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

时间:2025-01-23 09:25:38 秀容 申请书 我要投稿

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精选12篇)

  在现在社会,有各项事务需要申请书,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注意问题。那么相关的申请书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精选12篇)

  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 1

  申请人:xx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我公司申请xx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xx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xx公司xxxx万元的现金,而xx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xx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xxxx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xx公司的借款只是xx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xx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xx城区法人民院

  申请人:xx有限开发公司

  x20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 2

  申请人:何x,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xxx字xx号裁定。

  事实和理由:

  柴x诉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xx日送达生效。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x与王x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x诉称王x于20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x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x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x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x向柴x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x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x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x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x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x提供的用来证明王x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x与王x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x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x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x对柴x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x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x与王x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x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x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 3

  申请人:xxx,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号裁定书

  二、解除对于申请人所拥有的房屋的查封状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与借款xxx万元,双方暂定六月之内偿还,并且愿意以执行令中涉及的号房屋用于抵押。随后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公证。因此,申请人对债务并无申请,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对于贵院发布的'(令)以及执行办法以及查封行为不予认可。

  申提出申请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与本案债权人约定有效,但是其具体抵押行为并未完成,查封行为违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时应当以登记作为抵押成立要件,并且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

  因此,贵院查封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支配权。请求贵院对此行为予以纠正。

  二、双方的做的公证只能是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的一种证明,以此强行命令我方因抵押交付房屋行为不合法

  申请人与之间债权债务真实有效,申请人予以认可,但是公证书只能是对于本次债权债务真实性认可的第三人见证行为,并不对其公正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承担责任,因此,贵院不能以公证代替国家强制性规定,以抵押权之名查封我方房屋,进而强令我方将所涉不动产交付他人其行为不合法

  三、抵押权是为了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保障行为,在抵押权成立之前不得对抗第三人

  作为独立法人机构我方债务众多,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前如何处置财产是我方自主行为,我方通过手段也有能力予以偿还,但是贵院查封之后,该房产价值远超所欠债务,对申请人并不公平,对于所涉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平。而且执行书中涉及房产无法交易无法变现,导致债权纠纷更加严重,矛盾更加尖锐,并不符合积极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矛盾的主旨。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标注的或者强制交付房屋一说不合理。

  四根据上述三条申请人可以推论,在贵院颁布的执行令中,后加的一条“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种强制性要求不合理不合法,本不应该出现在该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内容协助执行,更不应该作为贵院一种手段强加于申请人。因此请求贵院对于该执行令予以中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 4

  申请人:方xx,女,汉族,1963年xx月x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大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

  在申请执行人梁xx与被执行人xx区xx实业发展公司,就(20x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申请人的财产,即:位于xx市xx区xx街xx大道x号x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申请人依法提出本执行申请。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申请人的财产位于xx区南沙街xx大道xx号xx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方xx与被执行人xx区xx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20xx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xx区xx大道xxx号xxx房的房屋出售给申请人,申请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xx年5月8日,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申请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申请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申请人是案外人,贵院将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 5

  申请人:,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福建省路226号,身份证号码350.

  被申请人:,女,汉族,20xx年xxx月3xxx日出生,户籍地址209号,身份证号码441.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执行回转被申请人因错误执行取得的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执行案号:号)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贵院作出()深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xx年xx月xx日生效。履行期限届满未主动履行,被申请人遂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贵院依法受理(号)贵院在拍卖房产后取得元可供执行款项,并在该笔执行款中将元划扣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为的债权人,债权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在申请人与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向贵院发出过()深民一初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贵院协助冻结深法执字第号案件中除了给付被申请人款项外的'剩余执行款,以0000元为限。申请人在深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无法足额清偿所欠申请人的债务,而贵院划扣给被申请人的执行款项超出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属执行错误。由于多划扣的款项导致申请人权利受到损害,

  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出以上执行回转申请,请批准。

  此致

深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 6

  申请人:方x,汉族,住广州市x区x路x大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

  在申请执行人梁x与被执行人x区x实业发展公司,对(20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期间,贵院误把案外申请人之财产权益——广州市x区x街x大道x号x号房产当作了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了执行。为此,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回转申请。

  请求事项:

  立即终止执行程序,并退还位于x区南沙街x大道x号x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方x与被执行人x区x实业发展公司在20xx年4月12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规定被执行人将位于x区x大道xx号xx房出售给申请人,总价为¥150,000元。在20xx年5月8日,申请人已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同时被执行人也将房屋钥匙交给了申请人,并完成了实际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人在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且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要对此无过错,人民法院也不得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综上所述,贵院将案外申请人的财产实施执行的行为存在明显错误。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请求贵院立刻停止对以上财产的'执行,并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 7

  申请人:x,男,汉族,出生于20xx年xx月xx日,住址:福建省路226号,身份证号码350.

  被申请人:x,女,汉族,出生于x年x月3x日,户籍地址209号,身份证号码441.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执行回转被申请人因错误执行取得的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执行案号:号)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贵院作出x深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xx年xx月xx日生效。履行期限届满未主动履行,被申请人遂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贵院依法受理(号)。贵院在拍卖房产后取得元可供执行款项,并在该笔执行款中将x元划扣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为的债权人,债权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在申请人与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向贵院发出过x深民一初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贵院协助冻结深法执字第号案件中除了给付被申请人款项外的剩余执行款,以0000元为限。申请人在深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无法足额清偿所欠申请人的债务,而贵院划扣给被申请人的执行款项超出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属执行错误。由于多划扣的款项导致申请人权利受到损害,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出以上执行回转申请,请批准。

此致

深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 8

  申请执行人xxx,性别xxx,民族xxx,20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xx,身份证号码xx

  被申请人x,性别xxx,民族xxx,20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xx,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x有限公司

  住所:x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xx作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理由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xxx纠纷强制执行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案号:xx执字第xx号),至今被执行人xx公司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清偿义务,同时x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系公司100%控股股东,且有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特申请追加x为本案被执行人。

  特此申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 9

  申请人:xx,汉,xx出生,住南xx

  被申请人:xxx,汉,xx出生,住xx职业:xxx申请执行依据:x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庆xx初字第xx号民事

  请求:xxx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元;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就请人xx诉被申请人xx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xx)xx民初字第xx号),判决被申请人xx应于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申请人xx元赔偿款。

  被申请人未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拒不执行原判决,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赔偿款。故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元,同时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xx承担。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 10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xx

  法定代表人:xxxx

  异议人与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xxx法院)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xx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异议人对xx法院冻结被执行财产时存在漏项、未按法定程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未按照执行法定程序将冻结的财产执行等行为不服,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1、请求查封迟延履行金等值的财产;

  2、请求将xxx依法纳入执行人失信名单;

  3、请求依法将冻结财产执行到异议人账户。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与xxx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xxx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内容“支付工程款x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在判决书生效并已经过给定的履行期限,xxx公司在完全具有履行执行能力情况下,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致使该项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其这一违法行为严重侵犯异议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为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异议人于20xx年xx月xx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成功,案号x号;后为了更好的促使xxx公司尽快配合贵院执行工作或主动联系申请人协商解决该案执行事宜,异议人向贵院递交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书》和《将被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20xx年xx月xx日,异议人为了解案件执行情况,遂与执行法官进行电话沟通,询问案件执行情况。

  但是,却被告知,因在冻结xxx公司银行账号时,未计算到延迟履行金部分,要求异议人放弃该份权益;并多次和异议人的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通电话,态度强硬!在异议人已经明确告知坚持迟延履行金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游说!

  在异议人询问什么时间可以到账,被告知冻结款需要15天的异议期才能够到账,但询问被执行人什么时候可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时候,被告知“不需要,没有必要,已经冻结了就不需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7修正)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冻结并不影响被执行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而异议人也未查到有关于冻结后存在15天异议期的规定。

  异议人认为,贵院xxx号案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对异议人的诉求置之不理;为此,异议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向贵院提出异议,望贵院依法维护异议人已被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合法权利,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在每一个诉讼阶段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

  申请人:xxx

  20xx年xxx月xx日

  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 11

  申请人:xx,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被执行人:xx,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请求执行事项:

  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归还借款xxx元及支付利息xxx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x市人民法院(20xx)第xx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已作出xxx省xxx市人民法院(20xx)第xx号民事调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人借款xx元及支付利息xxx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判决生效且确定的履行期限也过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分文还本付息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后贵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本案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在xxx市购买了房屋一套,证明其已有履行能力,特申请贵院对被执行人恢复执行。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 12

  申请人:xx

  住址:xx

  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请求事项:

  请求变更“代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xx年xx月xx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朔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裁定由原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依法于xx年xx月xx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xx%,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xxxx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xx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万元。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附承包合同书)

  3、原被申请人在xx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xx年营业执照未年检。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并负连带偿付责任。

此致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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