留级、跳级制度
1、每学年经过考核评定,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合格者,准予升级。
2、初中学生原则上不能留级。
五、学生奖励、处分制度
1、各班班主任要以《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鉴定,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鉴定要客观、中肯,要有利于学生进步。学生鉴定要上学籍大表,每期期终交教务处存查。
2、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奋给予奖励。
①、对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优秀奖、二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学习标兵奖等。 ②、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级及县级以上“三好学生”。
③、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学校、县级及县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④、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
⑤、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应记人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3、对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批评、处分。
①、对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
②、警告处分由德育处主任审批;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审批;留校察看须经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③、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消处分。
④、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应存人学生学籍档案;撤消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退出,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一起存人学校文书档案。
⑤、学生不能给予开除处分。
六、在籍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1、新生入学后,以班为单位造好“新生基本情况”登记表,打印“初中新生花名册”,及时报普教股。初中学生原则上在初中三年不得转班。
2、按普教股给定的学籍号;每位新生依次编号,印制学、中学生学籍表和《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3、对每位在校学生的学籍资料严格保密,除上级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学籍管理员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学生的有关资料。
七、毕业结业
毕业:学生在校学习达到以下要求者,准手毕业:
①、思想品德合格;
②、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
③、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④、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毕业证书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教育局统一印制、验印,学校颁发。
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含通过补考仍不合格者)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的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籍应及时注销,并在备注栏注明时间。
八、学籍管理员交接制度
1、学籍管理员应相对固定,确因学校工作需要,需要调整的,需在年初决定安排,并优先安排原则性强、工作认真、懂计算机的同志担任学籍管理员。
2、学籍管理员异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主要有:各年级学生花名册、学籍表、两考成绩册、异动学生名册、转入(转出)学生清况、教师业务档案等,并按图书档案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学籍管理员办理异动交接手续时,在教务处主任指导下进行,并由教务主任签字验收。
九、新生编班制度
1、新生入学,应在开学前编班。
2、新生编班应随机,不分快慢班、重点班。
3、新生编班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牵头,教务处执行,并报校长审查。
4、学生班级编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5、学生班级编定后,应按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定学生学号,学生学号在该学段不变。
6、学生人学后,不得随意更改姓名,必要时需经户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同意并报普教股存档方可更改。
十、学籍管理评价制度
1、学籍管理一年一评,评价时间在每年年底。
2、学籍管理评价内容包括:学生花名册、学籍表、两考成绩册、异动学生册、转人(出)学生情况。
3、学籍管理员要坚持原则,严格学籍、学历、成绩证明的发放手续,严格学生转人(出)手续,对不按原则办理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4、学籍管理员应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表册,工作异动时要向承接人员办好交接手续,并由教务主任验收。
5、学校每学期不定期检查学籍管理情况两次以上,并纳入学籍管理员月工作评价,对年终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年进行撤换。
学籍管理制度13
总则:为了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保证金洲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金洲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有关小学生入学、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事项的.处理,暂依本办法执行。
入学:
第一条: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以就近入学为原则,不搞入学考试。
第二条:凡符合入小学一年级条件的儿童,必须按当年招生规定时间,持本村常住或暂住户口簿到学校报名,然后凭录取通知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注册时,家长需填写《小学生学籍表》其中的家庭情况。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学生家长或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如开学后第一周内不按期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者,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后,以第五天的学生人数为准,向学校汇报人数情况。每学期开学十五天内,学校教导处应整理好《学籍册》、《学龄前儿童名册》、《学龄儿童名册》、《流动生名册》、《毕业生名册》等,由学校存档。
转学:
第一条:凡外地迁入本学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持本村“常住或暂住户口册”和转学证明向学校联系,经入学考试分班。
第二条:本校学生因住家迁移或学生父母工作调动需要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自行向转入学校联系。
第三条:凡要求转出学校的学生,需要有关说明转学理由的证明,经学校研究批准,才能发给转学证书。并且要求在开学前十天或学期结束前十天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办理转出学校手续时,教导处要在该生《学籍表》转学一栏写清楚转出学校日期和去向,转学生的《学籍表》由原校存档,并由原校复印一份《学籍表》交学生转入的学校。
休学:
第一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坚持学习的,有医院或家长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并在该生《学籍表》休学一栏注明休学日期及原因。
第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复学,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编班就读,并在该生《学籍表》复学一栏注明复学日期和编入就读班级。
退学:学生因年纪大或学习不好及其他原因不上学的,教师及时家访,做家长和学生的思想工作,经反复做工作无效,作自动退学,视为非正常流动,学校不保留学籍,并在其《学籍表》退学一栏注明退学日期和原因。该生《学籍表》由学校存档。
毕业:小学生读满小学年限,符合毕业资格,由学校编制毕业学生名册,报镇科教办审批,发给《毕业证书》。若小学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学校发给《肆业证书》。
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教育部有统一规定学籍管理办法时,此法自行废止,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学籍管理制度14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一年级重生的入学。
1)审核入学资格。凡属我校招生范围的学龄儿童,由校领导把关,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户口本及户口复印件和接种证严格审查入学资格。
2)新学期开始,凡被我校录取的重生,必需按规定工夫到校进行注册。如因故不能定时报到的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带领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2、新生入学后,一年级班主任在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卡片”,并编制花名册,报送XXX建立学籍档案。
3、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转学、借读
1、凡从外地随家长迁入我辖区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依班额情况,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非本辖区来我校就读,经学校领导审核转学手续,合格可插入合适年级。
3、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XXX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转进、转出的学生都要进行登记,并装入档案。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研究时,可持病院证明,家长具名的休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休学,经班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后,管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
2、学生休学期满或病愈后持休学证,医院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按学生实际程度编班。
3、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校领导批准后续休学。
4、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校带领批准,按其具体情况编班。
5、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包括的内容
1、学生花名册;
2、转学登记册;
3、转入、转出学生花名册;
二)、档案管理的规定
1、除健康卡由卫生老师负责管理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由教导处管理。
2、档案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应严肃对待,不得草率马虎,凡有关学生档案登记的各种表格一律按统一规定填写,做到整齐准确,统一规范。
3、凡转入学生必需向学校索取转学证;凡转出学生要开出转学证,并分别登记归档。
学籍管理制度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通告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张贴到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学生分班花名册,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素质报告册,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素质报告册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素质报告册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素质报告册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转学回执”,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一并转出,并报县教育部门备案。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插班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3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四、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五、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六、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是学习过程评价与期末评价结合进行进行。
2、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学籍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学籍管理制度11-17
学籍管理制度(精选)11-29
学籍管理制度(精华)11-29
学籍管理制度[热]11-29
学籍管理制度(优)11-17
(优选)学籍管理制度15篇11-29
学籍管理制度[精品15篇]11-29
组织管理制度11-17
成本管理制度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