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合同(合集1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关系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关系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运行调整及乙方业务经营需要,原归属于甲方的物业经营管理业务划归乙方经营管理,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相关员工劳动关系转移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
一、乙方同意接收甲方原相关员工(详见附件:劳动关系转移人员名单),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员工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即:甲方相关员工的劳动/劳务合同主体由甲方变更为乙方。原甲方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继续履行,甲方相关员工应履行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继承甲方转入员工被确认的工龄,合并计算为乙方的连续工作年限。
三、甲方转入乙方工作的员工,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等均保持不变。
四、甲方及乙方将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办理甲方的'劳动关系转移相关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薪资结算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等事宜),甲方应督促员工积极配合。
五、本协议是乙方于甲方员工履行原相关合同的附件,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附件:《劳动关系转移人员清单》
劳动关系合同2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 ,工种、岗位:
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双方因以下第 项(只选一项)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
甲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本证明一式2份,手续完备后,劳动者档案、用人单位各存一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不能复写,涂改无效。
劳动关系合同3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或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有固定期限),现由于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协商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二、乙方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享受截止为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补偿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全部给付项目包干总金额共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元)。
上述款项为一次性了结总付金额,包括赔偿金、各项经济补偿、工伤医疗待遇、加班工资、 其他劳动报酬和福利等。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后三日内一次付清。
三、乙方对甲方应付其劳动报酬和各项经济补偿等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并没有争议。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四、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仍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以外亦无其他争议。假设存在其他权益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将其放弃。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签字):
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劳动关系合同4
黄某于20xx年11月进入某服装公司工作,从事生产管理工作,月工资5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11月,合同到期后,服装公司与黄某的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xx年2月,黄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及加付经济补偿金一倍的赔偿金10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支持了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驳回了其加付赔偿金的请求。黄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分歧】
本案加付赔偿金的请求是否应该支持?
【律师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不应支持。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该条正确理解是: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但加付赔偿金如果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此种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过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应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行政处理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向法院起诉与劳动行政处理程序是平行的,劳动者可以选择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规定法院应予受理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正是要求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必须经过劳动行政处理程序。所以认为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无须经过劳动行政处理程序的观点是错误的。
本案中,黄某未经过劳动行政处理程序,直接向法院要求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关系合同5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双方之间有关劳动关系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
二、乙方应在上述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之前向甲方及用工单位交接工作完毕,结清全部财务手续,交还全部公司物品。
三、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前述款项清偿了甲方与乙方因劳动关系履行及解除而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和经济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带薪假期、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其它任何款项,是为最终、全面的补偿。支付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未结款项及未了结事项。
四、乙方离开甲方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从事损害甲方利益和名誉的活动。
五、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出、领取离职证明等手续。如乙方未按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领取离职证明或未按时办理其他与离职有关的手续,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过平等自愿协商,并已对签订后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形有充分预见,无论本协议签订后出现任何情形,均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自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本协议履行后,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请求。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关系合同6
20xx年12月底,听取各方意见后,《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推出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有了很大调整。但到目前草案原定确认稿推出的时间一再延后,至今仍无定论。在修改定论尚未出台之前,大胆猜想一回,设想新的劳动合同法将如何影响职场关系。
短工更短 长工更长
为平衡劳动者利益,“草案”规定在3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3)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约的。由此看来,可以想象两种可能性:一方面用人单位对于一部分工作能力较有可信度的员工会大方签订长约,同时,由于合同期满解约的原则未变,用人单位对一些工作能力不稳定的年轻员工将采用更短的约期,以换得用人自由,特别是一些季节性或是项目性工作,更多可能通过小时工的方式来雇用。不知员工对企业长期依存的安全感能增加,还是会减少?
末位淘汰制退出历史
依照“草案”第4章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除非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后期不能再以业绩不达标的理由将员工轻易请出门,即使付出1个月的工资为补偿。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付出两倍赔偿金。这种措施虽然保护了员工不会被用人单位无理开除,但也加大了年轻就业人群在就业市场的压力。一些公司也担心这些规定是否会令其原有的一些绩效管理政策对员工无法长期实施,说到底,订长期合同还是订短期合同将是对人力资源管理智慧的最大考验。
培训不再是“绑人术”
如果“草案”通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大多数培训就不再是企业与人才之间强制延长服务期契约的依据。“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1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金。另外,草案对违约金的数额也进行了限制,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相较一审稿中以“6个月脱产培训”为可约定服务期的起步价,现在1个月的`期限已可令企业大松一口气。不过要满足1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条件也并不容易,只要你在培训期间能证明在当地仍在为用人单位承担一定工作量,就又不属于这一条件的约束范围。
假简历问题被重视
“草案”一审稿第一次提出了撤销权的概念,“对存在重大误解的劳动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都有权申撤销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对企业造成重大误解呢?劳动法世界首席顾问魏浩征表示,简历注水可能是最大的可能。这也将使得对员工的背景调查业务进一步蒸蒸日上,若发现员工表现与用人单位要求不符,想尽早请他出门,背景调查也许是用人单位最能享有主动权的机会。这倒正好给那些觉得企业不会有功夫去核对简历的作假者们敲响了警钟。不过,二审稿在撤销权给予方面又倒退了,仅留下“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被视无效,鉴于企业方面仍在大声呼吁“不要忽视员工欺诈现象日盛”,也许三审稿中我们又会看到新增对劳动者诚信的约束。
“防”员工尺度更大
在“草案”中,首次明确了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观察人士认为缩短竞业限制期增加了劳动者的就业自由,但估计企业也会在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核心资讯分享上,设更多的保密层级,以减少无形资产的流失。
员工派遣形式受抑制
“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不低于2年,期间即使无工作可派仍需支付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另外,用人单位要实行同工同酬,若派遣员工岗位在本单位无同类劳动者,参照所在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确定报酬。另外,“草案”同时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以提高派遣机构入行门槛。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竞相组办工会
在给予员工参与企业决策的民主性上,“草案”也推进了很大力度。一审草案曾规定凡应该通过工会、职工大会或是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做出规定无效。不过,二审稿对于工会的权利范围进行了限制,将民主程序进行了一些简化,只是提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过职代会或是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集体合同作补充
集体合同出现在草案最新稿中也不令人奇怪。对于引入工会机制如何能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集体合同也许是最好的回答。集体合同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工会或是劳动者推举的代表(在未建工会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表示,个人劳动合同起的作用是建立劳动关系,而集体劳动合同则发挥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企业是否应该裁员,降薪降到什么程度,如果跟单个员工谈,他们是没有什么主动权的,而工会或是集体代表说话则能平衡力量。”
现在,一切还没有定论,就让我们耐心等待这部新法的最后结果。
劳动关系合同7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否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建立?
20xx年3月,被申请人甲公司公开招聘员工,申请人林某前去应聘,经洽谈并相互了解后,双方均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由于林某当时尚在乙单位工作,因此双方在20xx年3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由林某在20xx年4月之内向乙单位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甲公司在林某报到上班后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的,公司将不予录用。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签字盖章。
因多种原因,林某于20xx年5月15日方与乙单位办理完离职手续,其后当林某到被申请人甲公司报到时,该公司告知林某,由于其晚到半个月,公司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员,因此对林某不能再予录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林某于是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林某认为自己为应聘甲公司工作而辞去了乙单位工作,甲公司已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应确认自己与该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现甲公司因自己晚到半个月而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要求甲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甲公司认为公司与林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林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事项,公司按合同约定可以不录用林某。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并赔偿损失。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林某的仲裁请求未给予支持。
[评析]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林某和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及双方作出的特别约定 (要求林某于一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甲公司报到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是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林某的权利,故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法订立并生效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当事人依法必须为之或不得不为之的强制力。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3)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当事人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效力。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反之,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
所谓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劳动权利义务的确立。《劳
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即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劳动权利义务有法定的,也有约定的,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劳动权利义务也就相应确立。 本案中,林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该劳动合同是附条件的劳动合同,即林某需与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在一个月之内入职作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建立和履行的前提。由于林某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入职并向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未形成用工关系,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尚未建立。
启示与思考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表明:劳动合同的生效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仲裁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区别两者的不同。既要考量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也要考量当事人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本案中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在其实际履行之前,即用人单位用工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同时建,此时,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在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是劳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当事人有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的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确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合同8
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时常处于分离状态。为此,有必要从法律上进行识别,以利于对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权利的救济。
基于劳动关系建立的实践性考量,《劳动合同法》第10条将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预设为三种可能情况:其一,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同时发生。其二,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劳动合同并没有订立。其三,劳动合同已订立,但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为此,正确识别《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才能有助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及其适用。
一、“理想模式”与“现实模式”的一般法律识别
从通常意义上讲,上述第一种情况可谓“理想模式”,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用工”的同时订立劳动合同。为此,上述第二、第三种情况可谓“现实模式”,即先建立劳动关系(指用工发生)后订立劳动合同(指书面形式),或者先订立劳动合同(指书面形式)后建立劳动关系(指书面合同)。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为固定劳动合同之证据功效,《劳动合同法》又为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设置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中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看,上述条文可促使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劳动者权益救济看,上述条文明确为劳动者指明了法律救济的路径;从行政执法效率看,上述条文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对于先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无论从法律责任讲还是从稳定劳动关系讲,立法者都是着眼于追求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共存的效果。因为,这不仅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客观要求,而且符合劳动合同订立的实际需要。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谓先订立劳动合同(指书面形式)后建立劳动关系(指书面合同)之情形。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律适用者,乃至一般理性之人,从语意上解释或者理解此条款是容易的,即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订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订立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为判断根据,劳动关系建立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劳动”为判断根据。对此等情况识别有两种途径:其一,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这种情形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常态,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现各自利益的法律手段。其二,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这种情形并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常态,也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二、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的特殊法律识别
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情形。《劳动合同法》并未就权利救济及其法律责任作进一步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将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
(一)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情形
基于客观原因,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劳动者而言。例如,劳动者病故或者需要住院治疗(包括劳动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要求的劳动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者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如劳动者需要照顾家庭、需要在国内学习或者出国深造,等等。其二,就用人单位而言。例如,用人单位因市场经营变化,在原有员工已满足的情况下招用新劳动者实属不必要。又如,用人单位因违法经营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用人单位已依法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等等。一般来讲,上述情形可称为“履行劳动合同客观不能”,且非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过错所致。一般来说,基于客观原因阻却劳动用工发生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主观原因,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劳动者而言。例如,劳动者因其他单位给予的条件优越而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说劳动者以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业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其二,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已招用了其他劳动者,或者说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业已订立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讲,上述情形可称为“履行劳动合同主观不能”,且是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过错所致。一般来说,基于主观原因阻却劳动用工发生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性质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从条文本身解释或者理解,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为判断根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即实质要件)的基础上,已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即形式要件),劳动合同就生效。需要说明的是,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则属于法律评价,即劳动合同的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有效。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是,合同经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订立后,即使劳动用工未发生,该劳动合同已不是一个处于“事实状态”的劳动合同,而是一个处于“法律状态”的劳动合同。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应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解决。
(三)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解除或者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39条、40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是以劳动合同处于“实际履行状态”为发生根据。也就是说,劳动者已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在用人单位正在从事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合同解除。由此可见,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只能适用协商解除,不可能适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可适用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的解除。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是针对已生效且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或者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另外,法定解除仅适用于履行过程中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有: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从时间角度看,劳动合同的终止可分为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过程中的终止和履行期满的终止三种状态。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的劳动合同,应属于尚未履行的终止。
(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实际发生的几种特殊情形
正如前文所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的特殊情形,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及其法律责任应如何处理,是一个十分棘手而又现实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作一讨论。
第一,劳动者初次上班或者因工外出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属于此种假设的情形有:其一,劳动者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伤害事故。其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临时指派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伤害事故。
就第一种情形而言,是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第15条第(二)项规定为根据,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职工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但可定性为“准劳动者”,以此求得成文法律的根据。至于其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酗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则依《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伤害不是机动车所致,而是由于他人的不法侵害,那么,他的请求权根据就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而是《民法通则》或者《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就第二种情形而言,尽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尚未成就,但劳动者因受用人单位指派临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伤害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则应依不同情形而定:其一,如果劳动者连续不间断地执行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应视为劳动用工提前发生,在此情形下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二,如果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是基于委托代理产生,那么,由此发生的他人侵权行为,应依《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请求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适当补偿,也符合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的规定。
第二,劳动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建立实质上讲就是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开始实际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关系未实际发生前,劳动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劳动合同,这在合同法理论上被称为“预期违约”。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由于这种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并给对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上述问题的法律规制主要有如下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一,《劳动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法中的“依法”是指《民法通则》等。
其三,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其四,《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上述事实虽然为劳动法所规定,但从内容上看显然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体现了劳动法规范的私法特性。
应该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关系尚未建立之情形。不论是权利救济还是法律责任承担都应以民事法律规范为根据。其中,一方当事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给对方造成损害,应是识别法律责任的关键。另外,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关系尚未建立,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劳动合同之情形,仍应依上述劳动法规范为识别依据。
总之,立法技术本身决定了法律条文的设计采“归纳”方法,同时,司法性格决定了法律条文的适用采“演绎”方法。所以,对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的识别,应立足于上述两个层面上的分析。
劳动关系合同9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孙秋双同志,性别女 ,31周岁,系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372501198110143885,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肆年,劳动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xx年1 月21 日至20xx 年1月 21日止),因个人提出辞职 ,于20xx年10月21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此证明不影响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申诉权利。
单 位:(章)
职工签字:
签字时间:20xx年10月21日
(此证明书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到劳动关系科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其档案转至失业科。)
劳动关系合同10
甲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性别: 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紧急情况联系人: 紧急情况联系人地址: 紧急情况联系人电话:
声明条款:
乙方在此声明: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
1、我已向甲方提交了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证明,并承诺由原单位缴纳,甲方无需为本人缴纳;
2、我向甲方提供或反映的所有个人资料包括个人学历、个人职业资格证书、个人工作履历、证件及其他个人信息均为真实有效;
1.合同期限
1.1 本劳务合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 本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续签本合同的,应当履行相关的手续(见本合同附件二)。
2.工作岗位和内容
2.1 本合同期内,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
2.2 乙方按照甲方对乙方的岗位安排和相应的工作职责界定,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根据甲方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3 甲方确应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工作,或依照乙方的能力和工作表现及甲方经营需要,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在甲方批准前,应当服从安排,若乙方消极怠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乙方认为难于适应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可申请解除本合同。
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3.1 乙方在上述岗位工作期间,实行以下 [ ] 项工时制度(可选):
a.乙方工作岗位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b.乙方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为: □年; □半年; □季; □月;
C.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此认可,此处工作时间是指正常工作小时的累计,午餐、午休及其它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非正常工作时间均不包括在内,乙方每天上下班时间和休息日由甲方根据需要决定。
3.2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在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经甲方书面的要求或确认,否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就乙方自行延长的工作时间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关于加班的申请、审批及补偿方式按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3.3 乙方仅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公司给予的其他假期。关于假期的享受资格、申请假期的程序及待遇按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4.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
4.1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月劳务费为税前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甲方每月 日按照乙方上月劳务出勤状况,向乙方发放劳务费。
4.2 按照国家和( )市规定应当由乙方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乙方每月劳务费中代扣代缴。
4.3 由于乙方已缴纳社会保险待遇,因此甲方免除为乙方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工作纪律
5.1 乙方在甲方从事劳务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5.2 乙方在甲方从事劳务工作期间,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参加甲方安排的相关业务培训,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本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的,需履行变更合同手续合同手续(见本合同附件三),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或变更条款不明的,视为未有变更,双方按原条件继续履行;
6.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6.3 乙方因任何原因连续一个月不能从事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6.4.1 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个人文件或信息是虚假的情况; 6.4.2 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6.4.3 乙方因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的。
7.其他
7.1 乙方保证不因其在甲方从事劳务工作,致使甲方受到由于乙方原因而产生的法律或其他纠纷影响,并承诺由乙方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3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关系合同11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用人单位对符合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支付的类似于补偿性质的款项。违约金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用人单位违反终止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如何处理的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一、正确区分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法》在这里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2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终止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终止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终止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2、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时,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法律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容许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程序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二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程序,法条规定的很明确,这里应把握两点:一是提前通知对方。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二是应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二、目前常见的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问题
1、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要避免两种概念混淆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其带来的后果都是终止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再存在,这是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共同之处正是由于这一点,人们往往把两者概念混为一谈而不区别,在处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不能正确应用有关法律法规,而引发劳动争议因此,正确区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两个不同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2、终止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合同中关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的行为一在终止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领取劳动报酬,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忠实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一个体现,也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一种体现;而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面临着重新就业和择业,就需要用自己的特长和知识而新的用人单位就可能利用劳动者在就业市场处于明显劣势地位,暗示或者引诱劳动者出卖商业秘密,否则就不予聘用相要挟如果是这样,对于失去劳动工作的就业者来说,似乎处于两难的位置了
3、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有不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意见,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劳动法》在赋予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要求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规定的宗旨是为了让用人单位能在30日找到人来顶替该辞职的劳动者的原工作岗位,使用人单位的生产、生活不致受到影响。可实践中又出现了新的难题,由于每个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会不同例如,在我们交通系统的高级持证船员和高级长途客车驾驶员,这种人才决不可能在一个月内能找到。单位为培养他们除花费财力和物力外,还有个时间问题;而一个物业公司的保安,可能几天就可以找到替代者。《劳动法》对所有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统一赋予30天的预告期,显然不太合理。
4.劳动者的工资被拖欠的问题。
现在用工、务工形式的多样化,给就业带来了方便但是,由于许多劳动者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签了不平等或者违法的终止劳动合同,以至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身在异地的打工者,经常会遭遇工资被拖欠和发生工伤事故又得不到合理赔偿的问题因而容易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
1、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终止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了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终止劳动合同thldl.org.cn又是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对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持社会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非常重要意义首先,要加强劳动管理部门的工作,由其全面组织、实施终止劳动合同的签定、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其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依据《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从劳动者择业和就业,单位用工到终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运作二再次,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促进用工单位自觉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要规范,并要严格依法
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弱势群体”一方的劳动者在签定劳动合同应注意“只忌”,一忌不对用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我国劳动力市场总的格局是供大于求,一些劳动者认为只要能找到一个:作就是大好事,不愿或不敢去考察用Z:单位的资格,但他们经常是因为忽视这个问题而受骗上当签汀的终止劳动合同要交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签约,以便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二二忌合同内容不全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通过主要条款体现出来亡是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和
用工者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下忌接受损害自身权益的非法条款常见的情况有擅自延长试用期和向劳动者收取“押伞按法律规定一律视为无效条款对劳动者也没有约束力二虽然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纠纷,但这会给劳动者增加不少麻烦二笔者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就坚强了对企业外来用工、务工的监督和检查了对外来用工、务工人员比较多的企业。要求公司与工会合资成立就业服务中心,由该中心聘用外来用工、务工人员.配备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才,使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科学
3、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要理清、把握准确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有相同之处,都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再存在但是,它们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是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不同它们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亦不同。二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即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规定不同解除必须补偿,终止可以补偿,也可以不补偿。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执行,解除的程序也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预告期要具体和细化
如前所述,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统一赋予30日的预告期,显然不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应针对不同人才和工作岗位规定不同的预告期对于高级人才的辞职期应适当延长,可以在30日,甚至更长时间,而对于普通的劳动者的预告期可以缩短至20日甚至更短时间二同时。也可以赋予劳动合同的双方在一定的法定范围内有一定的商定权,可以在订立终止劳动合同时,双方就予以明确、
5、终止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要权利义务应对等
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首先遇到的是择业、就业的问题,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补偿(仅指对应保护商业秘密),劳动者才负有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单方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这对劳动者的择业也是一种限制,甚至是一种权利剥夺因此,笔者认为在劳动立法中,应该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一样。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对应代价是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前提,至于补偿多少,法律应规定一个最低限额。具体由劳功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6、要在实践中继续完善《劳动法》,完善劳动合同的制度
《劳动法》已颁布实施10年了,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现今的用r_主体,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使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应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态度来观察和分析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现状.切实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把握未来通过对重点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提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法和建议,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规范依法,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须要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只有依法才能使用一: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这样双方的合法利益才不会受到浸犯。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同于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硕士论文格式赔偿,不同于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硕士论文格式经济补偿。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主要适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和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则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劳动关系合同12
同志:
您于________年____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__________。现因下列第____(大写)项情形,你与我公司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为期________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请您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关系合同13
[基本案情]:
某市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20xx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11月10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六建公司。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xx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经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xx〕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成兵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据此,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关系合同14
聘用单位(甲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被聘用者(乙方):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聘用乙方作为钟点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用乙方主要从事工种(_______岗位)的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为:
二、聘用协议的有效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月。
三、工作时间
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甲方的规定执行。
四、工资待遇
1、工资:
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有效工作时间(或工作量)付给工资,工资标准为每小时______元。
2、工资附加:
甲方每______月给予乙方基本工资的25%,作为钟xx的工资附加部分,含公司的福利、按劳动法由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3、加班工资: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工资标准的2倍计算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按工资标准计算。
4、补贴:
根据乙方的工作性质、特点及工作环境条件,甲方每______月给予乙方如下补贴(缺勤时按天数扣除):
①伙食补贴及交通补贴,每______月______元。
②补贴,每______月______元。
③补贴,每______月______元。
④补贴,每______月______元。
5、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国家规定的'保险项目,由甲方代办,费用从甲方给予乙方的25%工资附加中扣除。
6、工伤保险由甲方另外出资为乙方购买。
7、乙方享受______年终双薪,按其实际______年度有效工作时间计算应得额度。
8、乙方享受______年休假,休假天数根据其______年度的情况确定。
9、除上述待遇外,钟xx不再享受公司其他的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公司钟xx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本_______岗位的职业技能培训。
3、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乙方有权获得规定的工资待遇,并享受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5、乙方负有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六、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①本协议有效期已满,双方未续签协议。
②甲方依法宣告破产。
③甲方依法被解散或被依法注销。
④乙方死亡。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视情况向乙方或担保人追索相应的经济损失。
①事实表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违背公司行为规范的。
③乙方具有贪___、盗窃、失职、懈怠等不良行为,对甲方利益或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④应聘或签订协议时未反映真实情况,在违背甲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
3、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但需提前1周通知乙方。
①乙方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②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4、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协议。
①乙方在聘用期间患有本职工作引起的职业病或因公负伤或致残,经劳动部门鉴定证实在疗养期间的。
②在本公司已连续工作满______年的女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5、乙方提出辞职需要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若乙方自动离职(未办或不办离职手续),甲方有向乙方及其担保人追索相应经济损失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于被甲方辞退、开除的钟xx,本公司(包括子公司、合资公司)将不再录用。
6、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经济补偿
符合第六条第3款第①项或第4款第①项的情况,可按公司规定给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偿,额度为乙方离职前三个______月平均______月基本工资的1~6倍。其他情况下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
七、由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提交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有冲突,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如修改本协议,须经双方签字确认。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聘用协议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劳动关系合同1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
住址:
一、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________岗位为________,订立的合同编号为________。
二、现乙方自愿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及同意止,工,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解除。
乙方为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甲方支付剩余的'________个月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合共________元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结清。
三、乙方应当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配合甲方的安排,办清工作交接手续。
四、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完结。
五、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保证不再就劳动问题产生任何纠纷。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关系合同】相关文章:
劳动关系合同07-22
劳动关系合同08-13
解除劳动关系合同05-03
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01-17
终止劳动关系合同09-30
劳动雇佣关系合同11-03
特殊劳动关系合同12-04
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03-07
终止劳动关系合同09-30
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