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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公司管理制度(精选16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健康公司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1
为保证经营环境质量,创造有利于药品存储、存放、运输等的良好环境,创造有利于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管理
(1)库区内不得种植易长虫的花草、树木,地面平坦、整洁、无积水、无垃圾、沟道畅通。
(2)仓库周围环境要地面清洁无粉尘,无有害气体及污水等严重污染源。
(3)库房内空气流通,地面平整、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
(4)仓库应有防鼠、防虫、防尘及防污染措施。
(5)仓库卫生应勤打扫,在收、发货后,应做到“工完、货尽、场地清”。
2、药品的卫生管理
(1)应保持药品外包装整洁,无破烂,无污染。
(2)废旧包装等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药品存放库内。
(3)清洁药品外包装卫生时,禁用湿法清洁。
(4)特殊气味、易串味的药品应与其他药品分库存放。
(5)禁在库房内施放毒饵、鼠药等易污染药品的'灭鼠材料。
3、员工个人卫生管理
(1)仪容仪表仪态自然得体,不夸张,不奇异。
(2)工作服应整洁,穿戴规范。
二、人员健康管理
1、每年组织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后应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汇总。
3、凡发现有精神病、传染病或患有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4、在健康检查中,如员工出现有重大疾病时,管理员工健康的工作人员应慎重,不得轻易泄露,须报公司领导审定。
5、建立员工个人健康档案。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2
1、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消除职业性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公司所属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健康检查:是采用医学方法筛选职业人群中一些较敏感的个体和探讨疾病与职业的关系,从而达到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和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3.2职业禁忌: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诱发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3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疾病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4、职责
4.1各分公司、厂综合办是体检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员工体检管理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下达公司、厂员工年度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公司、厂在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各分公司、厂综合办负责新员工上岗前体检工作,负责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者调离、调换岗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4.3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员工体检管理工作的落实。
5、控制程序
5.1职业健康体检应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
5.2职业性健康检查范围
5.2.1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5.2.2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其他作业者。
5.3体检类别
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分以下检查类别:
5.3.1就业前健康检查:是指将要从业有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人员),应在就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的健康检查。
5.3.2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的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5.3.3应急性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需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5.3.4离岗健康检查:员工不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应在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参加职业卫生体检后3月内离职员工视为已进行离职体检。
5.3.5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
5.3.6非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不从事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检查,不包括由于员工患病所需要的检查。
5.4体检内容、体检周期
5.4.1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和员工从事的作业,可将公司的定期体检分为一般健康监护体检(非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有毒有害岗位体检两项,体检项目的内容具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制定,每个项目检查内容如下:
5.4.1.1非职业性健康检查(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为: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既往病史、现病史、女工增加妇科项目检查。
5.4.1.2职业性健康检查(既有毒有害岗位体检)内容公司制定的体检项目和周期标准实施(依据gbz188-20xx)
5.5体检结果处理及要求
5.5.1所有新入职、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就业前的体检,由分公司、厂综合办向长和公司综合办提供名单,由长和公司综合办负责组织体检。体检合格后由用工单位进行“三级教育”,再根据体检结果分配相应的岗位工作,各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建立原始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并将电子版个人健康监护档案报长和公司综合办和生产管理部备案。
5.5.2各分公司在册人员体检结果汇总后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存档,每项体检原始资料要保存到个人档案中。
5.5.3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应维护其真实性、科学性、保密性。除因工作需要按照档案的管理规定查阅外,其他人员无权随意查阅。
5.5.4体检中发现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填写到体检结果一览表中,工种不适者,由分公司综合办会同其相关科室予以调整或不予录用(不予录用的对象指应聘人员)。
5.5.5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体检中发现群体中反应且可能与所接触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有关时,要对作业场所有害有毒因素进行监测申报。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3.1主要负责人职责
3.1.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3.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3.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3.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2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职责
3.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3.2.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2.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3.2.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3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3.3.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3.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3.3.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3.3.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四、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4.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5.1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5.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5.3.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5.3.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5.3.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5.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3.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3.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5.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4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5.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5.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1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6.2新职工进企业,必须先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位,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6.3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及其它空余时间,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6.4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
6.5结合生产特点开展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和培训。
6.6做好学习培训的记录。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1、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备设施)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装置(专业)要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检管责任。
2、各相关部门、装置(专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3、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配合维修工进行修复,使之正常运行有效。
八、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2、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根据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发放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
4、车间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用、应急防护用品的放发。放发标准由安全委员会制订。公司招聘的临时工,农民工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视同岗位正式工。
九、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及时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2、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4
一、目的
1.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1.3 凡在公司区域内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
三、术语及定义
3.1 职业健康:是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3.2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四、职责和管理要求
4.1 职业病防治委员会
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公司常务副总为副主任,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安全环保办公室为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机构。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4.1.2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4.2 安全环保办公室职责
4.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4.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部门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2.5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及归档工作。
4.2.6会同行政人事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2.7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负责对其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告知本人。
4.2.8开展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其正确使用。
4.2.9负责对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员工,员工岗位变动时,及时向员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4.2.10对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4.2.11发生职业性中毒事故时,作业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监测。
4.2.12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积极与行政人事部协调,按规定安排治疗或调换工作岗位。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 各职能部室职责
4.3.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标准,并认真执行。
4.3.2监督有害作业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部门目标管理。
4.3.3参与本公司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3.4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
4.3.5组织员工对职业病防治情况实施监督。
4.3.6教育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3.7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向公司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5
第一章员工健康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预防各种疾病,从而能正常地为公司服务,特制定员工健康检查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每年举办一次,有关检查事项由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三条一般检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员工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工厂由人力资源部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
第四条光摄影由人力资源部与防病中心接洽时间,公司派往返车请其至公司或工厂办理。经防病中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往指定医院摄大张光片,以助判断疾病。
第五条有关费用概由各部门负担。
第六条经诊断确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出面令其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前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每年年终应就检查的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做统计,以作制定有效措施及改善卫生的参考。
第二章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八条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
第十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十一条正式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本年度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十五条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并通知财务部发放。
第三章门诊医药费补贴规定
第十六条本公司为加强员工福利,及时对员工各种疾病进行治疗,从而达到员工生活安定、工作效率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七条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员工及其家属自员工离职日及留职停薪日起丧失此补贴权益。
第十九条凡本公司员工患伤病住院接受治疗时,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其医药费50%。
第二十条本公司员工看病时,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填具医院门诊医药费证明单(公司印备),并请医院盖章,然后依据该证明单向福利委员会申请医药补助费。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依据医师处方及药房收据申请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员工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超过劳保标准,自付医药费部分有医院收据或证明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员工因美容、外科、义肢、义眼、义齿、接生及其他附带治疗、输血、证件费均不得申请补助。但因紧急伤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输血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员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自到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规定条款申请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员工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员工福利委员会申请补助。
第二十六条伤病补助费的给付标准如下:
员工可以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起1年内,其累积总额以3000元为限。
第二十七条本人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均不得申请补助。
第二十八条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的重大灾害补助费,需由员工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2个证明文件,提交职工福利委员会核定。
第二十九条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2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助金额。但最多以5000元为限。
第三十条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户籍誊本、死亡证明书,提送福利委员会核发。
第三十一条丧葬补助费给付标准如下:
1.本人补助5000元。
2.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助1000元。
第三十二条丧葬补助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员工本人自动向福利委员会登记)其顺序如下: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第三十三条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情况应追回已领款项。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所述的重大灾害的范围,经员工福利委员会决议,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员工所有的房屋因不可抗力的重大灾害者始得申请重大灾害补助费。
2.因工作关系,必须迁移而另外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租给他人,遇重大灾害时,可申请补助费。
第五章员工工伤补助费给付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为加强员工福利,使因公而负伤的员工得到及时治疗,以安定员工及其家属的生活,并使员工免去后顾之忧,尽早恢复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伤补助费的给付方式
1.医疗给付。
2.残废给付。
第三十七条医疗给付员工因公受伤急需医疗者,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
1.负伤员工于送往劳保局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付费用。
2.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
3.主治医师认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
第三十九条因受劳工保险有关规定的限制不能参加劳保的员工,其医疗费用的给付比照劳保规定由公司发给。
第四十条残废给付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给付退休金。
第四十一条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规定,但视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6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制定并落实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详细的职业健康档案,其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职业健康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
3.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4.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健康知识的培训工作。
5.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6.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7.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及使用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8.按照国务院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邀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9.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或防护措施。
10.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1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立即向健康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12.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3.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让所有现场操作人员了解本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职业危害及检测结果。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15.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16.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健康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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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确保生产人员无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保证食品卫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全厂员工适用。
3.内容
3.1.员工的健康检查
3.1.1.所有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包括车间员工、质控部员工、技术部员工等直接接触食品或生产设备的人员)每年4月份由厂统一安排一次由市防疫站进行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或经医疗机构检验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方可上岗。
3.1.2.所有新员工必须持防疫站发放的食品行业健康证方可入职。
3.1.3.凡患有细菌性痢疾或痢疾带菌者,伤寒或伤寒带菌者,病毒性肝炎或带毒者,活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或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为健康状况不合格人员,必须调离工作岗位;员工如患有或发现患这类疾病的必须及时向主管人报告。
3.2.工作过程中出现疾病或负伤的情况处理。
所有在工作中要接触食品或生产设备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生病或受伤应及时向主管报告,由主管批假治疗。禁止带病带伤生产。
3.3.健康档案的建立与保存
3.3.1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个人的健康证明材料按部门、班组进行分类存放,保证每一在册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有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健康证明材料存放两年以上的可以销毁。
3.3.2.按部门或班组建立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详细填写员的健康状况,对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伤患的员工,还需注意处理措施。《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保存期为两年,超过保存期的可以销毁。
3.3.3.非生产检验人员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亦按部门建立好相应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健康证明材料可以是防疫站以外的相关医疗部门发放的健康材料。
4.相关表格
4.1.《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或公司)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条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条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第八条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保证档案安全。
第九条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9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10
1.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2.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每人建立健康查体档案,档案(健康证)在药剂科保存。
3.患有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4.对新调整到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5.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若发现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已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时,应及时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及时治疗,争取早日康复。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11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改善员工的生产作业环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二条 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办法等。
(二)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职业安全卫生列为总经理任职目标的考核内容之一。
(三)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成立职业卫生领导组。安环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负责实施以作业环境管理为中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作出监测、评价,监测、评价工作应有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定期向员工公布。
(六)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七)在生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检测结果。
(八)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十)依法履行向员工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十一)依法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线等。
(十二)根据职业健康防护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种类及数量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完好率及同步运行率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
(一)粉尘作业岗位
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4、焦炭贮存运输所有岗位。
(二)毒物作业岗位
1、炼焦车间所有岗位。
2、化产车间所有岗位。
(三)噪声作业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压机房、粉碎机房、鼓风机房。
2、所有皮带操作工,机修车间机加工操作人员。
第四条 作业场所管理
一、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二、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六、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实施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档案归职业健康行政部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掌握新员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记录新员工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从中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根据检查结果,评价新员工是否适合该工种作业,决定是否录用。
1、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健康检查。
2、上岗前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上岗前健康检查确认具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上岗从事该项职业病危害作业。
4、人力资源部将体检结果存档保存。
(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定期和不定期职业检查是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对健康的影响,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和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就业中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3、发生职业禁忌症者或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调离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保护。
5、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6、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
(三)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了解员工离岗时发现的健康损害和健康状况,从而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正确评价员工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调离,并采取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医院进行医学观察。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离职员工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离岗时检查项目按照在岗期间检查项目进行。
第六条 职业卫生教育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可分为上岗前教育、在岗期间教育。教育周期每年不小于8小时。
(一)上岗前必须人人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其内容是:
1、职业卫生一般知识和法规知识。
2、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3、上岗前职业卫生教育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二、在岗期间必须人人定期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其内容是:
1、本岗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
2、主要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治技术。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原理及其防护技术。
三、从事有害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乃至副总经理,总经理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具体内容是:
1、特种岗位及危害的职业卫生教育。
2、职业卫生深度预防技术教育。
3、企业职业卫生发展规划技术教育。
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教育。
第七条 职业卫生检测
(一)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部门,定期对公司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进行检测
(二)对装有气体报警装置的粗苯、油库、焦炉地下室等场所定期进行检测,把检测结果记入专用记录本。
(三)给粗苯、油库、焦炉地下室等场所配备携带式气体浓度检测仪随时进行检测、观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 考核办法
(一)在公司组织的综合检查中,若发现没有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的单位要对其进行考核,并在当月奖金中兑现。
(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的或不及时修复的单位,要根据情形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对于跑、冒、滴、漏严重或不及时处理的要在当月的考核中给予处罚。
(四)年终评比中要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差的单位取消评先进的资格。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本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作业人员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51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编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相关职责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五、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定期总结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
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4、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
1、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有职业健康危害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四)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作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应为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作业人员入场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
二、现场告知。
1、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项目部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项目部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实告知作业人员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项目部不得以作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项目部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
1、项目部利用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部门班组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入场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新入场作业人员,由班组负责人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公司教育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2)公司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公司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2)、项目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组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及操作规程。
(2)本项目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项目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操作规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2、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由项目部每年对分包单位负责人、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存档。
2)一般“三违”人员由项目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3)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第五章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避免因使用不合格和过期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
1.项目部在采购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按质量体系程序进行申报,由专人对需采购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编制采购计划和清单,数量较大的与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注明所采购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和进场日期等。
2.所采购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后,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采购清单或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现场材料员保管,材料员应按类别、型号进行登记,入库后应妥善保管(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避免高温、日晒、潮湿、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
二、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更换
1.在发放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材料员应逐一做好记录,注明新旧程度、有无伤损、领用工种以及领用人签名。
2.项目部施工员、安全员应经常检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如安全帽要系好帽带,调整好帽衬间距(一般约40-50mm),安全带的使用必须高挂低用,带、绳不能打结等,安全网绑扎应使用不小于14号得铅丝等。
3.相关人员在检查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告知使
用者停止使用或进行更换:
1)安全帽缺衬、缺带或破损及超年限的(安全帽正常使用为3年)。2)使用安全带时要对其外观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老化、破损应停止使用,安全带使用两年后,进行抽样试验,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无破断可继续使用,但对经过抽样试验的安全带不得使用,如要使用必须更换新绳带。
3)使用防毒口罩、安全网、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除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以外,应检查是否有变形和磨损及老化现象,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以确保安全。
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1.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都有规定的使用年限,一般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在外表不损坏的情况下也不能超年限使用。如安全帽、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年,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年。报废时间应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
2.由于周转次数多,使用频繁,造成磨损变形严重的防护用品,虽然没有超过使用年限,但是经检查认为不能起到安全防护作用的,要及时停止使用,并通知材料员进行报废处理。
3.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报废后,要及时进行清除处理,严防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因保管不妥被再次利用,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材料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严格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报废,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合格,杜绝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六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本项目部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有计划地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作业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作业人员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本人。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项目部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2、项目部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隧道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5、项目部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八章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2、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布。
3、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14
一、“三同时”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公司实施以上活动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核算。
二、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设计单位。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四、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五、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六、公司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项目时,要进行安全评估、安全审查和安全验收,并按以上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管理和控制。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15
1、目的
为规范我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三厂所有在岗职工。
3、内容及职责
3.1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
3.2安全科配合厂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4.1.1办公室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4.1.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岗、退休等手续。
4.1.3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4.1.4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4.1.5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从事结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2在岗期间体检:
4.2.1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进行书面说明,并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4.2.2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办公室,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公司安全处。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4.2.3在应急情况下,向公司安全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疾控中心进行应急性体检。
4.2.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4.2.5对需要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应组织安排。
4.3应急性体检
4.3.1在应急情况下,由于工作需要进行检修、抢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触或准备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时,需进行应急性体检,以掌握接触者的健康状况,减少职业危害对健康的影响。
4.3.2在应急情况下,应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性体检。
4.3.3对应急性体检结果即刻报告被体检单位,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下开展检修、抢修或事故处理,体检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1要建立健全厂内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5.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5.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3.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3.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3.3职业健康休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5.3.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6.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16
1、目的:
为了保障职工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和健康,满足公司长期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处(项目部)、及分、分公司。
3、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处负责《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
2)公司所属各工程处(项目部)、物资处、分公司及同级工会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公司安全管理处会同同级人力资源部、工会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过程描述:
1)鉴于公司无射线操作工种和场所,故本制度中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暂不制定。
2)从事在有焊尘、烟尘、粉尘环境下的施工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严重呼吸系统疾病,无心血管疾病和肝、肾疾病。
3)施工现场(送电的.水泥杆焊接,变电的水泥杆排焊、电缆沟盖板焊接、电缆支架制作等)集中焊接场所,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有效控制焊尘、烟尘等有害物质对人体的损害。
4)从事电焊、气焊、氩弧焊、喷漆、凿岩机械操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性体检,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5)在有毒尘环境下作业的人员,必须配备和正确使用该作业专用防护劳保用品,防护用品不齐备者,不得从事该作业。
6)对施工现场焊接作业,喷漆作业,凿岩机械的工作人员,各工程处(项目部)应组织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知识培训,并经常对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不完善之处,应及时整改和纠正。
7)推广先进工艺,改善产品结构,使用低尘低毒电焊条,喷漆工艺中采用无苯稀释料,凿岩机械采用湿式作业法,改善作业人员的施工环境。
8)在有高温或粉尘下工作、在有化学物品和毒物下工作(蓄电池、调酸、充放电、六氟化硫、氩弧焊等)的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每天工作结束应及时淋浴和洗漱,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和洗漱设备。
9)施工现场的加工棚应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应有效控制砂轮机、切割机等机具工作时所产生的金属粉尘飞扬。场地应保持清洁和一定湿度。
10)以上未尽事宜,以国家、行业标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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