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10-04 23:29:34 蔼媚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范本(精选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章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章程范本(精选15篇)

  公司章程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台州市实行商事登记改革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为我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畴:____。(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证件号出资方式认缴额(万___________元)出资期限

  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缴付到位

  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缴付到位

  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聘请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关于执行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______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策;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请或辞退公司经理。

  第九条股东会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______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商定除外。

  定期会议应每半______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建议召开暂时会议,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策,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其他事项由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审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______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

  (九)依照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请或者辞退。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行公司______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请或者辞退以外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聘请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以为需要规定其她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某些或所有出资。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批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她股东征求批准,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______日未答复,视为批准转让。其她股东半数以上不批准转让,不批准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视为批准转让。

  经股东批准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拟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尚未缴足注册资本,清算时浮现资不抵债时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

  (一)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解散事由浮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除外;

  (三)股东会决策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______公司住所:______

  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 分公司由____公司组建。

  第五条 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基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核定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 股东住所 第十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公司出具证明。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 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分公司。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年_____ 月 _____日

  公司章程 3

  公司依照章程约定,建立公司组织机构,这些机构按照章程约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本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深圳市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一个: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执照号码或者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委派和被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 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 股东的住所;

  (三)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委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 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定;

  (十二)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五)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代理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师帐册。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走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四十五天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

  第四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出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处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应运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 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 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定,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自然人为签名):

  公司章程 4

  需在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提档,即营业执照所载地址。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要求:

  1、各级公、检、法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2、持企业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公章,可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3、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4、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公司变更的注意事项:

  1、要拿到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注意要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这也是重点。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要提交下面的文件:

  (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要变更得事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这个一般很少人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这个是你公司的关键,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实收资本变更: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住所变更: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6)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7)公司类型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营业期限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要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同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公司章程 5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及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____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对外投资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向股东提出提案;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肆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一份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股东(盖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或股东名称(法人独资)

  第七条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万元,出资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_____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____________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第二十三条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_____式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份,股东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印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 7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

  第三条 公司股东姓名及身份证号码:____

  1、甲方: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住址:____

  2、乙方: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住址:____

  第四条 股东的合营期限(即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公司为____________公司,股东以____________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守法经营,恪守信用,服务经济发展。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出资比例:

  1、甲方______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以___________(出资形式)于公司登记前一次性出资缴清,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以___________(出资形式)于公司登记前一次性出资缴清,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

  第十条 股东各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的______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______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6、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自己所持公司的出资比例要求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财产;

  8、提案权。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等风险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向外出借款项、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1、延长公司合营期限;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但对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每年召开二次定期会议,一般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它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__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表决。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行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订公司的章程修改方案。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其它人员代为履行。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执行董事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且在事后迅速向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登记设立后,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第三十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______日内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_。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工资、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散:

  1、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需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情形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时,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__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份,股东各执______份,公司备存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本章程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对房地产、酒店业、商贸(及物流)、餐饮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策划、(现代农业发展、农村土地整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营业期限: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2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财务公司借贷资金,其资金利息由所有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____万元

  第 条 公司首次内部筹款10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限时认缴。其中先生以胡市糖厂土地评估市价过户到公司户下,作为入股资金,不足金额以现金补贴,超出部分作为下次筹款资金。以后每次内部筹款,都以各股东入股出资比例限时认缴。每次缴款后,公司要向各股东提供缴款确认书,并由公司盖章。所有股东互相监督确认缴款情况。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设总经理、业务部、办公室、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 三位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所有股东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先生为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同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先生为总经理,选举先生为副总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各项工作,选举为公司监事。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月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主要向股东汇报公司财务情况、投资计划、工作进度等。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部分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先生为总经理。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笔财务支出,都需有详细记录,附发票或收据,由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方能报销入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注:公司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须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自定,但至少在三分之二以上)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法人股东盖章:_____

  自然人股东签名:____

  ____年____ 月 ____日

  公司章程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律、中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签订了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合同,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作公司名称为:____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

  合作公司地法定地址为:____省____市___路____号

  第三条合作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_____公司

  _____省____市_____路___号

  乙方:______国_____公司

  第四条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作公司宗旨为:使用___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达到____水平,获取使用各方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作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第九条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____。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_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元。

  第十一条甲、乙方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第十二条合作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合作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作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作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作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作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列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合作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全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决定合作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事项;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____方委派。

  第二十条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决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所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____。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方推荐。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七条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八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规定。

  第四十一条合作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以可同时用合作各方同意的_______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合作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作公司所得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作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查帐报告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作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合作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作公司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合作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二条合作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自获利年度起,甲乙双方作如下分配:

  第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年,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

  第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年,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

  第五十三条合作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四条合作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合作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合作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七条合作公司有权对违反合作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作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合作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合作公司工会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作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合作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合作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四条合作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合作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八条合作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作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作。合作公司提前终止合作,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作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作。

  第七十条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作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作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作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对合作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合作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六条合作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合作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财务会计制度;

  3.职工守则;

  4.劳动工资制度;

  5.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6.职工福利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广州市签字

  中国_____公司代表:

  (签字)

  ___国____公司代表

  (签字)

  公司章程 10

  公司章程上法人要签字吗

  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需要由全体登记股东签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单位股东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如不是股东的,不需要签字。

  企业集团的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____________企业集团是以____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____________企业集团,简称:____________集团。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____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____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经贸发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_________广告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第十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九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集团的终止第二十三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集团成员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第十三条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__________

  股东乙:__________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_____ , 以 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_____%。

  股东乙: _____, 以_____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 %。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公司章程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_____

  第三条企业地址:_____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_____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_____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 13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 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 公司在册股东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

  住 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认缴出资额: 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_____%

  出资方式: (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第十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 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 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章程 14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主要业务

  第一条:公司名称

  1.1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公司性质与经营范围

  2.1 本公司为一家独立法人,注册于中国 ____ 省。

  2.2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业务。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适时申请扩大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分配

  3.1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2 公司注册资本由股东按其持股比例缴纳。股东的股权比例和出资数额按照协议约定进行。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与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

  4.1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4.2 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若干名董事组成。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3 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

  5.1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5.2 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和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5.3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

  6.1 公司设立总经理职位,由董事会任命。

  6.2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进展和经营情况。

  第三章:公司股东权益与利益分配

  第七条:股东权益

  7.1 公司股东享有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7.2 公司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的权益。

  第八条:利润分配

  8.1 公司每年根据经营情况,将部分利润用于补充企业经营风险准备金,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8.2 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司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责任

  9.1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项社会责任。

  9.2 公司应确保对员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和尊重。

  第十条:股东责任

  10.1 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股东责任。

  10.2 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和稳定。

  第五章: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解释

  第十一条:章程修改

  11.1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11.2 章程的修改应该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章程解释

  12.1 对于章程有关条款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12.2 对于章程解释的.争议,应提交仲裁部门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

  13.1 本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3.2 公司章程的生效,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附加说明

  14.1 公司章程的解释和修订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14.2 公司章程之外的事项,可以通过制定公司制度进行具体规定和安排。

  第七章:章程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章程争议的解决

  15.1 公司章程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提交仲裁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15.2 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6.1 本公司章程中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进行补充规定。

  16.2 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规定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

  第四条 住所: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由 投资设立,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时间为:已记载验资报告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下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任命公司经理;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看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佛女粉丝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后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公章: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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