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时间:2025-07-15 18:01:39 晶敏 考核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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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精选1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精选15篇)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1

  1、目的:

  规定安全会议资料、形式和会议职责人要求,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2、范围:

  班组以上部门

  3、职责者:

  班组长以上人员

  4、程序:

  4.1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用心明白、主动地做好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务必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4.2会议资料以安全生产为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4.2.1了解前段时间、前一班的安全、生产、工艺状况,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和工艺操作等工作。

  4.2.2学习安全生产标准、安全、安全操作规程等知识,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

  4.2.3通报违章违纪、先进事迹。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不良现象和不安全行为。

  4.3会议形式和会议职责人

  4.3.1班前、班后会由班长或车间主任(部门主管)负责召开,在每一天上班前15分钟开始,时间一般5—10分钟,地点由各车间部门自定。在各班组交接班记录中进行记录。

  4.3.2部、车间(部门)级安全会议要求每月一次,由部长、车间主任(部门主管)负责召开,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并在部、车间(部门)安全记录中进行会议记录。

  4.3.3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由付总经理决定,每月至少一次,由安全部负责记录。

  4.3.4各专业性安全会议由各主管职能科室领导负责,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由召集人负责记录。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4.3.5紧急会议视状况由部门领导决定召开。

  4.4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

  4.5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资料、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4.6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状况,并得到允许。

  4.7会议上决定的状况各部门和职责人,务必不折不扣的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4.8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会议召集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2

  1、目的

  为了督促各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

  3、引用标准

  《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急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4、职责

  4.1各部门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科负责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公司安委会领导小组。

  4.2车间班组长、各部门人员及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考核由各车间领导负责,考核结果报部门内勤,部门内勤进行综合考核后再上报公司安委会领导小组。

  5、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内容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主要是本部门是否实行有关措施掌

  握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以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等。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考核的详细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状况;

  2、安全教育与培训状况;

  3、安全会议状况;

  4、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状况;

  5、事故调查处理管理状况;

  6、危急作业管理状况;

  7、安全活动状况;

  8、职业卫生管理状况;

  9、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状况等。

  6、工作要求

  6.1各厂、部门、车间、班组要坚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根据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逐项做好落实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因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的事故。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每发觉一项不符合责任制要求的扣10分。

  6.2 日常安全检查中对发觉的违章违纪、担心全因素等,要通过查阅文件档案,台帐等资料对职能部门尽职尽责状况进行倒查,如发觉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扣10分。

  6.3 发生安全生产故事时,根据各类事故处理标准进行处理。

  6.4 公司对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每年年底根据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进行奖惩。

  7、考核方式

  1、公司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科室、车间安全责任制的综合考核。

  2、安全科负责对公司年度安全目标进行考核。

  3、各科室、车间负责对所属工段(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4、考核领导小组由安委会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必需尽职尽责,客观公正、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

  8、考核频次

  1、安全目标每年考核一次。

  2、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对各部门、车间安全责任制的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3、各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对其范围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

  4、工段长(班组长)对范围内人员每月考核一次。

  9、奖惩方法

  1、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考核时,应仔细听取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状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进行考核。

  2、考核组应与被考核单位负责人当面交换考核状况,提出整改看法,并报请公司领导批阅。

  3、考核小组考核结束后,应准时做好考核记录,保存。安委

  会应依据考核状况进行奖惩,对考核状况较好的,赐予肯定数额奖金,较差应进行全公司通报批判,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肯定数额的惩罚。安全责任制考核资励资金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3

  目的: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状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领导小组及驾驶员安全生产会议。

  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和安全监督管理小组安全会议

  每一个月召开一次,负责人主持,全体领导小组人员和安全监督管理小组人员参加。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会议主要资料:研究、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审定、分解考核公司里的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及执行状况,研究解决重大隐患,且在会上提出对策,拟定解决的办法及防范措施,协调各部门在隐患处理过程中的分工和协作,指定隐患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及隐患整改的要求和期限,审议企业的重大事故,审定并透过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等。

  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构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以及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主管。队长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状况并构成记录。

  驾驶员安全生产会议每月至少一次,时间定为每月的25日,由公司召集,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公司全体驾驶员。

  会议主要资料:总结上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并研究提出本企业的贯彻落实措施;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作来源理和决定;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典型任务和事迹;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等会议记录由队长进行。

  不定期安全生产会议

  由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的季节性和突发性等状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由召集人负责记录。由公司对会议决议执行状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相关要求

  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按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资料、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状况,并得

  到允许。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会议上决定的状况各部门和职责人,务必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每次安全会议都要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召集单位、主持人、会议主要资料、处理结果、决议执行状况的检查等,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状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4

  1、目的

  为了督促各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

  3、引用标准

  《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4、职责

  4.1各部门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科负责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公司安委会领导小组。

  4.2车间班组长、各部门人员及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考核由各车间领导负责,考核结果报部门内勤,部门内勤进行综合考核后再上报公司安委会领导小组。

  5、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内容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主要是本部门是否采取有关措施控制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以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等。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

  2、安全教育与培训情况;

  3、安全会议情况;

  4、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5、事故调查处理管理情况;

  6、危险作业管理情况;

  7、安全活动情况;

  8、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9、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情况等。

  6、工作要求

  6.1各厂、部门、车间、班组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逐项做好落实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因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的事故。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责任制要求的扣10分。

  6.2日常安全检查中对发现的违章违纪、不安全因素等,要通过查阅文件档案,台帐等资料对职能部门尽职尽责情况进行倒查,如发现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扣10分。

  6.3发生安全生产故事时,按照各类事故处理标准进行处理。

  6.4公司对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每年年底按照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奖惩。

  7、考核方式

  1、公司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科室、车间安全责任制的综合考核。

  2、安全科负责对公司年度安全目标进行考核。

  3、各科室、车间负责对所属工段(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4、考核领导小组由安委会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必须尽职尽责,客观公正、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

  8、考核频次

  1、安全目标每年考核一次。

  2、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对各部门、车间安全责任制的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3、各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对其范围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

  4、工段长(班组长)对范围内人员每月考核一次。

  9、奖惩办法

  1、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考核时,应认真听取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进行考核。

  2、考核组应与被考核单位负责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请公司领导审阅。

  3、考核小组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做好考核记录,保存。安委会应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对考核情况较好的,给予一定数额奖金,较差应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一定数额的处罚。安全责任制考核资励资金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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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安全生产及目标责任的详细贯彻实施,特作以下考核规定:

  一、检查考核小组: 组 长:

  组 员:

  二、考核时间:

  1、项目目标:每月考核一次

  2、班组目标:每十天考核一次

  3、操作班组职工:每周抽查考核次数不限

  三、考核内容:详细的目标措施实施状况及实际操作力量准时间完成力量;是否完成目标并在规范、规程允许范围内;遵章守纪状况。

  四、考核方法:现场实测实量、进度完成方案及质量由小组组织人员考核测试。

  五、奖罚方法:严格按规定对完成目标的嘉奖每人次200元,(来自:)对未完成目标方案,每项扣罚50元。

  六、年度考核总评价:对完成目标较好的`班组及个人和全年奖金挂钩,奖罚分明,实行年终奖金与目标责任完成状况挂钩,以保证目标的顺当完成。

  各级各部门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法 为保证安全生产,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

  落实,在各自岗位上起到促进保障安全生产的作用,督促提到其自我安全意识及素养,特制定以下考核方法。

  一、公司每季度对项目经理部的责任制落实状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和文明卫生状况。

  二、项日部每月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制执行状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三、项目部施工员每十天对班组责任制执行状况、班组活动状况进行考核,发觉不执行者进行惩罚。

  四、对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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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增强公司竞争力,特制定堆场安全管理规定。我公司安全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工作标准:认真落实公司安全方面的相关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都能认真遵守安全方面相关工作制度。

  1、进入场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2、严禁在工作岗位上追逐嬉戏。

  3、现场人员随时关注集装箱及货物摆放、吊运安全,与行驶中机械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4、场内禁止吸烟。

  5、除修箱区外,严禁明火作业,如确有需要,必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安全措施,得到批准后方可作业。

  6、场区内不允许闲杂人员逗留,现场作业员工发现非本公司员工必须询问,若送货、监装等相关人员,安排其应在指定区域作业或等候,若与作业无关人员,立即劝离出场,以保证作业安全。

  7、送货、送箱、提箱车辆进场,现场员工疏导车辆按照规定交通路线行驶。

  8、送货司机办理卸货手续后可以立即作业的,理货员将其引领至作业区;不能立即开始作业的,应告知司机将送货车停放在待装区等候。

  二、着装及劳动防护

  1、进入场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佩带员工证、安全帽。

  2、着装配置

  现场员工:

  蓝色工作服、黄色安全帽

  现场调度:

  蓝色工作服、蓝色安全帽

  巡查经理:

  红色安全帽

  3、员工穿着工作服,必须经常保持整洁。

  4、胸卡必须端正佩带在前胸,不允许缠绕在手腕或其它部位。

  5、要保持胸卡干净、配件整齐。

  6、胸卡丢失或残缺不齐应立即到办公室更换新卡。

  7、其他人员进入现场之前,必须到调度室领取安全帽,戴好后方可进入。

  8、安全帽由公司统一配置,由使用者负责保管,如有丢失,由领用人赔偿。

  9、劳动防护用品按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配置,以满足劳动保护的基本需要为宗旨,注重节约使用原则。

  10、劳动保护用品由各部门统一申请,办公室集中采购。

  11、配发劳动防护用具的`岗位,上岗作业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具。

  三、场站交通

  1、与作业无关的人员未经许可禁止在作业区逗留。

  2、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堆箱位;不得在吊具吊重下通过、滞留。

  3、工作态度认真严肃,严禁在作业区嬉戏、追逐、打闹、急速跑动。

  4、进场作业车辆主动避让堆场起重机械。

  5、进场车辆必须遵从现场员工指挥,不允许在作业区内随意行车停靠。

  6、场内叉车行驶速度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重箱机力行驶速度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在下列情况,车辆必须减速行驶(1)调头、转弯、视线受阻,经过十字路口;(2)雨天、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3)路面湿滑(4)倒车行驶、上下栈台、出入库作业时。

  7、禁止在集装箱箱缝隙中间穿行;尽量避免在并排或交错停放的车辆中间穿行。

  8、叉车在载物行车时,若视线受阻,必须倒车行驶,如必须前进行车,要有现场人员指挥。

  9、重型机械行驶时调头、转弯、起步或经过十字路口视线受阻时,鸣喇叭示意。

  10、现场作业人员指挥入场作业车辆依照公司规划交通路线行驶。

  四、机械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1、机械车辆驾驶员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机械车辆操作规程作业,

  2、爱护车辆,严禁野蛮作业。

  3、驾驶员在作业时必须服从现场调度指挥。

  4、重机、空机驾驶员执行车辆交接制度。

  5、机械车辆驾驶员每日对车辆进行检查清洁。确保全车外形完整无损,车身光泽明亮,无浮沉、油污、泥水痕迹,全车前后挡风玻璃明亮。

  6、司机在作业时严禁吸烟、饮食、打电话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7、驾驶员每天做好操作记录。

  8、各驾驶员请假、换休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不得私自调班。

  9、负责所驾驶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申请和车辆故障信息反馈。

  10、对机械车俩的随车证件和各种工具、材料做好使用保管记录。

  11、机械车辆在维修时,驾驶员在现场监修,并做自修项目的保养,不得无故离开。

  12、每个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加强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确保机械车俩随时处在良好的技术状态,有问题及时向部门主管汇报,同时向后勤保障部提出维修申请。

  13、驾驶员保管好所操作机械车辆,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将车熄灭并拔掉钥匙。不允许私自将车辆交予非公司指定驾驶人员操作。

  14、不准穿着拖鞋、赤脚驾驶车辆。

  15、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五、机车三检制度

  (一)作业前检查

  1、水箱冷却水是否充足,冬季作业待水温升到50度方可使用;

  2、燃油是否加足,润滑油是否充足;油泵、油缸、控制阀等各部位油封和管路接头有无漏油现象;

  3、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破坏;

  4、蓄电池电量正常,接头是否牢固,电解液是否加足;

  5、电气线路连接部位是否松动;各仪表、指示灯、照明灯、喇叭是否齐全,有效;

  6、检查后视镜位置是否合适;

  7、风扇带、水泵带松紧度是否符合要求;轴头各部位螺丝是否松动;

  8、制动液是否加足。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的机械性能是否良好;

  9、液压油是否加足;

  10、发动机低速运转有无异响,仪表是否有效,排烟是否正常,各部位有无漏油、漏水现象;

  11、启动电动机空转无异常现象后,再操纵手柄空载运行数次,察看有无异常现象;

  12、启动发动机、电动机、操纵检查液压系统是否正常。

  13、检查机械外露部分螺栓螺母是否齐全。

  (二)作业中检查

  1、起步前要仔细察看机械设备周围有无障碍物,倒车时要特别注意车后是否通畅;

  2、起步时应按喇叭并平稳起步;

  3、检查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

  4、注意选择路面,避免颠簸,没有紧急情况禁止急刹车。叉车空载行使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负载行使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重型机械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5、随时察看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6、随时注意察听发动机、行走部分、液压机构工作是否正常,有无异响,发现问题及时停车,排除故障和异响,不得带病作业。

  (三)作业完毕检查

  1、将机械设备停放在指定地点,拉紧手制动,检查是否有效;

  2、怠速或空转察听有无异响,检查机身周围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3、补充燃油和润滑油;

  4、清洁机身、底盘、发动机、轮胎等各部位,打扫驾驶室。

  5、检查随车工具及附件;

  6、检查传动系统、转向系统有无松动损坏;

  7、检查蓄电池,需要充电的进行充电;

  8、冬季需放冷却水的机械设备,必须放净冷却水;

  (四)作业前应做到“三清楚”

  1、货物重量、货物体积、货物标志及中心位置要清楚;

  2、指挥信号要清楚;

  3、机械设备的安全负荷量要清楚。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7

  1目的

  为严格执行项目部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违章现象,引导项目部员工搞好项目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生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范围

  项目部所有员工及相关方成员。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一般安全活动的考核奖惩。

  3.2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业务相关方安全活动执行监督考核。

  3.3安全科负责项目安全奖罚考核及施工现场安全奖罚考核。 3.4重大安全违纪、安全责任事项考核需报HSE经理审批。

  3.5重伤以上安全事故及辞退开除的考核经HSE经理审核后报项目经理批准执行。

  3.6对于安全施工有重大贡献或有重大失误触犯法律的人员,由安全科组织查实后提出奖惩意见,报HSE经理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再向政府或司法部门申报;

  4总则

  4.1项目部安全罚款由财务部列入专帐保管,每月将账户明细表报安全科和总经办。

  4.2安全奖励资金来源于项目部的安全罚款及安全专项资金。

  4.3项目部根据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控制效果,不定期进行奖励或处罚考核。

  4.4安全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奖金、晋升工资等形式。

  4.5安全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降级等形式。

  4.6各级管理人员(含班组长、专兼职安全员)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章违纪行为和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的现象,可以依据本制度相关条款当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对于安全生产有功的人员和部门应及时提出奖励的建议;

  4.7各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奖惩决定不得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

  4.8所有安全生产奖惩的决定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记录在案,并报送公司安全环保科存档备案,可以视情节在适当的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

  4.9部门或个人对公司内部的奖惩持异议的,有权向公司安全科、工会或直接向项目经理陈述申辩或司法诉讼。公司不得因当事者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或取消奖励。受理陈述申辩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确有不妥的,必须在原范围内予以更正公示。

  4.10各部门应建立内部考核分配细则,细化奖惩制度,正确引导员工重视安全工作,以避免简单地平均分摊。

  5奖励

  1)对安全工作有以下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在50元~2000元。

  a.各级管理人员积极贯彻安全生产方针、EHS体系规定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b.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能及时制止,发现事故能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因而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了事故的危害程度的;

  c.模范地遵守EHS体系规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投入事故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d.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卫生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者,或在安全技术上有重大改革具有显著成绩者。

  2)对安全施工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施工队授予“安全施工先进集体”称号。(评比考核办法见第8条)

  6处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批评,处50元~2000元罚款,追究安全管理员或车间负责人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国家法律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a.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知识而造成事故的;

  b.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EHS体系文件要求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c.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的;

  d.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的;

  e.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查现场记录)的;

  f.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的;

  g.放弃安全工作,只重生产,致使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h.违章指挥,强行命令职工违章操作致使发生事故的i.由于巡检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

  j.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k.不服从管理,且蛮横无理的;

  l.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对揭发隐瞒事故人员进行各种方式报复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责任,并处50元~2000元罚款:

  a.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b.发现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者;

  c.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象,包庇事故肇事者甚至嫁祸于人者;

  d.事故发生后,拒不接受调查或态度蛮狠无理者。

  3)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责任分析结果,按照公司《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国家法律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连续发生安全事故(半年内超过2起,一年内超过3起)的施工队或个人,给部门负责人、事故责任者分别处以1000元罚款。

  5)生产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a.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

  b.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

  c.伪造交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

  d.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

  e.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f.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g.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h.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i.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j.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k.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l.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m.对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n.不认真执行EHS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条款和安全操作、维修规程;

  o.在多人合作的工作场所未履行应有监护和协作责任;

  p.不服从管理,且蛮横无理;

  q.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

  6)部门有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处部门100~2000元罚款:

  a.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b.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c.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d.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7其他行为的考核

  7.1违反“厂区内十四不准”的处5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1.1厂区内十四不准:不准吸烟;不准带小孩进入;防爆区内不准非防爆机动车行驶;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班前12小时、班中不准喝酒;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不按公司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准进入生产岗位,不得在防爆区内穿、脱衣服;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停车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不系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7.2违反“操作工的六严格”的处5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2.1操作工的六严格:严格进行交接班;严格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严格执行操作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7.3违反“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的处5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3.1进入设备的八个必须:必须申请并办理作业许可证;必须进行安全隔绝,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牌;必须进行转换、通风;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必须在容器外有人监护;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7.4违反“防爆区防止违章动火的六大禁令”的处5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4.1防爆区防止违章动火的六大禁令:没有批准的动火证,在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严格禁止动火;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7.5违反“机动车辆七大禁令”的处5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5.1机动车辆七大禁令: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档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行车;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8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比考核(只对生产部)

  8.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比每季度评比一次,由生产部每季度的第一个星期推荐,安全环保科确定日期进行评比。评委由来自总经办、工会、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科、生产部人员组成。对每次评比出的第一名颁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牌匾,同时集体成员每人奖励100元。

  8.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比条件

  8.2.1否决项:

  8.1.1.1岗位职工发生轻伤以上事故;

  8.1.1.2岗位发生易燃、易爆品泄漏、剧毒化学品泄漏、腐蚀品泄漏情况;

  8.1.1.3岗位职工发生抽烟、岗中喝酒现象;

  8.1.1.4岗位职工发生偷盗、打架现象。

  8.2.2评比条件:

  8.2.2.1安全施工规章制度齐全,有安全施工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等制度,全施工现场人员熟知工地各项制度。

  8.2.2.2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对新职工(包括临时工)能进行不低于16学时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对施工人员组织安全技术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在项目组织的安全考试中,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

  8.2.2.3每周有计划地组织项目安全日活动,记录齐全完整。能从本项目、兄弟项目部或其他企业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训,并对本项目各岗位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先分析,制定对策。

  8.2.2.4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讲评安全,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8.2.2.5岗位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及安全标志完整好用、定点存放,有人负责检查,有人负责保管,未发生因保管不当受到考核现象。

  8.2.2.6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台账。要求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台账记录清楚、字迹工整、内容齐全、保存完好。

  8.2.2.7岗位设备完好,无跑冒滴漏,各种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沟、坑、池、壕、平台、楼梯、设备孔等的盖板、栏杆完整无损坏。

  8.2.2.8工作场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做到定位、定置管理,安全通道畅通,作业场所物料堆放整齐,生产现场整洁。

  8.2.2.9按岗位操作法、安全操作规程等精心操作,岗位职工无违章违纪。

  8.2.2.10按时做操作记录,原始记录清晰、整洁、真实、无差错。

  8.2.2.11维护保养设备,无脱岗、睡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现象。

  8.2.2.12全项目人员无违反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和安全纪律的现象。

  8.2.2.13参加检修作业,能够严格按照检修规程执行,无证作业行为。

  8.2.2.14本项目人员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8.2.2.15岗位职工均按要求培训,新进、转岗、复岗人员培训有时间、内容、试卷等记录,老职工有相关培训合格证。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8

  1、为确保本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激励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奋发进取,自觉地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责任,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持续改进安全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绩效是指基于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控制和消除风险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制度适用于本矿各基层单位和人员的考核。

  4、队长负责本区队全责任考核,安全副队长负责实施考核工作;协调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5、区队长对本考核工作负全面责任。

  6、主要考核各生产班组是否采取有关措施控制班组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班组安全责任人实现安全责任制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等。安全责任人履行职责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1)安全责任制履行情况;

  (2)安全教育与培训情况;

  (3)安全会议情况;

  (4)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5)事故调查处理管理情况;

  (6)危险作业管理情况;

  (7)安全活动情况;

  (8)安全管理考核情况等。

  7、考核方式

  (1)安全考核小组负责对本矿安全责任制的综合考核。

  (2)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对本矿安全责任制进行考核。

  (3)安全目标每年考核一次。

  (4)各单位负责人对其范围人员每六个月考核一次。

  8、奖惩办法

  (1)安全考核时,应认真听取被考核负责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进行考核。

  2)考核应与被考核负责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请领导审阅。

  (3)存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的50%,并对责任人进行全矿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扣除全部工资并开除的处分。

  (4)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向安全矿长进行汇报。对考核情况较好的,给予一个月或两个月工资的奖励,较差的给予扣发一个月或两个月工资的处罚。

  9、安全绩效考核标准

  (1)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况给予扣除半个月或一个月工资的处罚;

  (2)出现一人次轻伤事故扣除相关责任人半个月工资;

  (3)出现一人次重伤事故扣相关责任人两个月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出现重伤以上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的,视情况而定,给予责任人扣除半个月、一个月或两个月工资的处罚;

  (10)、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奖惩制度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9

  1、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并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清楚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如果未能完全落实上述内容,将会扣除当月的考核分数5分,若未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则会扣除2分。

  2、我经常向本工段的班组职员强调正确使用机器设备、电气设备、工具、原材料、保安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重要性,确保机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同时消除一切可能导致伤害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如果发现有一个未能遵守规定的情况,将会扣除月度考核分数的5分,并且如果台账不齐全还会额外扣除2分。

  3、班组成员要熟悉本工段的重大危险源和其他危险作业,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亲自督促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禁止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指挥。如未开展相关考核,扣除5分;如开展但不符合要求,扣除2分。

  4、加强对工作场所和作业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确保物品摆放合理,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若未开展相关工作将扣除10分考核分数,若开展但不符合要求则扣除5分。

  5、对本工段班组职员进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督促职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制止“三违”现象;1项记录不完善扣当月2分,违章作业扣10-50分。

  6、负责对新调入本工段班组的职员、改变工种的职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按标准要求考核上岗作业;1项未开展扣当月考核分50分,开展不符合要求扣20分。

  7、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1项未学习扣当月5分,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扣10-50分。

  8、定期组织本工段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同时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负责本工段的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和上报工作。若某项工作未能落实,将扣除当月考核得分5分;若台账不齐全,将扣除2分。

  9、我们应该正确识别各种事故的苗头,一旦发现险情或事故,立即采取先期处置、隔离和疏散措施,并及时报告,保护好现场。同时,积极协助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和处理,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对于发现违章作业的.情况,将会被扣除10-50分的考核分;未及时撤离或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行为将被扣除10分;对于隐瞒不报的情况也将被扣除10分。

  10、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处理妥善。如未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将被扣除本月5分;若存在违章指挥行为,将被扣除2分。

  11、负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指派专人管理应急装置和物资,监督危险作业,确保从业人员了解作业岗位和场所的危险因素以及应对险情的要点,同时保障逃生通道畅通。每年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如果未能建立救援队伍,扣除当月5分;若救援物资不全,扣除2分;未能及时组织演练,扣除5分;如记录不全,扣除2分。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10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行政村、各生产经营单位、乡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村、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各行政村、各企业和乡直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工作,由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奖惩的负责人包括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乡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各村、各企业、乡直有关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重奖重罚,奖惩兑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在年内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者发生

  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行政村和乡直有关单位按300元的标准交纳,亿元企业按1000元标准交纳,规模以上企业按500元的标准交纳。每年1月31日前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乡财政所,单列帐户,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上缴,单位两人负责的按1:1分摊,不得从公款中列支。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为乡政府确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

  第八条考核奖惩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在3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单位全额扣减风险抵押金。

  (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含2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全额扣除责任人的`全部安全生产抵押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责任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或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行政村、乡直有关单位,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四)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亿元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其他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五)扣减的抵押金要于下年度1月31日前补交至乡财政所。

  第九条 对行政村、企业及乡直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奖励资金,由乡财政列支。

  第十条 各行政村、企业及乡直有关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完善全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发生变动时,原责任人未被追究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全额返还,接任人重新交纳抵押金。若年度内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按前后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分别扣减抵押金。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违章现象,引导公司员工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考核细则

  第三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

  (1)各部门应确保本部门员工行为、装备、工作程序、过程和工作环境安全无危害,对于具有明显或者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及时现、整治隐患;根据本部门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并确保有效实施。

  (2)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任何部门在一个年度的工作中发生一起群伤、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xxx元(含基数,下同)以上的安全事故以及引起重大环境污染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取销该部门该年度各项集体荣誉的评选资格。

  (3)考核内容。

  ①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明确部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②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维修规程、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③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采用班前会等形式,在布置当天的工作内容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措施,并做好记录。部门要检查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④认真执行安全检制度。部门要做好安全月检、周检,安全员要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段(班组)要做好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业活动和节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对所有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要记录并保存。认真执行和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部门考核办法。

  (1)奖励。

  ①针对某些特殊作业,由公司颁发安全生产奖金并随工资发放。

  ②对安全生产成绩特殊突出的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称号。

  ③按相关要求兑现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金

  (2)处罚。

  ①发生违章和安全事故后,按相关要求扣减安全生产风险金。

  ②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赋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可对责任部门赋予xxx元经济处罚。公司根据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控制效果,不定期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奖励或者处罚。

  第五条个人考核办法。

  (1)奖励。

  ①对在生产经营中模范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者在事故中积极投入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员工,参照《安全生产激励制度》赋予奖励。

  公司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发放奖金、晋升工资等形式。

  (2)处罚。

  ①部门负责人参照以下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考核。

  A.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赋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赋予xxx元的经济处罚。

  B.部门发生轻伤事故以及火灾等无伤亡、损失xxx元以上的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赋予xxx元的经济处罚。

  C.发生重伤、群伤事故以及直接经济损失xxx元以上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赋予xxx元的经济处罚,有直接责任或者情节严重者按相关制度执行。

  D.发生死亡事故以及直接经济损失xxx元以上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赋予xxx元的经济处罚,有直接责任或者情节严重者按相关制度执行。

  ②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赋予xxx元的.经济处罚,有直接责任或者情节重造成事故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A.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

  B.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者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

  C.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查现场记录)。

  D隐瞒事故或者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

  E.安全培训不到位。

  F.违章指挥。

  G.不认真执行和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条款。

  ③生产作业人员(含有违章行为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赋予xxx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A.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

  B.安全检查或者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

  C.伪造交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D.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

  E.不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F在多人合作的工作场所,未履行应有的监护和协作责任。

  G.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者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

  时,加重处罚

  第六条安全事故的处罚。发生安全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对事故责任人赋予如下处理。

  (1)直接经济损失在xxx元以下(不含基数)的,按损失的5%20%对事故责任人赋予处罚;超过xxx元,按损失的5%对责任人赋予经济处罚。

  (2)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司财产损失的,同时赋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①致他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xxx元以上的,赋予停工或者辞退警告处分致他人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xxx元以上的,赋予辞退处理。

  (3)由于责任人自身过错造成安全事故,因事故受伤或者死亡者,酌情减轻或者免除经济处罚,可同时赋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①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者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部门及公司相关部门可以直接要求其停工,待岗整顿。

  ②重复违章或者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赋予辞退、开除处分。

  (4)装病或者隐瞒事实真象骗取工伤待遇的,按骗取所得收入的1-5倍罚款,并赋予停工或者辞退处分。

  (5)辅助工发生安全事故,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考核。

  (6)进入其他部门进行实验生产等活动时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违章操作,按要求办理了“作业许可申请”的,由活动组织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否则由接受进入的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7)外来人员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人员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七条考核程序。

  (1)普通安全考核由安环部自主执行奖罚考核。

  (2)重大安全违纪考核需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审批。

  (3)死亡以上安全事故及辞退、开除的考核,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4)部门参照公司要求实施本部门内部考核,也可对其他部门提出考核意见报安环部或者公司相应职能部门执行。

  第八条建立部门安全风险金。

  (1)公司每月从部门工资总额中按人均xxx元提取安全风险金(辅助工岗位按人均xxx元提取),安环部每月根据考核结果扣除或者返还兑现。

  (2)部门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或者损失xxx元以上无伤亡事故,该部门及事故现场相关人员的当月安全风险金全额扣除(正式工参预辅助工岗位的风险考核,其他岗位辅助工不参与正式工岗位的风险考核,但事故直接或者间接责任人除外)。部门需要调整关联岗位时,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3)部门发生轻伤以上安全事故或者损失xxx元以上无伤亡事故,该岗位(含事故发生岗位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岗位)及事故现场人员的当月安全风险金全额扣除(4)公司安全检查发现部门有安全违章行为,除对违章人员执行考核外,对违章现场和相应班组在岗人员或者工作小组成员实行责任共担考核制度。

  (5)对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考核独立于风险金之外。

  (6)部门根据公司要求建立内部考核分配细则,细化奖罚制度,正确引导员工重视安全工作,以避免简单地平均分推。

  第九条以下情况可免除或者减轻风险考核处罚。 (1)安全事故属人力不可控制因素所致。

  (2)违章人员在其他人员制止或者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其他人员可向安环部或者相关人员举报,举报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具体按《安全生产激励制度》执行。

  第十条安全事故的责任性质刘分由安环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意见发生严重分

  歧时,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或者总经理裁决。

  第十一条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风险考核参照各自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

  第十二条兼职安全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风险考核参照《安全生产激励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子公司参照以上模式,建立本公司内部安全风险考核办法。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修改由生产部提请,修正案经总经理批准发布后施行。修订版发布时,本制度自动失效。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作业现场应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安全防范保障工作。

  第二条员工必须时刻记“安全第一”,时刻注意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对于安全规定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三条员工必须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范,熟悉设备性能特点,按操作规程作业。

  第四条岗位员工应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与维护,减少事故隐患,发现设备异常应即将上报维修。

  第五条保养、维修设备时,必须挂警示牌,作业时禁止其他人员触动设备开关。

  第六条员工在操作设备时须集中精神,不得说笑或者在疲惫、不清醒状态下工作,不得在现场嬉戏、逗闹。无紧急情况,禁止在车间跑动。

  第七条员工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掌握其使用方法,熟悉安全门位置和疏散路线。

  第八条非本岗位员工不得操作其他工序的设备。

  第九条注意蒸汽管道、阀门及用气设备,严禁随意触摸以免烫伤。

  第十条现场使用开水等高温液体时,要注意防止烫伤。

  第十一条设备、管道消毒时,注意防止化学用品溅到皮肤上、衣服上或者其他易被腐蚀的设备上。

  第十二条员工须熟悉紧急住手按钮,事故发生后要停机停电,妥善处理,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员工应时刻注意防止撞伤、触伤、卷带等伤害。

  车间现场地面应保持清洁,防止滑倒。第十四条严禁踩踏、敲打机器设备。第十五条严禁将生产器具挪为他用。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消火栓1米以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且消防通道、安全通道须时刻保持畅通。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经理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各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岗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便发生火灾时能控制火势蔓延或者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各级防火责任人对本级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协助调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査,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岗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岗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并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订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时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各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岗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对公司防火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生产班组、各要害工作岗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电工、电焊工、接触易燃易爆物质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试。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暂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报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普通性火灾事故的作业,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作业,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公司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动火单位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取得“暂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者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殊是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员或者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赋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者。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仍拒不更改的部门或者个人,应视情节赋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防火安全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发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12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员工人身健康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本制度规定了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消防管理方针、原则、消防组织管理、消防职责、火灾预防、消防设施与装备、灭火救援等基本任务且本规定适用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一、消防工作方针及原则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生产厂长、(经理)是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企业内部消防工作由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领导,消保科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实施和指导各单位的防火、灭火任务。

  4、各车间主任、(科室)领导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负责搞好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主管生产的副主任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5、消保科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力量,是企业消防安全的保障,要认真履行消防职责,确保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消防安全。

  二、消防安全职责

  1、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组织制定审核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建立义务消防队。

  2、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监督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和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组织管理训练义务消防队。

  (6)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消保科主要职责

  (1)编制消防工作计划。部署、检查、指导消防安全工作。

  (2)承担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改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3)掌握企业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道路畅通。

  (4)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全体员工的防火灭火等消防知识教育培训。

  (5)审核审批占有消防通道,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健全公司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2次以上。

  (7)负责为公司各单位按消防标准提供消防灭火器材的审核、鉴定、服务、检查、更换、配发及灭火器的充装等工作。

  (8)保证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9)做好气体防护工作。

  (10)对公司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11)负责企业重大动火现场、重大气体防护现场、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监护。

  (12)负责企业防火专项检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配合企业共同做好区、市消防检查、验收、审核、年检取证工作。

  (13)负责所管辖防火、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复训、学习等专业知识活动的组建、授课、指导服务。

  4、根据消防法的要求,各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由消保科负责,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1)义务消防队职责:

  ①学习宣传消防法规、知识。定期参加消防培训与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练。

  ②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③教育义务消防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点的使用方法。

  ④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2)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①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及消保科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安排。

  ①负责对本单位(车间、科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熟练操作和使用本单位所配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

  ③监督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装备、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④坚持每日消防安全和设施器材检查交接工作。

  ⑤积极主动的配合公司和消保科做好隐患排查和消费器材装备检查及演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消保科汇报。

  (3)防火工作的基本措施

  ①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常识;这是发动群众积极地预防火灾,自觉地同损坏消防设施或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做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

  ②深入进行防火检查,切实整改火险隐患;防火检查的方法有平时检查、季节检查、普遍检查、重点检查、自查与互查等,检查的内容要根据不同的单位和季节有所侧重,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个登记,提出整改意见,认真监督整改。

  ③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过建筑设计防火监督,在城镇规划,建筑设计工作中,贯彻各项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从根本上防止建筑火灾的发生,防止火灾的扩大。

  建筑设计防火监督的基本任务是:监督设计、建筑、施工单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规范》,对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按着规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监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处罚违章设计、施工、建设项目,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消除火险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燃。

  ④认真贯彻消防法规和防火规章制度;在防火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地方消防法规的精神,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防火公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值班巡逻制度及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等。

  三、管理职责

  1、公司和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与消保科共同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实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公司内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实施,包括消防水泵、消防水线、装置和罐区的固定式消防设施和各种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消防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属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由各单位使用、维护、保养、检查。消保科负责监督检查。

  3、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实行“三同时”。新建或改扩建工程项目结束后,由工程项目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安全、消保科向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施验收手续。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13

  第一条:医院院委会对全院安全工作负责,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会议,研究全院安全问题。年终安全生产无事故,奖励安全办300元,安委会成员(含要害部位科室责任人)各100元。

  第二条:安全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全院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习惯性操作失误严格记分,对出现的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因检查监督不全面不到位,出现责任事故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习惯性失误考核不严格按规定扣分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卫生局安全检查受到罚款的',医院和各责任科室各承担一半罚款;向医院安委会瞒报安全责任事故的,科室主任辞职或免职。兼职安全员,由医院安全办每月考核一次,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完成任务的由医院进行补贴,每人每月50元。如对本科室安全工作检查监督不全面不到位,出现失误责任事故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对习惯性失误考核不严格按规定处理、上报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三条:重要科室全年无安全事故,无违章扣分,年终奖励要害科室100元/个,要害科室负责人100元。

  第四条:医院安全办配合医院下达的消防任务,年终一次性奖励100元/人。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则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由于其他因素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物的险情、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备案和监控制度,逐步建立和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经费,并建立专项经费使用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鼓励和动员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并鼓励公众举报。对发现、消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季度和年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和灾害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接到相关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布预警通知;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当采取疏散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控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项目以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内容。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对重点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要下达整改指令,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对重大事故进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部门在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挂牌督办、采取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注销事故隐患,同意恢复生产经营;检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予以关闭。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验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的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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