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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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制度【大全1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用工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用工管理制度【大全15篇】

用工管理制度1

  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目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明确责任、强化外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的外用工、外包工及售后服务人员。

  管理内容和要求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划分与确认外用工:凡公司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和以任何名义雇佣的农民工统称外用工。

  到公司参观、考察、调研等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参加劳动的学生、代培生、借调人员;不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外单位人员;承包公司生产任务的外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均列入外用工范围管理。

  外包工:行政上独立或单位组织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具备法人资格,在银行设有独立的户头或帐户,有权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到公司承包基建、修房、加工、检修、劳务等工作的人员统称外包工。

  售后服务人员: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自行组织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执行本企业生产任务的职工。

  管理职能安全管理部管理职能安全管理部是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监督部门,参与外包工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参与外包工立项施工的审批,负责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协议。

  负责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的备案。

  负责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监督与协调工作。

  管理规定公司各部门必须坚持“安全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计划外用工谁使用、谁负责;外包工谁承包、谁负责;谁发包、谁监督;为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安全管理程序外用工安全管理程序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及以任何名义雇佣的农民工,必须经用人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并建立外用工台帐、档案,适其工作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劳动合同。

  列入外用工范围的主管部门应事先到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落实“三级安全教育”,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不准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外包工安全审查程序承包单位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承包合同(协议)、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外用工申报表、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外用工审批表、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治安五防协议书、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用(包)工安全协议书、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单及本单位相关资质证明进行安全审批确认,经安全管理部审查合格、盖章确认、签定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包工安全协议书(一式四份)后,方准进入作业现场进行施工,并到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安全管理部审查同意盖章,各职能部门不予受理。

  售后服务人员监督程序售后服务单位组织本企业职工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执行本企业售后服务任务,公司对口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凡包含售后服务内容的经济合同,发包单位应与对方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安全相关事项,被服务部门必须履行安全告知手续,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一式两份〉,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入公司生产区域进行作业。未按以上内容执行的单位,安全管理部有权停止其作业,并视情节考核责任部门。

用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择人,宁缺勿滥"的原则,努力提升整体绩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临时员工。

  第二章临时用工范围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

  第三章临时用工录用第五条录用程序

  1、各部门需使用零散民工、临时工,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的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若需紧急使用的临时工,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临时用工申请手续。

  3、临时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佣、安排临时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部门相关责任人自负。

  第四章录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

  2、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周岁;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章聘用管理

  1、严格控制在生产岗位上使用临时工,对于电气、机修、化验、计算机等技术含量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对于少数有一技之长安排在生产岗位的临时工,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须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2、本公司雇佣的临时工实行担保规定,凡来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必须有1-2名具有本地户口、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的人员出面担保。

  3、担保人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2.1保证被担保人自觉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规定;

  2.2保证被担保人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3保证被担保人在服务期限内服从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

  2.4保证被担保人向本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

  4、被担保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严格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协议条款;

  3.2工作服从分配,按时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给的工作任务;

  3.3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3.4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带领亲友到本公司参观、住宿等;

  3.5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5、凡经公司考核录用的临时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⑴一寸彩色、黑白照片各3张;

  ⑵本人身份证及当地街道或乡村出具的允许外出务工证明书、女性务工者还须另外开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⑶担保人书面担保字据;

  ⑷本人近期体检表;

  ⑸暂住手续证明。

  6、人力资源部负责同新录用临时工办理报到手续,并同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临时用工管理

  临时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聘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七章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临时工,

  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及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3

  (一)公用工程车间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细则

  2.1 事故分类:

  2.1.1 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2.1.2 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2.1.3 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2.1.4 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2.1.5 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2.1.6 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2.1.7 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2.1.8 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2.2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2.2.1 重大事故:

  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同时产量损失费达一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2.2.2 一般事故:

  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或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2.2.3 微小事故:

  2.3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2.3.1 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用工程主管领导做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2.3.1.1 生产、技术事故由工艺主管领导负责。

  2.3.1.2 设备事故,由设备主管领导负责。

  2.3.1.3 火灾、交通事故,由所在界区的主管领导负责。

  2.3.1.4 事故的赔偿由公用工程综合管理人员负责。

  2.3.1.5 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所在范围内的主管领导决定,报公用工程车间主任批准后执行。

  2.3.2 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界区的主管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如属于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用工程车间主任报告。

  2.3.3 发生事故的界区或单元,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2.3.4 发生重大事故,由主管领导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

  2.3.5 不论事故大小,事故所在范围的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公司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用工程车间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相关部门。一般事故由公用工程车间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公用工程车间处理,报安环部备案。

  2.3.6 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所在范围的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2.3.7 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的,经领导批准后,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2.3.8 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2.3.9 公用工程车间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2.3.10 发生事故后,各生产岗位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2.3.11 各班组和岗位负责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二)公用工程车间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1、 非库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严禁外来人员任意进入库区,查看物资。

  2 、库区严禁吸烟、动火,如工作需要动火必须按制度办理动火手续,方可动火。

  3 、严格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班前二查:查有动态器材的帐、卡、物三对口;查器材摆放是否完好。

  班后三查:查完成任务和代办事项,查工具、用具、单据的管理是否齐全;查门窗、锁门、闭灯,清洁卫生。

  4 、库房消防器材、报警设施要保持完整好用,库房人员要定期检查更换,人人懂消防知识,会使用消防器材。

  5 、如遇下雨、下雪要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及时排水、除雪,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立即报告。

  6 、库区库容经常保持清洁,做到料架无灰尘,库区无垃圾,料场无杂物。库区的消防通道应始终保持畅通。

  7 、严禁在库房内用汽油、苯类及其它易燃和易爆品擦洗地面和设备。

  8 、库房应科学合理地分区,并挂好分区标志牌,物资应摆放整齐,严禁混放,胡乱堆放。

  9 、新到的物资要做到及时登记入库,严禁摆放在外面。

  10 、库房人员每天应对检查情况作好详细记录,库房主管人员每周应对库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11 、车间每月要对库房进行考核,并作好记录。

  (三)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1、 没有批准的动火证,任何情况严格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3、 未经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4 、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5 、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6 、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四)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 、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 严禁酒后开车。

  3 、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4 、严禁带病行车。

  5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 、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 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五)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 、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 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 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 、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 、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 、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 、严禁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 、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六)“五不动火”管理原则

  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维修、改造等作业需要动火,如果现场存在有易燃、易爆的气体或物质,必须坚持现场“五不动火”的管理原则,即:

  1 、置换不彻底不动火。

  2 、分析不合格不动火。

  3 、管道不加盲板不动火。

  4、 没有安全部门确认不动火。

  5 、没有防火器材及监火人不动火。

  (七)动火“五信五不信”原则

  在石油化工等存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企业在进行动火审批时,其审批火票要坚持“五信五不信”原则,即:相信盲板不相信阀门,相信自己检查不相信别人介绍,相信分析化验数据不相信感觉和嗅觉,相信逐级签字不相信口头同意,相信科学不相信经验主义。

  (八)化工生产区十四个不准

  1 、加强明火管理,进入厂区,不准吸烟。

  2、 生产区内,不准带小孩。

  3、 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通行。

  4 、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脱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5、 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6 、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7 、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者,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8 、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9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10、 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1、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2、 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3、 脚手架、跳板不牢固,不准登高作业。

  14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石棉瓦作业。

  (九)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 、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 、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

  3 、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现场。

  4 、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 、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 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 、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 、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9 、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 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十)操作工的六严格

  1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 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 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 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 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十一)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 必须申请、办理,并得到批准。

  2 、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 、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 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 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 、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 、必须有人在容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 、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十二)消防工作管理规定

  1 消防设施管理

  1.1 消防设施包括室外消防栓、室内消防栓、干粉喷淋系统、水喷淋系统、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消防水炮、消防水炮罩、火灾报警系统等。

  1.2 各班组、岗位在进行巡检的同时要对消、气防设施进行检查,在交接班时进行交接,并做文字记录。

  1.3 发生消防设施丢失一律照价赔偿;发生前班不记录,后夜班检查发现消防设施丢失情况时,前班进行赔偿。

  1.4 未发生火灾情况禁止动用消防设施。

  1.5 各班打扫卫生需动用消防水带时,到库房领取。

  1.6 发生火情,动用灭火器材后,原班应及时补上,并记录。

  1.7 消防设施的卫生按区域分到各班组进行打扫。

  1.8 责任区班组职责:

  1.8.1 负责对责任区的灭火器材(灭火器箱、灭火器、室内消防箱)进行卫生打扫。

  1.8.2 负责对责任区的灭火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灭火器及时记录并负责进行更换。

  1.9 消防设施达标检查内容

  1.9.1 灭火器箱应完好、无锈蚀、变形、箱内无杂物。

  1.9.2 现场灭火器压力在正常范围,铅封完好、无锈蚀,附件完好、未过有效期;卫生良好;严禁爆晒雨淋;标签完好;每月检查并记录。

  1.9.3 消防水带接头,水枪,水带齐全完好;室内消防箱完好,卫生良好。

  1.9.4 消防栓隔断阀全开,消防栓好用、不漏水、保温良好、门盖打开容易、顶部盖打开在阀杆摸油;现场至少有一个消防扳手,方便人员使用时获取,并好用。编号且卫生良好。

  1.9.5 消防炮无漏水,开启容易,旋转和调整水量轻松,编号且卫生良好。

  1.9.6 气防柜卫生良好,气防柜顶无物品,气瓶良好。

  1.9.7 现场无失效灭火器,消防设施使用时可方便获得。

  1.9.8 人人知道灭火器类型并会熟练使用消气防设施,会报火警。

  报警电话:1119或4881119(厂内), 119(厂外).

  2 公用工程车间防火安全职责

  2.1 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公用工程车间防火安全制度。

  2.2 根据公用工程车间防火安全制度制订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实施细则,报批通过后严格执行。

  2.3 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4 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接受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2.5 定期对所管辖区的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2.6 发生火警积极组织扑救,并及时通知厂义务消防队和报火警。

  2.7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防火安全措施

  3.1 各岗位、班组在生产和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总厂防火安全制度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实施细则。

  3.2 公用工程车间所有员工在生产范围内一律不准吸烟。

  3.3 公用工程车间所有员工均有义务告诫和劝阻来访客人不要在厂区内吸烟,客人吸烟只限在生产区外会客室,且接待人员必须在场。

  3.4 在生产现场的全体员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但须加强管理)。

  3.5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对车间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全体员工必须掌握“三懂、三会、四能”。

  “三懂”是指懂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

  “三会”是指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119。

  “四能”是指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能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3.6 相关主管领导要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各部门主管协助完成具体工作。

  3.7 公用工程车间建立逐级例行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各部门、岗位(班组)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在每日下班或交接班前,对所管辖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每周对所管辖区域组织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各系统的防火责任人每月对本系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大检查。公用工程车间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各级人员每次例行检查都必须详细记录《防火安全例行检查记录单》,该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领导小组留存,一份报公用工程车间主任保存。

  3.8 每逢节假日和季节变化、异常天气变化时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对全车间进行一次安全防火、防雷电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以定人、定措施、定时限的方法予以解决。

  3.9 生产区、办公区以及各生产岗位、仓库、化验室等要害部位要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要定位置定人管理,不得损坏、挪位、移作他用。

  3.10 公用工程车间生产区内严禁明火。如特殊情况需要在作业中动用明火的,要由动火部门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动火的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同时报安环部备案。

  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岗位主管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报公用工程车间主任批准;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公用工程车间主任审核,报公司安环部批准。动火期间必须由专人监控,妥善清理现场,不得脱岗。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3.11 不经公用工程车间主任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准私拉、私改电源线,必需时由主管领导批准,协调电器专业人员操作。

  3.12 从事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国家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13 电源、电器设备以及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指定责任人并定期检查,大风、大雨、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3.14 生产岗位、库房的.消防通道应保证通畅,严禁堆放各种物品。

  3.15 工作地点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妥善保管,非本部门专业工作人员不得动用。

  3.16 库存物资中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要隔离存放,注意通风散热,实行定位置定人管理。

  3.17 工作时间生产岗位的大门不得上锁。

  4 火灾扑救 4.1 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安环部或公用工程车间防火消防小组报警,并积极叁加有组织的扑救活动。公司安环部接到报警后要立即集合义务消防队进行扑救或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4.2 火灾目击者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4.3 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必要时通知临近其他单位戒备。

  4.4 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4.4.1 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纺织物等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4.4.2 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4.4.3 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4.4 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4.4.5 如火焰封住出路,应设法从窗口逃生。

  5 防火工作奖励与惩罚

  5.1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班组、岗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奖励。

  5.1.1 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者。

  5.1.2 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5.1.3 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5.1.4 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5.1.5 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5.2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岗位、班组或个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必要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2.1 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

  5.2.2 超过整改限期尚未完成整改的。

  5.2.3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

  5.2.4 发现火险隐患或火警未能及时报险、报警致使公司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5.2.5 损坏消防器材设备、消防设施或挪作它用的。

  5.2.6 未按规定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的。

  5.2.7 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

  5.2.8 其他威胁单位防火安全或造成火险、火灾事故的行为。

  6 火灾防护知识

  6.1 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6.2 生产岗位工作时间大门不得上锁。

  6.3 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6.4 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6.5 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6.6 电线不得接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6.7 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

  6.8 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大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6.9 炉篦、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6.10 使用电器设备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6.11 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报火警,在场员工,均应尽力协同灭火。

  6.12 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6.13 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叁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单位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同时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6.14 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6.15 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6.15.1 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6.15.2 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6.15.3 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6.15.4 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6.15.5 如火焰封住出路,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十三)检修安全制度

  1 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1 检修任务确定后,根据检修工作量的大小、危险和复杂程度认真填写检修任务书,经公用工程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

  1.2 凡进行复杂的,危险性较大的大中修工作,必须事先制定检修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公用工程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以及总厂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1.3 检修任务书办理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向参加检修的所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教育,并有专人负责安全和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4 检修过程中需要进行动火和动土工作时,应严格按照安环部《动火制度》和《动土制度》办理动火动土证。

  1.5 检修前应对检修现场和检修所用的工具,设备进行认真的检查,保证其安全、可靠、良好。

  2 检修工作中的安全规定

  2.1 检修单位没有得到工艺人员的同意,不得任意拆卸。工艺单位必须给检修单位创造安全、良好的检修条件。

  2.2 检修临时照明应使用36伏安全灯,(金属容器或潮湿环境内应用12伏)。

  2.3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2.3.1 多层交叉作业要设安全网、尽量避免垂直交叉作业,进入检修现场要戴安全帽。

  2.3.2 登高二米以上(有毒区1.5米以上)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

  2.3.3 作业时必须注意附近架设的架空电线,在高压架空电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二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3.4 作业时严禁上下抛掷工具,物料和其它物品,必要时应选择安全的抛掷地点,但周围必须设围绳和指定专人监护。

  2.3.5 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昏晕、癫痫病者不得安排高空作业。

  2.3.6 脚手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脚手架堆放之物料和作业人员总重不超过270Kg/Cm2。

  2.3.7 在石棉以及简易不坚固的房顶上工作前必须搭设跷板,防止踩塌和坠落。

  2.3.8 夜间作业必须照明充足,六级以上大风暂停作业。

  2.4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检修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2.4.1 准备好必要的防火、防毒用具。

  2.4.2 加强通风换气和对有害气体分析。

  2.4.3 参加检修人员必须熟悉防火、防毒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2.4.4 设备管道内介质为易燃易爆性质的禁止用铁器敲打,应用铜质工具,否则应在使用的工具上涂以黄干油、防止撞击发生火花。

  2.4.5 在有毒区域,无关人员一律退出,并挂上明显的警告牌或专人看守,检修人员较长时间工作时,应轮换休息。

  3 检修人员安全规定

  3.1 检修竣工后,生产和检修双方要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合格,安全装置恢复齐全。

  3.2 检修单位细致检查,切勿将工具、材料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3 生产单位对检修前所堵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等,要责成专人检查处理。

  4 《检修工作票》制度

  《检修工作票》是明确检修内容和保证检修人员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必要手续,也可做为检修人员考工记分的依据,为了保证《检修工作票》的正确使用和顺利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4.1 工作票的签发

  工作票的签发在岗位上由设备技术员签票,设备技术员请假由设备或工艺主管签票,重大检修项目由公司设备主管领导签票,签发后的工作票一式三分,两分交检修负责人,一份由签发人员保存。

  4.2 工作票的内容

  4.2.1、必须写明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工作内容及参加人数。

  4.2.2、必须写明工作期限。

  4.2.3、必须写明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以上三项内容缺一不可,安全措施栏如无明确具体的内容,工作人员可以拒绝接受。

  4.2.4 从事特种作业(如动火、进塔入罐、登高、在有毒区域工作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票证。

  4.3 工作票的交换

  4.3.1 工作人员接到工作票后,应在十五分钟内到检修现场,将工作票交工艺班长(单元长),班长应负责尽快具备检修条件,在工作票上注明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

  4.3.2 凡检修转机设备必须确认停电并挂禁动牌后方可工作,其确认方法是,待电工通知己停电后,启动待检设备验证。

  4.3.3 班长应认真审查工作票,尤其是安全措施有无漏项并在工作票上签字,检修工应持班长签字的工作票到岗位找工艺人员,确认具备条件后方可开始工作。

  4.3.4 工作完毕检修现场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经试车合格后,由值班工艺人员验收并签字后,检修工持此工作票到主管领导处备案。

  4.3.5 检修过的机械均应通过试车验证检修质量,以便决定“投运”或“备机”。坚决消灭备而不备现象,特殊情况需设备主管领导批准。

  4.3.6 检修人员应及时到设备技术人员或设备主管处在设备缺陷本上写明消除时间和消除人姓名。

  4.4 工作票的收回

  4.4.1 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将工艺人员验收签字后的工作票交给检修领导处,班长应在设备运行72小时后进行复检,确认合格后方可计工时。

  4.4.2 完工后的工作票要妥善保存,并注明实用工时,月底随考勤交上级领导,凡无汇总的工作票不批考勤。

  (二)公用工程车间岗位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1 现场所有设备物品实行定置管理,定置图上墙,图物相符,现场流动物实行定量化,做到物流有序。

  2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保养等规章制度,搞好专责设备卫生,做到无缺件、无灰尘、无油垢、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

  3 操作人员进入现场前,班长要对全体操作人员的着装进行一次检查,凡衣帽不整齐,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合理者,不准上岗操作。

  4 加强对岗位一切设施的管理,例如:纪录、桌椅、各种器材、工器具纪录夹等,要做到完整、整洁、要求每班必须擦洗一次。

  5 保持卫生,随时清扫地面、泵房和地沟,做到无积水、无杂物、无废料、无油垢,消除死角。

  6 厂房墙壁、顶棚无孔洞、无油迹、无灰尘、无蜘蛛网,每周至少清扫一次。

  7 保持门窗、玻璃完整,做到无缺损、无灰尘、无油垢、窗明几净。

  8 现场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 操作记录、交接班日志填写及时工整、仿宋化、无涂改、无污损,做到班班检查,车间日检查,月评比,严禁在设备、管线、阀门等处挂放物品,严禁在操作台、记录桌、电话台、器材柜上摆放各种杂物,保持现场整洁。

用工管理制度4

  为加强企业外用工的安全管理,规范外用工管理的程序,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和杜绝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招收外用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雇用,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承担起外用工、临时工安全管理的权力和义务。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企业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协调方式和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企业雇用外用工(队)必须严格履行如下手续:

  1.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审查外用工(队)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经营范围;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证明书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该队伍的合同签订人应持有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该队伍特殊工种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该队伍外来劳动力持有外来人员就业证卡,手续完备方可签订合同。

  2.双方签订项目经济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作为主体合同的'首要附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四、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严格履行如下手续:

  1.企业招用外来劳动力为临时工,必须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卡。

  2.上岗前必须由企业按岗位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由安技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备查并发放“厂内临时工安全操作证”。

  3.凡从事特殊作业的临时工(电工、电气焊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劳动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厂安技部门发放的“厂内临时工安全操作证”方可作业。

  4.凡长期使用的临时工(指3个月以上)必须到区劳动局仲裁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领取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分别保存。

  企业持《临时工劳动合同书》和“临时工签证表”到区劳动局办理《临时工安全操作证》的发放手续。

  五、企业中各用工部门对经审查批准使用的各类外用工(队)及临时工,必须及时向厂安技部门备案并报送手续复印件,企业安技部门必须随时掌握本单位外用工(队)和临时工的来源、人数、用工项目、用工期限和安全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建立外用工、临时工安全管理档案。

  六、企业安技部门及用工部门要加强外用工(队)临时工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立即制止,甚至处罚。要加强外用工、临时工的住宿管理,制止违章取暖和用电,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和触电事故发生。

用工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毕业证书等合法证件。

  第6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4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19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23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5条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6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

  第27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29条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1060元/月。(每年更新)

  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0条公司实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绩效工资,依据所在的部门工作性质确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1条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2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3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34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5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960元。

  第3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7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38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公司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承担。

  第七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39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40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41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程序文件、技术文档、作业指导书等等。

  第42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43条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44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45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46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47条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48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行业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公司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1/2。

  第八章附则

  第49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50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51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52条本制度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本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53条本制度自20xx年11月日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6

  1 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主要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响到车间生产安全,为了使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节约水电,节约能源,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xx)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车间。

  第一章 职责

  第一条保证相关系统运行正常。

  第二条 安全科负责消防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内容

  第四条 电气安全管理

  1、公司电工负责公司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日常维护、检修、巡检等)。

  2、公司电工负责公司应急发电机的应急发电工作。

  3、生产部门负责将用电高峰安排到夜间峰谷期间使用,节约能源。

  4、其他电气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十一章)。

  第五条 蒸汽安全管理

  1、集团公司锅炉房负责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维护和检修,要对蒸汽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蒸汽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汽。

  3、使用蒸汽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六条 循环水安全管理

  1、动力车间负责循环水泵和循环水凉水塔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对循环水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循环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水。

  3、使用循环水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4、公司各相关车间负责循环水温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

  5、生产办公室负责车间与动力相关车间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冷冻盐水安全管理

  1、各相关车间负责冰盐水循环泵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对循冷盐水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循冷盐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水。

  3、使用循环水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4、各相关车间负责冷冻盐水温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

  5、生产办公室负责车间与各动力相关车间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消防系统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遵循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用工管理制度7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用工管理制度8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外来施工、承包和租聘方以及外来施工和服务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一、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合同的责任单位是相关方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并对相关方各类证件和资格进行审查。

  2、负责对相关方及其作业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

  3、负责督促相关方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并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传达到相关方。

  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相关方的安全监督管理。

  1、负责对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进行鉴定审核。

  2、负责监督责任部门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负责监督检查相关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发包管理规定

  1、公司因基建、设备安装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2、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

  3、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发包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向承包方介绍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发包方生产技术部门、工程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负责对对口的承包方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流,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落实安全措施。

  5、发包方责任部门督促承包方在施工和作业中达到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要求。

  6、承包方负责对作业人员开工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7、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安全措施。

  8、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其它施工作业等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也必须签订由公司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手续,严禁口头安排。

  9、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包单位要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10、承包方在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12、承包单位在我公司范围内,违反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按我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追究发包方单位相关责任。

  四、承包单位须提供以下安全资质资料:

  1、施工企业相关安全资质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现场负责人安全职责及授权书。

  4、有关承包劳务合同(协议)。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施工、服务人员劳动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

  7、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8、施工设备、设施台账。

用工管理制度9

  一、学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服从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出勤,有事提前请假,主动与主管领导联系作好工作安排。缺勤天数工资按规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无故旷工者双倍扣除当日工资。

  三、来校工作半年以后,可享受(不含教育局规定发放的补贴)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学校发给加班补助,特殊工种可发放一定的劳保用品。

  四、各类临时工,因工作性质不同,按各岗位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作息。寒暑假原则上无休假,安排值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安排休息。

  五、聘用期间,若本人因病住院,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凡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学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直至辞退。

  七、学校因工作变动需要辞退者,工作十年以上补发一个月工资。自动离职者,无论工作年限长短,学校不发任何补助。

  八、每年年终,凡工作成绩显著、本人表现突出、受到师生一致好评,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用工管理制度10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用工人员。所称的灵活人员,是指除劳务派遣人员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等渠道雇佣的临时提供劳务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仅限于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并依法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数量。

  第五条 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岗位工作,确有需要的,应当在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作业。确需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参照劳务派遣人员予以保障。

  第八条 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相关部门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工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应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以及具体内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涉及实习学生的,还应当与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劳动安全防护条件和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劳务派遗协议、劳务合同、实习协议应当载明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等事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在签订劳务派遗协议或劳务合同前,应当对拟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涉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特殊岗位的,还应当审核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等信息。

  第十二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或灵活用工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立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

  第十四条 教育和督促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及时关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身心状况和行为习惯,对行为异常人员及进行心理疏导和精神慰籍。

  第十六条 为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公司派遣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保险费。公司可以视情形为灵活用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应当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特殊岗位的,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实习学生及其他实习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习学生及其他实习人员的委派单位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不落实岗位贵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公司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工管理制度11

  1、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劳务方、供应商、外来施工、参观等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相关的劳务方、供应商及施工现场内非本公司职工人员。

  3、职责

  3.1 质安科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负责签订或审查安全环保协议或施工合同,负责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检查。

  3.2 综合科是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相关方签订长期劳务合同。

  3.3 工程科负责相关方管理,并审核其各类证件和资格及合同。

  3.4 工程科负责供应商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质、考察、签订供货合同、评价、续用等。

  4、工作程序

  4.1 相关方安全管理

  4.1.1施工项目部必须对相关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相关方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取费资格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真实有效。

  2)相关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相关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1.2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后,由项目建设负责单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职责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经综合办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4.1.3相关方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须到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4.1.4相关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向乙方介绍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相关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监督相关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情况报项目主管单位存档备案。

  4.1.5相关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现场施工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用人单位和生产安全处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用人单位和生产安全处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相关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其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相关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用人单位和生产安全处备案。

  6)为加强对相关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合同中应规定公司对相关方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及处罚办法。

  4.2供应商管理

  4.2.1公司的所属供应商、长期供应原燃材料、辅材料、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厂商,依照本制度办理。

  4.2.2供应处负责本制度编制、修改、落实、考核工作,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审核、批准。

  4.2.3供应处根据公司经营计划,负责采购的实施。。

  4.2.4供应商管理程序

  4.2.4.1供应商开发

  1)供应商接洽。

  2)供应商资质、信誉收集,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填写,样品鉴定。

  3)供应处组织市场考察,编制供应商申请表,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4.2供应商考察程序

  1)组织供应商考察小组。

  2)对供应商的价格、品质、技术、服务、信誉等作调研及评核。

  3)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单。

  4.2.4.3订购、采购程序

  请购 比价 议价 合同签订 订购验收、结算。

  4.2.4.4供应商评价程序

  1)每年对供应商就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等信誉度做一次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

  4.2.4.5供应商评定办法

  1)供应商评定项目如下:

  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

  2)供应商评定办法

  (1)品质评价由供应处、质控处、生产安全处、使用单位组成,依据批次合格率评分;

  计算:进料批次合格率=(检验合格批次/总交验批次)×100%

  (2)交货期由供应处依据采购计划规定的交货日期进行评定;

  A.如期交货为优秀;

  B.延迟1~2次的为合格;

  C.延迟3次以上为不合格。

  (3)价格由供应处对价格进行评定;

  A.供应商报价合理为优秀;

  B.供应商报价基本合理为合格;

  C.在企业采购物资困难或急用时,供应商有意抬高价或强行抬高价格,为不合格。

  (4)服务评价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价

  A.服务效率高、急用户之所需,能够经常赶到现场指导服务且没出过质量等问题,为优秀;

  B.服务热情、周到,能够满足客户所需为合格;

  C.服务差、有意推脱、延误时间为不合格。

  (5)信誉度由供应处负责对供应商供货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四项评价进行汇总。

  A.四项全部优秀的,信誉度为优秀;

  B.四项中全部为合格以上的,信誉度为合格;

  C.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信誉度为不合格;

  信誉度合格以上的,为合格供应商。

  4)供应商复查

  (1)每年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复查;

  (2)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等有重大问题时,随时可以作供应商复查。

用工管理制度12

  1.为加强公用工具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公用工具是指非个人专用而由集体共用的工具。

  3.公用工具应按班组建立公用工具帐,责任到班组,由班组成员共同维护、保管。

  4.平时要爱护公用工具,及时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5.公用工具原则上不准外借,确需外借时,需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借。外借公用工具单价在1000元以上时,需报总经理批准。

  6.公用工具受损或丢失,应由班长或责任人负责,及时写明受损或丢失原因,视情况由责任人或班组集体赔偿。

  7.公用工具每年年底由材料员清帐核查一次。

用工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六)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

  (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及使用范围,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安全生产费用,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

  (十)对承包单位危险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协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高危险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七)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措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四)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处罚: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处罚: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用工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建筑领域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法》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铁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在城镇建筑领域务工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县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公安、水务、交通、安监、工商、监察、司法、

  信访、工会等单位负责,配合劳动保障和建设等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民工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雇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台账。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建筑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

  (六)劳动报酬;

  (七)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及日期;

  (八)社会保险;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记工记薪册》,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并加强对《农民工考勤记工册》的登记、审核、确认和管理工作。《农民工记工记薪册》由农民工本人持有,并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效凭证。《农民工考勤记工册》主要记载建筑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资料、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记工员和班组长确认等内容,实行一工作日一确认制度。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依法与所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每季度报送劳动部门备案,并按时上报欠薪月报告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等。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以醒目方式设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内容由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统一设定,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单位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筑管理机构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规依法用工,有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社会保险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对长期使用的农民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手续;对使用的季节性农民工必须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工程中标价的0.3%计提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按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按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或工程中标价计提缴纳工伤保险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使用农民工发生人员变化,及时提交变动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要向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建筑施工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要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未提交《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为建筑施工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并如实出具《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筑施工单位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要积极予以支持,并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体现“先行”服务,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之内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第十七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工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企业承担项目部施工任务期间的全面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规范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的经济合作关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部范围内从事工程劳务分包(原则上指含小型机具、部分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工程分包,下同)、专业分包、整体包工包料承包的劳务企业的劳务管理。

  第三条:劳务管理的原则“重合同,守信用”,“谁用人,谁负责”。

  第四条: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其经济合作关系以书面的承包合同形式确立,劳务企业与劳务工之间的关系是用工主体与劳动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合同关系一经确立,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得以实施。

  第二章劳务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严格执行劳务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及劳务管理业务流程

  一、在项目部范围内从事工程整体包工包料承包或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企业,必须具有专项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或建筑工程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工程承包。

  二、坚持劳务企业以企业法人形式承担建筑施工任务,严禁项目部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市场准入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严禁项目部绕开准入企业直接与民工班组签订承包合同,对民工直接付款等扰乱准入企业内部管理秩序的行为,杜绝无证照经营和零散用工,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三、禁止劳务企业对所分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四、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管理业务流程》、《劳务工实名制管理业务流程》及《劳务费结算支付管理业务流程》的控制程序执 行。

  第六条:为了加强项目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全面预算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工程人工成本,项目部在进行工程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时,应实行工程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招(议)标制度,确保使用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企业(队伍)的综合素质及价格的合理性。

  第七条:劳务企业招用的劳务工必须符合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具有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劳务工不能低于规定比例;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工程项目整体包工包料承包、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应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企业、劳务工档案。由项目部必须对入场务工人员进行登记,并填写进场务工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3),附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否则,项目部申报的月度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项目管理部(劳务)将不予审批签字,至上报为止。

  第九条:劳务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部与劳务企业必须先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劳务企业必须与其使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务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一周内将所签订的劳务工劳动合同花名册(详见附件4)报送项目管理部(劳务),否则,将对劳务企业(队伍)进行500元/人的处罚,项目部必须监督落实,否则将对项目部负责人予以500元/月的处罚至签订为止,此罚款在月度资金支付计划审批时一并扣缴。

  第十条:劳务企业承担施工生产任务时,必须遵纪守法,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及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严禁使用年龄不满18周岁的童工和男性超过55周岁(不含55周岁)或女性超过50周岁的务工人员;严禁使用负案在逃人员;在施工现场禁止男女混住,一经查处将对劳务分包企业(队伍)的负责人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项目部在施工现场集中建立大食堂,实行劳务工集体就餐,并由工程项目部派专人管理,积极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使劳务企业(队伍)有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卫生环境和休息环境。

  第十二条:在项目部施工的劳务企业(队伍),在组织实施生产任务中,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创建文明宿舍,文明食堂。

  第十三条: 做好劳务企业劳务工的工伤保险和职业技能及安全培训工作

  一、根据国家和新疆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地区有关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劳务企业在施工期间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为其所雇用的劳务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工伤保险费缴纳的程序为由项目部负责办理并代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按工程项目(工程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一次性缴纳,由该工程施工的劳务企业(队)按其完成的总产值进行分摊和缴纳。如劳务企业(队)不配合项目部办理劳务工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项目部将不予审批支付劳务企业(队)工程分包款,至缴纳工伤保险及办理劳务工工伤保险登记手续为止。

  二、项目部要做好施工现场劳务工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1、劳务企业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部负责人必须签订《工程项目劳务工工伤保险管理责任书》,按时上报农民工参保人员花名册,并随时上报在施工过程中新增加务工人员的花名册及办理务工人员的参保登记手续,凡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或无身份证的务工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否则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均由项目部负责人全权负责。

  2、按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如工程项目的实际交工工期超过工程合同约定的交工日期时,项目部必须及时办理交工工期的延期手续,具体为:在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到期25日前,项目部应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批准盖章后,办理变更项目施工期限手续。若因超出上报时限发生的伤亡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部负责人全权负责。

  3、项目部要认真做好劳务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因劳务工工伤保险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且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弥补的,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

  三、 在项目部工程分包的劳务企业(队伍)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教育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从

  事劳务经营活动。对从事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及信号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工程项目部必须对其检查是否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上岗证,对无特种作业上岗证的人员不准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否则一经发现将对项目部和分包企业分别给予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时,为保证项目部与劳务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合作顺利,项目部应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工程项目部的合同监督、审核、签证变更等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分包企业应委派专人为施工现场代表(以法人委托书为准),负责施工现场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及全面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以此作为双方对帐时的有效凭证。同时,劳务企业必须加强在施工现场的技术、安全消防及机械设备的管理。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按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办法为准。

  第三章 承包方式与劳务费结算和支付

  第十六条:项目部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开工(或施工)前应做好工程项目成本计划收入与支出的分析工作,凡进行工程分包的劳务企业,必须以企业法人形式承担建筑施工任务,严禁项目部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市场准入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否则,将对工程项目承包负责人予以5000元的处罚,此罚款在月度资金支付计划审批时一并扣缴。

  一、工程整体包工包料承包的劳务企业负责人,对所使用的劳务队必须签订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对所签订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书》必须按正规制定的统一文本签订,不得随意拟稿自行确定。

  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签订之前,对所涉及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价格和劳务费支付比例问题,必须经公司项目管理部(劳务)审核后,劳务(专业)分包合同才能双方签订并实施(需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劳务)备案)。

  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劳务队所属的务工人员花名册(附件3)并加盖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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