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时间:2025-04-07 10:39:26 工作职责 我要投稿

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1

  1.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及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安全负责。

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2.班主任须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解决班级出现的'安全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3.班主任应在班委会设立安全委员,在班级设立若干安全员。

  4.保证晨(午、晚)检专时专用,仔细查看学生精神和身体状态,认真记录,及时上报。

  5.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学生安全教育,提醒学生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6.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做好学生考勤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未到校上课或中途离校学生的情况,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做好记录。

  7.认真做好班级内各种不安全因素的排查和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年级组长和校领导汇报。

  8.对有特异体质和心理异常的学生,应在家长的配合下及时做好记录。在安排体育、劳动、大型活动等时予以照顾。

  9.代表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多种形式开展家长安全教育,让家长切实担负起监护人职责,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监管工作。

  10.组织班级集体活动时,必须征得学校领导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做好安全预案和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11.发现学生在校出现身体不适或危险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家长、报告学校。

  12.开展“1530”安全教育。结合实际提醒学生注意交通安全、防劫防骗、防各种伤害事故等安全事项。

  13.认真准确采集学生及家庭相关信息。

  14.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2

  1.班主任是本班学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2.经常性向学生宣传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会议精神、学校各类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利用班会、团队活动等形式,给学生系统地传授安全知识。贯彻学校一系列安全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收缴学生携带的“违禁物品”,教育学生严格执行《安全工作“四要八不准”制度》。

  4.建立本班安全机构,制定本班安全措施,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食品卫生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5.定期家访,经常与家长沟通,共同掌握学生的动态,建立“特困生”、“学困生”、“留守学生”等档案。

  6.班主任要和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共同做好学生在校内外安全防范工作,并将责任书上交学校存档。

  7.学生参加集会、做操、劳动、大扫除等课外活动时,班主任必须亲临现场指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严格要求学生按时离校,按时回家。

  8.班主任要协调科任教师,密切关注学生情况,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并上报学校值班领导。

  9.本班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班主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并将有关情况汇报学校。

  10.随时对本教室及学生活动的'相关部位认真巡查,如有隐患应书面向领导汇报。

  11.班主任、科任老师必须课前清点本班学生人数,缺席学生查明原因,立即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12.加强对本班住宿学生的管理,发生意外应及时处理。

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3

  1、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班级教育教学等设施设备负责。

  2、及时传达有关安全文件精神,提出班级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3、经常督促指导学生认真做好班级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了解班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应对本班学生进行校园公共安全教育,做到经常、及时、有针对性。

  5、应对学生进行校外各类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在校外各种场合下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6、应对本班教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定期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并提醒学生注意。

  7、应每日按时做好学生点名工作,了解学生出席情况。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在第一时间通知其监护人。

  8、应认真负责地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校内外班级活动,如主题大会、社会实践、卫生劳动等,保证活动中的学生不因违纪、操作失误、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9、对班级学生在校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及时送到卫生室或附近医院就诊,并上报学校。

  10、如遇学生缺席或发生校内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与家长联系,必要时应进行家访,了解或说明情况。

  副班主任安全职责

  1、副班主任配合班主任负责班级学生的安全工作。

  2、及时与班主任进行沟通,参与、并配合组织班级管理的`各项工作。

  3、协助班主任及时传达有关安全文件精神,参与制定和提出班级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经常深入所负责的班级,主动了解班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与班主任进行沟通。

  5、协助班主任对本班教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定期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帮助处理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6、每天协助班主任做好对学生的点名工作,掌握学生出席情况。

  7、协助班主任老师认真负责地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校内外班级活动。

  8、遇突发情况,应配合班主任老师及时处理,并快速通知学校,与家长取得联系。

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4

  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五、学生在校期间如何确定

  一般来讲,学生在校期间有以下三种情形:

  1.出入学校时间:学生进入学校开始起,到学生离开学校之时止;

  2.学校在校外组织活动:从学生到集合地点报到之时起,到活动结束解散之时止;

  3.学校、班级或教师交办任务:从交给学生任务之时起,到学生完成交办任务之时止。

  六、民事侵权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e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入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l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可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情形只有一种:即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发生在学校,侵权人为学校或其教职员工,则此类案件既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又属于校园伤害事故的,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此类案件主要包括四类:

  1.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物品,致使学生受到伤害

  2.学校进行高度危险作业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3.学校环境污染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

  4.学校所饲养的动物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情形。在发生这四类案件时,受害学生无须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只要证明学校的侵权行为与学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学校有无过错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只能以第三人故意、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来进行抗辩,而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要求免责。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分为一般性过错和过错推定两类: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即受害人指控行为人并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着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不良后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行为人并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尽到义务,以致于损害结果发生。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和第三人责任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最主要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由中小学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存在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所决定的。中小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的人身伤害属一般侵权行为,承担该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责任主体有过错,即只有在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须负责任,过错越大所负责任越大,若学校无过错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某小学学生间因课前嬉戏打闹引发人身伤害事故,该小学证明了自己在管理上不存在任何过错,且在伤害事故发生后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伤害结果的扩大。由此,法院认定学校对原告的伤害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促使学校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的同时,督促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积极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一旦校园伤害事故不幸发生,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确定所负的责任,就能妥善处理和解决事故,这样既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干扰,对学生安全保护工作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公平地保障各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对象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并强调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过错要件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要求受到校园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未充分履行其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具体来说,需要就学校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保护、疏于控制监督四个方面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2.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演变,它在发生损害时首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从而将作为民事责任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派给加害人一方,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部分特殊的侵权行为,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有效地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增加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机会。为了平衡保护学生安全和维护学校权益之间的关系,《侵权责任法》区别了学生智力、年龄段的不同,特别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

  确认学校是否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应针对未成年学生年龄阶段和智力发展水平的不同,根据其知识、智力状况来制定学校应尽的职责内容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的过错责任通常是随着学生年龄的增大而减小。学生的年龄越大,其生理和心理的.发育也越趋成熟,他们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也更有预见性,那么,学校所负注意义务的程度也就越低,被认定有过错的机率也越小。反之则学校所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就越高,被认定有过错的机率也越大。依民事行为能力来划分,可将未成年学生分为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以及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对于lO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因其年龄、智力决定了其在伤害事件发生后的记忆、回忆、表述能力受限,较难承担举证任务。同时其对校园中潜在危险的认知程度较低,更易受到伤害,更加需要学校的保护,所以学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对自己的设施是否有缺陷、管理是否完善、是否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等义务的注意程度就必须相应提高。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不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该条文确立了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案件的过错推定原则,加重校方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促使校方更好地履行教育、保护和管理职责,切实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除了针对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校受到伤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外,若在校园中发生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无需区分学生所具备的民事行为能力程度,皆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学校公共场所施工所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二,学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所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三,学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在校园道路或者通道上施工、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所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因学校安保人员疏于管理,致使校外第三人进入校园所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因楼道照明不足、楼道狭窄等问题导致楼梯拥堵、发生学生踩踏事故和因学校未尽管理职责而引发的其他学生伤害事故。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也可使用公平责任原则,但一定要慎用,应用的范围只能限于学生伤害造成的直接损失部分。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t的基本条件,对于“没有过错”,只要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即丧失了适用该规则的前提。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t。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也就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

  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

  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七、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如何确定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学校行为的违法性、学校存在过错、出现学生权益受损的事实、学校侵权行为与学生权益受损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个方面:

  1.学校行为是否违法

  我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以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法律的规定,侵犯学生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学校的违法侵权行为是学校承担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没有学校的违法行为,便不会发生学生受害的事实,也不存在违法行为与学生权益受损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学校的过错是通过学校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没有违法行为的出现,即使学校有潜在过错,也无法追究学校的侵权伤害责任。

  体现学校行为的违法性的最典型例子要属教师体罚学生。在此类案件中,由于教师的素质不高、师德不佳,以致不能运用合理的方式教育学生,违反法律通过体罚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损害。此时,由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教师所在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学校存在过错,是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判断学校有无存在过错,首先应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及应负注意义务的大小程度;其次如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是否实际履行了该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有无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间的关系而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基于双方之间这种特殊关系,学校及其教师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这种特殊的注意义务除了应遵守一般大众的行为标准外,同时还必须遵守教育行业的专业行为标准,即以一个专业人员习惯的、通常的行为作为标准。当然,这种注意义务仍存在着一个合理范围,不能要求学校履行超出其职能范围的注意义务,否则将削弱学校的教育功能,影响学校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

  3.学生权益是否受损

  学生权益受损的事实,即校园损害事实的存在,指的是学校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出现了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后果。学校仅仅存在违法行为,并不意味着必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只有该违法行为造成了学生身心受到损害的不良后果,才需要对学校追究责任。学生权益受损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这种损害应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具有法律救济的意义。所侵害的学生权益主要是人身权益,包括一般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其他人格权、精神利益等,不能包括一般意义上单纯的财产损失。学生权益受损的后果是其一般人格权、生命健康权等受到损害,通常这种损害表现为学生健康受损、心理障碍、精神损害、肢体残疾或死亡等。

  4.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权益受损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权益受损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相互关联性,换句话说,若某一学生受损后果是由学校的行为引起的,损害是行为的结果,行为是损害的原因,则二者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虽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且学校也有过错,但是,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是其他的原因造成了校园伤害事故,那么学校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八、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当学校必须承担由校园伤害事故引发的民事责任时,更多的是侧重对受害学生进行金钱方面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权利主体为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义务主体为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赔偿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学校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和监护人的误工损失。如该伤害造成学生残疾,学校除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承担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校园伤害造成学生死亡的,学校应承担为治疗受害学生支出的合理费用、监护人的误工损失、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校园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有三:全部赔偿、财产赔偿和过失相抵。全部赔偿是指以所造成的实际的合理损害为限,损失多少即赔偿多少;财产赔偿是指无论校园伤害事故造成的是人身伤害,还是精神损害,都只能以财产进行赔偿,而不能以支付劳务等方式替代,过失相抵是指存在混合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中,通过对加害人和受害人间过错程度的比较,确定双方责任的有无和比例。

  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侵害学生人身权益,造成学生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时,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即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依学校的过错程度、侵害场合、侵害后果及获利情况等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受害学生的损害赔偿费用通常有以下两种支付方式:第一,学校与受害学生通过协商可以确定支付方式的,由学校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损害赔偿费用,第二,学校与受害学生无法通过协商确定支付方式的,学校原则上应一次支付损害赔偿费用,只有在学校一次性支付损害赔偿金确有困难且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学校才可适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向受害学生支付损害赔偿金

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5

  班主任受校长聘任。全面负责班级学生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学习质量和组织管理工作。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加强常规教育形成良好班风是班主任重要职责,为使常规教育具体落实,现提出班主任工作一日常规,以作参考。

  1、了解学生缺席原因,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或组织学生干部家访。

  2、督促学生参加广播操。

  3、检查班级清洁卫生情况,了解值日生工作。

  4、观察班级公物保管状况,发现损坏及时调查、教育和处理。

  5、检查课代表收交作业情况。

  6、组织班级学生认真收视学校广播和电视。

  7、注意和处理好班级偶发事件。

  8、随时发现先进苗子和不良倾向,及时进行表扬和批评教育。

  9、关心和支持各级干部工作,关心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情况。

  10、建立班值日制度,坚持每天进行讲评,树立正气,形成良好班风。

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6

  1、教研组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建立教研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2、定期召开教研组安全工作会议,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安全。

  3、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督促实验员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4、制定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监督指导各学科教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

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7

  “学生安全不保,谈何教育”,因此,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是班主任工作的第一任务,是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的大事,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1、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做到安全教育经常性、及时性和有针对性,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常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2、平时加强教室、宿舍等学生学习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向学校报告,及时采取措施;

  3、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和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根据实际建立班级安全制度,做好班级安全日记记载;安排好班级宿舍的学生安全值日岗;

  4、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习惯教育,随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化解学生间的矛盾冲突,预防打架斗殴等伤害事故的发生;掌握本班学生午休、晚睡纪律、寝室卫生及其他安全情况,加强与住校生管理员的联系沟通,及时处理学生的不良行为;

  5、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防止学生中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杜绝隐性安全问题;

  6、了解掌握行为偏激学生、心理问题学生、特异疾病或特殊体质学生的情况,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科任老师和学校,建立档案并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对有特殊体质、特异疾病的学生在安排体育、劳动、集会等活动时要予以照顾;

  7、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活动要首先检查场地、设备、工具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编制安全工作预案,并精心组织,亲自带队,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自组织学生校外活动;

  8、做好学生课间、午间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随时了解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教育;

  9、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主动向家长反映学生在校情况,学校非正常放假、重大活动等信息要及时告知家长,管理制度《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学生非正常缺课、身体不适等要立即通知家长并报告学校;

  10、做好晨检、午检及全日观察工作并及时记录,对学生在校内发生的疾病或其他危险情况,要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学校,通知家长。

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8

  1、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及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安全负责。

  2、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解决班级出现的安全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3、在班委会和团支部设立安全委员,在班级设立若干安全员。

  4、保证晨(午、晚)检专时专用,仔细查看学生精神和身体状态,认真记录,及时上报。

  5、充分利用晨(午、晚)检、班会等时间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特别注意根据季节变化提醒学生预防疾病,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6、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做好学生考勤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未到校上课或中途离校学生的情况,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做好记录。

  7、认真做好班级内各种不安全因素的排查和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年级组长和校领导汇报。

  8、对有特异体质和心理异常的学生,应在家长的配合下及时做好记录。在安排体育、劳动、大型活动等时予以照顾。

  9、协助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并做好协议书回执留存。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开展家长安全教育,让家长切实担负起监护人职责,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监管工作,特别是保障学生校外安全。

  10、组织班级集体活动必须征得学校领导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做好安全预案和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11、发现学生在校出现身体不适或危险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家长、报告学校。

  12、开展“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教育”。结合实际提醒学生注意交通安全、防劫防骗、防各种伤害事故等安全事项。

  13、认真准确采集学生及家庭相关信息。

  1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9

  1、所在年级的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建立年级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本年级每位教师的安全岗位职责。

  2、建立健全由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构成的年级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排查年级存在的安全隐患,促进年级安全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3、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组织年级教师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要求,做好日常安全防范。

  4、做好年级特异体质学生身体情况登记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年级大型活动安全预案并做好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5、指导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6、负责本年级学生楼层、楼梯的`安全管理。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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