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4-10-30 22:16:50 登绮 方案 我要投稿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16篇)

  学会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能更好的完成工作方案。在公司将要做一个项目的时候,我们需要为领导提供多种工作方案,一起来参考工作方案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16篇)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

  为深刻吸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在全镇集中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方主体落实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

  二、排查整治范围及重点

  对全辖区自建房安全进行排查整治,全面摸清自建房的建设合法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开展全面整治。

  (一)排查整治的重点区域。有关单位、安置区、集贸市场周边、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开发区、景区范围内等周边场所和乡镇自建房。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房屋。建设年限较长、两层以上、居住10人以上、用于经营性的自建房(含生产性自建房,下同),砖混结构、使用预制板、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超负荷使用、挖掘地下室、改变功能布局的自建房,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屋顶违规钢结构建设等自建房。

  (三)排查整治的业态重点。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如用于餐饮饭店、宾馆旅舍、KTV、私人诊所、民办幼儿园、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办公机构,以及用于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等经营性自建房。

  全镇范围内农村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依照《贵州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推进。

  三、时间安排

  坚持“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步分类”和“边查边改、立查立改、查改同步”的原则,有序推动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底线。本次专项整治分为“全面普查、集中筛查、分类整治、建立机制”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普查阶段(即日起至20xx年7月15日)。通过发动基层力量、组织技术力量、聘请第三方力量等方式,结合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果,对城乡自建房进行全数摸底排查,建立“排查台账”。

  (二)集中筛查阶段(20xx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对排查出的用于经营性的、两层以上的、超大面积的、居住10人以上等重点自建房,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风险隐患开展集中筛查和核查,建立“问题台账”、明确具体整改措施,并督促进行整改。

  (三)分类整治阶段(即日起至20xx年12月)。按照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原则,一栋一策,分步分类处置,并建立“整改台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在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要在20xx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实行闭环管理。

  (四)建立机制阶段(20xx年12月至20xx年12月)。根据排查出的自建房分布特点、问题类型,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制定分区域监管、分行业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隐患存量、严控问题增量。

  四、工作措施

  (一)持续开展“百日攻坚”。按照《龙里县自建房安全隐患百日攻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试行)》时间节点要求,以涉及公共安全、三层以上、居住10人以上、用于经营的`自建房为重点,持续开展重大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动员发挥基层干部、行业监管部门的力量,采取“扫街”的方式,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全方位、无死角地排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要立即撤离、疏散人员、设立警戒,并开展整治,确保在8月底前全面消除本辖区重大安全隐患。

  (二)开展自查、普查、核查、抽查、督查“五查”联动。对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内容和标准,结合信息化手段,社区(居委会)逐栋逐户组织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各村(社区)组织人员逐栋逐户普查;镇级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经营性自建房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逐栋逐户核查;镇级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机构对风险隐患进行抽查;同时做好迎检省、州、县级督查。通过“五查”,以村为单位逐栋逐户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建立台账、稳控安全、跟踪整治、整改销号、闭环管理。

  (三)加强行业督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市场监管分局、教育办公室、卫生院、民政办、文旅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民族宗教办、派出所、烟草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同步开展行业核查,重点对摸排出的利用自建房餐饮饭店、宾馆旅舍、KTV、私人诊所、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办公机构等经营性场所,按照行业归口,各自进行自建房安全性核查,对发现安全隐患的,督促房屋责任人整治消除,把好经营许可关。

  (四)开展集中整治。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进行集中整治,特别是重大隐患问题,要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对危险房屋设置警戒隔离措施,并按照《贵州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挂牌警示,发布危险告知书等,防止人员回住。根据排 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督促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确保排查出的问题整治完成。

  (五)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镇级明确专门的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机构,村(社区)层面确定一个综合管理机构,综合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充实基层监管力量。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党政同责、分级负责、行业专责的工作机制。镇级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领导干部为副组长,城建办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建办,统筹抓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责任,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统筹协调推进。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归口,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和建立经营许可准入机制。

  (二)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要充分组织动员基层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排查,适当配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加大基层排查人员培训,强化技术支持保障。发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鼓励群众举报、投诉等发现问题隐患。同时,可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等工作。镇财政要安排排查工作经费,满足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

  (三)强化执法打击。严厉查处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发改、自然资源、城建、市场监督、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严查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违反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建、扩建、加层,改变结构布局和用途,影响房屋安全性等行为,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严厉处理。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严格农村宅基地报批,落实一户一宅的农村住房建设要求。严格管控城市规划区自建房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巡检力度,注重发挥村(社区)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增量。

  (四)强化督查调度。成立镇联合督导组,定期对排查整治情况开展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将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纳入各有关部门高质量考核范围和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建立周调度机制,各有关部门每周一前要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告、报表上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联系人:杨秀磊;联系电话:xxxx)。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调度、通报、约谈及问责制度,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公开通报;对问题严重的,提请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责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报请严肃追责问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通过媒体、广播、宣讲等多种形式,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支持和拥护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边排查边整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第一责任以及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彻查、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立查立改,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依法依规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健全完善自建房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增量,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稳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底排查

  1.排查范围。各村(居)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重点围绕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工业园区、培训机构周边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重点排查五类房屋:

  (1)3层以上,聚集人流10人以上的房屋;

  (2)用于教育培训、医疗、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性房屋;

  (3)用于休闲娱乐、饭店、旅馆、商超、民宿、公寓、群租房等经营性的房屋;

  (4)违规改为经营用途及改扩建的房屋;

  (5)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房屋。

  2.排查内容。重点排查以下情况:

  (1)建筑结构安全性。排查自建房地基基础是否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梁、板、柱、承重墙)是否存在明显开裂、变形;是否擅自改扩建(含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加层、增设夹层等)情况。

  (2)经营安全性。排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将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或提供给公共活动使用,自建房是否符合各行业经营许可有关场地、场所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安全、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特别是用于餐饮经营的`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

  (3)建设合法合规性。排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3.排查方式。采用分级排查方式,组织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各村(居)核查、区级抽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完成自建房排查摸底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1)个人自查。由各村(居)组织村居“两委”发动辖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按要求进行自查,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履行第一责任和使用安全的责任,认真自查房屋结构和改扩建等情况,按要求填报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表)并上报村居“两委”,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消除。

  (2)村(社区)审核。村居“两委”对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情况进行100%审核,建立台账上报雁洋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3)镇级复核。充分利用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工作成果,对村居“两委”提交的台账逐一复核,对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初步判定,并将排查数据录入承灾体调查系统(自建房安全排查),对存有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要专门建立清单,实施动态管控。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工作。

  (二)整治消除隐患

  在自建房屋后续整治工作中,要坚持依法依规,实施分类整治,不搞“一刀切”,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房屋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1.重大安全隐患: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倾斜变形、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建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做好封闭处置、现场排险;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拆除。

  2.较大安全隐患:对存在违法违规擅自加建、扩建的自建房,要及时清退人员,并由综合执法队依法予以拆除加建、扩建部分。对擅自改变承重结构、改变使用功能、超设计增加荷载造成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及时清退人员;经房屋安全结构鉴定可以采取加固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的,由专业机构出具加固方案,依法依规进行加固,消除隐患;无法通过加固来消除隐患的,我镇结合实际,分类研究,依法妥善处理。

  3.一般安全隐患:涉及水电、燃气、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且可以立即整治到位的自建房,要立行立改,及时更换、增设相应设施设备。

  (三)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我镇将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凡发现违法违规新建、改建、扩建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违法建筑零增量。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居“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以及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

  (1)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深刻汲取近年来房屋倒塌事故教训,特别是对擅自改扩建违法建设行为以及违法建筑要从严整治查处。加强部门联动,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许可即开展违法建设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打鉴定违法行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指导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开展自查自纠,推动行业自律。开展房屋鉴定机构抽查和延伸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伪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评估鉴定报告的,迅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群众举报机制。畅通群众监督和举报渠道,鼓励、发动群众举报投诉违法建设和重大建筑安全隐患问题,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

  4.建立长效机制

  (1)积极推动建章立制。加强自建房(含农村建房以及城镇限额以下房屋)监管,建立健全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2)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镇(街)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规划建设办、综合行政执法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3)推行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积极建立政府监管责任和社会主体责任权责明晰的制度体系,落实房屋用地、规划、设计、建设、经营、拆除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实现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加快研究建立房屋安全体检、房屋质量安全保险等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4)研究出台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处置政策。结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公共配套类、产业类、住宅类等类型,出台存量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处置政策。

  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网格化管理或用好现有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村居“两委”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确保一栋不漏、一户不落。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xx年6月至8月对全区自建房开展全面摸排,准确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台账。其中7月底完成对经营性自建房屋全面摸排,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登记造册,做到立行立改、边查边改、跟踪落实、整治到位。

  (二)整治落实阶段。在立行立改的基础上,对仍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集中整治,以各村(居)为主,压紧压实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主体责任,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落实整治主体责任和整治措施,确保对账销号、完成整治任务。对短期无法完成整治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安全风险。各村(居)于20xx年12月底基本完成自建房整治工作,其中9月底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三)巩固提升阶段。各村(居)及相关单位要健全自建房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政策供给,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持续推进安全隐患房屋排查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要加强动态跟踪,实施闭环管理。至20xx年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雁洋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新泉镇长担任组长,古志文副书记、杨青常务副镇长、王良诚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村支部书记、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雁洋镇规划建设办,统筹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各村(居)要结合地方实际,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资金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三)强化按章履职。各村(居)、相关部门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防治结合、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主动履职。

  (四)加强支撑保障。一是人财物保障。认真研究解决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必要的人财物保障问题,第三方鉴定评估、宣传等各项工作经费保障。二是专业技术保障。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企业,以及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信息共享,推动“房地一体”、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等数据成果开放共享。三是培训指导保障。抓好各村(居)排查人员、村居“两委”干部及村民、居民排查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基层排查能力和工作效率。

  (五)强化督促指导。镇级领导小组将对各村(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督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应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应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镇村干部,应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指导督促,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

  (六)做好宣传引导。广泛进行宣传教育,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主动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充分调动村居“两委”、党员、公职人员等关键少数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带动群众自查、自报、自我排险。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让广大群众更加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3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依法依规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区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健全完善自建房管理相关制度,严格控制增量,稳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镇街要在继续推进城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重点围绕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以下五类房屋:

  (1)3层以上,聚集人流10人以上的房屋;

  (2)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性和饭店、旅馆、商超等经营性的房屋;

  (3)违规改为经营用途及改扩建的房屋;

  (4)疑似使用海砂建造的房屋;

  (5)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房屋。

  2.排查内容。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以下三个方面:

  (1)结构安全性。排查自建房设计、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是否擅自改变梁、柱、承重墙等建筑结构和布局,是否存在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搭设构筑物等情形)。

  (2)经营安全性。排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将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或提供给公共活动使用,自建房是否符合各行业经营许可有关场地、场所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安全、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特别是用于餐饮经营的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

  (3)建设合法合规性。排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3.排查方式。组织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镇街核查、区抽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完成自建房排查摸底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20xx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1)基础调查。一是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自报。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履行第一责任和使用安全的责任,全面自查房屋结构和改扩建等情况,按规定要求填写上报信息,并及时上报村居“两委”。二是村居“两委”审核。村居“两委”对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情况进行100%审核,建立台账、填写汇总表并上报镇街。三是镇街复核。镇街对村居“两委”提交的台账逐一复核,重点审核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中建设基本情况、改扩建情况、排查情况等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自查存在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屋,及时会同专业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安全风险进行判定,并将排查数据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自建房安全排查模块)。对经判定确实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要专门建立清单,实施动态管控。有条件的镇街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工作。

  (2)镇、街抽查。以镇街为单元,按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总数5%、不低于居住用自建房总数2.5%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总量中有10%房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必须重新开展排查。

  (3)区级抽查督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数据质检的基础上,以区为单元,按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总数1%、不低于居住用自建房总数0.5%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各镇街开展排查摸底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源城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方案》要求,层层压实责任,迅速开展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立即采取停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镇街要组织专业检测机构等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各镇街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

  (1)重大安全隐患。对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倾斜变形、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建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做好封闭处置和现场排险;对危及相邻建筑和他人安全的房屋,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2)较大安全隐患。对存在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分隔群租,擅自改变承重结构,超设计增加荷载的自建房,要及时清退人员。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可以采取加固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的,由专业机构出具加固方案,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整治。

  (3)一般安全隐患。对涉及水电、燃气、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且可以立即整治到位的自建房,要立行立改,及时更换、增设相应设施设备。

  (4)地质灾害隐患。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压紧压实镇街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吹哨人”制度,充分发挥城管、村居“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依托数字城管、平安综治等实行网格化管理,健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以及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

  (1)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加强部门联动,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性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厉打击房屋安全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持续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伪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评估鉴定报告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发动群众举报投诉违法建设和重大建筑安全隐患问题,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举报一经查实,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4.建立长效机制。

  (1)积极推动建章立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市级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市级部门研究制定自建房用作市场经营场所管理办法,明确经营业态限制,容纳人数控制等规定。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2)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各镇街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镇街、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3)推行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各镇街要积极建立政府监管责任和社会主体责任权责明晰的制度体系,落实房屋用地、规划、设计、建设、经营、运维、拆除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实现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加快研究建立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养老金和质量保险等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4)研究出台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处置政策。各镇街要结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公共配套类、产业类、住宅类等类型,出台存量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处置政策,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5)加强信息化管理。依托省住建厅建立的城镇、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掌握房屋底数,归集房屋信息。积极结合城区信息模型CIM平台建设,将房屋安全管理大数据贯穿城区管理运营各方面;积极探索建立房屋安全“健康绿码”制度,做好街路巷命名、门楼牌编制等基础工作,依托标准地址门牌,赋予每栋房屋二维码,动态关联房屋安全状况,推动非绿码房屋落实定期鉴定及维修保养。

  三、部门分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区委宣传部门负责配合、指导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推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工业商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统战(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区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区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国有企业办公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镇街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自建房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巡查整治及查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区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机关用房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区政府成立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各镇街要参照区的做法及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做好综合保障。一是人财物保障。各镇街要认真研究解决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必要的人财物保障问题,给予房屋安全信息平台建设、门楼牌的编制和装订、数据摸查、整理和第三方鉴定评估、宣传等各项工作经费保障。二是培训指导保障。抓好镇街排查人员、村居“两委”干部及村民、居民排查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基层排查能力和工作效率。三是专业技术保障。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企业,以及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农村“房地一体”、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和不动产登记等数据成果开放共享。四是解危服务保障。要按照“谁拥有(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引导金融、保险等服务机构支持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解危的,争取市级支持统筹乡村振兴等资金对低收入家庭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给予适当补助。

  (三)强化督促指导。加强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对“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措施,耐心做好政策解读、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等,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增强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房屋安全意识,自觉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调动村居干部、党员、公职人员等关键少数的积极性、主动性,带动群众自查自报、自我排险。

  各镇街于20xx年7月20日前将本辖区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负责人名单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7月起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4

  一、总体要求

  坚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查边改、疏堵结合、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同时,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负责,部门指导。各村是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技术指导、政策支持。

  (二)突出重点,先标先治。区分轻重缓急,重点排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一房一策”的要求,逐一明确房屋处置类型、整改措施、时限要求和整改责任人,督促限期整改,逐一销号清零,实现闭环管理。

  (三)全面排查,集中整治。按照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房的要求,对辖区内农村房屋安全情况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不留盲区、死角,建立“一房一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做到有患必治、有患必除,干净彻底地消除隐患。

  (四)完善机制,长效管理。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暴露的短板,有针对性地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补齐工作短板,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长远上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实现标本兼治。

  三、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全面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一)摸底排查。对本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摸底排查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有关信息录入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1.重点排查。20xx年8月31日前,组织对用作餐饮饭店、民宿、批发零售、休闲娱乐、学校、养老、医疗、仓储等经营性(含生产性、公益性)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排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并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做出初步判断。

  2.全面排查。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结合实际对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并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做出初步判断。

  (二)重点整治。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力争20xx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根据重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内容、工作措施、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由村两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治工作。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对经排查确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尤其是用作经营的,由产权人(使用人)自主聘请专业人员或机构在限期内进行整治方案设计并整治。

  4.实行销号管理。镇、村两级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一户、验收一户、销户一户。

  (三)全面整治。各村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制定全面整治计划。全面整治要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村要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狠抓落实,确保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村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并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上报排查整治结果,报告需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落实“谁排查谁签字、谁管理谁负责”要求。镇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监管指导、协调配合,特别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补齐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规划办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填报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负责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三)强化应急保障。制定镇农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村要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第一时间有效处置各类农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对排查整治中因工作不实、统计不准、弄虚作假、虚报乱报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各村的督促指导,强化工作调度和现场督查,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村干部严肃问责。坚持每月调度各村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实地督导。

  (五)强化宣传发动。要利用多种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提高支持参与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强化标本兼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加快研究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排查巡查和监控预警机制。加强农村房屋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5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等地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从根本上消除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整治要求,保护区管委结合辖区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快查快改、立查立改,扎实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防范重大风险。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包括灵山岛保护区范围内所有居民自建房(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整治的重点是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内容重点包括以下三项:

  (一)建设手续合法合规性。主要排查自建房建设用地、规划、建设手续是否齐备,是否进行了竣工验收。

  (二)房屋结构安全性。主要排查自建房设计是否合理,施工是否规范,是否有明显裂缝、地基沉降、倾斜等结构性损伤。

  (三)经营安全性。主要排查自建房经营手续是否齐备,自建房是否可以作为经营用途,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坏房屋安全的行为。

  三、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

  坚持行业主管、属地落实相结合的原则,立查立改,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首要目标,有序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争8月31日前,利用100天的时间,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整治;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自建房的排查整治。同时,结合我区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健全法规规章政策,建立常态化的自建房监督管理体制

  (一)重点排查整治阶段(20xx年5月10日-20xx年8月31日)

  1.农村4类重点对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社区及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农村房屋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情况全面进行再排查、再落实,对住房安全隐患问题立即进行整治,应转移的立即转移,应改造的立即启动改造程序,坚决堵住房屋隐患漏洞,确保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请各社区及股份经济合作社将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治情况及时反馈至保护管理办公室。

  2.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一是业主自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经营性自建房业主(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按本指南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应包含房屋基本情况、使用状况、改扩建状况等,并如实填写《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基本信息表》,由业主及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是排查初判。由社区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逐楼逐户排查并填写《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表》。必要时排查工作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保证排查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初判,初判结果经排查人(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业主共同签字确认。各社区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台账》,并经社区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按要求于5月31日前报送至保护管理办公室,如排查过程发现隐患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全面排查整治阶段(20xx年9月1日-20xx年6月30日)

  对其他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做出初步判断。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一般性的安全隐患立查立改,迅速落实整改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对于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按照最严格的要求,该拆除的拆除、该加固的加固,该停止使用的`停止使用。

  (三)巩固提升阶段(20xx年7月1日-20xx年6月30日)

  在全面完成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消除存量,严控增量。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推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体系,健全自建房规划建设标准。

  四、责任分工

  自建房专项整治涉及多个部门、多方利益主体,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履职尽责,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一)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实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周密部署,细化职责分工,做到逐一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排查数据真实、准确,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二)科研服务和保护推广中心负责用作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等自建房安全管理;

  (三)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用作养老院、居家养老社区服务中心(驿站)等养老服务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四)司法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建房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

  (五)财政审计中心负责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六)自然资源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规划审批管理,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

  (七)城市管理与社区建设中心负责按职责做好农村审批管理工作;

  (八)科研服务和保护推广中心负责行业许可管理的文化和旅游场所自建房安全管理;

  (九)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自建房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市场管理所负责经营性自建房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负责违法经营的查处工作;

  (十一)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对违法自建房的查处工作;

  (十二)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做好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信访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工作保障。管委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保护管理办公室,各科室、社区及股份经济合作社各负其责、履职尽责,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社区及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结合自身实际,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迅速成立由社区及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委员为成员的组织机构,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程序步骤、工作进度。同时,为便于工作开展,请各社区及股份经济合作社明确一名工作联络人(单位、姓名、电话)于5月21日前报至保护管理办公室。

  (二)精准排查和评估。通过产权人、社区及股份经济合作社自查,保护区核查、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逐户逐栋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对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定,建立数据库和隐患库,确保重点房屋安全风险处于重点监管之中。对经营性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排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开展整治工作的依据。

  (三)实施分类整治。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分类处置,一户一策、一栋一策,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活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其他自建房,要停止使用、搬离人员,确保危房不住人,并逐步通过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明确整改责任措施。

  (四)加强督导考核。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周调度+月通报+明查暗访”督导机制,强化保护区纪工委对各社区及股份经济合作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漏报瞒报、弄虚作假、敷衍整治以及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等突出问题,采取督办、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相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程序移交纪工委问责处理。将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列入保护区对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度考核指标。

  六、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要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在消除存量城乡房屋安全隐患的基础上,严控增量,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规范自建房管理。今后城区一律禁止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三层以上新建房屋要采用专业设计和施工队伍,严格实施规划审批管理,将规划管控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起来,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经营性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

  (二)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巡查发现机制。发挥村、社区、物业企业作用,建立网格化体系,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夯实保护区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基层监管人员。强化设计、施工队伍监管。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占地建设、违章建筑,严禁随意加层、违法改扩建、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行为,加强宅基地建设用地管理,严格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6

  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厦门市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扎实推进全区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等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房屋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施分类整治,消化存量,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全面排查隐患

  (一)排(复)查范围

  对全区域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全覆盖排(复)查摸底,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坚持全面摸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重点排(复)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景区和非景区景点、集镇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违规改建扩建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继续推进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和7大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对新增房屋、历年已整治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治房屋等进行全面排(复)查。

  (二)排(复)查内容

  要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三)排(复)查方式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采取“业主自查、部门镇街排查、区级指导复核”的方式,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拉网式排(复)查工作,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按照“一栋一表”记录排查信息,逐一归集市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关信息系统,汇总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类隐患清单。其中,业主自查由村(居)负责组织,严格落实业主确认、技术人员签字、村(居)盖章等程序。对排(复)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督促业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排(复)查时限

  20xx年8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排(复)查工作,20xx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排(复)查工作。

  三、开展“百日行动”

  (一)行动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部署要求,自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8月底,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开展分类整治,确保管控到位。

  (二)行动任务

  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要加强部门联动,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法建设行为、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迅速采取清人封房、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依法依规推进“两违”处置和经营安全复核,在隐患彻底消除、违法建设处置完成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督导评估

  20xx年8月下旬,逐镇(街)、逐村(居)开展“百日行动”督导评估,确保行动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四、彻底整治隐患

  (一)建立整治台账

  依托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从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方面梳理建立隐患清单,组织相关部门依职责推进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建立整治台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措施,整治情况录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销号闭环管理,力争20xx年底前完成全区自建房整治任务。

  (二)实施分类整治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部门协同,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分类整治。

  1.对排查发现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的,由区建设与交通局牵头各镇(街)推进专项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安全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危害房屋安全行为。

  2.对排查发现的经营性自建房,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包含公安、教育、工信、民族宗教、民政、资源规划、商务、文旅、卫健、应急等部门),开展经营证照复查,实地核查经营场所安全,尤其是对违规加层至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依法推进整治。对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的房屋,应当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3.对排查发现存在“两违”的自建房,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镇(街),加大对“两违”行为的整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等手续,以及违规改建加层、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危害房屋安全、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特别是对多次违建、擅自加层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建立重大隐患清单,依法推进处置,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排查发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由资源规划分局牵头各镇(街),组织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五、加强安全管理

  (一)严控增量风险

  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必须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申请加层(总层数不超过3层)、装修改造(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后,严格履行上述基本建设程序,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有关经营许可等手续。资源规划部门要完善自建房改扩建加层和改变用途等规划许可制度。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不予审批。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二)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各镇(街)按照我区网格化管理各项制度要求,落实镇(街)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服务企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经营安全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除险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

  各镇(街)要依托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上的公安系统“一标三实”标准地址库和资源规划部门“天地图·厦门”底图,做好数据采集更新,完善房屋现状信息、排查表、治理信息等“一楼一档”数据库,形成闭环管理,保证房屋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现势性,建立房屋安全“健康绿码”,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数据共享共用。

  (四)建立长效机制

  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镇(街)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探索推进房屋安全保险监测社会化治理机制。推行房屋强制鉴定制度,实施房屋安全定期体检,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提升房屋使用安全治理体系、治理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翔安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建设与交通局,以下简称“区房屋整治办”。原领导小组及各工作组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任。),区房屋整治办统筹领导本次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镇(街)要加快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

  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牵头制定方案、研究政策,协调排(复)查、房屋安全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托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根据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危房住户协调安排解危住房,提供房屋安全排(复)查的技术指导,组织各镇(街)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指导港口、码头的房屋安全管理。区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牵头完善自建房改扩建和改变用途等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和确权登记管理制度,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自建房“两违”整治工作。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配合建立房屋安全“健康绿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经营性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国家、省市部署,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区工信局负责配合指导工业厂房安全管理。区商务局负责配合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自建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指导推动用作人员密集场所自建房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牵头推进自建房“两违”整治工作,处置存量,遏制增量。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安全管理。区教育局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和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等房屋安全管理和相关审批复查处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国资办负责督促指导区属国有企业按要求做好房屋安全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区文旅局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场所房屋安全管理和相关审批复查处理工作,并做好文物类建筑保护和管理。区卫健局负责指导职责范围内卫生健康机构、医疗场所房屋安全管理。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完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宣传、网信部门负责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处置相关舆情。区信访局负责排查整治信访事项受理及协调。

  (三)加强综合保障

  区建设与交通局组织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鼓励各镇(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复)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严厉打击虚假鉴定行为。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导检查

  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实行包片督导制。区公安分局负责大嶝街道,资源与规划分局负责凤翔街道,区应急局负责新店街道、香山街道,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金海街道、民安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马巷街道,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内厝镇,区农业农林局负责新圩镇。包片督导单位联系各镇(街),组织专业人员,加大专项督导检查力度,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0天的指导检查,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和进度缓慢的镇(街)要重点督查。

  对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走过场、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五)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房屋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提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提供线索,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各镇(街)要相应制定实施方案和“百日行动”计划。“百日行动”期间,各镇(街)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周二上午向区房屋整治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8月25日前,报送“百日行动”评估报告。20xx年9月起,各镇(街)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月24日前向区房屋整治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7

  一、总体要求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房屋建筑尤其是自建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管理等重要环节,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乡镇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xx年5月至20xx年8月31日)。组织实施“百日行动”,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聚焦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建立隐患台账,落实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实施“一楼一策”“一户一策”,制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工作时限。对排查存在隐患的房屋建筑要立即采取应急防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二)重点整治阶段(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集中力量,深入摸排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重点整治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全面排查整治阶段(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四)巩固提升阶段(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建筑规划、设计、建设、使用、改扩建等全过程监管机制。

  三、整治范围

  (一)所有居民自建房(包括在建自建房),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改建改用房屋建筑,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改变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等的房屋建筑。

  (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饭店、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房屋建筑。

  四、整治内容

  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建设情况、管理情况、排查情况、整治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等内容。

  (一)实体安全方面。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房屋结构改变、建筑面积改变、层数改变、地下空间变化的改扩建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的房屋;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房屋。

  (二)审批手续方面。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等情况;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经营性自建房无经营许可、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三)整治情况方面。采取停止使用、停止经营、封控警示、人员撤离等管理措施情况;采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等工程措施情况;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五、工作责任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严格落实乡镇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村(社居)属地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谋划、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推动落实,加强工作调度,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强化人员和经费落实,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保障。

  (二)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纠。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坚决采取暂停使用等管控措施,引导产权人(使用人)实施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故意隐瞒房屋建筑安全状况,用作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责任。县住建局负责统筹指导城镇住宅区、农村住房等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并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督促易地扶贫搬迁点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工信局负责督促指导所管行业企业厂房等房屋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县教体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学科类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县民宗局负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酒店住宿行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复核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打击妨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违法行为;县司法局督促指导所管行业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加强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统筹推进整治行动;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保障好排查整治工作经费,联系督促省属、市属、县属监管企业所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指导乡镇查处违法占地、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等行为并督促整改,核实房屋选址安全,对地质灾害易发区房屋进行排查整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车站、码头等房屋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县水利局负责督促指导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违建房屋排查整治,对房屋选址是否位于洪水灾害隐患点及周边防汛安全情况进行排查整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设施用房、“一户多宅”和农村闲置房屋占用宅基地排查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相关工作;县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商场、酒店、饭店等商贸服务业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文广旅局负责督促指导公共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国家A级景区等文化和旅游场所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涉疫场所房屋使用安全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县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所管行业企业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负责依法对房屋建设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所管行业经营场所用房安全排查整治;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指导国有平台公司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房屋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所属行业领域内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抓好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三台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要在前期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基础上,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开展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准确摸清底数,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兜住房屋建筑安全底线。

  (二)压实责任,分级分类整治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县级统筹,相关部门共抓,乡镇为主体,村、社区落实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基础上,部门和乡镇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力量,按照住建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开展拉网式排查、逐户逐栋核实评估,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利用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完善每栋自建房屋基本信息和安全信息。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特别是3层及以上经营性自建房应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对既有违法建设房屋,通过完善手续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自建房,要通过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坚决撤离人员和周边群众,采取封闭、隔离等应急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要避让搬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同时,要结合省安委会印发的《全省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做好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三)强化源头治理,加强日常监管。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要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对少批多建、私自加层,以及将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执法部门要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力度,违建部分及违法“改扩建”等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充分发挥城管、物业、村(社区)两委前哨和探头作用,加强巡查检查,加强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通过媒体等渠道广泛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实行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存在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健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和处置机制。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乡镇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确定一个综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房屋建设管理;村(社区)指定至少一名网格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日常排查巡查、数据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等工作。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行为。完善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乡村建设工匠负责制,压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探索施行房屋体检制度,对达到规定年限的房屋,实施强制性安全鉴定,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研究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建立房屋安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完善房屋安全保障机制。

  (五)强化督促指导。各乡镇要加强督促指导,将房屋建筑整治工作纳入本地重点工作;将房屋建筑整治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范围,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xx〕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xx〕13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xx〕61号)和《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博府办函〔20xx〕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二、工作目标

  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按照重点核查、分类处置、全面整改的原则,有序推进全县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筑,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健全完善自建房管理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一阶段:20xx年7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核查工作,基本完成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经核查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评估鉴定工作。

  第二阶段:20xx年9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经核查、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工作,基本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工作。同时全面开展全镇自建房核查以及查漏补缺排查工作。

  第三阶段:20xx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核查工作。

  第四阶段:20xx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经核查、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的整治工作。

  三、工作安排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县政府统筹组织下,负责做好本镇行政区域内整治工作,并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资金保障等工作,组织村委(居委会)等基层力量,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拉网式、全覆盖的要求,做好核查整治各项工作。

  (一)核查重点

  1.重点核查地域:对本镇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核查,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核查城乡接合部、拆迁安置区,工业园区以及学校、医院、批发市场等周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2.重点核查场所:

  (1)3层以上,聚集人流10人以上的房屋;

  (2)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型和饭店、旅馆、商超等经营性的房屋;

  (3)违规改为经营用途及改扩建的房屋;

  (4)疑似使用海砂建造的房屋;

  (5)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房屋。

  (二)查漏补缺

  与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无缝对接,实现城乡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确保“不漏一房一户”

  (三)核查内容

  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核查以下三个方面:

  1.结构安全性。核查房屋是否存在加层、开挖地下空间、搭建格子房等改扩建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情况;有无专业设计及专业施工资料;是否处于危险状态;是否存在以及装修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情况;是否存在建筑结构变形损伤等。

  2.经营安全性。核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将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或提供给公共活动使用﹐自建房是否符合各行业经营许可有关场地、场所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安全、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特别是用于餐饮经营的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

  3.建设合法合规性。核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隐患分类:自建房建筑隐患分为“一般”“较大”“严重”安全隐患。

  1.一般安全隐患,即涉及水电、燃气、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安全,且可以立即整改到位的。

  2.较大安全隐患,即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搭建格子房的;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的;超设计增加荷载的;无专业设计、施工技术资料等存在隐性使用风险的。

  3.重大安全隐患,即建构筑物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倾斜变形、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等房屋结构受损情况;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

  (五)排查方式

  1.组织核查。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切实扛起属地及本行业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的自建房进行全面现场核实。一是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自报。督促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履行第一责任和使用安全责任,全面自查房屋结构和改扩建等情况,及时报村居“两委”。二是村和社区“两委”审核。村和社区“两委”对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情况进行100%核查,建立台账并上报属地镇。三是镇复核。镇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镇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行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的成果,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针对村(社区)“两委”提交的台账逐一现场复核,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核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公示了我市第一批10家鉴定机构供各地方参考,各村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开展工作。

  2.填报核查信息。镇政府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自建房实地核查,根据核查信息按要求填写《博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并将核查数据录入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村和社区“两委”审核人员、填报信息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需对填报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建立台账。对核查发现的问题,统一填写《博罗县自建房安全整治情况汇总表》和《博罗县排查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整改工作台账》,做到一房(户)一档、一房(户)一责任人、一患一方案,确保“不漏一户、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六)质检抽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承灾体调查数据质检的基础上,及时组织专家力量加大自建房核查情况的监督抽查力度。以村(社区)为单元,按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总数5%、不低于非经营性自建房总数2.5%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总量中有10%房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必须重新开展核查。

  (七)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经核查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原则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亦可统一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同时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根据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落实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相关整改措施。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动态跟踪监管,并视情况相应采取停工停业、撤离人员、围蔽警戒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

  1.对于“一般”隐患。限期落实整改,更换、增设相应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对于“较大”隐患。一是对违法建设的自建房,由镇政府会同有关执法部门组织依法查处。二是对可补办手续的自建房,经房屋安全结构鉴定后,满足或经整改后满足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的,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三是对经营性自建房,在完成整改满足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之前,要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经营安全需求的,应及时清退商户,对房屋依法予以处置。

  3.对于“严重”隐患。对存在严重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自建房,应督促其立即停止使用、转移人员、做好警戒,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的,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4.对于地质灾害隐患。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九)销号管理。根据梳理汇总整治情况,按“一房(户)一档”的形式,对核查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自建房实行销号管理。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核查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筑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下发《安全隐患整治告知书》,督促其委托或由政府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按照专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落实安全隐患闭环整改;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存在阻碍行为的,由镇政府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整治后的房屋逐一进行现场复核,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四、安全管理

  (一)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标准。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二)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发挥规划建设、综合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依托数据城管、平安综治等实行网格化管理,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续开展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伪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评估鉴定报告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发动群众举报投诉违法建设和重大建筑安全隐患问题,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举报一经查实,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自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自建房作为经营准入审批管理、存量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处置等政策文件,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依托全县城镇、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掌握房屋底数,归集房屋信息。

  五、部门分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及“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自建房全部纳入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形成有关监管合力。

  镇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规划建设组):负责指导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组织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提供全程技术支撑;指导各排查员运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成果及相关软件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核查工作;推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自建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镇党建工作办公室(宣传建设组):负责配合、指导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侨政协组):负责指导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及纳入宗教部门管理的民间信仰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应急管理办(应急管理组):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本地区、分管行业领域内经营性自建房建筑安全监管;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公共服务办(教育指导组):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经济和建设办(经济发展组):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杨村派出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镇公共服务办(社会事务组):负责指导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居民自建房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人民调解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镇财政管理所(政府财务组):负责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核查、评估鉴定、整治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将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费用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杨村自然资源所:负责指导城乡居民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整治(不含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排查整治);指导查处违建自建房涉及的违法占地问题;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相关规划审批许可信息;对可以补办手续的,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提供城乡已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基本信息数据。

  镇农业农村办公室(乡村振兴办):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文广旅体组):负责指导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游艺机室、高危体育项目等用作文化和旅游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卫计健康组):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杨村市场监督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提供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所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指导和会同各部门对移交涉及职责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镇专职消防队: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各镇加强对辖区内“三合一”场所、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镇政府成立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结合实际,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步骤、责任分工,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推进到位。

  (二)落实经费保障。镇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核查、整治工作经费,非经营性自建房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鉴定经费,以及相关动员、培训、宣传和督导检查工作经费,统筹落实必要的资金保障。一是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二是参照《广东省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指导价》标准,结合实际,落实必要的评估鉴定经费及其他工作经费,原则上县级与镇(街道)按照5:5的比例分摊全镇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所需相关工作经费。

  (三)加强综合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推动“房地一体”、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等数据开放共享,避免重复工作。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公共场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核查整治工作。镇规划建设部门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村居“两委”干部等一线工作人员开展自建房安全核查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按照“谁拥有(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引导金融、保险等服务机构支持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要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解危的﹐安排专项资金对低收入家庭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给予适当补助。要加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建立督查检查工作机制,督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各镇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责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村(社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特别要依法依规推进排查整治工作,不得简单粗暴“一刀切”,强化房屋建筑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主体责任(使用责任)意识。

  (六)加强数据报送。自20xx年6月起,各项工作数据实行每日和每周报告制度,各村(社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台账,于每日11时前报送有关报表和数据,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本周整治工作情况(排查情况、采取措施、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书面向镇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规划建设组)报告,规划建设组汇总数据并定期对排查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同时报送县住建局。各村(社区)、各部门要扎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9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属地责任,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全面实施全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依规、科学精准、及时有效消除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隐患

  1、整治范围和内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

  2、整治要求。建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居)普查、镇级排查、县级复查的排查工作机制。

  第一步:在自查中,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并配合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信息。

  第二步:在普查中,要做到产权人(使用人)、村(居)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真实填报信息、核实信息、拍照并上传信息系统。

  第三步:在排查中,各村(居委会)应组织人员逐户排查,对重点地区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一栋。

  各村(居委会)要积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提高排查工作和信息质量。镇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服务中心依托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建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库、隐患库、整治库,强化动态管理,及时核准、补录和修正相关信息。

  3、评估和鉴定。产权人(使用人)必须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镇级负责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报县住建局评估或鉴定,并将评估或鉴定结论作为开展整治的依据。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经评估或鉴定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法立即停用,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防护措施。

  (二)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

  镇村两级应根据排查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分类整治。

  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开展。在8月31日之前,实施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对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凡属于以下四类情形的,依法采取“改、停、封、拆”措施予以分类处置:一是对手续不齐全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改”,限期整改到位后才能投入使用;二是对不符合经营性安全要求的“必停”,在完善相关经营许可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经营;三是对合法合规但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封”,在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四是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

  3.消防安全性整治。

  (1)室外消防栓(每个三层及以上的楼层周边150m内必须要有室外消防栓);

  (2)灭火器(住宅以外所有场所,必须要有50平方米以内至少设立1个);

  (3)防盗窗(要有1.0x0.8m的逃生口),否则有影响灭火救援隐患;

  (4)疏散通道(四层及以上楼层都要有两个疏散通道,楼上住宅部分人员不得通过一层门面出入);

  (5)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门必须为平开门,安装卷帘门的有影响灭火救援隐患;

  (6)电动车不应在室内停放、充电;

  (7)消防分隔不到位;如一楼有经营,又有住人的(包括简易休息间)用木板隔开的;

  (8)做餐饮的场所,放煤气罐的地方应跟客人用餐的地方要用不少于120mm厚的砖墙隔开;

  (9)每个镇的网吧ktv等歌舞娱乐放映场所请重点检查。这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是重点,必须要有火宅报警装置;

  (10)七层及以上的自建房下面为门面,上面住宅的,楼道应有室内消火栓;

  (11)两栋楼挨在一起的,相邻的墙有窗的,要保证两栋楼间距大于6m。

  4.改扩建整治

  (1)擅自加层(含增设夹层);

  (2)擅自增设隔墙;

  (3)擅自在屋面增设轻钢结构、玻璃屋等;

  (4)擅自将原居住的自建房改变为人员聚集使用的经营性场所;

  (5)擅自改变用途后危及安全的;

  以上5种情形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

  (三)强化安全管理

  1.严格控制增量风险。新建居民自建房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其中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2.加强日常巡查。各村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支、村“两委”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和问题发现机制。

  3.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原则,综合执法大队要严格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违规审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自然资源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用地、规划以及违法建设行为;农业办配合有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集镇规划区范围外违法违规审批农村宅基地的行为;市监所负责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消防救援队负责查处居民自建房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其他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加强联动协作,构建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四)建立长效机制

  1.强化制度建设。加快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建立居民自建房建设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经营、使用、改扩建、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

  2.强化统筹协作管理。注重统筹兼顾,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要与集镇规划、村庄规划、“两违”清查、消防专项整治等有机结合。

  3.强化常态长效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原则,强化常态化监管。严格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准入标准,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手续,产权人(使用人)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严格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方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突出主体责任,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压实属地责任,村(居)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积极履职尽责,加强工作指导。

  (二)加强安全维稳。要依法依规推进排查整治工作,不得简单粗暴“一刀切”。要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切实防范排查整治过程中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风险隐患。要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利益诉求,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支持参与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0

  一、工作目标

  在前期开展自建房等既有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基础上,迅速对全街道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开展排查整治,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重点

  以当前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3层及以上、人员10人及以上、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全面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重点聚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城镇集贸、专业市场周边、学校周边、医院周边、景区周边等人员密集、经营性自建房数量多、隐患大的区域。

  三、进度安排

  按照“边排查、边整治,分类分步推进”的原则,迅速全面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聚焦房屋建筑是否存在改变使用性质、墙体开裂、外观变形、建筑沉降、改变结构、擅自加层、违规搭建、违规改扩建等隐患情况及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对不满足、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停业、停用,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实行一户一栋一策,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先大后小推进排查整治,于20xx年9月底前消除经营性自建房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立即行动。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到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的重要意义,认真谋划,立即安排部署,迅速行动起来,确保在100天内完成所属辖区、所属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

  (二)压实责任,全面整治。各村(社区)要切实履行属地排查整治主体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工作统筹,快速形成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各村(社区)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为主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履职尽责,积极联动形成合力,对全街道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确保不漏一区一街、一户一房,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底数台账,落实整治销号闭环管理,全面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整治。

  (三)整合力量,稳步推进。各村(社区)要统筹组织好村(社区)力量,动员辖区内乡村建设工匠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参与,按照《贵州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标准规范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熟练掌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及功能操作,快速将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信息数据录入、上传;同时,相关部门要强化统筹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所属行业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全街道上下形成合力,稳步推进我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强化督导,确保成效。根据省、州、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纳入督查范围,对各村(社区)相关部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滞缓、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较多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失职失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问责。

  (五)加大统筹,强化调度。为加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工作统筹调度。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全县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排查整治范围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建房,重点是城区、乡镇区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全覆盖排查,做到一栋不漏、一户不落。主要突出以下六种情形:

  1.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屋;

  2.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屋;

  3.老旧危房;

  4.“住改商”的自建房屋;

  5.人流密集的建筑场所;

  6.擅自加层、改扩建的自建房屋。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老旧小区、学校、镇区(集镇)三层及三层以上、用作经营等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擅自加层的自建房,对建筑年限长、失养失修严重、破坏主体承重结构的房屋,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二、排查整治原则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彻底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一)全面摸底。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使用用途、安全状况等,各乡镇(园区)各行业部门同步建立台帐。

  (二)重点整治。重点抓好以下类型建筑的排查整治: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房屋(重点为预制板房);未按规定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和无竣工验收的房屋(含厂房);擅自装修、改扩建的房屋(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以及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房屋;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包括用于出租)、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和辅房安全情况。整治到位前,先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彻底整治全面排查发现的其他安全隐患。

  (三)有序推进。重点排查与全面排查统筹推进,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立行立改,及时采取措施,坚决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综合治理。根据排查发现安全隐患情况,结合房屋状况、使用功能等实际,综合采取措施进行整治。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强化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产权人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行动步骤

  (一)迅速动员部署(5月10日前)。各乡镇(园区)、相关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明确具体任务、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摸底排查(6月30日前)。各乡镇(园区)、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完成自建房排查情况统计表和自建房排查台账,确保不落一栋、不落一户,做到应查尽查;要重点核查无资质设计施工、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房屋,以及已排查出安全隐患但未整治到位的房屋;对于初步鉴定有安全隐患的房屋,由相关单位、乡镇统一组织,邀请有资质的机构进一步完成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的鉴定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纳入经营场所开业或营业手续的前置条件,缺少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自建房经营场所,将责令停业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狠抓隐患整治(7月30日前)。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对排查发现问题的房屋,制定整改措施,并明确完成时限,该鉴定的立即鉴定,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停业的坚决停业,该拆除的坚决拆除,确保D级危房不得住用,采取即知即改坚决实行劝离、腾空和封闭措施;C级危房要加固维修观察使用,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坚决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四)全面抽查验收(8月10日前)。县级将各单位、乡镇(园区)经营性自建房屋排查大整治行动进行督查验收,各相关单位、乡镇级建立一户一档,严格整治销号、闭环管理,对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并将抽查情况列入年度考核中。

  四、责任分工

  1.宣传部:书店、影剧院等;

  2.商务部门:大型商场和超市、成品油经营等;

  3.市场监管局:个体经营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社会经营小饭桌、药店等;

  4.卫健局: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托幼机构、美容美发、按摩店等;

  5.教育局:学校、校外教育类培训机构、小饭桌等;

  6.人社局:财务类培训机构、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机构等;

  7.农业农村局:农副水产品、生鲜乳和农药、兽药、种子、化肥等门店;

  8.科工局:通讯行业的城区网点等门店;

  9.文广体旅局:公共文体场馆、游艺厅(室)、KTV、图书馆、网吧等;

  10.公安局:旅馆、宾馆、洗浴足疗、文印刻章等门店;

  11.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行业门店;

  12.交通局:驾校培训、汽车修理、汽车出租、道路旅客运输、快递行业门店等;

  13.住建局:房产中介、商品房销售等门店;

  14.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

  15.民宗局:宗教场所;

  16.城管局:液化气行业及其他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营性门店;

  17.各乡镇(园区)负责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园区、各单位要全面加强对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各部门主要领导、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村负责人为直接整治责任人,要确保排查到位、安全隐患整治到位。

  (二)落实责任分工。实施既有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各乡镇园区承担属地责任,建设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住建局、自然资源、公安、消防、应急、市场监督、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民政、民宗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和维护,消除使用安全隐患。

  (三)强化问题整改。充分认识既有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问题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第一时间责令整改,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严格落实防控措施,跟踪督促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确保万无一失。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2

  为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本地区自建房安全隐患,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自建房使用安全,坚决杜绝因自建房安全问题引发的重大事故。

  二、整治范围

  本地区所有城乡自建房,包括自住、经营、出租等用途的房屋。

  三、工作步骤

  排查摸底阶段

  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对辖区内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详细记录房屋基本信息、建设年代、结构类型、使用情况等。

  建立自建房排查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安全鉴定阶段

  对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确定房屋安全等级。

  根据鉴定结果,分类制定整治措施。

  整治整改阶段

  对一般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采取维修加固、整改装饰装修、改变使用用途等措施进行整改。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责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采取拆除重建、停用等方式进行整治。

  建立整治整改台账,跟踪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验收总结阶段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整治整改完成的'自建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整治工作。各街道(乡镇)、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知识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整治工作。

  严格执法监督。加强对自建房建设、使用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建设、违规使用自建房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建立长效机制。结合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自建房建设审批、质量监管、安全管理、日常巡查等制度,加强源头管控,规范自建房建设和使用行为,确保自建房安全长治久安。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3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任务

  全面排查摸底

  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以及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

  排查内容包括房屋基本信息(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建设年代、建筑结构等)、安全状况(是否存在倾斜、裂缝、变形、沉降等问题,是否违规加层、改扩建、改变使用功能等)、经营情况(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是否办理相关证照等)。

  建立自建房排查台账,详细记录排查情况,做到一户一档、一栋一策。

  开展安全鉴定

  对排查中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明确房屋安全等级。

  根据鉴定结果,对自建房进行分类管理。对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整改装饰装修等措施进行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采取停用、撤离人员、封闭警示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制定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整治方案。

  实施分类整治

  按照 “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明确整治责任主体,落实整治措施。

  对一般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整治,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做好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整治完成后,组织验收,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时限和措施。对可以通过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的,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对无法通过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拆除。

  在整治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对需要停用或撤离人员的房屋,要妥善做好群众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建立长效机制(长期)

  加强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自建房建设审批程序,加强对自建房建设过程的监管,确保自建房建设质量和安全。

  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房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各街道(乡镇)、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强化部门协同

  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安全排查、鉴定和整治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自建房违法占地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自建房违法建设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安全生产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自建房用于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行为等。

  落实资金保障

  县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自建房安全排查、鉴定、整治等工作。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自建房安全整治,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自建房安全整治的信贷支持。

  加强技术支撑

  组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专家库,为排查、鉴定、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对排查人员、鉴定人员和施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严格督导考核

  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整治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自建房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街道(乡镇)、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决策部署上来,扎实做好整治工作。

  精心组织,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要注重工作方法,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确保整治工作精准有效。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要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建立台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要建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排查、鉴定、整治等情况。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4

  一、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聚焦房屋建筑尤其是自建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管理等重点环节,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对房屋建筑安全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一)全镇所有居民自建房,包括在建自建房。重点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特别是学校、医院周边等人员密集重点区域经营性自建房。

  (二)改建改用房屋,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等房屋建筑。

  (三)人员聚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饭店、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房屋建筑。

  三、排查整治内容

  各村(居)要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实体安全方面。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自建房;房屋结构改变、建筑面积改变、层数改变、地下空间变化的改扩建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房屋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房屋;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房屋。

  审批程序方面。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经营性自建房无经营许可、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20xx年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重点排查(20xx年8月31日前)

  组织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集中力量百日攻坚,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二)全面排查整治(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20xx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力量,对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深入摸排。各村(居)要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全覆盖摸底排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本领域存在风险隐患的房屋按20%比例进行核查,对本行业本领域未发现风险隐患的房屋按5‰比例进行核查。完成对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0xx年6月30日前,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按照“属地为主、行业指导”原则,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持续巩固提升。(20xx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健全制度措施,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五、工作责任

  建立“业主自查、村(居)排查、部门核查、镇级督查”的四级排查整治机制,从严从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确保自建房安全。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村(居)要严格落实属地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由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各村(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建立自建房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配置等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履职的良好局面。

  (二)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纠自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坚决采取暂停使用等管控措施,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故意隐瞒房屋建筑安全状况,用作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责任。

  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统筹指导镇城镇住宅区、农村住房等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镇党建办负责开展自建房安全工作的政策、办法举措和经验成效的宣传工作,及时曝光危及自建房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镇教育管理组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对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不含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镇社会事务管理办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镇执法办负责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信访维稳,引导信访群众合理表达诉求;统筹指导排查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与有关部门共同督促整改、查处,将自建房除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其他违法行为等纳入日常执法的范畴,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进行处理、上报。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统筹指导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违建房屋排查整治、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排查危及自建房安全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

  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指导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易地扶贫搬迁房屋点安全管理的排查整治。

  镇社会治理办负责指导房屋消防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指导所管行业企业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依法对房屋建设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镇财政所负责督促指导国有企业所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

  镇党政综合办负责督促指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镇市场监管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督促全镇重点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镇卫生院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房屋使用安全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镇派出所负责指导涉及自建房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复核,打击妨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镇司法所负责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中的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法治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业务培训。

  镇纪委负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审批、以权谋私等行为以及对整治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责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村(居)、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抓好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要在前期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基础上,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开展好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准确摸清底数,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兜住房屋建筑安全底线。

  (二)进一步加强支撑保障。强化技术保障,各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同时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对保障民生、安置群众和工作专班开展工作等提供经费支持。强化宣传保障,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对制定的政策、出台的办法举措和取得的经验成效开展多形式广泛宣传,为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营造浓厚氛围。

  (三)严格开展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建立完善业主、村(居)、部门、镇级四级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基础上,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力量,开展拉网式排查、逐户逐栋核查,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以现有房屋建筑数字化档案为基础,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完善每栋房屋基本信息和安全信息台账。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既有违法建设房屋,通过完善手续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自建房,要通过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坚决撤离人员和周边群众,采取封闭、隔离等应急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要避让搬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同时,要结合《资阳市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清单和火灾危险源重要管控措施清单》,做好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对整治工作进展迟缓、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四)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各属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时、应将用于经营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作为必要条件。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要严格控制增量风险,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新建自建房一律不予许可。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经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执法部门要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力度。对少批多建、私自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违建部分坚决予以拆除;对违法“改扩建”等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坚决停业整顿;对存在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

  (五)进一步加强房屋日常安全监管。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督促农村新建自建房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要发挥社区、村两委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巡查检查,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和处置机制。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要加强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发现房屋使用中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要通过媒体等渠道广泛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时查实和处置。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实行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自建房,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拆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权责,依法依规纠正。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各村(居)协管员协助做好房屋安全巡查、监管。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要常态化开展执法工作,加强过程监管。完善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乡村建设工匠负责制,压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探索建立房屋体检制度,对达到规定年限的房屋,实施强制性安全鉴定,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研究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建立房屋安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完善房屋安全保障机制。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5

  一、总体目标

  以最大限度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原则,在采取危旧房屋封闭停用等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农村危旧房屋安全隐患。继续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强化政策引导支持,20xx年12月底前,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危房整治率100%。严控增量房屋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农房建设常态化管理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农村存量危旧房屋集中整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类有序组织开展农村危旧房屋整治,通过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等工程措施彻底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危房为农户唯一住房的,要在20xx年9月底前整治到位,对危房为农户非唯一住房的,20xx年12月底前整治到位。

  1.继续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扎实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消除住房安全隐患,20xx年11月底前完成。对20xx年1月1日及以后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在省定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另外按照重建户1万元,修缮加固户0.4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资金(已纳入地质灾害搬迁的不予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农户实际筹资情况予以核拨。拟改造农村危房属D级(Ⅳ级)危房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C级(Ⅲ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也可以因地制宜拆除重建。对排查鉴定为B级(Ⅱ级)及其他存在局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组织于20xx年11月底前逐户消除安全隐患。乡村振兴局、民政局要组织对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户家庭经济状况开展一次集中核查,对符合低收入对象认定标准的,20xx年7月底前认定到位。对因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重复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按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开展农村危旧房屋“拆除整治”专项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引导农户加快对排查鉴定为C级(Ⅲ级)、D级(Ⅳ级)的农村危旧房屋拆除整治,对在20xx年11月底前整体拆除的,市财政按照3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奖励(建新房未拆除旧房的、单独拆除附属房屋的'不纳入奖励范围),由住建局核定后拨付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危旧房屋拆除整治可由产权人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对产权人自行组织拆除的,产权人需填写《“拆危补助”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村(社区)现场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可按标准将“拆危补助”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户。“拆危补助”奖励资金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得重复享受。对一栋房屋有多个产权人的,以房屋为单位核定奖补资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房屋产权人签署资金分配协议。产权人也可填写《农村危旧房屋拆除委托书》(附件2),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拆除,但不得享受“拆危补助”奖励资金。危旧房屋拆除后,符合建房政策的农户可按规定申请建房,也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国市农村宅基地退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xx〕17号)相关规定,申请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

  (二)加强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

  1.完善农村自建房审批管理程序。农村自建房要落实用地、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用途变更、产权登记等全链条监督管理政策。

  (1)带图审批。农户申请新建房屋,须同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也可直接从住建部门编印的《通用农房图集》中免费选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应牵头指导建房户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填写《农村自建房设计施工方案》(附件3)。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2)过程管理。农村住房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培训合格的农村工匠施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农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过程监管,指导农户与施工方签订质量安全协议,积极推广农村自建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加强对选址、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措施、围护结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现场巡查和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农房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要现场核查并签字确认,填写《农村自建房现场巡查记录表》(附件4)。

  (3)竣工验收。农村自建房工程完工后,由农户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对质量安全不达标的,督促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

  2.严格落实农房建新拆旧管理。农户经批准新建房屋的,需书面承诺将原老旧房屋拆除。为落实建新拆旧管理,对申请新建房屋的农户,农房建设完成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建房户“建新拆旧”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老旧房屋未按规定拆除的,不予竣工验收和办理产权登记。

  3.加强改扩建管理。农村自建房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改造等影响结构安全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应选择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个人进行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培训合格的农村工匠施工。工程结束后,产权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之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业监管。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行业监管职责,强化工作联动,形成农村房屋安全监管合力。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指导做好危房鉴定;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房建设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做好农房设计,编制推广通用农房图集。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程序,将农房设计、质量安全监管等程序作为“农民建房”审批验收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加强农村新建房屋规划选址;对未经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农村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农村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民政局会同乡村振兴局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认定工作。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二)压实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审联办制度,充实农房建设一线管理技术人员,严格执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要认真核查农户信息,完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整治措施落实细化到户,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处置违法行为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建立管理台账。村(社区)应当将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建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手续,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自建房屋审批登记、巡查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资金支持。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筹措资金,通过引导企业、个人捐资等多种方式兜底解决特殊困难农户的住房安全问题。

  (四)加强督查考核。加强危旧房屋改造整治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市委政府督查督办室牵头,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强化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和城乡建设管理考核。对因推动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问责。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危旧房屋整治政策、农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一张图在便民服务窗口长期摆放,制作宣传手册,向建房群众免费发放。要积极开展农房建设管理、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政策宣传,引导农村群众按规建房。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6

  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全面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稳定形势持续向好,根据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特制定《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查边改、疏堵结合、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同时,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负责,部门指导。各村是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技术指导、政策支持。

  (二)突出重点,先查先治。区分轻重缓急,重点排查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一房一策”的要求,逐一明确房屋处置类型、整改措施、时限要求和整改责任人,督促限期整改,逐一销号清零,实现闭环管理。

  (三)全面排查,集中整治。按照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房的要求,对辖区内农村房屋安全情况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不留盲区、死角,建立“一房一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做到有患必治、有患必除,干净彻底地消除隐患。

  (四)完善机制,长效管理。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暴露的短板,有针对性地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补齐工作短板,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长远上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实现标本兼治。

  三、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全面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一)摸底排查。对本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摸底排查区分居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有关信息录入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1.重点排查。对用作餐饮饭店、民宿、批发零售、休闲娱乐、学校、养老、医疗、仓储等经营性(含生产性、公益性)的居民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排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并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2.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结合实际对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并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力争2022年6月底前完成。

  (二)重点整治。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力争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根据重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内容、工作措施、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由村两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治工作。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对经排查确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尤其是用作经营的,由产权人(使用人)自主聘请专业人员或机构在限期内进行整治方案设计并整治。

  4.实行销号管理。镇、村二级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一户、验收一户、销户一户。

  (三)全面整治。各村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居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制定全面整治计划。全面整治要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村要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狠抓落实,确保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村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并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上报排查整治结果,报告需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落实“谁排查谁签字、谁管理谁负责”要求。重点整治台账于2021年6月底前报送镇规划办。镇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监管指导、协调配合,特别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补齐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规划办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填报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负责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三)强化应急保障。制定镇农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村要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第一时间有效处置各类农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对排查整治中因工作不实、统计不准、弄虚作假、虚报乱报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各村的督促指导,强化工作调度和现场督查,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村干部严肃问责。从2021年3月起,坚持每月调度各村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实地督导。

  (五)强化宣传发动。要利用多种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提高支持参与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强化标本兼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加快研究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排查巡查和监控预警机制。加强农村房屋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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