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制度

时间:2025-10-23 11:05:18 诗琳 条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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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制度(精选18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制度(精选18篇)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学生守则》,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挽救少数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有违法行为的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从严,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外公共秩序的。

  3、破坏和危害学校、社会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损坏公物、校园花木草坪的。

  6、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共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五种。

  第五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

  4、考试舞弊的。

  5、扰乱用餐、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7、经常无故不上体育、微机、美术、音乐课的。

  8、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

  9、经常在校园内随意骑行、停放自行车的。

  10、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语的。

  11、有留长发(男)、烫发(女)、佩戴首饰的。

  12、丢弃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损害校园环境卫生的。

  13、出入营业性游戏机室、录相室、桌球室、卡拉OK厅、舞厅、网吧的。

  第六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严重舞弊的。

  4、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

  6、因出入“三室、两厅、网吧”而旷课的。

  7、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9、有抽烟、酗酒或谈恋爱行为的。

  10、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11、攀爬围墙出入校园。

  第七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4、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较重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7、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

  8、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的。

  9、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的。

  10、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

  11、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4、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

  3、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4、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

  5、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6、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

  7、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

  8、参与赌博且有巨额输赢的。

  9、有严重政治错误言行的。

  10、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

  11、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条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

  第三章调查取证及处分

  第十条学生上述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保卫科负责、德育处协助。

  第十一条德育处主持、保卫科及有关年级人员研究处分意见。由该会议提出处分意见后,送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违纪学生在受处分前,必须在班上作书面检讨,并认真填写《学生处分决定书》,经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处。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提出审诉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处分宣布前,班主任要代表学校通知家长及本人。德育处、保卫科、年级组、班主任要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决定处分之日算起),超过一年学生可以向德育处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毕业班学生受以上处分的,将缓发毕业证书或发给结业证书,并将错误事实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犯错误后,主动承认错误,检讨深刻,可以考虑从轻或免予处分。盗窃公私财物后,能主动退回脏物款可考虑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伤害他人身体,受害者需要进行医治的,必须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补助。营养补助视受伤害程度,给予200、400、1000元人民币。学生损坏公物的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十八条违纪学生的经济赔偿,由其监护人支付。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参照《治安管理法》给予必要处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如有补充充修改,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德育处为本条例执行机构,本条例适用全体在校学生。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扰乱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破坏公共财产、道德品质不良的学生,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处罚

  第三条:违纪学生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六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3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者;

  4、考试舞弊者;

  5、有衣冠不整、佩戴首饰、蓄长发、穿高跟鞋、染发、化浓妆、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6、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7、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经教育不改者;

  9、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在50元以下者。

  本条例第3条,指教师教学活动不得干扰,如遇需向教师说明情况的,在课后向教师说明,不得影响教师的教学进程。本条例第6条,指在走廊及教室进行打篮球、踢足球等必须有规定场所的体育活动。本条例第7条“公物”指课桌、登、凳、玻璃、墙壁、体育器材等学校公有财产。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4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节者;

  3、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严重破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4、在教室和走廊疯、狂、闹,严重损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5、经常进网吧,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6、有偷盗行为者;

  7、从校外带入非本校学生,未经门房登记,而影响正常秩序者;

  8、与校外不良人员有联系,经查证落实者;

  9、参与打架斗殴者;

  10、未经许可强行进出门房者;

  11、翻越校园围墙者;

  13、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50元以上者。

  14、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者;

  以上条例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先赔偿,再处分。第11条规定中,如因翻越围墙造成自己伤害的',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5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并辱骂教师者;

  4、打架斗殴,先出手者;

  5、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者;

  6、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7、与校不良人员联系,并帮助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者;

  8、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者;

  9、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10、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造成严重影响者;

  11、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不大,但屡教不改者;

  12、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50—100元以内者。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60次以上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者;

  3、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打架斗殴,致人轻伤者;

  5、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6、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未造成后果者;

  7、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后果者;

  8、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9、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者;

  10、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者;

  11、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100元以上者。

  12、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节以上者;

  2、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对教学造严重影响者;

  3、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4、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后果者;

  5、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殴打或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7、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重伤者;

  8、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严重后果者;

  9、经常盗窃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

  10、因故意,多次造成公物损坏,情节严重者;

  11、有流氓行为者;

  12、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留校察看处分,再违犯校纪校规者;

  2、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除处罚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晤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4、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敲诈、鞍索,造成严重后果者;

  5、多次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伤害者;

  6、有流氓行为,造成后果者;

  7、对教职工实施人身攻击,造成伤害者;

  8、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9、触犯国家法令,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及拘留以上处罚者。

  以上条例中的“轻微伤”、“轻伤”、“重伤”等界定,以法医鉴定为准。

  第三章

  第十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需停课处理的必须报政教处批准。

  第十一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并向年级主任汇报。

  第十二条:发生伤害事故,班主任或现场教职工应及时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及时处理,之后再向年级主任汇报。

  第十三条:学生处罚由班主任将材料落实后,与年级主任共同研究,根据《宜昌市第七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出处理意见,由政教处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跨年级事件由政教处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涉及校外的事件由政教处处理。

  第十六条:所有处分政教处都将备案,“记过”以上处分决定还要交教务处收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记过”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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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处分的判定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勒令退学:

  1、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2、男女生交往关系过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事件,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拒不服从学校的管理和教育,顶撞学校教职员工,并对相关师生员工有报复行为,情节严重的;

  5、转学生、借读生严重违纪一次的;

  6、在校生有过一次处分,有第二次严重违纪行为的;

  7、一学期无故或无正当理由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40节以上者;

  8、住宿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夜不归宿且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

  9、表现一直不好,经常违法校规且屡教不改,多次被通报批评的;

  10、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第一款违纪情形外,学生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翔宇宝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规定执行。

  二、处分的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

  (一)处分的.权限

  1、通报批评视学生违纪情节由年级部或德育处决定;

  2、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校德育处决定,报校长室备案并予公布;

  3、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由校长室决定予公布。

  (二)处分的审批程序

  1、给予学生处分,先由班主任会同年级部提出违纪学生处分申请,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德育处审核,德育根据管理权限决定相应处分或上报校长室处理;

  2、开除学籍处分,须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三、处分的公布方式

  所有受处分学生,学校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布;

  (一)严重违反校规或第二次处分的学生,电话直接告知违纪学生家长,学生被勒令退学;

  (二)处理结果校园张贴,并通过校园广播系统予以全校通报;

  (三)处理结果以短信方式告知全校学生家长;

  (四)处理结果寄送学生父母所在单位或社区。

  四、处分撤销办法

  (一)如果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自被处分之日起十个月后,(高三学生毕业前夕)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德育处审核,校长室批准,可以给予撤销处分。其中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撤销处分需经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如果受处分的学生无悔改之意,表现一直不佳,或者处分期间又犯严重错误,或者本人未提出书面撤销处分申请的将不予撤销处分,毕业前仍未撤销处分的将其所受处分记入学生档案(含电子档案),并停发毕业证书;

  (三)凡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其当年的操行评定只能评为“及格”;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当年的操行评定原则上为“不及格”;

  (五)未经校长室特批,原则上不再缩短考察期提前撤销处分。

  五、对毕业生的处理

  (一)为配合学校处理违纪学生,每届高三毕业证书发放前,必须先报校长室,核实缓发、停发名单后,再予发放;

  (二)毕业生毕业后,如严重违反校纪,应停发其毕业证书;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寄送父母所在单位或社区以及高校招生办公室,存入其个人档案。

  六、其他规定

  如果受处分的学生因转学、自动退学原因等已经不在本校就读的,其处分将寄发至受处分学生的现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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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持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 一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有关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对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学生,由家长领回进行教育,看护反醒。违纪后能主动诚实地承认错误者,从轻处理或缩短处分考察期。同时有两种以上的违纪情况或两次以上违纪者加重处分。

  第二条:处分学生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公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犯错误,学校首先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的旷课累计六十节者;

  (二)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的'。

  (三)酗酒的;校内外吸烟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进入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场所进行娱乐活的,违反《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

  (六)不诚实,欺骗学校、家长导致不良后果的;

  (七)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的;

  第四条: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三条款中两项或以上行为的;

  (二)一学期的旷课内累计一百节者;

  (三)不服从教师管理,有辱骂殴打教师行为,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四)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六)因同学之间的矛盾发生磨擦而打架、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赌博的;

  (七) 吸烟、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八)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偷窃他人财物,或有敲诈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由家长领回进行教育,在家反省(1-4周): ’

  (一)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一学期的旷课累计超一百节者;

  (三)不服从教师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

  (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偷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的学生,在给予处分后,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或管教。

  第六条:违反学生宿舍有关规定的,按宿舍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条: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适当的处分。凡触犯国家法律的,送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第八条:处分的报批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处分,先由班主任进行调查,弄清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2—3天内将违纪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调查报告报年级主任。必要时,年级主任、德育处参与调查。

  (二)德育处接到上述材料后,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办法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经行政会议审批。

  (三)处分公布之前,先请家长来校讲明学生违纪情况,再由年级主任、班主任会同家长与违纪学生谈话,将处分结果通知其本人并进行教育。处分公布时出布告。

  〔四〕 受处分: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时限为一学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时限为一学期,到期满如果仍有重犯或表现不好,可延长处分时间。如果延长处分时间到期,仍不能撤消处分,则加重处理。如该生毕业时,处分仍未撤消的,该生德育考核不合格,毕业证办不到,该生不能如期毕业。一年或二年后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治 保主任加意见,学校审核后方可给予补办毕业证书。

  第九条: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先由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二)全班同学讨论通过,团支部、班委会、班主任研究同意,写出鉴定,由班主任签名,连同本人的思想表现总结一起交给年级组长;

  (三)年级组长进行核查,报德育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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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职能部门、分级处理。

  (一)对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抄送学工处备案。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拟稿,报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报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二)对违反考试纪律以外的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级处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拟稿,报学工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三)对学生违纪按下列程序办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由班导师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由系拟稿并签署处理意见,报学工处或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如果违纪事实涉及其他系或职能部门,主管部门需提请相关处、系会签方可行文;

  (3)若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难于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则由学工处或教务处进行协调处理。

  2、记过以上处分

  (1)由班导师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对违纪事实查证或结合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书面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其他系或部门也应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复审后拿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定后,再拟稿行文;

  (2)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学生登记表》,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违纪者应及时处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

  3、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

  以上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

  (五)处分决定宣布前,应与被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处分决定的编号、公布和存档。

  1、考试处分决定由教务处统一编号;

  2、违纪处分中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决定由学工处统一编号,记过以下处分由各系统一编号。

  3、处分决定公布后,由各系具体负责执行,必要时可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一起执行;同时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班导师填写处分处理结果反馈表,报学工处存档。

  4、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二、 撤销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规定。

  为了教育受处分的学生早日改正错误,不再重犯,鼓励他们继续进步,巩固转化成果,使之成为一位遵纪守法的学生,处分决定下达后,受处分同学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确有进步表现的,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一)撤销处分的`时限。

  学生撤销处分原则上毕业前进行讨论,对进步表现突出的同学可在以下期限内申请:

  1、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必须在处分公布6个月以后;

  2、撤销记过处分必须在处分公布8个月以后;

  3、撤销留校察看处分必须在处分公布一年以后进行。

  以上若有两次以上处分时,以最近一次处分为准。

  (二)撤销违纪处分的程序。

  1、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撤销违纪处分登记表》,内容包括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后的进步表现,今后的态度和努力的方向。

  2、班导师组织受处分本人所在班级的师生代表,必要时请保卫处代表参加,对学生受处分以来的表现及能否撤销处分进行评议,对于撤销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评议必须通知主管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班导师根据评议结果,提出能否撤销处分的建议。按原处分权限、工作程序复核审批。

  3、无论能否撤销处分,系和班导师必须把师生评议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4、撤销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各系处理、拟稿,报学工处与主管部门复核会签,以学院名义行文公布;撤销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处理、拟稿,呈主管院长审批,学院行文公布。

  5、撤销处分决定应与学生本人见面,由班导师书面通知其家长,并存入学生档案。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制度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不仅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励广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对学生执行本条例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的原则,同时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的处分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一年);

  5、开除学籍

  第三章 处分界限和幅度

  第五条 进出校违纪

  (一)进出校门不下车,不配合执勤人员查验,或校内骑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六条 停车违纪

  (一)不按要求粘贴车牌号、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不上锁等,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校内停车不锁,经教育不改。扣留车辆,点名批评。

  第七条 破坏绿化

  (一)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随意进入绿化场地。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条 污染环境

  (一)乱丢废物,乱扔食品、粉笔头及杂物等。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涂抹学校各类文告。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三)污秽各类墙壁及公共设施。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教学区、生活区打球、追逐、起哄。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期间染发、留长指甲,佩带首饰、穿着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怪发型。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影响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在一学期内迟到、旷课时间达10学时以上者

  (一)累计过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校内通报批评。

  (二)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在3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上课迟到三次(包括正课、自习课、实践课等学校规定的教学时间)作旷课一课时处理。

  第十条 扰乱教学秩序

  (一)上课、做操、等教育教学活动时讲话、听音乐、打电话、做与上课无关的活动,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不服从教师管理。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二)引校外人员入校扰乱教学秩序。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三)考试作弊。该科成绩判为零分,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经常不做作业。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不尊重老师

  (一)不服从教师的教育和管理,辱骂老师,恶意给老师起带有侮辱性的绰号。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殴打教师。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

  (一)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视其主从身份、斗殴规模、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入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四)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与校外社会人员不良交往,引导校外人员参与解决同学矛盾。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因此引发殴打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给予留校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敲诈

  (一)偷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敲诈未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敲诈已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沾染不良习气(恶习)

  (一)上课时间进网吧。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以上处分。

  (二)抽烟、喝酒或赌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公共场所打牌。给予点名批评之警告处分。

  (四)借阅、购买、传抄淫秽书画。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以上处分。

  (五)与同学不正常交往,产生不良影响。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物和他人利益

  (一)非故意损坏公物,按规定赔偿;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赔偿损失,并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藏匿他人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寄宿违纪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出校。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留他人住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更换灯泡、私接灯头插座或使用家用电器。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到规定就寝时间不及时休息,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不履行宿舍值日职责。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六)随地倒水、倒垃圾。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就餐违纪

  (一)通过插队等途径扰乱就餐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糟蹋饭菜。给予点名批评至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带头或参与滋事起哄,辱骂食堂工作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本人行为造成食堂或他人饭菜损失,损坏饭堂财物。赔偿损失,并处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裁决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填写《学生违纪登记表》、《学生处罚登记表》、《思想汇报表》

  第十九条 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班主任、学生处根据本条例提出意见,经校行政会议审议,报校长室批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本人不服可向校行政会议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第二十一条 校行政会议复议的裁决为终裁。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受各种处分者,处分布告在校内公布,同时也通知学生家长。处分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确定是否给予撤消。

  第二十四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定期进行考察,学生每月向学生处书面汇报思想,及时帮助教育。

  第二十五条 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处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学生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审议,校长室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案例由20xx年10月1日起实行。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制度 7

  树立良好的考风,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是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公平竞争的.需要。为了严明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坚决制止学生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现象,现对考试中违纪舞弊学生的处罚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由监考教师对学生提出口头警告,该科成绩扣除40分。

  1、考试前在自备的草稿纸、课桌上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

  2、考试时使用计算器。

  3、左顾右盼,不听监考考试警告。

  4、考试结束铃响仍拖延时间,继续答卷。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由学校对该学生提出口头警告,该科成绩按零分处理。

  1、考试时交头接耳、传递暗号,不听监考人员警告。

  2、偷看他人答案。

  3、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

  4、考试结束铃响,交卷时互相对答案,涂改试卷。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者,学校视该生的态度和违纪舞弊的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该科成绩按零为处理。

  1、考试时夹带,抄袭课本、笔记或他人答案。

  2、传递纸条、接传答案。

  3、两人及两人以上合伙作弊。

  4、不听监考老师的警告,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如舞弊学生当场未被发现,考试后,一经查明,仍按以上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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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违反学校各项制度,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别人人权,损坏公私财产,损害集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都是违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 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

  3、一学期旷课三天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周内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周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5、谩骂侮辱教师或校内工作人员者。

  6、违反规定走进“三厅”者(含电子游戏厅)。

  7、在校内吸烟、喝酒、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者。

  8、受过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一月者。

  3、有严重盗窃行为,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上者。

  4、谈恋爱,影响很坏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6、煽动不上课、聚众闹事者。

  7、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8、男女无故串动宿舍,造成不良影响者。

  9、受公安机关拘役以上处罚或治安处罚者。

  10、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处理学生, 警告、记过处分有班主任提出意见,由教导处上报主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行政会审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八、凡对学生进行处分,其处分决定应张贴布告或大会公布,并装入学生档案,同时将错误情节通知家长。

  九、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处分。

  1、解除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签署意见,上报政教处研究,报主管领导批准(受留校察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2、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解除后转入校文书档案。

  3、处分未解除者,一律不发毕业证,高三毕业班学生不予在本校参加补习。

  4、受处分的学生,必须每月向有关部门汇报思想两次,必须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否则一律不予解除。

  5、解除处分应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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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严肃财经法纪,通过专业部门的业务监督及开展定期自查,纠正违纪现象。确保教育经费及专向经费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二、违纪自查范围和部门

  1、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和学院经费拨款或补贴。

  2、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或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3、隐瞒截留应上缴的税金或创收收入等。

  4、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的`。

  5、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和减免各项收费的。

  6、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现金管理,控购商品管理等。

  7、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各项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

  8、按规定未履行申报批准手续,擅自实施的。

  9、学院财务处、伙食科、财产物资部门、校办工厂、液化气站、护理杂志社、服务公司等为法定违纪自查报告单位。

  三、违纪自查报告

  1、凡有违纪自查报告责任义务部门,每季有组织有领导的指定专人负责自查,并向审计处报告自查情况。上报时间不超过季末一个月。

  2、对自查发现的违纪问题,能主动纠正的,不再按违纪处罚。

  3、审计部门对自查违纪款额无论数额大小,应分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收缴非法所得归还原渠道。

  (二)补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帐目,应作出冲转说明。

  学院审计处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报告违纪自查报告执行情况。重大违纪事项谁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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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入考场时,只能带必需的笔、尺、橡皮等。课本、资料、书包等,应统一放在规定的'地方。

  二、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考号,不可在试卷上作其它标记。

  三、考试开始才能开始答卷。

  四、按规定用铅笔、圆珠笔或钢笔答题字迹要端正、清楚。

  五、答题要写在试卷规定处,书写格式正确。

  六、提前十五分钟进场静休,迟到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后才可交卷出考场。

  七、保持考场安静,不可说话,不可喧哗,不可在考场外逗留或谈论。

  八、不交头接耳,不左顾右盼,不可夹带偷看,抄袭或者有意让人抄袭,不可接传答案或交换答案。

  九、考试终了,立即停笔,等监考老师点清试卷,无差错方可依次退出考场,不可带走试卷。

  十、违反以上纪律者,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扣分、取消本次考分等处分。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制度 11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教学日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上课、社会实践(实习、军训、劳动、社会调查、咨询服务等)以及规定参加的集会、体育活动等都要严格遵守考勤和考核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席者,均以旷课处理(每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三、逢节假日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因故须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必须经院(系)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四、学生上课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均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学生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者,以旷课1学时论;对旷课1学时以上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超过6学时者应责令其书面检查;旷课累计达12学时者,应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旷课累计达2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屡教不改,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者应予退学;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五、学生因故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星期内的由各院(系)领导批准;请假一星期以上的经各院(系)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请假期满,应向各院(系)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六、除患疾病或突发事故外,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期末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因特殊事故必须请假者,应向各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各院(系)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以旷考论处。请病假应由本校门诊部或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一般应从严掌握;请公假一律由有关部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其它各部门无权审批公假),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登记备查。

  七、学生在一个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六星期者,应作休学处理,办理休学手续。某门课程缺课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课程应重修。

  八、学生上课和其他必须参加活动的考勤由班长负责;选修课、公共课大课由任课教师抽查点名,并定期将考勤表上交各院(系)办公室。各办公室要有专人管理学生的考勤工作,及时掌握学生的考勤情况,正确地做好统计,按月公布学生考勤情况,及时向院(系)领导汇报,并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九、各院(系)应将学生缺、旷课的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汇报,每月填写学生考勤情况表并报送教务处教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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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百色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出勤制度

  (一)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到系里报到注册,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都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三)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长假前后原则上不准请假。

  二、学生考勤制度

  (一)学生的考勤分管领导全面负责,系办公室负责对任课教师考勤登记进行监督,学公办负责对各班的学生考勤进行监督。

  (二)课堂授课由任课教师考勤。任课教师应以周为单位及时将学生出勤情况录入学生考勤系统。

  (三)各班纪检委员必须按时考勤本班同学出勤情况,并做好考勤记录。

  (四)辅导员应及时查看学生出勤记录情况,对旷课学生及时批评教育和处分。

  (五)全体考勤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工作,严禁包庇、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学生请假制度

  (一)学生因故需请假者,必须按“外语系学生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同时填写《百色学院学生请假处理笺》,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系辅导员批准。

  2、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系学工组长批准。

  3、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工组长签署意见,学工处批准。

  4、请假一周以上者,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二)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可电话向辅导员口头请假),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必须有本院医务室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三)学生请假期满,需延长请假时间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如本人确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四、旷课、缺课的处理

  (一)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按时回校注册,或不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学院、系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或在节假日期间擅自提前离校、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二)授课时间内,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集中活动(指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旷课一天,按每天7学时计。迟到、早退二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三)对旷课的学生,系学工办应令其检讨并进行批评教育。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学时以上者,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报告学工处。

  (四)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报到注册和连续旷课达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制度 13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风尚,根据《xxxx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照《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学生违纪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除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八个项目。一切处分均报学校行政会讨论,校长室审批执行。

  二、凡不佩带校章、不按规定穿校服,拾到别人校章不上缴而私自取来佩带,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穿拖鞋进校者,没收拖鞋,写检讨书存档,记缺点一次,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男女生染发,着令停学整理,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乱丢果皮、纸屑,在墙上印鞋印或涂画墙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的处分。

  五、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至记大过的处分。故意破坏者,着令停学教育。

  六、不准到电子游戏室和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至记过的处分。

  七、不准看黄色敏感书刊、黄色音像等出版物。凡带黄色敏感书刊、黄色录像带到校者,没收其书刊、录像带并销毁,且记大过一次。

  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取消该科成绩。

  凡旷课十五节者,学校给予警告处分,三十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四十节者责令家长带回教育,并记大过处分,五十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含除名)处理,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个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两次迟到或早退折算一旷课,课间操缺一次折算一个旷课。

  十、私自到江河游泳或结伴到外郊游者,经查,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十一、凡吸烟、赌博、私带打火机、香烟或其他危险物品到校者,一经查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凡打架、斗殴或招引外人来校寻衅者,按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有伤害事故的.`,要负责赔偿对方全部医药费;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凡参与偷窃、诈骗、勒索者,除着令退回全部赃款、赃物外,按情节经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通知该生所在居委,家长工作单位。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除特别注明外,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上”,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即指从该项起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特例由校长室做出特别处理。

  十六、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制度 14

  一、为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根据省、市学籍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为主以及慎重处罚的原则,确保纪律处分的严肃性。

  三、每个学生都应自觉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国家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均应视为违纪行为。

  四、违纪学生的处理等级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五、凡违反《中学生一日常规》情节较轻者,视情况可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六、三次给予全校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尚未撤销,又有新的违纪行为者,处分从重。

  七、其它严重影响校风校纪的违纪行为处分(见附表)

  八、处分违纪学生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向政教处提出书面处分报告;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政教处研究后报分管校长同意;记过处分报校行政会研究批准。

  九、纪律处分决定后,须通知班主任与家长,提前与学生谈话,并全校公布。

  十、处分在一定期限后,可予以撤销。撤销处分期限为:警告处分三个月,严重警告及记过六个月,留校察看一年。申请撤销处分的学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同意后上报政教处,经校行政会研究批准后,由政教处下发撤销处分通知给班主任、学生本人和家长。

  十一、凡受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者,本学期不能被评为三好生,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本学年内不能被评为三好生。班级内如有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该学期班级不得评为优秀班集体。

  十二、学生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要记入政教处档案,学生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至毕业时仍未撤销者,记入本人档案。

  十三、本条例适用江苏省浦江高级中学生所有在校学生,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制度 15

  一、为了加强校风及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校园良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据《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劝其退学;

  7、勒令退学;

  8、开除学籍。

  三、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讨论,可按期终止;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可根据该生犯罪的具体事实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被处以警告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6、被处以罚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于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秩序,破坏团结者,根据错误的具体情节、造成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偿还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案值不满1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10元以上(含1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案值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4、案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多次作案累计价值满100元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但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严重警稿处分。

  3、损坏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传话者:

  (1)发现同学之间的矛盾或可能引起打架的现象,不积极通过教师或学校解决,反而传话给一方引起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2)凭主观推测或猜想传话引起打群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3)故意传话挑起矛盾,造成打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2、怂恿者:

  (1)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打架者:

  (1)殴打他人或结伙斗殴但未造成人身伤害(含肉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人轻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人重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用凶器伤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终止又报复打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4、偏袒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进事态严重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伪证者:故意提供伪证,妨碍正常处理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怂恿者、打架者犯此条加重处分。

  6、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个人或集体污辱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对邀请校外人员参与打架,学校视情节严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9、对于侮辱教师、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九、凡聚众赌博、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学校要求男女同学交往要大方,合体,符合中学生身份,遵从中国国情和公共道德规范,对男女同学交往过分亲密,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劝其退学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男女同学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学校严禁将管制刀具带入校园,私自带管制刀具入校未造成后果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据第八条相关条款处分。

  十二、住校生不遵守学校纪律,私自外出或翻围墙出学校,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如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反此规定者,即使没有其他违纪行为,也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加重处分。

  十三、学校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饮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学生酒醉进入校园,视具体情况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若学生饮酒闹事,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校园严禁学生吸烟,第一次吸烟被发现,学校予以教育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被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出处分;三次以上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十五、不按时会宿舍或故意躲在隐蔽角落导致学校四处寻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把校园卡、学生证、校服借给他人(包括校外人员)并以此试图或已经进入校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住校生三次违反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住读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走读生违反走读规定或不服从门卫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对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在食堂、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没有任何合理的原因哄闹,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者;

  (2)对教师及领导寻衅滋事者;

  (3)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二十、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私用电炉、电吹风、电热毯、电水壶、暖手壶等电热设备及使用蜡烛、酒精灯、火柴、火机等易燃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规使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导致重大灾害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反《阳贵一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十二、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旷课累计达10—20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1—4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1—60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61—9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9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对考试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是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或用手机自己作弊以及帮助他人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四、学生第一次受处分后,如未撤消处分又再次违纪需要处分者,无论违纪轻重,一律在原来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二十五、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列规定中的类似条款给予适当的处分。

  二十六、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1)享受助学金者,受记过以下处分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降低一等,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2)受记大过处分时,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只享受原来的30%,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3)受留校察看处分时,在察看期间停发全部助学金;

  (4)凡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任何优秀学生的奖励、评比及奖学金的评比。

  二十七、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从重处分:

  1、可以从轻处分的:(1)能主动承认错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制度 16

  为了加强校园常规管理,规范违纪处理,现对学生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如下处理。希望各年级、班级认真组织学习违纪处理标准细则,严格履行违纪处理制度。

  1.在校学习期间,不准迟到;上、下午最后一节课未经允许不得提前出教室;在校期间不准不请假出校门。

  学生有迟到行为,班主任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多次迟到、屡教不改者,班主任约见家长,学校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校会公开批评;上、下午最后一节课未经允许不得提前出教室,违反规定者学校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不请假出校门,记过处分,校会公开批评。

  2.不准抄袭作业;认真对待每一门学科考试,考试时不准有任何形式的作弊。

  凡抄袭作业,经学生举报,校会公开批评;考试态度不端者、考试作弊者,班主任约见家长,予以记过处分,校会公开批评。

  3.不准不穿校服(包括校服裤子);不准戴首饰,不准染发、染指甲;男生不留长发,夏季女生不穿无袖衫、超短裙;不准穿拖鞋、背心等进教室。

  不穿校服(包括校服裤子),查处后严重警告;戴首饰,染发、染指甲,查处后严重警告;男生长发,夏季女生穿无袖衫、超短裙,穿拖鞋、背心等进教室,查处后严重警告。一周之内两次以上违反,班主任约见家长,给予记过处分,德育处公开批评。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准抽烟、喝酒;不准看或传播黄色音像、书籍;不准进营业性网吧;上网时不准上不健康网站;不准乱拿他人物品;不准损坏公物;不准私拉乱接电源或违规充电;不准带香烟、打火机、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进校。

  第一次违反者,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违反者,开除学籍。

  5.男女生不准非正常交往,校内外不得有牵手、挽臂、搂抱等行为;男生不准送女生回宿舍。

  违反者,给予学生记过处分。二次违反,学生开除学籍。

  6.学生不准打架;不准说脏话;不准顶撞师长和学校工作人员。

  违反者,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上处分;德育处公开批评。

  7.中午不准逗留教室;晚自习结束后及时离开教室、离开学校,及时回家。

  违反者,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二次违反,记过处分。

  8.不准乱涂、乱画、乱吐、乱扔、乱踢或乱停车辆。

  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次违反,给予记过处分。

  9.不准把手机、游戏机、随身听等电子产品或棋、牌等带进教室、宿舍。

  违反者,查扣相关物品,记过一次;二次违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自习时间,不准喧哗、吵闹;不准随意出教室或在教室内走动;不准吃东西、喝饮料;不准看跟学习无关的小说、报纸、期刊(由语文老师鉴定);课堂上不准睡觉;非体育课期间,不准在课上外出打球;不准在走廊或连廊大呼小叫。

  违反者,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二次违反,记过处分;班级群体违反者,班级不得参与优秀班级评选。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制度 17

  一、本室所藏的书刊,仅供本校学生阅览,其他人员需入内阅览时,应征得管理人员的.许可。

  二、进入本室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将提包等物带入室内。

  三、阅览人员入室阅读报刊、杂志,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携带出室外,需要借阅,必须进行登记。

  四、要注意爱护学校的书籍,如有污损或盗窃行为,应按学校的"书刊丢失、损坏赔偿制度"进行处理。

  五、要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爱护公物,室内的书架、桌椅不得乱写、乱刻、乱画或随意搬动。

  六、要注意保持室内环境的安静、整洁,不得在室内大声喧哗、聊天、吃零食,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丢瓜果纸屑等。

  七、每天对指定班级进行开放,有组织的进行阅读,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发放图书,阅览结束按原数归还管理人员。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制度 18

  一、升降国旗时,表情庄重,衣着整洁,脱帽肃立,行队礼或注目礼,唱国歌严肃、准确、声音洪亮。

  二、着装整洁得体,坐正立直,行走稳健,谈吐举止文明。

  三、使用好礼貌用语:请、您、您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等。

  四、使用好体态语言:微笑、鞠躬、握手、招手、鼓掌、右行礼让、回答问题起立等。

  五、进校第一次见到老师问好,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行礼,课堂上发言先举手,课余进老师办公室或居室,喊报告或轻敲门,经允许后再进入,离校时向老师、同学道别。

  六、家中吃饭请长辈先坐,离家或者归家与家长打招呼。

  七、碰见老、幼、病、残时,行走让路,乘车让座,购物时先尊重、帮助残疾人。

  八、碰见客人或外宾,主动问候,微笑致意,起立欢迎,招手送别。

  九、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起立并用双手接递。

  十、参加集会时肃静,大会发言先向师长和听众致礼,发言结束道谢,观看演出、比赛时,适度鼓掌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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