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制度
现如今,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场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市场管理制度1
一、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救的原则,依靠农贸市场内各租户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二、农贸市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区、分工负责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三、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四、认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理论和各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各种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五、为及时发现险情,值班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值班巡逻,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灾隐患,严禁将危险品带入本市场。对各种设施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员工和广大经营户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户学习消防“四个能力”。
七、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积极组织参加补救,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清除,对于安全生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八、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用电管理,疏通消防通道,严禁违规用火、用电,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过道、楼梯、安全出口)要时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杂物,不得擅自封闭安全出口, 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过道和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等设施设备,凡因个人或操作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十、监督动火作业,动火时必须做到“七不”“四要”、“一清”。
十一、消防设施停水、停电原则上不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通知客户加强防范。
十二、市场内所有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在发现火灾后按程序进行处理,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对事故进行处理。
十三、租户应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设施,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乱拉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改、装电气设施和用具。
十四、市场管理部门对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坚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五.严禁经营和未经批准而私自贮存烟花炮竹、炸药、汽油、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炮竹。
市场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x市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
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
(一)营业性演出;
(二)从事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和电子游艺厅、台球室、保龄球室及综合性游艺经营活动;
(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
(四)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
(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
(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
(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确认其经营资格,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物价、环保、卫生、交通、旅游、城建、海关、邮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文化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x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区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开办条件和程序。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实施处罚的,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收据;收取费用的,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开具收费票据。
第三章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经营者对无有效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和无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举报;对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经营者对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逾期不予核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收费、集资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务或者以此招揽、陪随顾客;
(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电子游艺从事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和有损身心健康以及赌博活动;
(三)不得允许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艺场所和观看少儿不宜电影及录像片;
(四)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度的饮品;
(五)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乐队或者表演人员;
(六)经营场所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标准数额;
(七)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文化经营活动;
(八)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不得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国家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十)文化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的文字、画面等形式招揽观众;
(十一)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他人经营;
(十二)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消费者因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文化市场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不得酗酒、赌博、索求或接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含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妨碍合法经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予以劝诫、制止、举报。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四章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管理
第十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发展规划,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第二十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并有透明门窗;
(二)舞厅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歌舞娱乐场所扩声系统正常使用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四)灯光、音响技术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五)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和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红灯显示的出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不得超过零点,节假日不得超过次日凌晨一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游艺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台游艺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台球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球台间距不得少于1.5米,其他游乐场所面积必须符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场内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场外声响不得超过60分贝;
(三)电子游艺厅距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外,露天台球距民宅100米以外;
(四)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具有两个以上疏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不得设置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者其他赌博性游艺机,不得使用带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恐怖等内容及其它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游艺机电路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必须报经开办地的市或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含义演)的外埠演出团体,必须持本年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演出。
设立营业性表演团体,必须向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演出许可证。
在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表演的个人,必须向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演许可证。
组织大型临时性演出活动,必须报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各级电影公司负责电影拷贝的发行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电影拷贝。
电影放映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从所在地的市或县(市)电影公司租赁、购进电影拷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复制电影拷贝进行营业性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开办电影放映场所,由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美术、书法、摄影、雕塑作品、美术装璜经营活动,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经营许可证;进行收售、展销、拍卖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必须报经当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手续。
第五章图书报刊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发行业务。
第二十九条设立书刊二级批发业务经营单位,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书刊二级批发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书刊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季节性零售挂历、年历画、年画、贺卡,必须到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在经营场所以外举办图书报刊展销活动,必须报经市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批发单位批发书刊,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同意后方可发行;从本市运往外地的书刊,必须取得市、县(市)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放行证明后,方可发货。
第三十四条包销类、教材类、内部发行类、进口类图书报刊的发行以及古籍图书的回收与再销售,由新华书店、古籍书店负责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三十五条书刊批发经营单位批发图书时,必须据实填写统一印制使用的书刊批发经营购销单。
第三十六条图书报刊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一证多家经营。
第六章音像制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除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复制音像制品进行销售、出租或营业性放映。
第三十八条设立音像制品出版或复制单位,必须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出版或者复制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必须向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
第四十条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必须从持有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批发单位购买、租赁。
第四十一条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和批发单位举办音像制品展销、展览以及视听观摩等临时性活动的',必须向当地的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设立录像或激光视盘放映单位,应当报县(市)或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初审,由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无证收费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经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超出核准登记项目范围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经营者违反第十六条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第(二)、(九)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第(三)、(五)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违反第(四)、(六)、(十二)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七)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转包、转租双方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消费者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文化娱乐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限期内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音像制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必须报经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批准。
罚没财物管理按照《x市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并会同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收回《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场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玉米淀粉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及本市场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人事管理宗旨是:以德为本、量才用人、人尽其能、奖优罚劣,培养勤政敬业的职员队伍,使本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公司职员须自觉做到:
(一)忠诚守信、服从领导、互相尊重、团结共事;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廉洁奉公、保守机密,不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
(四)公司核心岗位人员遵守从业回避制度;
(五)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执行;
(六)注意仪容举止,谦逊礼貌待人;
(七)遵守劳动纪律,忠于职守,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业务;
(八)爱护公物,注意保持环境卫生。
第四条本公司行政部是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职员聘用、培训、考核、任免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本公司机构设置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以下职能部门:
(一)行政部:负责文秘、人力资源、考勤及劳动纪律、法律事务、资产管理、公关、行政事务等工作。
(二)市场部:负责市场的开发、推介、宣传;收集有关市场信息;交易商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组织交易商培训;企业经营业务的研究和拓展。
(三)交易部:组织和维护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负责代收代付货款和有关费用;提供交易、代收代付服务的咨询。
(四)储运部:负责货物交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监管指定仓库;为交易商提供交收、仓储、运输等服务和咨询。
(五)财务部: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
(六)信息部:负责网站的信息采编及发布工作;负责建立与维护交易品种及行业相关的信息库;为公司提供交易品种及其它相关信息。
(七)技术部:负责网络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对交易商参与市场交易提供电脑及网络技术支持;负责企业内部办公自动化技术工作;负责计算机等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三章职务与任免
第八条本公司的职务序列为:
(一)公司领导: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助理;
(二)部门级:经理、副经理。
第九条公司级领导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部门级,由董事长任免。
第四章选聘与录用
第十一条本公司在核编范围内,根据岗位职责及素质标准实行全员聘用制。
第十二条选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招聘遵纪守法、事业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身体健康的人才。注意亲属回避。
第十三条招聘时采取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统一考核,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十四条招聘程序
(一)制定用人计划:部门经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编制,提出空缺岗位所需人员的基本条件及业务专长,填写《增补人员申请表》,董事长审批,行政部负责招聘。
(二)公开招聘:行政部通过广告、网络、人才交流市场、高等院校双选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招聘。收集、整理应聘人员资料。应聘人员应提交:
⑴身份证复印件;
⑵有关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婚姻及子女状况证明复印件;
⑷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
被录用人员提供或填写的个人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一经查出,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填写的《求职人员登记表》等。由行政部收集分类整理。
(三)初选:行政部与用人部门共同对收集整理的应聘人员资料进行初选。
(四)复试:复试一般采用面试形式,用人部门、行政部及公司领导等共同参与面试,必要时可对应聘者进行笔试。
(五)审批:行政部备齐复试合格的人员资料并录用意见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试用与转正
(一)经审批合格的人员由行政部通知报到试用并自行到医院进行体检。
(二)被录用人员,按指定日期到公司行政部报到。报到时需办理以下手续:
(1)提供体检合格证明。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新职员录用审批表》、《新职员薪金审批表》、《职员履历表》。
(3)学习《管理手册》和公司文件,参加新职员培训;
(4)用人部门经理安排工作,并指定辅导人员;
(5)安排办公地点,领取办公用品、胸卡。
(6)携带身份证、毕业证、职称等证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三)试用人员的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可根据其试用期工作表现,由用人部门提议,行政部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缩短或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一个月)只发应聘职位的基本工资,不享受岗位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五)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权解聘:
1.工作能力低下,无力承担应聘岗位工作;
2.试用期间工作失误较大,造成本公司损失者;
3.品行不佳,给本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4.转正考核不合格或延长试用仍不合格者;
5.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合者。
(六)试用期满职员应填写《试用期满通知书》参加转正考试。
(七)根据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及考试成绩用人部门向行政部提出意见,报董事长决定正式录用、不予录用、提前转正或延长试用期。
(八)根据董事长决定,行政部向其发放《试用期满通知书》。
(九)考核合格被批准正式录用的职员,公司与其签定《聘用合同》。
(十)转正后的职员享受其所任职位的一切待遇。
(十一)职员档案
公司行政部负责保管和更新职员档案。职员个人情况若有下列变动应在5日内通知行政部并提交有关文件复印件。
⑴结婚
⑵新生子女
⑶配偶、子女或父母死亡
⑷居住地址或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的变动
⑸紧急情况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的变动
⑹新获得的教育/专业资格
⑺政治或商务组织的参与或退出
第五章岗位与职责
第十六条岗位确立
(一)本公司实行岗位责任制。根据各部门的职能设置不同的岗位。
(二)岗位分工是为了明确职责。职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应相互帮助团结协作。
第十七条岗位
(一)依据职务、岗位不同,职员分为公司、部门、职员三个职等。
1.公司领导: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助理;
2.部门级:经理、副经理。
3.职员:各部门从事各专项工作的人员;分别为1-4级。
(二)职等的调整
1.职员的职等根据岗位需要、考核成绩等不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
2.职级调整:凡年度考核合格者,原则上可晋升一级,当岗位、职等不变时,职级以本等最高级为限。
3.职等的调整程序及手续按《人事调整》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工资与福利
第十八条本公司薪金分为基本工资、补贴、效益工资等。
第十九条基本工资按职等确定,共分为三等九级,标准另订。
第二十条补贴包括岗位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和伙食补贴等。
第二十一条效益工资根据当年经营收入的完成情况以及职员的工资等级核定发放。
第二十二条根据当年税后利润超额完成情况可计提奖金。
第二十三条基本工资、补贴每月28日发放。新聘职员和离职人员按当月实际工作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基本工资加补贴工资除以22(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效益工资、奖金按年度于春节前发放。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职员从正式聘用起的实际工作月份按比例计发,离职人员不予计发。
第二十五条下列款项须从职员薪金中扣除:
(一)依法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依照制度由个人承担的保险费;
(三)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违反劳动纪律等相关制度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依法为职员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由公司及职员依有关制度分摊。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根据经营
状况良性发展,逐步提高职员的福利待遇。职员的福利包括:
(一)在职员生日、结婚、生育及直系亲属去世等情况下酌情发给礼金(品)或慰问金。
(二)为职员办理相关保险。
(三)职员因疾病、突变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可酌情予以补贴。
第七章考勤与休假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六、日休息。星期一至星期五作息时间为:
上午:8:30-11:30
午休:11:30-13:00
下午:13:00-17:00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上下班实行签到考勤制。全体职员上下班均须签到和签离。
第三十条职员请假、出差或外出,未能及时签到者,须向上级报告,并应于返回当日由上级核签确认。
第三十一条职员之间不得代为签到,否则代签与被代签者均按一次计半天旷工论处。
第三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迟于上班时间5分钟签到(离)者为迟到。累计三次迟到早退者,视为旷工半天。
第三十三条职员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又不按制度补办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四条旷工半天,扣发二天基本工资和相应补贴;旷工一天者,扣发五天基本工资和相应补贴;旷工两天者,扣发半月基本工资和相应补贴;累计旷工三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一年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累计旷工五天(含),本公司有权提前解聘或除名。
第三十五条加班
因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安排,在国家法定节日加班者,累计7小时,按日基本工资的200%加发薪金。加班时须报知部门经理批准,月末(25日前)报行政部经理。
第三十六条公休假
(一)本公司工龄一年以上的职员,可享受10个工作日的带薪公休假。
(二)公休假一般于当年使用,可集中休假,也可分次使用。
(三)公休假由职员书面申请,三天(含)由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行政部核准;三天以上及部门负责人休假,由行政部核实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当年公休假者,经本人申请、行政部审核,可加发半个月的月薪。
(五)未婚和配偶不在本单位所在地的职员,利用公休假探亲,每年可报一次探亲路费,已婚职员利用公休假探父母,每两年可报一次探亲路费。
(六)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行政部办理销假手续。
(七)休假期间待遇不变。
第三十七条婚、丧假
(一)本公司正式职员,提交结婚证书复印件的可在当年享受婚假,假期三天,根据国家制度晚婚者(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
(二)本公司职员,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去世,可享受五天丧假(不含在途时间)。
(三)婚、丧假请假手续同公休假。
(四)婚、丧假期间待遇不变。
第三十八条产假
(一)本公司工龄一年以上的女职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有生育指标生育子女的,可按国家有关制度享受产假。(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1、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对晚育(指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
(二)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休产假应提前三个月申请,由本部门、行政部协调安排,报公司领导核准。
(三)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第三十九条父亲假
男职员的妻子生育(初育),职员本人可享受带薪假十天,但应在孩子出生半年内休完。
第四十条病假
(一)职员生病不能坚持工作可以请病假。
(二)病假一个工作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备案;病假两个工作日(含)以上五个工作日(含)以内须出具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备案;病假五个工作日以上,须出具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部门负责人签字,行政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核准;部门负责人请病假,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三)每月连续病假三个工作日(含),累计病假五个工作日(含)扣发病假期间的岗位津贴;病假连续超过五个工作日,累计超过七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四)全年连续病假十个工作日,累计病假二十个工作日,酌情扣发当年效益工资。
第四十一条事假
(一)不属于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之制度请假者即为事假。
(二)职员请事假应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部审核。
(三)事假一次以三个工作日为限,事假期间扣发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
(四)因事不能正常工作,一年连续事假十个工作日,累计二十个工作日,本公司有权提前解聘。
(五)如请假未在行政部备案,将作旷工处理,扣除旷工期间工资,并取消当年年假待遇。
第八章考核与培训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职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定期考核即年度考核。
(一)年度考核是对职员全年的工作绩效、品行、功过、出勤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考查,时间一般于次年的元月。
(二)年度考核形式为:
1.个人总结;
2.部门评议;
3.考试或其他辅助形式。
(三)年度考核由行政部协同各部门进行。考核结果经行政部审查后报公司领导核批。考核合格者,即获续聘资格。
第四十四条不定期考核
(一)试用期考核:职员试用期满应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本制度《选聘与录用》有关条款。
(二)其他考核:本公司认为必要时,随时进行的考试或考核。
第四十五条职员的考核材料由行政部记存个人档案,作为奖惩、职级升迁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加强职员的学习培训,以提高职员的工作水平、业务素质。
培训类型(一)职前培训:新职员报到后,行政部协同用人部门对其进行职前培训,主要内容为:
1.本公司简况;
2.本公司基本业务制度、基本内部管理制度;
3.受聘部门及岗位的职责、工作流程;
4.介绍工作区域及同事。
(二)在岗培训:可以进行产品、技能培训、基础知识培训。培训的方式:
1、公司或部门举办培训;
2、部门经理日常工作安排对下属进行培训;
3、参加知名企业的培训;
4、选修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的有关课程;
5、参加国内培训单位举办的培训;
本公司将根据需要对在岗职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提倡和鼓励职员利用业余时间进修对口专业知识。通过业余学习获得高于本人原等级的技术资格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成效者,本公司予以特别奖励。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奖励分为两类:
(一)嘉奖
(二)记功
第四十八条嘉奖
(一)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嘉奖;
1.一贯品行端正,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足为表率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有成效者;
3.遇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处置恰当者;
4.检举违规违法行为经查属实者;
5.其他经研究确认的原因。
(二)嘉奖以通报表彰为主,酌情予以物质奖励。
记功
第四十九条
(一)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记功:
1.对市场有特殊贡献,足为表率者;
2.遇重大意外事件或灾害,处理及时,处置恰当,避免或减少损失者;
3.累计嘉奖三次;
4.其他研究决定的原因。
(二)记功除通报表彰外,酌情予以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处罚分为对员工的劳动纪律、临时员工的工作处罚和聘用员工的工作处罚二种。
第五十一条对员工的劳动纪律、考勤、临时员工的工作等情况处罚。由行政部派专人定期进行检查、行政部经理不定期抽查。如有违纪情况,填写《违纪情况单》,出现一次违纪情况罚款人民币十元。
第五十二条惩罚为四种: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解聘;
(四)开除。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怠慢职守,产生不良后果者;
(二)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三)不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四)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轻微者;
(五)发生事故有意隐瞒者;
(六)连续数月每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者;
(七)其他经研究决定的原因。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工作时间消极怠工或擅离职守,屡劝不听者;
(二)无故不完成工作安排或上级命令、指示,影响本公司利益者;
(三)无故拖延为交易商办理合法手续或超越职权违规为交易商办理有关手续者;
(四)遇突发事件故意逃避者;
(五)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者;
(六)累计警告三次者;
(七)其他经研究决定的原因。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工作能力低下,多次不能完成制度工作任务者;
(二)违反工作制度或工作流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本公司较大损失者;
(三)无正常理由,拒不服从上级指导和安排,多次劝告不听者;
(四)态度恶劣,言行不轨,严重影响本公司工作气氛和公共关系者;
(五)失职或对问题失误,使本公司受到损失者;
(六)因事不能正常工作超过制度时间者;
(七)试用期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八)其它经研究决定的原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违法乱纪,严重影响本公司工作秩序和扰乱社会治安者;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或索贿受贿者;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交易商事实确凿者;
(四)泄密、失密,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五)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计旷工五日者;
(六)累计二次记过者;
第五十六条职员受处罚,将酌情予以扣发薪金、罚款等经济处罚。
第五十七条职员奖罚记录由行政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章人事调整
第五十八条人事调整包括职务、等级调整(职等升降)、辞职、解聘、开除等。
第五十九条人事调整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任职素质标准为条件,考核为依据,兼顾个人发展潜能,严格按制度权限及程序办理。
第六十条职等调整的核定权限及程序。
(一)董事长由董事会任免。
(二)职员职等调整由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董事长决定。
(三)凡经核定进行人事调整的职员,行政部以《职等调整通知书》通知本人。
第六十一条被调整职员的待遇自调整生效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六十二条辞职
(一)本公司允许职员在聘任期间辞职。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辞呈,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报行政部审核,董事长批准。
(二)行政部向获准辞职的人员送发《离职通知书》。辞职者应按制度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为擅离职守,按除名对待,由此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辞职者凭签核完整的《离职通知书》到财务部领取当月实际工作日的基本工资和补贴。
第六十三条解聘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市场有权解聘:
1.符合本制度《奖励与处罚》中解聘条件之一者;
2.本公司被兼并、破产或其他原因被核准解散的;
3.其他必要原因。
(二)解聘人员(试用人员除外)由所在部门报行政部审核,董事长批准。
(三)行政部向被解聘人员发送《离职人员通知书》。被解聘人应按制度办理工作交接和其他相关手续,否则按除名对待,由此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被解聘者(不含试用期被解聘者)凭签核完整的《离职人员通知书》可领取当月工资。
第六十四条开除
(一)凡符合除名条件的,本公司予以开除。
(二)被开除者,本公司不给任何补偿;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按制度程序办理完离职手续的职员,本公司可协助其办理有关保险等转移手续。
第六十六条人事调整记录由行政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章人事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本公司人事档案内容包括:
(一)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二)个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总结、考核记录、奖罚记录等资料文件;
(三)个人在本公司期间职务、职等、岗位调整等资料文件;
(四)个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培训情况记录;
(五)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十八条职员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档案由行政部建立和保管。行政部派专人负责。
第六十九条职员的档案属保密资料,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泄漏其内容。
第七十条 查阅档案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原则和审批制度,个人不得借阅本人档案;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要经行政部负责人核准。查阅者严禁涂改、圈划、抽换、复印档案资料,不得泄漏其内容。
第七十一条职员在入本公司工作以前的档案,遵从自愿原则,可将档案转送本公司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本公司负担在人才中心保管费用。
第七十二条职员离职,其档案按制度程序办理转递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本人承担。本公司保留其在本公司期间的必要记录备查。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场管理制度4
一、管理制度总则
1、工作原则。
01、以学校利益为出发点,助实现销售目标为中心任务。
02、诚实守信、品德高尚、勤奋努力、团队精神、开拓创新。
2、日常工作管理。
为了加管理力度,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完善市场部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使制度更加明朗化,特制定以下条例,以此来约束并提醒全体员工自觉遵守。
3、日常管理制度。
01、遵守执行学校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团结互助;
02、服从学校管理,高效率地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日常工作及任务;
03、配合学校其他部门的工作;
04、每周对部门工作进行检讨与改进;
06、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对部门领导做工作汇报;
07、所有资料均需有序存档;
08、在完成当天工作后需填写工作日清表,并交部门经理审批;
09、代表学校对外接洽工作事务时,需前期确认联络好、守时并保持良好的形象;
10、市场部人员必须对学校负责,严守学校商业机密,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11、市场部人员每月进行一次书面总结,将该月业务进展情况及合理化建议上报学校,并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12、出差人员应每日应与学校保持联系1-2次,汇报业务进程。
13、打电话时要使用普通话,用语礼貌、得体。不得因私事拨打长途,不得拨打信息台等无聊电话。
14、市场部人员有加盟、转正、内部调整、离职、开除、辞退等变动时,须经市场经理及校长签字后方可。
二、市场部组织机构图与岗位职责描述
直属上级:校长或主管副校长
关联部门:教务处,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
1、市场部组织结构图。
2、市场部的职责。
01、制定年度营销目标计划。
02、建立和完善营销信息收集、处理、交流及保密系统。
03、对学员的心理和行为的`调查。
04、对竞争学校的信息、规模、手段等收集、整理和分析。
05、对竞争学校广告策略、竞争手段的分析。
06、做出销售预测,提出未来市场的分析、发展方向和规划。
07、制定企划策略。
08、制定通路计划及个阶段实施目标。
市场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月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集贸市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场开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动、礼貌建立工作,务必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开办者职责
第八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经营有序。
第九条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忙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由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依据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十一条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制度,设立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布栏以及便民服务台、意见簿、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第十三条市场应划行规市,做到划线定位,设施统一,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秩序良好,贴合礼貌建立标准和要求,用心参与礼貌建立活动。
第十四条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引导经营者诚信服务、礼貌经商,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的礼貌程度。
第十五条用心协助工商、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内商品的检验、检疫、检测工作,配合有关执法机关对市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安全无事故。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用心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第三章经营者职责
第十七条集贸市场经营者应主体合法,亮照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除自产自销的菜农外,都应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到礼貌经商、礼貌待客,用心配合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依法按时、足额交纳税费。
第十八条务必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尺少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第十九条自觉遵守市场管理各项制度,自觉爱护市场的公共设施,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和散发各种形式的宣传品,不得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
第二十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对售出商品的质量负责,实行商品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制,保证售后服务周到、规范。
第二十一条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用心配合消防等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市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得从事“黄、赌、毒”、封建迷信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管理者职责
第二十三条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经济户口”管理等各种市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规范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管,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市销售,严禁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的各类商品。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工作,及时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严格执行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商品质量服务承诺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要求及辖区具体状况,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市场安全管理,保证市场安全运作。
第二十九条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开展建立礼貌市场、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支持鼓励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用心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建立礼貌市场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建立领导机制,实行主办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市场负责人具体负责,并完善市场建立内部督查奖惩机制,负责做好市场建立工作,自觉理解市礼貌委和工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应充分利用集贸市场宣传栏、墙板栏、广播等形式,向交易双方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宣传集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建立资料,营造浓厚的建立氛围。
第三十三条市场应实行全日卫生保洁和摊位卫生自治制度,定人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及时清除污水和垃圾,督促经营者搞好摊位周边卫生,持续市场卫生、整洁,实行垃圾袋装化。
第三十四条市场内各项设施统一规范、整齐划一,菜上台、禽入笼、肉上案、鱼入池,要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垃圾袋(桶)统一,不得乱搭、乱盖、乱堆杂物。
第三十五条市场出入口畅通,无“吐舌头”和乱摆摊点现象,车辆停放整齐,市场内道路畅通,秩序井然,不存在交通阻塞状况。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用心协助工商部门开展“诚信经营户”、“礼貌经营户”等评选活动,构成礼貌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能够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开办和经营
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贴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状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理解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贴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安全职责,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
(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现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设置贴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贴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
(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职责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带给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
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
第三章
入场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农贸市场名称享有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根据核准的经营方式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入场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三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持许可证件生产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农民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入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等正当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入场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入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应当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农贸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证明、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贴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使用不贴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二)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与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夹层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改变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透过公开招标方式由贴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法确定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能够委托贴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掉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监管活动。
农贸市场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农贸市场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理解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商事登记,向贴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范围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四十九条: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五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的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建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十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和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
法律职责
第五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记而擅自经营农贸市场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明白或应当明白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带给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农贸市场内一个季度连续三次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是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职责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年2月24日起施行。
市场管理制度6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
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持续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到达100%;
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持续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贴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市场管理制度7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臵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四、市场开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对已作出退市决定的食品,市场开办者应
作好记录,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市场管理制度8
一、大市场内所有人员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二、大市场内所有人员认真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庆市市民公约》和《市民'十不'规范》〉。
三、所有商户应将生活垃圾定时放在指定地点,由保洁人员定时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应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及时外运。
四、公共区域,严禁堆放垃圾、杂物,卫生实行门前三包。
五、严禁随地大小便,吐痰扔果皮、杂物和随地倒垃圾。
六、商户应保持室内外卫生,不得向室外乱泼、乱倒、乱丢污水杂物。
七、商户不得在市场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晾晒衣物,堆放杂物。
八、所有人不得向绿化地上扔废弃物、堆放物品及捆绑树木。
九、全体商户都应爱护大市场内卫生设施、设备,不得破坏、损毁。
十、大市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十一、违反以上规定的,卫生保洁人员有权收取5.00元/次清除费或物业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照价赔偿外。物业公司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张榜公布。
十二、全体商户都有义务积极消灭'四害'。
市场管理制度9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体育服务为宗旨,体育经营为手段,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市场。
本规定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咨询;
(五)体育经纪活动;
(六)其他经营性体育活动。
第四条xx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依法负责对本市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税务、物价、财政、卫生、劳动、文化、市容、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场所和设备;
(四)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还必须经其他部门审核同意的,从其规定。
体育行政部门接到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从事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以下称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
第七条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范围、时间、地点。需要变更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向体育行政部门交纳管理费。
第九条体育活动经营者在核准登记范围内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体育活动经营者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诉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体育活动经营者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法经营,维护体育经营场所秩序,保证体育经营场所的安全、卫生。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从事有损于身心健康、渲浸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和赌博等活动。
第十一条体育活动经营者举办体育竞赛或者表演活动的,应当确保竞赛或者演出质量,并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观众的安全负责。新晨
第十二条体育活动经营者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场地、报酬等资料,报当地税务部门备案。
举办重大的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还必须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场次等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教练、技术培训咨询,指(辅)导、应急救护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证照,方可上岗。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有关证照的人员上岗。
第十四条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变更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时间、地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体育活动经营者聘用未取得有关证照的人员上岗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文化、卫生、市容、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和赌博等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xx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市场管理制度10
根据本区域内各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分析及公司年度销售计划,分解并制定本区域销售人员具体的销售目标;组织下属执行销售政策及策略,指导下属的销售业务技能,检查、监督销售计划的完成情况,出现偏差及时纠正,保证实现本区域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目标。
根据公司的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及销售部门的费用预算指标,组织下属严格按照费用预算指标完成销售任务,审核销售折扣,审核、控制并不断降低销售费用,保证完成公司的销售费用控制指标。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及销售部门的经营目标,配合市场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域市场开发计划及具体的实施方案,促进公司及产品品牌的提升;了解客户需求动态,指导下属挖掘潜在客户,并对客户开发情况进行跟踪;以实现公司市场占有率不断增长的目标。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通过组织安排所辖区域各客户群客户到公司考察、参观交流等方式建立顺畅的客户沟通渠道;负责拜访本区域的重要客户,监督、检查销售员对客户的定期访问情况,随时了解客户要求;及时处理客户异议和投诉,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建立长期、良好、稳固的区域客户关系。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区域市场特点,组织下属收集本区域的产品市场行情变化及重点竞争对手的销售策略、市场策略等信息,并对市场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并制定对策,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建议;对客户档案、交易记录等进行综合分析;保证销售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销售、采购、生产等决策的制定提供支持。
根据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和规章制度,组织对下属员工的招聘、培训、工作任务分配及业务指导等,制定下属的考核目标并定期沟通绩效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建议,帮助下属员工提高工作业绩,增强团队凝聚力和合作精神,以建立一支高效的销售团队,支持销售目标的达成。
依据公司的售后服务规定及产品特点,通过与客户服务、技术等相关部门沟通,协助组织、协调所辖区域的到货、产品安装、技术支持、售后维修等工作,共同实现售后服务目标。指导下属收集信息、评估客户资信及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审批客户资信额度,并随时跟踪资信使用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范围;每月分析下属的应收帐反馈信息,指导下属提高回款技能,确保货款顺利回收。
第1条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企业各销售部、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销售合同审批及订立行为。
第3条企业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企业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
第4条企业销售格式合同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5条企业销售格式合同须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核批准后统一印制。
第6条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权限范围内的修改,但应报销售部经理审批。
第7条销售业务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超出权限范围的,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裁等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第8条销售合同订立后,由销售部将合同正本交档案室存档,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9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重大合同款项应经总裁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10条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产品销售的实际和客户的要求,销售部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
第11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12条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13条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指导销售部办理因合同变更和解除而涉及的违约赔偿事宜。
第14条空白合同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签收记录。
第15条销售部业务员领用时需填写合同编码并签名确认,签订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备并存档。
第16条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交还合同管理档案人员。
第17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第18条销售合同按年、按区域装订成册,保存20xx年以作备查。
第19条销售合同保存20xx年以上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收款合同报销售经理批准后作销毁处理。
第20条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21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一)原则:销售成本计算与结转必须遵循原则。
1、真实性:销售成本计算与结转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
2、对应性:销售成本与销售内容要保持对应。
3、一致性:销售成本计算、结转方法要保持一致。
(二)规定:各经营核算公司在销售成本计算时要认真检查成本单价计算正确性,在此基础正确计算销售成本,任何公司、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人为调节成本。对除技术性差错以外成本调整必须附有说明或调账依据,对无依据或虽有依据但理由不充分调整成本现象将予责任人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经济处罚处理。
(一)销售成本单价确定方法。
1、月末移动加权平均法:
适用于有正常商品编号商品销售成本单价确定。一般每月末计算一次,成本核算人员应对计算完单价进行认真检查,保证单价正确无误。
2、个别认定法:适用于外购商品单价确定。
3、估价法:适用于已销未入库商品销售成本价确定。对因特殊原因形成已销未入库商品月末要估价,以估价计算结转销售成本,估价由业务员提供,财务成本核算员进行操作。
(二)销售成本结转方法。
1、实行电算化公司月末按菜单操作由机器自动计算结转,实行手工记账单位可分批计算结转。
2、对于总部返还价格保护等配件成本要坚持配比原则,既可按当期实际发生额冲减当期成本,也可按当期存销比例分摊列入成本,但一个财政年度内结转方法要一致,存货中相应编号月末结存价值不得大于零。
第一条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求发展,确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维护工厂声誉,重视社会经济效益,生产物美价廉的产品投放市场,满足社会需要是我厂产品的销售方针。
第二条掌握市场信息,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沟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用户的关系,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厂产品销售管理的目标。
第三条市场预测是经营决策的前提,对同类产品的生命周期状况和市场覆盖状况要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并掌握下列各点:
1.了解同类产品国内外全年销售总量和同行业全年的生产总量,分析饱和程度。技术
2.了解同行业各类产品在全国各地区市场占有率,分析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的新途径。
3了解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及技术要求,分析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满足用户要求的可行性。
4.了解同行业产品更新及技术质量改进的进展情况,分析产品发展的新动向,做到知已知彼,掌握信息,力求企业发展,处于领先地位。
第四条预测国内各地区及外贸各占的销售比率,确定年销售量的总体计划。
第五条收集国外同行业同类产品更新及技术发展情报,外贸供求趋势,国外用户对产品反映及信赖程度,确定对外市场开拓方针。
第六条根据工厂中长期规划和生产能力状况,通过预测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由销售科提出初步的年产品销售方案,报请厂部审查决策。
第七条经过厂务会议讨论,厂长审定,职代会通过,确定年度经营目标并作为编制年度生产大纲和工年度方针目标的依据。
第八条销售科根据工厂全年生产大纲及近年来国内各地区和外贸订货情况,平分配计划,对外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并根据市场供求形势确定“以销定产”和“以产定销”相合的方针,留有余地,信守合同,维护合同法规的严肃性。
第九条执行价格政策,如需变更定价,报批手续由财务科负责,决定浮动价格,经经营副厂长批准。
第十条销售科根据年度生产计划,销售合同,编制年度销售计划,根据市场供求形势编报季度和月度销售计划,于月前十天报计划科以便综合平衡产销衔接。
第十一条参加各类订货会议,要本着先国家计划,后市场调节,先主机配套,后维修用户,先外贸后内销,照顾老用户结交新用户,全面布点,扩大销售网,开拓新市场的原则,巩固发展用户关系。
第十二条建立和逐步完善销售档案,管理好用户合同。
第十三条执行销售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供货期编制产品发运计划,做好预报铁路发运计划的工作。
第十四条发货应掌握先出口后内销,先主机配套后维修,先远后近的原则,处理好主次关系。
第十五条产品销售均由销售科开具“产品发货通知单”、发票和托收单,由财务科收款或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第十六条分管成品资金,努力降低产品库存,由财务科编制销售收入计划,综合产、销、财的有效平衡并积极协助导务科及时回笼资金。
第十七条确立为用户服务的观念,款到发货应及时办理,用户函电询问,三在内必答,如质量问题需派人处理,五天内与有关部门联纱,派人前往。
第十八条销售科每年比喻一次全面的有用户访问,并每年发函到全国各用户,征求意见,将收集的意见汇总、整理,向工厂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列入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将用户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方面来信登记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负责产品销售方面各种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用户档案,收集同行业情报,提供销售方面的分析资料,按上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销售报表。
市场管理制度11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臵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市场管理制度12
为加强市场经营和食品流通管理,更好地规范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结合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经营户准入管理
1、具有与经营项目要求相符的证件(工商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人与登记内容相符。
2、具有经营项目必备的器具。
3、经营项目符合市场划行规市的要求。
4、无经查实的'消费者投诉。
二、食品准入管理
1、市场主办方对重点食品(蔬菜、鲜肉、活禽)推行索证备案管理。
2、鲜猪肉必须经检疫部门检疫和生产商检疫,凭检疫证和检验合格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农副产品和袋装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负责食品进货索证、索票查证工作,对证件的有效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以备工商部门检查。
4、设有快速检测室的市场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证后实施退市处理。
市场管理制度13
为了加强交通管理,维护市场内交通秩序,根据交管部门的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实行严格控管系统服务,堵疏结合的管理办法。
1、市场内的.交通秩序、交通管理,由市场管理处负责,接受交管部门指导,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盗窃等移交交管部门处理,市场管理处要积极配合。
2、所有经营者及业主车辆均须驶入指定地点。
3、市场设立门卫24小时值班,特殊情况入区的机动车辆,实行严格出入登记手续。
4、巡逻护卫要经常巡视车辆进入情况,指挥行使、停放、维护秩序,督促车辆办完事后及时离开。
5、进入停车场的机动车驾驶员,要服从车管员的指挥,按指定地点停放,自觉维护车辆秩序,停车程序按《停车场管理规定》执行。
6、摩托车、自行车一律停放指定地点,其他地方不得乱停乱放。
市场管理制度14
第一条情报报告义务公司业务人员应对《客户情报报告书》的各个项目深入理解,及时搜集有效情报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条报告的种类与方法
(一)日常报告:当面口述。
(二)紧急报告:当面口述或电话。
(三)定期报告:依照《客户情报报告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客户的级别分类按照客户的信用状况,将其分为三个等级:
(一)甲等级:以公司的大小来划分,较佳的信用状态。
(二)乙等级:普通的信用状态。
(三)丙等级:信用状况较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尚欠账款(达X万元以上)并在甲等级以外的公司。
2.尚欠账款达X万元或以下的公司。
3.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小公司。
4.有信用问题前例的公司。
5.业界评判不佳的公司。
6.新开发顾客。
甲等级“业界的一流公司”及乙等级“大多数的优良客户”不由业务人员来做判断,而由营业主管来进行分级。指定以外的顾客均应被列为丙等级。
第四条定期报告
(一)业务员依照甲、乙、丙各等级的分类,及《客户情报报告书》向主管人员定期报告。
(二)定期报告的时间规定为:
1.甲等级:每半年报告一次。
2.乙等级:每季度报告一次。
3.丙等级:每月报告一次。
第五条日常报告
以《客户情报报告书》的各项准则实行。
第六条紧急报告拒付或支票的延期要求等紧急情报,依据情况尽可能以最迅速的方法向公司报告。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8
1、在计划发展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市场营销管理工作,对因招、投标、合同管理工作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省公司和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度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和完善计划统计管理中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各单位和各级人员组织落实。
3、保证市场营销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签定四级有效控制责任状,学习、落实本岗位控制差错的各项措施,实现工作无差错。
5、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学习掌握与市场营销管理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努力提高市场营销管理能力。
6、组织学习有关事故通、快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7、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逐步实现市场营销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
8、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汇报。
9、接受与市场营销管理有关的异常、事故的调查,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10、及时制止任何违章违纪行为和拒绝执行上级的违章指挥,并有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市场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天井湖风景区营销工作高效、有序地运作,塑造良好的景区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营销系统的所有部门、人员,是本景区营销业务工作政策及实施标准。营销人员包括营销系统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分为销售人员、营业人员、公关人员、市场调研人员。
第二章营销计划管理规定
第三条根据市场需要和风景区能力,编制营销工作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使营销系统的各项工作在统一的计划下协调进行。
第四条营销系统各级部门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各项业务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和考核上,确保营销计划的实现。
第五条定期和不定期召集各类业务会议,综合考虑景区内外环境的各方面因素,包括业界发展趋势、同业、市场、客户信息及景区内部状况等,检查并修正营销计划,调整营销策略组合,提高景区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营销事务管理
第一节营销组织
第六条营销系统各部门的部门职能确定了营销机构的设置,营销人员的岗位描述确定了营销人员工作责任与权力,是营销组织的基础。
第七条营销人员严格按照营销系统的工作程序开展营销业务工作,保证高效、有序地运作,充分发扬团队精神,拓展营销业务。
第八条营销组织随市场及景区环境的变化要不断修正,使之具有更强的适应性,确保营销效率的最大化。
第二节销售事务的管理
第九条市场营销科根据风景区营销计划和营销策略制订并实施年度、季度、月度销售计划,巩固已有市场,全力开拓新市场。
第十条销售计划包括以销售额为主体的预算数值及计划的实施步骤、销售组织、销售政策等。
第十一条定期和不定期拜访旅行社,密切联系,努力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定期做好各项销售统计和利用工作,对照计划与实绩分析原因,制订预防和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旅游产品销售价格原则上一经制定,不得随意变动。但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价格浮动百分比和相应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风景区的财务制度和营销方面的财务规定。
第十五条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必要时由风景区负责人召集工作会议协商处理复杂或重要的工作。
第三节促销、市场调研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为塑造天井湖风景区良好形象,增进风景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定期开展公关、广告、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公关活动可采用多种形式,如新闻发布会、展览会、联谊活动、专题活动等。公关活动、广告的主题应与景区的经营战略相一致。
第十八条景区市场营销处负责促销活动、市场调研活动计划、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促销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广告、销售激励、宣传与公共关系、直接营销、个人推销。
第十九条有效的检查是保证营销工作达到预期效果的必要手段。
第二十条营销人员应遵循行为活动公开,相互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节营销事务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按外出活动登记表对下属的-切业务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生产科定期检查广告促销计划、销售计划等的完成情况,并适时调整营销计划和营销策略。
第五节营销人员的培训第二十三条为了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扩大营销业绩,必须对营销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工作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时间不能与营业高峰冲突,业务人员的培训原则上在岗培训。
第二十五条新进业务人员的教育训练:熟悉旅游产品生产、包装情况,对旅游产品有所了解,然后由有关部门培训下列课程:
(一)关于风景区的知识。包括风景区的经营方针、整体营销策略和风景区组织所处市场定位,风景区人事规章制度等。
(二)关于产品的知识。包括产品种类及其特性等。
(三)市场有关知识。包括市场环境、销售范围、市场状况、本风景区产品的行销概况。
(四)关于市场营销各项经济法规和风景区营销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老业务人员的培训应长期开展,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市场营销处根据风景区营销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现代营销要求提出培训需求,经风景区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场营销科和办公室共同协商安排营销人员的培训。
(一)内部培训:
选择业绩优秀的`人员作为培训师,利用每月营销工作会议的时间集中培训,主要内容为营销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外部培训。
选派营销骨干到先进的各类风景区集中学习现代营销知识,提高风景区整体营销实力。可根据产品开发的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二十八条培训结果办公室负责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员外出培训结束后,须向办公室交接学习资料,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编写教案,培训有关人员。
第四章营销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条认真学习并充分理解风景区的营销战略和策略,积极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真实信息。
第三十一条严格遵守风景区利益第一的原则,坚决维扩风景区整体利益。
第三十二条自觉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包括社交礼仪、道德修养、人生观等,树立良好的营销形象。
第三十三条详细了解风景区产品知识,找准产品、服务的市场定位,采用适当的营销方式,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十四条及时上交完整业务记录、客户档案、合同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章天井湖风景区票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票务管理原则
(一)票券是有价证券,是天井湖风景区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票务工作是风天井湖景区管理的重要方面,因此必须坚持严格管理的原则,制度化、规范化。
(二)天井湖风景区票券从设计、印制、保管、发放、使用到财务管理,各环节要建立各负其责、互相监督、方便使用、安全有序的工作机制。
(三)实行票、款分开,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票务管理体制
(一)一名主要领导分工负责票务工作。
(二)生产科主管本风景区的票务管理工作,并受主管风景区领导的直接领导。
(三)指定专职票务管理人员。票务管理人员的职责是:票券的设计与印制,票券的保管与发放,票券使用中的检查与监督。
(四)根据具体情况,配备相应的售票员与验票员。售票员与验票员应分开设立。
第三十八条票券设计与印制
(一)票券的式样
票券的式样由主票、副券、存根组成存根联的内容应遵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主票的设计图案应与风景区景观和活动内容相协调,票面须标明票名、编号、金额、人数、使用期限、副券、存根等。字型用色要讲究艺术效果,以利游人留存纪念。
(二)票券印制
1、风景区门票应交付指定承印企业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铜陵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
2、对已经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动。如需调整或新添售票项目时,必须按程序报批。
3、印制各种票券必须与印刷厂家签订合同,并经主管风景区领导批准。
4、票券上加印广告的,广告图案要设计美观,不能喧宾夺主,影响票券的正常使用。广告内容应与风景区氛围相协调,不得有宣传封建迷信、烟、酒、黄色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票券的保管与发放
(一)设立票券专库,库房应具备防盗、防火、防腐、防潮等条件。各种票券在库内应分类上架,码放清楚、整齐。
(二)各种票券要按明细类别建立总帐、分类帐,并按领票人员分别建立明细帐。票券入、出库及交款结帐要单据齐全,帐实相符。
(三)各种票券的启用、停用必须登记造册,并经主管风景区领导签字批准。
(四)对废旧票进行销毁、重新启用或改做赠票以及他用的,必须登记造册,并经主管风景区领导签字批准。销毁票证应由两个部门监销签名。
(五)票券发放应减少环节或层次,由票券专管人员直接受理每个售票员领票单,售票员根据需要填写领票单直接向票库领票。领票单一式三联:票管员、财务、售票员各一联。财务处应根据领票单定期核查。
(六)售票员按售票日填写售票交款单(三联)到财务处交款,财务处收款后在售票交款单上加盖名章及收款公章,并留一联入帐,售票员留存根一联备查,另一联交票管员作为销票依据。
(七)每售票日各售票处(点)的票款除按规定留存找零现金外,其余均应送交财务处。留存找零现金以及尚未出售的各种票券,均应存放于保险柜内,并设专职人员值班。
第四十条票券使用中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芜湖市物价局《风景区景点明码标价试行规定》,在各售票窗口明码标价。
(二)售票员唱收唱付,票款当面点清。
(三)售票按不同岗位分别限定出错率要求。长短款要据实登记,长款上交,短款自补。大额错款,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严禁出售回笼票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验票员须当节人面即验即撕,一律不准保留全票。
(六)风景区办公室、财务科、生产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票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四十一条签单的管理
(一)有旅行社组织的大型旅游团体入风景区,天井湖风景区可接受旅行社的签单,在接受签单前必须与旅行社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旅行社必须持有旅游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信誉不好的旅行社,应拒绝与其签订合同。
(二)签订合同的旅行社组织团体入景区,须在景点检票窗口签单换取入门凭据(即团体入门券)。该项凭据由售票员直接向票管员领取,领票单一式三联,票务管理员、财务、售票员各一联。
(三)旅行社的签单必须与合同票样相符,售票员验明接收后,将入门券交与旅行社,由验票员点清人数、撕券后放行入景区;存根联与旅行社的签单一同交票管员。票管员按券号查收,每月清算。清算结果经财务处核准后,在存根联上加盖名章及公章,存根联于领票单一起留存备查。财务处每月(或按合同规定期限)持签单与旅行社结款。
(四)其他
1、风景区各景点一律凭有效票证入内,杜绝偷漏票。禁止机动车辆、电瓶车入景区。
2、旅游团队到风景区内饭店就餐,凭风景区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入景区单入园,单上注明人数,出景区时加盖餐厅业务章,每月风景区与餐厅核对、结算。
3、非购票人入景区,一律凭介绍信、工作证或风景区制发的入门证入景区。经允许入景区的车辆须在风景区门口填写联系卡,由所联系的业务单位在联系卡上盖章(或签字),出景区时验卡。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人、军人、残疾人等)入景区,门票一律按照相关文件的减免优惠政策办理。
5、禁止使用涂改、伪造、过期或他人票证入景区。使用涂改、伪造票证者,没收票证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冒用他人票证者,暂扣票证,并予以批评教育,若票证本人索取,问明原因:属丢失被他人捡取冒用的,票证发还本人属借票证予以没收;属租与他人冒用的,没收票证。
名词解释:
①风景区票券:本风景区赏园和动物园的门票,以及风景区附属的游乐、文化娱乐场点使用的各种票据。
②售票日:一日收款截止时至次日收款截止前为一售票日。
③非购票人:指驻景区单位工作人员和各种到风景区管理部门办理公务者。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9
第一条: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应牢固树立“以用户为中心、以技术为先导、重视公司信誉”的观念,维护公司形象,向用户提供高新技术及产品,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要求。
第二条:公司的市场营销体系
1.公司的市场营销部由:总监,渠道,市场推广组成。
2.主要负责公司的市场营销活动的组织、管理及具体实施。
第三条:市场营销活动的指导思想
1.公司的市场营销活动应立足于杭州并加大拓展泛娱乐行业以及外新领域的开发力度,不断扩大公司的营销范围,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2.规模较大的项目以及对公司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营销总监的领导下,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召集有关事业部的人员进行项目的跟踪、洽谈及合同的签定。其余项目渠道与市场推广相关人员可自行组织营销活动。
3.应避免同一项目多头经营,如发生冲突,要按照从公司整体利益考虑的原则由市场营销部进行统一协调。
4.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各级营销部门及营销人员应高度重视市场调研工作,为公司新产品的开发提供依据。
第四条:公司市场营销部的职责
1.负责规模较大、跨事业部项目及对公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项目的跟踪、洽谈及合同的签订并负责这类项目的组织实施、内外协调及催款工作。
2.制定公司的营销计划,协调公司内部市场营销活动。
3.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负责日常营销活动的管理,包括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客户管理、对营销人员的管理、催款管理及登记工作等。
4.负责组织并提供如下服务:
(1)广告服务:包括协调广告媒体的使用时间和品种,制定广告计划,对广告经费进行测算等。
(2)宣传服务:宣传公司形象,有针对性地参加各类展览会,制定公司产品样本,宣传材料,礼品等。制定公司标识使用规范。
(3)市场研究服务:对市场进行调研。
(4)客户接待服务:客户接待事务。
第六条:市场营销人员岗位责任
1.参与市场调研和市场需求预测工作,搜集市场信息
2.应明确了解公司的整体目标,一切活动应围绕公司的整体目标进行。
3.应利用一切机会宣传和维护公司形象。
4.应熟悉业务范围,掌握所经营项目或产品的价格政策及报价体系并严守秘密。
5.负责合同的报价,商务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及合同签订工作。
6.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7.负责对所签合同的进度、质量、成本进行监督并负责合同款项的收回
8.注意市场信息的收集、跟踪并及时有效地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仔细分析提出建议以提高我方的竞争能力。
9.做好客户接待工作,与客户保持良好联系,不断扩大公司的客户群体。
10.负责事业部的合同管理。服从公司的统一经营调度。参与公司组织的对外宣传工作以及公司产品样本和宣传资料的制作。
第七条:市场信息管理
1.各级营销部门及营销人员应注意市场信息的收集,市场营销部获得的市场信息应及时反馈给有关事业部,市场营销人员对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安排市场营销活动及市场信息的跟踪,对每一个信息应制定跟踪方案,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市场营销人员之间要经常互相通报市场信息以便对信息的变化作出及时反应。
2.市场营销部及各事业部之间要加强信息的横向交流,市场营销人员要逐步做到熟悉全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九条:报价体系
由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的价格政策及建立健全报价体系。
第十条:客户服务
公司市场营销部及各事业部市场部要作好客户接待工作,建立客户回访制度,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建立客户档案,扩大客户群体。
第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市场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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