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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行为规范(通用11篇)
药师作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药品知识和技能,其职业责任是提供高质量的药品和药学服务,药师行为规范有哪些?那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药师行为规范 1
一、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三、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四、 按规定履行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报告职责。
五、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强化责任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六、 开展医疗新技术时,保障患者及家属在充分知情条件下对诊疗决策的决定权,不违规进行试验性医疗。
药师行为规范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及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医技人员。指医疗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各种检验检查科室技术人员、口腔技师、康复理疗师、医学物理工程师和医疗器械检验、维护人员等。
(五)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坚持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倶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履行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报告职责。
第二十四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强化责任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五条 开展医疗新技术时,保障患者及家属在充分知情条件下对诊疗决策的`决定权,不违规进行试验性医疗。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提高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为患者提供专业医学照顾,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
第二十七条 全面履行护理职责,正确执行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竭诚协助医生诊治,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三十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护理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护理病历。
第六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三十二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三十三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三十四条 合理釆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得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用药,保障用药合理、安全。
第三十六条 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调配职责,坚持查对制度,不得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七条 配合医师做好患者用药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药品釆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得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釆购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一条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釆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釆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得随意丟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四十五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清洁整齐、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药师行为规范 3
1、临床药师通过与临床医师的合作协调,保证病人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地使用药物,以最小的风险赢得最大的医疗效果。
2、临床医师对疾病的发生、发展及生理病理过程非常熟悉。临床药师对药物结构、药理知识、作用机制、不良反应、体内过程等比较熟悉。
3、临床医师和临床药师合作协调中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分别观察、思考问题,完善医疗技术服务。
4、临床医师和临床药师之间,建立彼此信任,相互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
5、临床医师和临床药师共同努力,扬长补短,临床药师充分运用药学技术配合临床医师完成整个医疗过程。
6、临床医师和临床药师加强交流,共同提高。临床药师应帮助医师分析、解决已发生的用药问题,预防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向临床医师介绍药学信息,让临床医师明白选择此类药物的利弊,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同时从临床医师身上学习医学知识,积累经验。
7、临床药师应向临床医师学习各种临床知识,使之结合自身的药物知识服务于临床和病人。
8、临床医师与临床药师相互配合,针对病人的具体情况共同研究药物治疗方案,临床药师可以有的放矢的选择治疗药品,然后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为临床提供药物治疗方案,做好临床医师的用药参谋,医师和药师的密切合作协调,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合理用药目标。
药师行为规范 4
1、临床药师应以服务病人为中心,遵从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治疗指南和循证医学原则,乐观参加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2、临床药师必需坚持面对临床,为患者和临床服务的`宗旨,谦虚向临床学习,常常与临床医护人员交流和沟通。
3、定期定岗参加临床查房,乐观主动协作临床,帮助临床合理用药。
4、定期举办药物讲座或专题宣扬,为临床提供药品信息和合理用药学问。
5、协作临床举行血药浓度监测,准时报告测定结果,为临床用药计划和剂量调节提供参考。
6、组织编写《药讯》,全年不少于四期。
7、开展用药询问和用药指导,为患者和医生提供专业学问。
8、负责全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仔细做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收集、收拾、核实,并按规定要求准时上报。
9、开展处方点评和临床用药合理性检查,按要求对门诊处方、住院医嘱举行审核点评,对病历举行检查。
10、参加新药引进资料的初审和评价工作。
11、逐步开展药动学、药效学和生物通过度等讨论工作。
12、紧密结合临床,制定讨论课题,乐观撰写科研文章。
13、定期或不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和教导,以满足增进合理用药所需的学问与技能。
14、遵守劳动纪律,挂牌服务,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做好平安守卫工作。
药师行为规范 5
1.准时参加临床查房,不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
2.做好查房记录,记录包括患者基本情况、用药情况及用药合理性分析等。
3.积极为临床提供药学信息服务,临床提出的要求应及时反馈。
4.协调药房的药品供应工作,确保临床正常用药需求。及时向科室反映临床提出的有关要求。
5.监测和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填写、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6.参加危重、疑难病例的救治和讨论,协助制定个体化给药方案。
7.发现临床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
8.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教育患者合理用药。宣传药事管理法规,开展合理用药知识宣传。
药师行为规范 6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精神,根据湖北省卫生厅医院等级评审实施细则及我院质量管理年活动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探索建立适合我院实际情况的医药护互相协作,提高医疗质量的工作方式,规范临床药师工作模式,制定本办法。
1、临床药师应由具有临床药学硕士学位,或临床药学学士学位并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或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
2、临床药师应以服务病人为中心,遵循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治疗指南和循证医学原则,积极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3、临床药师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实施与监测,重视临床用药的'理论总结和用药实践经验的累积。
4、参与危重患者的救治和药物治疗方案的拟定与实施,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5、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负责收集、整理和核实ADR报告并及时上报。
6、指导临床医护人员合理使用药品、管理好药品;为临床提供最新实用的药品信息和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7、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进药品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
8、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
9、坚持面向临床,为患者和临床服务的宗旨,虚心向临床学习,经常与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和交流,使其真正成为医疗团队的一员。
10、注意了解和收集国内外药学和临床用药最新发展动态,加强药学和临床医学的理论学习,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11、向药学部门领导汇报参与临床用药和临床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向药学部门的药学技术人员通报临床用药情况和趋势,以便于相关科(室)掌握临床用药动态,保证临床安全合理的药品供应。
12、临床药师下临床的各项工作,都应有详实的工作记录和相关的工作报告,并分类建档保管。
药师行为规范 7
一、医院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合理用药为目标,制定本院临床药师培养计划,建立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与医生、护士共同组成治疗团队的临床药师制度。
二、临床药师应协助医生促进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其职责包括:
1、临床药师应以服务病人为中心,遵循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治疗指南和循证医学原则,积极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与临床医生、护士共同组成治疗团队,参加查房、会诊、疑难病例讨论、个体化给药方案设计。
2、临床药师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实施与监测,重视临床用药的理论总结和用药实践经验的累积。
3、定期(每周至少三次)参加临床查房、会诊和病例讨论,指导临床个体给药,参与危重患者的救治和药物治疗方案的拟定与实施,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4、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应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处方病历分析、新药疗效评价、老药再评价、不良反应以及血药浓度监测等工作,发现、解决并预防药物治疗中存在或潜在的用药问题。
5、努力满足临床医患需求,以达到改善疾病症状指标、减少发病率、缩短住院时间、提高治疗依从性、预防药物不良反应、节约治疗费用的目的.。
6、指导临床医护人员合理使用药品,为临床提供最新实用的药品信息和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和患者教育,帮助公众提高健康意识等。
7、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
8、临床药师必须坚持面向临床,为患者和临床服务的宗旨,虚心向临床学习,经常与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和交流,使其真正成为医疗团队的一员。
9、注意了解和收集国内外药学和临床用药最新发展动态,加强药学和临床医学的理论学习,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10、定期向药学部门领导汇报参与临床用药和临床药品使用管理情况。
11、临床药师下临床的各项工作,都应有详实的工作记录和相关的工作报告,并分类建档保管。
三、临床药师具备高等学校药学院系临床药学专业或药学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经毕业后教育或在职岗位培训后,进入临床药师工作岗位。
四、临床药学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格的科学态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专业水平。
五、临床药师应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以满足促进合理用药所需的知识与技能。
药师行为规范 8
一、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临床知识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
二、临床药师应以服务病人为中心,遵循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治疗指南和循证医学原则,积极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三、临床药师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实施与监测,重视临床用药的理论总结和用药实践经验的`累积。
四、参加临床查房、会诊和病例讨论,参与危重患者的救治和药物治疗方案的拟定与实施,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五、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负责收集、整理和核实ADR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指导临床医护人员合理使用药品、管理好药品。为临床提供最新实用的药品信息和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
八、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
九、临床药师必须坚持面向临床,为患者和临床服务的宗旨,虚心向临床学习,经常与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和交流,使其真正成为医疗团队的一员。
十、注意了解和收集国内外药学和临床用药最新发展动态,加强药学和临床医学的理论学习,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十一、定期向药学部门领导汇报参与临床用药和临床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向药学部门通报临床用药情况和趋势,以便于相关科室掌握临床用药动态,保证临床安全合理的药品供应。
十二、临床药师下临床的各项工作,都应有详实的工作记录和相关的工作报告,并分类建档保管。
药师行为规范 9
1、临床药师应以服务病人为中心,遵循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治疗指南和循证医学原则,积极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2、临床药师必须坚持面向临床,为患者和临床服务的宗旨,虚心向临床学习,经常与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和交流。
3、定期定岗参与临床查房,积极主动配合临床,协助临床合理用药。
4、定期举办药物讲座或专题宣传,为临床提供药品信息和合理用药知识。
5、配合临床进行血药浓度监测,及时报告测定结果,为临床用药方案和剂量调整提供参考。
6、组织编写《药讯》,全年不少于四期。
7、开展用药咨询和用药指导,为患者和医生提供专业知识。
8、负责全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认真做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收集、整理、核实,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
9、开展处方点评和临床用药合理性检查,按要求对门诊处方、住院医嘱进行审核点评,对病历进行检查。
10、参与新药引进资料的初审和评价工作。
11、逐步开展药动学、药效学和生物利用度等研究工作。
12、紧密结合临床,制定研究课题,积极撰写科研文章。
13、定期或不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和教育,以满足促进合理用药所需的知识与技能。
14、遵守劳动纪律,挂牌服务,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药师行为规范 10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精神,按照湖北省卫生厅医院等级评审实施细则及我院质量管理年活动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探究建立适合我院实际状况的医药护相互配合,提升医疗质量的工作方式,规范临床药师工作模式,制定本方法。
1、临床药师应由具有临床药学硕士学位,或临床药学学士学位并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受,或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
2、临床药师应以服务病人为中心,遵从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治疗指南和循证医学原则,乐观参加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3、临床药师应参加临床药物治疗计划设计、实施与监测,重视临床用药的理论总结和用药实践阅历的累积。
4、参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药物治疗计划的拟定与实施,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5、深化临床了解药物应用状况,举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计划;负责收集、收拾和核实adr报告并准时上报。
6、指导临床医护人员合理使用药品、管理好药品;为临床提供最新有用的药品信息和药物询问服务,宣扬合理用药学问。
7、帮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进药品临床观看,收集、收拾、分析;
8、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通过讨论。
9、坚持面对临床,为患者和临床服务的宗旨,谦虚向临床学习,常常与临床医护人员交流和沟通,使其真正成为医疗团队的`一员。
10、注重了解和收集国内外药学和临床用药最新进展动态,加强药学和临床医学的理论学习,不断总结工作阅历,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11、向药学部门领导汇报参加临床用药和临床药品使用管理状况;向药学部门的药学技术人员通报临床用药状况和趋势,以便于相关科把握临床用药动态,保证临床平安合理的药品供给。
12、临床药师下临床的各项工作,都应有详实的工作记录和相关的工作报告,并分类建档保管。
药师行为规范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践行优良药学服务,保障公众合理用药,倡导行业自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执业药师徽章上岗,以示身份。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掌握获取医药卫生信息资源的技能,通过各种方式与工具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各类有价值的信息,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
第二章 处方调剂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处方调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 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第九条 处方的合法性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 处方的规范性审核,包括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 处方的适宜性审核,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处方医师对规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试验结果是否阴性;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是否正确;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合理;
(五)是否重复给药,尤其是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
(六)是否存在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
(七)是否存在特殊人群用药禁忌,如:妊娠及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及儿童、老年人等;
(八)其他不适宜用药的情况。
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合格后,执业药师依据处方内容调配药品,调配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的顺序逐一调配;
(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
(三)对特殊管理药品及高危药品按规定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
(五)防范易混淆药品的调配差错,如名称相近或读音相似、包装外观相仿及同品种多规格药品等的情形;
(六)调配后在外包装上分别贴上用药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对需要特殊贮存条件的药品,应当加贴或者加盖醒目提示标签。
第十三条 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有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要求的,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均应当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四条 药品交付前,执业药师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一致、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
第十五条 药品交付时,执业药师应当核实交付,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并按照处方或者医嘱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六条 处方调剂应当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交付双人核对制度。
执业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加盖专用签章或者签名。
第十七条 处方应当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三章 用药指导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对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内容包括: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用药适应证;
(三)用药剂量:首次剂量和维持剂量。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如何量取等;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当特别交待一日最大限量;
(四)用药方法: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药品说明书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应当特别交待或演示,必要时在用药标签中标注;
(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
(六)忘服或漏服药品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
(八)自我监测药品疗效的方法;
(九)提示不能同时使用的其他药品或饮食。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指导患者使用药品,应当做到:
(一)了解患者对医学和药品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辅导患者如何正确使用药品;
(三)确认患者是否已经了解指导建议;
(四)提醒患者应该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提供用药咨询,通过直接与患者、家属交流,解答其用药疑问,介绍药品和疾病的常识。执业药师接受咨询时应当做到:
(一)注重礼仪,尊重患者隐私;
(二)了解患者日常用药情况,判断患者既往用药的正确性;
(三)使用通俗性语言;
(四)对首次使用该药品的、用药依从性差的及使用治疗指数低的药品的患者,应当提供书面的指导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购买非处方药的患者或消费者,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提供专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询问近期疾病和用药情况;
(二)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
(三)对患者非处方药的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
第四章 药物治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参与患者的药物治疗管理,为患者合理用药、优化药物疗效提供专业服务。药物治疗管理包含:
(一)采集患者个体的所有治疗相关信息;
(二)评估和确认患者是否存在药物治疗问题;
(三)与患者一起确定治疗目标,制订干预措施,并执行药学监护计划;
(四)对制订的治疗目标进行随访和进一步评估,以确保患者的药物治疗达到最佳效果。
第二十三条 开展药物治疗管理的执业药师应当掌握沟通技能和药物治疗评估的实践技能。
第二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与患者建立互信关系的基础上,采集患者相关信息,建立药历。采集的信息包括:患者个人基本信息、目前病情与诊断、用药体验、疾病史、过敏史、药物治疗方案等。
患者的个人隐私在交流与记录中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采集患者信息后,应当对患者药物治疗的适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药依从性方面进行用药评估。
用药评估包括:判断患者所使用的药品是否与适应症相符合;评估患者的治疗效果,确认是否存在任何药物治疗问题。如发现药物治疗问题,应当按照药物治疗问题影响患者的严重和难易程度,依先后顺序解决。确认患者是否能够并愿意遵从医嘱服用药物。
第二十六条 执业药师应当针对患者的.每种疾病,与患者共同确立治疗目标并拟定药学监护计划。必要时,执业药师应当与患者和其主治医师互相讨论其治疗目标,并获得共识。
第二十七条 执业药师的干预措施应当针对患者个体的病情、药物相关需求和药物治疗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执业药师在执行药学监护计划时,应当拟定收集监测数据的时间表,确定需监测的临床指标,以评估患者药物治疗效果。
药物治疗管理中,应当提供患者用药清单,以便提醒患者用药以及就诊时与医师和药师沟通信息。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进行患者疗效随访评估时,应当依据治疗目标,评估患者实际治疗结果,确定患者达到治疗目标的进度,判断患者的药物治疗是否存在任何安全性或用药依从性问题、是否有新的药物治疗问题发生。
第三十条 药物治疗管理的记录应当包括:患者的主诉、临床客观指标、评估患者存在的药物治疗问题以及下一步药物治疗计划。执业药师应当鼓励患者、家属或看护者积极参与药物治疗和用药评估的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 药物治疗管理以达到治疗目标为终点,整个过程必须是系统的,且可以持续执行。对于药品的用法、用量处于调整阶段以及其它需要特别关注的患者,执业药师应当加强随访,追踪用药成效。
第三十二条 药物治疗管理的重点对象包括:
(一)就医或变更治疗方案频繁者;
(二)多科就诊或多名医师处方者;
(三)患有2种以上慢性疾病者;
(四)服用5种以上药品者;
(五)正在服用高危药品或依从性差者;
(六)药品治疗费用较高者。
第五章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第三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对使用药品进行跟踪,特别关注处于药品监测期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四条 执业药师在日常用药咨询和药物治疗管理中,应当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仔细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不良反应,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第六章 健康宣教
第三十五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公众宣传疾病预防和药品使用的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合理用药。
第三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社区中应当是健康信息的提供者,协助居民了解慢性疾病的危害性以及预防慢性疾病的重要性。
第三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知晓国家和世界健康与疾病防控宣传日;关注和学习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慢性疾病报告,了解本地区慢性疾病发病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为预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开展公众用药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开展用药相关的健康知识讲座,提供教育资料;
(二)在社区和公共场所,为特殊人群提供用药相关教育;
(三)发放患者用药咨询联系卡。联系卡包含对外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建议咨询的内容、合理用药常识等。
第三十九条 执业药师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告知社区居民如何纠正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如控制体重、适当饮食、坚持锻炼以及戒烟等),预防、减少慢性疾病的发生。
第四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控制药物滥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严格执行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发现有药物滥用者应当及时告知其危害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共同参与制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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