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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精选5篇)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如何制定?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和xxx共同出资设立xx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的研究、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对养殖业的投资,农业技术开发、转让,农副产品加工技术开发、研究、转让,林业机械种植、机耕、挖穴,花卉、不再分包装种子、肥料、农业机械、农具、农副产品(除粮油)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未按照出资表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2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鼓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以外的责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5天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向xx市商会加入"川商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合作社")的会员提供绿色有机生态农产品而成立"合作社",本合作社是川商内部自治性的合作组织,参加合作社的成员统一称"社员",本合作社实行自治性和自律性管理,不是独立法人。为了规范本合作社的活动行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合作社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xx市商会会员张红梅女士无偿转让位于崇明绿化镇华荣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面附着物,由xx市商会北片区牵头发起,于xx年3月2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第三条本合作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盈余返还的原则。社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社员提供绿色农产品和乡村活动场所,部分多余农产品可以销售增加收益。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社员共同出资,每位参与的社员出资人民币贰万元,其中壹万元为预付消费金,另外壹万元为固定投资款。合作期暂定为五年,到期视情况另行商定合作期,在首个五年合作期内的投资款不转不退。消费金按各位社员实际消费的情况计算。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社员
第七条xx市商会会员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出资加入本合作社,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即可成为本合作社社员,前期首先面向商会会员。
第八条本合作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权;
(二)有赏享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农产品和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有查阅本社的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记录、管委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疑、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第九条本合作社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管委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社员的共有财产,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社员大会、管委会构成。
第十一条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管委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管委会成员;
(三)决定社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的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管委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社员大会至少一次。社员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召开社员大会时管委会须提前一周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周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员提出;
(二)管委会提议;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另外一名社员表决。
社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标准、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管委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管委会由8名社员组成,设名誉社长1人,管委会主任1人,执行副主任1人,委员5人。
第十七条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
(五)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资金,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社员提出的有关质疑和建议;
(七)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管委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管委会委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管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其他社员代表和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管委会主任为本合作社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管委会会议;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的聘书或解聘文件,审批生产经营中的经费开支;
(三)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管委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条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由管委会聘任或者解聘。在农忙季节,管委会可以委托所聘请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雇用临时劳工。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管委会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而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二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合作社经费由管委会单独建立帐目实行专人管理。
本合作社逐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务管理实行记帐、出纳、开支审批分立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本合作社依据社员名册,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财产账目,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规定的社员出资和消费情况。
社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产品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进行盈余返还和产品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管委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出资;
(二)经营收益;
(三)社会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七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社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社员须按照社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二十八条根据社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扩大再生产或风险金。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和安全建设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和其他临时劳工的工资报酬;
(四)社员的文化、娱乐支出;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社员大会决议,按社员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如遇亏损,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增加出资的办法弥补。合作社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经营危机,立即召开社员大会,讨论解决的办法。
第五章解散清算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予以解散:
(一)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5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劳工工资报酬;
(二)所欠债务;
(三)归还社员出资;
(四)按社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管委会或者半数以上社员提出,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为不误农时,在本章程社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同时选举产生第一届管委会委员以便形成后继的生产经营构架。
第三十八条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张红梅女士为本合作社永久名誉社长。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详细地址,需符合工商登记要求)。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农业管理;农业机械服务;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肥料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林业产品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农药批发;农药零售;兽药经营;水产苗种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六条 公司宗旨:秉承 “科技赋能农业,创新驱动发展” 的理念,聚焦农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提供高效、绿色、智能的解决方案,助力乡村振兴与农业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______名,分别为:
股东一:(姓名 / 名称),身份证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__________;
股东二:(姓名 / 名称),身份证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__________;
(依次列明所有股东信息)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股东一:以______(货币 / 实物 /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认缴出资额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出资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
股东二:以______(货币 / 实物 /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认缴出资额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出资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
(实物出资需注明评估价值及产权转移方式;知识产权出资需注明专利号、商标注册号等,及权属转移手续办理时间)
第十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公司终止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涉及农业科技研发项目、重大设备采购、对外投资等需经股东会审议);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需经股东会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______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通知应当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他需要股东知晓的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三至十三人),其中职工代表______人(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落实股东会确定的农业科技研发、项目推进等计划);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如研发部、生产部、市场部、财务部等);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股东会决定(或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股东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签署公司重要文件;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代为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______人(三人以上),其中职工代表______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督公司农业科技项目研发进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节 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负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推广等具体业务)。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 1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或由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街道 XX 号(需与工商登记地址一致)。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人独资 /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农业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农作物、花卉、苗木的种植、销售;农用机械设备、肥料、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研发、生产、销售;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服务;农业项目规划与设计;智慧农业系统开发与运营(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 万元,由全体股东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前足额缴纳(或注明认缴期限及出资方式)。
第七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
第九条 公司股东名单及出资情况:
股东一:姓名 / 名称 XX,证件号码 XX,认缴出资额 XX 万元,出资方式 XX(货币 / 实物 /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期限 XX 年 XX 月 XX 日;
股东二:姓名 / 名称 XX,证件号码 XX,认缴出资额 XX 万元,出资方式 XX,出资期限 XX 年 XX 月 XX 日;
(根据实际股东人数增减)
第十条 股东权利: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注明具体分配方式);
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参与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公司解散清算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持有的股权(需符合本章程及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股东义务:
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第十二条 股东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包括农业科技研发项目、种植基地建设、设备采购等重大投资);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 XX 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决议,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XX 人(3-13 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其中可以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包括农业技术研发进度安排、生产经营计划调整等);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如研发部、种植部、销售部、财务部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农业生产安全制度、技术研发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
决定公司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对外技术合作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 XX 人(3 人以上,或设 1-2 名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占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督公司农业生产安全、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技术研发项目的进展与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设监事会主席的),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节 经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农业生产调度、技术团队管理、市场拓展决策等)。
第四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或约定其他分配方式);股东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会议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或由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股东会另行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自然人股东)或盖章(法人股东)确认,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 XX 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职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基本信息
名称:XX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邮政编码: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核准登记后填写)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第三条 注册资本与责任承担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 万元,由股东足额缴纳。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宗旨与使命
秉持 “科技赋能农业,创新驱动发展” 理念,聚焦农业技术研发、智能装备推广及绿色生产服务,兼顾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为农业现代化提供解决方案,实现股东价值与社会价值共赢。
第五条 党建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提供必要活动条件。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许可经营项目
饲料生产、销售(凭《饲料生产许可证》经营);
粮食收购、加工(凭《粮食收购许可证》经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凭《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
兽药经营(凭《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
第七条 一般经营项目
农业生物技术、物联网技术、智能装备的研发、转让、咨询;
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畜牧机械、监测检测设备制造与销售;
农产品初加工、销售及电子商务服务;
农业信息化系统集成、农业物流方案设计;
自有房屋、设备租赁;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名录
第九条 股东权利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复制相关资料;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优先认缴新增资本;
公司终止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对公司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条 股东义务
按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活动;
承担公司经营风险,不得以个人名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一条 性质与职权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召集与召开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1 月召开一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无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表决规则
股东会决议需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下列事项需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
对外投资超净资产 50% 的项目或单笔担保超净资产 10% 的事项。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组成与任期
公司设董事会,由 XX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XX 名),董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董事会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 1/3 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组成与任期
公司设监事会,由 XX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XX 名,占监事总数 1/3 以上);
监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提出罢免建议;
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任职与职权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基本管理制度;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以外的管理人员。
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协助总经理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双重负责。
第二十条 忠实义务
董事、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借贷资金;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八章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二十一条 财务制度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等。
第二十二条 利润分配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提取 10% 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 50% 以上可不再提取);
提取任意公积金(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剩余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具备分红条件时(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无保留意见、无重大资金支出),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净利润的 10%。
第九章 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
第二十三条 合并与分立
公司合并、分立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解散与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股东会决议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后,应在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负责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章程效力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章程修改
修改本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争议,股东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八条 其他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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