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时间:2025-11-19 12:38:57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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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进行安排的书面计划。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1

  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全面溯源整治和规范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为依托,深入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原则,制订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对部分立行立改问题进行整治。通过2至3年的努力,基本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到20xx年底之前建立比较完善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溯源。在前期排查、监测及初步溯源长江入河排污口的基础上,查清污水来源,确认排污口整治责任主体,制订整治方案,明确取缔、合并、规范等工作任务,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组织对排查确认的1842个长江武汉段入河排污口进行溯源、分类、命名、编码,设置排污口标志牌。

  (二)分类整治。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稳妥有序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严格整治标准,实行清单式、销号式管理,持续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对遗留问题的整治力度,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查漏补缺,防止问题反弹。

  三、责任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工业企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等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制订实施方案,制定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验收。

  (三)市水务局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雨洪径流排污口等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制订实施方案,制定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验收。

  (四)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制订实施方案,制定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验收。

  (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相关应急处置信息共享工作,指导各区建立完善排污口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

  (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区提供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配合开展溯源整治工作。

  (七)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中涉及建筑工地资料的收集工作,指导各区完成相关建筑工地生活污水、施工废水、含油废水等未规范处置问题的整治工作。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提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中所需相关资料。

  四、工作步骤

  (一)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20xx年9月底之前)。按照“统招分签”方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项目统一招标(各区初步溯源合同内含有溯源整治内容的除外),各区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公司签订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合同并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溯源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通过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各种方法,采取无人机航拍、地面检查等多种形式,查清长江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认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有明确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照“损害担责”的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当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或者无法溯源的,由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做到有口必查,应查尽查,确保排污口排查无遗漏。

  (二)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与标志牌设置工作(20xx年12月10日前)。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xx〕718号)的要求,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设置工作。标志牌制作和安装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进行招投标并组织实施。

  (三)制订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20xx年12月20日前)。各区在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原则,组织制订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四)整治部分立行立改问题(20xx年12月底之前)。各区要不等不靠,对长江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明确、整治工作能够及时解决的,应当立行立改。整改工作任务完成后,各区要及时组织填报长江入河排污口信息系统排污口整治信息,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持续推进分类整治。

  (五)开展各类排污口整治工作(20xx年12月底之前)。各区组织整治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对符合排污口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治的,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组建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整治工作经费保障,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区、各部门和单位于20xx年7月底之前将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工作联系人名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靳晓菲,联系电话:85805932)。

  (二)强化协调督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督导各区人民政府整合长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同时,不定期组织对各区整治重点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实行“每月一调度、每季一分析”,强化考核评估,确保整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增强公众参与。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落实信息公开。各区要在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开设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专栏,定期更新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2

  根据区委办《20xx年城厢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六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莆城委办【20xx】1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水环境为目标,依法整治主要河道沿线排污口,不断强化污染源防治措施,逐步提升水环境监察监测能力,确保我街道主要河道排污口得到全面整治。

  二、基本做法

  1.全面排查。在前期排查的排污口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排摸,为全面完成整治工作打下基础,我街道辖区内共排查出14个入河排污口,并一一建档立册。

  2.分类推进。加强排污口成因的排查,对私设的排污口、暗管,一律封堵限期整治,做好雨污分流的限期整治。

  3.统筹推进。结合“河长制”工作,全面排查入河排污口情况,彻底整治排污口。

  三、整治目标

  全面清理封堵排查发现的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排污口。

  四、实施步骤

  1.统筹部署阶段。制定龙桥街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统筹部署相关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

  2.排查阶段。龙桥街道共发现14处入河排污口,下磨溪9个,龙桥溪3个,延寿溪1个,洋西溪1个。

  3.集中整治阶段。对排查出的排污口进行整治,全面实行排污口封堵、雨污分流纳管等方法,现已完成逸夫幼儿园、北磨桥头、筱塘北街、逸夫小学、石室路桥头、市总工会、白天鹅酒店、儿童乐园共8处排污口的污水收集;并对市府办集资楼、凤办集资楼2处排污口进行封堵;龙桥派出所桥下第二自来水厂自来水厂反冲洗水,区住建局和区水务局已发函给市水务集团令其整改;龙桥溪3处排污口由区住建局牵头已进行雨污分流处理。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河长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时间紧、任务重,街道河长办及成员单位、社区要精心组织实施,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排污口整治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2.完善工作体制。要进一步健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体制,定期会议、信息报送、进度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交流排污口整治相关情况,确保整治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3.营造整治氛围。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加大排污口整治专项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整治工作。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3

  近日,涪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涪城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xx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涪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20xx年底前,完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启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二)工作进度及工作要求

  1.无人机航测(20xx年8月-20xx年9月)。按照无人机航测技术要求,结合绵阳南郊机场空域管制规定,制定无人机航测技术方案,在手续齐备的前提下完成无人机航测和疑似排污口影像解译工作。20xx年9月20日前形成无人机航测排查成果资料。

  2.现场排查及溯源分析(20xx年7月—20xx年10月)。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完成排污口溯源认定,确定纳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名单。20xx年10月底前完成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疑难点攻坚排查及溯源分析成果。

  3.分类整治(20xx年11月—20xx年12月)。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整治规范一批”的原则,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20xx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并启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4

  我局于20xx年5月3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黑龙江海林农场污水治理工程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决定准予你单位提出的黑龙江海林农场污水治理工程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水行政许可。现就入河排污口设置提出以下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及排放方式

  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位于海林农场场区规划边界东南侧关门嘴子河北岸,具体位置坐标为东经128°5520.191",北纬44°xx57.xx6"。入河排污口的类型是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

  二、入河废污水及污染物排放要求

  海林农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1000t/d,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xx)一级A标准。COD排放限值为50mg/L,NH3-N排放限值为5(8)mg/L。入河排污口COD排放总量为18.xxt/a,NH3-N排放总量为1.8xxt/a。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

  (一)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并落实事故状态下的废污水处置应急预案,落实备用电源和污水应急蓄水池,最大限度减免事故发生时排放对排污控制区水体的影响。

  (二)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工作,保证入水、出水流量和水质在线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及实时上传环境主管部门,并于每月10日前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月水量、水质监测报表和入河排污口有关资料。

  (三)在排污口下游布设监测断面,每月连续3天对该断面进行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水温、pH、CODcr、BOD5、SS、NH3-N、TN和TP,并及时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监测结果。

  四、防污水泄露及防洪措施

  对退水用的污水管道应采取措施加强维护和管理,避免污水泄漏;排污口口门采取护砌措施,防止水流冲刷。

  五、规范排污口建设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要合理、要规范化,应做到标志牌明显、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等,入河排污口设置后,要按照相关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

  六、其它要求

  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量等如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5

  为深入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水体〔20xx〕181号)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全面摸清我市行政区内长江重要支流乌江、赤水河入河排污口底数和存在问题,制定整治方案并强力推进整治行动,规范管控长江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有效促进乌江、赤水河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行动范围和对象

  (一)行动范围。市行政区内乌江、赤水河干流河段(其中,乌江干流涉及播州区、湄潭县、余庆县、凤冈县;赤水河干流涉及仁怀市、习水县、赤水市),以两侧现状河岸线(总长约550公里;其中,乌江250公里,赤水河300公里)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范围内的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河心岛。其中,沿河工业集聚区、滩涂、湿地需延伸至全覆盖为止。

  (二)排查对象。行动范围内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乌江、赤水河干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和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向乌江、赤水河干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行动举措

  (一)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xx〕268号)要求,制定无人机航测实施方案及航测范围矢量文件(Shapefile格式),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同步预算航测经费,按程序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仁怀市区域的航测经费由仁怀市政府自行承担)。(市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xx年5月底前)

  (二)全面收集整理市行政区内长江入河排污口、河岸带状况、水系分布等信息资料,收集市直有关部门掌握的涉水排放口信息资料,分析梳理并汇总整合。(市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级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资质完备的技术单位开展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工作,汇总航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部进行图像解译。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20xx年上半年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市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四)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长江入河排污口人工交叉排查的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做好异地交叉现场核查(二级排查)的各项筹备保障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抽派干部参加异地交叉现场核查。(市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前)

  (五)在一、二级排查的基础上,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全面完成重点、疑难问题攻坚核查(三级排查)。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20xx年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六)在排查工作基础上,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原则,制定入河排污口监测计划,根据各地实际条件,采取现场快测、人工采样分析监测、在线监测等方式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档案。(市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七)在三级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结合周边工农业生产布局、地形地貌及水文特征等实际情况,开展排污口污水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找准排污主体。跨县(市、区)的`排污口溯源,由所涉地县级政府联合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由市生态环境局协调组织开展跨区域溯源排查。跨市(州)的排污口溯源,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由省生态环境厅协调组织开展跨区域溯源排查。(市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八)根据生态环境部移交的问题清单,结合三级排查收集的问题,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的整治思路,梳理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要求,实行销号制度分类推进整治整改。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自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来的工作总结报告。(市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制定整治方案,并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治工作)

  (九)在全面完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齐抓共管、体系规范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治成效,防止反弹复发。(市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级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遵义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统筹抓好专项行动有关工作。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政府是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议事协调机构,并组织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保障经费物资,强力推动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市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或问题。

  (二)严格环境执法。将环境执法贯穿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始终,依法查处私设排污口、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切实解决乌江、赤水河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强化宣传督察。市级主流新闻媒体要主动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乌江、赤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及时公开热点、难点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将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列入重点督察内容,采取定期不定期、明察为辅暗访为主的方式对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察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6

  按照《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跨县(区)域断面布设工作的通知》(黑环督办发〔20xx〕10号)要求,为做好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迅速落实许勤书记巡查松花江生态保护工作讲话要求和20xx年度省总河湖长会议及全省入江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题办公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全面摸清全市入河排污口底数及其分布,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1.标准引领,差别管理。按照全省统一的排查、溯源、整治程序规范体系,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与日常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结合本区域特点,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2.全面排查,分步实施。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摸底调查与整治工作,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和问题,建立台账,不留“死角”。

  3.落实责任,分工协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4.稳中求进,民生优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稳扎稳打,把握整治工作时度效,服务高质量发展。做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统筹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三、目标任务

  1.任务范围。排查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

  2.工作对象。所有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3.工作进度安排。20xx年6月20日前,完成跨县(区)域断面布设工作;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疑难复杂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4.材料报送安排。6月15日前,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7月2日前,报送排查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登记表,同时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附录B编写〕及排查成果图;7月16日前,报送溯源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表;9月1日前,报送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

  联系人:赵婧男;联系电话:6438xxx;邮箱:mdjhbjxxxx@126.com

  四、技术依据

  此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省委主要领导专门安排的集中攻坚工作,原则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开展,上级再有新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由于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相关多个标准,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目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1233-20xx)、《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1234-20xx)、《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四个技术规范。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在工作推进中,可立足本地实际,考虑排污口问题整治或审核设置的不同需求,从有利于落实责任、推动工作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排污口分类,必要情况下,也可在上述四个规范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细化排污口分类。

  五、工作程序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程序包括排查、溯源、整治、规范化建设等,按照《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开展具体操作。

  (一)排查

  1.开展三级排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依据辖区内水系分布特征,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排查范围,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按照三级排查模式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第一级排查可视排查溯源工作实际需求,通过无人机遥感航测、卫星遥感、无人船监测、智能机器人或其他数据资料排查方式开展,通过第一级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有必要的可通过第二级人工排查予以核实。第二级排查仍无法明确的入河排污口,需要开展第三级排查,通过第三级排查对第一级、第二级排查成果进行查缺补漏。

  2.监测要求

  在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可通过监测确定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类型、浓度,辅助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判定,并明确入河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

  水质快速检测。入河排污口排查人员在现场需要快速确定水质状况时,可采用水质快速检测方法。水质快速检测因子包括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采用检测试纸、试剂包等方法进行现场测试。流量依据入河排污口现场条件采用容积法、浮标法等方式进行估算。样品采集为瞬时样品,应选择污水混合均匀、靠近采样断面(点)中心,并尽可能在入河排污口水质不受到河水影响的区域采样。

  人工采样监测。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入河排污口,实施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具体包括:水质数据异常(pH<6或ph>9、COD>100mg/L、氨氮>10mg/L、总磷>1mg/L)、水体水色异常、恶臭等异常情况。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参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xx)要求实施。

  3.排查成果

  在三级排查基础上,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档案存档备查,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排查成果用于后续监测、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排查成果包括(视实际排查情况整理):

  a.入河排污口名录包括各类排查表、影像资料;

  b.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排查成果图;

  c.排查工作资料包括排查方案、调研、培训、排查、会议等文件和影像资料;

  d.遥感影像;

  e.资料汇编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信息,基本图件(各类行政区划图、水系图、岸线图、敏感区图、地下管网图、功能区划图、其他相关图件),基本资料(行政区划边界资料、水系水文资料、历史掌握的排污口相关资料、敏感区资料、流域断面和污染源监测资料、重点排查区资料等)。

  (二)溯源

  排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按规定开展编码命名,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为责任主体,或由市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从而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

  (三)整治

  实施分类整治,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明确整治要求,根据具体问题类型,按照“取缔关闭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整改规范一批”要求开展整治工作。

  (四)规范化建设

  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按需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对完成整改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经排查、溯源、监测后无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并纳入日常监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硬件建设,主要包括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置,软件建设包括入河排污口台账、调查信息、申请、登记、审批、监测、排查整治、监督检查等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台账要按照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市)区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和监测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推进,市整改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作,紧盯目标任务,加强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压实各有关部门责任。

  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牵头市水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依法取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沿河湖入河排污口优化整治。

  市水务部门(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结合河湖岸线管理、灌区管理、水旱灾害防御、堤防运行管理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大中型灌区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对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追加纳入我市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作为河湖长履职及相关责任单位考核的重要指标。入河排污口台账建立后,指导各县(市)区将每个排污口落实到该河段的河湖长,确保管护到位。

  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指导监督抽查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水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督抽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溢流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提供排水许可、城镇排水管网矢量数据、排水管网报批报建信息等相关材料;牵头市生态环境、水务、城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结合《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xx〕29号)等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等设施功能及运行状况、错接混接漏接和用户接入情况等,摸清污水管网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设施问题,开展生活污水散排口截污纳管整治工作和城镇雨水排口旱天污水直排治理工作。

  市工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在信息互换、确定排污企业责任、督导问责等工作中提供必要协助。

  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完成矿山和尾矿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河流水面、沟渠、水工建筑用地、滩涂等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县区行政区划矢量数据。

  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畜牧业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畜牧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结合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水产养殖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城管部门,牵头做好违法倾倒餐厨垃圾和占用道路、广场经营性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行为监管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包括矿山和尾矿库数量、位置、等级、生产方式、排洪系统等基础信息。

  市财政部门,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省镜管委,做好管辖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落实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具体负责包保的河湖长。

  各县(市)区政府,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县、乡、村各级河湖长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县、乡、村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具体负责包保的河湖长。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加强支撑保障,确保完成任务。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管理经费予以保障。在人员、资金、项目方面,加大对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强化技术支撑,可借助第三方技术力量,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可利用无人机航测、卫星遥感、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指导App和技术操作,组建专家团队,组织交流培训,为全市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明确技术要求,保障工作质量。建立质量控制与审核制度,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督导检查组,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聘请第三方技术力量或专家,组成核查组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与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在排查、溯源、整治各阶段,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整治无遗漏,信息填报无“错判”。

  (四)强化督查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市、县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加强环境执法,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入河排污口整治过程中,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全面开展涉水企业及其入河排污口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整改到位,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五)开展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将被作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及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严格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六)建设信息平台,部门资源共享。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要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加强公众参与,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7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为建设美丽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我县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及“一口一策”问题清单,到20xx年底,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工作规范体系,实现入河排污口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确保我县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三、排污口分类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将排污口分为五种类型:

  1、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矿山及尾矿库、港口码头等排污口。

  2、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雨洪排口。

  3、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4、农田排口。包括各类农田灌区退水口、规模化经营的农田退水口。

  5、其他排口。包括规模以下畜禽、水产养殖场排口,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排口,农村污水和雨洪排口,其他农田排口等。

  四、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溯源,建立三个“清单”

  1、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有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损害担责”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

  对于尚无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溯源工作,查明排污口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并确定其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或无法分清责任的排污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2、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实施排污口排查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有口皆查、有水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全面摸清掌握本辖区内各类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尽快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3、污染源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有开展监督性监测和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的,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监测指标在水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的基础上,还要针对入河排污口的污染源类型及下游断面或水功能区的要求,适当增加相关监测指标。结合现场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逐一查明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主要污染原子、流量流速等信息,建立污染源清单。(完成时限:20xx年7月底前)

  (二)实施分类整治,完成三个“一批”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城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迁建的排污口,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完成时限:20xx年9月底前)

  2、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

  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采集水样、计量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3、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工业园区,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均予以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收集处理;

  其中,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分类收集,并按规定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加快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尽早实现城市、园区污水和初期雨水全收集、全处理。(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前)

  (三)规范设置审核,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1、规范设置审核。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实行设置审核制;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实行备案制;其他排口不纳入审批管理。各地要按照《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和《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暂行)》要求,完善入河排污口相关设置审核手续。生态环境局要将行政区内入河排口的审核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2、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因他人借道排污导致排放异常,排污口责任主体履职尽责且能够自证清白的,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排污单位应当对所属的排污管道负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3、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照排污口名录清单和责任主体清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定期对企事业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对于仅接纳一家排污单位排水的排污口,按现行规定在排污单位厂区边界开展监督性监测,结果作为判断排污单位是否达标的主要依据,对入河排污口开展不定期查抽测,结果用于校核排污单位达标放情况。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生态环境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五、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与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监测、溯源工作,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县直有关部门职责

  1、生态环境局为入河排污口整治牵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园区落实“查、测、溯、治、管”各项重点任务,统筹全县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实施统一调度,收集、整合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县级入河排污口名录,加快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3、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级河长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配合做好各行业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排洪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5、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雨水管网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为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灌溉等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8、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分别负责指导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省级以下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企业提供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督促指导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园区管委会等属地或主管部门(单位)对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要抓好落实。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信、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一岗2责”,履行行业治理主体职责,做好相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各方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管理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加强公众参与。

  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督导调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问题“销号”制度,核实、完善“已整治”排污口信息。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率将纳入20xx年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一月一调度”工作机制,并适时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整治不力、水质未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于每月5日前更新、上报《调度表》(见附件),并及时按照“现场排查情况、水质监测情况、溯源结果、整改措施”四个方面做好工作台账。相关“一口一策”档案情况于20xx年12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局。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8

  为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坚决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根据《铜陵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陆统筹、以水定岸”为原则,以有效管控入河排污量为目标,按照“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规范”的工作步骤,利用两年时间,全面排查长江干流岸线入河排污口现状,掌握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和性质,了解污染物排放源头、种类、总量及规律,建立全口径入河排污口名录,分类开展清理整治行动,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长江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排查区域

  (一)排查范围。此次排查区域以长江干流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顺安河等长江一级支流、红星河等长江二级支流,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1公里;其他长江三级支流,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500米。以上范围内的园区全域排查。

  (二)排查对象。包括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干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渗坑、裂缝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责任划分。各镇办社区和高新区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长江岸线所有排口排查等相关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统筹长江岸线码头区域排口排查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应对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保障排查整治顺利推进。

  (二)加快推进已有问题整治

  收集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涉水排放资料,整合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监管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对《铜陵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2)中已掌握的铜陵段长江入河排污口开展核查,对存在超标排放及雨污合流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建立第一批问题清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三)全面排查长江入河排污口

  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做到“有口皆查、有水皆查、应查尽查”,具体分为二个阶段:

  1、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排查范围内的无人机航测工作。在航测基础上,各单位完成第一轮人工排查。进一步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潮间带、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进行“全口径”排查,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

  2、长江三级支流。不开展省级无人机航测,各单位组织完成人工排查工作。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

  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人工排查过程中,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监测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对所有存在排放行为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快速监测,主要监测指标有酸碱度(pH)、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元素磷4类。二是对快速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排污口开展详细监测,确认超标排放事实。建有自动在线监测的排口,在保证数据有效性的前提下,可直接采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五)进行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

  根据排查和监测情况,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废水来源。对涉及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

  按“一口一策”原则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思路,分类型、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基本原则如下:

  1、按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关闭取缔,拆除相关设施;有审批许可,存在超标排放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整治,实现达标排放,其中工业企业排口经整治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实施关停搬迁;没有审批许可,私搭乱接的入河排污口,一律依法关闭,确有必要保留的,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整治规范后开放;市政管网范围内小而散的入河排污口,原则上通过清理合并,实现截污纳管,集中收集处理。

  2、按步骤。长江干流(含沿岸2公里范围)入河排污口20xx年8月前完成整治;长江支流入河排污口20xx年11月前完成整治。

  各单位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立行立改、能快则快。自20xx年5月起,各责任单位应于每月19日前向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阶段性报告,直至所有问题整治到位。

  (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建立权责统一、职能清晰、权威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

  按照《安徽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铜陵市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阶段目标,细化工作安排,强化责任落实。(20xx年5月中旬)

  (二)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副区长担任,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具体推动排查整治工作。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为各区域(领域)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负责推进落实排查整治工作,并对排查及整治结果负责。(20xx年4月底前)

  (三)初步核查

  对《铜陵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中已掌握的长江入河排污口信息进行核查并开展监测。根据核查、监测情况,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将核查结果和第一批问题清单(附件3)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排查办,联系人:许灵鹃,联系电话:xxxx)。(20xx年5月25日前)

  (四)干流排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长江干流无人机航测结果,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责任划分范围采用人工现场踏勘的方式,对辖区内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并就排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第二批问题清单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区排查办。(20xx年6月25日前)

  (五)干流排污口问题整治

  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责任划分完成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问题立行立改工作,并就整改完成情况及下阶段工作计划反馈至区排查办。(20xx年8月10日前)

  (六)一、二级支流排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长江一级支流、二级支流无人机航测结果,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责任划分范围采用人工现场踏勘的方式,对辖区内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将排查结果和第三批问题清单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就第一批、第二批问题清单中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情况和未完成问题的下阶段工作反馈至区排查办。(20xx年10月25日前)

  (七)三级支流排查及深入排查

  各相关单位开展三级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将排查结果和第四批问题清单及其整治方案反馈至区排查办。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区的`部署安排,开展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全口径”排查,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20xx年12月25日前)

  (八)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

  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持续推进并全面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管控长江干流入河排污量,逐步改善入河排污口水质。同步建立权责统一、职能清晰、权威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各镇办社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局编制工作总结并书面报送至区排查办。(20xx全年)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抓实抓好,突出长江保护修复总体要求,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各镇办社区、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并明确1名专项联络人员,落实各项排查整治任务,确保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区排查办将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督导长江入河排污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协调联动。排查工作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全面排查向长江干流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做到应查尽查,确保无遗漏。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等,听取工作进度汇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区财政局统筹做好排查整治经费的保障。各部门要强化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排查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镇办社区、相关单位要按照“谁排污、谁负责”的原则,将整治责任落实到位,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区排查办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9

  为全面落实省委“三大一强”专项行动,根据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摸清长江干流贵池段、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排污口底数,掌握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为长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排查范围

  以长江干流贵池段和贵池区境内主要通江支流沿线1公里范围为重点,主要支流包括黄湓河、秋浦河、白洋河、九华河、青通河等通江河流。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

  三、排查对象

  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重点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一级排查(4月10日前完成)

  通过无人机航拍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做到一寸不落,实现应查尽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建立入河排污口初步名录。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水利局,各镇街、园区

  (二)二级排查(4月25日前完成)

  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的.汇入河流、溪流、沟渠、涵闸、滩涂、湿地、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逐一详实的核实入河排污口,并按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技术规范要求确定入河排污口名称、具体位置、地理坐标、设置单位、规模、类型、污水入河方式、受纳水体名称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与台账。(具体格式参见附表1)

  牵头单位:各镇街、园区

  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利局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5月15日前完成)

  在全面查清入河排口现状的基础上,对所有入河排污口开展水质监测,了解长江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为排污口污水溯源入整治提供基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园区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地和各责任责任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大排查行动,切实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应查尽查、一寸不落,真正摸清入河排口的底数。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对牵头的工作负总责,加强统筹谋划和调度推进等各项工作;各镇街、园区要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配合责任单位要按主动配合,强化协作,共同抓好落实。

  (三)强化监督、全面落实。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严格执法检查,对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及时清除环境问题和隐患。对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要进行跟踪问效,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10

  为深入推进南通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推动实现全市骨干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覆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省、市相关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目标

  目标到20xx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三、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除前期长江入河排污口、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已经排查过的排口,参照《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20xx年修订)、南通市“十四五”国省考断面,梳理出本次排查涉及的行政区域及排查范围。

  排查范围为全市淮河流域骨干河道(见附件2),根据河道级别确定向陆域延伸的距离,具体为:1—2级河道向两侧延伸500米,3级河道向两侧延伸200米,4—6级河道向两侧延伸100米。同时,加强与前期入江、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近期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工作的衔接,避免重复排查。

  具体排查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其中沿河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等要全覆盖。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内容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部分工作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具体安排

  (一)前期准备。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保障措施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各地20xx年3月3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料收集。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资料整合基本要求》,20xx年3月10日前完成资料整合工作。

  (三)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无人船监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一级排查为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二级排查为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沟渠、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现场人工核查时,可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和监测工作;三级排查针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利用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对水下疑似排口以及沿线工业园区河道再次进行排查,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开展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一级排查;组织开展二级、三级排查工作,20xx年8月底前完成二级排查,20xx年10月底前完成三级排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在全面排查和排污口初步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参照省生态环境厅《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有水必测”的原则,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监测方案,利用现有监测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监测工作。有污染源当年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20xx年8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溯源分析。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要求开展溯源工作。根据现场需要,积极探索使用暗管探测仪、管道机器人、无人船等设备。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工信、水利、住建、市政和园林、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排污口开展联合溯源。20xx年8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进行命名与编码。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排污口问题清单,按照“一口一策”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级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和省有关技术指南,梳理问题清单,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推进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市政和园林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20xx年10月底前完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制定,20xx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并建设一批整治示范工程。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实现动态化管理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六、任务分工

  (一)属地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市级有关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列入年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推动各地工作落实。

  2、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全市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查和指导帮扶;指导各地申请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指导各地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收集、整合排污口相关资料。指导各地开展二级、三级排查、监测、溯源。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清单,协助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业企业的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做好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经费保障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生态红线等相关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红线内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县(市)、通州区、海门区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图、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整治工作。

  7、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指导相关区部门提供市区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图、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等相关资料,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全市市政雨水管网图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整治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督促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9、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溯源整治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于20xx年3月10日前向排查整治工作组提供资料,并在行业主管范围内配合工作组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个重点工作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南通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南通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明确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推进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骨干河道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市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要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做到有口必查、有水必测、有源必溯、有污必治。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公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在政府的网站开设“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本区域各项工作情况,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一批整治示范工程。各地生态环境局要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定期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1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筑牢湘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推进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通过2年时间,整合各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全面摸清永州段湘江干流和湘水、潇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湘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三、范围对象

  (一)范围。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湘江干流,湘水、潇水、芦洪江、石溪江、祁水、白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湘江干流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支流、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支流延伸区以两侧现状岸线向陆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共涉及冷水滩区、零陵区、祁阳县、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有关区县)。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湘江及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重点任务

  (一)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湘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永州段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各有关区县党委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湘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工作安排

  (一)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区县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各有关区县于20xx年5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印发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报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各有关区县(管委会)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状况、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相关部门的入河排污口、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整合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

  具体要求:各有关区县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资料整合,20xx年5月底前完成资料整合。

  (三)全面开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第一级排查即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第二级排查即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消落带、湿地、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第三级排查即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要求、现场排查工作程序办法开展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航测方案,组织开展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工作,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航测工作并将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进行图像解译。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现场排查(二级排查),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排查工作。在二级排查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疑难问题进行重点攻坚(三级排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有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排查工作。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相关区县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对整治完成的排污口,各有关区县还应开展后续监测。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开展溯源工作。各相关区县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各有关区县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市直各相关部门、有关区县政府(管委会)明确任务分工,牵头推进整治工作。20xx年11月底前,各区县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各地按照整改方案持续推进后续整改任务。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市级和区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六、任务分工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等要求,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级政府。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负总责,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有关区县工作落实。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

  (二)市级有关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有关区县做好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是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牵头开展无人机航测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现场排查工作,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督促指导各有关区县溯源、整治工作,收集、整合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资料,建立市级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湘江入河排污口“一张图”,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区县党委宣传部和市属新闻媒体对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宣传报道。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的市级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区县经信部门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区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6.市住建局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所属区县政府(管委会)提供排查范围内建筑工地(包括基本信息和冲洗废水处理排放情况)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7.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区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排查范围内建成区各污水处理厂相关资料(包括位置信息、管网图、箱涵、溢流口、排污口、监测报告等),督促指导所属企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铁路、公路(服务区)、民航、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9.市水利局指导区县水利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1、市城投公司提供排查范围内负责承建的相关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排污口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督促各有关区县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于20xx年5月底前向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提供资料,配合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工作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湘江保护修复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永州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市直单位和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开展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报道。

  推进工作组(附件1)下设1个办公室和6个专项工作组,推进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市级承担初步监测、数据应用、市级抽调人员工作等相关经费,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本辖区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等经费,涉及需要整改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整改费用。

  (三)明确技术要求。对所有排查范围,要做到应查尽查,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各种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多种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无遗漏,方法科学高效。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永州日报、永州电视台等要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1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根据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在本区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掌握松江区入河排污口排污状况及规律,为进一步改善本区水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推进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总体要求

  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在“十四五”期间,全面完成本区入河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为持续改善本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夯实基础。

  三、范围和对象

  1.范围。全区所有河道、湖泊及小微水体纳入排查范围。

  2.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等向河道、湖泊排污(水)的排污口。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初步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其它排口等六种类型。

  四、工作任务

  按照《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分为四个步骤(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开展全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掌握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2.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辅助溯源和整治。

  3.溯源。在排查、监测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4.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五、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统筹整合信息。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排污口监管信息,水务部门入河排污(水)口设置管理和历史排查信息以及河湖水系、雨污水管网等信息,民政部门行政区划信息,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建设、房管等部门有关涉水排放信息等进行有效整合,统筹纳入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综合管理平台,为我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二)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以人工现场排查为主,辅以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无人船+测扫声呐等技术手段,对排查范围河道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将排查发现的各类入河排污口统一编码,建立全口径的入河排污口名录,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和分布。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现场排查时,对有水排放的排污口要开展快检或者实验室监测,辅助排污口溯源和后续整治工作。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在人工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基本查清污水来源。溯源主要通过现有资料核对,现场踏勘、监测数据辅助等手段,对能现场查清来源的单一性质排污口,现场进行溯源核定;少量疑难排污口,根据现场需要,积极探索使用探地雷达、内窥电视检测系统、示踪剂等技术手段。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经济、水务、建设、房管、农业农村、交通、绿容等部门的.排污口开展联合溯源。

  (五)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和“一口一策”的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问题简单能够立即解决的,要立行立改;对问题复杂或整治较为困难的排污口,要制定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河湖水质逐步改善。各街镇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分级分类行业监管机制,落实各类排污口管理责任主体。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结合河湖长巡河工作机制,落实巡查、监测、管理联动,防止问题回潮、反弹,实现入河排污口动态更新,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

  六、任务分工

  落实各街镇及经开区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区级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及经开区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街镇及经开区

  各街镇及经开区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强化专项整治工作力量配备,根据排查、监测、溯源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推动开展整治工作,并建立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二)区级有关部门

  区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街镇及经开区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筹收集整合全区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统一全区排查溯源整治基本要求,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梳理汇总工业污染源及排污口监管信息,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整治工作。

  2.区财政局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经费的统筹及落实工作。

  3.区经委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协助和配合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4.区水务局汇总提供全区污水管网、雨水管网、入河排污(水)口现有的调查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等)、全区河湖清单及水系矢量图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城镇雨洪、生活污水(含城镇和农村)等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和推进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工业企业、港口码头、生活污水纳管工作。

  5.区农业农村委汇总提供全区农田退水口、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田等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区交通委汇总提供全区公路、港口码头、临河交通工程等污水排放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公路、港口码头、临河交通工程等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7.区建设管理委汇总提供全区临河在建和待建建筑工地(包括基本信息和冲洗废水处理排放情况)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督促指导建筑工地等排污口整治工作。

  8.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督促指导居民小区等排污口整治工作。

  9.区绿化市容局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督促指导公园、绿地等的排污口整治工作。

  10.区国资委及相关企业配合各区级部门、所在街镇及经开区做好入河排污口有关资料整理和排查整治工作。

  七、工作节点安排

  为更有利于专项行动推进落实,在充分考虑各街镇及经开区相关工作量的基础上,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节点分区域实施,稳步推进,总体节点安排如下:

  20xx年12月底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整合提供入河排污口排查准备相关资料;印发《松江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河道的排查及市级河道的排查、监测、溯源工作。

  20xx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总河(湖)长度50%的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20xx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区全部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

  20xx年:制定印发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持续推进整治工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八、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具体负责市级、区级、镇级和村级河道的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各街镇及经开区是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配合区级部门做好市级、区级、镇级和村级河道入河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并负责辖区内所有河道问题排口的整治工作。同时,保障好镇级、村级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及辖区内所有问题排口整治工作的资金,按期完成辖区内所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任务。

  区级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相关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于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二)加强沟通协调

  各街镇及经开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属地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经济、交通、建设、房管、绿容等多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讨排查整治中的难题。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及经开区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强化信息公开

  各街镇及经开区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集中展示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开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13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决策部署,强化入河排污口管控,有效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按照《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榆林境内)入河排污口排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环保部门已完成我县境内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列出整治清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突出整治重点,梯次推进。优先整治影响杨家店黄河干流国考断面水质达标的入河排污口和各镇污水直排口。

  (二)坚持结果导向,精准整治措施。入河排污口分布广、

  数量多、类型复杂,要针对不同类型入河排污口,结合实际,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采取适宜的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责任导向,落实部门职责。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行业部门强化行业管理”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的'总体要求,明确部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任务,夯实部门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入河排污口整治格局。

  二、整治范围

  (一)本次整治范围包括吴堡县境内黄河干流和汇入干流的各支流;我县境内黄河干流共排查出267个口,其中246个口属于雨洪口,21个口为排污口,需整改排口见附件2。

  (二)我县境内黄河支流有清河沟、康家塔无名沟渠、川口无名沟渠、古城路无名溪流、岔上无名溪流、石沙焉无名沟渠共排查出36个口,其中有13个口有污水排出,23个口为雨洪口及农业退水口,需整改排口见附件1。

  三、整治措施

  (一)接入管网一批。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地区的入河排污口全部接入管网进行收集。

  (二)设施治理一批。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合法设置的大排放量入河排污口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入河排污口相对集中的要进行整合集中收集,收集后建设微型污水处理站或人工湿地处理后排放。

  (三)委托处理一批。对不具备设施治理、封堵回用、接入管网条件且污水排放量较大、距离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或污水处理厂较近的入河排污口,建设截污收集池收集后拉运至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或委托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任务分工

  (一)环保局是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是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管理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辖区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核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辖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并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制定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计划),全力开展辖区居民生活入河排污口整治,配合环保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三)住建局是县城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县城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包括城区洗车行业废水排放整治工作),建立城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并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全力开展城区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城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四)工业商贸局是加油站、加气站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县内加油站、加气站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全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县内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是所管行业领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监管主体,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所管行业领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五、工作时限

  请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务必于20xx年9月底前报送整改进度,于20xx年10月底前完成对吴堡县境内黄河干流和汇入干流的各支流的整改,并及时报送至县环委会办公室(县环保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由县环委会及其办公室统筹负责组织安排、指导调度、督查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各入河排污口整治责任(实施)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职责,指定本单位副职具体负责入河排行口整治工作,夯实入河排污口整治任,确保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二)强化指导服务。环保、水利、住建、工贸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入河排污口整治技术规范、河道管理规定和排水要求,结合排污口实际,主动服务指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确保整治措施的可行性、实效性和经济性。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环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各责任(实施)单位每月末应向县环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联合执法。对列入整治范围而拒不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县环委会办公室组织水利、资源规划、住建、市监、工贸、公安等相关执法单位开展联合执法。相关执法单位要根据各自执法权限,依法实施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限制生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同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移交入河排污口违法案件,确保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14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20xx年4月30日生态环境部视频调度长江、渤海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xx〕32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358个入河排污口全流域精准溯源,并实施分类整治,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管理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溯源,建成“一张排口网络”,建立“一套责任体系”。按照生态环境部“查、测、溯、治”整体要求,全面开展358个入河排口溯源工作,并结合流域水系及管网分布,形成一张排污口溯源网络图,做到“有口必溯”。在此基础上根据排污口类型和职责分工,形成仙桃市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责任清单。

  (二)分类整治,明确“一套工作标准”,开展“一批深度整治”。根据排污口类型和排入水体水环境功能,对排污口进行分级确定整治要求:工业企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溪流、沟渠、雨洪径流等其他类排污口应达到相应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不低于V类水质),确保排污口水质只能变好不能变差;通顺河流域考核断面总体达到IV类。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一口一策”的原则进行分类整治。总结推广一批涵盖管网建设、河港治理、生态修复等内容的排污口整治工程。

  (三)长效管控,总结“一套模式方法”,完善“一套工作机制”。建立全市排污口溯源整治、验收、销号工作流程和工作模式。制定排污口动态巡查和跟踪监测方案,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实施长期动态监控预警和长效管控。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20xx年6月底前)。完善长江入河排污口台账。结合仙桃市实际制定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具体责任,制定印发排污口管理责任清单,并报送省专项办公室备案。

  (二)溯源分析(20xx年7月1日—9月30日)。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明确排污口类型、水质类别及污水来源、责任主体,完成排污口命名及编码工作。

  (三)分类整治(20xx年10月1日—11月30日)。印发“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基本树立标志牌,完成全部立行立改整治任务。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按整改方案持续推进。实行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四)长效管理(20xx年12月31日前)。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分类管理机制,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参与监督”的管理体系。阶段性整改工作完成后,对入河排污口整治效果进行验收,迎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仙桃市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各相关地方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工作统筹调度,协调推进,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金俊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工作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严格按时间节点,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上报工作信息,确保各项工作按时有序推进。对进展滞后的`单位和地方,要采取预警、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对因敷衍应付、工作不力导致我市被省通报的,要移送相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三)加强技术支撑。要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全程参与我市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真正做到查的细、测的准、溯的清、治的好,确保溯源整治工作质量。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真正从源头上解决入河排污口对河流水质污染问题,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入河排污口多头管、无人管、管不好的问题。

  (四)加强资金保障。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是一项耗时长、耗费大的系统工程,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整合专项资金,用于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15

  一、出台背景

  二、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

  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入河排污口问题清单,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

  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纳入省级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二)排查溯源。

  《方案》指出通过三个不走开展排查溯源。

  一是组织排污口排查。盐源生态环境局统筹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工作,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全面开展排查,摸清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入河排污口问题清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境内雅砻江流域干流、重要支流和泸沽湖岸线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陆地延伸,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除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二是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要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

  三是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盐源生态环境局要按照“边查边测”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各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指导各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监测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湖)段水质监测,切实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是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此前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分类、命名的入河排污口应重新命名、编码。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二是明确整治要求。根据“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问题排污口由各责任主体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统筹开展整治工作。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责任主体,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盐源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已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纳入其他排口予以保留。

  三是要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保护区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四是要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依规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报盐源生态环境局核准。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原则上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五是要规范整治一批。盐源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组织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监督管理。

  《方案》指出要严格监督管理,一是强化规划引领,二是规范设置审批,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盐源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以及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县水利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县城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城市垃圾填埋场等排污口排查整治,负责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及雨水排口的整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公路、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县卫健局: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盐源生态环境局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各责任主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四是严格环境执法。盐源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非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休,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是按时验收销号。盐源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已制定的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组织对已完成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现场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予以销号,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州生态环境局和其他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排污单位重新整治,坚决杜绝虚假整改、敷衍整改。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政府统筹、部门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管,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效。盐源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工作合力。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普及,引导公众投身河(湖)保护和建设,增强公众对污染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标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盐源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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