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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1、目的
为明确公司的消防管理重点、各部门的职责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的发生,避免因火灾造成的人员、财产、环境的影响,保障厂区正常的生产秩序;规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使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特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3、职责
3.1、总经理总体负责消防安全的各事项及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配备、职责权限的分工及监督执行情况。
3.2、分管安环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消防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消防有关制度,规程,消防应急预案的启动,落实公司与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消防的各项任务与措施。
3.3、公司安环科负责矿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总经办保卫组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
3.5、安全员负责在全矿范围内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3.6、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3.7、每年组织一次全矿性消防讲座,举办一次消防灭火实际操作演练。
4、各级部门负责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4.1、各车间的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确定本单位的安全员和所属部门、不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3、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的消防检查,及时配置、更换灭火器材。
5、各级消防管理制度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5.1、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5.2、安环科对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专项管理,并根据生产环境危险性、设备或燃料的特点合理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设备设施或器材,并对公司内消防设备设施建立台帐。消防设施是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适量、适用、合理。
5.3、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5.4、车间科室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
5.5、各单位必须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室各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防冻措施。
5.6、安环科定期对全公司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5.7、各部门、车间、仓库负责管辖范围内消防器材的日常清洁、保养及日常检查工作,所有消防器材应保持干净、清洁、完好有效,严禁阻塞、圈埋、挪用、损坏。
5.8、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灭火器、消防栓及配套器材出现损坏等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告公司生产部安环科进行维修。
5.9、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的灭火器若出现空瓶、压力低等需要更新的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请安环科购买、配备,并做好相应记录。
5.10、原材料,产品,工艺规范要符合消防要求,由总工负责。
5.11、厂区消防通道,职工消防教育,和上级消防部门联系,由安环科负责。
5.12、消防器材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总经办保卫组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5.13、各消防器材的'领发一律由车间领导或安全员负责人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新建单位补发由所需单位书面申请报总经办保卫组由总经办保卫组根据实际情况、消防法规予以配置,领用单位签字后方可领取。
5.14、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灭火器必须申报,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
6、职工消防教育
6.1、所有员工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正确掌握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识,爱护消防设备设施。
6.2、教育时间要保证,岗前教育,消防安全内容。
6.3、教育内容要保证,应当让职工了解火灾原因,灭火原理,各个岗位火灾危险性,如何报警,如何灭火,各个灭火器具如何使用,如何防止二次灾害,厂区火灾的灭火预案,以及善后工作等。
6.4、要进行灭火演练,让职工有实际感受和练习机会。
7、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7.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7.3、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接线头不得裸露、保持用电开关、插座完好,线路老化应及时更换。
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负责人批准,报安环科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7.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安环科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7.5、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7.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7.8、库区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兼职消防员必须做好灭火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建立消防档案。
7.9、材料仓库要有兼职消防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7.10、各种物料、材料应分类库存、严禁混存混放。危险物品应单独立库存放,并设置警示牌。
8、高低压配电室及主电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1、本站所室岗位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2、变(配)电室是要害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8.3、在岗人员及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4、发生电气设备火灾事故,必须首先切断电源,边补救、边报警,禁止在断电前用水扑救。
8.5、所辖范围要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施、搞好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岗位人员都要掌握其使用方法和灭火技能,确保所属部位的安全。
8.6、如是高压配电室,室内照明必须是防爆灯具。
8.7、严禁烟火,却需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9、氧气、乙炔气库房(工作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1、氧气、乙炔气库房是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9.2、氧气、乙炔气瓶禁止同库存放,严禁与各种化学危险品,油类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严禁横放。
9.3、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要求穿入墙管内,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9.4、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与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兆帕的余压气体。
9.5、所有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9.6、露天使用气瓶时,要有遮阳措施,夏季使用时,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爆晒、雨淋、高温。
10、生活区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0.1、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开关,不得一线多用。
10.2、宿舍不得兼作厨房,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煲、液化气等电气设备煮菜烧饭。
10.3、严禁用纸做灯罩、用电热器(小太阳灯)等烤火取暖、烤衣服、宿舍应做到人走电断灯熄。
10.4、宿舍内严禁贮存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火工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1、处罚规定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单位,安环科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对该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安全奖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酿成火灾构成危害触犯刑律的,相关责任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一、总则
第一条在矿部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基层组织的作用,认真落实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各级防火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着力推动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消防工作为安全生产服务的作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及参加生产经营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本制度,以减少和消除本单位的火险隐患和意外事故。
二、防火组织管理
第四条本单位的安全防火执行三级负责制,在矿长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级防火组织,逐级分工负责,自上而下形成严密的安全防火体系。
第五条本单位设防火委员会,主要负责传达落实上级有关防火安全政策、法令指示和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防火宣扬教育,培训防火骨干,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落实防范措施等工作。
第六条在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单位均应安排一名行政领导担任防火负责人,便于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步进行。
第七条各单位要成立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强化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消防器材的配备、管理,传达落实上级和防火委员会有关防火安全的指示、规定等,对员工进行安全防火宣扬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必须设防火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工作,主要负责向本单位人员传达上级有关防火制度,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及时向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反映及整改本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以及防范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
第九条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岗位防火责任制,认真学习安全防火知识,强化对本单位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与上报。
第十条保卫部设消防主管一名,具体负责全矿防火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在防火委员会和保卫部的领导下展开工作。
第十一条矿部设义务消防队,由保卫部护卫队员及各基层单位防火小组成员组成,具体负责全矿的火警值班备防,在火场指挥部的指挥下,扑救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保卫部负责筹建消防设施,审批消防器材的采购计划,指导对消防器材的配置、修理、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防火组织
〔一〕防火委员会:主任:由矿分管矿领导担任。
副主任;由保卫部经理、安全环保部经理担任。委员:由各基层防火负责人和保卫部消防主管担任。
〔二〕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单位防火负责人兼任。成员:单位防火安全员兼任。
〔三〕火场指挥部:指挥:由矿分管矿领导兼任。
副指挥:由保卫经理、安全环保部经理兼任。成员:由保卫部消防主管和各基层防火负责人担任。
〔四〕义务消防队:设正队长1名、副队长2名,由保卫部经理助理和护卫中队长及主管分别兼任。
1.灭火战斗班:主要负责火灾的扑灭工作,由保卫部、安全环保部、采掘车间、XX矿区、XX分矿、选矿车间、运修车间、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相关人员组成。
2.物资抢救班:主要配合灭火战斗班,负责火场内外的抢运、疏散工作,由运修车间、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相关人员组成。
3.后勤确保班:主要负责消防器材的运送,消防车水源的供应,伤员的抢救、物资的疏散,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后勤确保部、实业公司、职工医院、综合部相关人员组成。
4.通信警戒班:主要负责火场的警戒,对火险区域道路的管制,对外报警联系,传达火场指挥员的命令,由综合部和保卫部相关人员组成。
三、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防火委员会主要使命:
〔一〕落实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安全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和规定,着力推动消防“四个能力〞建设,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各级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强化对易燃易爆场所电源、火源的安全管理。
〔三〕督导各单位对所属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
〔四〕组织全矿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清除火险隐患,关于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
〔五〕依据消防重点部位的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灭火作战计划和抢险预案,依据必须要建议购置、配备灭火抢险设备工具,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战术演练,提升灭火本领。
〔六〕依据防火责任制的落实状况,组织防火安全总结评定,查找问题,交流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使防火安全工作不断走向正规。
第十五条单位防火负责人使命:
〔一〕认真落实上级和防火委员会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规定,把防火安全和生产管理结合起来,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常常对员工进行防火宣扬教育。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四〕强化对义务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五〕组织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落实防范措施。
〔六〕依据具体部位的防火必须要,申请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强化对消防器材的维修和保养。
〔七〕组织员工群众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六条消防主管使命:
〔一〕在防火委员会和保卫部的领导下,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规定,展开防火宣扬,依靠群众做好防火工作。
〔二〕参加防火安全检查,了解掌握火险隐患的部位、处数,提出整改看法,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制度,催促限期整改。
〔三〕掌握本矿的重点防火位置、特点,熟悉消防器材、设施存放的位置、性能、种类、数量和使用方法,落实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措施,建立防火档案。
〔四〕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制定灭火方案。
〔五〕建议购置必必须的消防设施,完备消防器材,并催促有关人员按时检查修理,保持完整好用。
〔六〕发现违反防火规章制度的现象,要及时劝阻和批评,情节严重者,要报告领导并提出处理看法。
〔七〕依据生产的发展和气候的变化,随时提出相应的防火措施和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各单位防火安全员及消防小组成员的基本使命:
〔一〕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工作。
〔二〕负责对本单位员工传达相关防火制度,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三〕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反映,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以及防范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
〔四〕熟悉本单位消防设施存放的位置、种类、性能和使用方法,熟悉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的特点,学会灭火方法。
〔五〕接到火险报告后,要马上携带消防器材赶赴火灾现场,听从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扑救。
〔六〕阻止未通过批准的外来人员进入本单位,阻止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发现违反防火规章制度者,要及时劝阻和报告领导。
〔七〕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员工岗位防火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生产〔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强化对本岗位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三〕发生故障及其他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用措施加以排除,确保安全生产。
〔四〕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负责维护并学会本岗位配置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发现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现象应加以阻止和报告,发现火灾时要奋勇扑救。
第十九条新员工安全防火责任制:
〔一〕凡新员工入矿,由保卫部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本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知识,学会一般的灭火方法和掌握一般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二〕凡新员工必须经过消防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新员工上岗后,由各基层单位防火负责人组织学习,使新员工尽快熟悉本工种的防火特点和消防要求,以及消防器材的位置、数量。
第二十条火场指挥部使命:
〔一〕接到火警后,应马上向保卫部及调度室报告,保卫部依据火势状况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火警:119〕,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赶赴火场。
〔二〕指挥员要依据火势的变化发展状况,尽快了解着火部位,燃烧物资的性质,燃烧的面积,火势蔓延的方向,火势对人是否有威胁,有无爆炸、毒气、房屋倒塌危险及困在火场内的人员伤亡状况等,确定扑救措施。
〔三〕指挥员要依据火场状况及时、明确地向义务消防队员和其他员工群众下达灭火作战任务,并依据火场状况合理布暑和调整灭火力量。
〔四〕扑灭火灾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清理火场,查清起火原因,弄清事故性质和损失的物资,总结灭火战斗的经验教训。
第二十一条义务消防队的使命:
〔一〕落实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要求,积极展开防火宣扬,普及消防知识。
〔二〕常常进行灭火训练,学会灭火方法,掌握扑救火灾的本领,不断提升扑灭各种火灾的作战能力。
〔三〕保持常备不懈,搞好值班备勤,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义务消防队员要依据分工密切配合,在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下,冷静冷静,忙而不乱,各负其责,快速扑灭火灾。
〔四〕熟悉本单位特别是消防重点部位的地形、地物、房屋建筑结构及储存物品的性质和数量,熟悉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部位、性能和作用。
四、消防安全会议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卫部每年初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订全年的消防工作计划;年末召开消防工作总结表彰会议,报告本年度消防体系运行状况,通报全年消防安全事故,表彰消防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每月至少召开1次消防工作例会,总结通报消防工作内容,会议状况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重大节假日〔劳作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的节前,各单位要适时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布置节假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落实节日期间的消防值班人
第二十五条单位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后,应马上申请防火委员会召开现场会或专项消防工作会议,总结教训,提出改善方案及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消防例会由消防安全员召集,会议主要内容:传达并学习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听取员工的消防工作汇报或建议,研究本单位消防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布置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宜等。
第二十七条重点岗位班前会要同时布置消防工作,交代清楚运行〔生产〕方式、当班要进行的操作〔生产〕任务和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应采用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为全体员工及所分管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十九条以下人员必须重点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按时参加消防安全考试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全矿各消防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新参加工作的员工、转岗的员工。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培训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确保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消防演练均应做好记录。
六、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强化单位动火作业的消防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单位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动火消防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动火作业管理的范围。在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进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烧、烤、煨管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四〕其他易引发火灾的作业行为。
第三十四条动火管理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动火作业审批的办理。
〔一〕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必须由动火部门在动火前提出申请,并出具操作人员相关资质证制度,报保卫部审批。由保卫部消防管理人员现场实地勘察,在条件同意下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的批准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形式实施。
〔三〕《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和代签。
〔四〕《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报送安全环保部存档,第三联由动火单位持有,第四联由操作人员持有。
第三十六条外来施工队伍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动火登记审批权限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级消防管理人员及安全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如发现有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可随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上报至保卫部
第三十八条动火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各自使命并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四十条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优良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储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第四十一条储存危险化学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显然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四十二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人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第四十三条修理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四十四条怕潮〔如乙快〕、怕晒〔如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四十五条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四十六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八、火源管理
第四十七条强化火源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经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与保卫部批准,严禁私自安装电炉作业和取暖。
第四十八条确因工作必须要,冬季安装电炉或火炉取暖,由单位防火负责人向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和保卫部写出制度面报告,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九条电炉或火炉要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炉旁四周禁止堆放其他物品,炉旁要配备防护栏,离开现场时要熄灭火种,并认真检查后方可离开。
第五十条装有暖气的作业场所及宿舍禁止使用任何用火用电的取暖设施。
第五十一条在同意使用用电取暖设施的作业场所及宿舍,要做到设施使用时不离人,离开现场必须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第五十二条禁止在任何场所使用“热得快〞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施。
第五十三条未通过批准,禁止以任何理由私扯乱拉电线及安装开关、插座等。
第五十四条禁止无插头取电行为及使用不合格的开关、插头、插座等设施。
第五十五条禁止使用报废的煤气灶具,禁止煤气灶具在不用时不关闭总阀门,煤气灶具连接管必须绑扎牢固,禁止将煤气灶放到在木板上使用。
第五十五条集体宿舍内禁止同时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总额定功率禁止超过30 W〕。
第五十八条集体宿舍内照明灯泡禁止超过1W和多个同时使用,禁止焚烧可燃物品。
第五十九条宿舍内所有的电器设施必须做到人走断电,发热电器设备必须断电冷却后方可离开。
第六十条矿区及宿舍区未通过保卫部批准禁止存放、鸣放鞭炮。
第六十一条宿舍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六十二条仓库、木材加工区、油库、加油站等重点防护区严禁吸烟、使用火种或手机。加油站四周15 m内严禁一切明火作业,确因工作必须要,必须由单位防火负责人报告保卫部门,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切实排除隐患后方可作业。
第六十三条工作人员在从事焊接、烘烤、熬炼工作时应强化责任心,严格执行所属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认真执行防火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外来务工人员来矿从事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负其责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此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消防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消防安全值班;火灾隐患整改;易然、易爆物品;义务消防队;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管理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分厂厂长是中心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实施、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班组长为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生产、检修工作和消防安全统筹安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责任人,指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应对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教育员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
(五)完成单位上级领导和本单位领导交给的的其它有关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由各单位留存备查,第七条公司员工(员工、实习人员、临时工、施工人员等)应遵守安全行为规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各班组指定的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炸药库、变电站、油库以及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的员工,依照规定应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报警、扑救初火灾和逃生自救的知识、技能;
(四)明确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第四章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由各单位指定的安全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非重点部位每月巡查一次,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四)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畅通、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被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五条员工应爱护消防设施,保障消防栓和灭火器不被遮挡圈占,消防器材不被挪作他用;安全员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和丢失的应及时向主管各单位报告。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主管各单位或安全员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逐级上报,提出整改方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十八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
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
1.凡在回采过程中瓦斯涌出量大,以通风方法不能稀释瓦斯保证安全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瓦斯抽放工作。
2.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具体内容包括:
(1).工作面概况: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情况(柱状图)、地质概况、回采工作面参数、预计瓦斯涌出量、管路系统设计及抽放量预测等。
(2).钻孔数量、参数(开孔及终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径、穿越岩层等)。
(3).封孔方法、封孔长度。
(4).抽瓦斯泵站的位置、巷道断面及附属设施(井下移动泵站)。
(5).抽放瓦斯的设备、设施及安装情况。
(6).要附有瓦斯抽放安装图和抽放说明书。
3.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统必须设置抽放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作为子系统与KJ131综合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B、能连续监测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负压、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流量(纯流量瞬时值、混合流量瞬时值、纯流量累计值、混合流量累计值);泵房中循环水的水压、进出水温、水量;储气罐压力、浓度、罐体高度、罐体水封水位及温度;泵轴温并及环境瓦斯浓度、设备供电状态、设备开停状态;供水管道的供水情况、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阀门的开启量;电流、电压、功率。
C、能够依据所测参数自动转换为标准状态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纯瓦斯流量,并计算出累计量.
D、当泵房环境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当抽放管中瓦斯浓度低于规定值时也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
E、具有任一分站的测点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断电的强制闭锁交叉断电功能,断电逻辑可由用户设置。
F、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屏幕查询显示和打印,并形成相应的历史统计数据,存储日、旬、月报表。
g、系统具有很强的自检诊断功能。
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三十四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安全大检查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事故隐患和管理上的缺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一、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三同时等有关情况。
二、查制度。检查矿山企业中各项规章制度的指定和贯彻执行情况。
三、查管理。检查各采场、工段、班组的日常安全工作的进行情况,检查生产现场、工作场所、设备设施、防护装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查隐患和整改。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五、查事故处理。检查企业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六、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专题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日常性检查,即经常性的、普遍的'检查,班组每班次都应班前、班后进行检查,对本班的检查项目应制定检查表,按照检查表的要求规范地进行。专职安全人员的日常检查应该有计划,针对重点部位周期性地进行。
定期检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其所辖的矿山至少检查一次。坑口(车间)、科室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定期检查不能走过场,一定要深入现场,解决实际问题。
专业性检查,是由矿山企业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的专业或专项安全检查。这种检查专业性强,力量集中,利用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如采场冒顶、通风、边坡、尾矿库、炸药库、提升运输等专业安全检查等。
专题安全检查,针对某一个安全问题进行的安全检查,如防火检查、尾矿安全度汛情况检查、三同时落实情况的检查、安措费及使用情况的检查等。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夏季井下顶板、涌水量的变化情况,秋冬季天气干燥,要加强防火检查。
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假日前进行安全综合检查,落实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管理及联络、值班等要求;节假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
不定期检查,是指在新、改、扩建工程试生产前以及装臵、机器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恢复生产前进行的安全检查。
七、不同形式的安全检查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思想、业务知识、法规政策和物资准备等。
八、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即要严格要求,又要防止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实效。
九、把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基层以自查为主,企业内相应部门之间要互相检查,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和借鉴。
十、坚持查改结合,检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整
改者最终目的,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一、建立安全检查网络,危险源分级检查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检查要按安全检查表进行,实行安全检查的规范化、标准化。在制定安全检查表时,应根据检查表的用途和目的具体确定安全检查表的种类。安全检查表的主要种类有:设计有安全检查表、厂级安全检查表、车间安全检查表、班组及岗位安全检查表、专业安全检查表等。
十三、建立检查档案,结合安全检查表的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检查档案,收集基本的数据,掌握基本安全状况,实现事故隐患及危险点的动态管理,为及时消除隐患提供数据,同时也为以后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奠定基础。
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
为了防止矿山事故的发生,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有效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评估、整改制度
一、根据国家标准和法规对企业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
二、制定场地应急计划,并对全体职工进行重大事故预防、事故应急的教育和训练。
三、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操作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事故专业培训。
四、定期向安监部门呈交危险源状况安全评价报告。
五、发挥职工群众监督力量,查隐患,堵漏洞,保障工人生产安全,发现生产和管理上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反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七、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
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履行好隐患管理职责:
1、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备案;
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臵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配套和人员疏散演习;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八、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整改的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整改完成后应报告安监主管部门并申请审查验收。
九、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
一、要害场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二、要害场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三、要害场所入口和内部关键位置必须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以示警戒。
四、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守。无人值守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定期巡视。
四、要害场所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五、值班(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六、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熟知变(配)电所运行有关规程及标准,《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七、必须熟悉变(配)电所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了解系统电源情况和各配出开关的'负荷性质、容量和运行方式。熟知变(配)电所变配电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
八、上班前禁止饮酒,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期间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遵循相关规程和规章制度。
九、严格遵循岗位责任、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工作许可、工作监护及工作终结等相关规定。
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鹤壁市石材矿山企业,依据矿山荒料开采及供料状况,特制定此管理制度,该制度适用于矿山供料管理。
一、矿山开采出荒料后,调料人员依据调料规定对所有荒料进行统一编码并登记造册,一式两份,一份由调料人员留存,一份由矿长保管。
二、调料员收到调料单或发货单后,按单要求发料,并开具调料结算单,将荒料运送至倒料点(矿山内的荒料由调料员负责保管,倒料点的`荒料则由吊车司机保管)。
三、倒料点工作人员在收到矿山荒料后,需仔细登记,按单发料、装车,并在单据上注明日期、车号。
四、矿长在收到公司调料单后,迅速将其复印并传真给矿山调料员及倒料点,监督并管理发料工作。
五、矿长定期审核调料员的荒料登记册及倒料点的荒料登记册,并制定调料员与倒料点的对账制度。
六、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荒料丢失及倒卖荒料现象,如出现荒料丢失或倒卖荒料行为,对矿山相关责任人罚款XX元/次,对知情不报者罚款XX元/次,对情节特别严重者一经查实立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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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矿(车间)安全员在厂矿矿长(车间主任)的指导下,承担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任务,协助厂矿矿长(车间主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厂矿(车间)制订、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厂矿(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做好本单位(车间)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对新入职人员进行厂矿(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
5、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预防事故演习。
6、参加厂矿(车间)扩建、改建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对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以及设备改造、工艺变动后的安全设施验收。
7、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8、每日对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规操作,并进行考核;遇紧急情况或有人不听劝阻时,有权暂停其工作,并立即上报领导处理。
9、负责工厂和车间的'安全设施、防护设备、消防器材以及事故隐患的管理,掌握车间内的粉尘和有毒物质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10、参加厂矿(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1、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12、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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