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公司章程模版

时间:2025-01-23 17:50:41 晓丽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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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章程模版(通用12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章程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章程是书面写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章程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个人独资公司章程模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模版(通用12篇)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模版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 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模版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经股东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为东兴市洁帮家政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和股东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家政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

  第五条 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整。

  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二人以人民币出自构成。

  第八条:各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为:xxx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xxx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证号:xxxx。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本章程载明的各项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 按出资比例领取公司红利;

  2、 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 查阅股东会议记录;

  4、 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报告、会计账册;

  5、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

  6、 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

  7、 对公司员工的监督,对违法乱纪者,玩忽职守者进行控告、检举。

  第十二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 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2、 遵守公司章程;

  3、 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4、 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公文的决议;

  向公司提供硬件和签字式样,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所证明,如有变动及时报告公司; 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义务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股东的转让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载入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变更执行董事和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和更换由股东会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和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和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和批准公司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长经营期限或者提11、前终止经营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各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开,如遇重大事项,经全体股东协商三分之二股东的要求,或临时召开股东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九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人,不设董事会和董事长,只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权力:

  1、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提出并组织实施经营计划;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5、股东会聘任和解聘财务人员;

  6、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拟定提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长经营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证号xxx

  第十一章 监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经理、财务人员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在执行公司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4、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会会议;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不履行职责,损害公司利益严重的,由股东会解聘。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战争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经营亏损严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经营时,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提前终止解散,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同时对外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期满终止营业,由监事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终止和清算的事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职工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一般职工由执行董事根据需要聘用,报股东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的效益和特点,实行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和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职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定和劳动纪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十四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的规定建立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决算方案经执行董事审查后,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申报、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弥补亏损;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

  3、按出资额分配股利;

  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发《企业法人经营执照》之日起算。

  第四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延长时,由股东会在营业期满六个月前作出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模版 3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

  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共同出资设立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济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济南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出资时间股东(名称)姓名证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人民币)比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模版 4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余额及缴付时限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X万元/X年X月X日 X万元/X年X月X日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非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公司执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卷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六) 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1)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2)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指定(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成员为 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的决定。

  第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或:半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资创业

  如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或:半数)时,决议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时,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决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4、处理公司其他应由董事长处理的事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可以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财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五)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久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会;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资创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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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市 有限公司。

  住 所: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

  甲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或: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或: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或: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或: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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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另行约定,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直接决定公司的控制权,应特别慎重。)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补充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自行确定具体人数),任期每届为三年(注:可另行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注:可另行约定,如:股东会选举、特定股东委派)

  (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会的相关条款均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非董事人员不得代理出席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注:可做不同约定,如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本章程可对上述八项职权另行约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设监事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注:有限责任公司如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章程中涉及监事的条款应相应调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注:也可以约定:由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不使用上述条款,对股权转让另行约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对股权的处分,如离职或者退休必须退股等,本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签署,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合理的价格,是指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注:本条款表述供参考,可做不同约定或者删除)公司应当在因上述股权收购发生的公司变更登记完成后三十日内向被收购方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本条可以做相反约定,并规定该股权的处置方案,如: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且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减资决议的,视为同意继承。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自然人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自然人股东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继承。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次年3月31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注:我国目前不强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不需要审计,应删除下划线部分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可约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可补充约定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另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不得参加本事项的表决。上述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注:供参考,可删除)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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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 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决定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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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由 投资设立,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时间为:已记载验资报告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下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任命公司经理;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看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佛女粉丝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后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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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3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

  (四)公司党组织;

  (五)董事会;

  (六)经理层;

  (七)监事会(监事);

  (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附则。

  第六条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明确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

  第七条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机构审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方式,明确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九条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明确一般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款的内容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十条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载明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事项;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机构(股东会)报告、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要求,如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在监事会条款中明确监事会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

  第十三条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

  第十五条公司章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

  (二)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

  (三)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四)发生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出资人机构负责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出资人机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二)国有独资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

  (四)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

  (五)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

  (六)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出资人机构收到请示材料后,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二十二条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报送单位,经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出资人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出资人机构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相关单位意见、或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相应期限,并将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报送单位。

  第二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经批准,由出资人机构按规定程序负责审签。

  第二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出资人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出资人机构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一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出资人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董事,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向出资人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出资人机构应当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出资人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有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所出资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应当同时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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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业经xx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英文名称:xxxxxxxx。

  第四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

  第六条 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略)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略)兼营:(略)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方式:(略)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方针:(略)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采取股权证形式。公司股权证是本公司董事长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分为等额股份,注册股本为xx股,即xx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本构成:发起人股:xx股,计xx万元,占股本总数的xx。其中:社会法人股xx万股,占股本总数的xx。内部职工股xx万股,占股本总数的xx。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按权益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xx元。法人股每一手为xx股;内部职工股每一手为xx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用外币购买时,按收款当日外汇价折算人民币计算,其股息统一用人民币派发。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可用国外的机器设备、厂房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价认购,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公司必需的;

  2.必须是先进的、并具有中国或外国著名机构或行业公证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价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有效状况及其技跣阅艿仁涤眉壑底柿希?

  3.作价低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并应有价格评定所依据的资料;

  4.经董事会批准认可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3年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职期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50%,并需经过董事会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须由公司加盖股票专用章和董事会董事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过户、转让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托专门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遗失或毁损,持股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登载3天,从登报之日起30天内无人提出异议,经公司指定的代理评判机构核实无误,可补发新股票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原股票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票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在45天内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发展,经董事会并股东大会决议,可进行增资扩股,其发行按下述方式进行:

  1.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2.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

  3.派发红利股份;

  4.公积金转为股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只承认已登记的股东(留有印鉴及签字式样)为股票的所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四章 股东、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3.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5.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交纳股金,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同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购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对公司发行债券、拍卖资?约胺至ⅰ⒑喜ⅰ⒆?谩⑶逅愕戎卮笫孪钭龀鼍鲆椋?

  6.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7.修订公司章程;

  8.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董事缺额1/3时;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临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名册已登记、拥有或代表普通股xx股以上的股东组成。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有本公司当届股东会的出席证。出席证应载有股东姓名、拥有股数、大会时间、公司印鉴、签发人和签发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书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条为限)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行权力,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持股东的出席证书、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

  1.普通决议应由持公司普通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额的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上款特别决议,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条第2、4、5、8所列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第三十七条所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长签名,10年内不得销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xx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xx名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xx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第四十五条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

  4.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培养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8.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审批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2.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13.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5、6、7、8、10的决议时须由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五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为xx人,其中xx人由公司职工推举和罢免,另外xx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监事会2/3监事同意当选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3.监督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5.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xx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审计主管、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十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拟定公司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不含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4.决定对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辞退;

  5.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代表公司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和公司对外业务;

  6.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的报酬总额必须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1.限制权力;

  2.免除现任职务;

  3.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公司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面证明,由财务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七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比例为:

  1.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10%;

  3.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略)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为:(略)

  以上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状况和发展需要拟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两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决算后进行。分配股利时,采用书面通告或在指定报刊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现金;2.股票。

  第七十条 公司实行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福利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及劳动纪律等事宜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及《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并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规章细则。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变化,应依据其变化相应修改。

  第七十二条 公司招聘职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别制定企业用工、职工福利、工资奖励、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五条 公司章程根据需要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2.按规定将上述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变更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一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终止并进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严重受损,无法继续经营;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3.公司设立的宗旨业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

  4.公司宣告破产;

  5.股东会决定解散。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宣告破产终止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债权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债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八十一条 公司依第七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终止的,董事会应将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终止公告。公司应在终止公告发布之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八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

  3.收取公司债权;

  4.偿还公司债务,解散公司从业人员;

  5.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公司进行处理,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向其移交。

  第八十五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第八十六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和依法律规定应交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第八十七条 清算组未依前款顺序清偿,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违反前款所作的财产分配无交,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求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股东。

  第八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交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和修订之决议,以及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度,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法律和现行国家政策不符之处,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准,并应按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创立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并经xx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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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发》《公司登记管理条理》及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公司登记注册名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所在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国际广场A座2808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 商住,家政服务,写字楼管理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为二级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3.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管理决策权;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要求公司为其投入的资本签发出证明书。

  (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的章程;

  2.按时足额交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3.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十五年,自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议通过,并自领取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修改权归股东大会。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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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功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1)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3)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4)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二、 员工的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三、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1)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3)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4)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5)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告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四、 员工的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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