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11-14 10:21:50 登绮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通用1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章程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章程起着保证组织内部的管理功能正常运行的作用。那么章程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章程(通用15篇)

  公司章程 1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大家知道科技公司章程要怎么写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______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提案权。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和经理共______人。由________担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监事______名,由________担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____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 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______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 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义务:

  一、 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二、 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 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 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 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 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 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

  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

  进行清偿:

  一、 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 缴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 3

  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据法律赋予的自治立法权,经设立股东或发起人全体同意所制定的公司内部自治法。

  一、 公司章程自治理论分析

  (一) 公司章程的概念。对于公司章程这一概念,不同年代、不同地区的学者对此有着不一样的定义。因此,形成了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主要代表的两个不同定义。二者对公司章程的定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 大陆法系。对于何为公司章程,大陆法系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学者李永军教授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动和组织的根本性规则,是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依此成立公司的一项书面的意思表示。学者王建文认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共同制定的,对公司员工具有拘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对外经营活动的自治性规则。综上所述,大陆法系各国学者对于公司章程的定义,可以认定为公司章程是一种规范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以及对外经营活动的规则,是反映公司全体股东意思表示的书面性文件。

  2. 英美法系。在英国,公司章程采取二元制的形式,即公司简章和组织章程,分别规范对内与对外的关系。美国的学者奥尔森认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文件,应该记录有关于公司的组织和运作,以及公司宗旨、股东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内容,并对外公开。

  3. 评析。综上所述,结合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国学者对于公司章程的定义,可以认定为公司章程是一种规范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以及对外经营活动的规则,是反映公司全体股东意思表示的书面性文件。

  (二) 公司章程自治的基本内容。根据《公司法》可知,我国所称的公司章程自治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订立的自由,公司章程内容的自由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如下:

  1. 公司章程订立的自由。如前所述,公司章程是一项由公司发起人或者公司股东订立并反应其意思表示的书面性文件。在此过程当中,公司股东对于章程的订立是自由的,即章程的订立以来于公司股东们合意的达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法强迫公司股东订立违背其意思表示的章程。因此,在公司订立公司章程的过程当中,充分地体现了股东们选择的多样性以及订立的自由。

  2. 公司章程内容的自由。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以下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内容。以上属于必要性的记载事项,公司章程订立的时候必须对以上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否则将会导致公司设立的失败。然而,除了《公司法》当中明确规定的必要性的记载事项以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可以完全取决于公司股东的自由选择的结果。此外,公司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属于法律的授权性法规,公司在订立章程的时候可以考虑是否需要把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记入在内,这并不会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同时,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最能体现公司章程内容自由的,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们最自由的权利。

  3. 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市场活动瞬息万变,因此需要公司章程及时地做出修改。虽然公司法将修改章程的权利赋予了股东,但是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地更改章程内容,这将会导致市场活动的混乱,诚信的缺失。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但是,是否修改章程的内容,如何修改章程的内容,何时修改章程的内容,均由股东自由决定。

  二、 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的确立

  (一) 确立自治边界的原因

  1. 市场失灵。市场资源分配最好的状态便是完全竞争,只有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之下,才不会出现垄断的泛滥,外在的市场压力便越来越大,这要求企业必须力求创新,提高生产效率,节约成本。然而,在实践当中,完全竞争的状态几乎不会存在。因此,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变得非常的重要,必须对公司的活动提供强制规范的引导,这就使得公司章程必须要留有自治边界,不可以再任由企业家修订章程的自由无限度的扩张。

  2.信息不对称。信息的掌握在市场交易当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实践当中信息的对称几乎是不可能的,每个人都凭借着独有的经济地位掌握着不同程度的信息。此种情况反应到公司里面,便是大股东凭借信息优势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因此,需要强制性规范的介入来确保信息的公开,一些关键性的事项必须交由法律来予以规定,确保公司的自治能够维护多方的利益。

  (二) 确立自治边界的标准

  1. 以公司的类型为标准。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类型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另外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加封闭,股东人数更少,股东较易获悉公司信息,所以公司法给予其较大的自治空间。相反地,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众多,更具开放性,股东获悉公司信息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较多强制性的规定。由此可见,公司法依据公司类型的不同,给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较大的'自治空间,而对股份有限公司则限制得更加严格。

  2. 以法律规范的类型为标准。根据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强制性规范、赋权性规范以及补充性规范。上述三种规范从强到弱地表现出法律规范对公司章程的影响。其中强制性规范对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影响最深。首先,保障性强制规范是指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第三方利益的保障,因为此类问题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一般会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其次,管理性强制规范和确权性规范是分别约束公司运营和公司机构设计的,此类问题涉及到一个公司的个性设计和利弊的权衡,法律不宜过多的干涉,因此,上述两种规范公司章程可以予以“排除”。

  三、 对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确立的建议

  (一) 利害关系人方面。公司作为一个社会主体,在从事市场交易和自我运营的过程当中当中必然会与其他社会主体发生联系。此处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公司的债权人和公司的股东。首先,对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为此,我国在公司法当中通过设立注册资本制度、资本充实制度以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对债权人给以保障。其次,在公司的自我运营过程当中,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矛盾恒久存在。大股东会滥用公司当中的资本多数决来控制公司,从而影响到小股东的话语权,公司法对此也有一系列的保护,例如公司法规定的派生诉讼制度、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制度以及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份的退出制度等。综上所述,为了保障利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对于涉及公司债权保障以及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容,应当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交由公司法强制规范予以规定。

  (二) 公平与效率方面。谈及公司法,人们首先想到的便是效率原则。的确,市场交易讲究的是效益,但这并不表明可以放弃公平,二者并不当然的矛盾。公司的股东必然会把效益考虑在先,这是商人的本质属性,因此需要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给予一定的指引。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之间,公司法早已找到一个较好的平衡点,例如虽然规定了派生诉讼制度,但是也规定了严格的诉讼期限。因此,对于涉及到公平价值的问题是,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被限制,由公司法强制规范介入并不会造成效率的下降,相反,可以使得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达成公司的良性发展。由此可见,涉及公平价值的内容,应当交由公司法强制规范予以规定。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

  公司章程 4

  一、如何查询上市公司章程,具体是怎样的?

  1、持本人身份证可以到工商局查询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公司档案。每次收费30元左右(各地经济状况不同,收费有所差异)。可以复印后,请求工商局加盖档案室公章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2、公司章程的真实性:注册机关首先需要对注册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真实性审查是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为了实现真实性审查,注册机关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复印件主要作资料保存以备复查之用。一般情况下,注册机关是通过对原件的核实以判断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与否。如果通过文原件仍然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或者对其真实性持有怀疑的,则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4、如果不能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确定其真实性的,则注册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文件或材料。真实性审查的重点项目是股东签署公司章程的真实性;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公司住所证明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董事长署申请书的真实性;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的真实性。

  5、如果是变更注册,则重点审查公司作出变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等)决议或决定的真实性。对于注销注册,则重点审查债务清偿证明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注销注册申请书的真实性;有关政府机关批准文件的真实性等。

  二、公司章程具有的法律效力

  1、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的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

  综上所述,

  查询上市公司章程主要包含线上和线下两种查询方式,查询时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只针对于线下查询,不同地区要求不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体细节仍需要以实际为准。

  公司章程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费额及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 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三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全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会议,以及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他决议,应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召开会议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本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的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设经理1名,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的行为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任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三十条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股东出资转让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十四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照以上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全体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如以下盖章签字位置不够,请按本格式自行打印提交。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 6

  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较大的争议。《公司法》笼统地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另有规定”,忽视了这种“另有规定”产生效力应遵循的法理基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另有规定”应分为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规定和股权处分权的规定两类。初始章程既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又具有合同的性质,可以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股权处分权作出“另有规定”;但章程修订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外,仅具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可以“另有规定”,但对股权处分权除依法定程序予以限制或剥夺外,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允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该条款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的?

  这主要取决于《公司法》72条中间两款是任意性规则还是强制性规则,如果是强制性规则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规则那么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公司法》第72条中间两款是强制性规则,理由如下:

  1,从语义的角度,该条款使用了“应”、“应当”两个具有强制性色彩的用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权对外转让对于公司而言意义重大。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往往是建立在公司股东之间相互熟识、彼此信赖的基础上,第三人的加入势必会影响股东之间的稳定和长期合作,但是股权具备财产性权利的特征决定其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正是考虑到股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复杂问题,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法律既尊重了股东的自主权,又适应了股东和公司个性化的需要,即股东有权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绝对任意限制股权转让,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立法本意,否则应当认定章程规定无效。

  2、从立法的目的出发,《公司法》许多强制性条款的出现是强调国家意志的干预,弥补公司自治的缺陷,如果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效力高于《公司法》的规定,那么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会完全有可能在章程中制定对大股东非常有利的股权转让条款,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导致公司权力的失衡,也就是说这个章程此时不是当事人意思的自治,而是某些大股东主导公司控制权的`借口而已,另外从公平角度出发,试想一下,如果让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遵守自己并未参与制定的公司章程显然是不公平的。

  3、从市场经济的特征出发。通过强制性的规定允许公司股权的对外的转让,可以增加股东投资的流动性,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依赖于财产的自由流通。《公司法》第72条是对公司人和性和财产流通性的协调和折中,也就说该条款的制度安排在考虑到保护公司人和性的同时也保持了财产的流通性。因此《公司法》第72条中间两款款是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底线,公司章程只可以在该二款的基础之上作出规定。

  二、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章程 7

  公司章程的功能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寻求利益主体权利冲突的平衡点。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 出资设立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二) 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三) 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四)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非股东聘任的人员;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七)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或:由公司经理)担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股东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设立登记)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 8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因此它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起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和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或担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或:两名)。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9

  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询打印?

  1、现在公司章程可以去两个地方打印。一个是去行政服务中心,(带着执照与公章,身份证),到注册窗口进行咨询打印。二是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专门的档案查询室,携带上述资料,进行打印。

  2、法律主观: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法定性。

  3、公司章程如何查询打印,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完成办理。具体操作如下:通过微信办理打开公众号微信关注公众号【深圳市场监管】。点击查询在对话窗的【信息公开】里【企业档案查询】。

  如何查询工商局公司章程

  1、在工商网上查询公司章程: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在线办事、档案管理、在线查询。进入登录页面,需要使用一证通进行登录操作,登录成功后,选择要查询的.企业及业务类型。

  2、法律主观: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

  3、企业员工去工商局调取公司章程的时候,需要带的材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章。一般介绍信,内容包含因某原因委托某某人到某局查询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注册的工商局查到。公司章程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且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去工商局调取公司章程

  1、企业员工去工商局调取公司章程的时候,需要带的材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章。一般介绍信,内容包含因某原因委托某某人到某局查询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2、法律主观: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

  3、到工商局拉章程,需要带的材料是: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但不需要公司介绍信。

  4、工商局查企业章程怎么查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

  5、如需查询本公司的相关信息:__0d__0a可以本公司自行派员前往相关职能部门查询,也可以委托律师前往查询。__0d__0a__0d__0a如需查询其他公司的相关信息:__0d__0a只能委托律师前往查询。

  在哪里可以查到公司章程?

  1、法律主观: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

  2、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注册的工商局查到。公司章程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且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方法如下:搜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进入官网。进入官网后,就直接是查询界面了。在搜索栏输入你要查询的企业注册号,输入完毕后点击查询。

  4、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到从内容上说,公司章程有一些必须规定的不可取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还有一些不能改变的必须遵守的规则即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而这明显与把公司法视为是一种标准合同。

  公司章程 10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 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 公司在册股东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公司章程 11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

  四、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1

  八、管理公司的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及投资决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增资、减资。

  十、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当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发》《公司登记管理条理》及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公司登记注册名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所在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国际广场A座2808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 商住,家政服务,写字楼管理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为二级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3.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管理决策权;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要求公司为其投入的资本签发出证明书。

  (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的章程;

  2.按时足额交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3.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十五年,自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议通过,并自领取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修改权归股东大会。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公司章程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广州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广州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七条、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_______路_______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核准为准。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报经审批和须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货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______%。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十四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名称:

  住所:

  证件号码:

  公司章程 14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增减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做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章程 15

  一、公司股东会同意公司向_____________当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整,并以拥有的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的股权质押给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整。该借款的期限、价格等具体条款详见公司与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的《___》。

  二、_____________同意以其拥有的公司_____________%股权,为公司向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整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股权质押的`具体条款详见与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三、在上述股东会决议的范围内,由股东会授权的代表人来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不必另行经股东会确认。

  四、股东会授权_____________代表公司全权办理该借款与股权质押事宜,其所签署的股权质押有关的文件,本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公司承担。本决议是公司与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的组成部分。

  此致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股权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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