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5-10-13 08:49:55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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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紧紧依靠农民群众,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农民自主自愿,政府支持指导。以农民为危房改造实施主体,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

  2、帮贫扶困,补助对象准确。重点补助、帮扶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3、建设标准适宜,保障居住安全。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各户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帮助农村贫困危房户解决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

  4、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三)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要求、计划和我省实际确定每年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范围和年度改造数量。20xx年的实施范围为所有县、县级市,年度改造数量为10万户;“十二五”期间争取完成50万户。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改造标准和改造方式

  (四)补助对象

  重点是具有本村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危险场地、D级(整体危险)、C级(局部危险)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

  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按有关规定确定,农村贫困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线以下的农户。

  (五)补助标准

  20xx年中央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6000元,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xx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国家补助标准的20%,市、县(市)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助。省根据各县(市)财力差别等情况进行分类补助,适当向财政状况较差的县(市)倾斜。各县(市)根据农村危房等级、农户经济状况和可用财力等因素,可区分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以后各年度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改造标准

  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引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问题。

  (七)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处于危险场地的,应异地新建;属于D级的应原址翻建或异地新建;属于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一般分散、分户在原址或就近进行改造建设。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县(市)、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要进行组织协调,帮助各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处于危险场地或D级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可统一规划和设计,集中连片建设,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对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同步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八)补助对象确定

  各县(市)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危房改造户申请审批具体办法,其中应包括“农户申请、村级初审、乡级审查、县级核准”等主要内容和步骤。县(市)政府根据省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按照生活最困难、住房最危险者优先、同等条件下残疾人家庭优先和村镇间适度平衡的原则,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庄,乡镇、村庄根据下达的任务开展危房改造户确定工作。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书面申请、户籍证明、收入证明及危房证明。农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2、村级初审。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将农户申请情况与农村危房调查摸底分户登记表进行比对;对与摸底情况不一致的,组织3~5名村民代表入户走访和现场踏勘,对住房状况再作核实。对与摸底情况一致和经核实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公示3天以上。对经评议、公示认为符合补助条件的,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级审查。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成经县级以上培训的工作组赴现场逐户对农村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农户所在村庄公示3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报县(市)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发现有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4、县级核准。县(市)政府根据普查情况、乡镇政府审查意见,组织复核小组对危房改造户申请按一定比例随机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实施改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县级媒体或相关网站以及各村予以公布。

  村级初审、乡级审查和县级核准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办结。县级政府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及时上报设区市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设区市建设部门汇总后于一个月内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备案。

  (九)危房改造实施

  1、开工建设。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可批准开工建设:

  (1)需要占用耕地的,由有权机关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已经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乡(镇)政府负责所辖村镇危房改造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应委派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村委会人员到改造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2、推进建筑节能示范。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重点在房屋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方面采取节能措施。每个县(市)至少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市)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

  3、工程验收。危房改造完成后,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标准及办法由设区市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工程改造方式制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符合村庄规划,完成改造工程全部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农户能够直接安全入住;

  (2)经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工匠)联合评价,确认质量合格;

  (3)建筑节能示范户达到相应的节能要求。

  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4、档案管理。要按规定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有关信息管理。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户纸质档案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以及改造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施工、材料、合同、质量评价等文件资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样表制作。县级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在纸质档案基础上,建立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把纸质档案信息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系统。各地工程进度等情况将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5、产权登记。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

  四、相关政策措施

  (十)资金筹集与管理

  1、积极筹措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县(市)政府可为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贷款提供政策支持。省和市、县(市)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视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各县(市)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工作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结合,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严格禁止向农户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2、加强资金管理。各县(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适时适式拨付,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县(市)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管理和拨付办法,并予以公布。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搞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

  各设区市、县(市)要根据全省部署和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做好与其他有关规划的衔接。农村危房改造应符合村庄规划。要对农村新民居、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统筹协调整合,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

  (十二)加强工作指导

  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协助指导危房户办理有关改造建设审批手续。县级建设部门要为农村危房鉴定改造提供技术支持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并加强施工管理,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巡视检查;要组织有关设计单位设计农村危房改造施工图纸或编制标准图集。设计应采用和传承当地传统的结构形式和建筑风格,墙体、地面、房顶、门窗等宜采用当地普通材料。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各级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逐级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培训,未经培训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审查、核查、检查、鉴定等工作。

  (十三)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改造工作开始后,县(市)建设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本月改造计划报送设区市建设部门,设区市建设部门汇总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各市、县(市)要及时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省有关部门。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投诉或举报公开电话,受理群众投诉或举报。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工作人员和乡镇、村“两委”人员有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等问题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发现改造户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退回补助资金。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农村危房改造的好作法,推广经验,营造氛围。省每年组织年度检查,对于完不成年度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调低其下年度目标任务及补贴数量。

  (十五)建立健全领导体制

  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中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协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民族事务、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各市、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县(市)政府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设区市负责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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