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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管理制度(通用16篇)
在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园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园管理制度 1
一、正常管理
1)引导和管理顾客遵守游园守则,对影响和妨碍他人游玩,休憩的活动进行管制;
2)引导顾客爱护各项设施,不损坏一草一木,做到自觉保护环境;
3)控制园内不随意摆摊设点;
4)控制园内活动噪音,避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
二、儿童管理
1)六岁以下的儿童提示应有家长或者监护人的看护下游玩;
2)引导游玩儿童不随意爬园内树木,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3)引导游玩儿童不使用与其年龄不适合的'活动设备,以免受伤。
三、康体活动
1)活动场地张贴有关器材的使用须知,提示顾客安全进行健身活动;
2)球类运动、溜冰等运动控制在专门场地进行,以免滋扰其他顾客活动;
3)引导顾客选择适宜的活动器材,在安全使用说明下锻炼;
四、安全管理
1)各类活动设施定期检测,维修保养;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首先对现场进行封闭,并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
2)做好园内的防风、防火、防冻;等工作,在台风来临前,对树木,设施等做好加固措施,及时处理枯枝危树;
3)监督园林养护公司,不得使用剧毒化学药剂,施用农药应选择人流较少的时段进行;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4)园内设施维修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5)发现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武器及其他危险品的行为,立即报警;
6)园内不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五、卫生维护
1)卫生实行定员定岗,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
2)园内实行立体保洁制度,做到无生活垃圾、无石砾砖块,无粪便暴露,无鼠洞和蚊蝇滋生,无卫生死角。
3)不将垃圾、杂务抛置于绿地内;不在绿地内堆放物资材料;不将植物管护中修建、清理的残枝、杂草等堆放在绿地内;
4)入口广场、主次干道、重点活动区域每天清扫不少于3次,其他区域每天清扫不少于1次;
5)园内健身设施、座椅、垃圾箱等表面每天至少清洗1次,园林建筑、标识牌、围栏等每天至少清洗1次;确保无污物残留及乱张贴、乱涂画。
6)园内垃圾实行日产日清、不过夜、不焚烧、及时清运至指定收集点,垃圾收集容器采用封闭方式;
7)排污和排水管网保证畅通,有效;定期清除沙井、雨水井沟存留的积沙(土)、生活垃圾、积水及其他杂物;
8)确实做好除四害及防御工作,定期对全园进行2-4次药物喷杀,消毒。
六、设施养护
1)园路与铺装场地保持整洁完好,无积水现象。如发现变形,下沉或危及游时,进行局部围闭,并及时修复;
2)园林建筑。构筑物与小品保持外形美观,如有饰面层剥离、实体破损,给予及时修复;
3)定期对水电设施安全检查,损坏的及时维修,园内路灯杆价、灯泡、灯罩随时检查、发现残损的及时更换;园内水电设施出现问题原则上维修时间不超过48小时;
4)健身器材场地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无损;一经损坏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
七、在岗人员行为管理
1)衣着整齐、配证上岗;
2)不擅离岗位,不串岗聊天;
3)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不与顾客发生争吵,不出手殴打顾客。
公园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服务中心环卫绿化中心负责公园的管理工作。公园管理办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公司负责公园建设、养护和负担管理费用。
第二章园容管理
第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建设;
2、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3、负责公园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4、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
5、负责游园管理;
6、负责安全管理;
7、公园全天开放,但在规定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承担以上职责。
第五条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公园景观、设施、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1、园林设施完好、安全、无损坏,基本做到维护及时到位。
2、园林植物基本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四年内达到正常形态。树木树冠修剪及时,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4%,绿地内无死树。
3、公园人工湖要经常清理湖面垃圾,定期换水。
4、分区域、责任到人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5、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无缺损。
第六条公园的各类标牌、文字图形应当规范。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主要路口防止指示标牌,危险地带放置警示标牌。
第七条在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公园管理办的管理下,方可开展。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及时清理垃圾等各类废弃物,不得损坏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应当赔偿。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办的管理。
第八条公园内不得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十一条公园内的各类设备,实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四章游园管理
第十三条制定游园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对不文明游园行为进行劝阻,维护正常游园秩序。
第十四条为游客提供文明、热情、周到、方便的服务。
第十五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第十六条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瘦腿轮椅车和儿童车以及用于公园维护的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办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十七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1、进行营业性照相;
2、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公园管理办划字用于管理的除外);
3、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
4、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之外的区域打球、踢球等进行的`体育活动;
5、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6、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7、携带不栓绳的宠物;
8、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9、在非游泳区游泳;
10、强行向游人兜售物品,影响公园秩序;
11、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
12、焚烧垃圾及杂物;
1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14、随意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
15、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16、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公园管理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或施工车辆进入(作业车辆)不听公园统一指挥的,对非机动车辆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和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之外的区域打球、踢球等进行的体育活动;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在非游泳区游泳;强行向游人兜售物品;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携带不系绳索的宠物进入公园者处以50元到100元罚款,并承担该宠物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5、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焚烧垃圾及杂物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公园管理办应当按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公园管理办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授予公园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力、相应的待遇,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支持其履行好公园的职责。
第二十条公园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其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一切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园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公园管理制度 3
为了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养护工人必须遵守公园各种规章制度,服从队长分配工作及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间要按规定着装,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勤恳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每天的工作由队长安排,加班由队长统一安排,加班由队长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做好加班计划,报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法定节假日加班由队长做好加班审批表,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养护工人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队长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由项目经理批准,队长及技术员请假,一律由项目经理批准,并上报公园管理所。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四、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内未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五、1个月内迟到、早退1次,扣10元工资,累计达2次者,扣发1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2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者,公司作开除处理。
六、旷工半天者,扣发1天的基本工资和当月的年终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2天的工资;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予以辞退。
七、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许有偷懒、磨工、消极怠工等现象出现,如有违反者每人次扣10元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1天处理;
八、如发现有游客破坏公园的花草树木及设施,应马上制止并报队长,由队长上报到公园管理所及保安部处理,不得与游客发生争执,更不许与游客发生打斗,否则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九、养护工人按规定享受丧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项目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十、公园有应急任务或处理突发事件时,被安排到的工人必须准时到位,并要无条件服从公园领导、公司管理人员的安排,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如有迟到早退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一、养护工人的考勤情况,由队长负责记录,项目经理进行监督、检查,队长对养护工人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养护工人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公园管理制度 4
为营造一个舒适、宁静、安全的良好空间和休闲环境,提高和完善公园的日常安全管理,根据杭州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园实际情况,现我物业管理公司特制定本规则,请广大市民遵守和配合。
一、公园管理模式
因公园处于小区中央,为减少对小区居民正常休息的'影响,保障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本公园特实行定时对外开放管理。
对外开放时间:上午6:30――下午21:30
二、公园具体管理条例
1、严禁外来人员在公园游玩时进入私家居民住宅区域。
2、禁止在公园内大声喧哗、播放音箱。
3、严禁私自在公园湖内投放鱼类、钓鱼和捕捞水生动植物。
4、严禁在湖中游泳、洗澡和洗衣服等。
5、禁止在公园内放养家畜、宠物。
6、禁止在公园内搞赌博、迷信等一切违法活动。
7、禁止在公园内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户外广告等有碍园容的行为。
8、爱护绿化,严禁攀折花草树木和践踏观赏草坪。
9、请勿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
10、爱护公园内一切公共设施,严禁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围栏、亭廊、标牌等公园设施,造成损失的须予于赔偿。
11、除老、幼、病、残者使用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行驶和停放在不影响游览和安全的位置。
12、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盒)等废弃物。
13、严禁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14、为保证儿童的安全,儿童进园游玩应有大人监护,儿童设施禁止成人玩乐。
公园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城公园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是指环城景区(含银河、西山、琥珀潭、黑池坝、环北和环东等景区)、包公园、逍遥津公园和杏花公园,其具体范围以环城公园绿线为准。
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是指环城公园绿线外延50米以内地带。
第三条环城公园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城公园的保护工作,保障对环城公园保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负责环城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环城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市建设、规划、市容、国土、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城公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对在环城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环城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
第八条环城公园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九条批准后的环城公园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环城公园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环城公园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内,除市政工程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包公祠、包公墓、清风阁等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其地域视线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景观影响分析,不得破坏景观。
第十二条环城公园内及建设项目控制区内已经建成的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城公园规划和景观要求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三条在环城公园内施工的单位,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保护
第十四条环城公园内的水体和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予以保护。
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资源和设施保护的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环城公园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因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园林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环城公园水体不得进行营利性养殖。
第十七条建立科学、合理、经济的环城公园水体补水机制。补充进入环城公园水体的水质须达到景观用水标准。
第十八条环城公园灯饰设置应当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
环城公园灯饰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亮灯时间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科学调整。
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内的灯饰应当与环城公园灯饰景观相协调,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景观协调性要求的灯饰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九条在环城公园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
经批准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其活动方案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并接受市园林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环城公园自然生态景观的利用,应当尽量减少人工痕迹,保持其原有自然风貌。环城公园内历史人文景观的开发、利用和维修,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环城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市园林部门按照批准的环城公园规划统一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景区资源使用所获得的收入,专项用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景点设置标志、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二十三条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扫保洁人员对景区内的道路、广场、桥梁、园林建筑等进行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垃圾,保持环境的清洁。
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工作或者经营区域的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环城公园内,除专用游览观光车辆、施工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景区,但环城公园路除外。机动车辆在环城公园路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除老年人、残疾人自用轮椅和婴幼儿车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游步道。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环城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第二十六条环城公园内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游乐设施的危险区域、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并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游乐项目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在重大活动和旅游旺季期间应当做好组织疏导工作。
经批准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护环城公园环境和卫生。
第二十八条环城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
(二)攀折、刻划、钉拴树木,采摘花果,破坏绿地;
(三)野外用火,焚烧冥纸、枯枝落叶;
(四)挖砂取土,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
(五)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
(六)排放污水及其他液体废弃物;
(七)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堵截水体或者水面;
(八)擅自捕捉、伤害、猎杀野生动物;
(九)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十)在公园水体洗涤、游泳、垂钓;
(十一)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在环城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造成破坏的;
(三)未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在环城公园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的;
(五)在环城公园内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环城公园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擅自砍伐、移植胸径10cm以上乔木的,处以每棵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辆进入景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机动车辆进入环城公园游步道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七)、(九)、(十)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野外用火,焚烧冥纸、枯枝落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水体、水面的,按非法侵占的水域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堵截水体、水面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洗涤、游泳、垂钓,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园林部门、环城公园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环城公园规划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对环城公园及建设项目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环城公园环境被破坏的;
(三)未依法对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履行保护职责,造成资源和设施被破坏的;
(四)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园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绿地和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乐园等专类公园。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公园建设。
第五条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园主管部门);区属公园的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公园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公园设立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园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所有公园都应按照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公园规划,确定公园性质、规模、布局,划定公园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八条市管辖公园的规划,由市公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管辖公园的规划,由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公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公园必须严格按照公园规划进行建设。
公园内的绿化及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方案,由市公园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的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条综合性公园内绿化面积应不低于陆地面积的80%,建筑面积不超过陆地面积的'6%;专类公园按其设计规范要求确定绿化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园土地。
公园现有土地和纳入城市规划的公园用地,公园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由市公园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区管辖公园土地改变使用性质的,在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前还需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公园内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和管理,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坏。
第十三条公园内供游览、休息的园林建筑物或构筑物,由公园管理单位加强维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
第十五条公园内的水体应加强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倾倒垃圾或其他污染物,不得擅自围、填、堵或作其他改变。
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在公园内应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加强卫生管理,保持优美、整洁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公园内各种游乐设施应按公园规划设置,其技术、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和游乐行业有关标准,建立检查保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健全安全防范制度,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持公园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公园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不得设置与公园性质无关的经营项目,已设置的应限期整治或搬迁。在公园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有污染的企业。
第二十条公园内设立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要求,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并报经公园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应由公园管理单位报经公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举办的活动应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
第二十二条驻在公园内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二)伤害动物、擅自垂钓;
(三)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四)损坏公园设施;
(五)损毁公园内树木花草、采摘果实;
(六)擅自在公园内营火、宿营;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公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按照《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园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起施行。
公园管理制度 7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淄博全域公园城市建设,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动物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供公众游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开展公益性活动的公共绿地和休闲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和专类公园等。
第四条公园的管理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益性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由政府保障的公园,其管理养护等必要支出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园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公园主管部门。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公园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名录包括公园的名称、类别、位置、主管部门等内容。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前款规定的公园管理机构和公园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公园管理服务单位。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理服务单位有关情况报公园主管部门。
第十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和服务制度;
(二)管理维护公园的绿化景观和游憩、服务等设施;
(三)负责公园的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等;
(四)管理公园内文娱、健身、配套商业服务等活动;
(五)建立健全公园档案并妥善保管;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园的设施维护、植被养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构)筑物、雕塑、景观墙以及各类设施、设备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没有安全隐患;
(二)道路、地面应当平整完好,路缘石顺直无缺损;
(三)座椅、直饮水设备、健身设施、游乐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好无损,功能完善;
(四)植被生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五)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完好;
(六)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污物、痰迹以及烟头等杂物;
(七)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箱,垃圾日产日清,箱体干净整洁,周围地面无污渍;
(八)景观水体清洁、无异味,水面无废弃物、藻类等漂浮物;
(九)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园应当每日向公众开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三日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公告,并在公园入口处公布。
第十三条实行门票收费的公园或者公园内的收费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儿童、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票价种类、优待对象、优惠幅度以及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
需要调整门票价格或者经营项目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园主要出入口设置平面图、游园示意图,停车场、主要道路出入口和交叉处应当设置导向标志,景点附近可以设景物介绍牌。
有条件的公园应当设置便民服务点,向游人提供爱心药箱、便民雨伞、多功能充电、应急工具、休憩饮水、轮椅、婴儿手推车等服务。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屏、触摸屏、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向游人提供服务电话、景点导览、服务设施位置、天气预报、出行提示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园应当为公益性宣传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或者设置宣传栏,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
宣传形式和设计制作效果应当与公园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应当严格保护,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因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等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用于商业经营或者以租赁、承包、转让、出借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不得将公园管理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
公园内的经营者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公园内的防风、防雷、防汛、防火、防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做好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和安全检修工作。在防火区、禁止吸烟区、禁止游泳区、禁止垂钓区以及其他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或者提示标志,劝离危险区域逗留人员,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公园的主要出入口、重点部位以及其他安全敏感的区域、路段,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根据安全管理需要,接入公安机关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游乐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安全须知和警示标志。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园内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并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督促游乐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公园内的餐厅、茶座、咖啡厅、商亭、自动售货机等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置,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其配套商业服务场所应当面向大众提供服务,不得开办私人会所。
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按照经营范围、指定地点依法经营,遵守公园的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禁止在公园内擅自摆摊设点、游商兜售。
第二十一条在公园内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等临时性活动,举办者应当征求公园主管部门的`意见,与公园管理服务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活动内容应当健康、文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园的绿化、景观和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临时性活动,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合理规定公园内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有条件的可以在娱乐、健身等活动区域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实时显示设施。
在公园内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遵守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发现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噪声污染或者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应当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除执行任务的警犬、盲人携带的导盲犬等特种用途犬只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以及其他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园。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允许犬只进入的公园,携犬人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控犬只,不得妨碍、危害他人,并即时清理犬粪。
第二十四条除下列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电力、水务、通信等作业车辆;
(三)公园养护车辆;
(四)公园观光车辆。
第二十五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树籽,在树木上钉钉、刻划,践踏、破坏草坪、植被;
(二)挖坑取土、倾倒污水、堆放杂物、晾晒物品;
(三)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废弃物;
(四)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捕鱼、滑冰、轮滑、打陀螺、甩鞭、宿营,捕捉、伤害动物;
(五)损坏建(构)筑物、地面、园林小品及各类设施;
(六)乱涂、乱刻、乱画,擅自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七)算命、赌博、寻衅滋事。
第二十六条游人进入公园,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相互礼让,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劝阻或者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出现紧急情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园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并先行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公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及时采取控制游人流量、疏散游人、关闭部分区域等应急措施。
发生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避难的,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在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难人员到达指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内开办私人会所的,由公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在公园内擅自摆摊设点、游商兜售的,由公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园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园管理服务单位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公园主管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以及其他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园,或者允许犬只进入的公园,携犬人未实施有效管控、未即时清理犬粪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的,由公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驾驶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或者限期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园内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处理未能有效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由公园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根据综合执法有关规定已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园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投资建设的公园,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园管理制度 8
一、保持地表平整,土壤均匀细致;无废纸、无杂物、无砖头瓦砾,当天清除绿化垃圾。
二、草苗栽种整齐,能覆盖地表,无缺苗断垄。
三、公司园艺每月用旋刀剪草地一次,每季度施肥一次,并根据季节对花木进行适当的剪割,并做好记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及时修剪草坪,及时浇水、施肥。
五、避免汽油机漏油,造成块状死草,注意启动汽垫机,停止操作时避免机身倾斜,防止草地起饼状黄印。
六、工作完毕后,要清扫草地,并做好清洗机具和抹油等保养工作。
七、按生长习性定期完成灌溉、施肥和修剪,及时处理枯枝死杈,保持树冠美观整洁、层次分明。
八、及时牵引、上架爬藤植物,做到无杂草和植物同生同爬现象。
九、保证花坛内花苗长势良好,无倒伏,花期正常,一年四季均有花苗生长或开放,花坛内无杂草生长。
公园管理制度 9
为营造一个舒适、宁静、安全的良好空间和休闲环境,提高和完善公园的日常安全管理,根据杭州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园实际情况,现我物业管理公司特制定本规则,请广大市民遵守和配合。
一、公园管理模式
因公园处于小区中央,为减少对小区居民正常休息的影响,保障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本公园特实行定时对外开放管理。
对外开放时间:上午6:30――下午21:30
二、公园具体管理条例
1、严禁外来人员在公园游玩时进入私家居民住宅区域。
2、禁止在公园内大声喧哗、播放音箱。
3、严禁私自在公园湖内投放鱼类、钓鱼和捕捞水生动植物。
4、严禁在湖中游泳、洗澡和洗衣服等。
5、禁止在公园内放养家畜、宠物。
6、禁止在公园内搞赌博、迷信等一切违法活动。
7、禁止在公园内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户外广告等有碍园容的行为。
8、爱护绿化,严禁攀折花草树木和践踏观赏草坪。
9、请勿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
10、爱护公园内一切公共设施,严禁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围栏、亭廊、标牌等公园设施,造成损失的'须予于赔偿。
11、除老、幼、病、残者使用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行驶和停放在不影响游览和安全的位置。
12、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盒)等废弃物。
13、严禁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14、为保证儿童的安全,儿童进园游玩应有大人监护,儿童设施禁止成人玩乐。
公园管理制度 10
第一条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xx市公园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及《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社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各类公园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预留用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文化教育、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园等。
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市管公园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权限内所属公园的监督管理。
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林业、安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事业发展。对于社会公益性的公园,应将其养护、管理等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其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
公园建设和管理可以通过市场化、社会化等运作模式多层次、多渠道进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由公园业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发展和建设规划,按规划报批程序批准后实施。居住区、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等,应当按照编制好的规划及国家相关规范建设公园。经批准的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公园的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园发展规划以及《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园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商服网点及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公园用地性质和范围,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须按《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园内水、电、燃气、通讯等管线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影响树木生长、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工程施工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公园管理提倡节约型管理模式,绿色废弃物提倡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的公园内游乐设施和商服网点,按合同有关约定履行。
第十八条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康乐设施或者举办展览活动等,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举办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第十九条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公园内应当合理配置安保系统,确保游人安全。
第二十一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内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做好动物的引进和交换等工作。严格执行住建部《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二条公园应当定时开放,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机构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暂停开放的,应提前一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绿化养护管理,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绿化配置科学合理,植物群落完整,乔木、灌木、花卉、草坪层次分明,色彩丰富,特色明显;
(二)绿地整洁,绿篱、草坪等修剪及时,无明显杂草及裸露,养护到位,生长旺盛,完整美观;
(三)树木修剪合理,及时疏枝、除萌孽,生长旺盛,形态整齐美观,无枯死树和枯险枝;
(四)花坛和花池布局合理、无破损,花卉搭配合理、色彩协调美观、具有艺术性;
(五)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有效,设置统一编号、标牌,建立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和蔓延。公园内提倡使用无污染的药剂或者采用生物防治方法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保证公园内生态安全。
公园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编制。
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送审核(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域。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游览、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承办单位的活动计划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计划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相关费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方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游览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由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需要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服从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说系统,开辟展示场所,对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景物设置解说牌示,提供宣传品和解说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普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国家鼓励国家级森林公园采取购买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国家鼓励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的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旅游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事先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许可的;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并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达不到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被撤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园管理制度 12
1、公开宣传资料:包括楼书、折页、户型单页、报价单、付款方式、宣传资料、宣传杂志等。该类资料销售主管管理,控制用量,保留一定的底线量,当资料用到保留底线时由申领,主管应随时检查摆放资料是否应增加。对于楼盘资料也应保留一份存档,以备查阅。
2、销售资料:包括《销售员签到表》、《客户登记表》、《客户登记总表》、《尾数纸》、《楼宇买卖确认书》、《变更通知单》、《入伙通知单》、《客户档案登记表》、《物业推荐表》、交款通知单、销控表等。该类资料由主管统一向部门内勤领用。管理及控制用量,与楼盘资料管理方向基本相同。
销售员对该类资料使用方法:
客户登记表--销售员应详细填写每一项内容,并做好跟进记录。于当日填写《客户登记总表》,由主管存档并输入电脑。
物业推荐表--在向客户推荐物业时填写,计算必须核对是否正确后,才能交给客户,以免因此误导客户。
尾数纸--销售员需在上面注明补定时间,将客户联给客户,原件于当日上交主管。
认购书--销售员将客户联交给客户,复印一份自己保存,将原件于当日交主管。
购房须知--签订认购书后附送。
业主档案表、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必须附在尾数纸或认购书后同时上交。
成交卡--销售员每成交一套填写一份,附在认购书后同时上交。
缴款通知单--客户付款时,由销售员开具缴款通知单(一式二联),财务联交给财务,业务联交主管。
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一般由财务自行保管,特殊情况由现场主管负责管理。
变更通知单--变更房号、业主名、付款方式、折扣点、价格等都必须填写变更通知单(一式二联),销售主管签字后将财务联交给财务,把业务联附在认购书后存档。
买卖合同及按揭合同--详见公司规定。
入伙通知书--销售员在填写入伙通知书之前,应先核实业主是否付清款,签署买卖合同、按揭合同等。填写后,经财务审核签字,才能交给客户。
3、楼盘档案资料
(1)已签定的.客户登记表、尾数纸、认购书、变更表、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客户档案:每日由主管审核并存档。
(2)客户付款情况表:每日由主管及时登录。
(3)合同登记情况表:由主管负责登记,客户领取时在登记表上签字。
(4)下月应收款清单及需签合同、办理按揭清单:由主管在月初与财务查核后制定,由主管及时通知业务员。
(5)客户投诉表、客户反映情况表:由客户自己填写或业务员指导客户填写,处理完毕后及时反馈客户,并交由主管存档,在《投诉情况统计表》上登记。
(6)业主函:寄送的业主函由协助主管执笔,寄送后原件存档。
(7)业务员签到及接待顺序表:由主管存档。
4、其他资料,包括楼盘相关文件(如预售证、建筑平面图、面积测绘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公司文件(制度、条例等)、销售员档案(销售员的调查报告、总结等)、周边楼盘资料等。此类资料由分类存档管理,销售员查看后须放回原处,如出借需经过主管同意并登记,要如期归还。
公园管理制度 13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管理力度,防止影响人民生活的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以下消防管理制度,各经营户要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一、各经营点负责人要及时组织经营人员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并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月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一次,重大节日前,单位召集各经营户会议,加强安全生产意识、责任意识的教育。
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各经营户每日对摊点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及重大节日前,对各摊点消防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巡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经营户,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各摊点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四、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
五、各摊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摊点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值班人员坚决不能使用电炉子。煤炉取暖注意防火、防煤气中毒。
七、油库、车库、气库、易燃易爆物品等重点部位,必须实施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设立明显的禁止标志,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到期及时检修。
公园管理制度 14
1.目标与原则
旨在为所有游客提供一个安全、清洁、美观的休闲场所。
强调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重要性。
鼓励社区参与公园管理和活动组织。
2.游客行为规范
禁止在非指定区域野餐或烧烤。
不得随意丢弃垃圾,请使用园区内设置的垃圾桶。
尊重植物和其他自然元素,禁止攀折花木。
宠物入园需牵绳,并负责清理宠物排泄物。
3.安全管理
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特别是在水域附近等潜在危险区域。
定期检查游乐设施的安全性,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及游客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环境保护
实施垃圾分类回收计划,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合理利用水资源。
开展植树造林等活动,增加绿地面积。
5.社区合作
邀请当地学校、社团参与到公园清洁日等活动中来。
通过举办讲座等形式普及环保知识。
建立志愿者服务团队,协助日常管理工作。
公园管理制度 15
1.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xx市所有公共绿地及公园。
以建设美丽宜居城市为目标,强化公园综合管理水平。
2.运营管理
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公园日常运营和服务工作。
根据季节变化调整开放时间,并提前公告。
对于大型活动实行预约制,控制人流密度。
3.卫生保洁
每天定时清扫道路、座椅等公共设施。
设置足够的卫生间,并保持干净整洁。
定期进行病虫害防治,保障植被健康生长。
4.文化交流
利用节假日举办各类文化展览、音乐会等活动。
与国内外知名园林建立友好关系,开展学术交流。
支持艺术家创作,丰富公园文化艺术氛围。
公园管理制度 16
一、总则
为加强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有序的游览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园范围内的所有活动、设施及人员管理。公园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公园开放与游览管理
公园开放时间为xx,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公告。
游客应文明游园,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园内的花草树木、文物古迹、公共设施等,不得有下列行为:
攀折花木、践踏草坪、采摘果实、挖掘树根等破坏植被行为。
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等污损行为。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携带犬类等宠物入园(特定宠物友好型公园除外),如允许携带,需牵领并清理宠物粪便。
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以及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烧烤、宿营等。
游客应在指定的游步道、广场等区域内活动,不得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或危险区域。
游客应自觉遵守公园内的秩序,排队购票、候车、乘船等,不得拥挤、插队。在园内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时,不得影响其他游客的正常游览和休息,活动音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噪音扰民。
游客在公园内游览时应注意安全,特别是在水边、陡坡、桥梁等危险地段,要谨慎慢行,不得追逐打闹。未成年人游园须有成年人陪同。
三、设施管理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缮。设施出现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尽快修复。
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维护保养。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游客安全。
公共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时清扫、消毒,做到无异味、无积水、无污渍。配备必要的卫生用品,如卫生纸、洗手液等。
公园内的路灯、座椅、垃圾桶、指示牌等公共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或拆除。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公园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安排维修或更换。
四、环境卫生管理
公园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负责公园内的环境卫生清扫工作,保持公园环境整洁美观。
公园内的道路、广场、绿地等区域应定时清扫,及时清理垃圾、杂物、落叶等。水面应保持清洁,定期打捞漂浮物。
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分类垃圾桶,并按照规定进行清运处理。严禁将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焚烧。
公园内禁止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排放污水、废气等污染物。
五、安全与秩序管理
公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如监控设备、消防器材、急救药品等,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完好有效。
在公园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施工区域等进行隔离和警示,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加强治安巡逻,维护公园内的治安秩序。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或突发事件时,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疏导和应急处置,确保游客安全有序地游览。
六、商业经营管理
公园内的商业经营活动应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经营许可。
经营者应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改变经营项目或经营方式。
商品销售应明码标价,不得欺诈游客。所售商品应符合质量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或三无产品。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规定,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确保食品安全。
七、车辆管理
除特定的工作车辆、应急救援车辆、残疾人专用车辆等外,未经公园管理部门许可,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公园。
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场或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车辆在公园内行驶时,应遵守公园的交通规则,限速行驶,注意避让行人,不得鸣笛扰民。
八、绿化管理
公园管理部门应按照园林规划设计要求,加强公园的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提高绿化景观效果。
定期对花草树木进行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确保植物生长良好、枝繁叶茂、形态美观。
引进新的植物品种应进行严格的检疫检验,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合理利用绿化空间,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向游客普及植物知识和生态环保理念。
九、监督与投诉处理
公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园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公园的设施、环境、秩序等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建立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在公园内设置投诉电话、意见箱等,方便游客投诉。对游客的投诉应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和处理,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十、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本制度由公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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