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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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管理制度15篇[推荐]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矿山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矿山管理制度15篇[推荐]

矿山管理制度1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卸载矿(岩)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员、设备安全,避免事故发生,结合卸载矿(岩)实际情况,依照gb16423-20xx《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二内容

  第二条指挥调度对卸载矿(岩)的安全有序卸载工作全面负责。对卸载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车辆安全卸载。

  第三条指挥调度上岗前必须穿戴安全帽、反光防护服等劳动保护用品,指挥信号(旗、灯)完好无损,严格按照《养路队指挥工指挥车辆卸载信号标准》要求,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指挥车辆卸载。

  第四条卸载矿(岩)当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当班人员睡岗、脱岗。

  第五条卸载矿(岩)当班人员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时对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业面是否有无挖空、裂缝、塌陷、塌方等情况进行安全确认,并当面交接,同时做好书面交接班纪录。

  第六条接班人员在指挥车辆卸载前要先观察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业区域是否存在下部挖空,出现伞檐、裂缝、下陷、塌方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指挥车辆卸载。

  第七条指挥调度在作业过程中,要随时观察卸载区域变化情况,若出现边沿沉降、塌方或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不合格时,要及时指挥修补。危险区域要及时摆放明显“禁止卸载”标志。

  第八条卸载矿(岩)区域入口处、作业面边坡下方50m外应设警示标牌,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卸载点作业区域,进入作业区域内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第九条卸载作业面要保持整体平整,边沿要整体均衡推进,作业面向边沿方向必须留有2%-5%的反向坡度,坡顶线推修安全防护挡墙,挡墙高度不低于1m,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0.5m和1.5m。照明设施规范,照度良好。

  第十条排土(泥沙)作业时,应选择排废场内侧坡面落差较低的作业面作业,同时适当加高增宽安全挡墙,以较干土质做为推进排量,若土质水分较大,则在坡面排放,以便风干。若存在塌陷滑坡隐患,要转移卸载地点。

  第十一条卸载点安全挡墙和反向坡度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米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车辆不准进入该危险区域作业。作业区域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导致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停止卸载作业。

  第十二条在同一卸载矿(岩)进行卸载和推排作业时,设备之间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推土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溜边推进,作业完毕必须把设备停放在距边沿挡墙10m以外的安全位置。

  第十三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km/h,倒车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并仔细观察周围情况,注意车辆、人员和周围环境变化,应在车辆后轮轴心线距边沿垂直距离3m以上安全位置停车卸载,卸载后待车箱完全落下方可驶出卸载地点。

  第十四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必须严格执行“四不翻”原则:遇有伞檐不翻、无人指挥不翻、挡墙不合格不翻、对着电铲不翻。

  第十五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必须服从指挥人员指挥,依次进行卸载,排队等待卸载时,两车之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后车不得停在前车视线盲区。

  第十六条严禁车辆“带病”作业。对无制动或存在严重制动问题的车辆,指挥工不得指挥其卸载。

  第十七条对不服从指挥、擅自卸载、不依次卸载或辱骂、殴打、威胁指挥工的有关人员,矿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其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卸载矿(岩)是指露天矿山的排土场和水冶厂的干矿平台及储矿平台。如果卸载矿(岩)发生变化,本规定所称卸载矿(岩)含义不变,即仍指卸载(贫)矿、(土)废的地点。

矿山管理制度2

  第一条、本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认真执行。

  第二条、工伤事故分类。

  1、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坑长及矿长等有关领导。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矿长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劳动、工会、检察等有关部门。

  第四条、发生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局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条、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坑口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生产科。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

  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矿长负责组织。

  3、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第六条、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第七条、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的事故重负发生的,由主管矿长负责。

  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坑口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或上报,而造成事故,由坑口主管坑长负责;坑口无力解决且已呈报矿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主管矿长负责。

  第九条、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矿长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严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当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1、轻伤事故由安全生产科审批。

  2、重伤事故由矿长审批,矿安全生产科备案。

  3、死亡一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批。

  第十一条、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1、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2、对本矿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据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矿山管理制度3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生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生产的规定。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安全生产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审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程。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专款专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本单位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9、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10、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

  11、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方案。

  12、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

  13、定期组织和领导矿山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14、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奖惩事项。

  15、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矿山事故。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本矿安全生产状况,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6、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7、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矿山管理制度4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6人以上值班。小队长必须参与上岗值班,有事时和小队一起出动。

  二、值班期间,上装备前,小队长要进行个人及小队装备全面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上车。“必须保证氧气呼吸器完好,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小队装备必须根据小队人员进行分工保管,严格按规定检查、登记;个人和小队装备必须经常保持全、亮、准、尖、利、稳,不得短缺,保证100%合格和完整好用。”值班小队人员听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做好出动的准备,保证1分钟内出动。

  三、值班人员作息时间,严格按小队规定的《作息时间表》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四、值班人员负责看守好队内的装备和设施,若值班期间发生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五、值班期间,室内卫生由各小队宿舍值勤人员轮流打扫,室内必须保持清洁、整齐。

  六、值班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若有重要特殊情况外出需请假的.,必须向小队长汇报实际情况,由小队长决定是否准假。矿内有事向小队长请假的,最长不得超过1个小时;每天请假不允许超过2次,并应做好记录。

  七、电话值班员不得请他人代替,必须听清记清事故电话,及时、准确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杜绝误传误报事故电话或上级指示精神导致救护工作失误。

  请病假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住院证明,经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六、小队各种请假必须有记录,作为年终评选优秀队员的参考。

矿山管理制度5

  一、兼职救护队员都必须对自己所佩带的氧气呼吸器,做到认真保养和维护,矿长每月对小队装备进行全面的抽查。小队在值班、待机前必须对自己保养的小队装备及个人装备进行全面检查,达到100%标准要求。

  二、救护器材和装备(包括个人装备)平时要精心保养,认真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保证作战时的正常使用,并按规定,干净、整齐地放在指定地点。

  三、兼职救护队员必须按自己的编号使用氧气瓶,禁止乱拿乱用,对使用后的氧气瓶,要用粉笔注明,有问题的要清楚地写明,并及时处理,禁止私自处理和乱丢乱放。

  四、小队长要对小队的技术装备和队员佩用的`仪器进行全面的检查,以掌握小队全部装备的情况,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必须全部要求整改合格。

  五、煤矿矿级领导负责对技术装备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检查和抽查,抽查结果进行认真记录,并对不合格的仪器、装备责令其立即要求整改合格。

  六、兼职救护队员必须做到励行节约,不得浪费药品、配件和氧气,对不认真爱护、保养仪器及装备;对故意损坏装备及配件,造成浪费的,按《奖惩制度》处罚。

  七、处理事故或演习训练结束后,无论疲劳程度如何,必须检查、整理好一切救援装备,使之达到战备标准要求。

矿山管理制度6

  1、根据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全月的体质锻炼,军事训练,学习笔记,仪器装备管理和室内外卫生。

  2、根据预防检查、处理事故的.情况,检查是否按照《规程》进行操作,是否填写记录,是否进行战例讲评,是否认真执行制度等,进行检查评比。

  3、按照装备保养全优的要求,检查是否把材料消耗降低到最低限度,是否进行了节约。

  4、按照卫生制度的要求,检查是否把卫生工作做好。

  5、遵守各种制度,发扬优良传统,将评比检查和奖惩制度相结合。

矿山管理制度7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2.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3.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为副组长,安监科长、各采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并负责日常管理。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与修订。。

  5.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6.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监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7.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8.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9.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10.成立兼职救护队,人员由各科室、采区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11.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13.应急管理费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矿山管理制度8

  一、范围

  本制度提出支护作业的具体要求,适用于汉中市矿业公司所属及外协井下单位。

  二、引用文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三、一般规定

  1、坑木运送

  1.1、运送材料时,严禁损坏电力线、照明线、电机车架空线、供风(水)管线和轨道及风门等设施和构筑物。

  1.2 、往罐、箕斗中装料,有坠入可能的缝隙必须用2.5cm厚的优质木板堵严。材料不得突出容器之外,并用绳子捆好。在无容器的地方下料,高度超过10米时,用绳子捆着下放,严禁自由滑落。下落时必须做好上下联系。

  2、施工准备

  2.1、作业前先吹净炮烟。人员站在安全地点洒水清洗顶板、俩帮、工作面和浇透矿(废)石堆。

  2.2、撬净工作面浮石,撬不下来且有空声的顶帮要做上明显的标志或做上临时支柱,并通知有关人员。

  2.3、撬浮石时,水平巷道由外向里进行;天井撬毛人员站在安全地点进行,但平台板必须移放到站人的地方;采场撬浮石由安全出口侧向里进行;竖井处理大面积井帮浮石时,要在吊盘上进行,吊盘高度必须在浮石的上方;斜井由上向下进行。

  2.4、天井、溜井、斜井和竖井等井筒内进行维修作业时,必须要系好安全带。应由先从上往下清扫井壁、井框和平台上的浮石和杂物,作业点要铺设平台,并封闭其上方或上中段井口,上下中段的井口处必须设警戒标志。

  3、天井、溜井的支护

  3.1、掘进天井、溜井,其高度超过7米时,应安装梯子间。梯子倾角不大于80°,其上端高出平台1米,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7米。上下平台的梯孔要错开,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米和0.6米。梯子宽度不小于0.4米,梯子蹬间距不大于0.4米。

  3.2、用于凿岩平台的撑子,层高不得超过1.6米,撑子平台距掌子面高度1.6-2.0米;天井规格长边2.5-3.0米时,横撑不得小于3根。

  3.3、凿岩平台下的安全平台(距离为一层横撑的高度),要铺满板。

  3.4、横撑窝子深度视矿岩稳固性而定,最浅不小于1.5cm,楔子只准从上向下楔紧。

  3.5、横撑和平台木板必须用优良木材,撑子直径不小于10cm,台板厚度不小于2.5cm。

  3.6、掘进天井安全棚子距掌子面不得超过6.0cm,棚下设永久性梯子,棚上设临时梯子。

  4、水平巷道木棚子和木立柱的架设

  4.1、横梁和腿的结合要严密,其夹角一般为100°-110°,顶压大夹角小,侧压大夹角大。棚腿柱窝应挖到硬岩,松软地段应垫基石或设地梁。棚梁与棚腿须在同一平面上,并须与巷道中心成直角。梁的'中部及腿的顶端与顶帮间的空隙必须用接顶横梁或木楔楔紧。为防止棚子发生前后倾斜,各棚之间应用直径不小于10cm的撑木互相支撑。

  4.2、为防止巷道顶板及两壁岩石的片落,棚壁间必须接顶横梁填塞结实。

  4.3、用于水平巷道和采场的棚柱和顶柱应垂直支立。沿倾斜巷道和倾斜采矿场架设时,应向下倾斜,倾角在45°以下时,棚腿和立柱支立方向在上下两盘成直角的垂线与柱顶重力线所构成的分角线上,以适应顶盘岩层下移。木楔只准从上向下楔紧。

  4.4、急倾斜的天井和采场,需要支护时采用横木柱,横木柱与上下盘所成的角度的上一端倾角在0°-10°左右。

  4.5、在顶盘节理发达松软处支立顶柱时,为扩大顶柱支护面积,顶柱上端应加柱帽,柱帽用劈开的半边坑木制作,宽度略小于柱顶直径,长至少伸出柱顶两边各0.2米。柱顶鸭咀大小要大于帽木圆弧,柱帽轴线方向应与断层、节理、倾斜成直角。

  4.6、棚腿和立柱应大头向下,下端作适当切削,其切削长度不得超过直径,切割后端顶的大小不得小于直径的0.5倍。

  5、木垛的架设

  5.1、架设木垛的木材应用圆木或方木。用圆木时,为增加稳固性,务须将相叠处削成上下平行的结合面。

  5.2、木垛架叠高度,一般为坑木长的2倍以下,最高不得超过3倍。

  5.3、架设木垛的位置,应坚实平坦木垛顶底必须与顶底盘密接,并以木楔楔紧,相叠点的位置应在一条直线上。

  四、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自下月1日起执行。

  2、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汉中市矿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矿山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它危害。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矿山管理制度10

  为了防止矿山事故的发生,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有效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评估、整改制度

  一、根据国家标准和法规对企业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

  二、制定场地应急计划,并对全体职工进行重大事故预防、事故应急的教育和训练。

  三、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操作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事故专业培训。

  四、定期向安监部门呈交危险源状况安全评价报告。

  五、发挥职工群众监督力量,查隐患,堵漏洞,保障工人生产安全,发现生产和管理上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反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七、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

  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履行好隐患管理职责:

  1、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备案;

  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臵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配套和人员疏散演习;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八、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整改的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整改完成后应报告安监主管部门并申请审查验收。

  九、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矿山管理制度11

  一、排碴场的妥善管理主要由看边员负责,排碴车辆和推边的装载机均由其指挥。排碴车辆倒碴要听从看边人员的`指挥,在指定位置上停车,在指定位置上倒碴。

  二、碴场平盘反向坡度要保持35--40度,防止自然滑坡和塌陷。

  三、装载机推边必须留沿30厘米以上,碴场要保持推平或在边沿处稍微上坡方可,不允许下坡,以防止倒碴车辆溜车。

  四、碴场必须留有排碴车辆足够的回转地方,多日积存的边角料必须尽早处理,以保持碴场清洁。

  五、雨后天晴排碴,看边人员必须密切注视碴边的动静,加强警戒,如出现可能滑坡塌陷时必须果断撤离,停止排碴,处理险情。

  六、大雾(能见度在10以内),大风(风力超过5级)天气,看边员应根据天气实际情况,向分管负责人建议停止排碴。

  七、排碴场内不准其它机动车辆擅自停放,影响正常生产。

矿山管理制度12

  一、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制服,因从事训练工作时,可更换训练服。

  二、便服和队服不得混穿,着装队服时不得进入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场所,更不得做违法乱纪的`事。

  三、上级领导莅临或参加大型活动时,必须按兼职救护队指挥员的安排,统一着装。违反者严格按《奖惩制度》处罚。

矿山管理制度13

  一、编制目的

  由于井下巷道的展开及井下机动车车辆的增加,为了加强井下车辆的安全管理,使井下车辆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生产,减少和消除因为行车带来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现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井下机动车辆(包括装载机、四不象、耙渣机、三轮车、排渣车、及其他在巷道内驾驶的机动车辆)驾驶安全的管理。

  三、权责

  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均归属于大贾庄项目部。

  四、管理内容

  1)对井下车辆驾驶员规定

  1、对于井下车辆驾驶员必须做到定点、定岗、定车,严禁交给他人驾驶。装载机、耙渣机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

  2、井下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 3、井下驾驶员必须遵守项目部各项井下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

  4、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车辆,严禁睡岗或做与工作岗位无关的事情。

  5、爱护车辆,井下行车前认真检查车辆,尤其刹车的检查要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任何车辆带病作业。

  6、行车时靠右侧通行,但严禁靠边尤其拐角靠边倒车,当心车辆碰、撞、拉、挂电缆、管路、设备和行人。

  7、在车辆启动、倒车以及卸放物料时必须观测周围环境,并鸣笛,以免造成电缆、管路、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

  8、装载机在进行井下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指挥人员指挥进行操作,进行转弯或者倾倒作业时必须观察倾倒物料半径内的人员动向。

  9、驾驶员离开车辆必须做到熄火、拉手刹、做好挡车,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坡路溜井边缘、靠近井筒或光滑路面上。

  10、驾驶员负责所驾驶车辆的排烟虑水箱加水问题,对于未及时加水的司机给以处罚和教育。

  11、驾驶员必须随身佩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等项目部规定必须正确佩戴的劳保用品,并按照规程操作。

  12、必须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并会进行一般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

  13、必须熟悉行驶路线范围、巷道参数支护形式,掌握各种安全标志和信号的有关规定。

  14、必须能正确使用通讯设施,正确使用一氧化碳自动报警仪与灭火器。

  15、进入或离开驾驶室时,不得把方向盘当作扶手。严禁在手刹起作用时挂档起步,不准越级换档。

  2)对井下车辆的规定

  1、井下车辆必须确保刹车系统、灯光系统、安全防护设施等安全可靠,驾驶员、维修人员必须定期对井下车辆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2、车辆上的刹车系统必须灵活可靠,手动、脚动都能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3、装载货物必须按照核定载重量装车,不准超载。禁止拉运超长、超宽、超高的物料。特殊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4、运送物料车辆驾驶室除驾驶员外只限乘坐一人,严禁人货混装。拉运物料尤其是零散物料和设备时,必须捆绑牢固。

  5、严禁在巷道中交错会车,会车时一车必须进入倒车硐内。

  6、车辆下坡行驶时应提前换档减速慢行,不得中途换档,下坡严禁空档滑行。

  7、行车时前方有人必须鸣笛慢行,当在小巷内车遇人必须先停下,行人通过,在大巷内车遇人时,人员要注意躲避车辆,使车辆先通过。

  8、车辆相遇时空车避让重车,入巷车辆避让出巷车辆,大巷避让小巷,小巷会车,避让车辆必须进入倒车硐内,待通行车辆完全通过后避让车辆方可动车通过。

  9、运料车运送物料时,物料高度不得超过车栏;四不象出渣时渣堆不得高过围栏,不得装渣过满,行驶过程中不得有掉渣现象。

  10、车辆停放严禁在爆破警戒区域内,防止爆破飞石砸坏车辆。

  11、运送物料的车辆安全保护措施齐全,捆绑结实,准备完毕后方可鸣笛开车。

  12、维修、检查车辆时必须做好周围的警戒工作。

  13、井下车辆不得长时间在主要通行巷道内停留。

  14、装载机出渣期间周围人员避让,出渣机后头不得站人拉拽扒渣机电缆人员必须戴合格绝缘手套。

  15、井下装载机及时加水,耙渣机定期检查电路系统、液压系统。

  16、井下车辆不得带病运行,不得先工作后维修,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17、排渣车行车遵循靠右通行原则,严禁超速行驶;在主要运输巷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其它巷道车速不得超过15km/h,会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两车同向行驶间距不得小于50米,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及前方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应提前20米减速鸣笛,速度不得超过10km/h,并变换灯光;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施工人员指挥下或靠巷道右侧停车,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18、机动车通过泥泞路面时,必须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车辆涉水时,应事先查明行车路线,并需有人引车;如水深超过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如防爆胶轮车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19、卸料时,首先检查车上方和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行人。卸料后,车斗及时复位,不得边走边落。向坑洼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

  20、工作结束后,清理车辆,做到整洁有序,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岗。

  3)车辆维修保养规定

  1、车辆维修必须在硐室内进行,严禁在主要运输大巷内修理。

  2、必须照明充足,车辆修理时不得单人操作。

  3、修车时必须通风良好,需要动火时,必须配备有砂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悬空车箱或机头件下5m以内严禁站人,并且在车箱或机头升起时用木料临时支撑,确保牢固可靠,无关人员不得靠近。

  4)车辆检查规定:

  启动前的检查:

  1、外观检查,查看机壳、轮胎等有无损坏;

  2、消焰器清洁检查,清理现有的消焰器或者更换消焰器;

  3、发动机油位检查,用油尺查油位,如油位低,可补入合格的油到油尺标注的位置;

  4、通过高、低位可视窗检查液压油位;

  5、用油尺检查传动齿轮箱油位;

  6、用油量表检查油箱油位;

  7、用高、低位可视窗检查机器冷却水位,如需要,则加入清洁水到高位可视窗的中间位;

  8、清理空气过滤器中积存的灰尘,必要时则更换;

  9、检查一氧化碳报警仪和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10、检查轮胎和轮毂螺栓的紧固状况;

  11、检查启动气压表的读数,应显示为规定值。

  启动后的检查:

  1、用油尺检查传动油箱位,如偏低,则补加合格的油到油尺标注的位置;

  2、检查方向指示灯工作情况,将方向选择手柄前推或后拉,车行方向指示灯为白光,反向为红光;

  3、观察各油压表显示压力是否符合规定及检查各油温表所示温度否符合规定;

  4、检查喇叭;

  5、检查工作制动闸及停车闸的操作;

  6、检查机车转向系统的操作;

  7、通过目测、耳听,检查柴油机工作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情况,需及时处理;

  8、检查各系统有无渗漏、松动或异响;

  9、确认机车无问题后方可准予进入运行状态;

  10、检查前进/后退操纵杆是否灵活可靠。

  5)操作程序

  经检查车况良好后,进行以下启动操作:

  (1)、电启动防爆胶轮车的起动步骤如下:

  1、逆时针转动电路总开关,打开总电源

  2、向右拨动驾驶室侧仪表板上的起动开关到能够听到报警的声音后约3秒,阻风门和柴油断油缸已打开。再继续向右拨打起动按钮,此时应能听到发动机“轰隆”的声音,说明发动机已起动,松开起动按钮,发动机起动完毕。

  3、若此次起动不成功,待2min后可按上述步骤重新起动发动机。

  (2)、气启动车辆的起动步骤如下

  1、逆时针转动气路总开关,打开总气源。

  2、拨动驾驶室侧仪表板上的起动开关到“开”的.位置,观察驾驶室仪表板上起动气压表,显示值应大于0.7mpa,若气压低于0.7mpa时,应进行补气。补气操作:起动前打开气保压开关后,气压低于0.7mpa时需进行补气。把外界气源接到补气口,打开球阀充气,当系统气压达到0.7mpa,关闭球阀。

  3、拨动驾驶室侧仪表板上的起动开关到“开”的位置。

  4、按下升压按钮,此时应能听到“嗤”的声音,阻风门和柴油断油缸打开。再按下起动按钮,此时应能听到发动机“轰隆”的声音,说明发动机已起动,(持续时间大约3秒),松开起动按钮,观察驾驶室仪表板上的发动机机油压力表,当压力显示超过0.25mpa时,发动机起动完毕。

  5、若此次起动不成功,观察主驾驶室侧仪表板上起动气压表,显示值应大于0.7mpa,此时可按上述步骤重新起动发动机,若气压低于0.7mpa时,应进行充气。在完成启动程序后,发动机运行后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选择前进挡或后退挡;

  2、选择第一挡传动;

  3、对脚制动施加轻压,并松开紧急刹车制动闸;

  4、踩油门以增大发动机速度,同时放松脚闸;

  5、当选择高档时短暂释放加速器踏板上的脚踏压力。当选择低档时,稍微增加加速器上的脚踏压力;

  6、只有机车完全停止时,才能改变其运行方向。

  司机操作中应做到:

  1、根据运输任务的性质来选择相应的车辆及车厢;

  2、加强封车与人车运行前的检查;

  3、严格执行本规程对各类胶轮车行驶速度的限制;

  4、车辆上坡不准曲线行驶,下坡时不准脱档滑行。

  胶轮车故障停车时,按下列内容检查,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处理:

  1、发动机冷却水温度是否过高;

  2、机油压力失压;

  3、发动机温度过高;

  4、液压油温过高;

  5、液压油油位过低;

  6、尾气排放温度过高。

  当操作自卸车箱时,现将操作手柄的锁紧装置解除,再按需要操作。

  停车时要确保停在安全地区,在不阻碍其他车辆运行的前提下从事以下操作:

  1、停机前使用停车闸停车,并通过操作前进/后退操纵杆使发动机空转,缓慢地冷却;

  2、检查启动压力表读数为规定值,如低于规定值,必须向系统充压;

  3、停止柴油机运行;

  4、在关掉发动机后,应摆动方向盘释放液压系统的压力,直到转向压力表显示读数为零;

  5、驾驶员在变速杆未打到空挡位、机器未制动、发动机未停转、转向压力表未返零位之前不得离开机器。

  6)安全注意事项

  行驶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1、柴油机启动后应怠速预热,待柴油机水温达到55℃以上才允许开车行驶。

  2、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注意观察仪表指示是否正常。柴油机正常运转的水温应保持在80℃5℃的范围内。

  3、行驶过程中因注意车辆各部工作状况,若发现不正常声响,应及时检查和排出。

  4、重载上坡和遇到故障情况下需用低速行驶时,应用低速一、二档,但在正常行驶中使用一、二档的时间不宜过长。

  5、在井下巷道中行驶时,车速应按照相关规定的速度行驶,严禁超速。

  6、下坡行驶时,不允许熄火或换入空挡滑行,下陡坡应换入较低档,利用柴油机来制动,并通过间断踩制动板使下坡速度不致过快。

  7、需换入倒档时,应待车完全停止后,并观察车后和周围情况下以缓慢速度倒车。

  8、当车辆行驶时出现异常响动,应及时停车检查,在车辆恢复后才可继续行驶。

  9、若井下巷道中积水深度超过400mm时,车辆不需涉水通过。

  停车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1、胶轮车在停车时应逐步减少负荷并降低转速。

  2、停驶柴油机熄火前,应低速运转2min,使,柴油机均匀冷却。

  3、停车时应将气罐中的气压充到0.7mpa以上。

  4、停车时,应拉起手制动手柄,确保驻车制动,在下坡道和平路上停车时应将换挡手柄置入倒档,在上坡道停车时还应同时将换挡手柄置入一档。

  5、司机在下车后应关闭气罐的总开关。

  6、每班下班时,要求用高压水清洗排气栅栏。

  7、每隔两天吹一次空滤滤芯。

  7)胶轮车辆安全管理五条规定

  (一)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1、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司机驾驶证,否则不允许驾驶胶轮车。

  2、胶轮车司机在启动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在确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驾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灭火器,严禁在没有照明,红尾灯的情况启动车辆。

  4、开车前必须按响喇叭,提醒其它人员,严禁在喇叭未鸣的情况下启动车辆。

  5、正常行驶时,不得背对前进方向行驶,确实无法做到时,必须有跟车工指挥。

  6、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7、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要求。

  8、必须正确执行调度指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装置。

  9、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调度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不得违反。

  10、所有在井底车场行驶的胶轮车,其运行速度都不得超过5km/h。

  (二)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1、胶轮车在巷道口、坡度段,噪声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鸣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2、当行驶途中因故障停车,需用其它胶轮车拖车时,必须执行专项措施,并采用专用的拖车装置。

  3、胶轮车载人时,所有乘员均需坐在客厢座位上,严禁坐在其它设备上,无客座车辆严禁载人。

  4、上坡或者下坡应采用低挡缓慢行驶。

  5、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物体。

  6、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势,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严禁站在车下开车。

  7、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稳时离开司机室。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做好机车制动,依次做好工作制动、手闸制动、脱离离合器、柴油机怠速运转、停机、锁车等步骤。

  8、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首先鸣笛示警,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启动。

  9、司机停车离开驾驶室前,必须按规定释放停车制动回路和方向盘控制回路的压力,避免突然释放。

  (三)停车安全管理规定

  1、在井下装卸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但不熄灭车灯。

  2、运输途中除会让车外,一般不容许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事先汇报调度或车队,通知其它车辆并制动锁车、亮灯,斜巷还需采取掩车措施。

  3、停车时,要确保停在安全地段,并停靠在距人行侧帮部20cm以外,确保行人通行畅通的地方。

  4、停车时,应将车的驻车制动手柄拉到有效位置、换挡手柄处于空挡和柴油机停转后司机才可离开驾驶室。

  5、若在上下坡停车时,一定要在轮胎后加楔垫楔住或把车辆开进停车硐室。

  6、在下坡、平路停车时,合理操作制动阀,确保能够有效制动。

  7、当司机进入或离开驾驶室时,不要把操纵阀杆当扶手。

  (四)装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1、胶轮车在装料运输时,要确保货物绑扎牢固,严禁超宽、超高、超载运输,严禁人货混装。

  2、胶轮车在装卸材料或其它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不得熄灭车灯。

  3、在运送大件、重型设备材料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装载重量的均匀分布;装卸地点的工作条件;运输线路状况;装卸顺序与安装顺序等。

  4、运送大型设备(如液压支架等)或车辆倒行,影响司机视线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装大件物料时,应先在顶板施工两根以上的专用起吊锚杆。用手动葫芦进行起吊时,必须首先对起吊锚杆牢固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起吊。

  6、卸大件物料时,应使用专用起吊锚杆,用手动葫芦进行起吊。

  7、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与《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8、卸料地点距工作面需大于50m。

  9、翻渣车在溜井口倒车翻渣作业时,车辆必须有专人指挥。

  (五)车辆会车安全管理规定

  1、必须在指定的会车硐室(地点)会车,非会车地点严禁会车;

  2、车辆会车速度限制在5km/h内;

  3、会车时车与车、车与两帮的距离都不得少于0.5米;

  4、胶轮车在指定地点内会车时,应遵守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

  5、无会车硐室(地点)的巷道,禁止对面有行驶的车辆。

  8)、附 则

  1、驾驶员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交接班必须明确车辆的状态,井下的安全状况等。

  2、装载机等车辆上必须配备不小于4kg的合格灭火器。

  3、各水平必须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并切实履行本岗位职责。

  4、车检后车辆完好状况,由检查人员负责,井队长、设备物资部与安全部监督检查。不完好车辆一律不得运行。

  5、大型车辆下放入井或提升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并由机修队、技术部、安全部、井队开会讨论审批后方可实施,作业期间各部门现场监督。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执行。

矿山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

  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

  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

  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

  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

  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

  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

  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第二十九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第三十四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矿山管理制度15

  根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为全市博导开发的结果满足建设项目预期的功能要求、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安全与健康要求、保持相关记录要求,防止因设计而导致安全、健康危害的.产生与存在,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设计管理制度,对设计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设计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内容:审核设计单位资质的要求,审核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负责设计管理理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要求设计单位(人员)进行交底的规定,保存相关设计文件(图纸)的规定。

  二、企业应保证建设工和的安顿设施与主体工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选择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设计单位承担。

  四、设计审核、评价、评审

  1、设计液压充分考虑风险(安全)预评价结果。

  2、设计文件(图纸)应按制度规定进行审核。

  3、设计文件应对设计工艺流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价。

  4、需要进行评价的设计与开发项目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5、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评审

  五、变化、审批及技术交底

  1、设计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修改文件。

  2、设计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

  3、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六、设计管理部门职责

  1、企业设计管理应以规划部或技术部为主,安环部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

  2、企业规划部或技术部应妥善保存设计文件和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防排水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充填系统图等。

  企业安环部应妥善保存开发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专篇评审批件等。

  七、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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