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企业的安全管理,减少车辆在行驶、停放和装卸等环节的.安全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门、保卫部门、成员企业储运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3主要内容
3.1保卫部在王家湾门卫设置记录本,对所有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登记;
3.2保卫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货场、磅房附近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调度,引导车辆在危险化学品货场停放,根据装卸情况有序放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作业流程
4.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到王家湾大门时,门卫保安人员应要求司机对车辆及货物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向司机告知园区禁烟、禁火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司机将携带的打火机交给门卫保管(卸货完毕出厂时在门卫取走打火机)然后方可放行;司机不配合门卫进行登记、上交火机的,门卫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放行,并将情况向归口管理单位和安环部通报;
4.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王家湾大门后,门卫保安人员安排车辆正确停放在危险化学品货场的划定区域(易燃易爆和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分开停放),或者在不与装卸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直接引领过磅进入使用单位;
4.3所有进入生产区域卸货的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引领才能过磅、进入使用单位,无人引领的车辆只能暂时停在危险化学品货场;
4.4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过磅后,进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门卫前,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查验车辆及运输人员资质、随车携带灭火器等应急器材情况(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5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有序进行卸装作业,禁止同一库区两辆或两辆以上(载同一类物质)车辆同时进行装卸,液氨和环氧乙烷车辆不能同时装卸;待装卸的车辆只能在危化品货场等待前一车辆装卸完毕离开企业或停在危化品货场,后一辆车才能开向库区,卸货结束前管理人员、车辆司机、押运员不能离开卸货现场,卸装作业现场不能打手机;
4.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卸货完毕,到磅房过磅后,司机须向门卫出示过磅单,经门卫登记后方可驶出厂区。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2
1、仓库必须制订危险化学品入库验收质量标准,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2、本公司危险化学品产品入库时,保管员按产品入库验收质量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产品......
1、仓库必须制订危险化学品入库验收质量标准,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2、本公司危险化学品产品入库时,保管员按产品入库验收质量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安全技说明书、安全标签、产品合格证、质量、数量、包装,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合格的产品,退回生产车间。
3、外购的`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按订货合同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质量标准对物品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物品的名称、货源、生产规格、技说明书、安全标签、产品合格证质量、数量、包装要求、有无泄漏,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物品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合格的,作退货处理。
4、对于包装破损、包装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经过安全处理,并作退货处理。
5、危险化学品验收检查根据物品的性质、批量、包装情况确定。保管员负责对化学品的包装、外观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对物品的质量检验,由质量检验部门再次进行,由保管员电话通知质量检验部门派人到库房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3
本公司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易燃液体(有机溶剂、树脂、溶剂型涂料成品、溶剂型涂料半成品等)、易燃固体(硝化棉)、有机过氧化物(白水)。
1、仓库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
3、进入仓库人员穿戴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要求。
4、禁止携带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5、每日上班,应先开启排气扇对仓库强制通风不低于30分钟。
6、人员进入仓库前,应先通过仓库门口的`静电释放装置释放人体静电。
7、除叉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叉车,应采取防火措施。
8、货品入库应严格按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进行检查验收,当货品性质未确定时,不得入库。
9、装卸搬运货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10、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11、泄漏或渗漏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进行处理。
12、货品不得直接落地存放,应存放于托盘上。
13、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库房内应经常打扫,无漏撒物料,保持清洁卫生。
14、仓库内应设温湿度计,并每日进行检查和记录,当温湿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纠正。各类货品适宜存放温度和相对湿度按附表一执行。
15、货物堆垛高度不得超过3米,若存放货品本身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16、堆垛货品存放距离按附表二执行。
17、库管员每日应对货品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货品堆垛牢固程度、通道是否畅通、有无泄漏或渗漏现象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18、库房内禁止分、改装,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19、各货品的储存应据其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不得混存。禁忌物品不得同库存放。
20、各货品的储存管理,除需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相应的其他规章制度。
2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4
一、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监督管理权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即要依据《安全生产法》,也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审批权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三、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查处权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本条的内容有些归工商,有些归其他部门。比如,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主管部门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经营行为归工商管辖,因为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工商是主要的监管部门)
四、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处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再重复。
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未依法取得批准”的情形包含无证、无照经营,被吊证、吊照后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工商部门属于“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知道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九十六条解释了危险物品包含危险化学品,该法条指出“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所以就同一事项法律有规定的应该依据法律规定(依据上位法)。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该条规定我们看出:(1)工商部门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决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也规定了工商部门是对无证无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3)“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对执罚机关的规定,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法律没有说在罚则上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那么,应该依据法律(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工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监管职责,在对无证无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首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同时,对于其他法律法规(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没收、无害化处理等有规定的,还要依据相关法规进一步采取措施。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5
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是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十分重要的环节。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首先应当具备储存的.基本条件,再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取得批准书,然后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 储存单位的基本条件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包括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不包括成品油储存单位)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储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6
第一条:本实验室所有化学品的购买、使用、贮存、处置等操作规程是参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
第二条: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责任人,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第三条:购买危险化学品,先报告实验室主任,然后通过主管院领导同意,获得购买许可证明书。
第四条:持许可证明书,在相应的公安局认可网点购买(易制毒网)。
第五条:购买实验所用麻醉剂,程序同上,购买网点为食药临局认可公司。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通风试验柜内,上锁,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记录,每天定时通风排毒,保证实验室周围安全。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者,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均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用完后,如有剩余,需退还贮存处;如一个包装单位用完,以空包装计数并登记记录。
第十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验室主任应立即组织救援,营救和救治受害者,疏散、撤离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者,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并保证以后不再违犯。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制定日期开始执行,解释权由实验室负责。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7
一、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1、购销人员必须具备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相应岗位的资格,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销售、运输和仓贮的整个购、销管理职责,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和义务。
2、采购员、销售员负责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采购、供应,运输、存储及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本企业经国家安全部门批准的经营危险化学品类别、品种,不得购销经营范围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和淘汰的危险化学品。
3、采购人员必须审查拟供货的企业是否经国家相关安全部门批准的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从无证企业或个人采购危险化学品。
4、销售人员必须审查买方具有经国家相关安全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等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应。
5、购销人员必须委托经国家相关安全部门批准的具有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其驾驶员、船员、押运人,装卸人员均经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其运输工具车辆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定点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并经定期检测、检验合格。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禁止运行区域。不得委托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或个人承运。
6、购销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和场公司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消防要求,要求仓贮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资质。
7、采购人员对其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标签,销售人员对其销售的产品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如未向用户提供上述说明书,用户在使用中误用或发生人身或安全事故,销售人员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8、购销人员必须对其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建立购销台账,做到购销品种、质量、数量、金额无误,账物相符。产品的包装完好、危险化学品标签标记,安全技术说明书完整无缺。对购、销、运输和仓贮过程中发生的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及时向公司及相关部门报告、查处不得隐瞒。否则追究其责任。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相应岗位的资格,负责执行岗位职责,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和义务。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运输及销售等人员在相关工作交接方面应严格遵守采购合同管理。经公司领导批准的由采购人员与供货单位签订的采购(或销售)合同(内容含供货单位、品名、质量、数量、用途、包装要求、价格、运输方式及到站等)至付款后,合同副本交仓库管理人员、提货单交承运单位提货,货到由仓贮管理人员根据合同验收。
3、根据合同副本验收由运输单位送来货物无误后,签收回单并开具入库单,交采购员办理报销手续。记录入库台帐。
4、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在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交仓贮管理人员一份。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复印件由销售人员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送交用户。
5、采购(销售)人员与具有危险化学品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委托协议时,要求承运方出示相关的资质证明书、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证书。
6、采购人员、销售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及运输单位,均应妥善保存危险化学品的供货合同、运输协议,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发票、收据等相关资料。
7、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对剧毒危险化学品还应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对运输和出入库及仓库保存期间发生的包装破损、丢失、被盗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报区安监局及当地派出所备案。采购、销售、仓库管理人员、运输人员均应及时处理事故,不得拖延、推诿。
三、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为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麻痹大意意识和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特制定以下制度。
2、由安全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安全检查。
3、安全检查的方式有日常、定期、季节性、专业检查。全公司检查每季度一次;配合区安监局、消防部门进行专业检查。
4、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主管责任人和员工的安全意识、管理制度的落实、现场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设施事故预防及应急准备。
5、每次检查必须要有记录。并作为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必备资料。安全检查记录要存档五年。
6、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要有规定时间和防范措施。对安全违规责任人应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罚。每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为加强全员安全意识,使员工了解和掌握本公司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养护知识,提高员工安全管理素质,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从法人代表到普通员工必须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法人代表、安全员,应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4、安全员负责对一般员工、新进员工、外来人员、临时工实施安全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日常班前班后教育两种方式进行。内容是:法律常识、安全基本技能、危险化学品常识、岗位安全责任制、事故教训等。
5、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建档。
五、安全奖惩制度
1、安全奖惩是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引入激励机制,是加强和强化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为此,实施安全奖惩制度。
2、安全员根据日常安全检查、抽查、培训考核、安全实绩等提请公司进行奖惩。
3、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对作出如下工作成绩者,应给予奖励:
1)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2)提出合理化建议,直接消除安全隐患或对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有重大作用;
4、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如下行为者,应给予处罚:
1)违章操作(作业),直接引发事故的发生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2)违规违章作业,屡教不改者;
3)对在平时安全检查、抽查,日常安全培训考试、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人;
4)处罚可采用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辞退等;
5、安全管理具体考核标准由公司制定。
六、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1、为加强消防(防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2、本公司对经营场所设施的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负有全部责任。
3、经理是消防(防火)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员对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4、在安全员领导下具体建章立制开展消防工作。
1)建立消防(防火)管理工作台帐档案。其主要内容有:防火管理组织机构、火灾隐患记录、事故记录、消防器材保养和使用记录等。
2)实行消防(防火)检查制度。安全员必须每周检查一次。当班管理人员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检查。检查必须要有记录并存档。
3)发生火灾时,不管燃烧物的本身特性如何,都有可能火场中的试剂瓶爆炸或者有毒物质大量排出。因此,应可能迅速正确地断定火情,以保全人命为第一,采取应急措施。等消防器材。要清除四周障碍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5、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落实的原则。即由公司安全员统一管理,建立档案,更新更换。
七、安全检查、值班制度
1、由经理负责组织各有关人员进行。
2、安全员必须坚持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有记录。
3、安全检查由负责人负责组织,对货物经营、存储、交接、运输、装卸全过程、人员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等实施检查和监督。
4、节假日实行值班制度,加强防范,做好安全措施的管理实施。
5、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危险品的运输、使用贮存的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管理、使用,是否存在事故的隐患、货物交接、运输全过程安全等。
八、采购和销售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装卸、运输、保管、使用危险化学品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具有操作危险物品的安全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2、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劳动防护服。
3、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4、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5、桶装各种危险化学品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不准拆零销售。
6、操作前检查各种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是否完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绝装卸。
7、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磨擦振动和撞击。
8、在操作时,应在操作地点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急救预案。
9、要向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并做好物资采购的登记制度。
10、采购人员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首先要检查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采购。
11、危险化学品在装车过程中必须认真检查是否有泄漏现象,确保运输安全,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危险品运输要求,证件齐全。
12、经理每月要组织采购、销售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性质、采购运输、事故预防、销售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学习,提高事故预防能力。
13、销售员要做好危险化学品销售的登记工作,以便于检查。
14、销售人员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要向客户提供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注意事项。
15、采购和销售人员应督促供应方、委托运输方和客户,在装卸、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戴规范劳保用品,防止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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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学实验是危险性较的实验,必须强化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加强安全教育。指导教师在学生实验前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防范于未然。
二、要求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物品的保管使用规则。
三、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使用有毒物质、有毒气体及做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不得进行实验。
四、实验需用剧毒物品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批准,认真办理领用登记手续,领用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负责。领用的'剧毒物品要及时使用、严禁乱丢乱放;实验后,剩余暂时不用的要及时送交库房存放。
五、实验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得在现场存放。
六、化学实验室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散逸,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垫的电热仪器设备。
七、禁止在存有物品与易燃物品的工作位置上使用明火及无遮蔽的灯具。
八、往容器灌装较数量的易燃、可燃液体时(醇、酸等电解质除外),要有防静电措施。
九、日光照射的房间必须备有窗帘,在日光照射到的地方,不应放置见光或遇热能分解燃烧或易挥发的物品。
十、对性质不明或未知的物料,应先从最小量开始进行检验,同时采取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爆准备。
十一、在进行汞、酸及其它有害蒸气产生的操作时,应在通风良好处(通风厨)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具,以防对人体的危害。
十二、禁止将汞、酸、碱、硫化物、易燃液体及含有物、有毒的液体、擦布、废纸等杂物倒入水槽。
十三、实验台面上不应放置任何暂时与实验无关的化学药品,尤其是不能放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
十四、实验室内的用电量不许超过额定负荷,严禁使用普通金属代替保险丝。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做好灭火准备。
十五、实验室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应保持畅通。
十六、禁止在实验室抽烟、吃东西和利用实验器皿作饭食工具。
十七、学生实验完毕,必须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方能离开实验室,不得将实验室任何材料和药气离实验室,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
十八、指导教师要督促值日生做好实验室卫生、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等,关闭好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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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储存保管、出入库、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3职责
3.1生产技术部主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
3.2采购部、仓储部主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储存保管、出入库、装卸、运输过程的安全工作;
3.2综治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归口安全管理。
3.3采购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购买过程的安全管理;
3.4销售部负责建立公司进出厂的危险化学品台账和公司级库房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出入库及装卸过程安全管理;
3.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出入库及装卸、使用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安全管理。
3.6各运输公司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3.7行政部保安队负责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出厂的管理。
4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依据为《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和《危险化学品名录20xx版》。
剧毒化学品:指少数侵入机体,短时间内即能致人、畜死亡或严重中毒的物质。剧毒物品动物试验中,经口服半数致死量LD50≤50 mg/kg的固体、
液体,经皮肤接触半数致死量LC≤2mg/l的固体或液体,以及吸入的半数致死浓度符合下述标准液体或气体:V≥LC和LC≤300 ml/m3剧毒化学品的判定依据为《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剧毒化学品目录20xx版》。
5控制程序
5.1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5.1.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人员应经过公司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5.1.2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5.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5.2.1储存方式和设施的安全要求
5.2.1.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剧毒化学品以及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剧毒化学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并应安装机械通风排毒设施。
5.2.1.2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储存场地应当设置通风、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2.1.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应定期检测。
5.2.1.4禁忌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2.1.5必须采暖的库房,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不得采用蒸汽采暖或机械采暖。库存物品应2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垛间距不小于lm,垛与堵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柱间距不小于0.3m,主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
5.2.1.6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5.2.1.7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1条的要求;库房相互之间及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第4.3.1条和第4.3条的规定;库房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第4.8.3条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5.2.1.8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为易于冲洗的非燃烧材料的地面,有防止产生火花要求的库房地面,需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5.2.1.9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存储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存储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2.2仓库周边防护距离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环境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5.2.3储存单位人员的安全要求
5.2.3.1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2.3.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应设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5.2.3.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
5.2.3.4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货主或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5.2.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储存
a.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b.钢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包装使用期应在试压规定期内,逾期不准延期使用,必须重新试压。
c.内容物互为禁忌物的钢瓶应分库储存。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库混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储存的钢瓶应直立放置整齐,最好用柜架或栅栏围护固定,并留有通道。
5.2.5易燃液体储存
a.易燃液体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氧化性酸类。闪点低于23 ℃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得超过30 ℃,低沸点的品种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大量储存(如、机械油、柴油等)一般可用储罐存放,机械设施必须防爆,并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储罐可露天,但气温在35℃以上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b.专库专储,一般不得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放。
5.2.6遇湿易燃物品储存
此类物品严禁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畅通,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库房必须远离火种、热源、附近不得存放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得破损,如有破损,应立即采取措施。不得与其他类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质、潮湿性物质混储混运。亦不得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品同库存放及同车运输。
5.2.7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储存
氧化剂应储存于清洁、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日光曝晒,照明设施要防爆。仓库不得漏水,并应防止酸雾侵入。严禁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混合储存。
不同品种的氧化剂,应根据其性质及消防方法的不同,选择适当的库房分类存放以及分类运输。如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与无机氧化剂共储混运;亚硝酸盐类、亚氯酸盐类,次亚氯酸盐类均不得与其他氧化剂混储混运;过氧化物则应专库存放,专车运输。仓库储存前后及运输车辆装卸前后均应彻底清扫、清洗。严防混入有机物、易燃物等杂质。
5.2.8有毒品储存
有毒品必须储存在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应远离明火、热源,库房通风应良好。严禁将有毒品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混储混运。有毒品一般不得和其他种类的物品(包括非危险品)共同储运,特别是与酸类及氧化剂应严格分开。储存有毒品,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凡包装破损的不予储存。剧毒品应严格按“五双”管理制度执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账)。应注意根据有毒品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消防方法。
5.2.9腐蚀品储存
腐蚀品的品种比较复杂,应根据其不同性质,储存于不同的库房。储存容器必须按不同的腐蚀性合理使用。
5.3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
5.3.1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严格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和安全检查。
5.3.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出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5.3.3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5.3.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3.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3.6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5.3.7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5.4危险化学品的装卸
5.4.1装卸前
5.4.1.1装卸应符合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5.4.1.2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5.4.1.3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对所装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5.4.1.4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4.1.5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5.4.1.6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5.4.1.7车厢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5.4.2装卸过程中
5.4.2.1基本要求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按该区有关安全规定驶入作业区。车辆停靠装车平台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装车平台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密封,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
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作业前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车辆、货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装车。装卸操作时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同时,必须做到:
①堆码整齐,靠紧妥贴,易于点数;
②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
③装载平衡,高出拦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拦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④装运高出车厢拦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须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须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覆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⑤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⑥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负荷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5.4.2.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装卸车厢内不得沾有油脂污染物及强酸残留物。装车时要旋紧瓶帽,注意保护气瓶阀门,防止撞坏。车下人员须待车上人员将瓶放妥后,才能继续往车上装瓶。在同一车厢不准有二人单独往车上装瓶。除允许竖装的气瓶(如民用液化石油气等)外,车上气瓶不得超过车厢拦板高度。卸车时,要在气瓶落地点铺上铅垫或橡皮垫,必须逐个卸车,严禁溜放。装卸操作时,不要把阀门对准人身,注意防止气瓶安全帽脱落,气瓶应竖立转动,不准脱手滚瓶或传接,气瓶竖放时必须稳妥。
5.4.2.4遇湿易燃物品装卸
对容易升华,挥发出易燃、有害或刺激气体的货物,装卸时,应注意现场通风良好,防止中毒和易燃爆炸。装卸碳化钙(电石)时,应问清包装内有无充填保护气体,如未充填的,在装卸前应侧身轻轻地拧开通气孔放气,防止爆炸、冲击伤人。雨雪天装卸遇湿易燃物品时,不具备防雨雪的条件,不准进行装卸作业。
5.4.2.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装卸
装车前,车厢、机械、工具设备及操作场所,不得沾有酸类、煤炭、砂糖、面粉、油脂、磷、硫或其它松软、粉状等可燃物质。若货物外包装为金属容器,装车时应单层摆放,需多层装载时,应采用合适的衬垫。对添加稳定剂和需控制温度的烈性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作业时应认真检查包装,密切注意包装有无渗漏及变形(如鼓桶)情况,发现异常应拒绝装运。装卸时发生发生包装破损,撒漏物不得装入原包装内,必须另行处理。操作时,不得踩踏、辗压散漏物。
5.4.2.6有毒品装卸
对刚开启的库门、集装箱、封闭式车厢要先通风,装卸时应站立上风处。必须时戴好防毒面具、护目镜。装卸时要防止包装破漏,沾染人体或污染其它货物。工作服沾染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品应及时更换。不得在有毒品包装件上坐卧休息。作业人员皮肤破伤者不能装卸毒害品。工间或工后,手、脸未经清洗干净,不得饮水、吸烟、进食。对刺激性较强和散发异臭的毒害品,装卸人员应采取轮换作业。在夏季高温期,尽量安排在早晚气温较低时作业。忌水的毒害品(如磷化铝、磷化锌等),应防止受潮。有毒品严禁与食用、药用及生活用品等同车拼装。装运后的车辆及工具要严格清洗消毒,未经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批准,不得装运食用、药用及生活等用品;
5.4.2.7腐蚀品装卸要求
装运腐蚀物品的车厢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氧化剂、易燃物品。对易碎容器的包装件,严防木质包装件底脱落,装卸时不得肩扛、背负。没有封盖的包装,不准堆码。
5.4.2.8罐(槽)车装卸
5.4.2.8.1 罐(槽)车散装液体装卸
5.4.2.9.1.1 装卸前应对罐(槽)进行检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罐(槽)体无渗漏现象;
罐(槽)内应无与待装货物相抵触的残留物;
阀门必须关紧;
罐(槽)体与车身必须紧固,罐(槽)盖必须严密;
卸料导管必须良好;
装运易燃易爆的货物,导除静电装置必须良好;
罐(槽)改装其它液体,必须经过清洗和安全环保处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污水应于指定地点排放。
5.4.2.8.1.2装卸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处,密切注视进料情况,防止货物溢出。
5.4.2.8.1.3认真核对货物品名后,按车辆核定吨位装载,并留有规定的膨胀余位。装货后关紧罐(槽)进出口盖,严禁超载。
5.4.2.8.1.4卸货时,贮罐(槽)所标货名应与所卸货物相符,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紧固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联接处,阀门要逐渐开启
5.4.2.8.1.5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擅离操作岗位。卸货时罐(槽)内货物必须卸净,然后关紧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5.4.2.8.2罐(槽)车液化气体装卸
5.4.2.8.2.1灌装前,必须对罐(槽)阀门和附件(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以及冷却、喷淋装置的灵敏度、可靠性进行检查,并确认罐(槽)体内有规定的余压,如无余压者经化验含氧不超过2%时方可充灌。
5.4.2.9.2.2 车辆进入贮罐区前,须停车提起导除静电装置,进入充灌车位时再按好导除静电装置。
5.4.2.8.2.3 严格控制灌装规定定量,做好灌装量复核、记录,严禁超量、超温、超压,其装卸作业顺序如下:
到指定地点开启排放阀,打开30%~50%左右,放掉残留气体保持罐(槽)内压力低于罐(槽)车压力1~1.5kPa;
开球部的快换接头盖,并关闭排放阀;
接通罐(槽)车与装卸液料管线之间的装卸软管;
慢慢开启罐(槽)车的紧急切断阀;
观察各零部件和仪表压力、温度、液位指示均正常,再慢慢地按顺时针方向开启气相阀和液相阀,并注意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数据变化情况;
要认真检查设施运转是否正常,并按时加润滑油,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泵;
装卸作业完毕,先关闭球阀,再关闭紧急切断阀;
打开排气阀,排出残留气体,拆下装卸软管,盖上接头盖,关闭排空阀。
5.4.2.8.2.4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时,一律不准灌装,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可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
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输的;
雷击、暴风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
5.4.2.8.2.5 禁止采用蒸汽直接灌入罐(槽)体内升压或直接加热罐(槽)体的方法卸余液。卸液后,罐(槽)内必须有规定的余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4.2.8.2.6 运输途中应严密注视车内压力表的工作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继续运行。
5.5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5.5.1.资质认定
5.5.1.1公路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查,主要依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
具有10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5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施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并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应符合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具有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颁发的符合一级车辆标准的合格证。
5.5.1.2.申请与审批程序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交通运政管理机关审验;
根据审验结果,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事先向当地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
对于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须报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单位运营资格,由国务院交通部门按规定办理。
5.5.1.3.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公安部门核发)的条件
有主管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5.5.1.4.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5.2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5.5.2.1托运要求
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5.5.2.2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是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
危险货物生产单位应出具国务院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剧毒品和其他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出具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托运人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铁路运输经办人员,应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和规定要求,并通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考核认证。经办人必须执有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5.5.2.3运输工具的要求
车辆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设施的规定。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槽罐等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品、有机过氧化品、一级易燃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外,不得装运其他危险货物;x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槽罐及其他容器。运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施;用于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密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装运危险货物的槽罐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爆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及相应的安全装置;槽罐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5.2.4行车路线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督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
5.6.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危险学品从业人员应接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培训并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
5.6.2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三同时”的要求,即主体工程与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安全标准化要求:企业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验收和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5.6.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设施的管理、装置的开停车、检维修应严格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程进行管理和操作。
5.7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5.7.1贮存、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7.2综治室负责把公司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
5.7.3各部门、车间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指定专人收集,送往公司危险废弃物处理部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抛弃。
5.7.4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
5.7.5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危险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5.7.6运输危险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5.7.7对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5.7.8危险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凡金属容器、设备管道含有危险物质,必须按本制度进行检修清洗、置换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上交。
5.7.9剧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交物资回收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5.7.10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5.7.11转移危险废弃物,由综治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弃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5.7.12综治室负责制订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时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5.7.13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综治室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总经理和当地环保局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5.7.14一旦出现问题,执行《应急准备及响应控制程序》。
6相关/支持文件
6.1 《剧毒化学品目录20xx版》
6.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6.3 《危险化学品名录20xx版》
6.4《剧毒物品品名表》 GA58-93
6.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xx]第344号令
6.6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90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0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的实验环境,减少实验过程中发生灾害的风险,确保师生员工正常有序地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在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应了解自己所用化学品的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做好风险评估,遵守操作规程,熟悉应急预案。
二、所有新进实验室人员均须先期进入学院《化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及考试系统》的“顺序练习”模块参加安全知识学习,并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取得《实验室安全教育及考试合格证》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未经学院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外来人员做实验。
三、实验课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学生进行实验前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并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各实验室必须针对本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将其与实验室安全管理措施一并张贴在实验室内,并组织实验室人员学习。
四、实验室人员应熟悉室内的水、电、煤气的总开关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遇有事故或遇停水、停电、停气时,或用完水、电、气时,使用者必须及时关好相应的开关。电闸箱、水阀及气阀严禁遮挡。
五、实验人员实验前必须在导师指导下事先制定缜密的操作步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实验(特别是具有危险性的新实验),应熟悉所用试剂及应产物的.性质和潜在的危险,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足够的`防备措施(如防爆、防火、防溅等),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六、实验进行中操作者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管。试剂用过后一定要将瓶盖盖好并将试剂瓶复位,以免不慎打翻发生危险。
七、筏作需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需按照《化学化工学院关于过夜实验的规定》要求进行。
八、进行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的实验)时,房间内不应少于2人,必须佩戴防护器具(防护镜、口罩、手套等);危害性很的实验(如高压实验、放试验以及能产生危险气体而危及本人或周围人员人身安全的实验)不可在化学楼内进行。
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买、领取、存放和保管各类化学药品,实验室试剂存放量应符合《化学化工学院关于控制实验室试剂存储量的有关规定》。应定期根据实验室化学药品目录(应包括化学品的名称、存储量、危险性等信息)对实验室存储的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整理,检查内容至少要包括: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是否清晰、是否已过期。这样可以降低存储化学气来的安全风险。
十、实验室产生的化学废液要分类收集存放、集中回收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为保证下水管通畅,严禁将废弃物品、杂物等丢入下水道。
十一、有明确规定不能放在室内的气体钢瓶种类必须放在室外;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气瓶不得放在一室;盛装易聚合成应或分解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放在室内的钢瓶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并须进行固定。气体钢瓶周围不得有热源,不得在阳光下曝晒,使用钢瓶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钢瓶是否漏气。
十二、注意用电安全,不得私拉电线、擅自改接电源线或使用老化、露的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源和器件(配电箱、插座、插销板、电源线等)。
十三、检查电器设备性能,充分考虑使用设备的局限性,不得使用运行状态不正常仪器设备,以免造成短路等事故。
十四、实验室应保持卫生整洁,严禁吸烟、饮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产生有害气体、严重异味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
十五、进行实验人员需穿全棉工作服,着装尽量少露皮肤,长发束起,不准穿拖鞋、凉鞋,禁止佩戴隐形眼镜。
十六、本科生论文导师和研究生导师出差、出国,必须托其他教师管理学生和实验室安全,并提前将写好的托书交学院办公室。
十七、不宜将儿童带进化学楼,尤其不可带进实验室。若因儿童不慎而引起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八、各房间安全员(或交代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有义务有责任检查水、电、气阀门,关闭门、窗、水、电、气后方可离开。
十九、熟悉紧急情况下的逃离路线和紧急疏散方法,清楚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灭火毯、石棉布、消防沙、洗眼器、急救箱等)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灭火器使用后,不可放回原处,使用者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以便更换。
二十、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院办公室,并尽快写出事故报告。学院视事故性质及损失情况,按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违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20xx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所规定的化学品。
四、程序
1、危险化学品及原料的采购,应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一般性质及其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采购。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2、使用车间和部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所需物质名称、数量、规格上报生产部,生产部根据库存情况,报采购部进行采购。
3、物质采购进厂后仓库人员根据物资进厂清检单,并要求中心化验员化验,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入库。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人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危急处理方法。
2、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危险化学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不得装运。
3、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时应按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抛掷及倾倒。对装卸及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的固定人员来担任。
4、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它剧毒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
5、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种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时,排气管应带上阻火器。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1、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2、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制定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质混合存放,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3、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头、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
4、仓库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剧毒化学品物化性质及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5、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及无被盗、无丢失、无违章、无事故、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6、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门按要求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7、根据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8、库房人员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切断电源。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
2、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并不得在危险化学场所饮食。
3、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5、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品时,必须装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环部联系协同解决。
6、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7、在设备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8、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危险化学品一旦散落在地面上应立即处理回收。
9、危险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气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自行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通过安环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1、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桶、塑料桶、塑料袋,必须严格管理,有能力、资质处理则自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处理,没有处理能力的,则要交与生产或销售厂家回收处理。
2、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2
加油站属于经营储存汽油、柴油等易燃液体的易燃易爆场所。为了确保加油站的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1、有关消防要求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符合GB50016-20xx中4.2的要求。
站内的汽油、柴油等基本属于罐装(散装)露天埋地设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要求略。主要应注意与周边环境的安全间距及相互影响等客观因素。注意易燃易爆容器的检查检修,防止易燃易爆场所的易燃液体的泄漏、爆炸极限的形成等。油品的的管理如接卸、量油、加油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为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人为的.火灾爆炸事故。
2 、库房内部管理
桶装汽油、煤油、柴油以及机油等等低、中、高闪点液体以及可燃液体等应储存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储藏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除按规定分类贮存外,还应专库储藏。
3 环境卫生条件管理
库房周围应无杂草和易燃物。 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4 温湿度条件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一般温度控制在25℃以下;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 ≤75%。库房内设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按规定时间观测和记录。
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湿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湿度。
5入库验收管理
入库商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产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保管方应验收商品的生产工厂、生产日期(批号)、内外标志、容器、内外包装、衬垫等,验后作出验收记录;验收应在库房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5箱(免检商品除外),发现问题,扩大验收比例。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验收商品质量(感官);凡外标志不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签收入库或暂存观察室。如包装破漏需整好后再行入库。验收完毕,合格的做好入库单及验收记录,并转存货方。
6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查管理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垛牢固程度和异常现象等;根据商品性质,定期进行以感官为主的在库质量检查,每种商品抽查1~2件,主要检查商品自身变化,商品容器、封口、包装和衬垫等在储藏期间的变化。
7 安全操作
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操作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滚动。出入库汽车要戴好防护罩,排气管不得直接对准库房门;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建立完善公司应急救援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3、职责
安全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
物料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管理,并向供应商索要“一书一签”。
仓储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发放管理。
生产技术部、仓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保卫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进行日常监督和控制。
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与日常安全管理。
4、引用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5、内容及要求
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界定,参照《危险化学品名录》。
毒害品:是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危险化学品。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剧毒品)和二级毒害品(有毒品)。
甲类物品:甲类物品是指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在空气中氧化、受撞击、摩擦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等。
乙类物品:乙类物品是指闪点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助燃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和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等。如冰醋酸、氨等。
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运输及装卸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由物料管理部统一负责,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采购危险化学品,应确保包装物(桶、箱、瓶等)外部明显位置张贴、悬挂或喷印规范的安全标签,并向供应商索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格式及要求,依据《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转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遵守公司安全规定,服从仓储人员管理,装卸作业时,不得同时远离罐车。
采购人员(仓储人员)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破损,安全标签不规范、危险化学品标志缺失的危险化学品货物,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阀门密封不严的气体钢瓶(如氢气、氨气、氧气、氯气、氮气、乙炔、硫化氢等钢瓶)不得装运、接收。
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如金属钠等),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遮雨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混装其他物品、车厢不得载人;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物品。
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溶剂库区或运载危险化学品时,排气管必须装配阻火器,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溶剂库区附近必须提起拖地的接地链(线)。
涉及罐车装卸的溶剂库区必须敷设可靠的静电接地极,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前必须进行可靠的静电接地;装卸软管保持完好,无裂纹、破损和老化现象,软管材质应具耐腐蚀性并定期更换,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软管。
罐车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至指定位置停车,熄灭发动机,停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下应加固定块;罐车停车位置通风良好,夏季有遮太阳光措施,防止暴晒;罐车司机等外来人员的手机等物品由罐区人员统一存放管理;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罐车装卸前后均应静置15分钟后,方可进行检测、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每年的6月15日-9月15日期间10:00-16:00禁止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的装卸、分装等作业;其他时段出现高温(≥35℃)、雷雨、冰雹等异常天气,禁止装卸、分装作业。
装卸和搬运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民工),必须经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证才能作业;人员要相对固定,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需依照GMP管理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接收、储存和发放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外包装的初检、取样检验等程序,检验合格后必须及时登记入库,不得随处堆放。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理化特性分库、分区、分类贮存,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并定期维护。
库房要求通风、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托盘垫放,放置整齐;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留出一定的通道及通风口。
危险化学品库房、罐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内容包括:危险品名称、特性、危害、伤害救治、应急处理措施等。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应与溶剂罐相对应,易于辨识。
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时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必要时还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储存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化学品,应该建立巡查、检测制度,防止自燃、自爆。
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固定顶罐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使用单位应对阻火器和呼吸阀定期检查维护,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清理维护要有记录。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安全管理部报告。
剧毒化学品要单独储存,双人保管,具体参照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爆炸危险场所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照明等。
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防静电保护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泄露检测报警装置。各使用单位负责以上装置日常的维护保养,设备工程部负责对以上装置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等国家相关标准定期组织检测检验。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可燃气体检测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严禁烟火;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穿戴劳保用品规定,禁止穿戴尼龙等易产生静电的衣物,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帽或类似物;应选用铜质检修工具,严禁抛掷、摩擦、撞击工具等物品。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输送、转移应充分考虑静电安全:
使用泵时应控制溶剂的流速,操作规程里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阀门、管道的静电跨接线,要保持完整可靠;
反应釜、储罐进料管口应该延伸至底部,减少静电产生;
铁桶应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开桶盖时不能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现场残余溶剂物料不得使用尼龙、合成纤维布摩擦易产生静电的布料等来擦拭。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原则上要求专桶(罐)专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容器严禁前后混用;容器必须张贴(悬挂)介质标签;桶(罐)装有毒或易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及时将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严禁直接把危险化学品直接排至地面或下水道,应用合适容器盛装后再处理。
危险化学品领用时,领料量一般以当班用量为宜,车间原料放置须整齐,标识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不得混放,应保持安全间距或分开存放。
对危险化学品领用安全,作如下规定:
禁止使用自行车、电瓶车等工具装载、转移危险化学品,参与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运输注意事项;
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过程中,必须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完好,无破损、无泄漏,包装容器贴有明确的物料标签;
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物料禁配特性,严禁混装、超载,并有固定、隔离、防倾倒、防碰撞等措施。
气瓶安全:
气瓶储存应放置整齐,佩戴好瓶帽,空瓶、实瓶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确保减压阀(专用)、瓶阀、压力表等完好、无泄漏,使用后必须关闭瓶阀;
气瓶立放时应有防倾倒措施,严禁敲打、碰撞,乙炔气瓶严禁卧放;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场合,管路上应配防止倒灌的装置;
气瓶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用超过40℃热源对气瓶加热,夏季防止暴晒;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且不低于,以防其他物质窜入。
各单位做好日常应急管理,编制危险化学品火灾、泄漏、中毒等现场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设备故障、危险化学品泄漏、工艺条件异常等情况,作业人员必须采取正确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
严禁直接接触毒害品,不准在储存、使用场所饮食。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理
各类生产(含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产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生产(含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桶、纸箱、瓶、以及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严加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废弃的一般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桶、纸箱、瓶等),各单位清理干净后,由专人收集整理;最后由后勤事务部定期回收登记处理,具体按后勤事务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废弃的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及其包装物(桶、纸箱、瓶等),各单位要确保标签完整,单独存放,再由物料管理部负责联系供货方进行回收登记处理;供货方不能回收处理的,由安全环保部环保二班回收登记,集中处理,按物料性质确定处理方法,处理费用计入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生产成本。
对于废弃的有机溶剂,各单位要确保标签完整,对于浓度高于10%的统一集中到公司溶剂库,联系危险化学品回收公司处理;浓度低于10%的集中到由安全环保部环保站回收登记,集中处理,按物料性质确定处理方法,处理费用计入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生产成本。
危险物品的使用记录
危险物品的储存、消耗和废弃数量,应由危险物品供应、仓储、使用等相应单位负责人认真核对后,记录在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上,放射性物质和剧毒品、感染性物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品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6.附则
对于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且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0-5000元罚款和100-1000元罚款。
所引用国家法规、标准及公司制度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4
为加强对医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或科室提出计划,相应采购部门负责实施采购。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三、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四、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的使用数量。核定数量由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往年每月平均使用量核定。
五、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建立岗位职责、培训教育、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使用、处置等完整记录。
六、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贮存,严禁混合贮存。
七、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或科室统一集中回收,按医疗废物处置原则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
八、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执行分级责任制管理,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使用部门和科室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包含药学部、总务科、医学装备科对相应使用危化品科室进行每月定期督导、监管工作,并作出分析评价(质量控制),上报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各职能部门做好危化品监管工作,定期分析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情况。
九、医院将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严格按照院科两级目标责任对使用部门及职能监管部门进行考核。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或规定在本制度执行之日废止。
XXXX医院
20xx年9月22日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5
第三十七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xx年x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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