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赔付申请书

时间:2022-09-27 15:30:32 申请书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后赔付申请书范文(精选5篇)

  随着社会在进步,申请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通过申请书,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交通事故后赔付申请书范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交通事故后赔付申请书范文(精选5篇)

  交通事故后赔付申请书1

  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后赔付申请书2

  申请人:xxx,女,身份证号:住址: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xxx

  第三人:xxx,女,身份证号:住址:河南省xxx

  申请人不服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1月18日作出的公交认[]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法提出复核。

  申请事项:

  一、依法撤销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支队于1月18日作出的公交认[]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认定申请人对涉案事故无责任,第三人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后赔付申请书3

  申请人:

  请求目的: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鉴所〔XX〕法临鉴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特申请对yb的伤残等级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本鉴定书作出机构是南充市营山县鉴定机构,而第一次鉴定机构是南充市鉴定机构"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因此本鉴定书严重违背程序,应当无效。并且该鉴定书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做出鉴定时并无两个在场人员见证,明显违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轻,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诊断4"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病历上是"挫裂伤"。法医临床检查部分说:"步态正常……右膝关节外观正常,内侧有轻压痛,右膝关节活动正常"。被鉴定人yb目前还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鉴定时稍轻,如果病情不好转,就不会是十级的最轻伤残等级了。

  分析说明部分(一)"确诊为头皮裂伤……右膝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明显违背依法客观公正中立鉴定原则,因为病历是"确诊为脑外伤、头皮裂伤……右膝骨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

  故意遗漏重要病情:中心医院mr报告单诊断意见"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伴内、外侧半月板、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该鉴定书遗漏的"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才是评残最主要的。经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所以第一次鉴定在综合基础上评定为十级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医疗费审查部分,该鉴定书明显越权鉴定: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费215元,作为被鉴定人是中学生,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是根据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鉴定人应对医疗机构质疑,被鉴定人保留索赔权利。自费药品认定,也是委托鉴定项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险公司的权利,该鉴定书越权鉴定应当无效。

  四、因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并无从属关系,也没有在后鉴定意见书自动取代在先鉴定意见书。在二者有矛盾冲突时,法院也应综合鉴定机构所在地和办理鉴定数量和鉴定人员资质、资历等方面,认定没有违法违反程序的'鉴定报告。

  综上所述,南鼎司鉴所〔XX〕法临鉴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鉴定准则,损害了被鉴定人合法权利。特请求法院委托高资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者直接认定第一次司法鉴定"南通司鉴中心临鉴第15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后赔付申请书4

  申请人:林xx 男 46岁 浙江xx人

  家庭地址:xx县xx镇平西路xx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 联系手机: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 男21岁 浙江xx人、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xxxxxx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xx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xx县xx镇xxxx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xx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20xx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林xx

时间:

  交通事故后赔付申请书5

  申请人贾xx,男,x岁,住址:湖南省xx县景港x镇xx街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徐xx,男,x岁,住址:重庆市x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队作出的第20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队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厂区有东门路口和南门路口,两个路口相距约五百米。

  南门路口是个十字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和一个“门”型人行天桥,路中间还安装有隔离拦栅。

  发生事故的富士康东门路口是个“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没有过街设施,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更没有交通信号灯,在路口南端十多米处就没装隔离带了。该路口唯一的交通标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离带终结处树立有两根引导人们谨慎横道的横道指引桩。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与南门路口是两个不同的路口,不能混为一谈。东门路口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树有两根允许行人横道的横道指引桩。申请人当时就是遵从横道指引桩指示、对着指引桩由东住西横道时被被申请人疾驶而来的小车撞伤的。

  在东门丁字路口东西两则日夜有的士、私家车、“蓝牌”车和多条线路的公交车停靠,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在申请人横道处横过道路到对面搭车。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伟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二、20xx年3月x日9时40分许,在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被申请人徐xx。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被申请人徐xx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队作出的第20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贵局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请人:贾xx

  20xx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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