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章程(通用8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是作用于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书。拟章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5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章程,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注册名称: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
第四条 本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本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本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本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 县(市、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三农”和小型企业的发展。
第八条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九条 本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不得开展以下经营活动: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四)跨县域经营业务;
(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出资额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全部为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本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审批机关规定的上限,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第十五条 本公司的法人股东出资额和比例如下:
名 称
法人类型及注册号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出资额和比例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第十六条 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本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本公司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除外。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八条 本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本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对本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六)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
(八)在本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本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本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或者本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
第二十一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公司章程,保守本公司秘密;
(二)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
(三)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四)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六)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公司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七)服从和履行股东会决议;
(八)本公司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经营(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解散、被撤销时,法人股东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九)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发展规划,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本公司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股份转让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加盖法人股东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召开 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适用于不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和召集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五章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适用于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公司法》未作规定,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建议由公司自定)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本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经理担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三十六条 本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的财务状况,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法,依法纳税。
第三十四/三十七条 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查验证。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五/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定期公布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七章 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清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本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本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本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本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应经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修改章程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变更公司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更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初审,经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方可任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人行、银监、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管理、环保、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依法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于本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2
通过章程自治实现公司自治,这也是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
第四十七条 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五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 市 XX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经营范围:发放小额贷款(按监管部门批准范围执行);提供融资咨询服务。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股东以货币资金实缴出资。
第六条 公司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股东名称及出资情况:
第八条 股东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优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第九条 股东义务:
(一)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二)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三)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其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四)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 11 月 10 日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不能履职的,由监事召集;监事不履职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
第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章 董事、经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制定公司经营计划;
(四)聘任或解聘经理。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股东会聘任,可由董事兼任。经理职权:
(一)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和董事决议;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 1 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第十八条 监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对违规行为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年度财务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规定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报告。
第八章 章程修改与解散
第二十二条 修改公司章程需经股东会决议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需经股东会决议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监管规定执行。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 市 XX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XX 写字楼 XX 层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控股)
第四条 经营范围:发放小额贷款(仅限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发放,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5%);提供融资咨询服务(不含金融中介)。具体以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为准。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实缴,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第二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经营决策文件;
(三)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公司当年盈利且弥补往年亏损后,方可进行利润分配);
(四)优先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放弃优先认购权的,需出具书面声明);
(五)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六)对公司董事、监事执行职务的违规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纠正。
第九条 股东义务:
(一)足额、按时缴纳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二)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遵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四)配合公司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股东资质、出资等相关资料;
(五)不得利用股东身份干预公司正常经营决策,不得要求公司为股东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单笔投资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250 万元(含)的'贷款方案(公司注册资本 5%)。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每年 1 月召开一次,审议上年度经营情况、财务报告及本年度计划;
(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若设)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职责的,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需审议的文件。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 / 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 / 分立 / 解散 / 变更形式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其他事项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执行董事与经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 2 届)。执行董事任职资格需符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单笔投资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五)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 1 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月度、季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行为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对公司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重点核查贷款对象资质、贷款额度、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每季度向股东会提交监督报告,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向股东会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财务与风险管控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金融监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编制月度、季度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审计报告),并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每年结束后 4 个月内报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 1%;不良贷款率超过 5% 时,适当提高计提比例,具体计提方案由经理拟订,执行董事审核,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坚持 “小额、分散” 原则,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5%(即 250 万元),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10%(即 500 万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贷款审批制度,设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贷款审批需经至少 2 名以上岗位人员审核,单笔贷款超过 100 万元的,需经执行董事审批。
第七章 章程修改与公司解散
第二十六条 修改公司章程需经下列程序:
(一)执行董事拟订章程修改方案;
(二)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金融监管规定执行;本章程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X 份,公司留存 2 份,股东各执 1 份,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1 份,报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
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
坚持“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七条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
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
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三农”客户。
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一般客户。
指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
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
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
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
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
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制度
7、优势行业。
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
(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用途合规合法。
(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6)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
(2)机构类客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经费自给率50%以上,收支有盈余,还款来源落实可靠。
以上两类客户申请项目贷款的,项目资本金比率不得低于30%,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可靠。
(3)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严格准入过程:公司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评级与授信、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
公司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第八条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客户授信是公司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九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一)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由公司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岗)负责,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信贷人员受理贷款业务申请,要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客户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品行、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信贷人员要承担因调查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二)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由公司信贷部门和风险部门负责,信贷部门对受理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市场风险负责,风险部门对贷款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负责。信贷部门在接收到的贷款资料或公司自身营销的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查后,将贷款资料、审查结果提交风险部门进行再次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基本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贷款风险程度是否可控制,贷款(担保)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等。审查人员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三)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由公司贷款审批岗负责,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对是否发放贷款进行决策。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贷款审批部门和审批人要承担审批失误的主要责任。
1、基层贷审组由分管业务副总、信贷部经理、会计主管及职工代表、农民代表组成。贷审会(贷咨会)成员由总经理、分管副总、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贷审会(含贷审组、贷咨会,下同)必须由7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组织召开贷审会会议。
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但没有表决权。
2、贷审会审批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
(1)集体审批原则。
70%以上成员参与有效。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参与审批人员中70%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3)集体负责原则。
每位参与审批的成员,审批讨论研究结束,都要签署明确的“同意发放”、“不同意发放”、“再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意见及理由,并对所签意见负责。
(4)总经理一票否决原则。
对贷审会表决同意发放的贷款,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贷审会表决不同意发放的贷款,总经理不得决定发放。
3、贷审会会议纪要的整理。
贷审会要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其成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
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贷审会会议纪要连同有关贷款资料一并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
4、被贷审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贷审会审议。
5、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家议事制度。
对大额或有疑义的贷款,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决策,保证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
全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本地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信贷业务权限。
(一)统一标准。
公司统一制定各部门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指标。
等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当年新增贷款(不含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百元贷款收益率、不良贷款率、贷款综合风险度、单户贷款比例、支农贷款指标、信贷综合管理等。实行百分考核,按得分情况,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分类管理。
在评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信贷权限。凡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占比超过5%以上的信贷员一律不得核定贷款权限。
(三)定期考评。
信贷员的信贷经营管理情况一年一考核,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一年一评定。
(四)适时调整。
公司根据信贷员和信贷部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评结果,适时调整信贷权限。信贷权限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如遇发生重大违规情况或业务经营特殊需要,可随时进行调整。具体信贷业务权限按照《大额贷款管理规定》、《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农村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企业贷款管理制度》、《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实行贷后管理制度。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具体按照《贷后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
贷款第一责任人是负责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对贷款质量负责,承担贷款最终收回和损失赔偿责任。
第一责任人应当独立判断市场风险,有权决定贷款是否进入后续审批程序,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其贷款调查及贷后管理的指令和干预。贷款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在贷款借据上签字注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信贷员,其他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承担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
第十三条实行贷款分环节主责任人制度。
办理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一)信贷部审批的贷款。
包片和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下同)为调查主责任人和贷后管理责任人;分管业务的部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分管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
(二)贷审会审批的贷款。
管户信贷员为贷后管理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和参与调查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参与审查人员为审查次责任人;贷审组、贷审会、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其他委员为审批次责任人。
第十四条尽职调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信贷工作尽职调查岗,该岗位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信贷、法律、财务等知识,依诚信和公开原则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尽职调查工作。
各级部门应定期评价与确定信贷各环节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对未尽职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其各环节的责任界定、责任追究或责任免除,按照《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和等级管理制度。
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试,获取上岗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聘用;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上岗资格有效期3年。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标准。等级评定每年1次,由信贷部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实行信贷“十不准”制度。
(一)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产品和项目发放贷款;
(二)不准向村组发放贷款;
(三)不准向村组提供担保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四)不准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发放贷款;
(五)不准发放冒名贷款;
(六)不准采取化整为零等各种形式发放垒大户贷款;
(七)不准发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的贷款;
(八)不准超权限、逆程序、跨地区发放贷款;
(九)不准擅自提高客户等级、擅自提高授信额度;
(十)不准向员工亲属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第十七条实行劣质客户退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信贷部应采取果断措施,在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后,将其淘汰出客户群体。
(一)自身和所在的行业属国家明令限制的客户;
(二)已明显出现无发展前景,经营和生产的产品大量积压,亏损严重,对农信社等债务无法偿还的客户;
(三)恶意逃废和悬空农信社债务及有损害农信社利益的客户;
(四)厂垮人散,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客户;
(五)极不讲信用,已被银行同业公会等机构列入制裁单位,上了“黑名单榜”的客户等。
第三章客户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九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信贷部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五)公司客户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符合《公司法》要求。
(六)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七)资产负债率等指标符合农信社的要求;
(八)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客户授信管理
第二十条客户授信包括表内、表外授信。
表内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等;
表外授信: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二十一条授信的原则。
客户授信必须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对象和额度的统一。
第二十二条授信的条件。
对客户实施授信除符合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情况、发展前景等。信贷部应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授信的方式。
对客户授信管理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授信指信贷部内部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信贷部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信贷部内部掌握。
公开授信指信贷部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及信用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公司信用。
第二十四条授信的发放与管理。
(一)归口管理。
对同一客户的授信要归口到同一机构管理。
(二)统一授信。
对客户授信,要实行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信贷品种的综合授信;
(三)据实办理。
信贷部可根据客户信用等级,确定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及信用方式办理单笔信贷业务;
(四)加强监测。
要加强客户用信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分类处理。
第二十五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客户信用等级按照定量与定性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微观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资产质量、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现金流量、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决策层素质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进行确定。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信用额度、品种和期限。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类别、指标体系、工作程序、评级组织等,由公司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业务种类
第二十六条信贷部信贷业务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分类如下:
(一)按性质分类。
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农信社)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按期限分类。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按方式分类。
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具体比例按《贷款保证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转让给公司的票据行为,是公司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以下传统优势业务品种。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是指公司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二)助学贷款。
即公司对国内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公司(公办学公司、含各部门及市州政府所办的高职高专)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及其他与学生有法律监护关系的对象,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的用于支付贫困学生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贷款。发放助学贷款按照《助学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三)农户联保贷款。
是指农户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由公司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畴,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按照《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四)中小企业贷款。
是指公司为满足中小企业生产产资金需求,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生产经营状况、还款意愿及还款来源、可提供的担保等相关因素,结合公司信用可供能力向中小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具体业务操作按《企业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对具备条件的信贷业务还要进行评信与授信。
(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公司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员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部及贷审会审查。
(二)审查。
信贷部对信贷员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公司贷审会审议。公司贷审会对受理的贷款应当在2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批。
公司贷审会审议后,报董事长审定,在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直接进入贷款发放程序,超过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对审查部门初审通过的贷款,必须在3天内召开贷审会审议。
(四)签订合同。
信贷部应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分别与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五)贷款发放。
合同签订后,信贷部在办理借据之前,要将信贷资料再送有权审查部门进行放贷审查,放贷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出放贷通知。
会计人员收到放贷通知后,进行出账审查,办理出账手续,将信贷资金转入借款人在农信社开设的存款结算账户。
(六)贷后管理。
按《贷后管理制度》执行。贷后管理责任人每月对借款户的贷后检查不得少于1次,信贷部门对本级审批和上报审批发放的大额贷款现场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检查要形成专题报告,向同级贷审会汇报。
第二十九条信贷产品定价。
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公司办理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或有资产业务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贷款到期前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贷款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经信贷部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目的在于建立适应本公司发展需要的,科学、规范的薪酬管理体系。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不含试用员工)。第三条 薪酬分配的依据
薪酬分配的依据是:岗位价值、忠诚度、技能和业绩 第四条 薪酬政策原则
公司在确定薪酬政策时遵循以下原则:
1、竞争性原则:在薪酬结构调整的同时,根据市场薪酬水平的调查,对于与市场水平差距较大的岗位薪酬水平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使公司的薪酬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2、激励性原则:打破工资钢性,增强工资弹性,通过绩效考核,使员工收入与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紧密结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另外,开放更多条薪酬通道,不同岗位的员工有同等的晋级机会。
3、公平性原则:薪酬设计重在建立合理的价值评价机制,在统一的 规则下,通过对员工的绩效考评决定员工的最终收入。
4、经济性原则:人力成本的增长幅度应低于公司总利润的增长幅度,用工资成本的适当增加引发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增加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薪酬体系
公司的薪酬体系包括两个方面,即薪级体系和薪酬结构。依据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公司将所有的岗位进行分类,每类岗位内部实行分级,并由此构建与岗级相联系的薪级体系。
同时,公司根据员工劳动价值和公司认为应该对员工予以体现的期待与关切,将员工的薪酬在结构上划分为劳动报酬性质的工资和其他性质的津贴、补贴等不同的部分。
第二章 薪级体系
第六条 公司依据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将所有岗位分为A、B、C、D、E共五类:
A岗,系工作员岗,主要从事操作层面的工作,共分为10级。其中1至4级为初级工作员,5至7级为中级工作员、8至10级为主办工作员。
B岗,系初级管理岗,副主管职级,主要协助部门主管主持或代理主持本部门工作,共分为5级。
C岗,中级管理岗,主管职级,主持本部门或某方面的工作,共分为5级。
D岗,高级管理岗,副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级,主要根据总经理安排,分管某部门或从事跨部门的管理,共分为5级。E岗:高级管理岗,职务为总经理,受董事会委托全面主持公司日常工作。
与上述岗级划分相联系,构建公司薪级体系。薪级系数的设定详见附件。
第三章 薪酬结构和薪酬的支付
第七条 公司对E岗高管(总经理)实行年薪制的薪酬管理,个别D岗高管根据公司需要参照E岗进行薪酬管理。专职信贷业务员工实行提成工资制,其他员工实行岗位工资制。
第八条 薪酬结构从整体上包含标准年薪、岗位工资、各类津补贴、目标奖励、福利等元素,并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性质进行不同组合。
年薪制薪酬=标准年薪+目标奖励+津补贴+福利 岗位工资制和提成工资制薪酬=岗位工资+津补贴+福利
第九条 年薪制高管的标准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又分为季度绩效年薪和绩效年薪。标准年薪=基本年薪+季度绩效年薪+绩效年薪
第十条 基本年薪为年薪制高管人员的固定收入,按照标准年薪60%的标准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为年薪制高管人员的浮动收入,是其经过努力而取得的工资单元,按照标准年薪40%的标准,分别在季度和发 放,且与季度和考核结果挂钩,其中季度绩效年薪占绩效年薪总额的5%,绩效年薪占绩效年薪总额的20%。季度应发绩效年薪=绩效年薪5%×季度考核系数 应发绩效年薪=绩效年薪20%×考核系数
季度绩效年薪在季度考核,在下一季度每个月发放。
绩效年薪在第二年农历春节前发放。员工中途离职,在当工作时间未超过半年的不予发放;超过半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以所在期间的季度考核结果平均分数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 目标奖励,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在终了对年薪制高管一次性计发。
第十三条 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工资制员工和提成工资制员工岗位相对价值的工资单元,属于员工劳动报酬的性质。主要由基础工资、职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含提成工资)所构成。
第十四条 基础工资是用以保障员工基本生活品质的工资,同时也是衡量不同岗位价值的基准。
基础工资原则上按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职级工资
职级工资是从岗位价值和员工经验积累方面体现员工的贡献及对企业的忠诚度,主要取决于当前的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
员工职级工资应与其岗位和职务等级相符,员工兼有多个职位的,依所任最高职位确定职级工资。职级工资=基础工资×职级系数 职级工资的支付为按月发放。第十六条 绩效和提成工资
基于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根据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所具有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公司有弹性地按月发放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按营业收入的%提取。其中1%为按月发放的一般绩效工资,%为不定时发放的绩效提成工资。一般绩效工资以职级为基本依据发放,实行提成工资制的专职信贷营销人员一般绩效工资按其他同职级员工的70%发放,同时根据《信贷管理责任制度》的规定,在信贷项目顺利结案后按规定比例专项发放绩效提成工资。即:
岗位工资制员工的绩效工资=上月营业收入×1%×该员工职级系数÷∑全员职级系数
提成工资制员工的绩效工资=上月营业收入×1%×该员工职级系数÷∑全员职级系数×70%+绩效业务提成
季度或者终了,公司根据当季或当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可以另外再计发一次性的季度绩效奖励或绩效奖励。第十七条津贴和补贴
1、工龄津贴
为体现员工的贡献积累,设立工龄津贴。工龄津贴依据员工在本公司
工作时间确定,不足一年按一年工龄计算津贴。离职的员工,当年不计发工龄津贴。在职员工的工龄津贴,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放。
2、学历津贴
学历津贴是公司根据员工学历水平,对员工接受较高层次教育所付出的时间和经济投入的补偿,同时也反映公司对不同学历员工的不同期待。
公司对取得国民教育序列相应学历的员工,按月发放学历津贴。
3、职称津贴
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其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均达到了一定的水准,是公司发展的骨干力量。公司按月向这类员工发放职称津贴,同时以此方式激励其他员工加强学习和实践,提高专业理论和技术实务水平。
领取职称津贴的员工,其所获职称必须是经济、会计或其他能够与该岗位工作内容紧密联系的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4、交通补贴
公司按月发放交通补贴,用以对员工上班、下班、外出办理公司各项业务(不含出差)等所花交通费用的补偿。已由公司配置专车的人员,不再享受交通补贴。
5、通信补贴
通信补贴是公司对员工利用自有通信工具从事与公司有关的各类活动所花费用的补贴。通信补贴按月发放。
6、误餐补助 员工可能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时下班,在正常就餐时间不能完成就餐。公司因应上述情况专设误餐补助按月发放,用以提高员工进餐的数量和质量,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7、其他津贴和补贴
根据特定岗位对特定技能的要求,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发放相应的'专项津贴、补贴作为岗位工资的补充,其性质和岗位工资一样。第十八条 福利保障
公司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与员工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社保缴费标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员工享受公司住房公积金待遇,享受公司提供的相应劳保福利。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 薪酬的整体调整
薪酬的整体调整,是指对公司全员或某类员工所做出的薪酬调整,具有普遍性。
公司主要以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通过对每个员工基础工资的调整,相应地调整与基础工资挂钩的各项薪酬。
公司每年初根据经营和发展的现状,重新审查绩效工资按营业收入提取比例的合理性,重新审查专职信贷营销人员在利息收入中提取提成工资比例的合理性,决定是否予以相应调整。
公司每年初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状况,重新审查各类津补贴的合理性,决定是否予以相应调整。第二十条 薪酬的个别调整
薪酬的个别调整,是指对个别员工薪酬的调整,具有特定性。方式有两种:
1、根据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考评进行个别调整
公司每年应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对员工在该岗位的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原则上每年调升级别的员工不高于全部员工总数的30%(调升比例应与公司发展的阶段相适应),调降级别的员工不高于全部员工总数的10%,调升和调降均应逐级进行。
2、根据个别员工工龄、学历、职称、职务等的变化,及时对其薪酬进行个别调整。
公司应制定员工薪级管理办法,根据员工能力、岗位、职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员工薪级。
员工薪酬的个别调整,应由员工所在部门申请、人事部门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违规、违纪受到扣薪资处罚或个人过失损害赔偿的,应按规定或确定数额在员工薪资中予以扣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薪级系数表
薪酬管理制度 2、津、补贴月标准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18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备案。
财政部门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备案资料后,应妥善保管并建立相应档案,作为财政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其实施考核、绩效评价、奖励补贴、风险救助等各项政策的依据。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类税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关规定,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第十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制度以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绩效评价,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四)制定并实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应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置重大资产、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组织实施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四)组织缴纳各类税费;
(五)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六)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八)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九)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小额贷款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法定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可以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以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应符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关规定,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四章资产运营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库存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五章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董事会经费等实行重点监控。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并按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等费用应据实列入成本。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提取管理办法》(财金〔〕49号)及《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90号)有关规定,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1%),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财会主管岗位职责:
1、按国家有关财政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修订本公司的财会管理制度。
2、具体负责组织本公司财会工作,组织编制本公司的预算计划、财务计划,审核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收支。
3、督促本公司的会计人员依法建账、依法核算,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科学,并依法对本公司的预算计划、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审核(查)本公司的财务报告(表),并负责向公司领导汇报,促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5、参与拟定项目申报文件、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协助公司领导做好项目的审查、申报、检查和指导等工作。
6、模范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努力当好公司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7、积极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条 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财会规章制度,依法建立总账、明细账及其他辅助账簿,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以及往来账项的结算等工作。
2、审核收支的原始凭证,保证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3、定期对本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4、按时办理有关证、照年审工作,交纳有关税费。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6、自觉遵守会计人员道德规范,工作尽职尽责。
7、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刻苦学习业务和参加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8、积极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出纳岗位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逐笔顺序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章和空白票、据。
3、严格遵守和执行银行结算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保证账款符。
4、协同会计做好财务收支监督工作,及时结账和传递会计凭证。
5、自觉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时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
6、积极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四条 按照企业单位财会制度的规定设置、使用和审核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运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的格式采用借贷记账法的格式;会计账簿的设置分为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会计报表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其他表;按月(季)、年度编报。
第五条 会计根据出纳签章收款后的收入凭据定期汇总填制收入记账凭证,同时登记收入明细账,之后及时交给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然后再交会计保管。
第六条 会计根据审公司无误的原始支出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后交出纳付款并登记“现金日记账”后再交会计登记支出明细账,并保管凭证。
第七条 会计定期汇总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
第八条 会计根据银行收、付款票据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后交出纳登记银行、现金日记账,之后交会计保管。
第九条 会计根据实物保管部门编制的财产变动情况表及有关原始凭证,核对后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第十条 会计根据工程结算单等填制有关结算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第十一条 记账凭证的审核要求:审核记账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和金额、所附的原始凭证张数、记账凭证的填制人、记账人、复核人的签名或盖章。审核完毕后还需签上审核人的名字盖章。
第十二条 记账原则:按记账凭证的时序登记日记账,按记账凭证的明细科目登记明细分类账,按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十三条 月底、年底会计根据有关余额作必要调账后结账并编制会计报表,编写财务报告说明书,尽可能地说明、分析本公司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章 内部牵制制度
第十四条 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根据国家财经法律、会计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对本公司的会计工作进行控制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主管具体督促贯彻、检查本公司各项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直接对公司长负责。
第十六条 会计负责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总账及明细账的登记,会计报表的编制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说明,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有关原始凭证登记银行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但不得兼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
第十八条 出纳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 签发支票所使用印章,由会计与出纳分开保管。
第二十条 空白收款收据和空白支票设登记簿登记,由会计保管、核销。会计领、开收据,所有收入款项由会计开具收款收据后由出纳负责收款,并加盖收款人印章后方为合法收入凭据。会计应及时与出纳核实收入款项。支票由会计签发,由出纳具体输办理。发票、支票不得事前签好公私章,预留印签。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具体负责财产物资的验收入库、领用、报废进行分类明细账登记,会计会同总务处对财产物资定期进行核对,做到账、卡、实相符,并按期编报财产物资增减变动情况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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