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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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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故意伤害案 1
申诉人:刘__,(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_龙之父),男,59岁,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下岗工人,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山__路_巷_号。
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粤高法刑一终字第_号判决书、(____)粤高法立刑申字第_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于上诉人刘_龙在量刑上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不清。
申诉请求: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申诉人的儿子刘_龙因与温_豪、周_斌等人在韶关市参与故意伤害(致死)案,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____)韶刑一初字第_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____年8月8日作出的(____)粤高法刑一终字第_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不服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____年6月23日作出(____)粤高法立刑申字第_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事实和理由:
一.引起本案发生的人是温_豪和周_斌
200_年6月30日晚,申诉人的儿子刘_龙与温_豪、周_斌等人在乐昌市区__酒吧108房玩时,温_豪和黄_强发生矛盾引起打斗。温_豪还用车撞伤黄_强一方的人,引起黄_强带人来报复,而刘_龙当时不在现场,并未参与他们的斗殴。这些事实黄_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可以证实。事实上,刘_龙与受害人潘_兵一方无冤无仇,没有任何利害冲突,不存在打死受害人的作案动机。因此本案一、二审均认定刘_龙为主犯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提出找人来教训崔_成的不是刘_龙。
一审、二审认定是刘_龙提议找人来教训崔_成,认定刘_龙是主要策划和组织者,这种认定是错误的。温_豪和黄_强发生斗殴以后,因崔_成、黄_强到处找温_豪报复,刘_龙出于义气,打电话给崔_成协商,但崔_成要刘_龙交出温_豪,刘_龙没有答应,崔_成就说要由刘_龙负责。由于怕被报复,刘_龙、温_豪、周_斌三人离开乐昌到韶关、深圳等地避难。期间是由三人商量找人来教训崔_成,而不是由刘_龙提出的,三人商量的结果是由刘_龙出面叫他的堂弟找几个人到乐昌帮手捉崔_成,由温_豪出钱作为报酬。买车和准备作案工具也是由三人一起完成的,买车的钱也是温_豪出的(周_斌的口供证实)。这说明在这起案件中是由温_豪起主要作用,作案费用全部由其支付。因此一审、二审认定刘_龙是主要策划和组织者与事实不符。
三、是温_豪、周_斌抓住本案受害人的,刘_龙在事前并不知情的。
在找到本案被告嵩_强等人后,刘_龙、温_豪等人回到乐昌连续两次到崔_成上班的地方找崔_成都未找到。案发当天晚饭后他们又去找崔_成,没找到,刘_龙等人就先回到出租屋去休息。当晚20时许,温_豪、周_斌开车,在外继续寻找崔_成。在寻找过程中,温_豪、周_斌发现有人租用摩托车跟踪,便调头开车去追跟踪的人,在进廊田镇的公路边追到跟踪的人受害人潘_兵和黄_强,黄_强见状逃跑了,温_豪、周_斌抓到受害人后打电话叫刘_龙等人过去,说抓到一个人。刘_龙等人赶到时,温_豪、周_斌已经抓到受害人并殴打了一顿。这一点有李_、周_斌的口供可以证实。刘_龙并不认识受害人是谁,只听温_豪说这个人跟踪他,是崔_成的马仔。由此就可以印证温_豪、周_斌才是本案的主要策划、组织和实施者,因为本案是去教训崔_成的,但温_豪、周_斌是在刘_龙等不知情的情况下抓住受害人,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另外据黄_强的口供反映,黄_强知道受害人被温_豪等人抓住后,曾打通受害人的电话,温_豪接过电话说:“你信不信我现在就废了他,下一个就轮到你了”由此可以证明温_豪才是此次犯罪的组织者。且前两次打受害人都是温_豪先动手和用电棍电击受害人的(李_口供证实)。
四、刘_龙并无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受害人被温_豪抓住后,温_豪就先用车用保险锁殴打受害人(温_豪的口供已证实)。刘_龙等人过去后其他被告先后数次殴打受害人,温_豪还用电棍电击受害人,而刘_龙始终没有动手,还劝其他被告不要击打受害人的头部以免弄出人命,这些事实在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书、起诉意见书及被告的供述都可以证实。从殴打受害人的情况来看,温_豪的主观恶性比刘_龙要大的多。因温_豪在殴打的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其有着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尤其是温_豪用车用保险锁敲打受害人头部这一行为更是成为受害人致死的重要因素。
五、受害人的死亡和刘_龙的行为并无任何因果关系。
判决书认定刘_龙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是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刘_龙的作用比本案中任何一个被告人的作用都要小,在商量报复崔_成时,提出找人帮忙,由于温_豪提出由他出钱,刘_龙是听命于温_豪而出面找人的。而商量报复的对象是崔_成而不是受害人,在刘_龙回到住处后,这个行动已经结束。受害人是温_豪、周_斌抓住的,从第一现场打人到第二现场打人,刘_龙由始至终都没有动手。刘_龙与受害人也是素不相识,从未谋面,更无任何冤仇,根本就没有致受害人死亡的任何动机。所以受害人的死亡与刘_龙的行为是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
六、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责任未分清。
在温_豪、周_斌打电话说抓到一个人叫刘_龙等人过去后,刘_龙就看到受害人的头部在流血,受害人的尸检报告分析认为:受害人头部损失为致命伤,潘_兵是因颅脑损伤死亡的。刘_龙在看守所接受审讯时提出检验受害人头部伤口是否与温_豪用车用保险锁敲打的伤口吻合,但公安机关没有采纳刘_龙的意见。(一审庭审时有相关记录)。成立共同犯罪行为须符合三个要求:一是每个行为人都必须具有属于同一犯罪的犯罪行为。如果都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有犯罪行为但分属不同犯罪,均不能成其为共同犯罪行为。二是各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行为整体。这是成立共同犯罪行为的关键。三是在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导致该结果的原因是各行为人的行为所构成的行为整体,因此,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只是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可能有所不同。而本案中,受害人的死亡主要是由温_豪、周_斌等人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理应由温_豪等人承担主要责任,刘_龙充其量只是从犯。温_豪用车用保险锁敲打受害人的这一行为也不应该算作是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共同行为。这一行为完全是其个人的犯罪行为。
七、温_豪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温_豪、周_斌、李_三人在案发后逃跑时,多次商量将责任推给刘_龙,如果刘_龙真的是案件的组织策划的主犯,三人何必多次商量将责任推给刘_龙,而温_豪、周_斌被抓获后,多次翻供,在看守所两个人多次串供,拒不认罪,态度很恶劣。这些都有证人证实和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本案从头到尾都是温_豪在组织、策划的,既由其出钱实施犯罪、又由其指挥其余被告人殴打受害人等。由此足以认定温_豪、周_斌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综上所述,本案组织、主导人自始至终都是温_豪,而且本案的纠纷也是由其引起的,决定找人来教训崔_成也是其牵头商议的,由温_豪出钱,刘_龙才找人帮忙的。刘_龙在被抓以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温_豪、周_斌在被抓以后10月份前的口供与犯罪事实相符,10月份后就翻供否认参与犯罪(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曾指出这一点)在开庭审理时也不认罪。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明显有不当之处。本案的主要组织、策划人是温_豪,刘_龙只是本案的从犯,但判决却是刘_龙为无期徒刑,而温_豪却只判了五年有期徒刑,两个人的刑期悬殊如此之大,可以看出本案的判决是很不公平,很不公正的。
英国大哲学家培根,这位曾做过英国皇家大法官的思想家曾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申诉人认为:刘_龙犯了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判决应该公平、公正,如此才能让被告人认罪伏法,让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鉴于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对此案重新审理,秉公判决刘_龙为本案的从犯,并从轻发落。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理律师:
____年9月22日
附:申诉状副本1份;
刑事申诉状故意伤害案 2
甲方:___,性别男,汉族,__岁,建筑工人、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____,联系电话: 。
乙方:_______有限公司
事实概 述:20__年5月3日,陈胜受中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雇佣,在中化兴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通辽金化工有限公司恩德炉工地工作时,因在一个工地施工的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卷扬机离外墙过近,没有指挥人员,没有安全防护措施,陈万胜在经过唯一通道进入脚手架时被卷入卷扬机,造成重伤。后在通辽市中医院治疗31天。目前陈万胜仍现瘫痪在床,日常生活需完全依赖护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 7 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全部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币 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如果有补充协议双方协商,按补充协议为准;协商不成,在通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和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刑事申诉状故意伤害案 3
受害人:___,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___
侵害人:___,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___
20__年7月11日下午,___因邻里纠纷与____发生争执并在争执过程中造成____右腿受伤。20__年7月21日,___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___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由于___的过错行为,已经给受害人____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和财产损失,对此,___深有悔意。现双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1、___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____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____予以宽恕。
2、___一次性赔偿梁__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 万元。
3、___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___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梁__也不再追究韩__的民事责任。
4、____本着化解矛盾、邻里和睦的态度,对___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并请求公关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___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呈交__区公安局一份存档一份。
受害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侵害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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