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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精选19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
为保证安全生产,对我矿主要灾害必须强化预防管理,为此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通三防”
1、瓦斯灾害预防。①坚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②进回风巷道,做到随时修护,保证进回风断面
③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经济、设施完整齐全
④局部通风质量达质标要求,消除串联、循环风和不合理的通风
⑤矿长、技术负责人将通风瓦斯管理作为安全管理中重中之重来管理,对人、财、物的投入要保证,始终抓住瓦斯管理不松手。⑥瓦斯检查员必须通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在工作:中时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检查瓦斯,一旦发现空班、漏检、假检、虚报,要给予严厉处罚
⑦强化井下各巷道工程质量,减少片邦冒顶,消除局部瓦斯积聚
⑧强化盲巷管理,按规程规定及时处理,不留隐患。
2、火灾预防。①严禁烟火入井,一经发现开除出矿,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②井口附近20米,严禁烟火、取暖、进行电焊工作
③加强机电完好管理,消除失爆,消除延燃电缆入井
④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放炮,查出违章放炮给予重处
⑤逐步改变落后的开采方式和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收,将自燃发火的程度降到最低
⑥矿领导、技安员在井下,每天都要对密闭、采空区和其他可能容易发火的地点,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天监测结果要有专门记录
⑦一旦发现井下出现火灾,如火势不大,对人的安全威胁不大,要立即将火扑灭,然后向矿汇报,如火势威胁大,应立即将全部人员沿逆风方向撤出,并立即向矿上汇报,矿接到汇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处理方案,并制定出治理灾害措施,进行治理,如威胁太大,本矿不能处理,要立即向镇、县有关部门汇报,以求得支持帮助处理。
3、煤尘预防。①井下所有进回风,都要安设洒水喷雾装置,其中回风系统中每100米安设一组
②严格做到放炮后,装煤前都应洒水降尘
③井下所有巷道,每月派专人对巷道邦的煤尘进行清扫,防止煤尘堆积。
4、顶板事故预防。①消除井下裸体巷道,如个别地段围岩完整可以不支护,必须有专门报告报政府有关部批准
②采掘工作面和其他所有巷道的`支护参数,支护质量都必须按设计支护,防止支护质量不合格而片帮冒顶伤人
③采掘工作中如遇煤岩破碎,要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专设临时支护
④严禁任何人在空顶下作业
⑤强化巷道维修,尽最大努力降低巷道失修率
⑥工作前,工作中严格敲邦找顶制度
⑦严格支护材料的材质规定,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
二、机电事故预防
1、不合格的设备、器材严禁入井
2、杜绝失爆、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灵敏
3、停送电必须是专人,禁止随意停送电
4、安装、搬移、检修设备,严禁带电作业
5、机电完好率达到质量要求。
三、提升运输事故预防
1、提升设备质量,提升能力达到要求,严禁设备带病提升负荷提升
2、每班工作前要认真检查设备,工作中设备运输情况都要清楚掌握,并作好运行记录
3、加强日常维修、注油、超期服务设备进行大修
4、斜坡一坡三档、声光信号,应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5、斜坡和上下车场的轨道质量应满足运输要求
6、绞车司机、磨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7、人力运输必须严格煤矿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推车。
四、水害事故预防
1、准确掌握周边小窑水,采空区积水和本矿井涌水情况
2、采空区,上山的密闭必须牢固可靠,防止造成灾害
3、井下水池容积应满足涌水量要求,必须保证定时清掏
4、水泵排水能应大于涌水量,现场必须要备水泵作备用。
5、保证水沟畅通,不积水。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2
1、我矿主要灾害包括:水灾、火灾、瓦斯、煤尘、提升运输、顶板等灾害。
2、为预防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矿组织专门制定《20xx年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各类灾害的存在条件、危险分析、危害程度范围预测等分别制定了预防措施,并根据事故性质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制度及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不编制或内容不全、不及时上报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3、矿长、总工程师及各专业要组织职工对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救援预案进行学习,认真抓好落实,让每一名职工了解掌握矿井的`灾害隐患及预防与处理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4、矿长负责《灾防计划》所列工程项目的落实,并根据矿井生产中实际变化情况,有通防科及时对《灾防计划》修改补充(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修改后的《灾防计划》要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5、每年必须要与救护队联合,有计划的组织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并进行总结,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6、按照明确职责,重点检查、预防为主的原则。各专业根据所辖范围,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危害,提出处理意见或整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7、对特殊地点实行重点监控管理,由专业领导分班盯岗,及时汇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异常现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8、出现异常情况,各岗位作业人员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专业领导,根据事故应急处理计划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采取措施,积极组织自救,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9、以上考核由通防科负责建立考核台帐。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3
为加强我矿主要灾害的预防和管理,控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我矿实际,确定火灾、水灾、煤尘爆炸、瓦斯爆炸事故、顶板事故、提升运输、职业危害事故等为我矿主要灾害。
第2条 矿每年在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要把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纳入《计划》内容。在每季开始前15日,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3条 矿井每月25日前,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矿井隐患排查工作,分a、b、c三级建立台帐,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组织落实。a、b级隐患按程序上报。
第4条 矿井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反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的规定。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酿成事故的,从严处理。
第二章 瓦斯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5条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按瓦斯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
第6条 矿井每月初对瓦斯管理重点区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点区必须制定专门防治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7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8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通风部门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9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10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第11条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第12条 发生瓦斯积聚现象或瓦斯超限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当瓦斯涌出异常系由通风系统或通风参数变动引起时,应首先考虑去除诱发异常的事件,以恢复正常;无效果时,应考虑换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调压、堵漏等措施。
2、当瓦斯源范围小,且由较集中的裂隙通漏出时,可采用包帮埋管方法抽出。
3、当瓦斯来自小型储瓦斯空间时,可用注高水材料等方法填充空洞,隔绝瓦斯源。
4、当瓦斯来源为与采空区无直接的联系时,可用风筒等导风吹散。
5、当掘进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加大风量不能将瓦斯稀释到允许浓度时,可采用边排边掘的办法。先采用钻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时,改用机械抽放。
6、采煤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应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面风量的措施,并配合导风帘等措施进行治理;在加大风量仍不能杜绝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就应使用瓦斯抽排风机抽排回风隅角瓦斯。
7、采区的的瓦斯管理严格执行双风机、双电源,每班检查不少于三次,风机实行专人管理,通风系统合理,监控系统可靠,导排管路严密。
第13条 当发生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时,可采用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消除有害气体。但在通风系统调整过程中,必须严格检测影响区域内风量和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有害气体涌出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调整,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14条 对有高温、自燃的区域,必须严格监视瓦斯变化,防止瓦斯燃烧或爆炸。
第15条 瓦斯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16条 贯彻先抽后掘,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多举并措的瓦斯治理体系,保证瓦斯抽、放使用正常,抽、掘、采平?
第三章 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16条 矿井必须制订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17条 木料场、矸石山与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木料场与矸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18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第19条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20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21条 井筒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22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23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由矿长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第24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25条 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
第26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27条 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机电科、安全科、通防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四章 内因火灾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28条 每年初应根据矿井全年接续情况制定防灭火工程计划,并按计划实施防灭火措施,当矿井接续改变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防灭火工程计划。
第29条 必须采用正规开采顺序,依次开采,避免在一个采区形成两个以上孤岛采面。杜绝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同时回采。
第30条 优化采煤工作面接替顺序,避免尾随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以防掘进头与采面间漏风。不得已出现该情况时,掘进头与采面间距应不少于500m。
第31条 沿空掘进应留设不小于2m的小煤柱,减少向邻近采空区漏风。
第32条 沿空掘进巷道,正常情况下,每周一次测定采空区温度并取样气样分析。若出现异常,必须每班至少进行一次温度测定,进行一次钻孔气样分析。根据钻孔的温度和气体浓度,分别绘制出与时间的变化曲线。
第33条 沿空掘进揭露联络巷、溜煤眼、废弃巷道时,要及时采用措施,进行防灭火处理。
第34条 对于巷道冒预、煤柱破碎区域或巷道揭露的断层、废弃巷道的首先进行背邦、用不然材料充填、喷浆和注胶处理,并根据现场条件设置测温、取气钻孔,孔底距表面距离必须大于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
第35条 对相邻采空区的切眼和停采线附近50m内应加强观测,并进行防火预处理,发现隐患必须进行处理。
第36条 对巷道自燃危险区域采用喷浆和注凝胶等技术,对采空区自燃危险区域应采用加快推进速度、注氮、灌浆或气雾阻化剂等防治自燃发火措施。
第37条 对采过的溜煤眼、联络巷等与采空区相通的巷道,必须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
第38条 采煤工作面停采、回撤期间,应及时调整工作面风量,并进行自燃危险性预测,有危险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第39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回撤,并进行永久性密闭,从停采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45天,并预留注浆管和观测孔。
第40条 采煤工作面封闭后,必须对停采线采取注浆等措施进行预防性处理。
第41条 内因火灾事故的的预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生产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五章 煤尘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42条 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验收综合防尘一票否决制度。
第43条 矿井主要进风大巷、采区进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水幕要能覆盖全断面,使用正常。
第44条 按冲尘制度定期对矿井及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地点进行冲尘,杜绝煤尘堆积现象。
第45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煤层注水,煤层注水设计应在工作面设计中明确(薄煤层工作面不考核煤层注水)。
第46条 掘进工作面锚喷巷道喷浆时必须使用除尘风机或安装除尘器,除尘风机距迎头距离不得超过150m。
第47条 炮掘工作面必须安设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喷雾距迎头距离不超过30m。
第48条 必须采用湿式打眼,钻眼排出的煤(岩)粉成糊状。
第59条 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洒水降尘。
第50条 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第51条 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悬挂隔爆设施牌板。
第52条 煤尘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六章 矿井水灾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54条 矿井每月初根据生产接续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对矿井水害进行分析,编制水害分析报告,并将主要内容纳入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第55条 每月初对采掘工作面水害(情)进行预测预报,并根据生产情况,对水害地点提前5~6天发出水害通知单。水情预报和水害通知单要发放到有关区队、科室及分管领导。
第56条 矿井、采区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57条 采掘工作面排水能力不小于该工作面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排水系统必须完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排水能力。
第58条 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措施,查明原因。
第59条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认真搞好探放水工作。
第60条 采空区密闭墙必须留设泄水装置,以防人为造成采空区大量积水。
第61条 封闭不良钻孔,必须超前启封处理。
第62条 各项防治水工程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矿长组织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63条 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做好观测及资料整理工作。
第64条 各种防水隔离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完好。
第65条 各类防(隔)水煤柱不得随意破坏。已破坏的要采取措施,恢复其防(隔)水能力。
第66条 每半年对相邻矿井采掘情况及积水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67条 矿井水灾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地测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七章 顶板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68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第69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70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72条 维修巷道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第74条 下列情况应列为顶板管理隐患,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1、掘进工作面贯通各类废弃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种采矿安全边界(受水、火、瓦斯威胁地点)及重要技术边界。
2、采煤工作面过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以及矿山压力显现剧烈等地质构造复杂区。
3、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m范围内巷道严重变形、高度小于1.8m。
4、采煤工作面过废弃巷道及内错布置的联络巷。
5、工作面切眼、巷道交岔点、穿层巷道、断层区及围岩破碎带、沿空巷道、有范围较大的顶板淋水巷道、各类硐室等未采用经专门设计的联合支护。
6、煤巷锚网支护大断面硐室、交叉点出现显著离层。
7、在动压影响区进行巷道掘进或维修。
8、在高应力集中和有冲击倾向性区域掘进施工巷道。
第75条 煤矿顶板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生产科、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八章 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76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77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第78条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第79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80条 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的、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81条 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82条 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病;
2、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4、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合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第83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第84条 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85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置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防护工作管理档案。
2、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3、制定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4、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5、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86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87条 放射同位素源的储存场所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并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帐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88条 严禁未经许可或者在许可登记范围外进行订购、销售、转让、调拨、借用和出租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
第89条 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送交原供货单位回收或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安排处理。
第90条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第91条 安全科要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妥善保存职工上岗前、离岗及退休前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
第92条 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医院、安全科、工会、计量办、通防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93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94条 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制度抓好各自范围内的工作,确保各预防管理制度顺利实施,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 50~200 元的罚款,性质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4
1、我矿主要灾害包括:水灾、火灾、瓦斯、煤尘、提升运输、顶板等灾害。
2、为预防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矿组织专门制定《20xx年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各类灾害的存在条件、危险分析、危害程度范围预测等分别制定了预防措施,并根据事故性质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制度及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不编制或内容不全、不及时上报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矿长、总工程师及各专业要组织职工对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救援预案进行学习,认真抓好落实,让每一名职工了解掌握矿井的灾害隐患及预防与处理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4、矿长负责《灾防计划》所列工程项目的落实,并根据矿井生产中实际变化情况,有通防科及时对《灾防计划》修改补充(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修改后的《灾防计划》要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5、每年必须要与救护队联合,有计划的组织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并进行总结,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6、按照明确职责,重点检查、预防为主的原则。各专业根据所辖范围,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危害,提出处理意见或整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7、对特殊地点实行重点监控管理,由专业领导分班盯岗,及时汇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异常现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8、出现异常情况,各岗位作业人员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专业领导,根据事故应急处理计划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采取措施,积极组织自救,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9、以上考核由通防科负责建立考核台帐。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5
1、每一矿井应有双回电源线路。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
(1)当任意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矿井的双回路电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3)正常下,如果采用一回路运行方式,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
(4)lo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5)矿进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下面各地点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线路,并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
(2)主排水泵房;
(3)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
注:(1)(2)(3)要求: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
(4)主要通风机房;
(5)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房;
(6)抽放瓦斯泵。
注:(4)(5)(6)要求: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条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注: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登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
(2)低压,不应超过1140v;
(3)照明、手持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5)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4、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
5、电气作业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6、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7、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的裸露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8、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
9、每一矿井应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力设备布置图和负责人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10、矿井内所有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11、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1)每一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
(2)铠装电缆应每隔loo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线盒时也要接地。
12、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1)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2)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线串联连接;
(3)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
(4)无电缆金属外皮可以利用的,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5)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
(6)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7)每一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q。
(8)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q。
(9)当高压系统的单项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a;
(10)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1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雨季进行。
13、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得人行道都应设有照明。
14、露天矿照明网络,以及移动式机械和机组的固定照明点,使用电压不得超过220vo手灯和移动式电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kvo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的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v。12v、36v、110v和220v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15、在380/220v的照明线路中,中性线不应装熔断器或开关o
16、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不宜超过127v。
17、为防止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各矿井应实施电气设备入井证制度,入井证由机电防爆检查组办理。
18、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1)工作执行信号;
(2)提升中断指示信号;
(3)提升种类信号;
(4)检修信号;
(5)事故信号;
(6)无联系电话时,应设有联系询问信号。
19、编制与实施安全运输(行车、提升)的技术组织计划,应用系统工程理论解决运输薄弱环节。
20、编制与实施线路、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从技术上把住安全关,严禁不符合防爆规定的设备入库。
21、修订与贯彻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在现场监督兑现,纠正违章作业,使规程落到实处。
22、贯彻执行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从技术上解决质量、隐患问题,并参加工程验收。
23、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试验、测定工作,提出结论性的技术结果报告;参与设备选型、改造和鉴定。
24、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讲座、交流推广安全新技术。
25、参与事故分析,制定技术防范措施。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6
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原则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全面管理制、主机定期巡查制、设备定期调试更换制、24小时监视汇报制、专职监督制、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制、人员包干制的管理体系。
二、管理职责及负责范围
1、监控室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1)负责安全监控中心主机至井下分站的安装、维修调校,并对主机系统进行适时调整和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对。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时对分站、各类传感器的拆装作出安排,指导各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监护好监控系统的设备、缆线等。
(3)认真填写维修、调校记录,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仪表、缆线、各类传感器等台帐,并按规定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
(4)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瓦斯报表。每日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接头是否正常,根据风量、瓦斯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变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将监测瓦斯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
(5)监控维修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对监控系统屏幕画面和牌板进行实时绘制,做到与现场相符。
(6)严格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2、监控维修人员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等做到及时调整,管好维护好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调度室负责认真作好监控中心的指挥协调,在安排安全生产时首先调度指挥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发现瓦斯超限、分站、传感器故障及停电停风及时指挥有关人员处理,针对通风瓦斯变化情况适时合理地指挥矿井安全生产。
4、安监科随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安装、调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通风瓦斯监察工作。
5、技术科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采掘接替计划给通风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明确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设位置及要求。协调通风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图的绘制。监督分区域的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6、供销科负责瓦斯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的采购供应和监控电缆的收发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时。
7、采、掘、机、运车间负责分站至种类传感器间的电缆铺设、悬挂、回撤,传感器的移动保护,停电后分站的恢复工作,各类传感器断线故障的检查、维修保护,随着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实时移动并符合要求。
8、机运车间负责主井、运输大巷铺设的缆线、传感器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9、机电车间负责中央配电所、各配电点水泵房内的分站、传感器、电缆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10、各级管理人员对瓦斯监控系统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并协助处理。
11、瓦检员经常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工作情况,发现数据误差达0.10%时,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调检、校对,并督促采掘等单位按规定悬挂和移动传感器,随时检查分站运行情况。
12、矿级领导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需的人、财、物优先考虑,经常查视、指导瓦斯监控工作。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技术规定
1、主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系统安装调整时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馈电传感器,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况。两台主机做到每月交换运行一次,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运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馈电远程斥电装置,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装置。未按规定安设或设备外壳未设接地装置的扣50元/处。
2、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个甲烷传感器。第一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距采面回风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碛头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该回风巷口与水平回风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铺设缆线按标准要求悬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传感器应挂在无淋水、顶板完好的锚梁上,做到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4、搬迁或回撤时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电缆等必须与该工作面设备同步安装、掘进巷道前进10米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多余的.电缆线必须圈好悬挂。
5、瓦斯监接分站必须安设在能够控制该工作面电器设备总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总开关的负荷侧,当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切断作业点的全部设备电源(局扇风机电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统程序规定
1、操作主控微机查视瓦斯变化情况的人员:矿级领导、安监科管理人员和值班维修人员。操作查阅辅助视频的人员: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正副科长、采掘车间及机电、机运车间正副主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其他人员严禁上机操作。操作人员不准点击其他窗口。,否则扣20元/人.次。
2、查视瓦斯曲线变化情况的操作程序:
在监视屏幕右角上点击一号查询(c)模惟量开关数据查询▽各探头编号取消1监控确认。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主控室管理规定:
1、矿级领导和安监科人员在监控室查视,其他单位允许的人员在值班室外查视并填写查阅记录。查视监控系统时,不认真记录的扣10元/次,缺查视1次扣20元。
2、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若违规操作扣20元/次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扣5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扣50—100元/次,若损坏设备,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罚100—200元。
3、值班员属瓦斯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须关门,否则造成设备设施损失全额赔偿。
4、监控室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纪录,值班员每隔30分钟通过显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作好专门记录,每天报送安监科,不报或缺报扣20-50元/次。工作中严禁睡觉,发现睡觉者扣20元/次。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主机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监控值班员向调度室值班员汇报,由调度室值班员按下列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1)停电停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命,查明原因及影响范围,然后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
(2)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时,监控人员首先通知瓦检员和带班长、班组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管理人员。监控室值班员将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县监控中心汇报并作好记录。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通知该工作地点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然后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汇报。
(3)主机、分站断电:通知安监科维修人员处理。
(4)传感器断线等故障:采掘范围内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通知该区域电工和带班长进行处理,其他范围地点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按通风科维修人员、值班科员、科长的顺序通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断线超过1小时应向总工程师汇报,确因传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断线应通知通风科维修人员处理,确属采掘单位范围内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维护时,由采掘车间向调度室汇报,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处理。经专职人员查实属该单位损坏的则由该单位赔偿和支付工资。
(5)必须按上述规范进行调度指挥,并将查办的情况向监控室反馈,以便监控室及时向上级汇报。否则给予20-100元/次处罚,或按上级规定处罚。
(6)主监控室的清洁卫生由监控值班员负责打扫,主监控室设备由维修人员负责保管;室内的监视机由监控值班员保管,并负责打扫卫生;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按原价赔偿。
(二)井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包括:甲烷传感器、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馈电传感器,负压等各类传感器,主机到分站的通迅线,分站到传感器的电缆、接线盒等。
2、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对监控设备、电缆有调剂权,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并建立专门台帐。
3、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单位负责赔偿,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4、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严防设备进水,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安监科统一设计,机电车间制作交供销库房,进行领用。未使用防护罩的扣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扣100—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5、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范或失爆情况扣100—200元/处。
6、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班组长、放炮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由当班瓦检员、带班长严格监督执行,否则扣当班放炮员、班组长20元/次,扣当班瓦检员、带班长10元/次。
7、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并进行报警跳闸试验,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作好记录可查。否则扣维修人员20元/次台。
8、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常监测的必须提前1天向调度室、安监科书面汇报。具体实施情况由调度室向监控室反馈,未汇报的扣10元/次。
9、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扣200—500元/处,并限期整改。
10、监控设备、设施、缆线的领用管理
(1)各类传感器、分站、主机至分站的通迅线、接线盒、分站至甲烷传感器的监控线、接线盒等等由安监科维修人员负责领用,供销科设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专门帐户,每月报1份给调度室。
(2)使用单位领用时,须出据领料单,经安监科、机电科核实登记报总工程师审批,供销公司和库管员方准发货,否则扣库管员20元/次。若需增加缆线设施等由使用单位提前10天向调度室、机电科申报,待办完手续方可领用。
(3)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监控线,一经发现扣200-500元/次。
(4)使用单位的电缆、接线盒需退库时,经库管员验收登记并报安监科、机电科核帐后方可入库,若出现差错,照价赔偿。不准将电缆线存放在车间保管室内,否则扣100—200元/次。
(三)瓦斯监控系统的检查、监督管理规定
1、查视安全监控系统的人员每天必须到主控室或辅控室查视,了解掌握瓦斯变化动态情况,并做好记录以便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工作,只看不登记的视为缺席,扣20元/次。
2、凡是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偘,必须每班携带入井,做到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不携带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风科校正,否则扣20元/台·次。
3、采掘车间带班长必须对所辖区域的监控设备、甲烷传感器、缆线、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汇报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
4、采掘车间值班电工每班对所辖区域内瓦斯监控设备、设施、瓦斯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断线超过30分钟未处理扣20元/次。
5、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和瓦检员必须随时对作业范围内及进班途经地点的瓦斯监控设备、设施、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瓦检员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断线故障达1小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扣50元/次。
6、安全科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在上班时间内随时对监控系统进行查视,分析瓦斯变化原因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当发现瓦斯超限、停电或系统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前往处理,否则扣20—50元/次。
7、安全科随时将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职检查,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维修人必须在4小时内调校完毕,发现传感器故障时,维修人员应立即入井处理,否则扣10元/台次。
8、调度值班员认真填写各班有关监控系统检查、汇报的专门记录,并按规定汇报处理,若未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有错每次扣10元。若将报警装置声音关闭扣30元/次。
9、相关人员汇报监控系统次数以调度室记录为依据进行考核,月终兑现。若因调度值班员记录有错或不作记录,则扣当班值班人度员。
六、本规定从20xx年3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7
一、组织领导
以瓦斯防治为突破口,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的要求,围绕瓦斯治理工作,狠抓落实,强化管理,搞好监督检查,务求实效,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防治工作的责任体系。
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治理的各项工作。矿长担任组长,生产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通防专业组、通修队干部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担任。
依靠科技进步,加强技术管理,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完善瓦斯治理的技术保障体系,完善防治瓦斯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防范能力。进一步完善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坚决做到以风定产;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实现监测监控;进一步研究矿井瓦斯涌出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瓦斯防治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有效地预防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牢牢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动权,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
二、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制度有瓦斯巡回检查、一炮三检和矿井防灭火检查等内容。瓦斯巡回检查指瓦斯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时间所进行的常规瓦斯检查;一炮三检指采掘工作面定放炮过程中,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进行瓦斯检查;防灭火检查包括对密闭内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及其它可能发火地点的气体成份与温度等项目的检测。
(一)、瓦斯巡回检查
1.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瓦斯检查点设置要求如下:
(1)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
(2)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需在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回风流设置瓦斯检查点;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需在被串联面的进风流中加设瓦斯检查点;残采或带采帮煤等回收煤柱作业地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高冒处、密集处等其它地点,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
(3)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串联通风时,被串局扇吸风口外20m范围的进风流中。
(4)其它地点:包括可能涌出瓦斯的炮眼、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临时停风地点、挡风墙处、栅栏处、有人作业的其他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具体地点设置由总工程师确定。
3.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好瓦斯巡检系统。通防科要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和时间进行检查,不得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不准进入3%以上浓度的瓦斯区域内或氧气浓度低于18%及有害气体达到最高容许浓度区域内检查。
4.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5小时,不大于2.5小时;采区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掘工作面配点等地点每班检查三次;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气体情况。特殊情况变更瓦斯检查次数要由通修队长或技术员决定并汇报通防科,并在瓦斯记录中注明理由。采掘区队当班班组长必须了解掌握本作业地点范围内的瓦斯情况,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后要现场将检查结果和注意事项告知班组长,并由班组长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5.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地点的瓦斯检查结果要填写井下瓦斯牌板、检查员手册和瓦斯检查班报,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实现“三对口”、“三签字”。填写时要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每次对瓦斯检查地点要设“迎头标”(工作面迎头显著位置做明显标记,包括姓名、时间等),设置要实事求是、字迹清楚。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调度室,按规定进行处理。
6.瓦斯检查员除完成负责范围的`瓦斯检查外,还要负责对分工负责区域内通风巷道、通风设施、防尘设施、局部通风、防灭火、通风安全监测等“一通三防”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防科和调度室汇报处理;对可能导致通风、瓦斯煤尘事故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破坏安全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
7.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进行汇报请示,正常情况下班中至少汇报3次,瓦斯异常区至少汇报3次。检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调度汇报,请求解决办法。如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后再汇报调度。通防调度和公司调度室必须对汇报情况作好记录,并有相应处理措施。
8.矿长、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修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工长、班组长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到达作业地点后悬挂到指定地点。采煤工作面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掘进工作面悬挂地点距迎头不超过5米处,且必须挂在风筒出风口不能直接吹到的巷道另一侧地点。
9.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和甲烷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三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当读数超过规定时,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或通修工区调度。瓦斯检查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并将结果记录瓦斯检查手册。
10.所有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增设、撤除,都必须经过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确定。
11.非正常情况的处理:①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要等接班瓦斯检查员到现场后,把情况交代清楚交下班处理。②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要等接班瓦斯检查员到现场后,把情况交代清楚交下班处理。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止运转,要及时停电撤人,设置好警标,派专人站岗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并及时汇报;未查明原因和未及时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④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⑤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
(二)一炮三检
1.所有地点的爆破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员、班组长、安监员〈瓦斯异常区增加瓦斯检查员〉)。同一作业地点每次爆破前后都要进行瓦斯检查,并同时填好爆破时控卡,数据与现场相符,安监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电煤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瓦斯异常区内每次爆破前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炮眼内的瓦斯情况。
(三)矿井防灭火检查
1.所有发火煤层密闭每周必须进行一次防灭火检查。检查内容:密闭内、外的气体成份,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温度、内外压差等,同时检查密闭的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防灭火检查同时填写密闭检查记录、检查员手册、防灭火检查记录(地面台帐),并做到“三对口”。每周检查结束后,通修队长、技术员要审查防灭火检查记录并签字。检查箱记录和检查员手册要保存一个季度以上,防灭火检查记录要保存到密闭报废注销。
3.进一步完善束管监测系统,扩大监测范围。对可疑地点要及时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8
为切实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防止煤炭自燃事故发生,认真吸取“一通三防”事故教训,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矿井防灭火注氮安全技术措施
一、地面制氮机房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报警仪,随时监测机房氧气变化情况,若发现氧气浓度低于18%时,立即撤离机房所有人员,同时,注氮机司机向公司调度汇报,关停制氮机停止向采空区注氮。每次关停制氮机,制氮机司机必须向公司调度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只有当氧气浓度大于18%后,方可恢复作业。制氮机司机每次关停制氮机必须向公司调度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地面制氮机房及相关设备由机电科负责定期维修、维护,制氮司机每天必须将井下注氮地点和注氮量、流量、压力、浓度以及设备运行情况等向机电、通风调度进行详细汇报,然后,由机电调度向公司调度进行汇报,各部门认真做好记录。
二、制氮机司机每小时必须检查一次流量、压力、浓度和注氮量等参数,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每周安全检查机电、通风部门安排人员对制氮机设备运行及各种记录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设备不定期维护、维修以及记录不认真、弄虚作假等现象,给予当事人严厉处罚。
三、井下运输和回风巷注氮管路由机电科安装、维修、维护,安装时必须保证管路、三通阀门连接严密不漏气,管路沿棚梁吊挂平直稳缓并与供电线路分开。机电科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对注氮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漏气、管路损坏等及时处理,确保注氮系统运行稳定可靠。若因系统故障处理不及时,影响防灭火注氮工作,给予当事人严厉处罚。
四、井下各采空区注氮支管路由通风区负责敷设,管路敷设必须保证管路、三通阀门连接严密不漏气,管路沿棚梁吊挂平直稳缓并与供电线路分开。通风区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对所管辖的注氮管路进行巡回检查,特别是对进行注氮地点的管路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巡检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对发现漏气、管路损坏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携带仪器进行检查的,对当事人严厉处罚。
五、通风区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到注氮地点观测检查,观测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观测检查时,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检查管路、阀门完好和注氮地点各种有害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通风、公司调度进行汇报,然后,安排人员采取停止注氮或关闭上一级管路阀门再进行处理。正常情况下,将检查结果向通风调度详细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通风区根据生产接续和矿井防灭火情况,每月将注氮地点和计划注氮量向公司调度汇报,并由公司在矿井月生产计划中进行详细安排。若在生产过程中,需改变注氮地点,通风区必须制定措施和调整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批,措施和方案必须报公司调度、安检和驻公司安检处。在井下具体实施时,确定时间后,由通风区安排管理人员现场值班,公司调度、安检、机电安排人员现场监督,然后,向公司调度进行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实施。通风区现场值班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并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确保施工安全。
七、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进行注氮。
⑴采煤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瓦斯氧气两用仪,随时监测工作面氧气变化情况,若发现氧气浓度低于18%时,立即撤离工作面所有人员,同时,向公司调度汇报,关停制氮机停止向采空区注氮。只有当氧气浓度大于18%后,方可恢复作业。
⑵通风区利用束管监测系统每班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分析,并出具报表由公司领导进行审批。若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进行处理。
八、其它采空区密闭注氮。
⑴通风区必须编制注氮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注氮地点,每天安排专人到注氮地点进行观测检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并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检查管路、阀门完好和注氮地点各种有害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通风、公司调度进行汇报,然后,安排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正常情况下,将检查结果向通风调度详细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⑵通风区利用束管监测系统每班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分析,并出具报表由公司领导进行审批。若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进行处理。
⑶通风区测风员每周必须对井下所有密闭内各种有害气体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弄虚作假或不认真检查的对当事人进行严厉处罚。
九、通风区在施工或破除采空区密闭时,必须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巷道长度≤5米时,施工负责人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并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随时监测有害气体,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施工地点的各种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瓦斯≥1%、氧气浓度≤18%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用局部通风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当各种有害气体符合规定后,方可施工。当施工巷道≥5米时,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且施工负责人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并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随时监测有害气体,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施工地点的各种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瓦斯≥1%、氧气浓度≤18%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各种有害气体符合规定后,方可施工。
十、通风区每半年必须安排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对公司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一次自救器操作使用培训,并进行严格的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下井上岗作业,直至培训合格。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9
一、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5、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装设遮拦、挂标识牌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的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三、检修、搬迁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应遵守的规定。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想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点,房子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点。
四、井下用好、管好电缆的.基本要求
1、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用。
2、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连接。
3、合格悬挂,不埋压、不淋水。
4、采区应使用分相屏蔽阻燃电缆,严禁使用铝芯电缆。
5、盘圈、盘“8”字形电缆不得送电使用。(采掘机组除外。)
五、机电系统违章行为
1、违反停送电规定,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不挂牌、不闭锁。
2、使用失爆的电气设备。
3、对计划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就施工。
4、电工高压作业人员无人监护。
5、多种电气设备无标牌或标牌与实际不符。
6、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7、防爆电气设备不经检查并签发合格证就入井使用。
8、机电设备运行检查及交接班记录滞后填写。
9、局部通风机不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掘进工作面动力设备不实行“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或虽然有但失灵。
10、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11、非检修人员或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2、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13、井下供电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14、煤电钻未安设综合保护装置。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0
一、矿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全面领导管理我矿综合防尘工作: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防副矿长。
成员:通风、生产、调度、机电、安监、地测、掘进、采煤、财务、供应、技术科(队)等部门的负责人,井下各生产辅助队队长。矿综合防尘领导组下设综合防尘办公室(简称防尘办),办公室设在通风队,办公室主任由通风队队长长兼任,成员由通风队有关人员组成。
矿长是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对防尘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对防尘工作负技术责任;生产副矿长负责协调管理现场的综合防尘工作;机电副矿长负责综合防尘设备的购置安装工作;后勤副矿长负责综合防尘的资金投入;安全副矿长对全矿井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按照“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管理责任。队组的队长是现场防治粉尘危害的一责任者。
二、通风队负责防尘管理制度的制定、防尘责任制的.划分及业务管理,组织矿井综合防尘达标工作。并负责分管范围的粉尘防治和测尘工作。
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防尘系统,以满足生产、防尘和防灭火的需要。防尘用水水质保持清洁,水中悬浮物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范围内,防尘管线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积尘的地点,三通阀门按规定安设,并按规定定期冲洗巷道。
四、防尘办每旬进行一次防尘工作检查,包括矿井的隔爆设施检查,对防尘未达标的采、掘、机、运、通,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评定考核制度》处罚。
五、矿井必须配备有粉尘化验室和粉尘化验员,开展粉尘测定、分析、化验工作,并对粉尘分散度每季度测定一次。矿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专职测尘人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粉尘浓度测定结果要及时报矿长、总工程师、一同三防(通风)矿长。
六、各级领导要把粉尘治理放在和瓦斯治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干部职工综合防尘意识的培训,充分认识粉尘的危害性,并集中精力抓好粉尘治理工作。矿长安全办公会要及时研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的重大问题,总工程师每月召开一次防尘工作例会,研究、布置全矿的综合防尘工作,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尘工作必须建立的台帐和记录: 1)测尘台帐;2)防尘管路台帐;3)采掘面防尘设施台帐;4)防尘设施、管路等检查记录;5)巷道冲、刷记录;6)隔爆设施台帐;7)回采面防尘设施验收台帐。各种防尘报表应报送及时,数据齐全准确。
七、通风队必须建立完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供水管路和防尘设施系统图,要求每月及时填补,报送有关领导。
八、通风队按《通风质量标准化评定考核制度》对防尘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九、财务、供应、机电等部门要确保防尘工作所需资金、设备、配件的计划供应。否则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十、各单位要积极推广使用防尘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研制改进防尘设施。
十一、防尘责任区划分
1、所有运输大巷,每1月冲、刷一次,所有车场每天进行一次洒水,由运输队负责。
2、主斜井、主要胶带巷及联络巷每周必须全面冲洗一次,积尘多的地点每天清扫冲洗,严禁有浮煤堆积,由运输队负责。
3、各集中回风巷、总回风巷每周冲洗一次,由通风队负责。新施工的总回风巷在掘进期间由施工队组负责冲洗到巷道口,在形成回风系统后由通风队组负责冲洗。
4、开掘工作面由各开掘队组负责冲洗。开掘工作面100m范围内每班至少冲洗一次。爆破工作面爆破前、后必须对工作面20m范围内进行冲洗,剩余地段每天冲洗一次。开拓大巷施工完后按巷道性质分别移交运输队及通风队进行冲洗。巷道冲洗周期由通风队根据产尘量大小确定,最多不超过7天。
5、对于安装及备用面由各机电队负责完善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机电队负责对安装及备用面冲洗一遍之后移交给综合安装队管理。
6、各单位必须按责任划分范围定期刷白、冲洗和清扫巷道,做到巷道无积尘、积水和无杂物。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建矿井工程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建矿井工程,在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不同阶段进行全过程管理。凡对基建矿井工程实施单位以及管理人员来说,均应准守本制度。
第三条 矿井工程的管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及规范进行。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遵守矿井工程管理制度,履行其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 矿井工程应按照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并通过严格的施工监督和验收来保障工程质量。
第二章 设 计 管 理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矿井工程设计前,应详细了解工程的需求、用户需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并进行专业论证,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缩小设计误差。
第七条 设计应根据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提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施工效果。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项目需求,制定详细的`设计任务书,明确设计目标和要求,并适时进行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优化。
第九条 设计文件应具备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包含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工程量统计表。
第十条 设计文件应及时进行设计审查,并按照审查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三章 施 工 管 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进度,确保工程的按时交付。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奖惩制度,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申报工程质量评定并参加质量验收。
第四章 监 理 管 理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理,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制定监理计划,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派遣有相应资质和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监理工作,做到全程监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工艺和技术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施工进度和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 验 收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验收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工作,验收
前应进行准备工作,包括验收方案的制定、验收资料的准备等。
第二十四条 验收前,验收单位应对工程进行全面的自检自验,并比照设计文件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验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验收单位应安排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评定。
第六章 复 查 及 异 常 处 理
第二十六条 复查是对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再次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复查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设计文件和验收合格证书等。
第二十八条 复查应按照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进行,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 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章 处罚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为基建矿井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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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矿主要灾害包括:水灾、火灾、瓦斯、煤尘、提升运输、顶板等灾害。
2、为预防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矿组织专门制定《20xx年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各类灾害的存在条件、危险分析、危害程度范围预测等分别制定了预防措施,并根据事故性质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制度及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不编制或内容不全、不及时上报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矿长、总工程师及各专业要组织职工对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救援预案进行学习,认真抓好落实,让每一名职工了解掌握矿井的'灾害隐患及预防与处理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4、矿长负责《灾防计划》所列工程项目的落实,并根据矿井生产中实际变化情况,有通防科及时对《灾防计划》修改补充(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修改后的《灾防计划》要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5、每年必须要与救护队联合,有计划的组织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并进行总结,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6、按照明确职责,重点检查、预防为主的原则。各专业根据所辖范围,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危害,提出处理意见或整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7、对特殊地点实行重点监控管理,由专业领导分班盯岗,及时汇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异常现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8、出现异常情况,各岗位作业人员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专业领导,根据事故应急处理计划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采取措施,积极组织自救,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
9、以上考核由通防科负责建立考核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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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安全牌板的管理,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牌板的利用率,保证安全管理牌板按标准完好的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二条标准办负责矿井牌板的计划审批、委外制作、发放、建账、监督等日常管理。
第三条生产连队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各类安全标识、标牌的增补、更新、管理等。
第四条各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负责对本部门辖区范围内牌板的`申报、领用、维护工作。
第三章牌板制作程序
第五条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要求增设牌板。需增设牌板时,要及时写出牌板申请(纸张大小为a4纸),后附牌板清单明细表(表格内容统一格式包括序号、名称、用料、规格、数量、面积、颜色、备注、合计等)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标准办审核。
第六条标准办主任审核相关部门提交的牌板制作申请,对牌板制作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把关,审核无误后交由厂家制作。
第七条牌板制作完成后由标准办通知相关部门领取,同时录入到牌板管理台账中并经领取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安全费用以外的牌板制作,都必须到标准办进行审批登记备案,否则在报销牌板费用时不予签字。以进一步促使各类牌板制作更加规范,更加统一,杜绝零星制作时产生的随意性和差异性。
第九条井下各单位在制作“五小电器牌板”时,要有设计图纸(规格、颜色、材料等),同时还要求各单位根据五小电器牌板安装地点附加平面布置效果设计图,并经机电科科长、标准办主任审签后,机修车间再进行制作,如无签字机修车间有权不予制作,坚决杜绝擅自制作、擅自安装,便于标准办进行统一规划,整体考虑,全面提升各类牌板制作、布局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牌板管理及奖惩
第十条各部门要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说明的要求,对井下各种材料、工具、电器设备、通风设施等实行挂牌管理;井下巷道设置各种醒目标志。
第十一条井下重要场所、职工相对集中的地方要张贴安全宣传标语、安全宣传挂图。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矿各类活动需要悬挂的标语牌板,相关责任连队要严格按照标准制作、悬挂和维护。
第十三条各部门必须建立牌板管理台账,内容应当包括牌板名称、使用地点、数量等,并及时进行更新,各部门牌板台账必须注明使用地点做到有据可查,账物对照。
第十四条牌板必须标准悬挂在合适的位置,严禁随意乱挂。悬挂牌板必须做到牢固,整齐、高低适宜,必须采用螺栓等方式固定,禁止使用铁丝,确保各类牌板悬挂稳固,经久耐用。另外各单位要创新思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大胆改革现有固定方式。对于固定美观者要给予奖励,并要在全矿推广使用。促进牌板固定牢靠、使用更加方便,外表更加美观。
第十五条同一地点悬挂多种规格多数量牌板时,应使牌板上沿或下沿成一线,水平悬挂或与巷道腰线平行悬挂,如果悬挂地点凹凸不平或有其他设备时应制做框架固定。做到整齐有序、互不干扰。
第十六条牌板悬挂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米(特殊地点及特殊标志牌不在此列),确保牌板不能被行人、设备、材料、工具或其他锐器刮碰到为益。
第十七条井下各使用牌板的单位在填写牌板时,要规范统一,表面清洁,不许潦草,字迹清楚且不能超出空格线。对填写态度不端正,字迹模糊潦草,表面有污渍等现象。每发现一处考核现金20元并依次累加,如不执行月底从工资中十倍扣除,确保牌板规范填写。
第十八条标准办要经常对各类牌板制作、悬挂及完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各类牌板完好无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牌板达到报废标准时,要下发“安全质量标准化问题整改通知单”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相关部门根据标准办下发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问题整改通知单”,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标准办要对相关部门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跟踪验证,确保各类牌板时刻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对涉及到责任人及包机人的管理牌板要根据人员变动督促各职能部门及时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各部门必须加强牌板的管理,不得损坏、丢失牌板。牌板被损坏或丢失时当事人现金照价赔偿,找不到责任人时,该部门管理牌板的负责人对其负全责,现金照价赔偿,该部门第一责任人联责造价的50%。
第二十一条入井检查的各级管理人员,均有管理各类牌板的权利和义务,一经发现有故意损坏牌板者,务必汇报到标准办,标准办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由标准办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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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测电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工作。
2、监测电工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牌板没有按规定填写的罚款100元,填写有误的罚款50元。
3、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4、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没有对运行情况及故障情况详细记录的罚款100元;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没有按期对井下各点的监测传感器进行断电试验的罚款100元;
(3)瓦斯超限要有详细的超限及事故追查记录,无超限记录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对超限没有进行追查处理的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当班监控员如发现当天数据库资料丢失或者无法打开时要做好记录并汇报监控中心主任,没有记录或没有进行汇报的对当班监控员罚款100元。
5、接班后,首先应和通风科、调度员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6、次日早班将前一天的监测日报、超限日报、重点区日报,报表送通风副总、通风科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缺少签字及没有按期签字的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8、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清扫室内卫生确保室内清洁。以上每少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9、应备有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10、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严禁将监测电缆缠绕在动力电缆之上如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1.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驰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12、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13、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15毫米。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
14、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进行跟踪性精度确认。
15、按规定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按规定每10天对非重点区、每3天对重点区瓦斯传感器进行调试校正,没有按照时间规定进行调校的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16、调校程序
(1)、空气样用橡胶软管连接传感器气室。
(2)、通入空气样对传感器调校零点,通入空气样时间不得小于90s,零点校正结束后要打电话通知机房即将进行标气调校要求机房座机员对将最高浓度值记录并与监测工进行跟踪对照井上下浓度值是否一致,监测工没有认真进行调校及空气样通入时间不足90s的对监测工罚款100元。
(3)、通入标气样对传感器调校,通入标气样时间不得小于90s,进行效验前必须通知监控员要对某个点的传感器进行调校,通入过程中监测电工手拿秒表仔细观察声、光报警及断电器动作的相应时间,校正结束后要打电话通知机房做好记录并与监测电工进行跟踪对照井上下浓度值是否一致,监测电工没有认真进行调校及标准气样通入时间不足90s的地面主机曲线图无空气样效验曲线的对监测电工及监控员分别罚款100元。
17、传感器的基本误差范围控制在±0、05,如发现误差较大监测电工要查明原因,需要更换的立即更换。
18、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并建立相关台帐帐卡。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5
第一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二用仪、光学瓦斯机、自救器和爆破器等安全仪器必须设专人负责发放和维护工作,并定期检查和测试其性能,检查和测试结果要有记录,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条安全仪器要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上架编号、便携仪要专人专用,下井前凭发放牌领取,上井后必须交回,严禁越班使用。
第三条便携仪及光学瓦斯机、风表、粉尘测定仪每年送集团公司计量检定站或市计量站检定,便携仪每周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值进行一次调校,并认真按规定格式填写便携仪和光学瓦斯机的调校记录。
第四条安全仪器的.携带和使用,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损坏,发现随意损坏或越班使用,要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6
煤矿机电、运输设备是矿井生产工艺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运行状态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矿井的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矿井机电运输设备的计划性检修工作,保证机电设备高效、安全运行,特制定《xx公司机电运输设备计划性检修管理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1、机电副总经理是矿井停产检修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检修工作的总体安排和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掌握总体进度和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2、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分管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核。
3、分管副总经理是所辖范围内检修工作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
4、机电运输部负责编制矿井检修计划、停产检修总体措施,组织会审单项检修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机电运输部对机电、运输范围内的计划和措施负责。工程技术部对采掘工程范围内的计划和措施负责;通防部对一通三防范围内的计划和措施负责。
5、调度室是检修工作的指挥部门,负责检修工作的调度、协调、指挥。
6、安监部负责监督各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大检修项目必须派人现场盯班。
7、承担检修项目的单位,区(队)长对本项目的'检修质量和安全施工负直接责任,区队技术员负责编制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施工负责人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贯彻和落实,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措施落实和检修质量负责。项目安全负责人对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
二、矿井机电、运输设备的计划检修管理规定
1、机电运输设备的检修按日检、月检、年检方式进行。
2、日检:全矿每日计划停产检修时间:(按每矿实际确定,如规定12:00-14:00)进行;检修范围包括主、副井提升系统,井上、下供电系统、煤流运输系统、采掘生产设备及辅助生产设备、设施的检修等等。上述检修时间包括检修前的准备和检修后试运转所占用时间。
3、月检:全矿每月有计划停产检修一天,时间限制在22小时以内;延长检修时间或增加检修班次等特殊情况由机电运输部提出计划,报机电副总同意、经矿委会研究确定并上报鑫龙公司机电运输部审批。
4、年检:矿井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年度停产检修,检修天数不少于2天,检修日期定在春节期间。特殊情况提请矿委会根据实际生产需要研究确定。
5、矿井停产检修范围,包括:采、掘、机、运、通各主要系统受检修影响的区域以及压风、清水、通讯等辅助系统的停产检修。
三、计划检修项目的申报
1、日检项目由各单位根据设备检修需求自行确定实施,不再上报。
2、月份、年度计划检修项目必须申报,各单位申报的检修项目应突出重点,主要申报因日常检修时间短无法完成的检修项目或施工影响安全生产时间较长的项目。
3、能在日常检修时施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月份、年度停产检修计划。
4、检修申报的项目,按照下发的检修计划模板,将项目的名称、施工地点、检修项目的主要内容、计划时间、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参加施工的班组、人数等填写齐全,经主管队长签字后上报机电运输部。
6、各单位每月15日前上报检修计划。机电运输部于18日前组织有关部室对矿井停产检修计划项目预审,审查内容包括各单位检修项目的时间安排,检修内容及人员组织是否妥当,并安排、落实各单位上报检修用的各种材料或备件计划。
7、各单位10月下旬上报年度检修计划的项目,机电运输部于11月上旬组织有关部室对年底停产检修计划项目预审,中旬确定检修项目并报矿审批,11月下旬报鑫龙公司审核批准。
四、检修计划的审定
每月20日前,机电运输部组织相关单位召开月份停产检修预备会。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矿总工程师参加,主持审定矿井计划停产检修项目并材料、备件采购计划。
五、停产检修计划的变更
凡列入计划的检修项目,必须按计划完成施工。因生产原因需要调整检修项目时,由变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填写项目变更原因,时间等相关内容,机电运输部根据变更项目内容,协调各有关单位,并报矿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
六、检修计划的报送
机电运输部在矿审定项目后,应立即编制正式计划,于当月22日前完成审批下发,同步上报鑫龙机电运输部。
七、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
1、检修项目必须“一工一措施”,由承担检修任务的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编写,经会审、签批后贯彻执行。严禁多个项目一份措施,严禁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2、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符合实际,用词规范、语句简练、表达准确,页面清晰整洁。
3、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施工时间安排;2).施工劳动组织,确定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参加施工人员;3).施工方法及程序,重大项目应绘制施工网络图;4).施工工具及准备;5).工程设备、备件及材料;6).检修质量要求;7).施工安全措施;8).有关安全系数计算;9).有关施工图纸。
4、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还应包括:施工用的主要材料及备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凡项目施工影响供压风、供水、供电、排水及其它系统的,必须编制停风、水、电申请表,经各生产部室及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执行。
5、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报:措施最少一式四份(分别报送矿调度室、安检部、主管部室及区队自用),由机电运输部、生产部、通防部、调度室、安检部、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批,于每月26日前会审结束。上报公司的措施还要经总经理审批。
6、安全技术措施的宣贯、落实: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组织学习、贯彻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听取措施传达,熟悉施工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并签字备查;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施工的项目,相关单位也必须学习措施;未学习措施者不准参加施工。因此造成影响检修的,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八、检修项目的施工管理
1、日常检修项目,检修负责人要认真填写日常检修记录(或报表等),检修结束并进行试运转,无问题后由设备司机(或操作人员)签字验收认可,检修不合格的设备司机(或操作人员)不得签字验收。
2、较长时间的检修项目因故中断时,所有物件都必须恢复到稳定静止位置,电气设备停电闭锁,经项目负责人做全面检查后方可离开。重新开工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做全面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开工。倒班作业的必须在静止状态下交接班,必须把现场的安全状况交接清楚。
3、重大检修项目由机电运输部和安监部分别派人现场盯班监督实施。严禁两个互相影响的项目同时检修。
4、多个单位共同完成一项检修任务时,由机电运输部统一指挥,或者由机电矿长指定现场负责人组织检修工作。
5、各级管理人员对检修工作的安全、质量都具有监督权,但严禁越级指挥。
6、本矿的检修项目由外单位承担时,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并由承担检修项目的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贯彻执行。
7、检修结束后,所检修设备或系统按规定进行试运转,恢复生产必须明确责任人按措施进行,特别是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严格落实措施的安全规定。
九、检修项目的验收、总结
1、日检项目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及时填写设备检修记录、验收报告存队备查。
2、月份、年度检修项目由机电运输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一式两份,施工单位一份,机电运输部一份。
3、对检修项目未按计划完成施工的单位,机电运输部组织追查、分析原因,对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并给予经济处罚。
4、检修总结:各单位在月份检修结束三日内,写出项目检修总结,一式两份,机电运输部、施工单位各一份。总结要认真,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修项目的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检修的主要部位;
2)、设备检修的主要内容;
3)、检修中发现、处理的问题;
4)、检修质量及有关技术数据;
5)、检修更换的各种配件。
6)、本次检修获得的经验或需改进的不足之处。
5、矿井的检修总结由机电运输部在五日内完成,并存档备查。
6、检修涉及矿井大型固定设备的,设备的检修技术报告和数据资料要记录齐全,及时归档;并应及时更新设备档案中的设备履历薄及检修记录。
十、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7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防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气体检查次数不能少于3次,本班未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气体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二氧化碳每班不定时检查。
四、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并按制订的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点次进行检查,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决班中、班末汇报,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将检查结果记入检查手册。
五、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温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并建立盲巷栅栏管理台帐、检查记录。
六、监测探头的检查按洪水沟煤矿平安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七、火区内的有害气体检查,由矿救护队按总工要求的'周期、次数进行检查。
八、密闭墙内外气体及温度检查矿救护队每周不少于1次,并每7天对气样进行分析化验1次。
九、矿井空气中的O2、CO、CO2、NO2、SO2、H2S、NH3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100条的规定,超过的必须停止作业,消除隐患。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6―12―30批准、1997―1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内容与表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和《煤炭科技术语》等的规定。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戚颖敏。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应用均压方法防治矿井火灾的一般要求、调压方法和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有条件采用均压技术的矿井火灾防治。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均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T、440―1995、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
MT、421―1996、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防灭火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均压防灭火、pressure、balance、for、air、control,air、pressure、balance、for、fire、control
采用矿井通风调节设施,使井下均压区域进、回风两端的压力差降低,达到防治矿井火灾的技术。
3.2、漏风压差、differential、pressure、of、air、leakage
矿井漏风通道进、回风两端的风流压力差值。
3.3、调压风墙、air、stopping、for、pressure、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隔墙。
3.4、调压风门、air、door、for、pressure、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风门。
3.5、调压风筒、air、dust、for、pressure、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风筒。
3.6、调压风机、fan、for、pressure、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各类矿用通风机。
3.7、调压风窗、air、regulator、for、pressure、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风窗。
3.8、调压气室、room、for、pressure、balance
用于调节防火墙内、外气体压力差而与其在外侧设置的专用隔墙间所形成的空间。
3.9、调压风道、air、way、for、pressure、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通风巷道。
3.10、漏风通道、way、of、air、leakage
矿井漏风的路径。
4、一般要求
4.1、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的矿井应具备:
――完整的矿图、通风图(含系统图、网络图及压能图)和与通风有关的技术资料;
――测量通风机性能,风流压力、风量、温度和湿度等通风参数的仪器仪表与工具。
4.2、在火区下采煤或大范围采用均压防灭火措施时,应编制专门方案,经专家论证,报批。
4.3、均压防灭火工程完工后,应由批准部门验收。
4.4、在火区附近实施均压防灭火措施时,应留有防火煤柱。
4.5、设有均压设施及观测点的巷道,应维护良好,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均压方案
5.1、均压方案类型: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9
第一条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矿井总回风巷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二条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
第三条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检查2次,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第五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检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条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七条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八条每旬对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检查一次。
第九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分管通风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及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生产部汇报。
第十一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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