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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通知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通知,通知的种类比较多,根据其不同的作用可主分为转文性通知、指示性通知、事务性通知、任免通知等。大家知道正式的通知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通知,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通知 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临时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发〔〕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一是城乡低保家庭、五保户、孤儿、特困优抚对象;二是城乡低收入家庭;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范围。一是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是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人员伤亡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是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是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且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是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无力安葬的;六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虽然生活困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三)救助对象类别及标准。
1、家庭成员因病因灾,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属一类救助对象,标准为户平一次性救助1000—2000元;情况非常特殊的可一次性救助2000元以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
2、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属二类救助对象,标准为户平一次性救助500—1000元(已享受慈善“阳光班”和“助学圆梦行动”待遇的除外)。
3、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无力安葬的'属三类救助对象,标准为户平一次性救助200—500元;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属四类对象,标准按户平一次性救助50—200元。
二、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批程序
各乡镇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工作,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程序既严格规范,有较强的操作性,又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及自身无力克服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有关证明等材料。乡镇民政办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上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救助200元以下的由乡镇民政办主任审批;200元至500元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长审批;500元至1000元的由乡镇长审批;1000元至2000元的由乡镇政府集中审批;大额救助2000元至5000元的由市民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临时救助金一般由市民政局和乡镇民政办直接发放现金。对于个别问题较突出、救助对象集中且面广的地方,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代发到人到户。
三、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从地方财政安排的城乡低保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中统筹解决。地方财政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市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城乡低保科目下设立临时救助资金科目,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市民政局按照各乡镇人口规模、困难程度和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力度等因素分季度拨付临时救助资金。市最低生活保障局、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帐,及时掌握临时救助资金收支情况。乡镇民政办要保存受助人员审批档案,并及时录入电子信息库,建立临时救助电子档案,同时将临时救助名单电子花名册按季度上报市最低生活保障局。市民政局对乡镇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严肃查处骗取、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用到最需要、最困难的群众身上。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通知 2
各街道(乡、园、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办【】67号),根据年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为推进区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发展,落实高龄老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效机制,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城乡一体的原则,凡年满80周岁且持有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以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二)坚持分档保障原则,按照百岁及以上、90—99周岁、80—89周岁三类人群,分不同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三)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按照条件界定对象、确定标准,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
二、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发放范围、时间
凡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从20XX年1月1日起,可以按年龄申请享受相应档次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二)补贴标准
1、享受低保政策家庭的80—89周岁老年人补贴标准为50元/月人;
2、90—99周岁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
3、10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300元/月人。
原已经享受低保及其他社会救助金的人员,同时享受高龄津贴。
三、发放办法
(一)80—99周岁低保家庭老人生活补贴统一由区低保局随低保资金一同发放。
(二)90—99周岁非低保家庭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行属地管理、银行发放。各单位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村)申报、街乡(局)审核公示,报区民政局审批的`制度确定发放人数,建立个人帐户。每月上报经认证后的发放名册表由区民政局指定专业银行发放。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直接由亲属凭《百岁老年人津贴发放证》来区民政局领取。
(三)高龄生活补贴实施动态管理。凡年满80周岁、90周岁和100周岁后的高龄老年人下一个月起按照对应的标准发放或调整标准发放,老人户口迁出或去世后的下一个月停止发放。各社区、村应及时掌握老年人口信息和变动情况,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街道(乡、园、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管理。各单位要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健全档案。要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检查认证,切实做到有进有出。要建立张榜公示、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三)严格监督。各单位要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通知 3
自xx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要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五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七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xx〕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xx〕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一)健全机制。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狠抓落实。公安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工作综治考核并列入刑侦工作绩效考核。民政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认真督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报请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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