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09-28 12:51:18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合集)公司章程

  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章程,章程明确了组织内部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成员的权利起到保障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章程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集)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1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

  四、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1

  八、管理公司的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及投资决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增资、减资。

  十、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当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2

  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作为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9)提案权。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决定公司人民币______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采购方案;

  (12)决定公司人民币______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如果达不成决议,最终将由表决权占百分之____的股东作出最终决议。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签署有关的文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份,股东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

公司章程3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

  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

  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

  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

  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

  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

  (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

  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

  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

  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

  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

  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

  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4

  总 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产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2、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法人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自然人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2、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使下列职权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和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度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1、本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期务。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章程重要作用

  公司章程是 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内部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 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公司的行为除《公司法》明确规定外,还要由出资人或股东协商制定在公司章程中。为鼓励公司自治,在诚实信 用原则的前提下,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因此,公司章程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组织与经营的最根本事项,如: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利 润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从规定的内容看,对公司组织结构作了具体的明确,如: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 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等。

  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 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出资人或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估计 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公司章程5

  第一章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3个,分别是:

  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以货币出资70万元,总认缴出资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

  首期实缴出资70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2、以货币出资15万元,总认缴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首期实缴出资15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3、以货币出资15万元,总认缴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首期实缴出资15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的权利;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1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

  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

  (八)按前款第1种方式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会决定。

  第十二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按印:

  年月日

公司章程6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______经贸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经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铁矿石、铁精粉、生铁、焦炭、钢材、润滑油的批发零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其中实收资本______万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股东姓名:

  1、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4、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5、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6、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第五章:股东出资情况

  第六条、股东出资的方式、额度、比例、时间:

  1、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2、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3、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4、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5、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6、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五人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检查股东会议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监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本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_____份,股东各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7

  通过章程自治实现公司自治,这也是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股东姓名
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

  第四十七条 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五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8

  公司章程和管理规定具有严肃性和禁令性。在工作的四年当中,我深深地体会到这一点,并且明白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源泉动力就在于此。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严格遵守规章,严格执行总公司提出的“八条禁令”,但仍存在很多不足这处。现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学会认错,认错是成长的开始,是进步的开端。我想只有走过这个过程,我在工作上,才能渐渐成熟。

  内强素质、外主形象、从内心深处强化思想觉悟。积极参加所有的培训,或者学习总、省公司的下发的文件要求,我觉得保持一个良好的.态度,作为服务行业,积极的心态,非常重要。每一个人都有心情不好的时候,在其职,谋其事。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注意自己的态度,我觉得自己做的还不够好,坚持对客户来有迎声,去有送语,接待客户时,双手递接,面带笑容,我现在还在强调自己做这些,先做个自我批评。

  领导一般下发的某种文件,要学会无条件执行,并且高效的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所有工作。除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去做一些份外的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斗志,才能在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充实自己,在我们的职业发展道路上会起到关键作用。

  在注意时效,态度的同时,要有主动服务的意识,团体协作的精神,团结就是力量,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和其他岗位人员的衔接,从不给下一处理人造成任何的不便,这是我工作以来,一直坚持的原则,以后更要坚持做的更好。

  永远怀抱感恩之心,这一点非常重要。感恩是人性中最重要的美德,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何况人呼?在公司中,我要感恩领导给予的工作机会,我会无条件执行领导的任何指示;感谢同事们的帮助和支持。

公司章程9

  为建立xxx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连云港市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址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南路128号第三条公司股东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

  朱孔宜

  吴广传

  周礼燕

  第四条

  股东的合营期限为10年,即20xx年7月26日至20xx年7月26日。

  第五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为:坚持依法经营,坚持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并重,主要为连云港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贷款担保;(二)投资: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四)信息咨询服务xxxxxx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朱孔宜出资4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40%;

  吴广传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

  周礼燕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出资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及地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认缴出资权;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倒闭后,股东有权按比例分配补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六条

  股东会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般在年度终了前十天内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情况下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东会议表决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形使下列职权:

  l、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结算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期R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人。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定实施情况;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4、在特殊隋况下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5、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普通会议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决议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特别会议决定,须全体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明确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均应在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副经理一至二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三十四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第三十五条

  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利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长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设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及监事会召集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2:

  1。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

  第八章

  贷款担保基金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并制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贷款担保基金采取托管形式,托管人为连云港市商业银行,管理人为本公司。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审查验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基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设会计师—人。

  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第四十八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事宜,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届满确要解散的;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四项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

  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公司依照前条第五项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l、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订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后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公司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五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时,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后生效。

股东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___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______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股东: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___________元)出资比例签章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______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提案权;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___________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_______%(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五条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______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__连任。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______年,任期届满,连__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为:)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______年,连__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______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八章利润分配

  第二十九条______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除外。

  第三十条______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______年度的后三个______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得利润额。

  第三十一条______公司上一个会计______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______年度利润分配。

  第九章职工

  第三十二条______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___(所在国)国劳动法和劳动管理监督法以及企业的劳动管理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______公司所需要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工程师),由乙方派遣并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由____________公司在______(所在国)国择优录用。

  第三十四条______公司有权对违反______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

  第三十五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的有关规定,根据______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______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三十七条合营期限为_______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______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________月前向有关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__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有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__公司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__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本条(2)、(3)、(4)、(5)项情况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合营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3)项情况下,不履行____________公司协议、合同、章程义务的一方应对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入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__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____________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四十四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____________公司现存资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清算委员会对______公司的债务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清算结束后,______公司应向有关审批部门提出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四十七条______公司结业后,其各种账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______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十二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不包含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此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制定,自公司设立之______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__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xx_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xx_市xx_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xx_市xx_区。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xxxxxx___(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xx_位,姓名与住址如下:

  股东姓名:xx_;

  住址xxxx__;

  身份证号码:xxxx______;

  股东姓名:xx_;

  住址xxxx__;

  身份证号码:xxxx______。

  ……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___万元人民币。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xx_;

  出资额xxxx__;

  出资比例:xx_______;

  股东姓名:xx_;

  出资额xxxx__;

  出资比例:xx_______。

  ……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________月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经理对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成员一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

  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第九条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也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关系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十条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提案权;

  (五)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医院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医院的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处分财产;

  (十二)变更名称;

  (十三)入伙或退伙;

  第十四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医院的`日常运营工作。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十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公司章程13

  宗旨

  第一条 为了搞活经济,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成立本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山东赛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星万象城23-B2206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汽车代驾服务、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服务、二手车经纪、代办汽车上牌服务、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汽车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或名称、认缴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认缴出资方式:_________

  认缴出资额(万元):_________

  参股比例%:_________

  认缴出资时间:_________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_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约定的权利。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出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2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15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验资出具的报告时间)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注:成员人数应为3-13人),由股东决定产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1-2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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