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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运行管理制度(通用9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水库运行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1
一、水库运行管理目的: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利用水资源提高工程经济效益。保障城乡居民的用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二、工程运行管理对象:
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标志、防汛设备、设施、生产、生活设施、城镇生活、建筑和工业用水。
三、工程检查与观测
检查观测是水库运行管理的两项基本任务,包括安全检查和工程观测。
3.1检查与观测的一般要求
检查观测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项目、部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检查观测。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要配合进行。
3.2观测要求
要保证观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对每次检查与观测的.现场记录、测值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如有突变现象,问题严重,要及时请示报告。
3.3安全检查分为: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三种。
3.3.1经常性检查
巡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巡视时间、线路、内容、顺序和要求对水库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日常巡视检查。在汛期高水位时,应增加为每星期一次。对建筑物各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观测由专职人员负责。检查结果填入表一。
3.3.2定期检查:每年的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冻较严重地区的冰冻期和冰融期,对建筑物各部位应进行全面专门的检查。每年检查两次。检查结果填入表一。
3.3.3特别检查当遇到特别情况(如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强风暴、库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者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由管理单位负责人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其结果填入表二。
3.4经常检查必须遵循以下操作程序和检查内容:
3.4.1主坝:应按从左至右,从上至下,先内坡、后外坡、最后排水棱体。具体内容包括:有无纵横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白蚁鼠洞,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侵及集中渗漏;有无绕坝渗漏,坝址有无管涌迹象,排水棱体有无沉陷崩塌。
3.4.2砼建筑物和圬工建筑物:
注意有无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等现象,伸缩缝有无损坏,闸门止部是否完整,启闭机运转是否灵活,螺杆有无弯曲、锈蚀。
3.4.3水流形态的观察:
注意进口段水流是否平顺,栏污栅前漂浮物有无壅水或堵塞。
3.4.4水库工程的经常性观测项目有:
3.4.4.1主坝变形(位移)观测主坝浸润线观测、库水位观测、雨量观测、输水涵、溢洪道泄水量观测,具体要求;
3.4.4.2库水位、雨量、放水量的观测,除每天定时进行外、
还要根据水情、雨情变化加密观测。做到当场观测,当场记录,当场校对。
3.4.4.3一般情况下,对测压管,沉陷位移的观测,每月必须进行一次。
3.4.4.4经常性检查要固定专业人员负责,观测工作,必须按统一表格做好记录,还要求做好相应月报、年报和资料整编建档。
四、养护修理
4.1水库工程的养护分为:经常性的养护修理、岁修、大修和抢修。
4.1.1经常性养护与维修根据经常检查发现的问题而进行日:常的保养和局部修补,保持工程完整。
4.1.2岁修:根据汛后检查发现问题,编制岁修计划,报批后进行年度工程修复计划。
4.1.3大修: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修复工作量大时,邀请科研、设计施工单位研究制定专门修复计划,报批后进行大修。
4.1.4抢修:当工程发现险情,危及工程安全时,立即组织力量抢修,并同时上报主管部门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4.2水库养护的范围包括:坝顶的养护、坝体及护坡养护、溢洪道的养护、闸门及启闭设备的养护修理。
4.2.1不得在坝面种植树木和农作物,不得在坝顶、坝坡上大量堆放物料,不得任意挖坑、建鱼池、打井、爆破或进行其他危害工程的活动。
4.2.2水坝养护工作人员要对坝体各部的损坏进行小修大补,维护大坝的完整。
五、调度运行
水库的调度运行,是运用水库调蓄能力,科学的调度天然来水,使之适应防洪和供水需要,达到兴利除害的目的。水库防洪调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并为城镇供水储备水源。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现状,研究确定以下控制指标;
5.1水库调度的原则是:局部服从整体,整体照顾局部;兴利要服从防洪,防洪兼顾兴利;全面安排,统一领导,把灾害降低到最小范围,将效益扩大到最大限度。
5.2调度的内容:编制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运行计划,进行水库实时调度运行,进行洪水预报。
5.2.1在保证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下游防洪需要对洪水进行调蓄。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调度运行,应按各级防汛指挥部门的调度权限,施行分级调度。
5.2.2调度要按照设计确定的兴利目标,合理调配水量,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六、供水管理
1.水库供源水给直来水厂。
2.加强水库的卫生防护工作,防止水源水受到污染。
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2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区域水文计算分析报告;
(二)水量供、需评价分析结论;
(三)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评价;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水库大坝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一)经批准的水库大坝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报告;
(三)经技术审查同意的水库大坝建设初步设计以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取水许可文件;
(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大型以上水电站和水库大坝建设申报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库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设计和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观测和管理设施的设计。
前款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当在扩建、改建或者除险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十条
水库大坝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水库大坝,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依法完成确权颁证、树立界桩等项工作,并参与水库大坝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水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下划定;
(五)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按照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上1000米划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
根据不同地质、地形、坝型实际,在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个别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不再变更;达不到的,大坝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必须经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经培训获得上岗证的管理人员。
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库,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库区非水库管理活动的船只不得行驶至水库大坝上游坝面20米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事故处理等资料的工程技术档案,并做好水库大坝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
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
水库大坝坝顶不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将以下材料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
(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二)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三)其他水库大坝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报告及结论,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预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一)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按照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坝;
(二)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不到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渗流破坏、结构稳定、施工缺陷等质量隐患问题,影响水库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类坝、三类坝进行除险加固,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排除险情。
二类坝、三类坝的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水库安全;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
第二十八条
水库的降低等别、报废实行分级、分部门审批的原则: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国家管理的,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水库降低等别、报废的,应当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降低等别、报废工程处理措施和资产、职工安置文件;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审批的降低等别、报废的水库,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兴建水库大坝进行审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进行审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兼作公路的水库大坝坝顶进行审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坝高15米以下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大坝,其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3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本省辖区内的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渔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归口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确定归口管理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建设者自行管理,但水库的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对电力系统的水电大坝安全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水库或者水库受益地区跨行政区域的,原则上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关系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五条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应建立管理机构,其他小型水库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落实水库管理责任制,确保水库安全。
第六条水库防洪保安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防洪保安的第一责任人是对水库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的下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组织抢险。
第七条新建水库在进行蓄引水验收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新建水库竣工验收后应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建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大坝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其后应当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中、小型水库分别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登记、鉴定情况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工程现状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从水库安全”的原则,编制水库防洪调度规程,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垮坝形式、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作出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图和应急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紧急情况时执行。紧急预案的调度实施,必须分别经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水库防洪调度规程和防洪应急预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运用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4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责任目标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主要工作目标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并付诸实施。
(二)水库安全生产实行责任人负责制,承担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每一项工作具体落实到个人。
(四)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库区周边居民的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安全预防。要求水库管理工作人员每天进行一次安全自查,找准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五)水库全年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零个以内。
三、具体责任要求
水库管理要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
(一)大坝安全
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等。
1、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4、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5、大坝坝顶严禁当作公路通行车辆。
6、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7、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8、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9、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10、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11、在汛期,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12、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地震发生后,应当对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13、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14、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二)水上安全
1、凡在水库内作业的所有船只及驾驶的人员必须证照齐全,船只安全性能良好,严禁无证船只在库内作业。
2、工作人员进行船上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不得违规驾驶,严禁酒后上船作业。
3、每天工作前必须检查船只性能,确保生产设备、救生设备完好。
4、严禁非工作人员上船上玩耍或运送物资,预防超载现象发生。
5、严禁非生产用船、私自用船或借予他人使用船只。
6、工作完毕后将生产、救生设备妥善收检,并锁好船只。
7、在库周显要处和存放船只处张帖安全警示标语,加强对作业人员和库周居民的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两次以上。
8、制定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如遇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三)汛期安全
1、加强对汛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增强防汛期安全意识。根据管理处制定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坚持汛期值班24小时值班制度。
2、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掌握水库的安全情况,制定有效预防措施,切实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
3、汛前必须按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调节库水位,确保有足够的防洪库容。
4、随时确保溢洪道畅通,经常查看大坝外坡是否有渗水现象及异常情况。
四、考核奖惩办法
(一)对认真完成各项管理措施,全年未出现安全事故的,给予表彰。
(二)年终考核未完成安全工作目标的,对因管理松懈、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交司法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6
汛期将至,恶劣的气候环境导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进一步做好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有效避免和扼制洪水险情、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我乡八座小(二)型水库和近百口当家塘的安全度汛,本着防微杜渐、防患未燃的原则,现根据休防指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年度的安全度讯制度。
一、按照“安全第一、常抓不懈
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十六字方针,认真作好塘库的汛前检查,查出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处理,不留隐患;严格按要求填写小型水库安全责任状,制定好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主要度汛措施,签定渭桥乡20xx年防汛目标责任书。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织保障
防汛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事关民生,必须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乡召开了两级防汛工作会议进一步落实布置防汛工作,细化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同时建立健全乡村两级防汛领导小组,成立以防汛小组成员为骨干的乡村两级抢险队伍,人数各为30人,并且积极做好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从而形成一整套从乡到村到组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三、加大宣传力度
水库是资产,水库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汛工作人人有责。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洪水灾害的了解认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除险技能,全面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险情。
四、客观分析,综合规划,科学调度
汛前尽量腾空库容,及时清除行洪障碍,确保行洪安全。汛期严控汛限水位,主汛期过后加大灌溉蓄水。
做好汛期值班安排(见值班表)确保防汛期间塘库天天有人在岗,时时有人值班,及时掌握水库在汛前、汛中、汛后的运行动态,确保防汛期间通讯联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结合李深沟水库的运行情况,为了水库安全渡汛,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统制20xx年防汛抢险制度。
一、基本情况
略
二、渡汛方案
李深沟水库在汛期严格执行达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规定的`限制水位,保安全度汛。
三、建立防洪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四、建立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
1、从5月1日起至10月30日为汛期值班日期,值班人员在暴雨、久雨时,坚持昼夜值班,上坝检查,观察袋运行情况,发现险情果断处理,并及时向乡政府报告。
五、落实抢险队伍,明确抢险信号
抢险队伍组织10人,由岩坝村民兵连长:田武登记造册,落实人员,并袋队抢险。
六、做好防洪抢险的物资准备
1、防洪抢险所需简易工具、锄头、扁担等由抢险人员自备。
2、所需麻袋由乡粮站备足,草袋、照明灯用具由供销社负责。
3、取土场设在大坝右侧15米处。
七、建立防洪岗位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职责
1、该水库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严格执行安全渡汛方案,值班人员做到:险情查清、报告说清、记录准确无误。
2、值班人员在防洪抢险中成绩显著或失职造成损失者,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防洪法》有关条款奖励和处罚。
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8
一、总则
1. 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水库枢纽工程、附属设施、设备以及水库调度运行、安全监测、维修养护、水资源管理等各项工作。
3. 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管理设施设备,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二、水库调度运行
1. 水库调度运行应遵循安全第一、统筹兼顾、兴利除害、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
2. 管理单位应加强水文气象监测和水情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水库流域内的雨情、水情、工情等信息,为水库调度决策提供依据。
3. 根据水库水位、库容、来水情况以及用水需求,合理制定水库的蓄水、放水计划,严格控制水库水位在正常蓄水位、防洪限制水位等特征水位之间运行。
4. 在汛期,应加强防汛值班,密切关注汛情变化,严格执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当遭遇洪水时,按照预定方案进行洪水调度,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和下游防洪安全。如遇超标准洪水,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抢险措施。
5. 非汛期应在保证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水资源,满足灌溉、供水、发电等用水需求,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三、安全监测与检查
1. 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监测体系,设置必要的监测设施设备,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主要建筑物的变形、渗流、应力应变等进行定期监测。
2. 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分析,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综合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定期开展水库安全检查工作,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日常巡查由水库管理人员每天进行,重点检查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建筑物的外观及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定期检查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由管理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库工程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并形成报告;特别检查在遭遇洪水、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或工程出现异常情况时进行,及时评估工程安全状况并制定修复方案。
4. 加强对水库上下游河道及周边环境的巡查,及时清理河道内的杂物、垃圾,防止影响行洪安全和水库水质。
四、维修养护
1. 制定水库维修养护计划,定期对水库工程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维修养护内容包括大坝坝体、护坡的维护,溢洪道、输水洞的清淤、加固,机电设备的检修、保养,观测设施的校验、维护等。
2. 维修养护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采用合格的材料和先进的工艺。对于重大维修养护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并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3. 建立维修养护档案,对每次维修养护的时间、内容、施工单位、质量验收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查阅。
五、水资源管理
1. 加强水库水资源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按照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和供水。
2. 做好水库水质监测与保护工作,定期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掌握水质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源进入水库,如控制周边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如发现水质异常,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确保水库水质符合相应的功能要求。
3. 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和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在农业灌溉方面,推广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在工业和生活用水方面,加强用水管理,实行定额用水和阶梯水价制度,鼓励节约用水。
六、档案管理
1. 建立健全水库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资料包括水库工程建设资料、运行管理资料、安全监测资料、维修养护资料、水文气象资料、调度运用资料等。
2. 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妥善保管。采用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3. 严格档案借阅制度,借阅档案需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员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转借、涂改、损坏或丢失,借阅期满后及时归还。
七、人员培训与考核
1. 加强水库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培训内容包括水库运行管理知识、水利工程技术、水法律法规、防汛抢险技能、安全生产知识等。
2. 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对水库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业务能力、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激励管理人员积极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八、附则
1. 本制度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水库运行管理制度 9
一、水库运行管理目标
1. 确保水库大坝及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稳定,在设计标准内能够有效抵御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侵袭,保障下游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依据科学合理的调度方案,充分发挥水库在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生态等方面的综合效益,优化水资源配置,满足流域内不同用户的用水需求。
3. 维持水库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库水质不受污染,促进水库周边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管理机构与人员职责
1. 设立专门的水库管理机构,明确机构的组织架构和各部门职能分工。管理机构应包括工程技术部、调度运行部、安全监测部、维修养护部、水资源管理部等主要部门。
2. 工程技术部负责水库工程设施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工程图纸资料的管理、工程技术方案的制定与审核、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推广等;调度运行部承担水库的日常调度运行任务,根据水情雨情和用水需求制定并执行调度指令,与上级防汛指挥部门和相关用水单位保持密切沟通协调;安全监测部负责水库大坝及建筑物的安全监测工作,定期进行监测数据分析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维修养护部按照维修养护计划对水库工程设施进行维护、修缮和更新改造,确保工程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水资源管理部负责水库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量与质的监测、取水许可管理、节水措施推广等。
3.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明确自身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水库工程设施管理
1. 大坝管理
定期对大坝坝体、坝基、坝肩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坝体的完整性、有无裂缝、渗漏、滑坡等现象,坝基和坝肩的渗流情况、稳定性等。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大坝护坡进行维护,及时修复破损的护坡块石、混凝土板等,防止坡面水土流失和坝体受到冲刷。定期清理坝坡上的杂草、杂物,保持坝坡整洁。
加强大坝排水系统的管理,定期检查排水孔、排水沟等设施是否畅通,如有堵塞应及时清理疏通,确保大坝排水正常,降低坝体浸润线。
2. 溢洪道管理
经常检查溢洪道的过水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有无障碍物堵塞溢洪道进口、泄槽和出口。定期清理溢洪道内的淤泥、杂物、树木等,保证溢洪道畅通无阻。
检查溢洪道的边墙、底板、闸门等结构是否完好,有无裂缝、剥落、渗漏等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加固,确保溢洪道在洪水期间能够安全泄洪。
定期对溢洪道的闸门及启闭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闸门能够正常开启和关闭,启闭设备运行灵活可靠。在汛期来临前,进行闸门的试运行,确保关键时刻能够正常使用。
3. 输水洞管理
输水洞的检查包括洞身、洞壁、进出口建筑物等部位,查看有无渗漏、裂缝、变形等异常情况。定期对输水洞进行放空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内部隐患并进行处理。
对输水洞的闸门、阀门及启闭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操作灵活、关闭严密。在输水过程中,严格控制输水流量和压力,防止因超压运行导致输水洞损坏。
输水洞的进出口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止杂物进入洞内。同时,要对输水洞周围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防止因地质变化影响输水洞的安全运行。
四、水库调度管理
1. 调度方案编制与审批
根据水库的设计标准、功能任务、流域水文特性以及上下游用水需求等因素,编制水库年度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调度运用计划应包括水库的蓄水计划、放水计划、水位控制指标、发电计划等内容;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应明确洪水预警、洪水调度、抢险救灾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
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流域内水情雨情、用水需求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调度方案进行调整,并重新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 水情雨情监测与预报
建立完善的水情雨情监测系统,在水库流域内设置足够数量的雨量站、水位站等监测站点,实时采集雨情、水情信息。监测数据应通过自动化传输系统及时传输到水库管理中心,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合作,及时获取中长期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信息。利用先进的水文模型和信息技术,对水库流域内的水情雨情进行分析预测,为水库调度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预测结果应及时发布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提前做好防洪抗旱准备工作。
3. 调度指令执行与监督
水库调度运行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库的蓄水、放水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操作人员等信息,确保操作过程的可追溯性。
建立调度指令执行监督机制,对调度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监督。如发现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或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定期对水库调度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评估调度效果,不断优化调度方案。
五、水库安全管理
1. 安全监测与评估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水库安全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在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主要建筑物上设置变形监测点、渗流监测点、应力应变监测点等,采用自动化监测和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水库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监测。
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整理、分析和处理,建立监测数据档案。通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工程设施的异常变化和安全隐患。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水库工程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水库的安全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建立健全水库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内容包括水库工程设施的运行状况、管理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安全隐患台账。
根据安全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和整改措施。明确治理责任部门、责任人以及治理期限,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防汛与应急管理
在汛期来临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检查防汛物资储备情况,确保防汛物资种类齐全、数量充足、质量可靠;检查防汛抢险队伍的组建和培训情况,保证抢险队伍能够在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对水库的防汛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如防汛道路、通讯设施、照明设施等,确保其畅通无阻、运行正常。
制定完善的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各部门职责分工、抢险救灾措施等内容。定期组织防汛抢险演练,提高水库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在汛期,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汛情变化,严格按照防汛预案进行洪水调度和抢险救灾工作。如遇突发险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水库维护与修缮
1. 维护计划制定
根据水库工程设施的运行状况、检查检测结果以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制定年度水库维护计划。维护计划应包括维护项目、维护内容、维护时间安排、维护资金预算等内容。维护项目应涵盖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管理设施设备等各个方面。
2. 维护施工管理
对于水库维护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施工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施工过程中,水库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对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采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施工工艺应先进合理。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存在问题或需要变更设计,应及时与设计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沟通协商,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3. 修缮工程管理
对于水库工程设施的修缮工程,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首先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编制修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后,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
修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验收制度。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都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要做好修缮工程的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为今后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依据。
七、水库水质管理
1. 水质监测与保护
建立水库水质监测网络,在水库不同区域设置水质监测点,定期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包括水温、pH 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等常规指标以及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特征污染物指标。监测数据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建立水质监测数据库。
加强水库水源地保护,划定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在保护区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示标识。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人类活动,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堆放废渣等污染物;禁止在水域内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对水库周边的污染源进行调查和治理,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的控制。推广生态农业种植模式,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建设完善的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提高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处理率,防止污染物进入水库。
2. 水质改善与治理
当水库水质出现下降或超标情况时,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水质恶化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水质改善和治理方案。水质改善措施可包括生态修复、水体曝气增氧、投放微生物菌剂等。
对于因富营养化导致的水质问题,可采取控制外源营养物质输入、削减内源污染、种植水生植物等措施进行治理。同时,可通过调整水库调度运行方式,增加水库水体的流动性和交换量,改善水库水质。在水质治理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治理效果,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治理方案。
八、水库信息化管理
1. 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水库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水库工程设施管理、调度运行管理、安全监测管理、水资源管理、水质管理等各个业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信息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分析、预警、决策支持等功能。
建设完善的水库自动化监测系统,实现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主要建筑物的变形、渗流、应力应变等参数以及水情雨情、水质等信息的自动化采集和传输。采用先进的传感器技术、数据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例如,在大坝上安装高精度的位移传感器和渗压传感器,能够实时监测大坝的微小变形和渗流情况,数据通过无线传输模块及时传送到管理中心的服务器上进行存储和分析。
开发水库调度决策支持系统,利用水文模型、水资源优化配置模型等技术手段,为水库调度运行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决策支持系统应能够根据实时水情雨情、用水需求、水库工程状况等信息,自动生成多种调度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模拟分析和评估,辅助调度人员进行决策。比如,在面临洪水来临时,系统可根据上游降雨量、入库流量以及水库当前水位等数据,迅速模拟不同泄洪流量下的水库水位变化和下游河道行洪情况,为调度人员选择最优的泄洪方案提供参考。
2. 信息安全管理
加强水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身份认证等信息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信息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病毒感染、数据泄露等安全威胁。例如,在网络边界设置防火墙,阻挡外部非法网络访问;部署入侵检测系统,实时监测网络中的异常流量和入侵行为;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保密性。
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修复系统漏洞。加强对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信息系统的操作流程,防止因人为因素导致信息安全事故。比如,每月进行一次系统漏洞扫描,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同时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信息安全培训,使操作人员熟悉常见的信息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如设置强密码并定期更换、不随意在系统中安装未知来源的软件等。
通过以上完善的水库运行管理制度,从各个方面保障水库的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和生态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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